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

      鄂府发〔2024〕3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

    2024-04-30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   鄂府发〔2024〕3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规定,结合实际,我市补充制定各旗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予公布。   附件:1.鄂尔多斯市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地类修正系数表   2.鄂尔多斯市青苗补偿标准表   3.鄂尔多斯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4.鄂尔多斯市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比例表   5.鄂尔多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修正系数细化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2024年坚持...

      鄂府发〔2024〕2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4-04-30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2024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鄂府发〔2024〕2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2024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鄂尔多斯市2024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为全面推进落实好“两件大事”,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体会议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市委五届七次全体会议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在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上积极进取,全力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确保经济运行处于合理区间,在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内政发〔2024〕6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推进农牧业现代化   (一)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实施主要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扩大主要粮油作物单产提升示范区面积,积极打造全区优质高效增粮示范片区和绿色高产高效示范旗。用好面源污染防治资金,深入开展控肥增效、控药减害、控水降耗、控膜提效工作。对引黄灌区规模化种植面积5000亩以上,且推广滴灌、微灌、低压管灌、水肥一体化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的项目,每亩一次性给予300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2.持续发展壮大瓜果蔬菜和小杂粮产业。落实瓜果蔬菜和小杂粮特色产业发展政策15条,每年投入5000万元,围绕新建日光温室和拱棚、废弃温室大棚修缮、标准化育苗、果蔬冷链、规模化生产、加工生产、农机购置、坡耕地改造、集水窖建设等产业发展关键环节开展扶持。(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3.推进耕地增产改造。持续推进盐碱地综合利用,落实“耕地增产改造奖补贴”和“盐碱地改良利用特色保险”政策,对集中连片改造5000亩以上中、重度盐碱地,且改造后达到当地中产田产量的,市本级每亩一次性分别补贴资金1000元、2000元;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示范区建设,推广盐碱化耕地改造提升技术和耐盐碱作物品种。(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4.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要求,鼓励旗区通过专项债券、金融贷款、引入社会资本和以工代赈等方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对整村整镇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优先申报上级专项资金;对整旗区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率先在沿黄河、无定河流域,打造可推广、可复制的高标准示范农田,在落实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由市本级通过以奖代补形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二)实施种业振兴行动   1.加强本土粮种、畜种、草种保护培育。支持保种库(场)和核心群建设。鼓励育种技术创新和新品种培育。对国家、自治区级保种场和核心育种场,给予资金支持。培育“引育繁推”一体化项目,推进农作物制种基地建设和畜禽纯种扩繁,并在资金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2.实施育种联合攻关项目。聚焦全市育种研发基础和产业发展需求,以阿尔巴斯绒山羊、鄂尔多斯细毛羊、玉米、糜黍等优势特色物种为重点,实施育种联合攻关,整合优势力量构建联合创新团队,加强资源共享,合力提升种业创新水平,加快品种选育进程,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3.组织开展优良品种奖励。对通过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给予每个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权奖励,对新获得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证书,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4.支持肉牛大型繁育场建设。对新建或扩建且能繁母牛5000头和10000头以上的大型肉牛繁育场(包括自繁自育场),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企业主体在养殖场基建、设施设备等方面总投入不超过30%的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和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5.落实进口肉牛良种母牛补贴。经农牧部门鉴定合格备案后,对每头进口肉牛良种母牛补贴4000元,基础母牛见犊的,每头补贴2000元;按照相关程序,对每头能繁母牛每年提供2支优质肉牛冻精,每支补贴30元,对当年配种在100次以上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每新增一头犊牛给予奖励260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三)实施奶业振兴行动   1.支持牧场建设。对2021年以后建成的,3000头规模养殖场补贴600万元,每增加500头再补贴100万元;100头规模养殖场(不含犊牛),市本级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增加100头再奖励20万元;经国家权威等级认证且存栏1000头以上的高端有机牧场,市本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增加1000头再奖励50万元。对奶牛存栏50-800头之间的中小养殖场提升改造,在中央、自治区补贴基础上,市、旗两级配套补贴12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2.鼓励乳品加工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大型乳品加工企业在我市建设乳品加工厂,对在我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新建日处理鲜奶2000吨以上的乳品加工厂,市本级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生鲜乳加工、喷粉企业,在自治区补贴的基础上配套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3.支持奶牛种源基地建设。对能够培育出国际国内排名的奶牛种公牛,在自治区奖补1000万元的基础上,市本级再奖励500万元;进口良种母牛在自治区补贴3000元基础上,市、旗两级配套补贴2000元。对使用优质性控冻精养殖户,在自治区每头能繁母牛每年补贴120元的基础上,市本级再补贴80元。对利用性控胚胎培育高产奶牛养殖户,在自治区每支市场价格补贴50%的基础上,市本级再补贴50%。(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4.大力发展饲草产业。鼓励利用矿区复垦区、光伏基地、黄河滩区、沙区改良地、盐碱地等发展草产业,对相对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300亩以上的饲用燕麦草田种植主体,每亩补贴100元;对相对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200亩以上的羊草草田人工种植主体,一个合理生长周期内每亩按1000元标准分三年给予补贴;对相对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的苜蓿草田人工种植主体,一个合理生长周期内每亩按1000元标准分三年给予补贴。对新增相对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1万亩以上的苜蓿、羊草及饲用燕麦等优质饲草种植主体,一个合理生长周期内,每亩再一次性给予200元补贴。支持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企业或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专业化饲草收储服务组织等主体收储使用以全株青贮玉米为主,兼顾苜蓿、饲用燕麦、饲用高粱等优质饲草以及各地有使用习惯、养殖场(户)接受程度高的特色饲草品种。收储饲草补贴原则上每吨不低于50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四)推进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   1.建设高端肉牛全产业链基地。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现有加工厂提标改造后年加工能力1万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建年加工能力3万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上的企业,年加工能力5万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6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和3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2.建设世界级羊绒产业基地。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振兴羊绒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优质绒山羊养殖基地、绒山羊科创中心建设,重点开展绒山羊保种、选育提高、标准化示范牧场、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等内容。(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3.发展壮大县域产业。按照“一旗一业、一镇一特色”的发展思路,开展国家级产业强旗、产业强镇培育行动,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农牧业总产值超过100亿元的旗区,给予2000万元资金奖励,用于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和基础设施配套。每年扶持农牧业总产值达10亿元以上、主导产业占镇域农牧业总产值50%以上的市级产业强镇5个左右,每个给予600万元扶持资金。对前期实施成效优良的项目予以连续支持,同一项目支持最多不超过三年。(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4.推进产业集聚提升。全产业链打造粮食、羊绒、肉羊、肉牛、奶业5个百亿级产业。培育扶持总产值达10亿元以上、主导产业占农牧业总产值50%以上的现代农牧业产业园,每个给予1000万元扶持资金;每年培育扶持总产值1亿元以上的优质特色产业基地10个,每个给予300万元扶持资金。对前期项目实施成效优良的予以连续支持,同一项目支持最多不超过三年。(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5.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一批大型农文旅康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对产值达1亿元以上的园区,每个园区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4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结合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推进城郊结合部“农牧业+”发展模式,鼓励支持发展农牧业与观光、休闲、采摘、研学、康养、文旅融合等新产业新业态,建设数字乡村,对建设主体给予年利率3%的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6.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对接国内500强、农企500强、农牧业上市企业及重点产业链主企业在我市注册经营并建设农牧业生产加工基地,年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以及符合全产业链建设要求,与农牧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头部企业集团,除享受全市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揽子政策外,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40%予以贷款贴息,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时利用农牧业发展引导基金等多种渠道予以支持。对农牧业主导产业突出贡献、联农带农紧的专精特新企业和重点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7.推进产品精深加工。大力发展农畜产品精深加工,推动农畜产品由“初字号”转向“精字号”。对当年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量达到1000吨以上或年销售收入达2亿元以上的重点加工企业,除享受全市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揽子政策外,给予年利率3%的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利用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等多种渠道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8.推进物流营销体系建设。以鄂尔多斯市被纳入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承载城市布局为契机,大力推进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对新建年交易农畜产品10万吨以上的大型农畜产品仓储冷链物流园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贴,并利用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专项债予以支持。加大终端市场拓展力度。支持农牧业国有企业和供销部门探索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立品牌直营店、对接进驻高端连锁商超等模式,提高优质农畜产品商品化率,将农畜产品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优势和市场优势。对新建或续建并服务于当地种植户,净库容在300立方米以上的果蔬冷藏保鲜库按每立方米200元、果蔬气调贮藏库按每立方米400元的标准补贴;原有设施改建的,按建设费用的40%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9.发挥品牌优势。以“暖城多味”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为支撑,倾力打造鄂尔多斯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积极推进“暖城多味”系列产品标准体系建设,支持“阿尔巴斯山羊肉”、“鄂尔多斯细毛羊”等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推动区域品牌与企业产品品牌协同推进的农牧业品牌体系。(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10.强化农牧业科技支撑。围绕种业振兴、农牧业节水、智慧农牧业、盐碱地改良等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示范,通过“揭榜挂帅”方式,推进重大科研项目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根据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示范成效,采用“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一定奖励。每年统筹整合不低于3000万元发展资金,支持鄂尔多斯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核心区和示范区提档升级、转型发展。鼓励创建市级农业科技园区。(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11.强化金融扶持。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并先后注入1.5亿元,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按照风险补偿基金和信贷额度1∶10放大比例跟进信贷投放,同时政府给予3%的贴息,强化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农牧业保险等保障措施,减轻农牧民筹资负担。(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二、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   (一)培育壮大工业产业链   1.对各旗区(园区)新引进且符合《鄂尔多斯市产业集群分类目录》的企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奖励。自项目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并建成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将其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本级留成部分,按照“第一类企业(项目)前五年100%,第二类企业(项目)前三年100%后两年80%,第三、四类企业(项目)前五年100%”的比例,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奖补属地旗区(园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对旗区(园区)新引进的重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在10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实际投资在50(含)至10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实际投资在10(含)至5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对旗区(园区)新引进的投资超亿元制造业企业(项目),实施“亩均效益”评价。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万元,且亩均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2年10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的既有制造业企业(项目),通过实施技术改造提高亩均收入的,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万元且亩均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4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对旗区(园区)新引进投资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项目),自项目建成后,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同口径能耗(标准煤/吨)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30%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低于40%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低于50%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2022年10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的既有制造业企业(项目),通过实施技术改造降低能耗的,单位工业增加值年度同口径能耗每降低10%,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5.对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对已认定和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和20万元。“专精特新”企业的生产经营融资贷款,按实际放款日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6.对2022年10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且入统的既有规上企业(项目),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对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势特色产业链、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的技术类改造项目,按上年度设备购置费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或者按贷款实际利息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一年贴息补助。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7.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22〕34号),为符合条件的各类现代煤化工项目,积极争取原料用煤市场化出让。加快各类煤矿前期手续办理,积极释放优质产能,鼓励煤化工企业与煤炭生产企业签订长期供应合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   8.鼓励以产业链为纽带开展项目引进和开发,鼓励现代煤化工企业或个人,依托产品、渠道优势,引进产业链下游配套企业,推动现代煤化工产业向高端化、精细化、终端化延伸。项目落地建成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经认定的高端精细化工及化工终端产品加工项目,确保享受市内各项优惠电价、优惠水价政策,执行全市最低用电用水价格。鼓励园区自建公用工程岛,满足项目供热(汽)、储能需求,工业用蒸汽价实行阶梯价格,由园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园区管理委员会)   9.支持鄂尔多斯市境内新建、存量焦化企业建设尾气制氢项目,鼓励新建、存量化工企业建设副产氢提纯压缩装置。在2022-2025年期间,按照生产设备购置总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市、旗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10.在2022-2025年期间,对落地鄂尔多斯市的氢气制造、储存、运输等装备制造企业,且固定资产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建成投产并形成主营产品开票销售后,按照该项目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旗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二)构建现代能源经济体系   1.支持煤炭优质产能释放,加快核增产能煤矿手续办理,全力推动玻璃沟等5座已核准未开工煤矿尽早开工建设。持续监督要求燃煤电厂煤炭库存可用天数达到国家要求,力争市内电厂中长期合同签订率实现100%覆盖。(责任单位:市能源局)   2.加快推动第二批大基地、沙戈荒大基地项目及新获批各类新能源项目建设进度,对于建成具备并网条件的及时并网投运。(责任单位:市能源局,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   3.对落地鄂尔多斯且氢气产能大于5000吨/年的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主体,按绿氢实际销售量(对于一体化绿氢制化学品项目,由第三方公司对绿氢产量进行核定)给予退坡补贴,2024年补贴3000元/吨。补贴资金由市、旗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4.鼓励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采用我市境内生产制造的氢能核心设备,并优先纳入全市氢能产业年度计划,对在我市落地的氢气制、储、加、运、用的运营企业在新能源建设指标匹配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5.支持我市输氢管道建设,在林草、用地等前期手续办理方面给予支持,将园区内氢气输送管道建设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在各化工园区内布局氢气输送管道,加快制氢项目至用氢场景短距离管网输送网络建设,实现氢能低成本、安全、高效运输。(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6.按照自治区市场化并网项目实施细则和新能源项目申报有关要求,结合全市新能源发展规划,提前谋划和储备一批新能源项目,积极组织企业参与各类项目申报。推进存量煤电机组节能降耗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责任单位:市能源局)   7.按照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的申报要求审定各旗区新能源与制氢规模相匹配的新能源规模,积极督促企业同步建设新能源及制氢项目。项目建成后将委托第三方一体化验收项目,确保按照制氢量所需电量合理配置新能源规模。(责任单位:市能源局)   8.鼓励新能源开发企业与本地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耦合发展,通过互相参股、基金投资等方式,优先购买本地新能源装备产品。支持新能源开发企业通过以商招商、定向招商等方式,参与到新能源装备制造全产业链构建行动中来,发挥自身优势招引合作装备企业到鄂尔多斯投资发展。鼓励本地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积极参与我市新能源开发。(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持续推进清洁取暖工程建设和大气污染防治。发挥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职责,推动各旗区、市直相关部门制定清洁取暖规划、方案及相关政策。实施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取暖工程。推动落实好清洁取暖电源、气源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   1.强化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全环节监督管理。限制外省市燃料种类为汽油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汽车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国四以下排放标准的汽车转入我市。(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在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加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视为设备安装,不另行办理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在新建建筑物内同步建设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纳入新建建筑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流程一并审批,无需单独审批。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需符合本地区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供电企业依据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审批意见或旗区电力主管部门备案情况,办理用电报装业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   3.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新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立办公场所、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等,鼓励根据实际需求增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   4.2025年底前,对在鄂尔多斯市开展示范应用并取得上海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的燃料电池汽车,对每车按照国家奖励资金1∶1比例出资配套给予车辆购置单位奖励。本市配套奖励资金由市级和车辆登记注册属地旗区按照1∶1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5.2024年,对氢气终端价格不高于25元/公斤的加氢站(固定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公斤20元、单站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6.对在鄂尔多斯市区域内建成验收并投运的加氢站(固定站),按照不超过核定设备购置和安装投资总额的30%给予加氢站经营建设主体补贴。加注能力500-1000(不含)公斤/日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站,加注能力≥1000公斤/日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450万元/站。补贴资金分三年拨付,支付方式按照4∶3∶3付款,由市级财政、加氢站属地旗区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获得财政补贴的加氢站在首笔补贴到位后5年内停止加氢服务的,应主动返还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7.支持在全市工矿、市政领域推广使用氢能及新能源车辆,支持中心城区符合条件的公交车替换燃料电池车辆,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等公务车辆替换新能源车辆,逐步推进生鲜冷链、物流抛货、快递等领域新能源车辆替代。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发放新能源号牌,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同意实施新能源车辆(绿色牌照车辆)试点差异化收费政策的通知》(内交发〔2023〕26号),在我市境内S24线大路至巴拉贡段等10段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执行2折的差异化收费政策。