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22〕5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煤炭集装箱运输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22〕5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推动煤炭集装箱运输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3日 鄂尔多斯市推动煤炭集装箱运输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鄂尔多斯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煤炭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327号)要求,推动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散改集”,发展煤炭集装箱运输,提升多式联运发展水平,加快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实现各种运输方式功能融合、标准协同、运营规范、服务高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政策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54号)精神,到2025年,多式联运发展水平要明显提升,基本形成大宗货物及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以铁路和水路为主的发展格局,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晋陕蒙煤炭主产区大型工矿企业中长距离运输(运距500公里以上)的煤炭和焦炭中,铁路运输比例力争达到90%。国家要求大力发展铁路集装箱运输,更好地实现货物“门到门”运输。 (二)集装箱运输的优势分析。集装箱运输没有环保压力,与散装运煤方式不同,集装箱采用全封闭的运煤方式,不会对环境造成扬尘污染。集装箱运输可以保证货物的完整无损,全封闭的集装箱单趟运输可以减少3%-5%的损耗。集装箱运输可以省去中间的装卸环节,提高运输效率,实现“门到门”运输。国铁集团、秦皇岛港、天津港等各大港口均有发展集装箱业务的强烈需求,均在积极寻求发展集装箱业务客户。集装箱运输成本偏低,经测算,利用铁路集装箱运输与铁路敞车运输的运价基本持平。(见下表) 发运站 火车 到站 车型 生产费用 铁路运费 海运费用(华南) 总体费用 站台费 集装箱费 鄂尔多斯虎石站 秦皇岛港 敞车(C70) 19 0 200 100 319 (元/吨) 集装箱(T20) 14 12 180 110(受港口价格波动较大) 316 (元/吨) 二、工作思路 (三)我市煤炭物流基本概况。我市煤炭外运量约为总产量78%,采用铁路外运方式占63%左右,其余为公路运输,运往包头市、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周边地区占10%左右,运往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及北方各大港口等省外占外运量90%。随着我市铁路网线和集装站的逐步完善,铁路外运比例逐年增长,长距离运输以铁路散装方式为主,集装箱运输处于起步阶段。 按照“政府支持、市场主导、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思路,大力推广鄂尔多斯市煤炭集装箱运输。拓展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业务,启动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集装站和内陆港项目建设,建设集公路、铁路、航空为一体的综合物流园区。积极协调对接中铁呼铁局、太原局、西安局及神华集团等铁路企业,发展集装箱运输业务。积极与秦皇岛、天津等港口集团对接,协调上游铁路公司、下游船舶公司以及客户资源,推广集装箱铁海联运。 三、实施计划 按照“一年试点、两年推开、三年形成规模”的步骤开展集装箱运输工作。 第一阶段(2022年4月-8月)。完善方案,协调各方。广泛调研煤炭生产企业、铁路公司、港口集团、下游用户等地,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打通集装箱运输的各个环节。 第二阶段(2022年8月-12月)。开展试点,总结经验。通过积极沟通,先期在具有煤矿坑口铁路线的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开展试点,成功后总结经验再行推开,通过试点总结做法和标准。 第三阶段(2023年1月-2024年12月)。全面推开,形成规模。加强行业引导,完善铁路集疏运体系搭建,加大铁路站场改造建设力度,大力发展“无水港”,综合协调各方力量,形成我市独具特色的集装箱运输业态,建成良好发展格局的“多式联运”运输体系。 四、重点任务 (一)优化完善全市干线铁路网结构,引导物流园区和集疏运系统协调发展。进一步优化完善大能力区际干线和开发性货运通道,逐步打通市域范围内8处以上、总规模超过500千米的断头路,构架“四横五纵”货运干线铁路网络骨架,形成8亿吨以上的铁路货物外运能力,基本满足跨区域能源、资源等物资运输需要;在充分利用、优化既有支专线基础上,以干线为主要集运通道,按需推动大宗货物年货运量在150 万吨以上的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接入铁路专用线,构建覆盖主要矿区、工业园区和主要物资集散点的支专线及集运站,在重要站点规划形成“铁路综合性物流园区+铁路专业性物流园区”两类集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于一体的铁路物流园区,推动集装箱、重载及快速物流等专业化运输水平显著提高,铁公、铁空等多式联运比重大幅提升,形成集约经营、协调发展的集疏运系统。在全市范围内新建和改造一批铁路集装箱场站,使从我市发运的煤炭能够在本市内完成集疏运作业,避免到市外分拣发运。拓展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业务,在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引入铁路专用线,建设公铁联运集装站和内陆港项目,建设集公路、铁路、航空为一体的综合物流园区;在达拉特旗改造建设部分铁路集运站,打通向北出市的铁路通道;在伊金霍洛旗、乌审旗改造建设部分铁路集运站,打通向南出市的铁路通道;在准格尔旗改造建设部分铁路集运站,打通向东出市的铁路通道;在鄂托克旗和鄂托克前旗改造建设部分铁路集运站,打通向西出市的铁路通道。完善铁路集装箱装卸功能,提升集装箱装卸能力,提升铁路集装箱装车能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铁路民航中心、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加快推进国家生产服务型物流枢纽建设,加强与北方各大港口的合作力度。以建设“国家物流枢纽布局承载城市”为抓手,推动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建设工作,加快构建“多式联运”交通运输体系。积极与天津港、秦皇岛港、曹妃甸港、京唐港、黄骅港等港口衔接,加快建设“无水港”项目,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实现“海箱上路、铁箱下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商务局、市铁路民航中心、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搭建集装箱运输平台公司,切实推动集装箱业务发展壮大。根据铁路集装箱业务发展需要,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会同铁路部门、港口部门和相关国有、民营企业联合搭建服务集装箱运输发展的平台公司,逐步扩展平台公司功能,接入现有铁路、港口等业务平台信息,实现货源跟踪、中转集拼、铁海联运等于一体的综合服务系统。加强与我市各大煤炭生产企业对接,具备坑口直接采用铁路发运的煤炭企业,完善集装箱装卸功能,寻求下游有集装箱业务需求的煤炭用户,创新煤炭发运方式,发展煤炭集装箱业务。积极协调国铁公司以及港口和航运公司等有关机构,开行定期集装箱货运班列,签署集装箱班列量价互保协议,稳定班列、船运等方面的物流费用,满足煤炭生产运销企业的需求,在运行初期,扶持和推广集装箱运输业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市能源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相关国有企业配合。) (四) 加强对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煤炭生产企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在市场运行中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优化市场监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鼓励和推动企业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业务,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协同发展,推动提升铁路运输在中长距离运输中的比重。(市能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协调。建立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铁路民航中心、鄂尔多斯市鄂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推进煤炭等大宗商品集装箱运输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优化服务,着力解决多式联运跨领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推进公转铁等多种运输方式协同发展,鼓励集装箱多式联运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在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推动铁路、港口、航运、信息等企业建立联动机制,拓展合作方式,形成发展合力。依托铁路既有资源,采取有利措施,加大市场化运作,确保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实现。(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铁路民航中心、鄂尔多斯市鄂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二)加强政策扶持,强化对铁路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支持力度。强化对铁路集装箱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把铁路重要基础设施纳入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对铁路建设重点项目用地优先安排。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自治区有关厅局对多式联运相关的优惠政策,加大财政、金融对多式联运枢纽场站及集疏运体系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评估论证和事前绩效评估,科学做好预算规划和绩效目标,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按比例负担项目所需资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铁路民航中心、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注重招大引强,加强对从事集装箱业务的大型企业的招引力度。积极培育和引进一批规模大、业态新、资源集聚能力强的现代集装箱服务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推动煤炭等大宗商品集装箱运输业务发展。支持相关商协会、本地企业和企业家等参与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市商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强化运行评估,及时总结集装箱运输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各种情况。建立集装箱运输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深化与铁路、港口系统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合作,共同推进集装箱运输运行评估机制建立。