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2-17428
  • 发文字号
  • 鄂府发〔2012〕85号
  • 成文日期
  • 2012-10-30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通知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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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实现交易程序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现就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一)将东胜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属分支机构,挂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胜区分中心牌子,人员编制、经费由东胜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心主任、副主任拟任人选须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任免;业务统一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受理后分配,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程序办理,交易过程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监管。

  (二)伊金霍洛旗和康巴什新区不单独设立公共资源交易机构。

  (三)其它旗要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按“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模式,于2012年年底前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投入运行。同时,要统一组织架构和单位名称模式。

  二、交易范围

  (一)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包括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资源设施及附属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水利工程、农田建设工程及生态环境保护绿化工程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包括各旗区及康巴什新区)的地表、地上或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四)其它交易项目。包括国有资产拍卖、租赁、产权交易,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出让,以及提供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从事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活动(如规范编制、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项目,社会单位委托的交易事项)等。

  三、标的限额

  东胜区、伊金霍洛旗和康巴什新区除政府采购项目外的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其它旗所有土地、矿产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其它旗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类建设项目,以立项文件为依据,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四、业务受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旗区所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范围的项目,必须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已发公告还未开标的项目,凡超出标的限额的,一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评标;手续不全的由原受理单位完善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五、专家库建设

  建立全市统一的评审专家库,并按照专家居住地分类,建立旗区专家子库,为旗区分配专家抽取端口。东胜区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抽取专家,其它旗可根据项目情况通过统一的专家抽取系统在当地专家子库或市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六、市、旗区平台联网

  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协调软件公司,为旗区配备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软件。各旗区要加强交易平台相应硬件设施的投入,共同推进市、旗区两级交易平台联网,尽早实现市、旗区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源共享。2014年前,涉及旗区标的限额以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费,50%由相关旗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收取,经所在地财政部门返还,专项用于交易平台建设。

  七、监督措施

  市监察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要对各旗区公共资源交易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重点对肢解项目、超限额项目、土地(矿业权)交易项目规避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违规操作、规避市级监管和监督等行为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在交易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行使行政处罚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30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驻军部队,纪委,法院,检察院,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