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鄂尔多斯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整合财力资源,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下达和市、旗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政府融资的用于支持全市农牧业生产和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具有专门用途并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主要包括:农牧业基本建设资金、生态建设资金、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资金、农牧业产业化发展资金、现代农牧业建设资金、水利建设资金、移民小区建设资金等。
第二章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三条 财政支农资金的设立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有具体的绩效目标、用途、支持范围、起止时间和管理职责等。
第四条 财政支农项目预算的编制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当地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和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求,提交项目预算、建设方案、预期收益等可行性报告或详细、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的项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对准备安排的财政重点项目要实行公示制度;对社会关注度高、资金投入大、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实行听证制度。听证代表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代表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第五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必须按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分管农牧业和财政的领导审定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的程序执行。
第六条 对农牧业基础设施或设备的投入,由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核准投入资本金并代表国有股份参与经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对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投入,要更多地实行有偿投入、贴息或参股经营等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下达
第八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报审、同步下达,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 市本级财政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要及时下达。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要于当年4月底前下达;其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一般要于当年6月底前下达。资金拨付遵照《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暨大额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年度收到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项目明确的由市财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下达旗区;项目不明确的由市财政局商项目主管部门后在30个工作日内下达旗区。
第十一条 旗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下达的指标文件3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下达项目实施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