建立货物辐射范围、流量流向、货品货类、货物价值、运行时效等集装箱运输指标的动态监测评估体系,及时评估总结发展煤炭集装箱运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市商务局牵头,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铁路民航中心、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推动煤炭集装箱运输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鄂府发〔2022〕55号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批复, 鄂府发〔2022〕55号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报批2022年第一次市规委会审议事项的请示》(鄂自然资字〔2022〕23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启动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交通及市政附属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二、原则同意启动中心城区康巴什区域(含康巴什与伊旗连接部分区域)的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工作。 三、原则同意东胜区乌审街北、兴胜路东、林荫路西D′-02-03地块控规修改方案。该地块为商住混合用地(R2/B1B2),占地面积约5.23公顷,容积率由不大于3.0修改为不大于2.5,建筑密度由不大于30%修改为不大于20%,商业兼容比例由50%修改为10%,绿地率由不小于30%修改为不小于35%,建筑限高80米。具体经济技术指标按照本次审定的修改方案成果执行,并将修改成果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 四、原则同意东胜区准格尔路西、伊煤路北、鸿波小学东C-02-18地块控规修改方案。该地块为居住用地兼容20%商业用地(R2/B1),占地面积约4.34公顷,容积率由不大于1.8修改为不大于2.5,建筑密度由不大于28%修改为不大于20%,商业兼容比例由20%修改为10%,绿地率由不小于25%修改为不小于35%,建筑限高80米。具体经济技术指标按照本次审定的修改方案成果执行,并将修改成果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 五、原则同意东胜区纺织街南、准格尔路西、达拉特路东F-03-02地块控规修改方案。该地块为商住混合用地(R2/B1B2),占地面积约1.79公顷,容积率由不大于3.5修改为不大于2.8,建筑密度由不大于35%修改为不大于20%,商业兼容比例由50%修改为10%,绿地率由不小于25%修改为不小于35%,建筑限高80米。具体经济技术指标按照本次审定的修改方案成果执行,并将修改成果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 六、原则同意将东胜铁西三期经三路南、中央大道东、东纬四路北范围内围合的约114.6公顷的用地性质修改为特殊用地。尽快编制该区块的控规修改方案,按程序将修改内容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 七、原则同意将《康巴什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2021)》中G-05-08c地块30947平方米商业用地恢复为原居住用地,并入G-05-08a地块中。并将现行控规中该地块用地性质及经济技术指标按已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修改,建筑高度可依据现行控规确定为21米。由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委托现行控规编制单位对该地块原规划的商业、支路等用地根据所在单元整体进行统筹研究布局,提出修改方案。以上调整内容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 八、原则同意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局部建设用地修改。 (一)将薛家湾镇滨河南路北,开源南路东0.27 公顷公园绿地(G1)修改为供电用地(U12); (二)将薛家湾镇南外环路北10.23公顷体育用地(A4)修改为 6.03公顷居住用地(R2)、3.62公顷商业用地(B1)和0.58公顷社会停车场用地(S42); (三)将薛家湾镇规划东环路东总规未将计入城市建设用地平衡的172.83公顷用地修改为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
鄂府发〔2022〕5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三次土壤普查的通知, 鄂府发〔2022〕5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第三次土壤普查的通知》(内政发〔2022〕11号)要求,为全面掌握全市土壤资源状况和土壤质量变化趋势等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22年起组织开展全市第三次土壤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思路与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耕地保护和建设生态文明的决策部署,遵循土壤普查的全面性、科学性、专业性原则,衔接已有成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要求,全面查明查清我市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土壤资源现状及变化趋势,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全面提升土壤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为守住耕地红线、保护生态环境、优化农牧业生产布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为加快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普查对象与内容 (一)普查对象 全市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重点调查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相关的土地,如盐碱地等。 (二)普查内容 主要包括土壤性状普查、土壤类型普查、土壤立地条件普查、土壤利用状况普查四个方面。 1.土壤性状普查。通过土壤样品采集和测试,普查土壤颜色、质地、有机质、酸碱度、养分、容重、孔隙度、重金属等土壤理化指标,以及满足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的微量元素;在典型区域普查植物根系、动物活动、微生物数量、类型、分布等土壤生物学指标。 2.土壤类型普查。以第二次土壤普查成果为基础,对主要土壤类型采取剖面挖掘观测、采样化验等措施获取相关数据,补充完善土壤类型。 3.土壤立地条件普查。重点普查野外调查采样点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植被类型、气候、水文地质等情况。 4.土壤利用状况普查。重点普查基础设施条件、种植制度、耕作方式、灌排设施情况、作物产量水平等基础信息和肥料、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三、普查进度安排 2022年,制定全市土壤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开展全市盐碱地普查工作。 2023-2024年,全面开展普查工作,组织开展技术实训指导,完成外业调查采样和内业测试化验,开展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建设,形成阶段性成果。其中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时间截至2024年11月。 2025年上半年,完成普查成果整理、数据审核、录入等工作,汇总形成第三次全市土壤普查基本数据;下半年,完成普查成果验收、汇交与总结,建成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形成全市耕地质量报告和全市土壤利用适宜性评价报告。 四、普查组织实施 土壤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鄂尔多斯市第三次土壤普查工作组(下称工作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普查技术组、专家咨询组,综合协调组由市农牧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相关科室及市农牧业生态与资源保护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工作统筹、人员调度、组织协调、资金筹措等;普查技术组由市农牧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要进一步细化分工,分别负责全市耕地(含园地)土壤、林草地、未利用地(重点为盐碱地)土壤普查的具体实施工作;专家咨询组由具备丰富实践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相关方案、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技术培训、实地指导等。各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各旗区人民政府是本旗区土壤普查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系统谋划、统筹推进。 五、普查经费保障 本次土壤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地方财政负责本区域的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技术培训、专家指导服务、数据分析、成果汇总和数据库样品库建设等。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与市财政局对接,做好经费预算保障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将经费纳入相应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监督审计。各旗区可按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土壤普查相关工作。 六、普查工作要求 各旗区要加强专家技术指导、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普查队伍培训,确保土壤普查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要强化质量控制,建立普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要求报送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普查数据。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的土壤普查工作平台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化水平,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要用好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土壤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鄂尔多斯市第三次土壤普查工作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0日 附件 鄂尔多斯市第三次土壤普查工作组 组 长:额登毕力格 副市长 副组长:陈喜荣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周桂荣 市农牧局局长 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张银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彭建民 市财政局副局长 邬建新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苏 宪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宋日升 市水利局副局长 白万富 市农牧局副局长 王 静 市统计局四级调研员 乌云其其格 市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牧局副局长白万富兼任。 相关链接:《关于开展全市第三次土壤普查的通知》政策解读
