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04-00365
  • 发文字号
  • 鄂政发〔2004〕24号
  • 成文日期
  • 2004-05-13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 有效性 0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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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鄂尔多斯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

   近年来,全球结核病疫情开始回升与蔓延,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给家庭、社会造成了很大损失,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我市是结核病威胁较严重的地区,感染率呈逐年上升趋势,防治该病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长期、复杂而艰巨的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方针、政策,促进我市防治工作,保证措施的落实,增强防治能力,有效地减少结核病带来的危害损失,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结核病是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我市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开展了防治工作,但当时无专门机构,加之受自然、地理、经济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该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进入90年代,由于受经济条件、病人治疗不便等因素的影响,发病率又呈上升趋势。据1998年全区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我市调查点的结果,其活动性肺结核病患病率为563.7310万,涂阳肺结核患病率为220.5910 万。据此推算,我市现有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约7400人,排菌肺结核患者约3200人。据调查研究,一个传染性肺结核病人一年中平均传染15人,若不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每年将新感染48000人;按感染者中10%的人发病,每年将新增加病人4800人;按每个病人治疗费用及丧失劳动日4500元的损失估算,每年导致全市经济损失2160万元,已成为我市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病种之一。
  目前,我市结核病流行仍十分严重,一方面部分地区和有关部门领导对结核病的危害性及防治工作的长期性、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部门间配合和归口管理落实及社会参与该项工作的局面尚未形成,加之防治专业队伍不稳定,得不到很好落实。另一方面,我国各级政府普遍加大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力度,随着我市开始实施比利时达米恩基金会项目、世行贷款英国赠款结核病控制项目、日本政府援助项目、全球基金结核病援助项目,给我市防治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一机遇,认真组织实施好各项目工作,使我市结核病疫情得到很好的控制。
  二、指导原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实施意见》中关于加强重大疾病控制工作要求,将结核病防治工作摆在卫生防病工作的重要位置,强化预防控制措施,提高涂阳病人管理率,降低发病率,为实现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提供保障。
(二)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统筹安排。 根据结核病流行规律与特点,完善和落实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强化病人归口管理和全程督导,建立监督监测网络和预警机制,健全法规体系。争取国际援助项目。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治。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群防病意识和能力。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减轻病人家庭社会负担。
(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各地结核病流行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体制,制定相应措施,各负其责。借鉴成功经验,全面控制我市结核病流行。
  三、总目标
  建立政府领导、相关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可持续发展机制,普及防病知识,提高涂阳病人管理率,降低发病率,减少死亡率。到2005年,以旗区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90%,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治疗人数达1500人,活动性肺结核患病率下降到35010万以下。涂阳患病率下降到12010万以下。到2010年以旗区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策略的覆盖率达95%以上,累计治疗肺结核患者3400人,活动性肺结核病患病率下降到28010万以下,涂阳患病率下降到10010 万以下。
  四、具体指标
(一)到2005年,肺结核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症状者的转诊率达90%,到2010年达95%。
(二)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80%,到2010年达85%。
(三)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90%,2010年达95%。
(四)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达80%,到2010年达85%。
(五)到2005年,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85%,到2010年达90%。
(六)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60%,到2010年达80%。
  五、主要对策和措施
(一)全面落实规划目标
  根据结核病流行规律与特点,结合我市多年来防治工作的实践经验,控制工作采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工作策略。其中,重点防治地区是老、少、边、贫等结核病高发区,重点防治人群是边远贫困地区的农牧民学生等。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发病危险因素及监控与防治能力,确定当地重点人群和干预措施。要针对不同地区,明确主导防治措施,全面落实现代控制策略。现代控制策略重点是加强病人归口管理,提高转诊率,强化全程督导治疗,建立抗结核药物供应系统,降低发病率。
(二)强化结核病防治能力
  加强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级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充实防治机构,稳定防治专业队伍,提高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现有防治专业机构的作用,加强技术力量和基础设施装备,改善工作条件,使之能够承担监测、防治、宣教、培训、技术指导等任务。
  旗级防治机构要成为实施现代控制策略,落实防治规划的基本单位,能够履行肺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职能和任务。市结核病防治机构要能够履行对所辖旗区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管理评价等职责和任务。积极动员并发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配合当地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抢救工作。
(三)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患者
  采取因症求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方式,在边远地区可采用直接查痰方式,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各地区要对高危人群、高发区域有计划地组织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检查。实施督导治疗,积极治疗发现的患者,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有效控制结核病传播。
(四)完善报告信息系统
  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市以至全区卫生信息网络建设,加强疫情管理和报告系统建设。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统计、报告、评价系统,提高信息系统报告质量,推动报告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各级防治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报告、登记、治疗、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不断改进防治措施。
(五)加强业务人员培训工作
  组织有关人员制定适合我市各类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治培训大纲,编写防治培训教材,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利用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各类专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开展现代控制策略培训,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各级专业管理人才,逐步提高各级医疗服务和防治人员在监测、诊治等方面的业务水平。抓好各级防治人员在监测、诊治等方面的业务水平。抓好各级防治机构后备人员的选拔和培养,为长远发展储备人才。制定鼓励专业人员献身防治事业的政策,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稳定专业技术队伍。
(六)增进全民防治意识
  把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则。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体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承担防治的宣传责任。卫生部门重点宣传结核病的危害及防治办法,将防治措施教给群众,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教育部门应将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课程,向学生宣传防治知识,形成学生——家庭——社会的宣传链,提高防治知识的普及率。
  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人群,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提高宣传覆盖面。要向群众宣传结核病的危害和防治方法,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防治工作,形成全民防治的氛围,切断疾病流行与传播途径,减轻结核病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影响。
(七)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建立与先进地区、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伙伴关系,吸收、借鉴和推广先进的防治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支持和国际社会援助。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对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应把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中、长期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控制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建立以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控制体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认真组织落实规划的各项措施和指标要求,有效地减少结核病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危害。
(二)加强防治法规体系建设
  各地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方性防治法规,逐步完善防治法规体系,并不断加大依法管理力度,真正使防治工作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工矿企业、农牧林场、机关学校等单位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有效治疗方案,使防治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提高监测与防治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强化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
  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应对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设立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环节实行全程管理,并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防治资金、物资等,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卫生部门应将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本地区防治工作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归口管理和督促检查、疫情监测、病人治疗、结核病防治策略技术指导及防治效果评估等项工作。
  扶贫部门应将防治工作纳入市级脱贫攻坚计划,落实配套资金,对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审计部门应依法加大对项目执行地区的监管力度,对项目执行全过程组织审计,确保世行贷款和英国赠款、日本援助内蒙古自治区结核病控制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教育部门应将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在各级各类学校,按学校年度健康检查计划和要求,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要报告当地防治专门机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销售审批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应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助。
  文化、宣传、广电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结核病控制项目和防治工作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充分发挥在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四)多方筹集防治资金
  结核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多层次筹资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防治经费的投入力度,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落实规划所需经费。同时,合理使用赠款、贷款,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和效益。应拓宽筹资渠道,积极争取国际组织的支持和援助,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在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关注和支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局面。
  七、考核与评价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计划、财政、卫生、扶贫、审计、民政、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本地区执行规划、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作好年度总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市级计划、财政、卫生、扶贫、审计、民政、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规划情况进行检查,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