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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张银银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鄂府任字〔2022〕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2-05-11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张银银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鄂府任字〔2022〕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张银银任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鄂尔多斯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免成吉思汗陵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朱君任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苏州任鄂尔多斯市公安局警务航空支队支队长;   免去苏治荣鄂尔多斯市公安局警务航空支队支队长职务;   庄雪霜任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何向国任成吉思汗陵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金锋任成吉思汗陵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孟都巴雅尔成吉思汗陵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徐俊卿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雷特木尔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宋俊峰鄂尔多斯市商务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云小平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刘爱东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局长(试用期一年),免鄂尔多斯市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尚秀珍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人才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斯琴格日勒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障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免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副局长职务;   刘郑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免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周永强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沈火武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陈墩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爱萍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邱林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郭占明任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苏雅拉图任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贺占平任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张燕任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张韬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职务;   卜建斌任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杨君力任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张海洋任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德吉夫任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免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赵瑞任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建平任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高峰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潘利军任鄂尔多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王玉君任鄂尔多斯市审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苏彦江任鄂尔多斯市统计局副局长;   孙社平任鄂尔多斯市统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王海滨任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刘成刚任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刘瑞宗任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孟军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慧春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袁纪平任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黄塔娜任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李亮亮任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智任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呼安东任鄂尔多斯市铁路民航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曹俊杰任鄂尔多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免鄂尔多斯市支援兴安盟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马勇任鄂尔多斯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免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副场长职务;   丁晓东任鄂尔多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王杰鄂尔多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职务;   高冬任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垸帼任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靳尚武任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苏雅拉图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职务;   肖洪涛任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试用期一年);   奇钨乐任鄂尔多斯市地震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姜伊萍任鄂尔多斯市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免鄂尔多斯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所长职务;   高媛媛任鄂尔多斯市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徐刚任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副场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刘洪兴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张波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8日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高凤义等任免职的通知

      鄂府任字〔2022〕7号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2022-05-10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高凤义等任免职的通知,   鄂府任字〔2022〕7号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高凤义为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人选;   赵睿为鄂尔多斯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人选;   刘杰为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人选;   免去孙建平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   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任职程序。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8日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事业...

      鄂府发〔2022〕6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2-05-25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鄂府发〔2022〕6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2日   鄂尔多斯市“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持续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动实现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内政发〔2021〕17号)和《鄂尔多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鄂府发〔2021〕1号),制定本规划。   一、编制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全面加强残疾人民生保障。“十三五”期间,全市残疾人事业取得显著成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目标如期实现,我市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圆满完成。3.4万残疾人享受到“两项补贴”,2万余名残疾人得到康复补贴,帮助3000名白内障患者重见光明,推动出台《鄂尔多斯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鄂残发〔2017〕15号)和《鄂尔多斯市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有关措施》(鄂府发〔2019〕64号),残疾人康复救助实现应补尽补。为残疾人适配假肢772例、矫形器674例,发放其它辅助器具13644件,完成内蒙古自治区西部地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建设及挂牌工作,为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辅具适配服务提供了保障。残疾人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2110名建档立卡持证贫困残疾人已全部脱贫。全市新增残疾人就业4702人,37330余名残疾人得到临时救助。城乡无障碍环境持续改善,帮助1427户残疾人家庭实施了无障碍改造。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广泛开展,我市残疾人运动员在国内外各类赛事上累计获得31金、26银和18铜的好成绩。扶残助残社会氛围日益浓厚,助残品牌“浓情一家亲”效益凸显。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进一步强化,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充分发挥作用,社会扶残助残活力得到较好激发,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提升,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更加广泛。这些成就的取得,有效改善了残疾人民生,进一步增强了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我市残疾人事业整体水平继续保持全区领先。   “十四五”时期,由于人口老龄化加快等因素,失能、半失能情况仍可能多发、高发,同时还将面临一系列突出问题:一是残疾人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仍低于社会平均水平;二是基层残疾人服务能力相对薄弱,残疾人组织专业能力参差不齐,残疾人服务机构专业人才缺乏。三是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还不平衡不充分,供给内容和供给水平与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类别化、精细化的服务需求还不相适应。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迎来新的历史机遇。我市残疾人事业必须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认真总结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优势与短板,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提升兜底保障能力,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实现个人全面发展创造更好条件,不断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需求,团结带领广大残疾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凝心聚力、努力奋斗,共享共建实力、活力、幸福鄂尔多斯。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对内蒙古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主题,把握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和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共同富裕主线,促进残疾人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持续推进,让残疾人生活的更加殷实、更有尊严,开创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事业领导体制,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组织保障。   2.坚持人民至上。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着力解决好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织密扎牢残疾人民生保障安全网,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改善残疾人生活品质,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3.坚持融合发展。保障残疾人享有更多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和机会,构建社会助残网络,倡导助人自助理念,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浓厚助残扶残氛围,让残疾人成为城市进步的建设者、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发展成果的共享者。   4.坚持依法发展。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强化法治实施、法治监督和法治保障,推动残疾人权益全面落实,提高残疾人事业法治化水平。   5.坚持改革创新。把新发展理念贯穿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推动残疾人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破除制约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残疾人高品质生活的体制机制障碍,持续增强残疾人事业发展动力和活力。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生活品质得到新改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残疾人获得全生命周期服务,实现残疾人事业融合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多层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残疾人基本民生得到稳定保障,重度残疾人得到更好照护。多形式的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基本形成,优化残疾人就业服务和援助,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推动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继续走在自治区前列。精准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融合式的残疾人教育全面推进,残疾人受教育水平继续提高。均等化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残疾人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和社会支持网络更加完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更加充分、社区融合更加全面。残疾人事业法治化水平明显增强,无障碍的社会环境持续优化,残疾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各方面平等权益得到更好实现。全领域的残疾人事业基础保障条件明显改善,质量效益明显提升。   到2035年,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发展远景目标相适应。残疾人物质生活更为殷实,精神生活更为丰富,平等包容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残疾人充分享有平等、参与、共享发展的权利,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专栏1 “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指 标   2025   属性   1.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增速(%)   >7.5   预期性   2.