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加快推进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重要性
我市矿产资源富集,矿山企业众多,是国家重要的能源输出基地。随着我市大规模的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企业的蓬勃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对提升人民群众生活福祉作出了巨大贡献。与此同时,我市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上还比较传统粗放,生态环境问题仍比较突出,生产矿山累计占用、损毁土地面积和固体废弃物堆积存量较大,严重影响矿山生态环境和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绿色矿业,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既是实现矿业转型发展、持续发展,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也是实现矿山建设与生态保护相统筹、企业发展与人民意愿相一致的绿色矿业发展必然要求,更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具体举措。因此,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统筹抓好绿色矿山建设各项工作。
二、扎实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各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
各旗区要尽快编制以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社区和谐、企业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健全完善本旗区绿色矿山工作方案,明确细化绿色矿山建设主体目标任务、实施步骤、配套政策、责任分工等相关内容,并抓好落实和监督。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
各旗区要按照《非金属矿行业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8〕191号)有关要求,监督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督促老矿山积极整改,确保限期达标。确保到2020年底,全市完成20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到2025年,所有矿山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逐步退出市场。
(三)积极推进绿色矿山申报工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三年推进计划的函》(内国土资函〔2018〕419号)要求,我市从2018年至2020年需申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47个。经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核查评估,截至2018年底建设自治区级绿色矿山17个,目前已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一步,各旗区要对已列入推进计划名单中的矿山企业,按照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对于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矿山企业,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符合要求的,将其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接受社会监督;不符合要求的,根据评估意见,督促企业按要求整改。
(四)着力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
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破坏谁复垦”和“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制度,坚决不留生态赤字。加大对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抽查和监管力度,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及标准,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提高“三废”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鼓励矿山企业利用先进的采矿技术和开采方式开发矿产资源,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审批矿山用地时,要严格控制废弃物排土场面积和数量。
(五)加快推进准格尔—东胜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我市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涉及伊金霍洛旗、准格尔旗的85个采矿权。按照示范区建设工作要求,到2020年底前,59个大中型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26个小型矿山实现规范管理。各相关旗区要按照鄂尔多斯市准格尔—东胜绿色矿业示范区建设方案要求,切实发挥示范区建设实施主体作用,加快推进绿色矿业示范区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确保示范区列入全国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名录。
三、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力度,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要认真梳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进一步强化督促指导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8〕64号)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调配合,主动承担各自工作职责,督促和指导旗区落实好绿色矿山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同时,要加强对上协调力度,主动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共同努力推动全市绿色矿山建设。
(三)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
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监管工作机制,要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体系,对主要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绿色矿山建设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失职失责的,将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7号)相关规定问责。
(四)加强新闻宣传报道
各旗区要充分利用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及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矿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使社会各界了解绿色矿山、认识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