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的通知》(环生态〔2016〕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示范乡镇创建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环办〔2015〕5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指标(试行)〉的通知》(环发〔2014〕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16号),切实加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筑牢祖国北疆生态屏障鄂尔多斯防线,现就有序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区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有效载体,是牢牢坚守地区生态底线的重要举措。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成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要挂帅、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具体研究部署,并抽调精干工作人员开展此项工作,确保有人专抓专管。
二、立即行动。各旗区要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尽快委托相关单位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指标(试行)》等要求,结合实际,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以点带面,有序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规划要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协调配合。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积极支持先行示范建设地区,强化调研指导、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及时总结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切实形成创建合力,确保生态建设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四、强化宣传。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工作中,为确保全市整体工作顺利推进作出应有贡献。
附件:1.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
2.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
3.国家生态文明示范乡镇创建规划编制指南
4.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指标(试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7日
鄂府办发47号附件1.pdf
鄂府办发47号附件2.pdf
鄂府办发47号附件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