城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数(人)   >1700   预期性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比例(%)   100   约束性   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   100   约束性   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100   约束性   6.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90   预期性   7.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90   预期性   8.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   >97   预期性   9.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90   约束性   10.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   >90   约束性   11.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数(户)   800   约束性   三、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健全完善稳定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机制,增强残疾人兜底保障能力   1.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纳入易返贫致贫监测范围,对易返贫致贫残疾人及时给予有效帮扶,实现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做好易地搬迁残疾人后续帮扶工作,持续做好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帮扶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帮扶。保障农村牧区残疾人的宅基地、牧场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权,在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帮助残疾人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扶持农村残疾人参与乡村富民产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扶残助残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协调各方面资源力量加强对残疾人的关心关爱。(市乡村振兴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农牧局、市残疾人联合会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2.强化困难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对符合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等易返贫致贫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残疾人家庭,依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救助。建立主动发现机制,为符合条件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最低生活保障。将符合条件残疾人家庭无力抚养的儿童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加强残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教育等服务,加强生活无着落、走失残疾人救助安置和寻亲服务。加强医疗救助,推动残疾人医疗救助同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互补衔接。(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牵头,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医疗保障局、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3.健全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机制。将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和“一人一档”精准帮扶工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旗区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向其他残疾人延伸,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向低保边缘家庭等其他困难残疾人延伸。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落实托养服务机构扶持政策,加大对残疾人托养机构、辅助性就业机构及“阳光家园”“温馨家园”等日间照料机构的扶持力度,为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等提供托养服务,为符合条件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构建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互助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照护服务体系。公益性养老服务资源优先满足符合条件的失能、半失能和盲、聋、智力、精神等残疾老年人的需要。对符合条件残疾人家庭优先轮候、优先选房,优先安排各类保障性用房。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燃气、取暖优惠补贴政策和电视网络收视、电信业务资费优惠政策。落实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优惠政策,鼓励铁路、民航等部门为残疾人提供优惠便利服务。(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广播电视台、市大数据中心,市电信、联通、移动公司等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4.健全残疾人综合保险保障机制。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帮助残疾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深入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政策。探索将符合条件的新型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和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适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积极落实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政策。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对残疾人实施优惠保险费率,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产品及财产信托等业务。支持就业残疾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做好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参保患者门诊保障工作,提高残疾人保险覆盖率和待遇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5.健全残疾军人和伤残民警抚恤优待保障机制。落实残疾军人和伤残民警抚恤优待政策,妥善解决伤病残军人生活待遇、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现实困难,帮助残疾军人、伤残民警享有普惠性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公安局牵头,市教育体育局、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6.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中对残疾人的保护。将残疾人列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的优先保护对象,完善残疾人应急避险工作方案,最大限度保护残疾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属地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统一指挥下,协助做好康复服务机构、辅助性就业机构等重点部门和残疾儿童、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残疾人重大疫情防控和疫情期间的生产生活帮扶工作,提升残疾人应急避险服务和救助水平。加强重大疫情应对及突发灾害技能知识宣传,增强残疾人的危机意识和防灾应急能力。(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残疾人联合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专栏2 残疾人社会保障重点项目   1.社会救助保障。将依老养残、一户多残、病残一体等符合条件的城乡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确保应养尽养。对符合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等易返贫致贫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残疾人家庭,依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救助。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普遍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旗区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向其他残疾人延伸,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向低保边缘家庭等其他困难残疾人延伸。   3.残疾人教育救助。落实残疾人教育救助,对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中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残疾学生给予救助。   4.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服务补贴。加大对残疾人托养机构、辅助性就业机构及“阳光家园”“温馨家园”等日间照料机构的扶持力度,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   5.优惠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各类保障性用房。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燃气、取暖优惠补贴政策和电视网络收视、电信业务资费优惠政策。   6.保险补贴。落实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资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进行补贴等政策,提高残疾人保险覆盖率和待遇水平。   7.重大疫情及重大灾害救助。对疫情防控在家隔离的残疾人,落实帮扶联系人,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必要帮助。因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监护人无法监护的,属地社区或民政部门提供临时救助和生活保障。   (二)营造良好就业环境,促进残疾人充分就业创业   1.强化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等残疾人就业支持政策,落实按比例就业年审制度,强化残疾人就业劳动监察,通过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等形式,依法依规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照工作需要设置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的岗位,探索通过多渠道解决残疾人就业。适度合理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将难以就业的残疾人特别是零就业残疾人家庭成员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优先提供就业援助。对通过托底安置的就业困难重度残疾人,累计以公益性岗位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和残疾人就业资金投入机制,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奖励补贴、就业扶持、就业服务等支出。开展残疾大学生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工作,进一步促进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残疾大学生实现稳定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大学生在见习期间给予一定标准的补贴。继续落实好残疾人就业创业相关补贴政策,在启动资金、经营场地、扩大生产等方面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新就业形态实现就业。深入推进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工作,对用人单位正式招录(聘)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岗位、社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设施设备购置改造等补贴,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完善残疾人就业需求调查、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对残疾人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平等待遇。将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将残疾人安置岗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能力评估等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水平。加大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与社会保险政策衔接力度。对残疾人就业创业典型和为残疾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乡村振兴局、市税务局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技能。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园、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残疾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企业、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完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保障和管理制度,开发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优质培训课程资源,帮助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继续开展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重视培养和选拔残疾人专业技能人才,推进建设各类残疾人技能大师工作室。组织残疾人参加第六届全区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为全区参加第七届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暨第四届残疾人展能节做好选手选拔工作,切实提升残疾人技能技艺,激励残疾人多领域实现就业。(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总工会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3.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持续加强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实名制统计管理工作,注重实名制数据在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方面的应用。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作用,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全链条、专业化、精准化服务。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优先采购等措施,切实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打造残疾人集中就业品牌。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等就业困难残疾人从事相应的生产劳动给予支持。加大对“互联网+”就业、居家就业、社区就业、灵活就业、辅助性就业等适合残疾人新就业形态的扶持力度,城市便民服务网点免费或以低价承租方式优先提供给残疾人经营。支持手工制作等残疾妇女就业创业项目。开展就业困难残疾大学生“一人一策”重点帮扶。继续做好“就业援助月”“专场招聘会”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保障有就业能力就业意愿的“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至少1人就业。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扶持就业困难残疾人直系亲属就业创业。认真落实《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和《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残联发〔2014〕57号),推动盲人按摩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支持盲人在文化艺术、心理卫生和信息化应用等领域就业。(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大数据中心、市总工会、市妇女联合会、市税务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专栏3 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重点项目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就业。编制50人以上(含50人)的市级党政机关、编制67人以上(含67人)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2025年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市、旗区两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含15%)的残疾人。   2.强化残疾人就业劳动监察。通过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等形式,依法依规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3.促进残疾人充分就业创业。