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1号),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中介服务的监管,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促进全市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清理规范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一)清理规范的中介服务范围。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或决定条件的有偿服务统称为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清理规范的中介服务机构范围。审批部门所属或主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及其举办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二、工作目标
2016年1月底前,实现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清单管理。2016年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制度。
三、工作分工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负责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清理规范工作,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具体职能职责配合完成。具体分工为:
市直各部门负责全面梳理本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提出中介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处理意见。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市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报送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将基础材料分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进行专业审核;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对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专家评估,编制中介服务清单。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分类梳理市直各部门报送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规范意见,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确认中介服务机构是否纳入市本级编制管理,提出清理规范意见。
市民政局负责审核确认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属于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提出清理规范意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审核确认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清理规范意见。
四、工作步骤
(一)梳理阶段。市直各部门按要求梳理本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填写《鄂尔多斯市中介服务事项(机构)梳理汇总表》(详见附件),于2015年11月10日前报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分类梳理各部门报送的清理规范事项,汇总后于2015年11月30日前报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审查论证阶段。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经梳理汇总的清理规范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按照工作分工分别进行专业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意见,一并反馈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论证市直各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于
(三)审核公布阶段。公示期满后,市直各部门汇总相关建议,提出保留、取消、过渡等处理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6年1月3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各旗区要于2016年底前,依照上述要求,结合实际开展本旗区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并将清理规范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的条件。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的具体事项;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参照全市三级政府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管理中介事项清单;清理规范后的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全部进驻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开展业务,接受监督。
五、相关要求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有机结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统筹推进,确保全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联 系 人:贺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崔照渝、
刘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8589939、2232502。
附件:鄂尔多斯市本级政府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机构)梳理汇总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1日
鄂府办发电30号附件.xls
鄂府办发电30号附件(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