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和各类风险,保护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努力创建平安校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教育部〔2002〕12号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2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在全区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内教财〔2007〕7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意义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因学校过错而导致的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校方责任保险是帮助学校分担或完全承当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支付的经济赔偿的一项责任保险。
我市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323所,在校生252248人。由于在校学生人数多,办学规模大,设施隐患难以根除,尤其是复杂的社会治安状况给教育教学安全带来了潜在威胁,学校和学生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构建和谐平安校园不仅是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的责任,具有社会风险管理职能的保险公司也责无旁贷。运用保险职能,分担学校对在校学生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经济压力,是一种科学的有效手段。因此,积极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对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校方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范围
凡鄂尔多斯市范围内经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公办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民办学校、幼儿园,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席令第十一号)的有关规定参加校方责任保险。
(二)保险期限
原则上学校报保,保险期限为一年(一年一保),也可按照实际投保日期计算至次年的对应日期。
(三)保险责任
在校园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四)赔偿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教育部〔2002〕12号令)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校方责任保险的保费来源
公办大中小学、幼儿园的校方责任保险费按分级承担的原则,由市、旗区财政拨付,民办学校、幼儿园由举办者支付。校方责任保险费绝不允许向学生转嫁收费或变向摊派。民办学校、幼儿园支付的校方责任保险费可依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列支。
从2009年秋季开始,市、旗区财政每年要把公办大中小学、幼儿园的校方责任保险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按每生每年5元的标准及时拨付当地教育局,当地教育局要为各学校办理具体投保事宜。
四、工作要求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从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校园的高度,认真学习有关保险进学校的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校方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将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列入学校教育安全工作、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把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同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相结合,同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师生安全意识、保险意识和责任意识相结合,积极促成健康的教育风险转移,为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