适度合理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对难以就业的残疾人特别是零就业残疾人家庭成员,优先提供就业援助。开展残疾大学生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工作。对残疾大学生见习期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给予补贴。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对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补贴。   4.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技能。依托各类培训机构和实训平台,提高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和生产劳动能力。建设残疾人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及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建立残疾人技能大师工作室。   5.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贯彻落实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等组织作用,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加强对新就业形态的扶持力度,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6.加强盲人按摩行业发展。扶持盲人按摩机构运营,支持盲人在文化艺术、心理卫生和信息化应用等领域就业。   (三)改善康复服务供给,提高残疾人健康水平   1.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工作。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办法》(内政办发〔2020〕21号),助力健康鄂尔多斯建设。健全残疾预防工作机制,增强全民预防意识,结合残疾预防日、预防出生缺陷日、爱眼日、爱耳日、全国防灾减灾日等节点,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面向儿童、青少年、孕产妇、高危职业从业者等重点人群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残疾预防和生命防护能力,形成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意识。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育障碍致残。加强对地方病和重大疾病慢性病的防控,预防和减少因病致残的发生。相关部门应加强生产、生活安全管理,减少因灾害、事故、职业伤害等致残的发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民政局、市妇女联合会、市残疾人联合会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2.提升残疾人康复质量。加强和改善残疾人医疗卫生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就医康复便利,维护残疾人平等就医权利。扎实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支持残疾人主动康复、互助康复。继续实施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提升康复服务质量,细化残疾人健康状况、康复需求情况调查,做到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服务,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全面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保障签约医生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个性化服务。深入开展残疾人心理健康服务,加强残疾人及其亲属心理健康干预,通过运用新媒体、知识讲座等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不断提升残疾人心理健康水平。关注残疾妇女健康,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壮大服务供给,促进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与医疗救治、社会救助、长期照料等的衔接配合。(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民政局、市妇女联合会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3.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5号),科学合理提供各类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增加康复服务供给,在优先保证0—7岁残疾儿童康复需要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旗区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家庭经济条件限制,提高救助标准。大力推进0—7岁儿童残疾筛查,建立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探索推行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实施视力低下、心理抑郁健康干预。严格执行儿童康复机构准入标准,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内政发〔2021〕17号),持续推进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动态准入退出机制,确保为残疾儿童提供精准优质康复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特教学校开展康复服务,延伸服务链条,提升服务水平。(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4.提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水平。推动辅具服务规范化建设,提高精准服务水平,推广普及安全适用的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推动建立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补贴目录、确定补贴标准。构建健全的辅助器具适配资源共享、链条式服务体系。加强各级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实施公益性康复辅助器具适配项目,支持社会力量及医疗、康复、养老、就业、托养机构及残疾人教育等机构开展辅具适配服务。推广社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回收、维修等服务。加强自治区辅助器具西部区域中心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市残疾人联合会牵头,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5.完善康复服务工作体系。健全康复服务医疗体系,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引进高素质、专业化康复技能人才,提高康复服务技术水平。建立以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定点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家庭康复为基础的三级康复体系,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推动建立“互联网+”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实现康复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资源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完善全面康复业务布局,优化整合旗区康复服务机构资源,充实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心理康复等功能。加强康复学科建设,发挥中蒙医药在康复中的独特优势,推动康复服务高质量发展。(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专栏4 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   1.加强残疾预防宣传。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面向儿童、青少年、孕产妇、高危职业从业者等重点人群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残疾预防和生命防护能力,形成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意识。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   2.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残疾人医疗卫生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就医康复便利。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使精准康复服务率达90%。全面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保障签约医生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个性化服务。   3.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力度。大力推进0—7岁儿童残疾筛查,建立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探索推进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实施视力低下、心理抑郁健康干预。在优先保证0—7岁残疾儿童康复需要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旗区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家庭经济条件限制,提高救助标准。   4.提升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水平。推进自治区辅助器具西部区域中心建设工作。推动辅具适配服务规范化建设,提高精准服务水平。推动建立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辅助器具适配率达90%。加强各级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实施公益性康复辅助器具适配项目,推广社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回收、维修等服务。   5.完善康复服务工作体系。整合旗区康复服务机构资源,完善全面康复业务布局,加强康复学科建设,发挥中蒙医药在康复中的独特优势,推动康复服务高质量发展。   (四)增强残疾人教育文化体育服务水平,提升残疾人综合素质   1.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深入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全纳教育要求,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委“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国办发〔2021〕60号)及自治区配套政策。建立教育部门、残联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机制,加快落实医、康、教融合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切实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巩固率。2022年底全市各旗区全部成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发挥残疾人专家教育委员会作用,“一人一案”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需求评估,创造条件开展“线上教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残疾儿童就学安置。健全送教上门工作机制,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推动特殊教育学校结合实际开设职业高中班。认真落实《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为残疾考生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继续落实残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政策,为残疾学生提供辅具、特殊学习用品、康复训练和无障碍支持服务。探索残疾人教育与远程教育融合发展新模式,为残疾人提供“人人皆学、处处可学、时时能学”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平台。结合社会需求的主要特点,改革残疾人职业教育育人模式,将残疾人职业教育教学重点与职业资格认定有机结合,切实满足残疾人就业刚性需求。加强特教师资队伍建设,提高融合教育水平,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市教育体育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残疾人联合会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2.提升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依托各级公共文化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文化服务,鼓励城市公园、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向残疾人开放。推动各旗区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残疾人文化艺术中心,推动基层创建残健融合文化服务示范中心(站、点),不断满足残疾人文化需求、增强残疾人精神力量。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建设。加强农村牧区重度残疾人文化服务,为盲人、聋人提供无障碍文化产品。市、旗区两级广播电视台开播国家通用手语或实时字幕栏目,推动实现重点新闻节目通用手语同步播报。实施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培养计划,为残疾人展示艺术才华提供舞台。发展特殊艺术,支持市残疾人艺术团体开展基层巡演。举办无障碍观影等残疾人群众性文化系列活动。持续开展“书香中国·阅读有我”“共享芬芳·共铸美好”“残疾人文化周”等活动,认真实施文化进社区、进残疾人家庭“五个一”文化项目。鼓励广播、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融媒体等平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满足残疾人多元文化需求。(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残疾人联合会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教育体育局、市广播电视台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3.大力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继续加强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的选拔和培养力度,不断提高竞技水平。积极推进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建设,切实提升体育训练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落实并完善残疾人参加体育赛事奖励机制。组织承办好我市举办的全区第六届残运会暨特奥会。发展残疾人冬季运动,提升残疾人冬季竞技体育水平。持续推进残疾人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协调发展,鼓励开展丰富多样的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行动,将残疾人作为重点人群纳入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残疾人参加各级各类全民健身活动,推动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身边化服务。(市教育体育局、市残疾人联合会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专栏5 残疾人教育、文化、体育项目   1.普及残疾人义务教育。加快落实医、康、教融合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切实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巩固率,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97%。2022年底全市各旗区全部成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   2.落实特殊教育。探索残疾人教育与远程教育融合发展新模式,为残疾人提供“人人皆学、处处可学、时时能学”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平台。加强特教师资队伍建设,提高融合教育水平,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   3.加强残疾人文化艺术服务。为盲人、聋人提供无障碍文化产品。市、旗区两级广播电视台开播国家通用手语或实时字幕栏目,推动实现重点新闻节目通用手语同步播报。认真实施文化进社区、进残疾人家庭“五个一”文化项目。   4.大力发展残疾人体育。加强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的选拔和培养力度。组织承办好在我市举办的全区第六届残运会暨特奥会。鼓励开展丰富多样的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行动。   (五)加强法治化和无障碍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共享发展的权利   1.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法治化建设。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关于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定,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实施,将残疾人权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我市“八五”普法重点任务,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残疾人学法用法专项行动,引导残疾人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意识。对涉及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政策法规应开展反残疾人歧视评估,广泛征询残疾人群众和残联组织意见。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渠道,做好残疾人及其亲属和残疾人工作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作用,有效保障残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积极搭建平台,完善工作机制,通过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的愿望和诉求,让广大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积极建言献策,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主动配合人大、政协部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促进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市司法局、市残疾人联合会牵头,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2.