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交易场所风险防范化解处置预案...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7-02405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17〕18号
  • 成文日期
  • 2017-03-06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鄂府办发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有效性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交易场所风险防范化解处置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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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交易场所风险防范化解处置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6日

                          鄂尔多斯市交易场所

                         风险防范化解处置预案

为加强交易场所(中心)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预防和控制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损失,维护地区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发〔2016〕99号)、《鄂尔多斯市金融风险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15〕15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工作原则

1.坚持统筹协调、稳妥处理原则。结合我市交易场所发展特点,坚持统筹协调、稳妥缜密、及时处理的原则,及时防范化解风险。

2.坚持属地负责、依法处置原则。坚持属地负责、各司其职、科学决策、严格执法的原则,依法处置各类风险。

3.坚持严格保密、防范泄露原则。坚持保守国家秘密,对于涉及机密以上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防范信息泄漏。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防范化解处置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从事各类(权益类及现货)交易的场所(中心)突发公共应急事件。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为建立健全交易场所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协调机制,设立鄂尔多斯市交易场所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金融工作副市长、分管商务工作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金融工作副秘书长、分管商务工作副秘书长和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市商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商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分析、研究、决策、部署和领导交易场所风险防范处置化解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信息预警、风险防范、司法处置3个工作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交易场所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的日常统筹协调工作。

(二)工作职责。各工作组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对交易场所的监管职责,有序开展交易场所突发风险事件的风险评估、监测以及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等相关工作。

1.信息预警组

信息预警组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商务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等。主要职责:

(1)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权益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和定期排查,及时收集风险事件动态信息,认真分析研究,及时作出综合分析判断,发现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及时报告。

(2)市商务局:负责对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现场检查和定期排查,及时收集风险事件动态信息,认真分析研究,及时作出综合分析判断,发现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及时报告。

(3)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监测交易场所结算账户开立和资金流向等情况。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负责监测交易场所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合作开展业务情况。

(5)市委宣传部:负责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提高公众投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加强对交易场所网络舆情监控,及时分析预警报告,努力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置。

(6)市信访局:接受群众举报,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2.风险防范组

风险防范组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商务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信访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等。主要职责:

(1)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按要求注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权益类交易场所,并协调各相关部门迅速处置。及时调查收集风险事件现状、发展趋势等第一手情况资料,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2)市商务局:负责要求各旗区商务主管部门定期排查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凡发现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送自治区商务厅按要求注销,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向领导小组报告。

(3)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根据风险事件发展态势,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蔓延,防止因情绪激化形成群体性事件。

(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易场所注销工作。

(6)市信访局:负责群众反映交易场所事件的接访和人员劝导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7)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交易场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工作。

3.司法处置组

司法处置组由市委政法委员会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等。主要职责:

(1)市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联合成立专案组,指导协调开展司法处置工作。

(2)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交易场所涉及的应急事件的维稳工作。

(3)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对涉及交易场所案件迅速开展相关审理判决工作。

(4)市公安局:组织开展交易场所突发风险事件的案件侦查工作。

各工作组统一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对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主动有序地开展交易场所突发风险事件的风险评估、监测以及预案的评估、更新等相关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风险预警。交易场所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的,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业务规则、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定期向投资者提示市场风险信息、披露经营情况,通过规范经营,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有效控制风险和维护交易市场稳定。严格制定风险警示、风险处置等风险控制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每季度向主管部门报告风险事件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交易场所的主要经营情况、合规情况和客户投诉处理、风险防范处置情况。突发风险事件发生后,交易场所应立即向主管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风险事件情况。信息预警组应加强与交易场所的沟通,及时了解交易场所经营运作情况,甄别、确认发现的风险事件苗头信息,初步确认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风险处置。领导小组收到风险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决定是否启动预案。风险处置组应迅速赶赴风险事件发生现场,调查收集风险事件的起因、现状、发展趋势等信息资料,同时要采取措施,防止风险扩散,要做好群众解疑释惑工作,防止因情绪激化形成群体性事件,并及时将风险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动向报告领导小组。信息预警组要及时跟进收集整理风险事件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将情况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在风险处置平息后,要做好善后工作。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后续清理小组,配合监管部门继续处置尚未处理完毕的交易场所债权、债务,落实补偿措施,妥善保管被关闭交易场所账目。司法处置组要迅速开展交易场所突发风险事件的案件侦查、审理判决、强制执行等相关工作,并将开展情况报告领导小组。

(三)评估总结。风险事件处置完毕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全面评估总结事件的发生、处置、结果及损失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对与风险处置的有关档案材料,要保存完整并按要求归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处置行动应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做到“预警机制敏锐、信息反馈快捷、部门协作紧密、处置措施高效”,力求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风险事件处置工作的对外宣传,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统一口径、统一安排、统一发布,不得擅自传播相关信息。

(二)加强责任落实。参与处置风险事件的全体人员必须严守纪律,服从命令听指挥。对风险事件隐瞒不报或不采取积极行动,致使事态蔓延、恶化,对处置结果造成不利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五、附则

本预案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