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4-18088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14〕45号
  • 成文日期
  • 2014-07-07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通知  鄂府办发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 有效性 废止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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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提高我市农村牧区五保供养管理服务水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3〕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内民政社救〔2013〕292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管理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五保供养和敬老院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完善和数据更新工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救助软件使用工作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3〕118号)要求,各旗区要在2013年完成五保供养及敬老院信息管理系统中五保人员基础信息和敬老院相关信息完善工作。截至目前,仍有部分旗区未完成,影响相关工作的有序推进。各旗区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确保于2014年8月15日前完成五保和敬老院数据更新完善工作。今后,凡申请五保的人员,务必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审核审批,符合五保对象条件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录入五保供养及敬老院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五保供养金原则上按季度发放,于每季度首月上旬发放到位;有条件的旗区可按月发放,于每月上旬发放到位。系统数据按照五保老人变动、资金发放、敬老院等情况,每季度更新一次;按季度填报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五保对象基本情况数据统计表,统计表与系统数据要保持一致。

  二、扎实做好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各旗区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五保供养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机构编制核定工作,依法办理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将其纳入事业单位登记和管理范畴,核定编制和人员,切实解决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性质不明确、管理体制不顺畅、人员和经费没有保障等问题。同时,要按照供养人员和服务人员10:1、供养半失能人员和服务人员8:1、供养失能人员和服务人员5:1的比例配置服务人员。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敬老院,统一划归旗区民政部门管理。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使其成为可以面向社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鄂尔多斯市社会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证书,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相关优惠政策。

  三、切实保障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机构管理经费

  各旗区要将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管理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备设施购置维护经费以及水电取暖费等,原则上不低于集中供养标准的40%)、五保对象供养经费等足额纳入旗区财政预算管理。市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补助和福彩公益金资助等方式,对各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五保对象供养给予支持。

  各旗区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要不低于市里规定的最低标准,五保集中供养率要不低于40%。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由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供养对象名单清册,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供养资金主要用于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孤儿保教)和零用钱;分散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由旗区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供养对象名单清册,由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五保对象个人“一卡通”账户中。农村牧区五保供养点供养的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和资金发放按集中供养执行。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财务由旗区财政、民政部门统一管理,耕地、山林、草场等各类资产按有关规定登记管理,纳入财务核算。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所得收入以及社会力量提供的捐赠收入,统筹用于机构正常运转和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切实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

  四、强化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机构管理

  各旗区要依据供养服务机构服务对象数量和需求,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坚持以岗择人、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和岗位聘用;要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择优配备管理人员;要通过购买服务、引进社工人才等办法,将具备一定专业素质和热爱敬老事业的人员聘用到服务岗位。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发挥民主决策、财务管理和服务监督等方面的作用;要落实领导负责制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确保各项管理服务工作责任到人;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环境卫生、饮食服务、消防安全、治安保卫等内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向分散的五保对象提供服务,具体服务方式由旗区民政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市民政局要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积极推行供养服务标准化,并积极组织旗区民政局参与自治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

  五、加强对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旗区要切实将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成立分管领导负责的五保供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职能职责,完善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加强各类资金的管理使用,强化资金监督检查。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具体负责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和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按时完成建设、维护、运转经费的预算编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运转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机构编制部门要将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纳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按需核定人员编制;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建设用地和建设规划及立项审批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管理资金、供养资金和生产收入以及捐赠收入的审计监督。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服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并适时通报督查情况。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