全面构建残疾人权益保障常态化工作体制。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无障碍功能,进一步加强市、旗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依法依规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当事人实行诉讼费减缓免政策。坚决打击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应急处理机制,做好残疾人服务热线12385和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的并线运行工作,落实“接诉即办”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充分发挥网络信访平台作用,及时处置化解涉及残疾人的信访事项。(市司法局、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信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旗区两级人民法院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3.深入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升计划,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化、系统化水平。将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文明城市创建同步推进,纳入文明村镇和文明单位创建测评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严格监管新建、改建公共场所设施无障碍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推动自助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养老服务等工作中统筹考虑无障碍环境设计与建设。确保新(改、扩)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场所、残疾人集中活动场所和社区、公共厕所等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公共交通工具逐步配备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按规定设立无障碍停车位,改进方便残疾人交通出行的服务举措。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监督使用。建立健全无障碍体验促进队,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无障碍环境体验和促进活动,对应建未建重点无障碍建设项目实施公益诉讼,提升公众建设并维护无障碍设施的意识,开展相应的执法检查。做好无障碍市县村镇达标工作。为困难重度残疾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家庭无障碍或适老化改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4.提升信息无障碍建设水平。将信息无障碍作为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进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及网上办事大厅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鼓励企事业单位网站添加无障碍浏览工具。鼓励政务服务大厅和公共服务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字幕、手语、语音等服务,支持建设听力、言语残疾人无障碍信息服务平台。鼓励电信运营商提供电子版大字账单、语音账单等服务。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通道交通信号灯设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鼓励公共汽车安装语音播报装置。推进传统无障碍环境设施设备数字化和智能化升级。(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大数据中心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专栏6 残疾人无障碍建设项目   1.无障碍环境建设。确保新(改、扩)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场所、残疾人集中活动场所和社区、公共厕所等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公共交通工具安装字幕、语音报站装置,公共停车区按规定设立无障碍停车位,改进方便残疾人交通出行的服务举措。   2.残疾人无障碍家庭改造。为困难重度残疾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家庭无障碍或适老化改造,完成家庭无障碍改造大于800户。建立健全无障碍体验促进队,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无障碍环境体验和促进活动。   3.信息无障碍建设。大力推进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及网上办事大厅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鼓励企事业单位网站添加无障碍浏览工具。   4.公共交通无障碍。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通道交通信号灯设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鼓励公共汽车安装语音播报装置。   (六)夯实基层组织建设基础,强化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组织保障   1.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各级残联组织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好残联组织联系服务广大残疾人的桥梁纽带作用,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发扬优良传统,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能力,优化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推进残联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焕发残联组织活力。要推进重心下沉、服务前移,深入基层、深入残疾人家庭,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题。精心组织残联换届工作,深入实施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改革,加强苏木乡镇(街道)残联组织建设,增强苏木乡镇(街道)残联工作人员为残疾人服务能力。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残疾人组织网络,推动实现嘎查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全覆盖,残协主席由嘎查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担任,全面推进嘎查村(社区)残协精细化建设。建设一支一专多能的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促进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高质量发展。加强各专门协会规范化建设,切实做到市和旗区各残疾人专门协会“经费、场地、人员”三落实,发挥其“代表、服务、维权、监督”职能,满足协会在基层广泛联系和有效服务各类别残疾人需要。实现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参与社会中更活跃。(市委组织部、市残疾人联合会牵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2.强化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将残联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全市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前提下,不拘一格选用残疾人工作者,把熟悉残疾人需求、热心残疾人服务、关心残疾人事业、具备服务经验本领的优秀人才吸纳到残联干部队伍中来。重视残联系统残疾人干部选拔培养,扩充残疾人工作队伍来源,通过落实专兼挂等多种方式,不断增强残疾人工作力量。旗区级以上残联残疾人干部的比例达到15%以上,同时配备残疾人领导干部和兼职、挂职副理事长。加大残联系统残疾人干部、年轻干部、基层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强化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建立残疾人工作后备干部人才库,加强残疾人工作者培训。(市委组织部、市残疾人联合会牵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3.推动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和有效运转。加快补齐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短板,建成专业化、区域性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托养中心,各旗区建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普遍为残疾人服务提供场地保障,形成残疾人服务全链条。促进残疾人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和智能化。对新建民办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给予支持。鼓励政府投资建设的残疾人服务设施无偿或低价提供给公益性、普惠性残疾人服务机构使用。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国有资产监管,定期进行评估。(市残疾人联合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4.加快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发展。加大科技助残工作力度,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务一体平台,推进“一网通办”“跨省通办”。推进“一套表”、“一张网”建设,纵向与国家和自治区残疾人服务平台对接,横向与各残疾人有关部门实时数据交换。推进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常态化,及时准确更新数据,建好管好残疾人数据资源库,推进应用创新,持续提升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发展质量和水平。(市大数据中心、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牵头,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残疾人联合会、市科学技术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专栏7 残疾人基层基础建设重点项目   1.精心组织残联换届工作。深入实施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改革,加强苏木乡镇(街道)残联组织建设,优化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残联组织的治理能力和水平。   2.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将残联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全市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重视残联系统残疾人干部选拔培养,通过落实专兼挂等多种方式增强残疾人工作力量,旗县级以上残联残疾人干部的比例达到15%以上,同时配备残疾人领导干部和兼职、挂职副理事长。   3.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转。建成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托养中心,各旗区建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普遍为残疾人服务提供场地保障,形成残疾人服务全链条。   4.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加大科技助残工作力度,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务一体云平台,推进“一网通办”“跨省通办”。推进“一套表”“一张网”建设,建好管好残疾人数据资源库。   (七)构建强有力支撑体系,增强残疾人事业融合发展   1.坚持党对残疾人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推动、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残疾人事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残联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增强残联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努力建设让党和政府放心、让残疾人满意的群团组织,认真履行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协调相关部门推动残疾人工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执行和落实好本部门涉及的残疾人优惠政策,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市、旗区残疾人联合会党组牵头,市、旗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2.整合各类扶残助残力量推动助残服务。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全市志愿服务总体工作,逐步完善志愿助残运行机制,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不断提升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助残服务工作水平。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支持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科协、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实施助残慈善项目。落实残疾人事业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运营残疾人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满足残疾人多元化、多层次需求。(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民政局牵头,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3.营造残疾人事业发展良好环境。团结带领广大残疾人群众坚定理想信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广大残疾人增强参与意识,融入社会,自强自立,共建共享美好生活,凝聚起残疾人群体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的正能量。围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时间节点开展宣传活动,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充分发挥全媒体传播能力,积极打造残疾人事业网络宣传阵地,市、旗区媒体制作一批残疾人题材纪录片、助残公益广告、新闻、音视频等节目,开展形式多样的助残公益广告播放、投放。在主流媒体开辟专栏专刊,宣传残疾人事业发展,讲好残疾人励志故事,展示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坚强品格,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文明社会氛围。(市残疾人联合会牵头,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推进任务落实。各旗区要依据本规划制定本旗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措施,狠抓任务落实,形成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经费保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持续强化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保障力度。合理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等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政策,科学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投入格局。每年要从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残疾人社会福利、慈善和体育事业。   (三)开展绩效评估。市、旗区两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适时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强化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规划执行稳妥有序、取得实效。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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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发〔2022〕67号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

    2022-05-25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为柴登至图克一级公路BOT项目实施机构的通知,   鄂府发〔2022〕67号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采用BOT模式建设柴登至图克一级公路的批复》(内政字〔2021〕127号)已批准我市采用BOT模式建设柴登至图克一级公路。   该项目是《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为加快推进该项目建设,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内发改法规字〔2016〕613号),现授权你局作为柴登至图克一级公路BOT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前期推进、社会投资人采购、投资协议拟定及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拟定及签署、绩效考核与评价、建设运营监管和移交的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工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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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发〔2022〕65号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你局《...