在收费站、煤矿、集运站、煤场、电厂及煤化工企业等运输环节的道路开设氢能等新能源汽车绿色专用通道,如遇燃油、燃气汽车环保限行情况,氢能等新能源汽车准予通行。(责任单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8.鼓励政府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联合设立氢能产业发展基金,发挥产业基金撬动作用,面向氢能产业链制氢、氢储运、加氢站、燃料电池以及燃料电池汽车等重点环节开展重点投资,引导产业链优质企业落地。(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法人银行机构研发适合氢能领域企业的创新型信贷产品。鼓励分支银行机构积极争取总行政策倾斜,加大氢能领域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为氢能领域小微企业提供银行信贷资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上述资金提供担保支持。(责任单位:市能源局、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四)支持工业园区提质增效   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等重点领域新上项目准入条件,对新入园企业须达到国家先进标准,对已入园企业要通过产业升级和技改等措施达到国家先进标准。工业园区每个产业园重点打造1-3个主导产业,产值占比要逐步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加强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1.实施人才和科技创新驱动三年行动,建成投用“一心两园八基地”,推动鄂尔多斯实验室、北京大学鄂尔多斯能源研究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内蒙古研究院等重点科研院所和创新平台能级跃升。(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科学技术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2.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支持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孵化项目,培育创新平台,增强内生发展动力。支持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煤基新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责任单位: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财政局)   3.对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50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对旗区、园区主导组建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按旗区、园区财政投入资金1∶1的比例,给予最多5年、每年最高500万元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上年度扣除财政支持后的研发经费总额,按20%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   (六)加快科研攻关及成果转化   1.对重点产业项目发生的技术引进费用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2.聚焦重点产业科技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支持企业整合创新资源,联合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3.对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或研发投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对达到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翻倍奖补。(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   (七)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1.实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程。对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2.对符合《鄂尔多斯市关于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办法(试行)》(鄂府发〔2022〕119号)重点支持方向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建成项目(不含煤泥、煤矸石发电项目),根据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结果的实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要扣除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再次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量)进行分级补贴:利用1-5万吨,每吨补贴5元;利用5-10万吨(不含5万吨),每吨补贴7元;利用10万吨以上(不含10万吨),每吨补贴10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享受补贴不超过50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鼓励有条件的旗区利用闲置楼宇建设一批集资源要素供给、产业链协同发展、教育培训服务、产供销运联动、融合技术交流交易、工作生活于一体的“专精特新”加速器平台。对聚集10家以上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产业园区授予“鄂尔多斯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示范区”牌匾并给予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4.梯次培育科技型企业。对连续两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补,对再次获批和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5.支持限下工业企业填补入规。对于自然成长新上限工业企业且在规模以上名录库中保持12个月(含)以上,填补规上工业大中小类行业空白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单户企业可享受一次奖励,不重复计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6.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符合我市扩增工业门类要求的项目,依据扩增工业大类、中类、小类情况,分别给予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单户企业只可享受一次奖励,不重复计奖。奖励资金分阶段按2∶3∶5比例发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促进服务业提质提效   (一)加快推动服务业提质增效   1.鼓励有条件的旗区对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用水(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用暖和物业费等方面给予补贴。供电企业要严格、准确执行优惠电价政策。(责任单位: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各旗区人民政府)   2.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综合型(区域型)和职能型总部企业,经认定后,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以上,且年纳税在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500万元;在5亿元(含)-10亿元,且年纳税在6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00万元;在1亿元(含)-5亿元,且年纳税在4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在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纳税金额的40%给予奖励。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和行业细分领域前5强企业的总部按照“一事一议”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属地旗区(园区)先行兑付,市本级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区(园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对旗区(园区)新引进的文化旅游、商业综合体、仓储配送、现代物流(包括网络货运企业)、金融服务、生物医药及康养产业等现代服务业企业(项目),自企业注册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在本政策执行期内,将其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本级留成部分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区(园区)。旗区(园区)新引进的各类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法人机构及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自其开业年度起,两年内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本级留成部分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区(园区)。对在我市注册、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市的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实缴资金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实缴资金的0.1%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本级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区(园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大力推进提升居民消费水平   1.重点围绕百货、餐饮、汽车、家电等受新冠病毒感染冲击严重的重点消费领域,市财政匹配专项资金,继续发放消费抵用券,开展消费促进活动,促进企业复商复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紧扣“银发经济”消费特点,挖掘“银发族”消费潜力,重点聚焦老年人养老、养生、健康、医疗、辅具、生活消费等领域,引导和激励各类商业体结合线上线下开展形式多样、便捷实惠的特色购物活动,激发“银发经济”市场活力。活动期间老年人在市域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旅居养老机构参与养老养生、健康理疗、旅居养老消费,购买相关电子智能类(智能手环、智能助老机器人等)、器械类(护理型床、轮椅等)养老辅具,采购衣、食、乐、学类生活用品等,通过发放消费券方式给予补贴优惠。2024年,发放“银龄乐购”消费券500万元,具体发放标准、比例、时间等由市商务局会同市民政局根据市场消费情况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民政局)   3.开展“对标先进、追求卓越”质量奖培育三年行动,做好中国质量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等奖项的培育工作和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聘请质量专家为企业提供质量管理知识培训、专业咨询等服务。在享受自治区相关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再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质量工作资助资金。(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支持“汽车下乡”、汽车“以旧换新”。对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开具本地发票,每车给予2000元补贴。对农牧民购买微型或轻型货车(含皮卡)、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每车给予2000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要素支撑   (一)加强土地供应保障   1.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对重大项目用地“跟踪服务”“随报随审”“容缺受理”,为项目用地提供全方位、全链条、全过程服务。探索试行“拿地即开工”审批机制,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地服务机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对重大项目实行清单式管理,推动其及时纳入自治区建设项目重点保障清单。在全市化工园区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全面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用地供应流程,加快优质项目落地。现代煤化工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园区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项目选址需征占用林地、草原的,办理林地草原征占用手续,植被恢复费优先用于厂区及周边绿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各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合理统筹要素指标   1.全面落实新增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政策。优化节能审查评估,对涉及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的项目,以核减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评估项目对地区能耗强度影响。(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支持重大现代煤化工项目使用中水、再生水、疏干水,积极争取黄河水指标,统筹解决全市新建现代煤化工项目用水需求。大力实施煤化工项目节水改造,鼓励企业采用水冷转空冷、污水处理回用等节水工艺和设备,提升用水效率并实现零排放。2023年起,通过技术改造达到取用水定额领跑值的企业,给予节水技改项目设备投入的20%作为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3.支持企业通过“煤化工+新能源”一体化发展,化解对地区能耗强度和总量影响。支持现代煤化工项目(包括存量项目)实施绿氢替代,新建现代煤化工企业优先取得与用氢负荷相匹配的新能源建设规模,扩大绿氢在现代煤化工项目替代比例,推进“煤化工+绿氢”“煤化工+绿电”一体化发展,对现代煤化工绿氢、绿电替代项目在用地等要素指标上予以支持和倾斜。大力实施煤化工项目节能改造,提升用能效率,通过技术改造达到能效标杆值(《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的企业,给予节能技改项目设备投入的20%作为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4.对工艺技术装备达到国家先进水平、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先进标准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在污染物总量指标、区域削减措施等方面优先保障。对现代煤化工企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项目入库给予支持,鼓励实施高浓度二氧化碳加工利用,二氧化碳规模化捕集封存等重大碳减排示范工程,加强中央和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争取力度,加大市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鼓励现代煤化工项目对自产危险废物开展经济可行的综合利用技术攻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三)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1.鼓励更多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在自治区奖补基础上,市级再次给予奖补。对申请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内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1000万元奖补。对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新三板企业转板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奖补900万元。对进入内蒙古“天骏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将注册地迁入鄂尔多斯的市外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且依法在鄂尔多斯纳税的,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鼓励政策资金向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倾斜。对金融机构票面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和涉农票据以及直贴(金融机构对企业贴现)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对法人金融机构提出的再贷款申请能办尽办快办,法人金融机构使用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利率为5.5%左右(最高不超过6%,不包括6%)。(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   3.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红利有效传导至实体经济,促进贷款利率继续稳中有降。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明示贷款年化利率,加强存款利率监管,降低银行负债成本。实施内部资金转移优惠价格,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原则,合理设定贷款利率,降低贷款综合成本。(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4.对各旗区、各园区新引进且符合《鄂尔多斯市产业集群分类目录》的企业(项目),自项目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并建成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将其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本级留成部分,按照《鄂尔多斯市支持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政策》(鄂党发〔2022〕3号)规定比例,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奖补属地旗区(园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   5.对一步法制烯烃等补短板的重大基础化工项目、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高端精细化工项目、化工终端产品加工项目,以及世界500强、全球化工企业50强、中国化工企业50强直接投资的项目,经认定后,作为优先支持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在投资奖励、原料煤出让、物流补贴、股权投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落实等方面给予更为优惠的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现代煤化工的金融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人才政策支持   1.大力引进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对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给予不低于300万元安家补贴、最高1亿元实验室等平台建设及科研配套经费,聘期内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科研团队建设资助。全职引进到市直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享受200-300万元年薪。顶尖人才领衔实施的重大创新策源项目、重大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高科技高成长创业项目首次落地本市的,在支持方式上可实行“政策漫游”,支持力度上对标先进“再加一点”。对认定的市级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给予不低于50万元资助。获评后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团队给予累进支持经费,同一团队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为500万元。新引进团队项目实现产业化后,根据其对全市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团队依托单位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2.对新建成现代煤化工项目,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牧区转移劳动力、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就业,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梳理急需紧缺职业(工种)信息,依托各类职业院校和社会机构,重点推进校企合作,深化“产教融合”培养模式,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式人才培养、培训,为学生实习、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搭建平台。(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属各高校,各旗区人民政府)   3.优化升级“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激励措施,面向全市各领域全职工作的人才设立“暖城”贡献金奖、银奖、铜奖,对获奖人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广泛宣传获奖人才典型事迹,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劳动模范、先进个人推荐人选,优先推荐参与各类人才项目评选。面向海内外顶尖人才、知名专家等选聘鄂尔多斯市政府科技顾问,对参与重大决策咨询、重大成果转化、重大项目招引等工作并发挥关键作用的获聘专家,每人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综合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   4.助力企业引进高质量发展所需人才。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现代煤化工、高端装备制造、羊绒及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等重点产业链骨干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重点企业新引进的税前年薪在60万元及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技术研发带头人、安全生产技术总监等骨干人员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新招聘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给予1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和选拔。对获评“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评“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荣誉称号和入选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专项推选的高技能人才奖励2万元。对获评自治区“全区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奖励1万元。对获评的“鄂尔多斯工匠”高技能人才奖励5万元。对荣获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和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的获奖选手和主要辅导老师,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加强青年优秀人才培养储备。实施“明日之星”课题研究资助计划,对入选的青年人才给予最高20万元课题资助。对我市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人员,每人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最长补贴2年。对出站后留在本市和来本市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最高给予3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在具备科研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博士,可申请10-3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针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根据创业项目科技含量、社会效益等因素,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四个等级的一次性资助。对成长性好和业绩突出的创业项目予以不超过3年的滚动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   7.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对入选乡村振兴人才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入选团队最高资助30万元。对新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和10000元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鼓励用人单位柔性引才。对柔性引进拔尖人才(D类)及以上人才的企事业单位,按实际给付引进人才劳动报酬(或项目工资)的30%给予引才补贴,同一年度,单人补贴不超过30万元、同一单位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最长补贴5年。探索实施“银龄计划”,对引进优秀退休工程师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5万元引才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激发用人主体引才育才积极性。我市企业开展产业人才引进培养项目的,按引才育才效果给予最高50万元项目资助。对培养对象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培养计划或荣获国际国内高水平赛事活动高级别奖项、荣誉的用人单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才培养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10.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对全职引进的杰出人才(B类)、领军人才(C类)、拔尖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优秀人才(F类),分别给予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安家补贴。在我市无产权性住房且符合有关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周转性住房。(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妥善解决人才配偶就业和子女就学问题。引进人才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符合转任或调动有关规定的,统筹安排到相关空编空岗部门或事业单位工作。刚性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连续超过6个月未就业的,按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最长补贴24个月。健全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协调机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或转学需求。(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   12.凡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依照本人意愿,提供本人的书面申请、毕业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即时即刻办理落户,无需提供其它任何证明材料。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不受年龄、婚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它条件的限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五、优化发展环境   (一)减轻企业负担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落实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对运输生活必需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产品、邮政寄递等涉及民生物资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配送车辆,给予优先通行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邮政管理局)   3.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减征“六税两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税务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优化市场环境   1.支持企业在属地海关申报,引导企业使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申报模式。(责任单位:鄂尔多斯海关)   2.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支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深化“四办”服务,打造“蒙速办·鄂能办”政务服务品牌。推动实现实现更多经营许可高频事项“一次办”“掌上办”“跨省通办”。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广泛应用于项目申报,招投标、网上年报、税务、社保、公积金、不动产登记、公共资源交易、银行开户等多领域,满足市场主体业务需求和人民群众办事需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为重点投资项目申领营业执照提供全流程登记注册帮办服务,从政策解读、业务指导、协助解决疑难问题等方面跟踪服务,助力重点项目平稳快速落地。(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继续鼓励各行各业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化试点工作建设工作。对在助推高质量发展中标准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类型和级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治理。聚焦行业协会,重点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违规收费、利用行业特殊地位强制收费等行为;聚焦水电气暖领域,继续加强水电气暖乱收费检查,强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价格监管,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交通物流领域,加大交通物流领域收费检查力度,查处机场、公路超过政府指导价限定幅度、不落实降费优惠政策措施、对内涵明确项目重复收费等行为;聚焦金融机构融资环节和支付环节,重点查处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中间业务只收费不服务、不落实支付手续费减免政策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清理废除歧视、妨碍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鄂尔多斯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规则,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加大政策培训力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政策清单的统筹协调、推进实施,对照政策清单,建立重点任务台账,细化资金申报方案和兑现细则,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二)加强指导培训。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政策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宣贯会或培训会,指导和督促旗区加快推进各项政策落地。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责任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经费使用科学规范。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新能源智能...

