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函〔2009〕50号
  • 成文日期
  • 2009-04-24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大对自主创业人员和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鼓...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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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大对自主创业人员和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全民创业,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09年度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贷款额度分配

     2009年我市计划发放小额贷款3亿元。其中由银行按优惠利率直接向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扶持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的小额贷款总规模不低于1.7亿元,政府不提供担保,不贴息;由劳动就业部门和银行联合向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者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总规模不低于1.3亿元,政府提供担保并按规定贴息。

     二、贷款对象及办法

    (一)贷款对象

     1.符合自治区及我市产业政策,具有一定规模、成长性较好、发展后劲足、市场前景好和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中小企业。

     2.当年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

     3.有创业意愿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进城(或返乡)创业的农牧区劳动者、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及城镇失业人员等。

     上述企业或个人符合条件的由政府按规定予以担保和贴息。

    (二)贷款办法

     1.中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的,具体办法按照内党发〔200716号文件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2.政府予以担保和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和申请办法按照内政发〔2008120号、蒙银发〔2008144号、鄂府办发〔200819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做好担保金筹集及贷款发放工作,确保全市小额担保贷款任务圆满完成,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为全民创业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市、旗区财政部门要做好担保金、贴息资金和经办机构手续费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担保金数额按与贷款金额18的比例预算,手续费、贴息资金按照内政字〔200434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市商业银行要保证贷款规模,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鼓励驻市各国有商业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四)市、旗区劳动就业部门要做好贷款人资格审查。同时要组织开展反担保志愿活动,动员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为城乡创业者提供志愿反担保援助。

    (五)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要为符合条件的贷款人提供担保服务,切实履行担保责任,降低贷款风险。

       附:鄂尔多斯市2009年小额担保贷款任务分解表

  

                              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