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大力推广应用复合轻型建筑体系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7日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
大力推广应用CL建筑体系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开展,加快我市建筑节能新技术应用步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67号,下称《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筑节能工作要求,以节能、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应用复合轻型(英文composite light-weight,缩写CL)建筑结构体系,降低建筑物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改善环境质量,逐步建立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生态城市新模式。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按照《通知》要求,大力推广应用CL建筑结构体系,逐步取代粘土砖,解决目前在建筑主体外部采用外贴、外挂保温层技术产生的易脱、易裂、易鼓及使用寿命短的问题,实现保温体系与建筑物同寿命的目标。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CL结构体系技术规程》(DBJ03-24-2006)要求,我市非抗震设防区、8度(含)以下抗震设防区,建筑高度36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应优先采用CL建筑体系。
(二)CL建筑体系生产企业要建设CL建筑体系办公楼和居住建筑示范项目,积极推广CL建筑体系应用。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技术上符合《CL结构体系技术规程》(DBJ03-24-2006)要求的,可应用CL建筑体系进行建设。
(四)职工宿舍、学生宿舍、老年公寓、幼儿园、医院病房等高密集群居的多层和小高层建筑,可优先采用CL建筑体系。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积极推广应用CL建筑体系,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成立市推广CL建筑体系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任副组长,市发改、规划、房管、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CL建筑体系推广应用规划,组织具体方案的实施,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协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广应用CL建筑体系的责任。规划部门负责在规划审批阶段确定CL建筑体系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房管部门、建设部门负责CL建筑体系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精品移民小区等建设中的推广应用工作;建设部门要在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验收等环节对CL建筑体系予以技术支持,并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管;建筑设计单位要在住宅设计中积极采用新技术,对于适合采用CL建筑体系的项目,要优先选用CL建筑体系,并按照有关设计规范、《CL结构体系技术规程》(DBJ03-24-2006)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进行施工图审查,确保结构安全;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CL建筑体系施工。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CL建筑体系的特点和优越性,提高广大居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CL建筑体系的认识,为推广CL建筑体系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制定激励政策。对CL建筑体系生产示范基地和应用CL建筑体系的示范项目,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可安排CL建筑节能项目扶持发展资金。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建设等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补助专项资金,对采用CL建筑体系的示范工程给予支持或奖励。金融部门对采用CL建筑体系的项目可优先安排贷款。各相关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单位实行全程服务,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为推广应用CL建筑体系创造宽松环境。
(四)抓好示范引导。有条件的旗区可建设CL建筑体系建筑示范小区,每个示范小区要有一定建筑规模。在建设示范工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准确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消除质量隐患,为全市全面推广应用CL建筑体系创造条件。
(五)搞好人员培训。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