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确保鄂尔多斯机场净空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37号)、《民用机场运行管理规定》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和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和物体,或设置影响机组视线的对空照射灯和平射强光灯。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
(六)修建或使用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及设施。
(七)施放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系留空飘气球等升空物体。
(八)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跑道两端延长线各15公里范围内(跑道中心线两侧以跑道端点为半径各6公里范围内),禁止燃放高空烟花和焰火、放飞风筝等各类升空物体及超高建筑物。
三、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临近区域进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系留空飘气球、燃放烟花等施放活动须由主办方至少提前5天向鄂尔多斯机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各种生产、生活设施等,应事先征得鄂尔多斯市规划局和民航华北局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建设施工。
在机场及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内的高大建(构)筑物,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设置障碍物灯和标志,并使其长期保持适用状态。在机场及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设施,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长期保持适用状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在机场总体规划划定的机场范围内和净空保护区内修建、种植或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性物体,市人民政府将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及产生电磁辐射、反射的设施或物体,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鄂尔多斯机场若发现航空无线电台(站)收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无线电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干扰的详细情况。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依法排除干扰。
七、鄂尔多斯机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机场净空,发现违反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