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3-17730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13〕38号
  • 成文日期
  • 2013-04-19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通知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 有效性 0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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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9日 

鄂尔多斯市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实施方案 

  为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推动基层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发〔2013〕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范围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前,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曾正式受聘在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工作的医、药、护、技等各类农牧民卫生技术工作人员。同时兼职并已享受政府补助者,不再重复享受。 

  二、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每人每月发放补助1200元。乌审旗、达拉特旗补助部分按市、旗3:7的比例负担;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东胜区、康巴什新区、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补助部分按市、旗2:8的比例负担;杭锦旗补助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负担。旗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高补助标准,高出部分自筹。旗区已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补助的,且高于此标准的,按所在旗区现有标准执行。 

  三、认定条件 

  (一)以旗区及以上人社、发改、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卫生院的聘用文件为审核认定的依据。受聘时间早于1965年6月26日的,要有政府部门文字记录证明,且受聘单位为政府部门批准的乡村医疗卫生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离岗的不予享受。 

  (二)在岗工作满10周年以上(含),且截至2012年12月31日女年满55周岁(含)、男年满60周岁(含)的人员。工作时间不连续的,其工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在市内跨旗区受聘的,工龄连续计算,并由最后受聘旗区办理身份认定和发放养老补助等手续。今后,达到上述规定年龄和工龄的人员,从到龄次月起享受该补助。 

  无法提供正式受聘文件的,要有同时期担任过嘎查村干部、苏木镇机关干部、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或乡镇卫生院长等至少2人以上和当地20%的村民书面证明。 

  因刑事犯罪或违法国家政策被清退或终止行医资格的不享受该补助。 

  四、审核程序 

  (一)本人申报。如实填报申报表,并附身份证或户口簿及任职文件、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嘎查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卫生室初审。审核申报人是否符合补助条件、资料是否齐全、任职经历是否属实、任职年限是否计算准确。审核后在嘎查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卫生室等范围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三)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与苏木乡镇卫生院共同对申报人填报内容进行审查后在苏木乡镇范围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旗区卫生局。由旗区卫生局会同同级财政、人社、纪检等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后,在全旗范围内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人社、财政和纪检等部门审批后发放至各旗区人社部门。补助发放工作由所在旗区人社部门负责。 

  五、保障措施 

  各旗区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乡村医生养老补助申请资格的审核认定等工作;要将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实施细则。 

  对谎报资料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补助的资格,并追究各级审核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六、本方案从2013年1月1日执行,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