鄂府发〔2022〕52号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你旗...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汇能煤电煤化工园区内煤矿采空区集中连片综合治理项目初步设计优化方案的批复, 鄂府发〔2022〕52号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你旗《关于审查新庙阿会沟致富煤矿采空区综合治理项目初步设计优化方案的请示》(伊政字〔2022〕17号)悉 。经组织专家审查,并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审查意见,同意鄂尔多斯市汇能煤电煤化工园区内煤矿采空区集中连片综合治理项目初步设计优化方案。请你旗严格按照方案规定范围、治理标准、完成时限等要求,强化过程监管,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8日
鄂府发〔2022〕51号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你旗《...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圪堵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优化设计方案的批复, 鄂府发〔2022〕51号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你旗《关于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圪堵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工程优化设计审查批复的请示》(准政字〔2022〕8号)悉。经组织专家审查,并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圪堵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优化设计方案。请你旗严格按照方案规定范围、治理标准、完成时限等要求,强化过程监管,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8日
鄂府办发〔2022〕6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项目摸排整改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2〕6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工作安排,计划于2022年下半年启动第九次大督查,各地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情况为重点督查内容之一。按照督查要求,当前全市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工作还不同程度存在整治不到位、进度不达标等问题,请各旗区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问题排查整改工作方案》和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问题排查整改专项推进会的工作部署要求,强化措施、压缩时限,加快推进各项工作取得应有成效。 一、切实加快问题整改 要全面加快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项目整改工作进度,针对每项任务定责任、定措施、定时限,并实行清单化管理、台账式调度,确保按时保障完成整改任务。具体项目如下。 旗区 序号 具体项目 存在的主要问题 整改时限 达拉特旗 1 达拉特旗王爱召镇南红桥等3个村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 喷灌设备安装不到位 2022年5月20日 2 2011年内蒙古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白泥井等2个镇子项目 旗财政拖欠资金,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未完成,农田防护林有损毁。 2022年5月20日 3 2011年内蒙古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王爱召等2个镇子项目 配套喷灌不到位,旗财政拖欠资金,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未完成、农田防护林有损毁。 2022年5月20日 4 2011年内蒙古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树林召等2个镇子项目 旗财政拖欠资金,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未完成,农田防护林有损毁。 2022年5月20日 5 2011年内蒙古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展旦召等3个苏木镇子项目 配套喷灌不到位,旗财政拖欠资金,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未完成,农田防护林有损毁。 2022年5月20日 6 2010年内蒙古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王爱召镇等3个村子项目 配套喷灌不到位,旗财政拖欠资金,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未完成,农田防护林有损毁。 2022年5月20日 7 2010年内蒙古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昭君镇子项目 旗财政拖欠资金,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未完成,农田防护林有损毁。 2022年5月20日 8 2010年内蒙古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展旦召福茂城等2个村子项目 配套喷灌不到位,旗财政拖欠资金,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未完成,农田防护林有损毁。 2022年5月20日 9 2010年内蒙古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展旦召井泉等6个村子项目 配套喷灌不到位,旗财政拖欠资金,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未完成,农田防护林有损毁。 2022年5月20日 10 昭君镇二沟湾村土地整治项目 旗财政拖欠资金,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未完成,项目建设标准待提升。 2022年5月20日 11 白泥井等2个镇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 旗财政拖欠资金,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未完成,项目建设标准待提升。 2022年5月20日 12 昭君镇沙壕村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 旗财政拖欠资金,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未完成,项目建设标准待提升。 2022年5月20日 13 中和西镇官井等3个村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 旗财政拖欠资金,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未完成,项目未验收。 2022年5月20日 14 2018年昭君镇巴音色古楞嘎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旗财政拖欠资金,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未完成,项目未验收。 2022年5月20日 15 2018年昭君镇沙壕村等3个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旗财政拖欠资金,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未完成,项目未验收。 2022年5月20日 伊金霍洛旗 16 红庆河镇额日克柴达木村等4个村土地整治项目 项目区存在撂荒、种植苗木情况,部分管道年久失修。 2022年5月20日 17 苏布尔嘎查光胜村土地整治项目 项目区存在撂荒、种植苗木情况,部分管道年久失修。 2022年5月20日 18 红庆河镇巴本岱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 项目区存在撂荒、种植苗木情况,部分管道年久失修。 2022年5月20日 19 红庆河镇巴本岱等2个村土地整治项目 项目区存在撂荒、种植苗木情况,部分管道年久失修。 2022年5月20日 鄂托克旗 20 蒙西镇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 部分项目区未耕种和非粮化情况 2022年5月31日 21 木凯淖尔镇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 部分项目区未耕种和非粮化情况 2022年5月31日 22 苏米图苏木查汗敖包等6个嘎查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 部分项目区未耕种和非粮化情况 2022年5月31日 23 乌兰镇德日苏等6个嘎查基本农田整治项目 部分项目区未耕种和非粮化情况 2022年5月31日 24 乌兰镇包日塔拉嘎查土地整治项目 部分项目区未耕种和非粮化情况 2022年5月31日 25 木凯淖尔镇旧庙湾等8个村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 部分项目区未耕种和非粮化情况 2022年5月31日 26 棋盘井镇石勒凯等2个村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 部分项目区未耕种和非粮化情况 2022年5月31日 27 蒙西镇伊克布拉格嘎查基本农田及盐碱地改造土地整治项目 部分项目区未耕种和非粮化情况 2022年5月31日 准格尔旗 28 十二连城乡土地整理项目 项目区存在撂荒情况,电力不足,部分机电井、管道年久失修。 2022年5月31日 杭锦旗 29 内蒙古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工程吉日嘎朗图等2个镇项目 未竣工验收 2022年5月31日 30 内蒙古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工程巴拉贡等2个镇项目 未竣工验收 2022年5月31日 31 2018年吉日嘎朗图、独贵塔拉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未竣工验收 2022年5月31日 二、认真落实边查边改 各旗区认真做好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建设期间的排查整治工作,形成边排查整治、边改进提升的常态格局。同时,要认真做好“回头看”工作,对已实施的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项目,全面梳理查摆立项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期管护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环节,确保发现问题及时、迅速整改到位。 三、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各旗区要坚决把做好国务院大督查迎检工作当作一项重大任务和重要工作来抓,并要以国务院大督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指导规范,努力把土地管理工作抓严抓紧、抓细抓实,确保以高质量工作成效取得督查认可。同时,要建立总结经验、强化措施、推动工作、改进方法的长效机制,以优异工作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鄂府办发〔2022〕6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2〕6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黄河河道有关问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指导和督促旗区统筹推进滩区居民迁建工作,加快推进我市黄河滩区居民迁建,保障滩区居民权益,确保滩区居民“迁的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鄂尔多斯市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属于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组长由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杜汇良担任。