    2022-05-25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22年度全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批复,   鄂府发〔2022〕65号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你局《关于呈报2022年度全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请示》(鄂能局字〔2022〕5号)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制定的2022年度全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请按照执法检查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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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发〔2022〕64号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   《...

    2022-05-25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鄂尔多斯城乡社区大学和老年开放大学的批复,   鄂府发〔2022〕64号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   《成立鄂尔多斯城乡社区大学和老年开放大学的请示》(鄂教体字〔2022〕32号)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在鄂尔多斯职业学院电大分校成立鄂尔多斯城乡社区大学和鄂尔多斯老年开放大学,成立后实行一套班子、三块牌子,在现有职能基础上,新增社区教育职能。请你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有序推进实施,同时加快构建完善办学网络,结合各类人群需求,开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服务,奋力开创我市社区教育工作新局面。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6日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

      鄂府发〔2022〕6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

    2022-05-23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的指导意见,   鄂府发〔2022〕6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下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下称辅警)管理,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系列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训词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4号)及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出台的辅警政策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相关配套政策,以“贯彻《条例》自觉化辅警队伍正规化”为主题,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职业化“四化”建设为主线,以“重管理、强保障、严约束、实优抚”为主导,突出问题导向、注重法治思维,聚焦关键环节、完善体制机制,转变思路理念、落实严管厚爱,着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管理规范、辅助有力、纪律严明、保障到位的辅警队伍,为全市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新时代职责使命提供强有力的辅助力量支撑。   二、工作目标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公安机关内部各单位各负其责、协作配合的辅警管理工作机制,精准落实特别优秀辅警标准、辅警装备、员额管理、薪酬标准、辅警招聘等关键性制度,积极构建辅警考核、纪律处分、责任追究、人事调动等完备制度体系,着力形成“1+N”法规政策体系,提升依法依规管理水平,全面推进辅警队伍正规化建设。   三、主要内容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坚持齐抓共管。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牵头、公安主导、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机构编制部门要指导做好同级公安机关辅警员额核定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同级公安机关辅警经费、车辆等保障工作;人社部门要指导同级公安机关科学开展辅警招聘工作,合理确定薪酬标准,落实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和人社部门要共同做好伤残辅警、辅警烈士遗属、因工(公)死亡辅警遗属、病故辅警遗属的抚恤优待工作;机关事务部门做好辅警办公用房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要全面做好辅警的招聘、使用、管理、保障等工作。   2.健全管理机制。市、旗区两级公安机关要明确辅警管理机构,牵头负责本级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招聘解聘、调配考核、晋升降级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将规范辅警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公安队伍建设评估范畴。建立内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辅警管理机构和机关纪检、人事、训练、宣传、督审信、保密、法制、科信、警务保障等机构以及用人机构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细化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不断提升辅警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   3.压实工作责任。市、旗区两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完善民警带辅管理机制,实行责任捆绑管理。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追究情形,用人机构的主要领导为辅警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责任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带辅责任民警负直接责任。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队伍管理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应当严格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二)严格规范招聘使用   1.科学核定员额。市、旗区两级公安机关要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根据本地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按照控制总量、适度超前、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既考虑消化现有存量,又兼顾长远警务需求,对辅警用人额度作出量化的明确限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明晰岗位设置。严禁设置违反或超出《条例》规定职责的辅警岗位,严禁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擅自设置辅警岗位。旗区公安机关要按照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岗位,结合本地实际,研制具体辅警岗位界限和负面清单,并报市公安局备案。   3.严把进人关口。辅警招聘工作应当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任务,科学设置学历、经历、专业、技能等资格条件,参照招录民警体能测评、体检标准条件,严把招聘辅警的入口关。要突出政治标准,严格考察,具有《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4.严格招聘程序。旗区公安机关根据辅警用人额度使用情况制定招聘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公安局政治部批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在其指导监督下,统一组织实施辅警招聘。根据各地各部门提出的用人计划,市公安局每年分别于6月和12月组织两次辅警招聘。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招聘辅警。   5.规范用工形式。市、旗区两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依规与招聘为辅警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和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以及解除终止合同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约定试用期。严把新招聘辅警试用期培训考核,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要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三)强化日常管理监督   1.严明职责界限。根据辅警岗位职责要求和人员类别,细化权责要求,严格厘清工作界限。严禁民警将本人应该承担的工作交由辅警承担,严禁辅警超越规定职责行使职权,严禁将配发给民警使用的数字证书交由辅警保管和使用,严禁辅警单独或以个人名义执法办案,严禁辅警参与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严格界定和控制辅警知悉警务工作秘密的范围。   2.强化制度执行。按照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严格监督的要求,建立健全辅警学习教育、纪律要求、行为规范、安全保密、请销假、考勤等日常管理制度和考核、晋升、降级、奖惩、优抚、薪酬调整、解(续)聘等常态化管理机制,并强化贯彻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辅警层级间实行考核晋升和选拔晋升。   3.严格教育管理。将辅警管理纳入公安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统筹谋划,建立健全民警、辅警一体化党建、队建、工会等工作机制。聘用后,辅警的党团等关系原则上转入所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辅警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保密教育,从日常考勤、警容风纪、履职尽责等方面强化实时监督管理,对辅警思想政治、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加强考核评价,积极营造争先创优、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4.健全退出机制。对辅警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规章制度,损害公安机关声誉、妨碍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清理整顿和优化提升现有辅警队伍的基础上,健全辅警退出机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例》和国家、自治区、我市关于辅警政策等相关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落实职业待遇保障   1.落实经费保障。