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重点煤炭企业:
根据我市的提高地方煤矿资源回采率三年攻坚战安排部署和各煤矿企业的技改工作承诺,为维护政府政令的严肃性,保证企业承诺的有效性,全面淘汰地方煤矿落后生产工艺,进一步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确保全市地方煤矿技改工作如期完成,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地方煤矿技术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府发电 [2008]2 号)规定,从 2008 年 7 月 1 日起,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组成煤矿竣工验收检查组,对全市的地方单井保留技改煤矿开展竣工检查验收,同时对多井整合保留煤矿技术改造工作进行督查,请各产煤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做好检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入试运转或通过勘察验收、竣工验收的井工煤矿,其旧生产系统 (不含已备案的残采系统) 已全部关闭,保留一套生产系统、一套证件,视为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原有生产系统未关闭的,由旗(区)指定专人限期 5 日内组织关闭,否则将由市监察局追究旗(区)相关人员失职责任。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工的第一批露天开采煤矿属于本次竣工检查验收范围,到 2008 年 7 月 1 日未通过勘察验收或竣工验收的,由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关闭。
三、技术改造过程中,确因重大地质条件等不可抗拒自然因素发生重大变化,造成技术改造工作滞后的煤矿,经市煤炭局聘请自治区有关专家确认需延长技改时限的,必须于年底前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否则一律列入关闭名单由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关闭。
四、到 2008 年 6 月 31 日,凡属本次竣工检查验收范围的煤矿,仍未实现试运转或通过勘察验收、竣工验收的,一律由所在地旗(区)煤炭局报请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关闭;逾期未关闭的,由市监察局追究旗(区)相关人员失职责任。
五、有关部门因验收把关不严,出现试运转或通过勘察验收、竣工验收煤矿假试运转或假勘察验收、假竣工验收的,由市监察局追究有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责任。
六、参加煤矿竣工检查验收的人员必须廉洁自律,公正履行职责,一律不准接受被检查验收煤矿的宴请、礼品、钱物;凡有上述行为的,由市监察局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