具体事宜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杜汇良 市长 副组长:苏翠芳 市委常委、副市长 额登毕力格 副市长 成 员:张众志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周永强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喜荣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小平 达拉特旗旗长 张仲平 杭锦旗旗长 王 帅 市水利局局长 黄伯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邬建勋 市财政局局长 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余永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苏雅拉图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周桂荣 市农牧局局长 杨 庚 市审计局局长 金 山 市信访局局长 武占宽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邱 伟 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市河长制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王帅兼任。 二、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指导和督促达拉特旗、杭锦旗统筹推进迁建实施,确保迁建实施与资金落实相匹配和按期完成,圆满完成我市黄河滩区迁建任务。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水利局。作为黄河河道有关问题整治专班牵头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并指导旗区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具体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调度协作,督促各方落实责任。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与自治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协调,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并会同市水利局和有关单位督促达拉特旗、杭锦旗落实滩区居民迁建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水利局进一步完善迁建资金筹措,研究提出滩区居民迁建工作资金落实意见。 4.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落实滩区土地恢复工作。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地区做好滩区居民新址生活区污水管道建设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帮助当地协调安置区房建手续办理等工作。 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旗区做好滩区房屋拆除后污染防治及居民建设区环境保护措施。 7.市农牧局。负责制定土地流转、产业发展、种植结构优化等生产保障措施,做好滩区原村庄宅基地土地平整工作,抓好农业面源污染、养殖户相关污染等防治工作。 8.市审计局。负责全程跟踪审计滩区迁建安置工作中资金使用情况。 9.市信访局。负责迁建安置工作中的群众来信来访,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办信访事项的办理,组织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行动,制定防控预案,妥善处置应急突发事件。 10.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滩区居民迁建前的防汛(凌)应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压紧压实责任。按照“自治区总协调、盟市负总责、旗县区落实”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迁建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达拉特旗、杭锦旗要落实迁建主体责任,负责开展前期工作,筹集资金,落实迁建条件,组织迁建实施,保障迁建质量和安全等工作。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应对社会舆情,做好政策宣传和群众工作,强化维稳工作措施,预防和化解矛盾。 (二)强化配合联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各单位既要立足本职,也要加强协作,注重整合资源,集中力量落实好黄河滩区居民迁建相关工作。 (三)强化监督考核。相关旗区要按月向领导小组报告迁建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重点任务、重点项目的指导检查和督促落实,同时按季度报告相关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四)建立协调机制。由组长或副组长适时组织召开专班工作会议,学习贯彻中央、自治区及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通报各方面工作进展,研究讨论重点任务、计划,协调推动有关专项工作和解决难点问题,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调研督导检查。 四、其它事宜 今后,除市领导外,领导小组人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人员自行接替。此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不另文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0日
鄂府办发〔2022〕6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鄂尔多斯零碳产业园建设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2〕6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鄂尔多斯零碳产业园建设的工作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鄂尔多斯零碳产业园建设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内发改环资〔2022〕671号)要求,切实推动鄂尔多斯零碳产业园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推进鄂尔多斯零碳产业园建设工作是落实国家“双碳”战略、推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通过开展规划编制、政策支持、项目建设、产业发展等重点工作,实现政府与企业携手合作打造零碳产业园示范标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成效。 二、工作分工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鄂尔多斯零碳产业园建设工作要求,现将重点工作分工如下。 (一)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编制零碳产业园规划。立足国家“双碳”战略和自治区“十四五”规划布局,树立系统观念,突出功能定位,着眼长远发展,对零碳产业园规划进一步研究论证、修改完善,尽快印发实施。(牵头单位: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 (二)加快推进园区项目和产业谋划。加大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对接力度,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着力打造零碳产业集群,有力支撑园区发展。加快推进园区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园区发展提供基本保障。(牵头单位: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 (三)统筹园区新能源项目布局以及新能源配置。在推进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中统筹园区新能源项目布局。根据园区产业发展实际,主动对接自治区能源局,按照总体规划、一次批复、分期核准的原则进行新能源配置,有效满足园区绿电需求。(牵头单位:市能源局,配合单位: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四)协助开展矿产的勘查与开发战略合作。围绕产业发展需求,积极与自治区地矿集团、自然资源厅协商开展锂、镍等矿产的勘查与开发战略合作,进一步明确合作的重点、方式和机制,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牵头单位:远景能源有限公司;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五)加大用能与原料供应保障。在推动优化鄂尔多斯零碳产业园用能结构,保障零碳产业园可再生能源供应的基础上,积极与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厅局对接,加大源网荷储体系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加强配售电体系创新改革,探索并推动与新型电力系统和用能需求相适应的体制机制。积极发展氢能经济,合理布局储能设施。保障产业园新材料与高端装备产品制造业原料供应。(牵头单位:市能源局、远景能源有限公司,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鄂尔多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六)推进园区微电网建设。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安全、确保零碳的原则,加快推进园区微电网建设。(牵头单位:市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远景能源有限公司,配合单位: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七)推动标准体系建设。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必维集团等国际、国内知名检验认证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并构建鄂尔多斯零碳产业园标准化管理体系,制定工程建设管理、低碳设施设备、绿色生产工艺、低碳产品质量、碳足迹、能耗水平、检测认证和评估等全流程、多环节管理和技术标准、绿色电力评价标准、零碳产业园建设标准等,推进工艺技术体系再造与低碳技术认证,推动零碳产业园建设、运行、管理、监测等各项工作标准化发展。(牵头单位: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远景能源有限公司,配合单位:市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 (八)强化要素保障。推动落实园区项目立项、用地、能评、环评、工程建设等要素保障,尽快建立快速审批通道,简化审批核准程序,推动项目尽早落地。进一步明确零碳产业园的电价审批,包括输电电价、配电电价、电网交易电价以及用户电价。(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配合单位: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九)加大科技和人才支撑。积极对接并争取国家重大科技研发计划,在清洁能源开发、碳汇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加大前瞻性、突破性、颠覆性技术布局。推动大数据、新一代信息网络、工业互联网技术与产业深度融合,促进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联合国内外企业、高校、研究院构建关键技术研发平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建立零碳产业园专家库,大力引进高端科研技术与管理人才。(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十)提升园区内生动力。在产业基金、科技研发、人才引进、教育培训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研究建立园区碳排放标准计量体系,做好监测、分析、核查等工作。加强技术、研发、平台等支持,联合企业开展科技攻关,推动更多成果在园区转化应用。加大园区绿色低碳循环改造力度,研究制定园区考核激励机制。(责任单位: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召开国际零碳产业园峰会。全力筹办2022年8月上中旬召开的国际零碳产业园峰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尽快拟定相关工作方案上报研究。