市、旗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辅警的薪酬、社会保障及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统一拨付。市公安局要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根据辅警岗位特点,参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渠道、统一机制“三统一”原则,合理确定全市辅警薪酬标准,并实施动态调整,逐步实现同城同酬。辅警依法享有的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公安机关应当为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以及工作室,并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体检。   2.突出正向激励。市、旗区两级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辅警褒扬机制,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辅警,及时给予宣传和激励。要按照特别优秀辅警的认定标准、条件,开展从特别优秀辅警中招录民警工作。市旗两级公安、人社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政府有关规定,在公务员招录中优先录用有公安工作经验的辅警,探索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拿出一定数量(比例)定向招聘在岗优秀辅警人员,注重辅警队伍中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断拓宽辅警职业空间和晋升通道。   3.注重关爱优抚。建立辅警伤亡抚恤、伤残慰问制度,辅警因公(工)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按规定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比照民警相关保障措施建立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辅警及其近亲属,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在医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基本生活等方面优先给予救助帮扶。要将辅警纳入公安慈善关爱基金、警察协会、工会组织等保障范围,对受到不法侵害的辅警,比照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做法,开展依法追责、提供救济、恢复名誉和挽回损失等工作。突出人文关怀,建立辅警身心健康防护、内部互助、人事调动等工作机制。   (五)构建归口管理体制   1.加快文职归口辅警管理进度。坚持“尊重历史、理顺体制”的原则,按照“待遇就高、管理从辅”的思路,抓紧研究制定文职归口辅警管理实施方案。文职纳入辅警管理后,享受定向考录事业编制和系统内调动政策,其它待遇保持不变,逐步实现管理、保障等方面的统一。   2.加大任职文职消化过渡力度。持续加大选人用人监督力度,扩大任前征求意见范围,原则上不得新增文职任职数量。不断探索文职任职人员消化过渡路径,坚持实绩导向,对工作不力的免职一批;逐步优化结构,对年龄较大的调整一批;拓宽晋升空间,对表现优异的过渡身份一批。   3.健全关键岗位文职管理制度。要健全辅警培训制度,重点强化政治忠诚、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执法规范化培训,提高辅警政治素质、法治意识和职业能力。要规范执法监督,明确以警带辅责任,提升警辅一体综合效能。要列出辅警履职负面清单,落实执法不规范问题责任追究制度,最大程度降低执法风险,不断优化辅警队伍。   各旗区机构编制、公安、财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机关事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将思想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将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共同做好辅警改革工作,全面推动全市辅警队伍建设提质增效。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关政策法规调整,从其规定。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   相关链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的指导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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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发〔2022〕6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

    2022-05-25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煤炭增产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22〕6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鄂尔多斯市煤炭增产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   鄂尔多斯市煤炭增产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煤炭增产保供稳价的系列决策部署和有关会议精神,统筹做好我市煤炭产运销各项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做好释放煤炭先进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70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当前煤炭稳产稳供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2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增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能煤运字〔2022〕34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国家、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增产保供稳价各项决策部署,以增产量、保供应、保安全、稳价格为主线,凝聚各方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加快释放煤炭产能,坚决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煤炭保供任务,为全国全区煤炭保供作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体原则。坚持以市场化手段引导煤炭企业稳定煤炭供应,按照“公平交易、合理定价、依法经营”的原则,全市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积极与终端用煤客户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并主动做好产运销衔接,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和价格平稳。   (二)坚持政府统筹原则。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市场监管、产销量统计、协调对接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产能释放、煤炭保供、稳定价格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买倒卖”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煤炭市场平稳运行。   (三)坚持安全第一原则。把保安全作为最基本底线,严格复工复产验收,对不符合安全条件、达不到安全标准的煤矿,决不允许开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严查严管超层越界、私挖盗采等违规行为,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确保在安全的基础上保供,在保供的大局中保安全。   (四)紧持绿色环保原则。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的重要要求,落实“双碳”目标,以能源结构转型引领带动产业结构转型,建设国家现代能源产业基地。   三、组织机构   为促进全市煤炭行业增产保供稳价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鄂尔多斯市煤炭增产保供稳价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煤炭增产稳产、产能核增、复工复产、保供稳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统筹调度,加强部门间沟通和对接;全面加快煤矿产能释放和保供稳价工作有序推进,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杜汇良 市长   副组长:苏翠芳 市委常委、副市长   孔繁飞 副市长   刘凤云 副市长   张众志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成 员:陈 墩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韩 涛 东胜区区长   王小平 达拉特旗旗长    准格尔旗旗长   吴 云 伊金霍洛旗旗长   希 尼 乌审旗旗长   张仲平 杭锦旗旗长   王国泉 鄂托克旗旗长   杨颖新 鄂托克前旗旗长   黄伯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霍励平 市能源局局长   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贾玉宝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苏雅拉图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王水云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 帅 市水利局党组书记   武占宽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韩玉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陶安良 市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能源局局长霍励平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协调沟通各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全市煤矿复工、增产、保供、稳价工作。   四、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重点任务   1.充分释放煤炭产能。立足我市煤炭产能及供应现状,认真梳理全市煤矿生产销售情况,找准症结、综合施策,加快各项手续办理,积极推动煤炭企业复工复产,做到“应复尽复、应产尽产”。落实煤炭日产量目标为:准格尔旗不低于115万吨/日、伊金霍洛旗不低于72万吨/日、东胜区不低于35万吨/日、达拉特旗不低于23万吨/日、鄂托克旗不低于24万吨/日、乌审旗不低于15万吨/日、鄂托克前旗不低于6万吨/日。   2.积极挖潜增产保供。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煤炭增产保供政策和要求,全力以赴抓生产、稳运行、保供应,推动全市煤炭企业与发电供热和化工企业签订中长期供煤合同。在已开展的增产保供基础上,认真完成国家下达自治区的9省区4540万吨进口煤应急保障中长期合同补签工作,并严格按照合同履约兑现。   3.努力稳定市场价格。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认真落实国家煤炭保供稳价政策,综合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引导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完善煤电价格传导机制,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煤、电上下游协调高质量发展。   