      鄂府发〔2024〕2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4-04-23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和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鄂府发〔2024〕2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和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2日   鄂尔多斯市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   示范应用和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为加快布局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推动我市汽车产业与互联网、信息通信、能源等行业深度融合,按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国办发〔2020〕39号)、《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发改产业〔2020〕202号)及《鄂尔多斯市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实施方案》(鄂府发〔202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产业集聚、创新发展为目标,统筹整体和局部、近期目标和中远期目标、政府和市场关系,着力激发市场活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动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及新型零部件、基础设施赋能及运营、智能网联创新应用、特色产业生态集聚发展,培育经济新增长极,助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统筹部署,分步推进。通过政府引导、平台实施、一体谋划、一体部署、统筹推进,高质量落实好各项任务。结合全市产业基础情况,合理布局、把握节奏,分阶段部署任务,实现质效提升。   加强协作,融合发展。突出协作联动,加强信息互通,深化合作共享,推动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与智能交通、智慧城市、智慧能源等产业融合发展。   市场导向,应用先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营造激励创新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和个人在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持续开发和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场景,以智能网联技术赋能不同场景应用。   安全为先,绿色低碳。建立健全产业监管制度和标准规范,强化对安全风险的预防和管控,推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转型。   (三)总体思路   以特色场景培育创新应用标杆。通过城市级示范应用,加速V2X网络、路云基础设施部署,打造架构相同、标准统一、业务互通、安全可靠的城市级“车路云一体化”基础设施环境,丰富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结合全市资源禀赋优势,将干线物流、智慧矿山、城市客运、低速功能型无人车等特色场景作为发展重点,探索培育各类应用场景下的标准规范和商业模式,形成标杆。优化政策环境,构建各类市场主体互融共生、分工合作、利益共享的新型产业生态体系,实现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车路云一体化”提供鄂尔多斯经验。   以示范运营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组建国资产业服务与运营平台,围绕“车、路、云、网、图”建设车路协同自动驾驶城市级测试验证与示范运营环境,服务和支撑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开展商业运营,为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化发展创造条件。打造城市级测试服务平台,多角度培育智能网联汽车新型高附加值产业链条,以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与运营服务,推动产业集群集聚发展。   以产业转型助力发展动能转换。以争创国家级相关试点示范为契机,推动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与新生态构建,助力产业转型升级与创新发展,构建绿色低碳发展新格局,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四)行动目标   到2026年,面向国家“车路云一体化”规模示范建设要求,全面提升车辆智能化网联化渗透率、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和云控平台覆盖率,围绕干线物流、智慧矿山、城市客运、低速功能型无人车等特色场景,打造自动驾驶卡车商业应用全球标杆城市、构建全国领先“车路云一体化”矿用车应用模式、建设具有我市特色城市智慧出行示范区,形成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车路云一体化”应用,加速推动我市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转型升级。   政策体系方面,结合实际,适时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多场景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与商业化试点探索。   示范应用方面,根据乘用车、商用车、矿用车等车辆特点,开展多场景示范应用,推行各类具备“车、路、云”协同功能、自动驾驶功能车辆1500辆以上。   基础设施方面,完成覆盖全市主要区域的云控基础平台建设,开展示范区智能化道路基础设施改造,实现主要区域90%路口信号机和交通标志标识联网。   测试环境方面,推动我市实现全域开放,搭建“车路云一体化”测试场景库,支持不少于10个新产品、新功能的规模化验证。   商业模式方面,探索出行、物流、矿用等场景商业闭环路径,构建稳定可信的“车路云一体化”基础设施运营模式,打造10个以上具有行业引领性的标杆项目。   产业发展方面,依托示范应用活动,逐步吸引运营服务、核心零部件及整车企业集聚,实现智能网联相关产业年产值突破300亿元。   到2030年,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取得实质性突破,基本建成优势突出、特色明显的产业集聚区与示范区。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研发创新、测试示范、整车及零部件制造等方面不断发展,网联云控式自动驾驶系统逐步融入智慧城市建设体系,实现“车、路、云、网、图”要素融合,核心技术创新与迭代,赋能智慧交通体系建设。   二、行动方案   (一)健全落地机制,引领政策标准   1.成立专业运营公司。联合国内智能网联示范建设和运营方面具备丰富经验的平台公司,组织成立由国企主导的市级运营公司内蒙古车网公司,配合制定政策法规、建设标准体系,承担测试示范区运营、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场景落地、标准制定、智库服务等任务,持有和运营核心数据资产,开展针对自动驾驶测试车辆的第三方运营监管并提供测试服务,联合企业开发和实施示范区各类自动驾驶应用场景,推动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保证测试示范和产业发展的快速推进。2024年,成立内蒙古车网公司,实现测试示范车辆运营管理,构建智能网联政策法规体系,为打造“车路云一体化”的运行环境提供智力支撑;2025年,围绕事故处理、数据管理等重点问题完善管理体系,牵头制定基础设施建设、关键场景测试、测试示范运行等领域标准,并通过公开发布测试示范年度报告等方式提升我市测试示范影响力;2026年,持续推动新能源智能网联多样化场景应用,引领我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区持续创新,实现国内领先“车路云一体化”生态构建。(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能源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推进政策法规创新。建立“1+1+N”的政策体系,开展深度政策创新,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的紧迫问题,在此基础上,逐步迭代完善各类政策,实现测试示范区的安全、稳定和快速发展。2024年,推动相关政策落地,出台《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汽车无人化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商用车测试示范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矿用车示范运营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试行)》等,逐步实现多场景无人商业化试点成熟应用;2025年,完善测试、示范、运营全流程监管体系,研究制定《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处理规范》等政策,出台《鄂尔多斯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从技术研发、产业落地、示范应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一定补贴,促进产业发展;2026年,构建数据安全政策体系,出台《鄂尔多斯市数据安全管理办法》,配套制定数据采集、分级分类、共享安全、数据合规等领域实施细则,助力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流动,发掘数据应用价值。(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能源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建立相关标准体系。以“车、路、云、网、图、安”为主轴,搭建支撑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标准体系,加强跨区域标准协同,与北京等发展领先地区加强标准互认和协同,导入领先、成熟的标准成果。积极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部ICV-2035推进组工作,与CSAE、CITS、CCSA等标准机构加强合作,参与相关国家标准、团体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支持“车路云一体化”系统落地。2024年,梳理有关国标、团标情况,通过标准互认等方式搭建标准体系,围绕商用车、矿用车功能测试与应用规范开展不少于3项标准的研制,提升地方特色测试能力;2025年,依托测试示范实践经验,开展不少于3项标准研制,结合自身建设发展需求更新完善标准体系;2026年,围绕自动驾驶商用车、矿用车测试示范与产品准入,积极参与相关国家标准的研究和制定,积极推动我市标准的转化,提升行业话语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打造国家级车路云示范城市。积极打造国家级“车、路、云”示范城市,申报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城市级“车路云一体化”示范应用等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项目等资质,打造城市名片。以规模化示范为牵引,统筹部署基础设施建设、示范应用落地、商业模式创新、产业生态集聚工作。2024年,积极对接项目主管部门,按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要求开展“车、路、云”各领域建设;2025年,依据建设情况和试点示范项目要求推动各类项目落地,做好申请相关准备;2026年,依托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提升城市影响力,引导更大范围企业参与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推动“车路云一体化”方案落地实践,促进我市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旗区人民政府)   (二)示范应用提升行动,拓展丰富应用领域   1.干线物流示范,打造自动驾驶卡车商业应用全球标杆城市。依托我市丰富的煤炭等大宗中短途运输需求,围绕干线物流、点对点中短途货运、园区内货物接驳运等场景,支持自动驾驶货车以编队行驶模式开展后车无人的减员化示范应用,打造自动驾驶卡车商业应用全球标杆城市。2024年,开展自动驾驶物流测试,打造5条以上物流货运示范线路,部署自动驾驶物流货运车辆50辆,实现编队行驶减员化商业试点应用落地;2025年,商业化试点应用成熟,推广编队行驶减员化项目扩大应用,打造8条以上物流货运示范线路,部署自动驾驶物流货运车辆250辆;2026年,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重卡比例超50%,打造10条物流货运示范线路,部署自动驾驶物流货运车辆1000辆,实现无人自动驾驶商业化运营落地。(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智慧矿山示范,构建全国领先“车路云一体化”矿用车应用模式。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相关要求,加速露天矿区无人驾驶技术的推广应用,建设“车路云一体化”方案智慧矿山样板,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卡车无人驾驶系统建设标准、产品规范和运营模式,打造矿区智能驾驶运营标杆。2024年,推动17座露天煤矿应用无人驾驶技术,实现150辆无人驾驶矿用车常态化运行,实现无人驾驶矿用车工作区域内5G网络全覆盖;2025年,应用无人驾驶技术的露天煤矿达到20座,总体实现200辆无人驾驶矿用车常态化运行,实现特定区域的无人化运行,稳步提升自动驾驶矿用车与有人驾驶车辆混行能力,推动无人驾驶矿用车与矿区环境相互适应,提升运行效率;2026年,应用无人驾驶技术的露天煤矿达到30座以上,实现300辆无人驾驶矿用车常态化运行,进一步提高无人驾驶矿用车运行速度与效率,探索自动驾驶与无人挖掘设备的协同应用,助力矿区实现坑下无人化作业,构建全国领先“车路云一体化”矿用车应用模式。(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3.城市客运示范,建设具有我市特色城市智慧出行示范区。围绕城市客运接驳场景,开展自动驾驶出租车、支线自动驾驶公交车、旅游观光接驳车运营,建设具有我市特色城市智慧出行示范区,提升市民出行体验。2024年,打造2条智慧公交示范线路,部署自动驾驶出租车超10台;2025年,打造5条智慧公交示范线路,实现C-V2X车载终端安装与全线路口信号灯和交通标识联网,部署自动驾驶出租车超30台,其中部分车辆可开展无人化测试示范活动;2026年,打造10条“车路云一体化”的智慧公交示范线路,部署自动驾驶出租车超50台,其中部分车辆可开展“车内全无人”的商业化试点活动,同步部署对应充换电设备。(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低速功能型无人车示范,形成多场景、规模化商业应用服务模式。面向重点城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区域,开展低速功能型无人车多场景应用示范,形成涵盖多领域的规模化商业应用服务模式。2024年,实现车辆编码管理,开展无人售卖、无人配送、无人清扫、无人巡逻等服务应用,部署低速功能型无人车20辆;2025年,探索低速功能型无人车与我市商超、餐饮等企业协同,实现更快捷便利的城市巡逻、末端配送、无人售卖等服务,部署低速功能型无人车100辆;2026年,扩展低速功能型无人车行驶区域,突破解决无人配送进社区末端问题,实现低速功能型无人车与其它车辆、路侧、云端的数据交互,探索商业模式闭环,部署低速功能型无人车200辆。(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三)基础设施建设行动,促进“车路云一体化”融合发展   1.路侧基础设施改造。面向智能网联汽车、智能交通、智慧出行融合发展需求,逐步分区部署摄像头、毫米波雷达、激光雷达等交通感知设施、路侧通信设施、路侧计算设施等智能化基础设施,实现重点区域全域智能路口升级改造,打造架构相同、标准统一、业务互通、安全可靠的城市级“车路云一体化”路侧基础设施环境。2024年,在康巴什区选取重点区域建设智能网联交通示范区项目,通过智能网联标准路口改造建设,支撑自动驾驶出租车、无人接驳车,以及无人清扫、无人售卖等城市场景先行示范。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康巴什区测试示范区至鄂尔多斯伊金霍洛国际机场、鄂尔多斯站的“车路云一体化”示范专线。选取1至2条具备条件的高速、城市道路增设协同全息感知路侧设备,打造智能网联商用车示范线路,支撑高级别自动驾驶货运、露天煤矿无人驾驶矿卡短途物流运输;2025年,逐步扩大预警/提醒、“车路云一体化”的辅助驾驶(C-ADAS)类场景覆盖规模,鼓励康巴什区全域智能网联标准路口改造建设,实现5G网络与北斗高精度定位服务的区域覆盖,推广普及优势城市示范场景。建设1至2条“车路云一体化”的智慧高速示范路段,打造内蒙古首条满足“车路云一体化”高级别自动驾驶条件的高速道路场景,探索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的自动驾驶应用。进一步增加自动驾驶货运、无人驾驶矿卡短途物流运输智能化道路改造里程,逐步实现物流智能化点对点运输里程商业闭环,鼓励我市其它旗区重点区域有序推进智能网联标准路口建设,进一步提升预警/提醒、C-ADAS类场景覆盖程度,打造智能网联汽车出行、生活新业态,支撑自动驾驶货运形成规模效应。在鄂托克旗、伊金霍洛旗、达拉特旗选取路侧基础设施应用较好的区域开展覆盖“车路云一体化”的自动驾驶(CAD)类场景应用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全国首个“车、路、云”于一体的自动驾驶商用车示范项目;2026年,在康巴什区、东胜区选取路侧基础设施应用较好的区域开展覆盖CAD类场景应用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准格尔旗实现全国首个集“矿、车、路、云”于一体的智慧矿山示范基地成熟应用。(牵头单位: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专栏1 车辆智能化网联化融合的发展阶段   “车路云一体化”提醒预警阶段:网联信息或其与单车智能的感知、多传感器数据融合处理后的感知信息,以提醒、预警方式在人机交互界面显示,主要弥补人类驾驶员和单车智能感知能力的局限,随着车道级定位和高精地图的应用普及,预警内容逐步丰富。   “车路云一体化”的辅助驾驶(C-ADAS)阶段:符合相应信息安全、功能安全要求的网联信息进入智驾域,开始支撑车辆辅助驾驶,实现特定功能定义下的车与车、车与路协同行为。   “车路云一体化”的自动驾驶(CAD)阶段:符合较高信息安全、功能安全要求的网联信息开始支撑车辆自动驾驶,在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和车载通信设施搭载均达到相当高的程度时,“车路云一体化”系统得到规模化应用,城市、高速等交通环境下的高级别自动驾驶得到实现普及。   2.建设“全市一朵云”。推进分层解耦和跨域共用的城市级云控基础平台建设,利用统一的平台架构和标准化的接口协议,实现车端数据、路侧数据、其它交通参与者以及高精度地图等数据智慧融合和各应用平台间互联互通,支撑自动驾驶实现、交通管控升级、传统工业以及政府服务数字化转型发展等。2024年,在康巴什区等试点区域和商用车示范线路开展边缘云及区域云建设,支撑自动驾驶出租车、无人接驳车、无人售卖车、无人清扫车、警用巡逻车和物流车等示范车辆及路侧设备接入云平台;2025年,完善云控基础平台建设,争取全部测试示范车辆及路侧设备接入云平台,丰富云控平台应用,同步打通市级交通指挥中心、煤炭集输等重点领域业务应用接口,有效提升全市交通安全与效率,助力智慧矿山建设;2026年,升级云控基础平台服务范围和应用领域,具备支撑城市十万量级车端及全部路侧设备接入云平台的能力,向智能网联汽车及产业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标准化共性基础服务,实现智能网联汽车与智慧城市协同发展。(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专栏2 测试示范区建设发展演进阶段   1.0单车智能自动驾驶演示示范阶段:以单车智能技术研发、测试验证为主。   2.0“车路云一体化”演示示范阶段:以“车路云一体化”的小规模演示为目标,通常基础设施配置较高、覆盖范围较小,服务小范围示范车辆,适合小范围展示演示及企业开展科技研发和可行性验证。   3.0全域覆盖规模示范阶段:以大规模商业模式探索为目标,面向城市级量产汽车车辆提供“车路云一体化”的辅助驾驶C-ADAS服务,通常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全域部署,配置以部署成熟设备为主,后期逐步提升设备技术水平。   4.0“车路云一体化”自动驾驶阶段:长期愿景,“车路云一体化”的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和产业体系全面建成,实现“车路云一体化”的自动驾驶CAD大规模应用。   (四)测试环境打造行动,打造测试服务平台   1.建设矿用车专用测试场。发挥我市特色矿山应用场景资源,依托废旧矿山改造建设矿用车专用测试场,提高立足我市、服务全国、世界一流的矿用车测试能力,打造全国矿用车封闭场地测试高地。2024年,结合国内外矿用车封闭测试场建设规范和测试需求,研制出台我市废旧矿山改造场地建设、测试场景搭建、测试管理、测试牌照发放等系统化标准规范;2025年,优选符合条件的废旧矿山进行封闭场地建设,研制测试服务商业运行机制,吸引一定数量测试车辆进场测试;2026年,形成矿用车专用测试场和技术优势,积极参与矿山领域国标、行标、团标等标准研制,贡献我市“矿山测试”丰富经验。(牵头单位: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   2.搭建矿用车特色检验检测服务平台。将露天煤矿采掘、运输等智能网联场景下的测试验证作为特色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主攻领域之一,依托我市矿用车专用测试场,以构建现代矿用车测试验证服务体系为抓手,提升测试验证服务供给能力。2024年,引进市内外整车零部件实验室、检测认证机构,建立矿用车检验检测工作机制;2025年,争取申请国家级矿用车相关检验检测资质,为行业客户开展矿用车产品及材料的研发验证和检测认证;2026年,聚集有关机构、科研院所优势资源,开展技术合作,为矿用车产业提供标准、技术规范制定等服务。(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构建“车路云一体化”仿真测试场景库。充分利用车端、路侧基础设施、云控平台等数据信息,聚焦商用车、矿用车,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等,构建国内领先的“车路云一体化”仿真测试场景库,支撑不同级别的智能网联汽车功能研发与示范应用。2024年,研判前向碰撞预警、异常车辆提醒、道路危险状况提示、限速预警等“车路云一体化”提醒预警场景库的建设要求、搭建流程、格式标准以及评价体系,支撑自动驾驶功能的研发和测试;2025年,研判协同自适应巡航控制、协同自动紧急制动、协同自动紧急转向、高速车道级动态控制、高速编队行驶等“车路云一体化”辅助驾驶、自动驾驶场景库的建设要求、搭建流程、格式标准以及评价体系,支撑高级别自动驾驶功能的研发和测试;2026年,响应国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更新政策、准入与上路通行试点等要求,进一步优化丰富测试场景,强化整车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以及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测试技术研究,打造我市特色场景,形成具有我市特色的“车路云一体化”仿真测试场景库。(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建设城市级“车路云一体化”工程试验平台。推动康巴什区智能网联示范区创新“监管沙盒”模式,通过设立限制性条件、制定风险管理措施,允许测试示范企业在真实的市场环境中,以真实的用户为对象测试创新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打造城市级测试验证沙箱,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商业化落地提供先行先试经验。2024年,以康巴什区为试点,推进“车、路、云”等新要素建设完善,允许自动驾驶出租车、无人接驳车、无人售卖车、无人清扫车、警用巡逻车和物流车等开展示范应用、商业化运营,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商业模式;2025年,创新建立“车路云一体化”数据安全管理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打通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落地“卡脖子”关键环节,加快推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市场化应用,引领行业发展;2026年,鼓励探索“车路云一体化”数据增值服务,推动其与交通、能源、煤化工、农业、文旅等产业的数字化协同发展,释放“车路云一体化”数据应用红利,支撑我市经济发展布局。(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五)商业模式创新行动,探索可持续发展路径   1.加强城市交通精细化管理。依托云控基础平台,面向交通管控应用,形成不少于30类的云控应用,提高城市交通安全风险监测预警能力,提升交通效率、提供信息推送服务等,探索城市交通智慧化管理方式。2024年,研判我市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交通运行现况及综合治理重点方向及路段,建立“车路云一体化”系统赋能智慧交通提升重点工程清单,包括信控优化、绿波通行、信息安全预警、交通秩序管控等;2025年,创新建立“车路云一体化”云控应用平台与交通指挥中心等数据信息传输机制和格式标准,推动“车路云一体化”数据跨部门共享应用;2026年,进一步挖掘“车路云一体化”系统对提升道路交通运行安全、效率的作用。探索“车路云一体化”系统对交通规划、设计、建设等部门的支撑赋能作用,助力城市交通发展。(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拓展智慧园区商业模式。围绕重点产业园区、物流园区及公园景区,通过部署低速功能型无人车、自动驾驶公交车、货运车等车辆,开展无人接驳、无人售卖、无人搬运等创新应用,提高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综合效率,提升旅游景区服务体验,探索智慧园区运营新模式。2024年,选取产业园区、机场陆港、公园景区等场景规划服务,吸引相关企业进驻;2025年,支持在产业园区开展无人接驳、无人巡逻、运输等多场景应用,支持在物流园区开展无人驾驶物流车的大范围应用及多场景联动,支持在公园景区开展景点间接驳、无人售卖等服务,部署智慧园区不少于2处;2026年,支持各场景逐步完善商业运行模式,累计部署智慧园区不少于5处,其中产业园区及物流园区应用不少于2处,公园景区应用不少于2处。(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六)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构建产业生态集群   1.发挥整车厂“链主”作用。以智能网联商用车、矿用车的测试示范实践为优势条件,积极对接商用车、矿用车主机厂企业,鼓励各旗区加快推进整车制造项目落地,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强大的资源配置能力和协同创新组织动力,鼓励各旗区积极招引相关企业,加快构建集“制造、应用、测试、开发、推广”于一体的多元化、复合型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中心。2024年,分层次开展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工作,建立定量定性相结合的遴选标准体系,形成链主企业示范库、培育库、候选库,初步建立具有一定韧性、稳定性和竞争力的智能网联商用车产业链;2025年,通过链主企业引进配套产业和企业,不断提升就地配套率;2026年,链主企业牵头推进布局一批共性技术研发、测试、中试和应用功能型平台,尽快实现产业特定领域核心技术的突破,新能源智能网联商用车及配套产业规模持续提升。(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引进培育产业链关键环节。推动传统汽车零部件企业智能化升级改造,利用新材料、新技术,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转变,鼓励各旗区积极推动企业开展产业链关键环节技术攻关,增强核心竞争力。重点关注环境感知、智能决策、5G通信、车路协同、终端服务等领域,吸引相关企业落地。2024年,建设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服务平台,构建产业公共服务体系,针对企业共性需求,集中力量建设共性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支撑平台等;2025年,为各类企业提供满足需要的产业发展空间和各类产业发展要素,发挥示范项目推广及整车企业带动作用,围绕重点领域引进培育5家以上科技型企业;2026年,实现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扩展,实现累计不少于10家“车、路、云、网、图”科技型关键零部件企业在我市落地。(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旗区人民政府)   3.构建智能网联商用车及矿用车产业生态。强调技术创新和跨界合作,政府、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之间密切合作,加强产学研用的协同创新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推动科研突破与市场需求精准对接。充分发挥内蒙古车网公司、各类学会、协会、国家级创新中心优势,通过举办学术论坛、会展活动等方式集聚各类产业资源,构建特色产业生态体系。2024年,积极对接各类外部资源,打破信息壁垒,建立产业发展沟通协调机制,提升产业要素活跃度;2025年,由相关部门牵头,联合科研机构、相关企业及重点高校,建立以商用车及矿山特种车辆为发展核心特色的区域产业生态联盟;2026年,常态化举办相关学术论坛、赛事和会展活动,打造我市智能网联品牌,吸引产业集聚与企业落地。(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助力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依托“车路云一体化”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助力零碳绿色产业园区与智慧矿山建设,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与零碳智慧产业园“风光氢储车”产业矩阵加速融合,推动动力电池、储能、氢燃料电池等新能源动力系统难点攻关与产业落地;通过政企合作,建设物流沿线、城区主干线充换电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助力我市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和能源供给体系。