(责任单位: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远景能源有限公司) (十二)推进深化战略合作。积极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与远景能源有限公司开展深化战略合作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十三)推进园区绿色低碳运营。大力发展零碳产业园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项目,促进零碳产业园深度参与碳排放市场,利用市场机制推动产业园碳净零排放。提高零碳产业园用能效率,深挖节能潜力,加大节能改造。推进零碳产业园循环化改造,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进降碳减污协同增效,加强零碳产业园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推行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牵头单位: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远景能源有限公司,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鄂尔多斯零碳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切实把策划参谋、沟通协调、督促落实、分类指导和服务保障各项工作做到位。各责任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履职尽责,形成工作合力,推动零碳产业园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落到位。 (二)细化工作方案。鄂尔多斯零碳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牵头单位要根据职能职责,对照任务分工,进一步细化实施计划、实施任务、完成时间等内容,建立工作任务分工台账,制定可操作、可量化的工作实施方案。 (三)强化工作调度。鄂尔多斯零碳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牵头部门要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作为固定联系人,负责每月8日、23日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七科报送工作动态及分工台账推进情况。对调度发现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联系人: 白剑刚 联系电话:13514776049 石 磊 联系电话:0477—8589910 附件:推进鄂尔多斯零碳产业园建设工作任务分工台账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
鄂府办发〔2022〕6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迅速开展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鄂府办发〔2022〕6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全面落实全国、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防范化解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22年5月7日起在全市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理念,坚持排查从“实”、措施从“硬”、整治从“快”原则,全面深入排查整治全市所有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不断提升监管水平和全社会依法安全建设意识,全面消除风险隐患,全力根治违建行为,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15条措施要求,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立查立改,快查快改,边查边改,全面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住用安全。 (一)全面排查,完善台账。以旗区为单位,充分利用城镇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和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按照属地、类别等逐栋逐户排查,全面摸清自建房屋数量、房屋责任主体(产权人或使用人)、房屋所在区域、房屋性质、手续办理、改扩建、经营现状、房屋安全、房屋是否违建等基本情况。完成房屋的信息采集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建立房屋权属和安全档案,实行动态和信息化管理。 (二)系统分类,精准处置。违法建设(含违法改扩建)的房屋,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进行综合论证,采取拆除、没收、完善手续等处置措施。改变主体结构的房屋,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加固、拆除等处置措施。改变用途的房屋,根据当前使用用途完善该用途行业相关要求的功能设施,功能设施未完善之前,必须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对鉴定为C级危房的房屋,根据专业机构意见处置。对鉴定为D级危房的房屋,第一时间设立警示标识,清人、停用、封房,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危房不住人、人不住危房”。 (三)对单销号,跟踪问效。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责任清单、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主体、监管主体,做到“一房一档”、销号管理,尽快消除存量,坚决遏制增量,确保事因可溯、有迹可循、状态可控、责任可查。 三、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分为排查摸底和整治攻坚两个阶段,整体时间安排按国务院和自治区最终印发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执行。为第一时间抓实此项工作,请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集中力量进行“百日攻坚”。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2年5月7日-5月底) 各旗区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采取务实管用的措施,立即排查和评估所有城乡居民自建房屋的安全隐患。可以通过产权人自查、部门街道苏木乡镇核查、第三方机构专业评估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评估,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的建设合法合规性、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等情况,出具评估鉴定报告,并作为开展整治工作的依据。对经营性自建房和其它自建房的排查分别安排,首要目标是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快查快改、立查立改。 (二)整治攻坚阶段。(2022年5月底-8月底) 对评估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全面纳入安全管控范围,实施分类整治,建立整治台账,实行消号管理,确保完成一户消号一户。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采取停止营业等管控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引导产权人、使用人通过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经营活动。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其它自建房要停止使用,确保危房不住人,并逐步通过工程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深入开展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市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调度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旗区要比照成立组织机构,制定方案,组建专班,专题部署,专项推进。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组织协调好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抓紧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全市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领域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市、旗区两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履行安全综合监管的指导、督促和推动工作。各旗区要明确房屋产权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鉴定机构第三方责任。 (三)强化督导调度。领导小组要强化工作调度和现场督查,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整治不实、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各旗区要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到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重点督查督办范围。建立周报告、旬调度、月通报工作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构建全方位常态化监管机制。各旗区和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需确定一名联系人,于2022年5月8日17:00时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广泛宣传动员。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做到家喻户晓,提升群众及业主整治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强化技术支撑,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等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高度重视各类信访舆情,第一时间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联系人:石一磊,联系电话:8580048、15049418588。 附件:1.