4.全力保障安全生产。认真落实煤矿和选煤厂安全生产三年行动计划,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制定执法计划和检查方案,严格监管执法检查,进一步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应复尽复、能产尽产”,全力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5.坚守生态环保底线。持续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以“全面达标、全力创标、全部利用”为核心,坚持绿色、高效开采,推动矸石、瓦斯、矿井水等达标排放、循环利用,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杜绝污染事件发生,不断改善矿区生态环境,推动生产矿井全部进入国家绿色矿山名录。   (二)具体措施   1.加快煤矿优质产能释放(未达产煤矿45座,附件1)   对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并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煤矿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满负荷生产,根据年度计划科学规划布局、优化开采方式,加快释放优质产能,依法推进矿井达产达效。对正在剥离土方还未出煤的煤矿要科学组织生产,合理制定剥离计划,加快工程作业,尽快释放产量。(市能源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2.推动停产煤矿复工复产(计划复工煤矿15座,附件2)   全面梳理排查停工停产煤矿企业,分门别类查找原因。针对因安全隐患、搬迁补偿、开工备案等问题临时停产的煤矿,多部门联动协同解决,要“一矿一策”制定方案,千方百计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全力提高煤矿复工率。针对资源枯竭、涉法涉诉或矛盾纠纷严重等问题长期停产煤矿,要通过多种渠道协调解决或整合关闭,处置僵尸企业。(市能源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3.加快推动煤矿各类手续办理协调解决煤矿林草及用地问题(受用地问题影响的煤矿69座,附件3;技改及手续不全煤矿17座,附件4)   一是分类梳理煤矿存在的用地问题,积极协调国家、自治区尽快出台相关用地政策,并逐一建立台账,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细化措施,有针对性的协调办理林草等临时用地手续,尽快释放有效产能。二是积极推进技改及手续不全煤矿加快采矿许可、安全设计、环评、水土保持、验收备案等各类手续办理,争取尽快开复工和试运转,尽早实现合法合规生产。(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能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4.推动核增批复煤矿加快手续办理,争取再核增一批具备生产条件又有核增需求的煤矿(具备核增潜力煤矿38座,附件5)   2021年9月份以来,全市共有五批次106座煤矿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增名单,截至目前仅有19座煤矿(新增产能3880万吨/年)完成批复手续,另有70座煤矿完成现场核查,待自治区出具产能扩增批复。剩余17座煤矿要抓紧编制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产能置换方案等要件材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核增产能组织生产,边生产边办理核增产能手续。另外,再梳理一批生产条件好、具备产能核增潜能煤矿,形成台账逐级上报,努力争取再核增。(市能源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5.抓好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监管   充分发挥煤炭中长期合同的“压舱石”“稳定器”作用。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压实监管责任,加强组织保障,强化支持指导,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电〔2021〕365号文件中“核定产能30万吨/年以上煤炭企业合同签订量达到自有资源量的80%以上,2021年9月份以来核增产能的保供煤矿核增部分全部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发电供热用煤的中长期供需合同要实现100%全覆盖”的要求,有序推动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确保辖区内煤矿、电力企业签足、签实中长期合同,并认真抓好已签订中长期合同的履约调度和监管。对未达到签订比例、合同签订不规范、要素不齐全、未执行“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未按要求录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及履约率不达标等问题的企业要进行约谈,视情况可采取必要惩戒措施,督促整改落实,确保2022年煤炭中长期合同足额签订、按约履行。(市能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6.全面完成9省区进口煤应急保障中长期合同补签工作(9省份进口煤应急保障煤源任务分配,附件6)   坚决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进口煤应急保障中长期合同补签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能源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请做好9个省份进口煤应急保障中长期合同补签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能煤运字〔2022〕451号)精神,统筹各旗区煤源、煤质及运输等实际情况,由准格尔旗(2100万吨)、伊金霍洛旗(1480万吨)、东胜区(600万吨)、达拉特旗(310万吨)和乌审旗(50万吨)具体负责落实此次煤源保障任务。承担保供任务的旗区能源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将保供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煤矿企业,积极、热情的对接相关保供省区,严格按照规定完成中长期合同补签工作。(市能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7.引导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   严格落实国家煤炭保供稳价政策要求,加强企业自律,规范价格行为,全面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和《关于开展2022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1〕365号)要求,确保坑口煤炭中长期合同价格不超过确定的合理区间,对价格虚高的煤炭企业及时约谈整改。同时,进一步加强监测报告,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促进煤炭价格稳定运行在合理区间。对个别企业通过成立子公司或以其它形式变相规避窗口指导价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查追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能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8.执行煤炭保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坚持底线思维,充分认识建立能源保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严肃性,坚决压实煤炭保供稳价各方责任,严格落实能源行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报告事项及时准确真实,针对可能出现的能源减产减供短供继供风险要及时协调解决,建立重大事项未报告追责问责机制,不折不扣落实好能源保供各项工作。(市能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9.健全煤炭物资运输协调保障机制   充分利用我市科技物流平台,统筹做好疫情、低温雨雪极端天气及其它特殊时期的煤炭物资运输保障和调度服务工作,必要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运输保障,与交通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开拓运煤专线公路运输“绿色通道”,提高煤炭等能源物资运输车辆中转效率。(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10.全面加强煤炭物流智能化建设   充分利用市交通运输局开发的“鄂尔多斯智慧物联科技平台”,通过整合货运物流企业、货车司机、生产厂矿企业等信息资源,加强在线调度、线上预约、矿口免排队、简化结算流程、疫情常态化防控等智能化推广应用。已完成平台接入的煤炭物流经营单位,通过平台完成疫情申报和远程排队,经系统核验和现场核验后,方可进入货场装卸拉运。未完成平台接入的煤炭物流经营单位、未进行疫情申报和远程排队的车辆禁止进入货场装卸拉运。(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11.提升煤炭储备能力建设   督促新建、技改煤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储煤能力,确保新建、技改煤矿储煤能力达到7天以上设计产量。指导煤矿、洗(选)煤厂建立健全煤炭库存制度,进一步完善煤炭储备设施,努力增加库存煤储备,确保煤矿可用库存不低于正常产量的3-7天,确保突发情况下煤炭供应平稳有序。鼓励发电供热等重点用煤企业与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签订代储、互保协议,满足应急保供要求。(市能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12.统筹协调煤矿生产经营与环境治理相结合   坚持走资源利用率高、生态环境破坏少、经济效益好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在矿产资源开采中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进一步优化矿井水排放、煤矸石治理、粉煤灰治理和道路环境整治等方面的综合治理,努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切实加强矿区环境保护。(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13.持续加强日常监测和应急调度   建立煤炭保供工作台账,加强监测调度和日常监管,每日调度辖区能源生产供应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可能出现的煤炭减产减供短供断供风险,并制定详细保供计划和应急预案,切实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市能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应急管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14.常态化做好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能源保供   全面压实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煤炭行业疫情防控八项措施,依法有序组织安全稳定增产,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和煤炭增产保供三者有机结合,为保障全国煤炭稳定供应作出鄂尔多斯应有的贡献。(市能源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煤炭保供各项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把煤炭增产稳供作为当前最重要任务抓紧抓实。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定要求,全力以赴做好煤炭增产保供稳价各项任务。   (二)强化工作措施,严格责任落实。