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电子政务系统安全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鄂尔多斯市电子政务系统安全应急预案
二○○八年五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 协调领导小组
2.1.1 职责
2.1.2 相关单位职责
2.2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专家组
3.监测及预警
3.1 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处理
4.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应急指挥
4.3 应急支援
4.4 信息处理
4.5 扩大应急
4.6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调查评估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装备保障
6.3 数据保障
6.4 应急队伍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7.2 演练
7.3 责任与奖惩
8.附则
8.1 预案的制定
8.2 解释部门
8.3 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市处置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突发事件能力,形成科学、有效、反应迅速的应急工作机制,确保电子政务系统的实体安全、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党政机关办公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下述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突发事件和可能导致下述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全市电子政务系统的严重泄密事件。
(2)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人为破坏引起的重要电子政务系统的网络通信中断。
(3)由于黑客攻击或病毒攻击引起的重要电子政务系统的大规模瘫痪。
本预案启动后,本市其他电子政务系统安全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冲突的,按照本预案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积极防御。立足安全防护,加强预警,从预防、监控、应急处理、应急保障和打击犯罪等环节,在法律、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采取多种措施,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共同构筑电子政务系统安全保障体系。
(2)明确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以及“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协调管理机制和联动工作机制。根据部门职能,各司其职,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履行应急处置工作的管理职责。
(3)快速反应。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要按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4)常备不懈。加强技术储备、规范应急处置措施与操作流程,定期进行预案演练,确保应急预案切实可行,实现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化、程序化与规范化。
2.组织体系
发生重要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突发事件后,市电子政务系统安全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领导小组)为全市电子政务系统安全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机构。市电子政务系统安全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市电子政务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信息通报与预警监测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成立电子政务系统安全专家小组,建立应急支援体系。
2.1 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主任乔木
成员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财政局、市委保密局、市委机要局及鄂尔多斯军分区、相关电信运营商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2.1.1 职责
研究制订市电子政务系统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政策,协调推进全市电子政务系统安全应急机制和工作体系建设;发生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突发事件后,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2.1.2 相关单位职责
(1)当发生重大电子政务突发事件时,各主管部门为本系统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系统的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市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单位,接收来自各成员单位和重要信息系统主管部门上报的信息,负责信息汇总、分析、研判、报告。
(3)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负责在应急期间维护正常党政机关办公秩序,并对电子政务系统安全事故开展调研、报告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4)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审核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应急准备工作所需资金,并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5)本预案未规定具体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均应制订本部门应急预案,服从市协调领导小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赵龙担任,成员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财政局、市委保密局、市委机要局及鄂尔多斯军分区、相关电信运营商等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和处理市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市协调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
(2)研究提出电子政务系统安全应急机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检查、指导和督促全市电子政务系统安全应急机制建设。
(3)负责市级电子政务系统安全应急预案的管理,指导督促重要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检查落实预案执行情况。
(4)指导全市应对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的科学研究、预案演习,督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5)负责对各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与检查工作,并组织力量进行援救。
(6)及时收集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分析重要信息并向市协调小组提出处置建议。
(7)完成市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事宜。
2.3 专家组
专家组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公安局、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和特邀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职责:负责提供技术咨询,参与重要信息的研判,参与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总结评估工作,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及预警
3.1 监测与报告
(1)各重要电子政务系统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制度。要落实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内信息通报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对各类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突发事件和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判断和持续监测。当发生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在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按紧急信息报送的规定及时向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突发事件实行态势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2)国家、自治区驻市派出机构除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政务系统安全信息情况外,必须同时向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3)整合现有的应急服务报警、接警资源,实行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的统一接警,保证信息通报和联系渠道畅通。
(4)建立电子政务系统安全报告制度。各重要电子政务系统主管部门(单位),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向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①涉密文件传输过程中丢失或在互联网传播;
②电子政务系统通信和资源使用异常,系统瘫痪、应用服务中断或数据篡改、丢失等情况;
③其他影响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的信息。
3.2 预警处理
(1)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在本系统发布预警。必要时应启动相应的预案,同时向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情况。
