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夏季农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电〔2008〕34号
  • 成文日期
  • 2008-06-04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市农牧业发展现状,准... 有效性 0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夏季农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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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市农牧业发展现状,准确掌握和了解农牧业生产成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提供翔实的农牧业经济基础数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夏季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7〕10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开始,在每年的牧业年度规定时间内定期开展夏季农牧业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抓好夏季农牧业普查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保证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各级统计、农牧业、粮食、财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保证普查所需经费,统筹安排人员车辆调配等事宜。
二、统一标准,依法统计。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由内蒙古调查总队统一印制下发的牧业普查方案,结合实际,扎实有效开展工作。普查工作结束后,各旗区要对普查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对弄虚作假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责令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地区重新进行普查。
三、加强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对没有建立农(牧)户台账的地区视为未普查,对于误差超过±2%的地区应重新普查。
四、严格审核基层报表。各旗区对基层报表审核要严格把关,对基层报表中逻辑关系有误、变动幅度偏离实际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本年与上年数据变动超过±10%的指标,必须在上报的同时写出明确的书面说明,提出依据。
五、普查数据上报。普查数据务必由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上报。
六、切实搞好业务培训工作。各旗区要认真搞好普查业务培训工作,提高调查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普查工作的质量和普查结果数据的科学真实。
七、继续上报分农区、牧区的牧业普查数据。为了解掌握全市不同类型地区的畜牧业生产情况,2008年农牧业普查工作在上报常规报表的同时,继续增报农区、牧区的牧业普查数据。具体要求如下:
(一)农区、牧区以乡、苏木、镇划分。具体划分标准要与农牧业综合报表A301(一)表的标准相一致。
(二)不属于乡、苏木、镇范围的其他单位,由旗区统计局根据其农牧业经济特点划分属性。除纯牧业旗所在的城关镇以外,其他城关镇及附近地区由城镇居民饲养的牲畜归入农区统计。
(三)新增分组后,旗区牲畜头数=农区牲畜头数+牧区牲畜头数。
(四)各旗区要上报旗区的汇总数据和按农区、牧区分组的牲畜数据。
八、做好农作物播种面积调查。2008年农作物播种面积调查中,须认真核实非农村住户播种面积。各旗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非农村牧区住户播种面积逐一调查统计,不得遗漏。对农场、林场转包给农牧民的耕地一律归入非农村牧区住户播种面积。
九、普查时间。2008年夏季农牧业普查工作从6月初开始,6月15日前为基层普查时间,6月15日至28日为各旗区对基层数据抽查验收汇总时间,6月29日前旗区将普查结果上报国家统计局鄂尔多斯调查队。联系人:白永峰,联系电话:8588020。上报的数据文件必须用定长格式(即F格式),普查数据在上报软盘(或网上传输)的同时,必须上报纸介质汇总表。报表说明、综合分析、评估报告等必须按要求及时上报。

 

 

 

二○○八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