2024年,实现城区主干道路智能网联汽车充换电、加氢功能覆盖率达50%,完成具备充换电、加氢功能的物流干线1条;2025年,实现城区主干道路智能网联汽车充换电、加氢功能覆盖率达100%,完成具备充换电、加氢功能的物流干线5条以上;2026年,城区及物流干线充换电、加氢功能实现全覆盖。(牵头单位: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打造产业园区及孵化平台。瞄准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方向,整合我市企业资源,科学规划建设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园区,合理布局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孵化器、生产基地、运营维护中心等产业功能区,加快形成产业集聚效应,联合国内优质创新资源,在创新资源优势城市设立科创飞地,开展借智引才工作。2024年,成立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孵化中心,助力各园区落地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形成相关集群;2025年,联合国内具备相关优势的科研机构、高校,设立至少1个科创飞地,开展相关科技成果转化;2026年,完成3个以上新能源智能网联商用车及矿山特种车辆相关孵化项目,进一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专栏3 各工业园区推荐落地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产业   相关工业园区   推荐落地产业   鄂尔多斯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   围绕整车制造、新能源动力系统、操作系统、算法、域控制器/中央计算平台、感知设备、开发工具链、支撑平台,吸引研发中心与产业项目落地;   围绕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吸引企业设立出行服务、物流服务、特定服务等区域运营中心,探索数据合规交易与应用。   达拉特经济   开发区   围绕整车制造、新能源动力系统、操作系统、算法、域控制器/中央计算平台、感知设备、开发工具链,吸引研发中心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项目落地;   围绕智能网联汽车物流货运应用,吸引企业设立智能网联物流服务区域运营中心,建设物流SaaS服务平台,助力构建新型智慧商贸物流综合集散地。   其它工业   园区/开发区   依托已有整车制造企业基础,加强与矿区合作,协同新能源装备制造、能源化工和资源综合利用等产业,探索发展新能源重卡、燃料电池系统、商用车零部件、系统集成、智能网联核心零部件等重点领域,打造新能源重卡产业集群;   开展智能网联矿用车感知、决策与执行设备研发与落地,探索适合矿山场景的“车路云一体化”应用平台,支撑智慧矿山建设与运营;   探索动力电池、储能、氢燃料电池等新能源动力系统难点攻关。吸引企业围绕电池管理、充电连接、低阻节能等动力电池技术进行攻关;提升储氢、运氢、加氢流程安全、大功率氢燃料电池系统等氢能源应用技术开展研发与产业落地,提高新能源动力系统综合性能,增强我市产业竞争力;   依托煤炭等大宗运输需求,打造园区及短途智能网联物流服务场景,开展充换电站及加氢站建设,拓展新能源电力应用,吸引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智慧电力系统、车网互动等储能企业进驻,促进零碳、低碳产业园区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协同机制。为统筹协调市、旗区两级资源,支持全市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建设,充分借鉴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经验,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协作,按照责任分工,统筹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健全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制度体系,建立任务清单,确保重点工作有序推进,加强跨部门统筹协调,解决创新发展遇到的政策瓶颈。组织发布测试示范项目场景清单,明确打造各类标杆场景的具体要求,以揭榜挂帅的形式引导企业参与申报,形成政府和企业共同推动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推进模式。   (二)加强资金支持。建立与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相匹配的资金保障体系,对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相关重点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以“链主”企业及核心零部件企业、科技型创新企业为重点,分批分层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育计划,构建融资服务体系,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完善金融全流程服务网络,加强各类产业基金对行业支持力度。   (三)完善评价机制。针对场地建设、场景搭建、基础设施配套、运营主体评价能力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估,进行封闭测试场地服务能力资质认证,保证场地在满足基本测试要求的基础上,鼓励突出我市应用场景的差异性。结合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发展对场景搭建的新需求,不定期开展动态评估,保障测试场景更替及补充完善。   (四)夯实人才支撑。注重开发、运营、后市场等多角度人才培养,围绕产业链打造人才链。坚持市场化引才机制,以绿色化、智能化、网联化对人才的需求为核心,搭建创新创业平台、交流互动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吸引集聚智能网联汽车创新性和应用型人才。坚持建立健全人才服务机制,通过激励收益分配、培育现代科研体制、共建人才基地、强化政策支持等措施,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五)促进开放合作。进一步增强前沿意识和开放意识,提升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水平,立足国内大循环新格局,加强与国内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达地区合作力度。发挥与蒙古、俄罗斯紧邻优势,不断扩大国际产能合作、投资合作、人文交流合作,总结可推广经验。   (六)加大宣传力度。围绕汽车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创新成果、主流产品等,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产品发布、成果发布等宣传活动,为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提高社会公众对智能网联汽车的认知程度,策划举办全球性、全国性的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专业会议,提升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附件:1.鄂尔多斯市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和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年度任务表(2024-2026年)   2.鄂尔多斯市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和产业发展拟开展项目清单   附件1   鄂尔多斯市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和   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年度任务表(2024-2026年)   序号   任务项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一)健全落地机制,引领政策标准   1   成立专业运营公司   成立内蒙古车网公司,实现测试示范车辆的运营管理,构建智能网联政策法规体系,为打造“车路云一体化”的运行环境提供智力支撑。   围绕事故处理、数据管理等重点问题完善管理体系,牵头组织企业制定基础设施建设、关键场景测试、测试示范运行等领域标准,并通过公开发布测试示范年度报告等方式提升我市测试示范影响力。   持续推动新能源智能网联多样化场景应用,引领我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区持续创新,实现国内领先“车路云一体化”生态构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能源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   推进政策法规创新   发布《鄂尔多斯市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和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并推动政策落地,出台《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汽车无人化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商用车测试示范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矿用车示范运营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低速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试行)》,逐步实现多场景无人商业化试点成熟应用。   完善测试、示范、运营全流程监管体系,研究《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处理规范》等政策,出台《鄂尔多斯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从技术研发、产业落地、示范应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一定补贴,促进产业发展。   构建数据安全政策体系,出台《鄂尔多斯市数据安全管理办法》,配套制定数据采集、分级分类、共享安全、数据合规等领域实施细则,助力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流动,发掘数据应用价值。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能源局   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   建立相关标准体系   梳理有关国标、团标情况,通过标准互认等方式搭建标准体系,围绕商用车、矿用车功能测试与应用规范开展不少于3项标准的研制,提升地方特色测试能力。   依托测试示范实践经验,开展不少于3项标准研制,结合自身建设发展需求更新完善标准体系。   围绕自动驾驶商用车、矿用车测试示范与产品准入,积极参与相关国家标准的研究和制定,积极推动我市标准的转化,提升行业话语权。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   打造国家级“车、路、云”示范城市   积极对接项目主管部门,按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要求开展“车、路、云”各领域建设。   依据建设情况和试点示范项目要求推动各类项目落地,准备申请材料,推进申请流程。   依托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提升城市影响力,引导更大范围企业参与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推动“车路云一体化”方案落地实践,促进我市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旗区人民政府   (二)示范应用提升行动,拓展丰富应用领域   1   干线物流示范,打造自动驾驶卡车商业应用全球标杆城市   开展自动驾驶物流测试,打造5条以上物流货运示范线路,部署自动驾驶物流货运车辆50辆,实现编队行驶减员化商业试点应用落地。   商业化试点应用成熟,推广编队行驶减员化项目扩大应用,打造8条以上物流货运示范线路,部署自动驾驶物流货运车辆250辆。   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重卡比例超50%,打造10条物流货运示范线路,部署自动驾驶物流货运车辆1000辆,逐步实现无人自动驾驶商业化运营落地。   各旗区人民政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   智慧矿山示范,构建全国领先“车路云一体化”矿用车应用模式   推动17座露天煤矿应用无人驾驶技术,实现150辆无人驾驶矿用车常态化运行,实现无人驾驶矿用车工作区域内5G网络全覆盖。   应用无人驾驶技术的露天煤矿达到20座,总体实现200辆无人驾驶矿用车常态化运行,实现特定区域的无人化运行,稳步提升自动驾驶矿用车与有人驾驶车辆混行能力,推动无人驾驶矿用车与矿区环境相互适应,提升运行效率。   应用无人驾驶技术的露天煤矿达到30座以上,实现300辆无人驾驶矿用车常态化运行,进一步提高无人驾驶矿用车运行速度与效率,探索自动驾驶与无人挖掘设备的协同应用,助力矿区实现坑下无人化作业,构建全国领先“车路云一体化”矿用车应用模式。   各旗区人民政府   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3   城市客运示范,建设具有我市特色城市智慧出行示范区   打造2条智慧公交示范线路,部署自动驾驶出租车超10台。   打造5条智慧公交示范线路,实现C-V2X车载终端安装与全线路口信号灯和交通标识联网,部署自动驾驶出租车超30台,其中部分车辆可开展无人化测试示范活动。   打造10条“车路云一体化”的智慧公交示范线路,部署自动驾驶出租车超50台,其中部分车辆可开展“车内全无人”的商业化试点活动,同步部署对应充换电设备。   各旗区人民政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   低速无人车示范,形成多场景、规模化商业应用服务模式   实现车辆编码管理,开展无人售卖、无人配送、无人清扫、无人巡逻等服务应用,部署低速功能型无人车20辆。   探索低速功能型无人车与我市商超、餐饮等企业协同,实现更快捷便利的城市巡逻、末端配送、无人售卖等服务,部署低速功能型无人车100辆。   扩展低速功能型无人车的行驶区域,突破解决无人配送进社区等最后50米问题,实现低速功能型无人车与其它车辆、路侧、云端的数据交互,探索商业模式闭环,部署低速功能型无人车200辆。   各旗区人民政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三)基础设施建设行动,促进“车路云一体化”融合发展   1   路侧基础设施改造   在康巴什区选取重点区域建设智能网联交通示范区项目,通过智能网联标准路口改造建设,支撑自动驾驶出租车、无人接驳车,以及无人清扫、无人售卖等城市场景先行示范;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康巴什区测试示范区至鄂尔多斯伊金霍洛国际机场、鄂尔多斯站的“车路云一体化”示范专线;选取1至2条具备条件的高速、城市道路增设协同全息感知路侧设备,打造智能网联商用车示范线路,支撑高级别自动驾驶货运、露天煤矿无人驾驶矿卡短途物流运输。   逐步扩大预警/提醒、“车路云一体化”的辅助驾驶(C-ADAS)类场景覆盖规模,鼓励康巴什区全域智能网联标准路口改造建设,实现5G网络与北斗高精度定位服务的区域覆盖,推广普及优势城市示范场景;建设1至2条“车路云一体化”智慧高速示范路段,打造内蒙古首条满足“车路云一体化”高级别自动驾驶条件的高速道路场景,探索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的自动驾驶应用;进一步增加自动驾驶货运、无人驾驶矿卡短途物流运输智能化道路改造里程,逐步实现物流智能化点对点运输里程商业闭环。鼓励我市其它旗区重点区域有序推进智能网联标准路口建设,进一步提升预警/提醒、C-ADAS类场景覆盖程度,打造智能网联汽车出行、生活新业态,支撑自动驾驶货运形成规模效应;在鄂托克旗、伊金霍洛旗、达拉特旗选取路侧基础设施应用较好的区域开展覆盖“车路云一体化”自动驾驶(CAD)类场景应用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全国首个“车、路、云”于一体的自动驾驶商用车示范项目。   在康巴什区、东胜区选取路侧基础设施应用较好的区域开展覆盖CAD类场景应用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准格尔旗实现全国首个集“矿、车、路、云”于一体的智慧矿山示范基地成熟应用。   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   建设“全市一朵云”   在康巴什区等试点区域和商用车示范线路开展边缘云及区域云建设,支撑自动驾驶出租车、无人接驳车、无人售卖车、无人清扫车、警用巡逻车和物流车等示范车辆及路侧设备接入云平台。   完善市级云控基础平台建设,争取全部测试示范车辆及路侧设备接入云平台,丰富云控平台应用,同步打通市级交通指挥中心、煤炭集输等重点领域业务应用接口,有效提升全市交通安全与效率,助力智慧矿山建设。   升级市级云控基础平台服务范围和应用领域,具备支撑城市十万量级车端及全部路侧设备接入云平台的能力,向智能网联汽车及产业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标准化共性基础服务,实现智能网联汽车与智慧城市协同发展。   各旗区人民政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四)测试环境打造行动,构建技术验证平台   1   建设矿用车专用测试场   结合国内外矿用车封闭测试场建设规范和测试需求,研制出台我市废旧矿山改造场地建设、测试场景搭建、测试管理、测试牌照发放等系统化标准规范。   优选符合条件的废弃矿山进行封闭场地建设,研制测试服务商业运行机制,吸引一定数量测试车辆进场测试。   形成矿用车专用测试场和技术优势,积极参与矿山领域国标、行标、团标等标准研制,贡献我市“矿山测试”丰富经验。   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市能源局,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   2   搭建矿用车特色检验检测服务平台   引进市内外整车零部件实验室、检测认证机构,建立矿用车检验检测工作机制。   争取申请国家级矿用车相关检验检测资质,为行业客户开展矿用车产品及材料的研发验证和检测认证。   聚集有关机构、科研院所优势资源,开展技术合作,为矿用车产业提供标准、技术规范制定等服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   构建“车路云一体化”仿真测试场景库   研判前向碰撞预警、异常车辆提醒、道路危险状况提示、限速预警等“车路云一体化”提醒预警场景库的建设要求、搭建流程、格式标准以及评价体系,支撑自动驾驶功能的研发和测试。   研判协同自适应巡航控制、协同自动紧急制动、协同自动紧急转向、高速车道级动态控制、高速编队行驶等“车路云一体化”辅助驾驶、自动驾驶场景库的建设要求、搭建流程、格式标准以及评价体系,支撑高级别自动驾驶功能的研发和测试。   响应国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更新政策、准入与上路通行试点等要求,进一步优化丰富测试场景,强化整车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以及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测试技术研究,打造我市特色场景,形成具有我市特色的“车路云一体化”仿真测试场景库。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   建设城市级“车路云一体化”工程试验平台   以康巴什区为试点,推进“车、路、云”等新要素建设完善,允许自动驾驶出租车、无人接驳车、无人售卖车、无人清扫车、警用巡逻车和物流车等开展示范应用、商业化运营,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商业模式。   创新建立“车路云一体化”数据安全管理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打通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落地“卡脖子”关键环节,加快推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市场化应用,引领行业发展。   鼓励探索“车路云一体化”数据增值服务,推动其与交通、能源、煤化工、农业、文旅等产业的数字化协同发展,释放“车路云一体化”数据应用红利,支撑我市“一体两翼”经济发展布局。   各旗区人民政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五)商业模式创新行动,探索可持续发展路径   1   加强城市交通精细化管理   研判我市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交通运行现况及综合治理重点方向及路段,建立“车路云一体化”系统赋能智慧交通提升重点工程清单,如信控优化、绿波通行、信息安全预警、交通秩序管控等。   创新建立“车路云一体化”云控应用平台与交通指挥中心、公安部门等数据信息传输机制和格式标准,推动“车路云一体化”数据跨部门共享应用。   进一步挖掘“车路云一体化”系统对提升道路交通运行安全、效率的作用,同时探索“车路云一体化”系统对交通规划、设计、建设等部门的支撑赋能作用,助力城市交通发展。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   拓展智慧园区商业模式   选取产业园区、机场陆港、公园景区等场景规划服务,吸引相关企业进驻。   支持在产业园区开展无人接驳、无人巡逻、运输等多场景应用,支持在物流园区开展无人驾驶物流车的大范围应用及多场景联动,支持在公园景区开展景点间接驳、无人售卖等服务,部署智慧园区不少于2处。   支持各场景逐步完善商业运行模式,累计部署智慧园区不少于5处,其中产业园区及物流园区应用不少于2处,公园景区应用不少于2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六)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构建产业生态集群   1   发挥整车厂“链主”作用   分层次开展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工作,建立定量定性相结合的遴选标准体系,形成链主企业示范库、培育库、候选库,初步建立具有一定韧性、稳定性和竞争力的智能网联商用车产业链。   通过链主企业引进配套产业和企业,不断提升就地配套率。   链主企业牵头推进布局一批共性技术研发、测试、中试和应用功能型平台,尽快实现产业特定领域核心技术的突破,新能源智能网联商用车及配套产业规模持续提升。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   引进培育产业链关键环节   建设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服务平台,构建产业公共服务体系,针对企业共性需求,集中力量建设共性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支撑平台等。   为各类企业提供满足需要的产业发展空间和各类产业发展要素,发挥示范项目推广及整车企业带动作用,围绕重点领域引进培育5家以上科技型企业。   实现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扩展,实现累计不少于10家“车、路、云、网、图”科技型关键零部件企业在我市落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旗区人民政府   3   构建智能网联商用车及矿用车产业生态   积极对接各类外部资源,打破信息壁垒,建立产业发展沟通协调机制,提升产业要素活跃度。   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联合科研机构、相关企业及重点高校,建立以商用车及矿山特种车辆为发展核心特色的区域产业生态联盟。   常态化举办相关学术论坛、赛事和会展活动,打造我市智能网联品牌,吸引产业集聚与企业落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   助力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实现城区主干道路智能网联汽车充换电、加氢功能覆盖率达50%,完成具备充换电、加氢功能的物流干线1条。   实现城区主干道路智能网联汽车充换电、加氢功能覆盖率达100%,完成具备充换电、加氢功能的物流干线5条以上。   城区及物流干线充换电、加氢功能实现全覆盖。   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   打造产业园区及孵化平台   成立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孵化中心,助力各园区落地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形成相关集群。   联合国内具备相关优势的科研机构、高校,设立至少1个科创飞地,开展相关科技成果转化。   完成3个以上新能源智能网联商用车及矿山特种车辆相关孵化项目,进一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   市科学技术局、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2   鄂尔多斯市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示范   应用和产业发展拟开展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   类型   旗区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1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落地   康巴什区   部署自动驾驶智慧公交接驳线路5条,实现城市支线交通无人接驳。   2   部署示范区至鄂尔多斯站、伊金霍洛机场的自动驾驶接驳路线。   3   部署自动驾驶出租车50台,实现点到点自动驾驶出行服务。   4   部署无人售卖车40台,提供响应式的无人售卖服务与巡游式无人售卖服务。   5   部署无人配送车20台,提供快捷、高效的末端物流服务。   6   部署无人清扫车12台,开展常态化清扫服务,提高清扫效率,提升城市面貌。   7   东胜区   部署自动驾驶智慧公交接驳线路2条,实现城市支线交通无人接驳。   8   部署无人售卖车20台,提供响应式的无人售卖服务与巡游式无人售卖服务。   9   部署无人配送车20台,提供快捷、高效的末端物流服务。   10   部署无人清扫车12台,开展常态化清扫服务,提高清扫效率,提升城市面貌。   11   部署无人驾驶矿用车80台,支撑矿区实现智能化、无人化,保障煤炭安全高效生产。   12   部署区域短途无人驾驶/编队行驶物流车辆50台,打造具有我市特色的大宗货物短途运输场景。   13   部署园区内无人驾驶/编队行驶短途物流车辆50台,助力打造数字化智慧陆港,提升园区综合物流效率。   14   达拉特旗   部署无人清扫车12台,开展常态化清扫服务,提高清扫效率,提升城市面貌。   15   部署无人驾驶矿用车20台,支撑矿区实现智能化、无人化,保障煤炭安全高效生产。   16   部署区域短途无人驾驶/编队行驶物流车辆100台,打造具有我市特色的大宗货物短途运输场景。   17   部署园区内无人驾驶/编队行驶短途物流车辆50台,提升园区综合物流效率。   18   准格尔旗   部署自动驾驶智慧公交接驳线路1条,实现城市支线交通无人接驳。   19   部署无人售卖车20台,提供响应式的无人售卖服务与巡游式无人售卖服务。   20   部署无人配送车20台,提供快捷、高效的末端物流服务。   21   部署无人清扫车12台,开展常态化清扫服务,提高清扫效率,提升城市面貌。   22   部署无人驾驶矿用车100台,支撑矿区实现智能化、无人化,保障煤炭安全高效生产。   23   部署区域短途无人驾驶/编队行驶物流车辆100台,打造具有我市特色的大宗货物短途运输场景。   24   部署园区内无人驾驶/编队行驶短途物流车辆50台,提升园区综合物流效率。   25   伊金霍洛旗   部署无人驾驶矿用车50台,支撑矿区实现智能化、无人化,保障煤炭安全高效生产。   26   部署区域短途无人驾驶/编队行驶短途物流车辆100台,打造具有我市特色的大宗货物短途运输场景。   27   部署园区内无人驾驶/编队行驶短途物流车辆50台,提升园区综合物流效率。   28   杭锦旗   部署旅游观光智慧公交路线1条,提升文旅消费层级,支撑休闲露营、网红打卡旅游线路打造,促进文旅产业加速回暖,提升旅游综合收入与接待人数。   29   部署无人清扫车12台,开展常态化清扫服务,提高清扫效率,提升城市面貌。   30   部署区域短途无人驾驶/编队行驶物流车辆50台,打造具有我市特色的大宗货物短途运输场景。   31   鄂托克旗   部署无人驾驶矿用车50台,支撑矿区实现智能化、无人化,保障煤炭安全高效生产。   32   部署区域短途无人驾驶/编队行驶物流车辆200台,打造具有我市特色的大宗货物短途运输场景。   33   部署园区内无人驾驶/编队行驶短途物流车辆100台,提升园区综合物流效率。   34   鄂托克前旗   部署区域短途无人驾驶/编队行驶运输车辆50台,打造具有我市特色的大宗货物短途运输场景。   35   乌审旗   部署旅游观光智慧公交路线1条,支撑创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促进文旅产业加速回暖,提升旅游综合收入与接待人数。   36   部署区域短途无人驾驶/编队行驶物流车辆50台,打造具有我市特色的大宗货物短途运输场景。   37   基础设施建设   康巴什区   以康巴什区城市中心区域为重点,打造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以文化东路、鄂尔多斯大街、文化西路、湖滨路围合路段约6公里为重点,加快部署融合感知、5G基站型路侧单元、边缘计算等先导性基础设施,建设北斗高精度融合定位网络和规模化的5G切片专网,建设高可靠、低时延的公专融合车联网通信网络,支持车路协同自动驾驶,探索“车路云一体化”的自动驾驶(CAD)阶段类场景应用,打造康巴什区测试示范区至鄂尔多斯机场、鄂尔多斯站的“车路云一体化”示范专线;加快全域主要路口实现预警/提醒、“车路云一体化”的辅助驾驶(C-ADAS)类场景全覆盖;打造市级智能网联云控平台,并配套新能源充换电站、加氢站建设。   38   东胜区/准格尔旗   选取在公交路线及功能性无人车运行范围内的重要路口,开展新一代V2X信号机、市政多功能杆、路侧感知、边缘计算、高精度定位等基础设施改造,接入市级云控基础平台,打造覆盖多数测试示范场景的智能网联道路,实现支撑预警/提醒、“车路云一体化”的辅助驾驶(C-ADAS)类场景的路侧基础设施覆盖,选取不少于5公里重要路口、路段,探索“车路云一体化”的自动驾驶(CAD)阶段类场景应用,打造1-2条智能网联商用车的“车路云一体化”示范线路,接入统一的智能网联云控平台,并配套新能源充换电站、加氢站建设。   39   达拉特旗/伊金霍洛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乌审旗   高频物流线路的重要匝道、路口加快建设新一代V2X信号机、市政多功能杆、路侧感知、边缘计算、高精度定位等基础设施,实现支撑预警/提醒、“车路云一体化”的辅助驾驶(C-ADAS)类场景应用,接入统一的智能网联云控平台,并配套新能源充换电站、加氢站建设。   40   推动产业落地   康巴什区   依托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基础,加速引进新能源汽车品牌25家以上,吸引数据、算法、算力、芯片、软件、通信等零部件企业研发中心落户。   围绕测试示范区建设,举办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会议、赛事,吸引高端人才、先进技术,提升康巴什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1   东胜区   推动新能源汽车企业落地。依托新能源整车企业及新能源产业布局,积极引进锂电池、氢燃料电池、智能网联核心零部件等配套零部件企业落地。   42   准格尔旗   依托准格尔经济开发区能源化工和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基础,加速周边园区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协同融合,推进新能源装备产业发展,加快新能源重卡、电池、储能、智能网联核心零部件等上下游产业链建设,实现无人驾驶新能源矿用车整车量产。提升露天煤矿无人驾驶矿用车应用规模,开展无人驾驶新能源矿用车探索应用。   43   伊金霍洛旗   做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推动已有整车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依托整车“链主效应”积极引进燃料电池系统、商用车零部件、系统集成、智能网联核心零部件等配套产业,培育形成新能源重卡产业集群。依托短途物流车辆应用,吸引运营中心落地。   44   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达拉特旗/杭锦旗/乌审旗   紧抓新能源产业发展机遇,发挥我市“绿电”“绿氢”“绿色天然气”资源及产业优势,探索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在能源产、供、储、销领域需求,吸引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储能、燃料电池等配套产业链在园区落地。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和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政策解读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激发文旅消费潜...