(2)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及时向相关的责任部门(单位)通报情况。各单位接到通报后应立即组织现场救助,查明事件状态及原因,并反馈给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警信息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信息进行技术分析、研判,根据问题的性质、危害程度,提出安全警报级别,并及时向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报送市协调领导小组,同时对重要信息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5)市协调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对信息做出判断,提出处理意见。并决定启动本预案,同时确定指挥人员。
(6)对需要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发布预警的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由市协调领导小组授权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类别、可能波及的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7)各相关应急联动机构应根据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相应的电子政务系统安全应急保障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1)当发生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突发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和部门应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同时向市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向市协调领导小组作出报告。
(2)各电子政务系统主管部门在接到本部门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应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最新发展动态。各主管部门要根据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视情况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支援力量,支持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 应急指挥
(1)本预案启动后,根据市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的统一部署,担任主管指挥的领导和参与指挥的有关部门领导迅速赶赴相应的指挥平台,进入指挥岗位,启动指挥系统。相关联动部门按照本预案确定的有关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2)要迅速建立与现场指挥的通信联系,有条件的要开通视频通信。要抓紧收集相关信息,掌握现场处置工作状态,分析事件发展态势,研究提出处置方案,调集和配置应急处置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统一指挥全市电子政务系统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3)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应立即在现场开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件性质迅速组建各类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在市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权负责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4.3 应急支援
本预案启动后,立即成立由市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带队的应急响应先遣小组,赶赴事发地,督促、指导和协调处置工作。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工作需要,及时增派专家小组和应急支援单位,调动必需的物资、设备,支援应急工作。参加现场处置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开展处置行动。
4.4 信息处理
(1)事发地政府及市主管部门(单位)应对事件进行动态监测、评估,及时将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及处置工作等情况按市委、市人民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2)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信息采集、编辑、分析、审核、签发的责任人,做好信息分析、报告和发布工作。要及时编发事件动态信息供领导参阅。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研判各类信息,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完善应急处置计划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向市人民政府的信息上报工作,上报的信息必须经总指挥或其授权代表签发。
4.5 扩大应急
经应急处置后,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应实施扩大应急行动。要迅速召开市协调领导小组会议或由协调领导小组负责人根据事态情况,研究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实施应处置和紧急支援的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工作协调,努力控制事态扩大发展。
4.6 应急结束
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经应急处置后,得到有效控制,事态下降到一定程度或基本得以解决,将各监测统计数据上报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协调领导小组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抓紧组织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减少损失,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统计各种数据,查明原因,对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以及恢复重建能力进行分析评估,认真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迅速组织实施。各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员和技术、物资和装备以及资金等支持,并将善后处置的有关情况报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5.2 调查评估
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事件调查组,在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事件发生及其处置过程进行全面的调查,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财产损失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写出调查评估报告,报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根据问责制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本预案启动后,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立即开通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现场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实现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6.2 应急装备保障
各重要电子政务系统的业主单位在建设系统时应事先预留一定的应急设备,建立信息网络硬件、软件、应急救援设备等应急物资库。在电子政务系统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调度使用。
6.3 数据保障
重要系统均应建立异地容灾备份系统和相关工作机制,保证重要数据在受到破坏后,可紧急恢复。各容灾备份系统应具有一定兼容性,在特殊情况下各系统间可互为备份。
6.4 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一专多能的要求,建立电子政务系统安全应急保障队伍。由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择若干经国家有关部门资质认可的,管理规范、服务能力较强的企业作为全市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的社会应急支援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6.5 交通运输保障
各主管部门均应确定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期间人员、物资、信息传递的需要,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市协调领导小组调配。
6.6 经费保障
电子政务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应列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未计划列入的要保证应急拨付到位。
7.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宣传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和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2 演练
建立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制度。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 责任与奖惩
重要电子政务系统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预案的各项要求与任务,建立监督检查和奖惩机制。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各项制度、计划、方案、人员、物资等进行实地验证,并以演练的评定结果作为是否有效落实预案的依据。对未有效落实预案各项规定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8.附则
8.1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制订、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旗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备案。
8.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鄂尔多斯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