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鄂尔多斯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 附件1 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扎实开展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成立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属市公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组长由市公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杜汇良担任,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杜汇良 市长 副组长:苏翠芳 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 员:张众志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周永强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林永刚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宗教事务局局长 韩 涛 东胜区区长 王雪峰 康巴什区区长 王小平 达拉特旗旗长 准格尔旗旗长 吴 云 伊金霍洛旗旗长 张仲平 杭锦旗旗长 王国泉 鄂托克旗旗长 杨颖新 鄂托克前旗旗长 周 帅 乌审旗旗委常委、副旗长 余永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黄伯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万世斌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辛宏亮 市民政局局长 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赵子义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王 枫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武占宽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韩玉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都日斯哈拉 市乡村振兴局局长 韩玉飞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王 飞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连勇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王 平 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王其劳 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三个督导检查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余永崇兼任。 一、第一督导检查组 组 长:余永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徐智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成员从单位相关科室抽调,负责督导东胜区、康巴什区、伊金霍洛旗、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 二、第二督导检查组 组 长:武占宽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于贵忠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从单位相关科室抽调,负责督导达拉特旗、准格尔旗、杭锦旗。 三、第三督导检查组 组 长:张连勇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副组长:张利民 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成员从单位相关科室抽调,负责督导乌审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 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一)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要落实属地责任,负责行政区域内排查整治工作。 (二)市委统战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排查整治工作。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房屋建筑立项、核准、备案的排查工作。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房屋建筑违规取得工商登记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许可的排查工作。负责各类经营性场所排查整治工作,对违法建筑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要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整改,直至完成整改。 (五)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房屋建筑违法占地、违反规划许可的的排查工作,并及时提供不动产产权登记情况。 (六)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违规取得消防许可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的房屋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的清查整治工作。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未进行施工许可、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设计施工、无竣工验收、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 (八)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擅自改变房屋规划使用性质和违法改扩建的排查整治工作。 (九)市民政局负责福利院、养老院等机构的房屋排查整治工作。 (十)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各类学校教学及相关活动场所的房屋排查整治工作。 (十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各类医院、医疗机构等场所的房屋排查整治工作。 (十二)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公共聚集场所房屋建筑违规取得消防许可的排查整治工作。 (十三)市公安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涉及违法建设违规审批的经营活动类、人员密集等场所停止其经营活动,督促产权人(使用人)整改。 (十四)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整治工作。 房屋建筑产权所有者(使用人)严格落实房屋建筑产权所有者(使用人)主体责任,对涉及自建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依法追究产权所有者(使用人)相应责任,产权所有者(使用人)承担相应整改责任。产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产权人与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有关责任。 今后,除市领导外,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人员自行接替相应工作,不另文通知。
鄂府办发〔2022〕5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违规取用水治理河道有关问题等以案促改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2〕5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以案促改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鄂尔多斯市违规取用水治理以案促改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鄂尔多斯市河道有关问题以案促改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鄂尔多斯市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以案促改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决策部署,深刻汲取中央环保督察组通报棋盘井“整改目标落空,地下水位持续下降”教训,全面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不断强化地下水管理能力,持续推动超采区治理工作,加快全市地下水超采区水位稳步回升。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四水四定”原则,坚定不移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决扛起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重大政治责任。以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为重点,通过节约用水、水源置换、强化管理、加大执法等综合措施,有效减少地下水开采量,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重点核查各旗区是否重视水资源管护工作,是否学习了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各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排查8个地下水超采区整改目标落实情况、水位变化情况,超采区治理方案措施落实情况,持续巩固超采区治理成果。全面摸清超采区范围内取用水底数,建立取用水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措施,逐项推进整治整改。统筹推进超采区治理,严格落实水量控制要求,全面开展各领域节水控水行动,在全社会形成节约集约用水氛围。力争在第二季度全区地下水位变化通报中排名有所提升,在本年末相关旗区解除取水许可限批。同步开展“回头看”,持续巩固提升整改成效,坚决扭转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趋势。 三、主要任务 (一)提高认识,全面加强政治理论水平。核查全市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对地下水管理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等规定以及中央、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学习宣传贯彻情况。核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和近期各级各类会议精神情况。 责任单位:市河湖长制各责任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二)细化目标,严格落实水量控制要求。围绕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落实量水而行的发展思路,坚持“四水四定”原则,将强化地下水资源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相关保护要求相适应,并科学论证。各管理单元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要分解到苏木乡镇和城乡生活、工业、农牧业、生态等行业,其中农牧业地下水取用水控制指标应当逐步分解到取用水户。要严格限制土地开发与扩灌,切实解决因扩灌造成用水总量持续增加与用水总量控制红线之间的矛盾。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农牧局、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三)标本兼治,推进整改任务落实落细。对全市8个地下水超采区问题全面开展巩固提升,按照“一超采区、一整改巩固方案”原则,严格落实超采区治理方案措施,综合施策,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任务,逐项推动问题整改。 责任单位:达拉特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乌审旗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 完成时限:2022年5月底前 (四)强化管理,深入开展节水控水行动。加强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深入开展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活动,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强化农牧业节水,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农业节水品种和节水技术,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坚决扭转农牧业粗放式用水方式,最大程度提升农业用水效率。扎实推进工业节水增效,鼓励企业提升煤矿疏干水回用率,引导高耗水企业加大节水管理力度,大力开展节水技术改造。统筹城镇节水,全域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不断提升城镇再生水利用率。完善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促进用水方式合理转变。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五)建章立制,持续巩固治理成效。