      鄂府办发〔2024〕3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2024-05-10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激发文旅消费潜力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4〕3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关于激发文旅消费潜力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9日   鄂尔多斯市关于激发文旅消费潜力   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推动文旅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36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党办发〔2023〕26号)精神,深化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建设,释放文旅消费潜力,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推动全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客源市场开拓   鼓励支持文旅企业在鄂尔多斯市注册旅行社。对在我市注册的旅行社、研学机构、自驾车俱乐部等旅游企业和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开拓旅游市场,扩大游客量的,可享受以下奖励措施。   (一)招徕游客   招徕市外(国内)游客在我市过夜累计500人(含)以上的,按照住宿1晚、2晚、3晚及以上分别给予每人每晚30元、每人每晚50元、每人每晚70元奖励;招徕境外游客(含港、澳、台)来我市旅游,按照每人每晚100元奖励;年内累计组织游客达到2000人(含)以上、5000人(含)以上、10000人(含)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30万元、70万元奖励。   (二)开展旅游包机和旅游专列业务   1.国内旅游包机。组织国内游客到鄂尔多斯每班(架)次达到60人(含)以上奖励3万元、80人(含)以上奖励5万元、100人(含)以上奖励7万元。   2.国际旅游包机。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入鄂尔多斯,单程飞行时间在4小时(含)以内,且每班(架)次达到100人(含)以上,补贴10万元;单程飞行时间在4小时以上,且每班次达到100人(含)以上,补贴20万元;按照对应原则,达到200人(含)以上、300人(含)以上的分别按照2个班(架)次、3个班(架)次补贴。对旅行社组织全年入境游客累计达到10000人(含)以上、20000人(含)以上,再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3.旅游专列。一次性组织游客500人(含)以上乘专列入鄂尔多斯,每列补贴10万元。   (三)拓展研学旅行和旅居养老市场   组织市外学生或老年人在我市开展研学旅游、旅居养老的旅行社和候鸟式栖息养老机构,全年组织人数在500人(含)以上,每次在我市停留时间5天(含)以上,按照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补贴。   鼓励支持市外行政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在我市建设休假疗养基地或开展商务、会展等活动,全年组织人数在500人(含)以上的,参照上述标准奖励组织方。以上奖励措施不予重复奖励。   二、释放文娱旅游消费潜力   (一)支持文娱旅游消费。鼓励支持政企联动配合、线上线下融合,组织开展系列文旅促消费活动,形成多层次文旅消费格局。持续打造“暖城七点半”夜间文旅消费品牌,鼓励市场主体延长营业时间,增加夜间特色消费项目,对于开展以“夜游、夜食、夜演、夜宿、夜集、夜读、夜健”等为主题的夜间文旅消费活动,根据活动效果,按照不超过活动成本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继续发行鄂尔多斯旅游一卡通年卡。以财政每张卡补贴100元,游客自付100元的方式,通过“云游鄂尔多斯”平台分批次面向全国游客发售,发售过程中及时评估一卡通使用效果,适时调整发放数量和发放规模。   (三)发放鄂尔多斯旅游消费券。本年度财政安排1000万元,主要用于“暖城消消乐”文旅惠民消费和激发自驾旅游、航空旅游等促消费活动,及时评估消费券发放效果,适时调整发放数量。   三、扶持文旅企业创新发展   (一)支持旅游品牌创建提升。支持“旅游四地”等品牌创建,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景区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4A级景区、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国家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创建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自治区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自治区康养旅游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评定为5C级、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5A级、4A级旅行社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在旅游品牌创评过程中,由市财政支持补助的资金计入奖励。国家和自治区给予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国家和自治区奖励标准低于我市的予以填平补齐。对新评为其它有利于促进全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国家级、自治区旅游相关品牌,参照以上奖励标准,给予一定奖励。   (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支持文旅企业“升规入统”,对新“升规入统”且正常经营并履行填报义务、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的文旅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已纳规文旅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支持文旅行业队伍建设。支持文旅企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培育引进,对在鄂尔多斯市注册且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获评特级导游员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考取高级导游员的奖励1万元,考取中级导游员的奖励0.5万元。对经市级文旅部门组织推荐参加比赛且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获国家级赛事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自治区级赛事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持续提升文旅行业自媒体宣传推广水平,鼓励文旅企业与专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自媒体培训,并根据培训规模和效果,按照培训实际投入的60%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支持丰富文旅业态   (一)支持“文旅+”融合发展。培育文旅新质生产力,支持和鼓励提升文旅产品供给水平,对在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文旅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乡村旅游集聚区等开发建设“文旅+”、沉浸式演艺、民宿等新产品新业态项目,以及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实施智慧化建设、信息化改造等项目,对申请年度新增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并建成运营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累计完成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并建成运营的,可按上述标准奖励或者实行“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资金支持。   (二)支持发展演艺市场。鼓励市场主体承接或引进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对单场售票5000人(含)以上的,按照售票收入的20%奖励;单场售票1万人(含)以上的,按照售票收入的25%奖励;单场售票2万人(含)以上的,按照售票收入的30%奖励,以上场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奖励1次。支持文旅企业通过景区门票与演出票联动销售等方式,与演艺市场主体合作,推出专属优惠活动,吸引客流,累计引进游客超过1000人,按照人均100元补贴。   (三)支持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开发。建立“暖城有礼”培育清单,本年度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鼓励支持市内文化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单位按照培育清单,开发并落地生产“暖城有礼”系列产品,根据其研发投入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本政策措施执行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符合本政策措施的事项,同时符合上级和我市其它扶持政策规定,在同一年度内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关于激发文旅消费潜力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推动盐碱地...

      鄂府办发〔2024〕3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

    2024-05-06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推动盐碱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4〕3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推动盐碱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日   鄂尔多斯市推动盐碱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盐碱地综合利用的意见》(中办发〔2023〕4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盐碱地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24〕3号)精神,推动全市盐碱地综合利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盐碱地综合利用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因地制宜、绿色发展、科技引领、试点先行、市场参与,全面促进盐碱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盐碱耕地改造提升,有效遏制耕地盐碱化趋势,合理开发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稳步拓展农业生产空间,持续推动盐碱地综合利用。   坚持规划先行,合理确定目标任务和时序进度,分类高效利用盐碱地,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渔则渔、宜林则林、宜湿则湿、宜荒则荒,科学发展盐碱地特色农业;坚持以水定地,优化配置水土资源,推动盐碱地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坚持治水、改土、改种协同推进,努力在关键核心技术和重要创新领域取得突破;坚持园区化思维,支持典型区域开展试点示范,打造盐碱地特色农畜产品优势区和产业集聚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导经营主体、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参与盐碱地综合利用。   到2025年,盐碱地综合利用取得阶段性成效,改造提升盐碱耕地10万亩,耕地盐碱化监测体系持续完善,盐碱地综合利用创新体系初步建立。到2035年,盐碱地综合利用取得全方位成效,改造提升盐碱耕地236万亩,现有耕地盐碱化趋势有效遏制,盐碱地综合利用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   二、发展布局   全市盐碱地综合利用充分考虑区域水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按照不同区域盐碱类型、盐碱程度、基础配套等确定发展布局,梯次推进耕地后备资源开发。   (一)沿黄灌区培肥增产区。以达拉特旗、杭锦旗轻度盐碱耕地为主,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一体规划、一体推进,加强土壤培肥,推进玉米高产高效种植,提高作物单产,打造高效培肥增产示范区。   (二)沿黄灌区提升改造区。以达拉特旗、杭锦旗中度盐碱耕地为主,综合运用工程、农艺、化学、生物等措施提升改造,推进旱碱麦、向日葵、大豆、高粱等耐盐碱粮油作物高效种植,打造沿黄灌区盐碱地综合利用示范区。   (三)沿黄灌区特色产业发展区。以达拉特旗、杭锦旗重度盐碱耕地为主,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盐碱地特色产业,重点发展饲草产业、设施农业、稻渔综合体等,打造盐碱地特色产业集聚区。   (四)井灌区盐碱耕地综合利用区。围绕井灌区轻、中度盐碱耕地,坚持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综合提升改造相结合,重点推广滴灌水肥一体化技术,配套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和自动化控制设施,优化水土资源配置,发展玉米、向日葵、优质饲草等产业,推动耕地利用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   (五)盐碱荒地开发利用区。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在适宜开垦为耕地的盐碱荒地区域,实施土壤培肥改良工程,构建优质耕层,用于粮食和经济作物种植;在不适宜开发为耕地的盐碱荒地区域,引导盐碱地造林种草提升生态功能。   图1 鄂尔多斯市盐碱耕地分布图   图2 鄂尔多斯市盐碱荒地分布图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盐碱地综合利用基础保障   1.构建盐碱地资源数据库。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盐碱地普查和相关历史经验数据等数据成果,深入分析研究,2024年底前,全面摸清全市盐碱地资源底数,掌握盐碱地资源数量、分布、生态条件、土壤性状、盐碱化程度、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和承包经营等情况,建立全市盐碱地资源数据库,为盐碱地综合利用提供基础支撑。[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2.编制盐碱地综合利用规划。根据全市盐碱地类型和分布特点,以水资源和环境承载力为刚性约束,以现有盐碱耕地改造提升为重点,统筹推进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合理安排盐碱地综合利用目标任务、开发布局、技术路径,发展盐碱地特色农业,分区域、分阶段实施盐碱地综合利用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3.完善盐碱地监测管护体系。全面推进盐碱地综合利用项目信息统一上图入库,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集成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监测、水盐动态监测等信息,绘制盐碱地综合利用“一张图”。加快建立盐碱地监测体系,完善土壤盐碱化、水盐动态变化等监测网络,2024年,新建盐碱耕地长期定位监测点18个。建立土壤盐碱化评估、预警、通报机制,按照谁承包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要求,分区域分类型逐步将盐碱耕地纳入管护范围。[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   4.加强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开展盐碱耕地和盐碱荒地资源综合利用,要充分论证评估生态环境影响,应当避让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重要湿地、重点沙区等区域,深入分析全市水资源利用特点,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防止产生生态环境问题。协同推进盐碱地综合利用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在盐碱耕地治理中禁止使用具有污染性的化学改良剂和重金属超标的有机肥料,控制化肥农药等投入品过量使用,防止造成土壤和水环境污染。[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利局]   (二)持续推进盐碱耕地改造防治   5.实施盐碱耕地改造提升工程。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在盐碱轻、中度区域,依托高标准农田建设,配套完善排灌水、高效节水灌溉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综合运用工程、农艺、化学、生物等措施,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改造提升,全面提升耕地综合产能。重点推广盐碱地分级利用节水控盐的“鄂尔多斯模式”,突出节水灌溉、生物强化、阻盐培肥、保护性耕作、耐盐碱作物种植等技术措施。到2025年,开展盐碱耕地提升改造与综合利用10万亩。[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   6.开展耕地盐碱化综合防治工程。在易盐碱化耕地区域,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护,有效解决排灌系统不配套、大水漫灌、排水受阻等问题。在井灌区推广滴灌水肥一体化技术,在黄灌区推广井黄双灌高效节水灌溉技术,逐步控制地下水位和耕层盐分。优化施肥、耕作等农技措施,因地制宜实施秸秆还田、施用有机肥与深翻整地为主的综合技术措施,构建健康肥沃耕作层,提高保水保肥能力和农作物抗逆能力,有效遏制耕地盐碱化。[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水利局]   (三)稳步推进盐碱荒地开发利用   7.开发利用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耕地后备资源类型和分布,综合考虑生态、气候、土壤、区位等因素,集成耐逆品种、水热资源高效利用技术、土壤障碍消减技术以及植物—土壤—微生物互作培肥技术,构建合理利用技术模式,按照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原则,梯次推进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优先开发具有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条件的轻度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根据技术发展水平,逐步向中、重度盐碱地拓展。[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利局]   8.推进林地草地湿地荒漠盐碱地治理。结合推进“三北”六期工程,以黄河“几字弯”攻坚战标志性项目、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等项目为重点,推进林地草地湿地荒漠盐碱地系统治理和开发利用。(责任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加快盐碱地特色产业发展   9.分类施策利用盐碱地。牢固树立大食物观,坚持粮经饲统筹、种养加结合,努力向盐碱地资源要食物。轻中度盐碱地根据光热水土资源匹配情况,用于生产粮食、经济作物和饲草,规划玉米、向日葵、大豆、高粱、苜蓿等耐盐碱性作物优势产区,着力提高单产水平,同时注重改良土壤,不断提高耕地质量。重度盐碱地依据资源条件种植适生特色植物、饲料作物、经济林和发展水产品,注重发挥生态效益,促进降低土壤盐度,兼顾经济效益。不宜耕盐碱地适度发展设施种养殖,探索开展盐碱地池塘养殖和渔农综合利用,鼓励利用盐碱地造林种草,促进生态修复。[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10.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坚持规模化、标准化、绿色化方向,高质量打造粮油、瓜果蔬、林草渔等盐碱地特色产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利用盐碱草地资源建设高产稳产人工饲草料示范基地,发展设施畜牧业。积极发展盐碱地特色农畜产品深加工、仓储物流、品牌营销,打造全产业链条。推动盐碱地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探索运用“草光互补”等方式推进光伏建设和盐碱地治理。[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能源局]   11.引进培育龙头企业。在达拉特旗、杭锦旗等盐碱地集中地区,培育引进资金实力强、联农带农机制完善、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优质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在盐碱地改造提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耐盐碱良种研发推广、盐碱地特色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推动盐碱地开发改良、产销加工、农食文旅等业态融合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盐碱地特色农牧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更好发挥盐碱地综合利用主体作用。[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加强盐碱地综合利用科技攻关   12.打造盐碱地综合利用科创示范基地。统筹科创资源,支持建设国家盐碱地综合利用技术创新中心鄂尔多斯试验站、内蒙古自治区盐碱地综合利用技术研究院鄂尔多斯分院和鄂尔多斯盐碱地农牧业综合利用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打造一流盐碱地农牧业综合利用科创示范区。联合企业开展产政学研合作,围绕耐盐碱优势作物繁育、土壤质量和产能提升、生态化利用、节水控盐增效等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前沿引领性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培育盐碱地改良、节水灌溉、生态保护修复、保护性耕作等方面优势科研力量。2024年,打造盐碱地综合利用科创平台1个、引进区外科研团队3个以上。[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科学技术局]   13.强化耐盐碱品种培育和鉴选。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利用耐盐碱作物智能育种加速器,开展适宜当地种植的耐盐碱作物品种培育和鉴选,重点攻关玉米、向日葵等粮油作物,统筹考虑糜子、谷子等地区性农作物和饲草品种。收集鉴定耐盐碱作物种质资源,建立耐盐碱作物种质资源库,持续开展耐盐碱作物育种联合攻关。在达拉特旗、杭锦旗、准格尔旗、乌审旗等农作物种植集中区重点建立农作物示范田,在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等牧草主要分布区重点建设饲草示范田,示范推介优良耐盐碱作物品种。积极发掘和培育耐盐碱林草新品种,大幅提高盐碱地林草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2024年,力争培育耐盐碱新品种1至2个。[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14.强化盐碱地综合利用科技项目支持。加强耕地质量提升与盐碱地综合利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育种”和“治地”等关键环节为重点,部署一批科技项目,分类分品种全面开展盐碱地改良、节水灌溉、生态保护与修复、保护性耕作、智能农业机械等技术攻关,支持各项科技平台稳步运行。[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   15.加大推广示范力度。依托盐碱地综合利用科创示范基地,总结评价盐碱地综合利用相关技术成熟度,对较为成熟的耐盐碱品种、种养技术及设施装备加大推广力度,为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提供技术支撑。充分用好引进的科研院所专家团队,指导旗区农技推广机构加强农技骨干人员培训,将盐碱地综合利用纳入农技推广骨干培训计划,提高农技人员盐碱地综合利用技术水平。2024年,推广“盐碱地综合利用”主推技术不少于2项。[责任单位:市农牧局(乡村振兴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盐碱地综合利用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强化考核评价,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围绕主要任务、重点工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细化任务清单,科学制定支持政策和措施,创新工作方法,合力推进盐碱地综合利用。   (二)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农牧部门牵头抓总,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各地配合实施,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农牧民广泛参与的推进机制,统筹推进盐碱地综合利用工作。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和盐碱地改良要素保障要求,研究制定盐碱耕地治理、水资源保障和林地草地湿地荒漠盐碱地综合利用具体措施,分领域落实落细要素保障,分区域、分阶段细化盐碱地综合利用重点任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同上级部门沟通对接,积极争取政策、项目、资金支持。统筹各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盐碱地综合利用,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盐碱地综合利用水利骨干工程、新增耕地等田间工程支持。在盐碱地综合利用重大工程项目中大力推进以工代赈,带动农牧民就业增收。加大盐碱地综合利用招商引资力度,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探索符合实际的融资模式,撬动社会资本投向盐碱地综合利用,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四)加强水资源保障。按照“先易后难、有序开发,以水定产,量水而行”原则,加快推进沿黄灌区骨干水利工程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推进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持续完善干支渠(沟)输水排水体系,健全排灌基础设施,配套完善计量设施,健全完善水资源配置网络体系,推进灌溉用水节约集约利用,不断提升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支撑和保障能力。   附件:全市盐碱耕地改造提升目标   附件   全市盐碱耕地改造提升目标   (单位:万亩)   旗区   到2025年目标   到2035年目标   达拉特旗   6   129.6   伊金霍洛旗   /   2.1   鄂托克旗   /   11.0   乌审旗   /   29.5   杭锦旗   4   49.0   鄂托克前旗   /   14.8   合计   10   236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推动盐碱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物灾害应急预...

