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旗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2-17333
  • 发文字号
  • 鄂府发〔2012〕2号
  • 成文日期
  • 2012-01-18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成吉思汗陵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旗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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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成吉思汗陵旅游区管理委员会,阿康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2年起调整和完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管理体制。为确保新一轮自治区与盟市财政管理体制有效实施,进一步增强全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自治区与市、市与旗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内政发〔2011142号)文件精神,以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和市委三届二次全委会精神,全面推进科学发展、富民强市为目标,调整完善自治区与市、市与旗区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各旗区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各级财政的分配关系,切实构建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原则。按照国家分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首先保证各级财政的平稳运行,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同时,兼顾中央、自治区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合理确定市与旗区的财力比重,使市以下财政体制与“乡财县管”体制相互衔接,逐步实现事权与财力相匹配。

  2.增量集中原则。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整”和收入增量向旗区适当倾斜的总体要求,自治区对市与旗区共享五税增量予以集中,按照各旗区2011年调整分享比例的共享税收完成情况和原体制核定基数,重新确定返还基数。

  3.统一规范原则。将现行自治区与市、市与旗区财政体制合并执行,基数核定、税种划分和分成比例的确定力求简便明了、统一规范。

  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收入的划分

  将全市中央以下地方财政收入划分为自治区级固定收入,市级固定收入,自治区、市与旗区共享收入和旗区固定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1.自治区级固定收入: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中央财政按比例定期划转我区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盐业公司、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属于自治区本级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

  2.市级固定收入: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市境内注册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0%部分;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部分;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内蒙古自治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其它自治区虽然下划但难以细划到旗区的税收收入;属于市级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

  3.自治区、市与旗区共享收入:除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自治区级固定收入和市级固定收入之外,各旗区属地征收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和个人所得税40%部分以及资源税由自治区、市与旗区按比例共享。各税种分享比例为:增值税25%部分,自治区分享7.5%,市级分享7.5%,旗区分享10%;营业税,自治区分享10%,市级分享30%,旗区分享60%;企业所得税40%部分,自治区分享10%,市级分享12%,旗区分享18%;个人所得税40%部分,自治区分享10%,市级分享12%,旗区分享18%;资源税,自治区分享65%,市级分享15%,旗区分享20%

  4.旗区固定收入:除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之外的收入为旗区固定收入。

  上述收入范围的划分,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和预算收入级次变动,另行规定;各项非税收入的划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基数的确定

  1.收入基数的确定。各旗区收入基数包括自治区对旗区收入基数和市对旗区收入基数两部分。

  自治区对旗区收入基数按照税种分别确定,其中:(1)企业和个人所得税40%部分,仍采用原体制核定的基数,即按照2005年前三季度实际完成数和2004年第四季度实际完成数并考虑一定的增长率计算确定;(2)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和资源税,按照2011111月实际完成数、201012月当月实际完成数和2011111月增速计算确定。

  市对旗区的收入基数按照税种分别确定,其中:(1增值税25%部分、企业和个人所得税40%部分、营业税,仍采用原体制核定的基数,即2004年和2005年实际完成数平均数计算确定;资源税,按照2011111月完成数和201012月当月实际完成数和2011111月增速计算确定。

  调整完善财政体制后,市对各旗区共享五税收入基数分别进行考核,对2012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完成数达不到收入基数的旗区,市财政将相应扣减对旗区的基数返还。

  2基数返还的确定。完善体制后,市对旗区基数返还由财政定额返还给旗区财政,包括自治区基数返还和市级基数返还两部分。

  自治区基数返还包括:

  1)原体制基数返还。继续按照原体制规定的办法和数额核定。

  2)新体制基数返还。按照上述核定的自治区对旗区增值税25%部、营业税和资源税收入基数,乘以自治区提高(+)或降低(-)的分享比例确定。

  市对旗区的基数基数返还包括:

  1)原体制基数返还。继续按照原体制规定的办法和数额核定。

  2)新体制基数返还。按照上述核定的市对旗区2011年资源税收入基数,乘以市级降低(-)的分享比例确定。

  具体办法及数额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三)关于市级税收的缴库办法

  为与新一轮自治区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有效衔接,便于市本级合理调度财政资金,有助于及时测算和分析市本级与旗区财力收入,市人民政府决定改变原市级税收缴库办法,即将新一轮财政体制确定的市级固定收入、按确定的分享比例市本级应分成共享税收全额缴入市本级国库,不再通过年终结算专项上解。同时,需重新设计全市财政收入统计报表,即将全市财政总收入划分为上划中央税收收入、上划自治区税收收入、上划市级税收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参照自治区关于统计财政收入口径的办法,上划市级税收收入列入旗区财政总收入统计范围,市本级不予统计。

  (四)对旗区人均可用财力超12万元进行市级分成

  即对旗区当年留用的财力收入部分,以财政供养人数计算的年人均可用财力超过12万元的财力收入部分,由市本级分享40%。其中:财政供养人数在2004年度总决算反映人数的基础上每年递增不超过4%。该项收入继续通过年终财政结算由旗区专项上解。

  三、原财政管理体制有关事宜的处理

  市财政对旗区的体制补助、体制上解、所得税基数返还、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等,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旗区出口退税负担政策,按照《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旗区出口退税负担政策的通知》(鄂财预发〔20111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各旗区要相应调整完善与所属苏木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旗区与苏木乡镇的收入,积极调动基层政府发展经济和增加收入的积极性,保证苏木乡镇和嘎查村机构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苏木乡镇财政职能作用,不断强化苏木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职能。

  (二)合理下划部分事权和财力。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将一些本应由地方承担的事权下划给旗区,同时相应增加对旗区的财力补助。重点是将一些补助相对固定的涉农、教育和社保方面的专项补助,转为对旗区的财力补助,今后不再通过专项资金方式安排下达。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各级财税部门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税收征管体制,确保各项收入按照新体制规定的级次足额征缴入库,防止收入流失和级次混淆,做到依法征收和应收尽收。新体制实行后,如发现旗区有滞留、截留、挪用、坐支中央、自治区和市级收入等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对中央及自治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凡未到期的,体制调整后继续执行。今后,自治区不再出台先征后返的政策,确需减免税的,将在规定权限内采取直接减免的办法,对因此减少的收入将由自治区与市按照新体制规定的比例共同承担。各旗区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收征管有关法律法规,减免税收必须按照国家税收征管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严禁自行出台减、免、缓征税收及其它应缴财政收入的政策。否则,将如数扣回对中央、自治区和市财政形成影响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其它事项

  新一轮财政管理体制从201211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以前年度出台的与新体制不符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制度  财政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月18印发     共印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