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将超采区治理等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各旗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建立每月巡查检查、每季度联合执法督查,每半年一次问效执纪监督制度。持续完善地下水监控体系,实现对地下水水位、水质、开发利用情况、超采状况的动态监测,切实加强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监管等各项工作。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四水四定”要求,抓好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是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生动实践,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对表对标,切实提升整治整改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全力推进地下水超采区巩固治理工作。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涉水问题排查整改牵头抓总的政治责任,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坚持任务不完成绝不松劲、问题不销号绝不撤兵。以严的标准、高的要求,坚决推进问题整改,成立专项工作组,推进地下水超采问题排查整改,确保事有专人、人有专责、改有定时、立行立改。 (三)依法严格整改。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铁腕重拳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彻底摸清地下水取水底数,紧盯重点企业、整改标准、问题根源、目标要求,建立闭环机制,逐一挂账销号、限期整改,坚决扭转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的趋势,确保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地下水水位相对稳定目标。 (四)构建长效机制。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决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坚持“四水四定”,严格执行水量水位双控制度,推动地下水超采问题清仓见底,实现整改一个问题、避免一类现象、规范一个领域,切实做到守水有责、守水负责、守水尽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旗区要强化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动员,采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地下水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广大取水户和社会公众提高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节水、护水的浓厚氛围。 鄂尔多斯市违规取用水治理以案促改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深刻汲取中央环保督察组通报棋盘井“水资源监管混乱,违法取水用水问题突出”教训,知耻后勇、破阻攻坚,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践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深刻认识加强水资源管理的重大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认真开展违规取用水整治工作,真正将加强水资源管理作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具体行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对全市取用水行为排查整治,重点对各级各类督察检查以及自查发现的违规取用水问题排查整治,新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适时开展“回头看”,确保2022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本年末全部清仓见底。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政治理论。核查全市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各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及近期各级各类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全面强化政治理论学习,补足理论素质不足的短板,全面提升水利系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水平。 责任单位:市河湖长制各责任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二)摸清水指标批复情况。重点从取水许可手续、取水水源、取水量、退水量、计量设施安装校验、取用水档案建立情况等方面开展实地排查,并通过水资源税缴纳情况及产能情况复核取用水情况。针对供水公司,主要检查供水公司、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处理厂、疏干水处理厂的取、售水全过程,重点核查供水公司上游原水、下游售水端台账,确保水资源全部纳入监管。针对煤矿及选煤厂,主要检查煤矿、洗选煤厂疏干水的“涌水、回用、退水”台账,确保疏干水有效利用,杜绝违规排放。针对电厂、化工项目及非煤企业,主要排查化工项目及非煤企业取用水情况,重点针对取水水源、取水量进行检查,确保水资源特别是非常规水资源有效利用。针对商砼站,主要排查商砼站以及重点河道、水域取用水情况,确保水资源合法合规高效利用。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完成时限:2022年5月底前 (三)强化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全面检查所有取用水户,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督促其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和未依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由旗区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罚。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四)规范水资源用途。统筹生活、生态和生产用水,将疏干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加强非常规水利用,减少地下水开采,不断优化水资源配置。城市园林绿化优先使用再生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严禁取用地下水用于城市水景观、水上娱乐项目等。新建、改建、扩建火力发电、纺织、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取用地下水。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农牧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五)严格取用水管理。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排查地下水取用水总量超标和水位控制不符合要求的管理单元,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年用水量5000立方米(含)以上的用水户应当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加快实施取用水户远程实时在线计量监控,2022年6月底前实现与市级水资源信息平台资源共享。排查取用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取用水户,限期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规模以上及超采区内各用水企业安装在线检测设施。对农牧业灌溉取用地下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采取以电量折算水量、以用电控制用水的方式管理取用水。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大数据中心 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六)紧盯问题整改落实。坚持问题导向,压紧压实整改责任,对各级各类督察检查反馈的违规取用水问题,责成相关旗区、部门和企业全力推进整改。对正在推进整改的违规取用水项目,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整改。对已完成整改并销号的问题,各旗区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回头看”,对照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逐条逐项核查整改情况,持续巩固整改成效。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农牧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把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加快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各级各类涉水问题整改进度,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违规取用水治理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是加强全市水资源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具体行动,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成立工作专班,全力抓好各类违规取用水整治工作。 (三)严格监督执法。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常态化开展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相关人员履职能力,推动水资源监管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各旗区要加强与市水利、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动,强化执法检查,坚持依法行政,形成监管合力。 (四)加大考核力度。将水资源保护管理作为督查检查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五位一体”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履职尽责不到位、工作责任不落实、整改推进缓慢的,要通报、约谈。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严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强化舆论宣传。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平台等新闻媒体,结合现场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进村入户宣讲等多种形式,推动节水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引导群众自觉投入水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努力把节水护水变成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鄂尔多斯市河道有关问题以案促改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深刻汲取中央环保督察组通报棋盘井“河道管理无序,入黄河道生态堪忧”教训,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持续巩固河湖“清四乱”工作成效,确保河道行洪通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要求,坚决扛牢维护国家生态安全重大政治责任,聚焦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定位,突出问题导向,压实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河道管理无序问题,推动全市河湖长制工作落实落细,河道保护治理工作水平全面提升。 