      鄂府办发〔2024〕3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

    2024-05-06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4〕3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日   鄂尔多斯市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物灾害应急机制,全面提高应对生物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有害生物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影响,确保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及人民群众健康。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处置办法》、《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农科教发〔2021〕1号)、《林业和草原主要灾害种类及其分级(试行)》、《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8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9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6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23〕2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物灾害,包括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的农业、林业和草原外来入侵物种、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林业和草原重大有害生物。涉及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等法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等法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按照“加强管理、分工负责”的总体原则,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有效处置生物灾害突发事件。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在全市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根据生物灾害的严重性、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所需动用的资源等因素,由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依法依规,统筹兼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要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兼顾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推动建立和完善生物灾害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   3.加强防范,源头控制。遵循“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方针,加强检疫和监测预警工作,提高防控意识,构建生物灾害早期预防的社会基础,从源头控制入手,防止生物灾害危害,把农业、林业和草原重大生物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运用综合手段,实现预防减灾与应急处置有机统一。   4.科学高效,果断处置。各旗区应当建立预警和处置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保证人力、物力、财力储备,构建科学高效管理机制,实现信息、装备、技术、队伍共享,一旦发生生物灾害,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和及时应对,最大限度减少生物灾害造成的危害。   (五)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分级   外来入侵物种突发事件分级:依据农业、林业和草原外来入侵物种发生量、传播速度、造成农林牧渔业生产损失和对社会、生态危害程度等,将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重大(Ⅱ级)突发事件、较大(Ⅲ级)突发事件和一般(Ⅳ级)突发事件四个级别。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   (1)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自治区首发,经自治区专家委员会评估危害特别重大;   (2)分布范围在6个以上旗区,且仍呈高速扩散蔓延趋势,对人畜健康、农牧业生产、林业和草原资源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经济损失超过2亿元以上的;   (3)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级别的。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突发事件:   (1)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鄂尔多斯市首发,经鄂尔多斯市专家委员会评估危害重大;   (2)分布范围在4至5个旗区,且仍呈快速扩散蔓延趋势,对人畜健康、农牧业生产、林业和草原资源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经济损失超过1.5亿元以上的;   (3)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重大(Ⅱ级)级别的。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突发事件:   (1)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跨旗区首发,经鄂尔多斯市专家委员会评估危害较大;   (2)分布范围在3个旗区,且仍呈快速扩散蔓延趋势,对人畜健康、农牧业生产、林业和草原资源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的;   (3)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较大(Ⅲ级)级别的。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突发事件:   (1)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旗区首发,经鄂尔多斯市专家委员会评估危害程度一般;   (2)分布范围在3个以上苏木乡镇,且仍呈快速扩散蔓延趋势,对人畜健康、农牧业生产、林业和草原资源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经济损失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   (3)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一般(Ⅳ级)级别的。   农业生物灾害分级:根据农作物有害生物发生种类、危害程度和发生范围,将农业生物灾害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灾害、重大(II级)灾害、较大(III级)灾害、一般(IV级)灾害四个级别。   1.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I级)灾害:   (1)迁飞性害虫在全市发生面积达200万亩以上或在6个以上旗区发生,发生程度5级以上,已造成30%以上的损失,且有继续扩散蔓延趋势;   (2)玉米叶螨、双斑长跗萤叶甲、土蝗、玉米大斑病、马铃薯晚疫病、向日葵菌核病、向日葵黄萎病等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之一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50%以上,发生程度5级以上,预计作物产量损失超过50%以上;   (3)农田平均鼠密度超过10%(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60万亩以上,或平均鼠密度超过5%(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120万亩以上,发生区域在6个以上旗区发生;   (4)新发生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造成10000亩以上连片农作物减产、绝收或经济损失达500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或在不同旗区区域内同时新发现1例以上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并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事件。   2.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II级)灾害:   (1)迁飞性害虫在全市发生面积达100万亩以上或在4至5个旗区发生,发生程度5级以上,已造成20%以上的损失,且有继续扩散蔓延趋势;   (2)玉米叶螨、双斑长跗萤叶甲、土蝗、玉米大斑病、马铃薯晚疫病、向日葵菌核病、向日葵黄萎病等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之一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30%—50%,发生程度5级以上,预计作物产量损失达30%—50%;   (3)农田平均鼠密度超过10%(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40万亩以上,或平均鼠密度超过5%(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80万亩以上,发生区域在4至5个旗区发生;   (4)新发生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造成5000亩以上连片农作物减产、绝收或经济损失达250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或在不同旗区区域内同时新发现1例以上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并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重大影响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事件。   3.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III级)灾害:   (1)迁飞性害虫在全市发生面积达50万亩以上或在3个旗区发生,发生程度5级以上,已造成20%以上的损失,且有继续扩散蔓延趋势;   (2)玉米叶螨、双斑长跗萤叶甲、土蝗、玉米大斑病、马铃薯晚疫病、向日葵菌核病、向日葵黄萎病等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之一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15%—30%,发生程度5级以上,预计作物产量损失达20%—30%;   (3)农田平均鼠密度超过10%(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30万亩以上,或平均鼠密度超过5%(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60万亩以上,发生区域在3个旗区发生;   (4)新发生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造成3000亩以上连片农作物减产、绝收或经济损失达150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或在不同旗区区域内同时新发现1例以上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并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较大影响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事件。   4.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IV级)灾害:   (1)迁飞性害虫在全市发生面积达30万亩以上或在2个旗区发生,发生程度5级以上,已造成20%以上的损失,且有继续扩散蔓延趋势;   (2)玉米叶螨、双斑长跗萤叶甲、土蝗、玉米大斑病、马铃薯晚疫病、向日葵菌核病、向日葵黄萎病等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之一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10%—15%,发生程度5级以上,预计作物产量损失达10%—20%;   (3)农田平均鼠密度超过10%(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或平均鼠密度超过5%(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40万亩以上,发生区域在2个旗区发生;   (4)新发生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造成2000亩以上连片农作物减产、绝收或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或在不同旗区区域内同时新发现1例以上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并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影响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事件。   林业生物灾害分级:林业生物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灾害、重大(Ⅱ级)灾害、较大(Ⅲ级)灾害、一般(Ⅳ级)灾害四个级别。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灾害:   (1)发生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2)首次发生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特别重大(Ⅰ级)林业生物灾害的。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灾害:   (1)全市已有分布的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增连片发生面积1000亩以上的;   (2)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连片发生中度以上,面积在20万—50万亩之间的;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重大(Ⅱ级)林业生物灾害的。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灾害:   (1)全市已有分布的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非疫区发生面积100亩以上的;   (2)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连片发生中度以上,面积在5万—20万亩之间的;   (3)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连片发生中度以上,面积在20万—50万亩之间;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较大(Ⅲ级)林业生物灾害的。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灾害:   (1)全市已有分布的国家级和自治区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非疫区发生新疫情的;   (2)全市已有分布的国家级危险性有害生物新增连片发生面积1000亩以上的;   (3)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连片发生中度以上,面积在3万—5万亩之间的;   (4)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连片发生中度以上,面积在6万—20万亩之间。   (5)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般(Ⅳ级)林业生物灾害的。   草原生物灾害分级:草原生物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灾害、重大(Ⅱ级)灾害、较大(Ⅲ级)灾害、一般(Ⅳ级)灾害四个级别。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灾害:   (1)草原鼠害集中连片严重危害面积达到650万亩以上的;   (2)草原蝗虫集中连片严重危害面积达到550万亩以上的;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生物灾害的。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灾害:   (1)草原鼠害集中连片严重危害面积达到550万亩以上的;   (2)草原蝗虫集中连片严重危害面积达到450万亩以上的;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重大(Ⅱ级)草原生物灾害的。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灾害:   (1)草原鼠害集中连片严重危害面积达到450万亩以上的;   (2)草原蝗虫集中连片严重危害面积达到300万亩以上的;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较大(Ⅲ级)草原生物灾害的。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灾害:   (1)草原鼠害集中连片严重危害面积达到350万亩以上的;   (2)草原蝗虫集中连片严重危害面积达到200万亩以上的;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般(Ⅳ级)草原生物灾害的。   二、组织指挥体系   鄂尔多斯市生物灾害处置应急指挥体系由市、旗区两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一)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物灾害时,在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下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农牧、林草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气象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交通运输局、鄂尔多斯海关、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单位。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农业生物灾害)或市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办公室主任由市农牧局或市林业和草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信息管理组、现场处置组、物资保障组、生产生活救助组、安全维稳组等工作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事件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二)旗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旗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设立相应的指挥部,明确成员单位和工作职责,组织编制本地区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各有关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发生生物灾害第一时间响应,合力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三)专家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根据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市指挥部组建市生物灾害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承担有害生物鉴定诊断、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分析和相关信息编制;对生物灾情分析研判,提出采取的技术措施及处置建议,并参与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的制定;对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对生物灾害应急反应的终止、影响评估等提出建议;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旗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本级专家委员会,开展生物灾害突发事件调查、分析、预测、研判和评估,提出防控处置对策和建议,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信息收集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住建、海关、交通等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与上级部门单位的对接沟通,收集周边地区主要生物灾害发生情况、口岸截获情况等,结合日常监测信息,及时开展年度总结评估,分析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相关情况反馈本级农牧、林草部门汇总,同时报送上一级部门。   (二)日常监测   1.监测机构及网络   建立完善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全市各级农牧部门以植保植检、水产技术、生态与资源保护等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的农业生物灾害监测网络,对农业生物灾害的发生、迁移、蔓延、扩散等情况全面监测。全市各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每年调查所属范围内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发现病死树、牧草受害和其它异常现象及时详查、取样,并派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对新发现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由市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鉴定,市林草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报请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予以确认和鉴定。   海关、生态环境、住建、邮政、交通等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各自行业领域的生物灾害日常监测,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同级农牧、林草部门。   2.监测和报告内容   生物灾害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名称、发生面积、危害程度、已采取措施;生物灾害对当地生产生活、群众健康和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生物灾害对本地区生态的影响,包括对生态系统生产力、生物多样性以及群落结构等的影响;报告的部门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三)风险评估   全市各级农牧、林草部门根据相关单位收集反馈的信息和日常监测信息,组织专家委员会有关成员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在评价外来入侵物种和重大有害生物发生、扩散的可能性及潜在影响的基础上,确定监测重点对象及防控措施,研判是否达到突发事件分级等级标准,汇总整理相关情况后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每年年底研判和预测分析下一年度生物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预防控制   海关部门充分发挥边境海关的检疫阻截作用,防止外来入侵物种通过口岸入境。海关、农牧、林草部门根据职责,采取口岸检疫、产地检疫、调运检疫等措施,加强对进口和调运的种子、植物、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农牧、林草、海关、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林业和草原外来入侵物种的日常监测,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一经发现立即处置,防止扩大蔓延。   (五)预警预报及信息发布   1.预警   全市各级农牧、林草部门要加强有害生物监管平台建设,接到收集、监测、评估等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以及发展趋势,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生物灾害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生物灾害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生物灾害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生物灾害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信息发布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报送本级指挥部,并通报本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发送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反馈预警信息接收结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后,旗区农牧局上报市农牧局,市农牧局上报自治区农牧厅,由自治区农牧厅报告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经国务院授权后,将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统一向社会和公众发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发生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后,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报告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报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经授权同意后,将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统一向社会和公众发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3.预警行动   有关部门单位及地区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做好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1)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   (3)组织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检查、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通知相邻地区和部门单位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预警调整与解除   根据生物灾害突发事件风险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单位应当调整预警级别和预警行动。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应急响应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全市各级农牧、林草部门适时提出生物灾害预警预报,按程序报请市指挥部研究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一级和二级应急响应,市牵头部门研究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三级和四级应急响应。在发生影响重大、损失巨大的突发事件时,经市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农业生物灾害由市农牧局及时上报自治区农牧厅,由自治区农牧厅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及时上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及时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告。   (一)先期处置   当生物灾害发生时,事发地指挥部在向上一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本地区应急预案,组织专业化防治队伍,采取应急防治措施予以应对。   (二)分级响应   1.一级响应   市一级响应,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或指定有关负责同志负责指挥,必要时报请自治区农牧厅或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指导协助。旗区级响应级别参照自治区、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明确。生物灾害突发事件所在旗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和协调指挥,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农业、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进行隔离、控制、灭除,负责受灾群体和集体的安置、补偿。   (1)应急措施   除实施隔离控制的农业、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区域外,其它地区均应保证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发生区域采取以下措施。   隔离防控:根据危害生物种类和发生生境,由市专家委员会提出建议,市现场处置组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指挥部对生物灾害发生地区边缘一定区域采取相关隔离措施,切断农业、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传播和蔓延渠道。市安全维稳组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指挥部对农业、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寄主或可能携带该有害生物的生物及制品实行严格管控,未经市指挥部批准,一律不得进出隔离防控区。   物资调运:市物资保障组协调有关资源,加强与突发事件发生地指挥部协调,组织调运所需相关物资,保证在预警报告发布36小时内第一批物资到达突发事件发生地。   现场处置:市现场处置组要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指挥部及时开展现场处置,协调有关专业化防控队伍、社会化组织与突发事件发生地配合,共同开展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防控和灭除工作。   全时监控:市信息管理组委派专人对突发事件发生地实施动态监测,并每日向市指挥部报告1次监测信息。   执法检查: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在旗区及毗邻旗区农牧、林草、住建、海关、铁路、邮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执法人员或委托执法人员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生境和发生特点,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专项执法,严防蔓延扩散。   指导督察:市指挥部选派有关方面专家赴突发事件发生地,具体指导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并监督执行。   宣传动员:按有关要求,经上级相关部门按规定授权后,市指挥部授权相关部门单位或机构发布有关信息,增强全社会防范意识。市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市专家委员会编制有关有害生物识别与防除技术宣传材料,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动员社会力量灭除农业、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   (2)结束响应   在采取各种灭除防控方法后的本生长季节内,监测未发现新的生物灾害出现,由市农牧、林草部门形成书面报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结束本次响应。   2.二级响应   市二级响应,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或指定有关负责同志负责指挥。旗区级响应级别参照自治区、市级层面的应急响应级别设置,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参照一级响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应急措施   除实施隔离控制的农业、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区域外,其它地区均应当保证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生物灾害发生区域采取以下措施。   隔离防控:根据危害生物种类和发生生境,由市专家委员会提出建议,市现场处置组负责指导灾害发生地指挥部对生物灾害发生地区边缘一定区域采取相关隔离措施,切断农业、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传播和蔓延渠道。市安全维稳组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指挥部对农业、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寄主或可能携带该有害生物的生物及制品实行严格管控,未经市指挥部批准,一律不得进出隔离防控区。   物资调运:市物资保障组负责协调有关资源,加强与灾害发生地指挥部协调,组织调运所需相关物资,保证在预警报告发布48小时内第一批物资到达突发事件发生地。   现场处置:市现场处置组应当指导灾害发生地指挥部及时开展现场处置,协调有关专业化防控队伍、社会化组织与灾害发生地配合,共同开展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防控和灭除工作。   全时监控:市信息管理组委派专人对灾害发生地实施动态监测,并每日向市指挥部报告1次监测信息。   执法检查:灾害发生地所在旗区及毗邻旗区农牧、林草、住建、海关、铁路、邮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执法人员根据灾害发生生境和发生特点,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专项执法,严防蔓延扩散。   指导督察:市指挥部选派有关方面的专家赴灾害发生地,具体指导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并监督执行。   宣传动员:按有关要求,经上级相关部门按规定授权后,经市指挥部授权相关部门或机构组织发布有关信息,增强全社会防范意识。市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编制有关有害生物识别与防除技术宣传材料,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动员社会力量灭除农业、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   (2)结束响应   在采取各种灭除防控方法后的本生长季节内,监测未发现新灾害出现,由市农牧、林草部门形成书面报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结束本次应急响应。   3.三级响应、四级响应   市级三级响应和市四级响应,经市牵头部门研究决定启动,一般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者任务需要予以指导帮助的较大或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市级层面视情派出工作组。具体处置应对工作由事件发生地旗区负责。必要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专家赴实地协助开展应急处置。旗区级应急响应级别参照自治区、市级层面的应急响应级别设置,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应急措施   除实施隔离控制的农业、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区域外,其他地区均应当保证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入侵区域采取以下措施。   隔离防控:根据危害生物种类和发生生境,由旗区专家委员会提出建议,旗区现场处置组负责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指挥部对生物灾害发生地区边缘一定区域采取相关隔离措施,切断农业、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传播和蔓延渠道。旗区安全维稳组负责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指挥部对农业、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寄主或可能携带该有害生物的生物及制品实行严格管控,未经旗区指挥部批准,一律不得进出隔离防控区。   物资调运:旗区物资保障组负责协调有关资源,加强与突发事件发生地指挥部协调,组织调运所需相关物资,保证在预警报告发布48小时内第一批物资到达突发事件发生地。   现场处置:旗区现场处置组应当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及时开展现场处置,协调有关专业化防控队伍、社会化组织与突发事件发生地配合,共同开展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防控和灭除工作。   全时监控:旗区信息管理组委派专人对突发事件发生地实施动态监测,并每日向旗区指挥部报告1次监测信息。   执法检查: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在旗区及毗邻旗区农牧、林草、住建、海关、铁路、邮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执法人员或委托执法人员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生境和发生特点,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专项执法,严防蔓延扩散。   指导督察:旗区指挥部选派有关方面专家赴灾害发生地,具体指导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并监督执行。   宣传动员:旗区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编制有关有害生物识别与防除技术宣传材料,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动员社会力量灭除农业、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   (2)结束响应   在采取各种灭除防控方法后的本生长季节内,监测未发现新突发事件出现,由旗区农牧、林草部门形成书面报告,按程序报请市牵头部门研究决定结束本次响应。   五、灾情评估   应急终止后,全市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灾害原因,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农牧、林草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23〕29号)要求,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部门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市级财政根据响应级别、影响程度、地方财力等给予旗区适当支持。市级未启动应急响应的,由旗区财政负责相关经费保障。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指挥部确定的应急工作项目,包括物资储备、应急处置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等保障工作。对于其它特殊突发事件,市级财政根据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结合市级可用财力、事件等级、危害程度和地方财力等情况,适当给予事发地旗区经费补助。   (二)人员保障   对全市各级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其外来入侵物种和重大农业、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识别、防治、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技能,以便及时、准确鉴定和快速处置。建立市、旗区重大农业、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应急防治专业队伍,配备必需的应急防治器械。定期对应急防治专业队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强化管理,不断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和应急水平。   (三)物资保障   市、旗区应当及时采购、调拨、发放有关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及时到位。建立市、旗区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制度,采取以市级储备为主、旗区根据情况适当储备的方式储备必要的药械和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当设立在交通便利、具有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四)制度保障   各旗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做好与市级应急预案衔接,并报市农牧、林草部门备案。   (五)技术保障   市、旗区农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外来入侵物种和国内外农业、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发生、防治动态,组织专家对本地区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发生规律及应急防控技术进行深入研究,为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开展对农业、林业和草原重大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控制及应急处置技术等方面的理论及应用研究,加快防灾减灾科研成果的转化,推动包括地理信息系统、定位系统等新技术和新农药(械)、新产品在防灾减灾领域的广泛应用,推动农业、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应急处理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应急演练   全市各级指挥部应当按照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每3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提高防范与处置外来物种入侵突发事件和生物灾害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对由生物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农牧业减产、绝收的,全市各级指挥部应当协调农牧、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制定计划,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弥补灾害损失。农业、林业和草原重大有害生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在全面评估受灾情况、群众承受能力以及现有可利用资源后,制定灾后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生产救灾工作。对发生鼠传疾病的灾区,由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做好灾区的鼠情监测和灭鼠工作。   (二)灾后救助   受损害严重地区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灾后救助机制,由民政部门规范慈善捐赠工作。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   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外来物种入侵:是指对生态系统、栖境、物种带来威胁或危害的非本地物种,经自然或人为的途径从境外传入,影响到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是指对农作物造成重大危害,具有暴发性、流行性和迁飞性的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   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是指在较大的生态区域内能够暴发、迁飞、流行,对农业安全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目前确定为蝗虫、草地螟、玉米螟、黏虫、小菜蛾、马铃薯晚疫病、向日葵菌核病以及农区鼠害。   迁飞性害虫:是指具有远距离迁飞习性的一类害虫,在我市主要有蝗虫、黏虫、草地螟等。   农田平均鼠密度:单位面积或空间内鼠类数量的相对值。本预案害鼠密度以捕获率表示。   检疫性有害生物: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   综合防治:是指将农业、物理、生物、生态、化学等防治技术,根据实际需要单施或有机结合应用的方法,组织防治专业队伍或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委员会组织广大农牧民统一对当地发生的农作物病虫灾害进行控制。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种苗及繁殖材料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森林病原微生物、昆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草原有害生物:是指影响草原、牧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草原害鼠、昆虫、病原微生物、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某些林业有害生物常年维持较高的种群数量,造成严重危害。   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某些林业有害生物在一般年份种群数量较少,偶然出现可促使其大量发生的有利因素,造成严重危害。   发生生境:主要指按林地、耕地、园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区域分类的灾害发生区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它情况。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不按本预案履行职责、义务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鄂尔多斯市农牧局、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五)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鄂尔多斯市生物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   2.鄂尔多斯市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3.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   附件1   鄂尔多斯市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2   鄂尔多斯市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市指挥部工作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协调、解决生物灾害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旗区指挥部的请示和应急需求。落实相关责任,统一指挥和部署全市应急处置工作。   二、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市指挥部的决定事项;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与核实;根据生物灾害进展情况,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变更、终止特别重大、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响应建议;组织协调旗区和有关部门做好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市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由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鄂尔多斯海关、各旗区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及地方党委和政府衔接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有关情况、采取措施等工作情况。   (二)信息管理组。由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鄂尔多斯海关、中国铁路呼和浩特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车务段、各相关旗区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管理、收集、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突发事件发生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准备灾区地理、气象等信息数据,组织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三)现场处置组。由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组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鄂尔多斯海关等部门单位根据外来物种入侵突发事件和生物灾害发生生境组成。   主要职责:协调有关专业化防控队伍、社会化防控力量以及专业志愿者,与突发事件发生地共同开展外来物种入侵突发事件和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和灭除工作。   (四)物资保障组。由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参加;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鄂尔多斯海关等部门单位根据外来物种入侵突发事件和生物灾害发生生境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采购、调拨、发放、回收防控物资、生活和办公用品,保障突发事件处理所需资金及时到位,并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五)安全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各相关旗区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属地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禁止外来入侵物种和农业、林业以及草原有害生物寄主或可能携带该外来入侵物种及制品进出隔离防控区域,保证防控灭除工作顺利进行。   四、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牧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会同市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修订)市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监测及信息报告,及时提出灾害预警建议,组织进行分析和评估,制定防控技术方案;提出应急防控经费和物资使用建议;组织开展技术宣传培训,指导开展防控工作。   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会同市农牧局制定(修订)市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和自然保护地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技术鉴定、诊断灾情、风险评估,组织实施检疫封锁、除害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提出应急经费使用建议;与农牧部门加强在共生外来入侵物种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监测、分析、预警、应急和防控等方面的沟通合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测和检疫农业、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方面中央预算内资金争取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科技计划项目,开展农业外来物种、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技术研究,提供防灾减灾科技支撑。   市公安局:负责生物灾害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灾后救助工作衔接,对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人员给予临时救助。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拨付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所需资金,保证防治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对防治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准备生物灾害发生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应急测绘,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与农牧部门、林草部门在外来入侵物种和重大有害生物监测、分析、预警等方面的沟通合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园林绿化中发生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与农牧、林草部门加强在共生外来入侵物种和重大有害生物监测、分析、预警、应急和防控等方面的沟通合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做好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人员及防控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配合农牧、林草部门做好运输监管工作,防止外来入侵物种进入鄂尔多斯市传播蔓延;负责与农牧、林草部门加强沟通合作,在公路沿线区域做好外来入侵物种的监测、分析、预警、应急和防控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生物灾害发生的医疗卫生救援和涉及生命健康的疫情处置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生物灾害应急资金的审计监督。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配合做好生物灾害应急防控相关知识、技术的宣传普及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物灾害应急物资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   市气象局:负责为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鄂尔多斯市邮政管理局:按照《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督促邮政快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   鄂尔多斯海关:配合农牧、林草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制度,负责进出境植物检疫,严防口岸外来入侵物种传入,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车务段:配合农牧、林草部门做好种子苗木、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落实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相关要求。   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执行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植物检疫证书》,协助检疫机构做好复检工作。   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第一时间组织先期处置,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参与调查、评估。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解读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探测设施规...

