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支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7-02516
  • 发文字号
  • 鄂府发〔2017〕93号
  • 成文日期
  • 2017-06-21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通知  鄂府发
  • 公开日期
  • 2017-06-23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有效性 废止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支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3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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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支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1日

                       鄂尔多斯市支持促进全域旅游

                          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内党发〔2017〕5号)、《鄂尔多斯市委 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发〔2017〕3号)和全区旅游发展大会、市第四次党代会、全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动员大会精神,按照“全景、全业、全时、全民”的总体要求,制定下列支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政策措施。

一、全力加快重点项目建设

  (一)支持市级调度项目。对项目建设用地和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年度计划;企业用于旅游固定资产投资新增的贷款,给予贷款利息50%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旅游+”融合发展,综合项目创新性、市场影响力和示范带动性等因素,择优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对市内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龙头企业,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奖励。通过委托管理、股份制合作模式,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旅游管理公司、合作时间在两年以上的市内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旅游企业上市融资,遵照《鄂尔多斯市人民关于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6〕269号)予以奖励。

二、全域优化产品体系

  (一)支持自驾游产品和旅游精品线路开发。凡被评定为国家四星级(含)以上的自驾车露营地,一次性补贴50万元。鼓励旅游企业创新研发和营销主题鲜明、市场认可的精品旅游线路,对业绩突出的,给予5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支持开发旅游演艺和夜间旅游产品。凡开发体现民族和地方特色的旅游驻场演出、旅游实景演出、地方曲艺、原生态民族音乐表演等项目,以及建设丰富游客夜间休闲的特色酒吧街区等的旅游企业,按照投资额度、产品创新性和市场认知度等,给予2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鼓励乡村旅游和红色旅游发展。新投资开发乡村民宿,床位在20张以上,且年游客接待量达到5000人次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新建乡村旅游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给予项目建设补贴;新评为自治区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接待户,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给予红色旅游规划编制、线路推广和宣传营销补贴。

(四)支持旅游商品研发和生产。对新获国家、自治区级奖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本土特色旅游购物店,营业面积在500m2以上,一次性补贴20万元。本市电子商务企业线上销售鄂尔多斯旅游产品,年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给予2万元补贴;达到50万元的,给予5万元补贴;突破1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补贴。

三、全方位开展宣传营销

  (一)支持开拓旅游客源市场。鼓励开展入境旅游业务,全年累计组织境外过夜游客100人次(含)以上,按游客在我市每人每晚150元标准奖励组织方。鼓励开拓淡季旅游市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累计组织市外过夜游客300人次(含)以上,且至少游览两家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按游客在我市每人每晚100元标准奖励组织方。鼓励开展来鄂尔多斯的旅游包机和旅游专列业务,旅游包机每班次达到100人(含)以上,按照国内航线每班次补贴5万元、国际航线每班次补贴10万元的标准奖励组织方;旅游专列一次性组织市外游客300人(含)以上,按照每列补贴3万元的标准奖励组织方。

(二)鼓励全社会参与旅游宣传营销。在中央电视台等国家级主流媒体进行旅游宣传的旅游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在重点客源城市机场、火车站、大型户外广告牌和公交车身等投放旅游广告,在省级以上主流报刊、电视台和国内知名网络媒体开展宣传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市内旅游企业参加国家级旅游展销会的,全额补贴展位费,全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以微电影、原创文学、摄影、歌曲等为载体,创作以鄂尔多斯旅游为题材或背景的作品并广泛传播的,给予1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鼓励线上线下旅行商设立鄂尔多斯旅游形象店和旗舰店,成效明显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支持举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给予组织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组织市外人员到我市从事会议、会展、赛事和培训等的企业、协会和俱乐部,参照上述标准奖励组织方。已直接享受各级财政补贴的不予重复补贴。

四、加快完善公共服务

大力推进旅游厕所革命,新建改建旅游厕所,按照功能、使用面积、等级评定给予一定补贴。鼓励在市内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游客集中活动场所,设立符合行业规范和标准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给予3万元—10万元补贴。鼓励新开通旅游公交专线,运营时间每年在6个月以上,给予运营单位每条专线5万元—8万元补贴。鼓励开展智慧旅游建设,凡在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和乡村旅游示范村等开展手机智能终端APP、智能导游服务和智能化管理等智慧旅游服务的企业,给予一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加大品牌创建力度

对列入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活动的旗区,补贴创建经费10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被国家旅游局和有关部委联合批准命名的旅游品牌,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自治区旅游局和有关厅局联合批准命名的旅游品牌,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列入自治区品牌旅游景区的单位,补贴创建经费50万元。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和20万元;新评定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新评定为市3A级以上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在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旅游服务技能大赛上获奖的从业人员,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鼓励旅游企业和高等院校共建实践教育基地,对成效明显的合作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上述政策措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制定具体的配套实施细则,对奖励补贴的申报、评审、决定、公示程序予以明确。各旗区也要配套制定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鄂府发〔2016〕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