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2009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分解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旗区、各有关部门按程序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鄂尔多斯市2009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分解意见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全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研究制定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分解意见。
一、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及目标
(一)2009年全市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93人以内,其中:
⒈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32人。
⑴煤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5人;
⑵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6人;
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维修制造业等工矿商贸其他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1人。
⒉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57人。
⒊火灾事故(不含森林、草原火灾)死亡人数控制在3人。
⒋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人。
(二)全市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起数控制在7起,全市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起数为0起。
二、设定原则及依据
(一)按照自治区下达给我市的2009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结合2008年度下达给各旗区控制考核指标,并适当考虑2008年实际控制情况,确定各旗区2009年各项控制目标。
(二)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4项相对指标,待自治区下达以后另行下达。
(三)以上有关统计指标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标解释,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三、具体要求
(一)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层层分解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确保逐项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控制考核指标要做到及时准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二)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把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落实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干部政绩、业绩的考核依据。
(三)市人民政府对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及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成绩较差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且年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评奖和提拔,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旗区,将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