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悦和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鄂尔多斯市悦和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鄂尔多斯市悦和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项目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鄂尔多斯市悦和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BT协议》、《鄂尔多斯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公共租赁房项目建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悦和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资金是指由鄂尔多斯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市城投公司)为借款人,鄂尔多斯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市城投房地产公司)为建设主体,向国家开发银行融资,用于鄂尔多斯市悦和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的贷款资金。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悦和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的内容为:总建筑面积946130平方米,建成公租房约11206套,以及配套商业用房、小区内的电力、供热、给排水工程、场地绿化、硬化等。
第二章 融资管理
第四条 市城投公司作为鄂尔多斯市悦和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融资并签订《借款合同》,统一归还贷款。市城投房地产公司作为鄂尔多斯市悦和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主体,负责项目的招标、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直各相关部门负责办理项目可研、规划、用地、环评等审批手续。
第六条 鄂尔多斯市悦和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87339万元,由市财政出资。资本金由市城投公司拨付到市城投房地产公司开立的鄂尔多斯市悦和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金专用账户。资本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及时投入项目建设。
第七条 市城投公司在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开立贷款资金账户,集中办理鄂尔多斯市悦和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事项,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在审核并确认项目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条件后,将贷款发放到其资金账户,用于办理项目贷款资金的支付和还本付息资金的归集。
第八条 市城投房地产公司按照项目的形象进度,向市城投公司提交审核确认的资金支付审批表、各次资金支付明细汇总表、项目进度结算书、施工合同等商务合同、监理合同及相应中标通知书。市城投公司审核汇总后向开行内蒙古分行提交上述支付材料,经开行内蒙古分行审核确认后拨付贷款资金至该项目商务合同交易对手。
第九条 依据《鄂尔多斯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将应予拨付施工合同交易对手的资金分别拨付至其劳务费专用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若当地人民政府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政策发生变化,此支付方式相应调整。
第十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城投公司、市城投房地产公司要强化项目施工、预算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按照规划进行,避免资金浪费,切实提高资金效益,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市城投公司、市城投房地产公司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同级审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贷款本息偿还
第十二条 市城投公司作为项目借款人,负责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配套商业用房的租售收入归市人民政府所有。市城投公司应负责依据其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鄂尔多斯市悦和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BT协议》,及时将市财政拨付的回购资金划入市城投公司在开行开立的偿债资金账户。
市人民政府每年将回购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项目贷款本息偿还。
第十四条 作为回购资金组成部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用房的租售收入提前实现时,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具体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程序办理提前还款。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城投房地产公司作为项目建设主体应该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市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贷款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如经检查发现有挤占、挪用、滞留项目资金,造成工程资金损失、浪费,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城投公司作为项目借款人,其它单位作为建设主体的贷款项目,可参照此办法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项目 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2月14日印发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