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驻市国有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函〔2009〕14号
  • 成文日期
  • 2009-02-18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驻市各国有煤炭企业:   根据... 有效性 0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驻市国有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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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驻市各国有煤炭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综〔2008〕110号)精神,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中央直属煤矿企业安全监管问题的复函》(煤安监司函综合〔2006〕9号)要求,为切实加强驻市国有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国有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能够适应工作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赋予其履行安全监管职能的必要权力,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要研究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各级领导干部业绩考核范围。

  二、各国有煤炭企业要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本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对矿井采、掘、机、运、通等各个系统和环节进行专业化排查,对发现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立即停止作业,在采取针对性安全措施后,制定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并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

  三、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国有煤炭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企业所在地旗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对旗区煤炭管理部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和国有煤炭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各国有煤炭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每年度均要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制定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所在地旗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具备条件的煤矿要建立符合要求的专职矿山救护队伍,不具备条件的煤矿每年度都要与市区域矿山消防救护大队签订救护服务协议。

  五、各国有煤炭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旗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严禁迟报、误报、漏报、瞒报或不报。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