      鄂府办发〔2024〕2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2024-04-29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和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4〕2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全市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推进信息资源共享,保障气象数据安全,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下称《气象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2〕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21〕1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府发〔2022〕1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建设气象探测设施   (一)统筹规划建设。科学编制全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全市范围内自建和拟建的气象探测设施要纳入全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鼓励各单位在气象灾害敏感区、易发区设置或加密气象探测设施。气象部门负责统计梳理和定期通报全市社会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布局情况。   (二)及时备案登记。实行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及停用备案登记制度。各单位在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前,要向属地气象部门备案。新建气象探测设施在建成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将站点地理信息、探测项目、业务运行规程和探测设备等基本情况向属地气象部门登记,作为统计备案依据。未投入使用或已经停用的探测设施,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属地气象部门登记,并退出观测网络体系。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按照《气象法》和《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第40号令)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许可审批手续。   (三)落实行业标准。各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气象行业标准规范气象观测活动。投入使用的气象探测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运转良好。气象探测设施建成并投入业务运行后应由符合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计量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气象部门要规范行业气象台站仪器供应、计量检定、维护维修等。   二、建立健全气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一)建立数据汇交共享机制。气象部门规范气象数据的汇交范围、格式、程序等,统筹用好数据资源,推动形成气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单位定期向属地气象部门汇交所获得气象探测资料。气象探测信息共享各方须承担共享信息安全保密责任,保障共享信息安全性,确保信息传输质量和时效,提高共享信息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服务效益。   (二)建立气象探测信息应用和研究机制。充分利用各部门、各行业技术和资源优势,联合开展专业气象研究与学术交流,促进气象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领域数据融合应用,防范化解重点行业和产业气候风险,不断提升全社会应用气象信息趋利避害水平,共同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三、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一)提高认识,压实责任。各单位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深刻认识统筹规划建设气象探测设施和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要求,明确专人负责,摸清气象探测设施底数。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处理和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严格执行全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管理要求,推动社会气象探测信息资源管理和应用,共同构筑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   (三)强化举措,狠抓落实。市气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牧、应急管理、能源、林草、国家安全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由气象部门承担联合工作组日常工作。各单位将已建成的气象探测设施相关情况于每年5月底前向属地气象部门审核备案,并形成长效机制。各单位要联系气象部门定期做好气象探测设施计量检定、巡检校准和维护维修等工作,保证气象探测数据的精准性。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6日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大面...

      鄂府办发〔2024〕2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2024-04-25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4〕2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4日   鄂尔多斯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2023年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和机制,科学、有效、快速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限度减少因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切实维护国家和地区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5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办发〔2005〕第11号)、《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134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大面积停电事件省级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国能综安全〔2016〕490号)、应急管理部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的通知》(应急〔2019〕111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4〕113号)、《内蒙古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府发〔2023〕2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并结合我市电网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鄂尔多斯市电网或城市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   (四)工作原则   鄂尔多斯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各方协同配合的原则。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市、旗区人民政府,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五)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影响范围,参照《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分级原则,我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二、组织体系   (一)市组织指挥机构   市能源局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当发生较大及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市能源局或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支持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能源局成立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下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市能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各旗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旗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工作。建立健全跨区域应急合作和联动机制,一旦发生跨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立即启动。   (三)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四)电力企业   电力企业(包括供电企业、发电企业等)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制定停电应急预案,在市、旗区人民政府组织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电力突发事件的报告、抢险工作。电网调度工作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五)重要电力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制定本单位停电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电源,制定停电事故预防措施,完善重大危险源电力安全保障和防护机制,防范重大危险源因停电引发的次生灾害。   (六)应急专家组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成员由电力、消防、气象、地质、水文等领域专家组成,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以及事态和处置评估。   三、风险和危害程度分析   (一)风险分析   电力外送、水源及煤炭生产决定了我市电力生产和电网结构。全市火电厂主要分布于沿黄地区,外送电源通过特高压输变电工程送出。地区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发展迅速,大型火电电源支撑力度不足,电网调峰压力较大,且电力负荷过度集中。若地区电网发生局部脱网,极易引发大面积停电事故。可能导致大面积停电事件的主要危险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地震、洪水、冰冻、大风、浓雾、极端低温天气等自然灾害,导致输电线路倒塔断线、变电站设备损坏、设备绝缘闪络事故,引发大面积停电;   2.电力运行技术监督工作缺失,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线路或设备绝缘缺陷和继电保护缺陷,线路或变电设备闪络接地或短路,局部故障破坏电网稳定导致大面积停电;   3.设备检修维护不到位,超期服役导致缺陷发展,设备故障引发大面积停电;   4.电网运行误操作或设备技术改造工程施工误碰、误接线导致设备跳闸,电网后备保护拒动或误动引发大面积停电;   5.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非法作业(工程施工、烧荒、煤矿开采、爆破作业等)、恐怖分子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导致输电线路和变电站设备破坏造成局部故障,引发大面积停电;   6.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大量接入电网,电网调峰能力不足,低周减载、高周切机装置故障,导致电网负载供需不平衡,引发大面积停电;   7.电网特殊运行方式下,可靠性降低,局部扰动引发大面积停电;   8.发电、电网自动化控制设备故障或网络信息系统因黑客恶意攻击、侵入,电网设备根据错误指令操作,导致局部稳定破坏,引发大面积停电;   9.其它原因引发的大面积停电。   (二)危害程度分析   大面积停电事件在严重破坏部分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形象的同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造成巨大影响,可导致交通、通信瘫痪,水、气、煤、油等供应中断,严重影响经济建设、人民生活,甚至对社会安定、国家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1.导致政府部门、军队、公安等重要机构电力供应中断,影响其正常运转,不利于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   2.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导致通信中断,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之间联系受到影响;应急指挥场所安保系统功能失效。   3.水务、市政:自来水厂生产中断,城市正常供水受到影响,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能无法正常供应;通信机房、指挥系统等特殊区域的空调水冷系统缺水无法正常运行;城市排水、排污系统瘫痪,引发城市内涝及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4.铁路:火车站、铁路运行线路停电,列车停止运行,沿途车站人员聚集;安检系统、售票系统、检票系统、铁路运行调度系统无法正常运转;调度通信系统、排水系统、通风系统停止运作。   5.公路:高速公路收费作业受到影响,造成高速交通拥堵。   6.市内交通:城市交通监控系统及指示灯停止工作,路面出现拥堵。   7.民航:机场与市内之间的路面出现交通混乱,公交等接驳功能失效,人员滞留机场。   8.物资:在长时间停电情况下,物资供应存在囤积居奇、供不应求、物价上涨、抢购甚至发生抢劫;冷库内存储的食物变质腐坏。   9.供油:生产系统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等衍生事故;销售系统因停电导致业务中断。   10.公网通信:通信枢纽机房因停电、停水停止运转;大部分基站停电,公网通信大面积中断。   11.医院:手术、必要的治疗和检查仪器、急救等工作将受停电影响;医院结算系统、医保系统、售药系统因结算中心停电无法正常使用;需要冷藏的药品无法储藏。   12.金融:机构之间通信中断,无法进行交易、结算及其它相关业务。   13.教育:长时间停电、停水导致学校食堂无法作业、学生就餐困难,教学秩序受到影响。   14.消防:高层大楼电梯停止运行,可能有大量人员被困;可能发生火灾等衍生事故。   15.燃气:正常生产中断,加压站停止工作,部分以燃气为动力的工业企业的生产和市民生活都将受到影响。   16.导致化工、冶金、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用户的电力供应中断,引发生产运营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   17.广播电视:广播电视信号传输中断,在当前新媒体时代极易成为社会舆论的热点;在公众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若有错误舆论,可能造成公众恐慌情绪,影响社会稳定。   四、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监测   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对重要电力设施设备运行、发电燃料供应等情况的监测,建立与能源、气象、水利、林业、地震、公安、消防、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电力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二)预警   1.预警信息发布   电力企业研判可能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属地受影响区域电力管理部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视情况通知重要电力用户。事发地电力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研判,必要时报请事发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通报同级其它部门和单位。当研判可能发生重大及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市能源局应报告自治区能源局,同时电力企业报告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内蒙古业务办。   2.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电力企业要加强设备巡查和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重要电力用户做好自备应急电源启用准备。事发地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跨区域的同时启动应急合作和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维持公共秩序、供水供气供热、商品供应、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研判不会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恢复供电后不会产生次生灾害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应急响应。   (三)信息报告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相关电力企业应立即向受影响区域属地电力管理部门和受影响区域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自治区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内蒙古业务办。   事发地电力管理部门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性质、类别作出初判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属地人民政府及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市能源局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初判为较大及以上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市能源局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二)响应启动   1.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单位在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政府工作组、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面积停电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根据电网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应对工作,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组会议,进行分析研判,开展处置应对工作。对事件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就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或在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政府工作组、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开展处置应对工作;或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由市指挥部视情况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或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尚未达到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标准,但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它停电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六、处置措施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前,各级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要先行采取必要措施,隔离故障点,控制范围进一步扩大,尽可能保持电力主网安全和运行电网正常供电。重要电力用户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减少损失。   (一)市级层面应对   1.部门应对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后,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指示,市能源局要密切跟踪事态发展,督促相关电力企业迅速开展电力抢修恢复等工作,指导督查事发地有关部门做好应对工作;视情况派出部门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调事件应对等工作;根据电力企业和事发地请求,协调有关方面为应对工作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2.市组织指挥机构应对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对工作;视情况成立工作组;及时传达自治区及市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贯彻落实;了解事件基本情况,根据电力企业和事发地请求,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动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对工作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按程序向自治区能源局报告,电力企业应同时报告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内蒙古业务办及上级电力企业。   (二)电力企业应对措施   电力调度机构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控制停电范围;尽快恢复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运行;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和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电力企业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向重要电力用户及重要设施提供必要的电力支援。   发电企业保证设备安全,抢修受损设备,做好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准备,按照电力调度制定恢复运行计划。   (三)重要电力用户应对措施   重要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或采取非电保安措施,及时启动相应停电事件应急响应,避免造成更大影响和损失。   (四)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各类人员聚集场所停电后要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秩序疏散,确保人身安全。   各重要电力用户要严格按照调度计划分时分步恢复用电。加强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五)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应对措施   启用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需求;采用多种方式保障燃气供应和采暖期内居民生活热力供应;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调配和运输,保障停电期间居民基本生活。   (六)维护社会稳定应对措施   加强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停电区域内繁华街区、大型商场、学校、医院、金融机构、城市交通设施、机场、车站及其它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治安巡逻,及时疏散人员,解救被困人员。加强交通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七)公众舆情应对措施   市、旗区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应统一对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客观透明地发布舆情信息,加强舆论引导,提示和指导社会公众注意各类安全事项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事项。要建立社会舆情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应对社会舆情,澄清不实信息。   (八)大面积停电事件事态分析评估措施   市、旗区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应急救援进展和社会舆情反馈等信息,做好大面积停电事态定时评估工作。   (九)响应终止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事发地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合格范围之内,主要发电厂机组运行稳定;   2.减供负荷恢复80%以上,受停电影响的重点地区、重要城市负荷恢复90%以上;   3.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隐患基本消除;   4.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重大次生衍生事故处置完成。   七、后期处置   (一)处置评估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受影响区域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损失及影响,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   (二)事件调查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成立调查组,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处理处置结论。   (三)善后处置   受影响区域人民政府要及时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   (四)恢复重建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电网网架结构和设备设施进行修复或重建的,由市能源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重要电力用户受到损失的,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设施恢复重建。   八、保障措施   (一)指挥系统保障   1.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电力企业建立市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   2.各电力企业要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先进监测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加强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   3.自然资源、水务、气象、地震、园林绿化等部门要提供相关灾害预警信息,为电力日常监测预警及电力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水文、地质、气象等技术支撑服务。   4.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电力企业,逐步建立完善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库、电力应急专家库、电力应急队伍库、电力应急物资库,做到及时维护更新,实现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二)队伍保障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抢修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旗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动员其它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处置工作。应急、公安、武警、消防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三)装备物资保障   电力企业应储备必要的专业应急装备及物资,建立和完善相应保障体系。各旗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四)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旗区人民政府通信主管部门及通信企业要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市、旗区指挥部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五)技术保障   电力行业要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能力建设,使用先进成熟技术装备,加强电网、电厂、重要电力用户安全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着重开展信息化系统安全防护工作。有关部门要为电力日常监测预警及电力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气象、地质、水文等服务。   (六)应急电源保障   提高电力系统快速恢复能力,加强电网“黑启动”能力建设。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充分考虑电源规划布局,保障各旗区“黑启动”电源。电力企业应配备适量的应急发电装备,必要时提供应急电源支援。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配置应急电源,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投入运行。   (七)资金保障   市发改、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和各旗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各相关电力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能源局负责制定。   各旗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及相关成员单位、各电力企业应依据本预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预案修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三)宣教培训与应急演练   1.市能源局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相关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宣传大面积停电状态下公众自救、互救的知识,提高全社会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能力。   2.各旗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培训工作。各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负责组织本企业、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救援工作培训,提高专业应急处置水平。   3.市能源局会同相关单位,定期组织全市综合性、专业性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各旗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性、专业性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定期组织开展本企业、本单位专业性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鄂尔多斯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0〕84号)同时废止。   (五)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能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鄂尔多斯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   2.鄂尔多斯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手册   附件1   鄂尔多斯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   2.省、自治区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30%以上,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40%以上。   二、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三、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2.县级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四、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1.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2.县级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负荷15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40%以上,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鄂尔多斯市大面积停电事件   应急处置工作手册   一、鄂尔多斯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   市能源局局长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总经理   薛家湾供电公司总经理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气象局、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融媒体中心、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市铁路民航中心、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各发电企业。根据应对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及其它有关部门和相关电力企业。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负责全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具体应对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市指挥部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统一实施我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电网恢复等各项应急工作;协调联络各相关旗区、各有关部门、各电力企业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指挥社会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停电地区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防范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及时排除因停电发生的各种险情;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受困人员的,及时组织实施救治、转移和安置;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做好铁路、民航运输以及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和调用,保证电网恢复运行所需物资和居民基本生活资料的供给;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决定调整相应级别和终止应急预案;配合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调查组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能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舆情监测、新闻发布、舆情引导、信息管控等工作,配合做好媒体报道等有关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物资价格干预措施,维护物资供应交易秩序。   市能源局:承担我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负责监测分析全市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企业)和专家分析研判大面积停电事态分析,组织电力企业制定恢复供电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煤炭、天然气、油品等应急保障物资的调拨。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电力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督促学校做好应急疏散和紧急停电应对措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维护用电秩序和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协调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武警鄂尔多斯支队:负责保障应急情况下重点部位、突发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等工作;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抢险的外部治安秩序,疏散处于危险地段的人员,防范治安事件;负责保障救援物资及人员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配合做好善后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市民政局:实施基本生活救助,配合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恢复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市政照明、污水处理、排水防涝等公用设施运行;负责协调拆除影响电力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的户外广告、牌匾等。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加强高风险企业污染防治管控并建立防范应急机制。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应急所需物资、密集场所人员转运的运输保障。   市商务局:负责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供应。   市水利局:负责协调提供大面积停电事件事发区域水文监测、预报、预警等信息;协调供水资源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应急救灾资金,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停电区域地图资料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服务。做好大面积停电事发地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评估。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事故区域内林木处置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督促旅游景点做好应急疏散和紧急停电应对措施。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配合电力部门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市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震情跟踪监视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开展现场震害调查与评估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消防救助、控制和消除火灾险情等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负责及时启动应急广播电视,播发应急保障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   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指导民航系统启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开启应急处置,负责维护民航基本交通通行,协调抢险救援物资运输工作。   市铁路民航中心:指导所属铁路系统和民航中心启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开启应急处置,保障抢险物资、设备和抗灾人员的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高效运转。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指挥电网事故处理,控制事故范围,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障重点地区、重要负荷、重要客户的电力供应;组织电力抢修队伍,调集电力应急物资,开展电网应急抢修,及时恢复电力供应。协调电网、电厂、客户之间的供电恢复,及时报告电网大面积停电有关情况。   各发电企业:负责本单位在应急情况下的生产调度和应急处置,完善“保厂用电”措施,确保机组的启动能力和运行安全。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后,做好应急物资供应,及时恢复机组并网运行和调整出力,为地区电网恢复供电与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三)各旗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旗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应急组织体系和机制,负责指挥、协调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工作。建立健全跨区域应急合作和联动机制,一旦发生跨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立即启动。   (四)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五)电力企业   电力企业(包括供电企业、发电企业)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大面积停电事件预警管理、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工作,在各级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电力突发事件的报告、应急抢险工作。   (六)重要电力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制定本单位停电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电源,制定停电事故预防措施,完善重大危险源电力安全保障和防护机制,防范重大危险源因停电引发的次生灾害。   (七)应急专家组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成员由电力、消防、气象、地质、水文等领域专家组成,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以及事态和处置评估。   三、相关单位通信录   单位   电话   单位   电话   市委宣传部   8588654   市财政局   8581619   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8589456   市委网络安全和   信息化委员会   办公室   8580803   市能源局   8599468   市自然资源局   8581821   市应急管理局   8589622   市林业和草原局   8580119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588210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8588120   市公安局   8583817   市气象局   8322651   武警   鄂尔多斯支队   3933100   市地震局   8589622   市民政局   8588228   市消防救援支队   859965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580080   鄂尔多斯机场   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3855020   市生态环境局   5111792   市铁路民航中心   8589689   市交通运输局   5123697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   8596024   市通信建设管理   办公室   8343399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文物局)   8588530   市教育体育局   8598850   市融媒体中心   8592353   市商务局   8588181   薛家湾供电公司   4212497   市水利局   8582227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版)》政策解读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三北”六...