二、排查整治范围 排查整治范围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的流域面积30平方千米以上的426条河流、水面面积0.5平方千米以上的88个湖泊,其它河道湖泊(近三年发生过较大规模洪水的水普外河流)由各旗区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排查。 三、排查整治目标 重点核查各旗区是否重视河道管理工作,是否学习了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各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全市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侵占破坏河道、妨碍河道行洪、非法围垦湖泊、非法采煤采矿采砂、非法种植养殖、违规建设涉河项目、违规筑坝拦水、违规设置取水口排污口、违规挖筑鱼塘大口井沙坑等“疑似渗池”、乱丢乱弃病死畜禽以及妨碍河道行洪等各类影响河湖防洪安全、生态安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排查整治,分类施策、靶向整治,确保问题排查全面起底,问题整改“见底清零”,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环境,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 四、排查整治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河道管理有关规定贯彻情况核查。核查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对河道管理的思想认识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央、自治区相关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和各类会议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情况。 责任单位:市河湖长制各责任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二)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排查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有厂房、民房、码头、光伏电站、大棚等阻水建筑物或构筑物;是否有阻碍河道行洪的成片林木、高杆作物等;是否有第三方修建的跨河、穿河的桥梁、管线、渡槽等妨碍行洪的设施,压缩河道行洪断面;是否有修建围堤、生产堤等侵占河道,防洪堤、护岸工程建设缩窄原河道,河道内开垦耕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等人类活动;是否在河道里修建公园、湿地、亲水平台等活动场所时,抬高河道原地面高程的情况;是否堤防多年不修整、不维护;是否没有统一治理河道,只治上游不治下游,只治城区不治郊区;是否因为行政区划交界,河道出现无人管的“卡口”;是否按照中央要求建立了河长制,逐级、逐河段明确河长;是否把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列入了河长制的工作目标。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农牧局、市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限:2022年5月10日前,基本完成阻水严重的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等突出问题清理整治;12月25日前,基本完成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清理整治工作。 (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排查整治。对中央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教育片涉及河湖问题、2020年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石采砂洗砂违规筑坝拦河蓄水取水问题、2021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现场检查反馈的黄河河道内“乱占乱建”问题、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弃塑料垃圾死猪死羊死鸟等畜禽尸体、非法占用湖泊破坏生态环境问题、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调研回访报告反映问题、水利部和自治区及市级暗访督查检查发现问题、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内蒙古自治区典型通报我市“河道管理无序,入黄河道生态堪忧”及违法违规变更河道等类似问题再排查再梳理,发现一处,清理整治一处。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公安局 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12月底完成整治。 (四)黄河河道有关问题排查整治。重点核查是否建立滩区居民迁建工作组织机构、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明确2022年度迁建任务、编制黄河滩区居民防凌防汛预案;是否部署落实黄河滩区分区管控工作、按时发布滩区高秆作物禁限种令和停建令、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精准有效落地黄河滩区分区管控线、明确苏木乡镇和嘎查村两级责任人;是否严格落实禁止高秆作物种植要求,包括农药、化肥、农膜等面源污染管控任务,以签订责任书形式落实到每一户每一块耕地上;是否对属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但在黄河左岸的耕地落实监管措施;是否组织黄河河道“四乱”问题清理整治;市直有关部门是否落实相应监管责任,统筹协调,有效衔接,齐抓共管;是否组织开展入村入户宣传宣讲,加强春耕期间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主动作为、依法作为。 责任单位:沿黄四旗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前完成界线位置的标识设置,春耕期间完成滩区高秆作物禁限种监管,2022年年底前完成滩区居民迁建年度任务。 (五)河湖“四乱”问题排查整治。对历年来已完成整改的问题“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不反弹。对限期整改和延期整改的“四乱”问题,对照整改方案、完成时限,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按时按要求整改到位。在此基础上,对全市所有河湖再排查,集中清理整治新发现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问题,分类建立台账,逐个制定整改方案,依法依规实施整改,做到逐一河段排查,逐一问题整治整改。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公安局 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新发现问题实现动态清零。 (六)河道非法采砂问题排查整治。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办河湖〔2021〕252号)要求,对河道非法采砂、乱采乱挖、乱堆乱弃等行为,国道、省道、县道等干线公路、桥梁沿线河道非法采砂行为,未经行政许可设置堆砂场和制砂场,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等未按许可要求采砂的各类非法采砂行为,中央环保督察交办信访案件涉及非法河道采砂问题等排查整治。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完成时限:2022年7月底前完成集中检查和依法整治工作。 (七)涉河建设项目及采煤采石问题排查整治。对全市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排查,检查已建、在建项目是否有审批手续,是否按批复落实相关措施并验收,对不合规及待建的项目要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拉网式排查侵占、破坏河道的采煤、采石、采矿行为,发现一处清理整治一处。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公安局 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12月底完成整治。 (八)其他有关问题排查整治。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丢弃建筑垃圾、未经许可设置取水口、排污口,挖筑鱼塘、大口井等“疑似渗池”,向河湖超标或直接排放污水,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清洗装贮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及河湖出现黑臭水体以及其它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及水环境、水生态的问题进行摸排,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确保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公安局 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12月底完成整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扛起落实以案促改工作的政治责任,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深刻认识到开展以案促改工作是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行动,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是增进人民群众生态福祉的现实举措,拿出坚定意志,采取果断行动,全面增强河湖管理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自觉对标对表,提高政治站位,全力推进以案促改工作落地见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要高度重视,把鄂尔多斯市河湖有关问题排查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全面细致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各级河长湖长要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亲自落实,做到守河湖有责、守河湖负责、守河湖尽责。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当好河湖长的“参谋”和“助手”,充分发挥指导、组织、协调、分办、督办作用。市河长制各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指导监管,高标准严要求开展河湖有关问题的排查整治工作。 (三)细化任务举措。要进一步围绕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责任分工,按时限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完成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问题要挂牌督办,确保每项工作都有人管、有人抓、有人落实。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系统观念,健全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最大限度的凝聚工作合力,坚决杜绝敷衍应付推诿扯皮,各旗区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将排查整治情况按月向本级河长湖长作专题汇报,确保排查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四)强化责任追究。本次排查整治工作将列入2022年度河长制考核内容。要加大调查处置力度,对工作方面敷衍塞责、监管缺位、监督执法宽松软,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依纪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侵占河湖等背后的腐败问题,坚持“一案双查”;对违法企业及个人、违纪违法干部有关线索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