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10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鄂尔多斯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鄂尔多斯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鄂尔多斯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鄂尔多斯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协会)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予以配合,共同做好鄂尔多斯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创立鄂尔多斯市知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 鄂尔多斯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鄂尔多斯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2年以上,并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制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市内或市外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 申请鄂尔多斯市知名商标,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所在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一)鄂尔多斯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或市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
(七)有关部门或组织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材料,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审计报告和市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和在本市或市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可以直接受理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复审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期间,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的意见。
在知名商标评审和认定活动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为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及本部门网站上发布审查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社会公众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应当组织评审认定。
第十二条 设立鄂尔多斯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承担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由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食品药品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