      鄂府办发〔2024〕2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2024-04-24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三北”六期等重点生态工程建管创新九条措施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4〕2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推进“三北”六期等重点生态工程建管创新九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3日   鄂尔多斯市推进“三北”六期等重点   生态工程建管创新九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突出问题导向,探索创新防沙治沙的新技术、新机制、新模式,全面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坚决打赢黄河“几字弯”攻坚战,努力将“三北”六期工程建设成为创新工程、富民工程、示范工程,全力建设黄河“几字弯”攻坚战示范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全要素整合统筹、全过程机制创新、全方位共治惠民、全领域探索示范”,重点治理区域生态资金统筹比例达到80%以上,重点项目适用以工代赈资金比例达到30%以上,本地种苗和防沙治沙原材料使用率达到70%以上,农牧民直接参与率达到60%以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生态企业建管一体比例达到80%以上,高质量推进“三北”六期工程建设,坚决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二、推进措施   (一)统筹整合生态建设要素资源。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整合生态项目、资金以及土地、人力、物力、水、技术等各类要素资源,深化林草融合,实行沙化土地治理综合造价机制,集中镶嵌安排多种治理措施,打出防沙治沙“组合拳”   统筹防沙治沙、植被恢复、风电光伏、水土保持、矿山生态修复、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地力提升、盐碱地改良、污染防治、科技创新、文旅开发等项目,集中投向攻坚区域,形成并放大“集成”效应,重点治理区域生态资金统筹比例达到80%以上。统筹用好各类基金和生态奖补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用好金融资源,引导央企国企参与防沙治沙,多措并举吸引和扩大社会投入,充分调动农牧民防沙治沙积极性。   (二)深入推进科技引领防沙治沙。坚持以水定绿,量水而行,尊重自然规律,发展新质生产力,集成防沙治沙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在工程项目中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在攻坚战标志性工程融合运用“前挡后拉”“三元套嵌”“乔灌草结合”等技术模式,提升防沙治沙科学性。以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为契机,建设国际荒漠化防治技术创新中心,打造黄河“几字弯”攻坚战科技创新高地,争取建立防沙治沙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审批绿色通道,重点攻克荒漠化防治、水资源集约利用、盐碱地改良、固废利用等一批关键技术。强化苗木保障和防沙治沙机械设备推广应用,各级国有林场加强保障性苗圃建设,加强优良种质资源选育,大力培育选用耐寒、耐旱、耐贫瘠乡土树种草种,发展节水雨养林草,有效降低建管成本。   (三)大力推行生态企业建管一体。引导支持驻地央企、国有企业、生态企业参与防沙治沙,探索由市属国有企业牵头,驻地央企、生态科创型企业、旗区国有企业共同参与,采用招标制、委托制、合同制等多种方式,一体推进项目设计、施工、管理、养护等全流程提质增效。集中连片的标志性工程项目,鼓励林草生态、农牧业、水利等领域国有企业申报建设;部分选址在农牧民承包经营土地上的项目,可由农牧民直接建设或委托经营主体建设,让农牧民自建自管、直接受益;部分投资成本高、建设材料购置量大的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吸引市场主体参与建设。生态建设项目优先吸纳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当地农牧民通过投工投劳、先建后补等方式参与建设。   (四)探索流转林地草原经营权。推进沙化土地规模化、产业化治理,创新沙化退化林地草原经营权流转,探索建立裸露沙地、退化林地、“三化”草原收储机制,将碎片化特别是长期无人治理的沙化退化土地经营权,在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基础上,由旗区、苏木乡镇国有企业收储入库。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布局生态建设项目,鼓励企业及农牧民通过自建、合作、承包等方式开展修复治理。落实旗区党委政府属地责任,聚焦建设项目地块落实、利益联结、设施配套、服务保障等关键环节,妥善化解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林地草原流转引发的矛盾纠纷,营造全民参与、全社会支持生态建设的良好氛围。   (五)融合推进防沙治沙与产业发展。加快推进生态治理与新能源建设融合发展,实施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集中打造库布齐沙漠“光伏长城”、毛乌素沙地风电光伏“一廊多点”工程,采取“草光互补”模式推进沙化土地综合治理,通过组建联合体等方式,推动板下板间修复、新能源装备制造、绿电外送内消、绿电制氢储能等全产业链多元共赢。依托林草资源优势和生态项目支撑,因地制宜发展柠条、沙棘、苹果、沙柳、中药材等特色林草沙产业,全面推动生态旅游、休闲康养、林下经济、现代农牧场等多元化产业链延伸。   (六)创新构建共治共建共富新模式。坚持生态建设与农牧民增收有机结合,在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生态修复中广泛推行以工代赈,充分挖掘项目主体建设、附属临建、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环节用工潜力,确保重点项目适用以工代赈资金比例达到30%以上。农牧民承包经营土地上的生态建设项目,大力推行“以补代造、以奖代投、先建后补”等激励机制,通过村民自建、联户合建、合作社建设、村投公司参建等方式自愿申报、自主建设,以“一卡通”方式直接支付建设资金,确保农牧民直接参与率达到60%以上。创新奖补资金发放使用方式,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治理管护任务。   (七)巩固提升生态建设保护成果。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统筹防沙治沙、国土绿化和耕地保护,加强生态项目作业设计、用地、技术措施合理性评估,重点防沙治沙项目资金优先向裸露沙地、沙化程度严重区域布局,加强支流孔兑、农田防护、生态系统脆弱区域造林绿化和林草质量巩固提升,全面改善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完善重点治理区基础设施,推动生态建设与乡村振兴、防沙治沙与产业发展有效衔接,结合转移农牧民稳岗就业、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落实生态保护奖补政策,拓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实现生产、生活、生态“三生”共赢。   (八)强化监管和执法能力建设。全面压实施工单位建设管护责任,实行造林种草提级验收或旗区交叉验收机制,对按期未开工、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超建设期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及时予以清退;对建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参建主体,扣除工程尾款并限制申报项目,涉及违规违法的采取禁止准入、记入诚信档案等惩戒措施。严格执行生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相关规定,建立资金使用定期督查、中期绩效评估和年度审计制度,旗区设立“三北”工程资金专户,严格按照建设进度、验收情况、支付比例及时足额兑付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加强林草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行数字智慧监管模式,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有效解决草原过牧问题。   (九)健全生态建设考评惩戒机制。将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纳入全市各地各部门落实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任务重要评价内容,健全工程项目考评机制,对旗区重点考评项目推进、投资完成、属地协调、服务保障、施工质量、建管一体、以工代赈、联农带农等情况,对市直部门重点考评行政许可、督促推进、指导服务等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和下一年度工程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推动落实不力、重点指标未完成的地区,暂缓安排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持续加强对生态建设项目资金统筹、农牧民以工代赈、生态企业建管一体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林草、财政、农牧、水利、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技等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各旗区充分发挥主战场主阵地作用,压实责任、紧抓快干,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深入推进各项措施落实见效。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旗区、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开源、节流两篇文章,强化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统筹推进政策先行先试、重大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各项任务,并结合实际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合力推动“三北”六期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全面提速提效。   (三)坚持常态长效。市本级每年综合评价各旗区、各部门推进落实情况,并加强重点指标落实情况跟进督促。各旗区、各部门要定期分析研判措施落实过程中的短板不足,跟进优化具体推进举措,有效解决重点难点堵点问题,推动形成常态长效机制。   (四)广泛宣传动员。各旗区、各部门要大力弘扬“三北精神”和蒙古马精神,强化区域联防联治,着力打造创新工程、富民工程、示范工程,认真总结治理经验成效,积极选树防沙治沙先进典型,切实讲好新时代防沙治沙故事。   相关链接:《推进“三北”六期等重点生态工程建管创新九条措施》政策解读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暖商保项目实施...

      鄂府办发〔2024〕2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

    2024-04-12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暖商保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4〕2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鄂尔多斯市“暖商保”项目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1日   鄂尔多斯市“暖商保”项目实施方案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系列政策措施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部署要求,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自治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内政办发〔2023〕30号),探索通过市场化手段降低和分散个体工商户经营风险,提供兜底保障,提振发展信心,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及我市重要决策部署,聚焦个体工商户经营困难和发展诉求,解决制约发展瓶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个体工商户的市场活力,实现发展质量和效益双提升。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普惠共享、应保尽保。为个体工商户定制“1+N”保险保障服务。“1”指由政府出资为全市登记在册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综合性、普惠性保险保障套餐;“N”指个体工商户根据自身经营发展需求,自愿自费投保的保险保障内容。对政府提供的普惠性保险保障,个体工商户无需办理任何投保手续,“免申即享”,直接参保,应保尽保;个体工商户自费投保项目,按照相关要求自行办理投保手续。   (二)坚持尊重规律、合法合规。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规律,坚持依法依规、程序合理、合规经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经济发展中的稳定兜底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持续稳定经营、健康发展。   (三)坚持保障民生、助力纾困。全面落实《自治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内政办发〔2023〕30号)要求,将“暖商保”项目作为解决个体工商户困难的重要举措,对保险责任内的保险事故应赔尽赔,促进全市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   三、项目内容   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工作要求,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依职能分工负责,做好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为“暖商保”。   (二)参保范围   依法依规登记注册且住所(经营场所)在鄂尔多斯境内、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三)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四)保费标准   保单生效期间内登记在册正常经营个体工商户每户150元,由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承担。其它单项保险项目由个体工商户自愿自费投保。   (五)保费来源   1.应付保费计算方式:保单生效期间内的个体工商户实有量×活跃度(根据统计部门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核查数据测算为56.41%)×保费标准=全市应付保费总额。   2.参照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鄂尔多斯市2024年度预算草案》关于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规定比例,由市、旗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级承担:第一档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市级分担20%,旗级分担80%;第二档鄂托克旗、乌审旗、鄂托克前旗,市级分担30%,旗级分担70%;第三档东胜区、达拉特旗,市级分担50%,旗级分担50%;第四档杭锦旗、康巴什区,市级分担80%,旗级分担20%。   (六)保费支付   “暖商保”保险保障项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投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保费计算方式及市、旗区两级财政分担比例,测算确定市本级及各旗区负担的保费金额,各级财政部门按负担金额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下达预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向保险机构支付保费。   (七)保险责任   政府普惠性保险保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或生产区域内发生的营业中断经济损失、经营财产损失以及依法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的从业人员和第三者人身伤亡、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提供保险保障。承保范围及承保限额、具体承保条件、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等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政府普惠性保险保障   保障   项目   保障范围   赔偿限额   免赔额   备注   累计赔   偿限额   单次赔   偿限额   持续经营保障   商户营业中断或经营困难造成的间接损失,因自身经营能力或者市场竞争造成的除外。   3万   132元/天   最长180天   无免赔   连续中断三天起赔。132元/天,最长180天。(以鄂尔多斯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980元,每月平均营业15天计算)   经营财产损失   约定营业场所或生产区域,因意外事故(盗窃、火灾、爆炸等)或自然灾害(暴雨和洪水等)造成用于营业的自有或租用房屋建筑及室内(外)财产、装修、存货等标的直接损失。   40万   20万/户/次   限赔2次   200元   从业人员人身伤亡   约定的营业场所或生产区域内,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   一个   保期   限赔   2次   20万/人/次   无免赔   住院津贴日赔偿金额标准以鄂尔多斯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980元,每月30天,折合每天66元计算。以实际伤亡人数为准。   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约定的营业场所或生产区域内,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员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一个   保期   限赔   2次   人身伤亡   20万/人/次;   财产损失10万/次   无免赔   个体工商户自费投保的保险保障按照合同约定,对投保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或生产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机器损失、货物运输和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提供保险保障。承保范围及承保限额、具体承保条件、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等以个体工商户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个体户自愿自费投保保障   保障   项目   保障范围   赔偿限额   保费   备注   累计赔偿限额   单次赔偿限额   免   赔   额   食品安全责任险(食品类个体户专属)   约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业务过程中,非因被保险人故意违法行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包括问题食品鉴定费用、受害人健康检查费、法律费用等)   一个   保期   限赔   2次   10万元/次   无   免   赔   148元/户   医疗费0.3万/人/次。法律费用2万/次,并在每次赔偿限额外赔偿。   机器   损失险   约定的经营场所内由于工作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以及超电压、超负荷、超运转、额外压力、电短路、电弧、电热、电流渗漏、电线接触或其他包括闪电的电气现象所致的机器设备、电器设备或电子仪器装置和机器内的电子和电器部件本身的损失。   一个   保期   限赔   2次   5万元/次   无免赔   100元/户   货物运输险交通运输业个体户专属   交通运输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的车上货物,因遭受本项目承保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货物的损失, 属于本项目的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一个   保期   限赔   2次   5万元/次   无免赔   100元/户   环境   污染   责任险   在约定的经营场所内,由于发生突发的、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引起污染或玷污 (但不包括核污染、核辐射) 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任何源于同一意外事故引起的连续的或一系列的污染和玷污损失的发生时间应以这一意外事故首次开始发生的时间为准。   一个   保期   限赔   2次   5万元/次   无免赔   100元/户   (八)实施期限   “暖商保”项目实施期限暂定为三年,每年按年投保。承保当年可根据上一年度运行情况和个体户经营情况,适当调整完善保障方案。   (九)风险减量服务   建立风险减量服务机制,保障“暖商保”项目有效实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比例,从保费总额中计提风险减量服务费用,依法依规按程序据实列支。   风险减量服务费应用范围及要求:   1.用于参保个体工商户的事故预防工作;用于保险保障期间内定期对投保商户进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相关宣传教育培训,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事故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及其它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2.风险减量服务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不结余不转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共同监督风险减量服务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十)项目实施   1.保险经纪机构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选1家具备资质条件、服务质量良好、经营能力较强的保险经纪机构提供“暖商保”项目的保险经纪服务。中标周期三年。   (2)保险经纪机构应在保险经纪合同中列明具体服务内容及资费标准,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拟定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风险减量、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保险公司履约管理及服务监督等服务项目在内的保险经纪服务。   (3)保险经纪机构应在承保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内开展“暖商保”项目保险经纪业务。在我市辖区内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实施本项目。   2.承保机构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用“共保体”模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招选3—5家承保能力强、服务质量好、业务网点多、有良好风险管理和充足偿付能力的保险机构作为“共保体”成员,其中投标得分最高的为主承保机构。中标周期为三年,保险合同按年度分别签订。根据上年度服务运行情况,适当调整“共保体”成员应承保份额。   (2)承保机构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服务明细,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主动提供风险减量服务,丰富风险减量服务措施,协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开展多维度风险管理活动,最大程度降低可能的风险损失。   (3)承保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保险业务,提供风险减量服务应当据实列支有关费用,不得用于与“暖商保”项目无关的其它经营活动。   (4)发生保险事故,承保机构应当及时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最大限度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十一)技术支持   “暖商保”项目通过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实施项目管理。信息管理平台由主承保机构负责搭建及运维,相关费用由“共保体”成员机构分担。参与各方可依据各自职责提出开发需求,并设定相应管理权限。平台建成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实现线上查看保障方案,并完成投保、理赔等全流程操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承保机构在依法依规、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平台实现数据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目标。平台及数据所有权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   四、工作机制   (一)制定服务标准。保险经纪机构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承保机构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制定涵盖保险业务全流程的服务标准,明确承保、风险减量、理赔等重要环节的服务考量评价,畅通反馈通道,持续提高服务水平。服务质量评价作为下一年度考量承保机构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设立服务电话。设立统一服务电话,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方案咨询、保单查询、理赔、投诉处理等服务。   (三)开展客户回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客户回访并向承保机构反馈。承保机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对反映问题或服务需求作出回应,采取措施落实解决。问题和服务诉求解决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考量承保机构的指标之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就业蓄水池、社会稳定器、共同富裕生力军”作用,将“暖商保”项目实施纳入重点工作,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相关决策部署。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场监管、财政、金融监管、各旗区人民政府及保险经纪机构、承保机构等单位为成员的“暖商保”项目实施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统筹调度,定期研判、跟踪问效,确保“暖商保”项目落地见效。   (二)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合规经营。市、旗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依法实施主管部门监督。市、旗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确保所需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责任。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承保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合规经营,切实维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保险经纪机构和各级相关部门要不断提高保险保障的覆盖面和精准性,重点强化新市民创业就业保障支持。开展常态化宣传,充分运用移动电视、数字报刊、网络自媒体等媒体平台,多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素材,加大对“暖商保”的宣传力度,让个体工商户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进一步提升风险管理意识,持续打造“暖城·五心”营商环境品牌。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鄂尔多斯市“暖商保”项目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