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各自职能职责,全面压实压紧监管责任,要抽调专人,成立工作服务机构,主动下沉一线,及时解决煤炭生产供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煤炭保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各项任务按期推进,全力保障煤炭持续稳定生产供应,促进全市煤炭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三)加强衔接配合,实现协调联动。要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调联络工作机制,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对煤炭增产稳价及重点保供工作实行“日调度”,提升工作效率。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围绕本方案,对涉及煤炭保供方面的重大事项或工作中遇到的跨部门、跨领域问题要及时沟通对接,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四)加强舆情引导,全面做好宣传。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和热点,结合全市能源保供工作实际,认真做好信息发布,稳定市场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新闻媒体正面宣传导和权威信息发布,为推动全市能源行业和谐稳定发展营造正面、积极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1.45座未达产煤矿统计表   2.15座推动复工煤矿统计表   3.69座受用地问题影响的煤矿情况统计表   4.17座技改及手续不全煤矿统计表   5.38座具备核增潜力煤矿统计表   6.9省份补签中长期合同煤源分配统计表   相关链接:政策解读:《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煤炭增产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

      鄂府发〔2022〕5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

    2022-05-13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   鄂府发〔2022〕5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规定,结合实际,我市补充制定了各旗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予公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内涵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是对已公布的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补充完善,主要包括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修正系数细化。实施补充制定补偿标准,是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内涵,充分认识实施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重要性,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有关内容。   二、认真做好补充制定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补充制定补偿标准公布后,各旗区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严格按照不低于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加强对实施征地补偿的组织领导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监察、财政、人社、自然资源、民政、农牧、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征地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附件:1.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   2.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   3.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   4.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   5.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   6.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   7.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   8.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   9.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2日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木材加工产业发展...

      鄂府发〔2022〕5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2-05-16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木材加工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22〕5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推进木材加工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4日   鄂尔多斯市推进木材加工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   为切实当好全区经济“稳”的压舱石、“进”的排头兵,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部署安排,依托中欧回程班列和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借鉴先进地区发展经验,推动木材加工产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学习借鉴江西赣州市木材家具产业集群发展经验,整合我市各类市场资源要素,构建集木材进口、生产加工、销售研发为一体的木材加工全产业链,形成立足全市、服务全区、辐射西北、面向全国的木材家具集散中心,培育经济发展新增长极,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立足实际、发挥优势。立足地区实际,依托中欧班列及呼包鄂榆城市群市场需求,打造具有鄂尔多斯特色的木材及家具产业模式,探索建立仓储、研发、加工、销售的定制化新零售模式,逐步形成产业集群,吸引周边木材及家具产业链企业聚集,助推木材加工产业快速发展。   2.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设立木材加工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和引导基金,推进产业发展建设各项工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调度各级政府部门、商协会和社会组织积极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3.坚持系统推进、分步实施。率先做好木材加工产业规划、总体布局等顶层设计,构筑系统推进木材加工产业发展“蓝图”。在基础配套、政策支持、制度创新、监管升级等方面发力,分阶段、分步骤推进。   4.坚持外招内引、形成集聚。将招商引资与本地培育相结合,引进行业内规模大、效益高、发展前景广阔的木材及家具企业落户,形成阶梯式、多维式发展格局。强化要素支持和供给,把木材加工项目列入鄂尔多斯市重点项目给予扶持。   (三)发展目标   经过三年培育发展,到2024年,力争在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建成规模300-500亩的木材加工产业园,引进木材家具加工企业达到50家、销售企业100家,引进木材加工龙头企业10家,研发设计机构10家,进口原木不少于50万立方米,木材及家具产值累计达到20亿元以上。初步形成木材及家具贸易、加工、销售、研发设计等集群发展的木材加工产业体系。   二、主要任务   结合我市实际,整合地区优势资源,加快构筑木材加工产业发展基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搭建产业发展平台,推进木材产业各类市场要素协同发展。   (一)强化顶层设计,明确产业发展方向。深入研究产业体系,坚持差异化、特色化发展方向,优化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促进中欧班列和产业园区联动发展。明确木材加工产业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途径等,以更高视野编制全市木材加工产业发展规划,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   (二)研究出台政策,强化产业发展扶持。研究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围绕发展目标着重扶持产业中缺失、薄弱、关键的产业链和供应链环节。同时落实和用好人才科技、招商引资、金融税收、现代物流、外贸等各项已有优惠政策,加大对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市人民政府设立10亿元木材加工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引导木材加工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林业和草原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三)规划专业园区,构建产业集群发展。市人民政府将在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投资规划建设木材加工产业园,配套建设标准仓储厂房、木材研究院、木材检测中心、人才培训中心等基础设施。同步引导产业链相关企业入驻,打造西北地区木材集散中心,开展木材贸易、仓储、物流、加工等全产业链业务,以强化产业链推动产业集群集聚发展。(牵头单位: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稳定原料供应,拓展原料保障渠道。发挥中欧班列回程优势和综合保税区政策优势,加密中欧班列班次,提升回程集货运力,加大俄罗斯进口木材集货量,同时开拓巴西、印尼等木材主产地国际市场资源,逐步建立木材贸易关系,推动进口木材供应渠道多元化和品种多样化。要提升本地原料供给水平,充分调集鄂尔多斯及周边沙柳、杨柳木等木材资源,引导林木种植企业扩大大径材培育比例,科学培育和采伐林木资源,推动木材合理分级利用,提高林业单产水平。(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市铁路民航中心、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海关、各旗区人民政府)   (五)优化物流体系,打造高效供应通道。充分利用我市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通过政策奖补等措施不断激发物流运行活力,以市域内物流“大网络”为基础,推进“大调度”,实现“大配送”,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提升服务水平。加快推进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与主干道铁路连接线建设,配套推进国际陆港项目,建设国际物流大园区,构建进口木材运输的海运、铁运及陆运物流多式联运通道,实现木材运输便利化和高效化。(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铁路民航中心、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   (六)建立合作联盟,发挥区域联动作用。充分借力发力,与木材产业发达地区建立全面合作联盟,鄂尔多斯市与赣州市建立区域合作联盟,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与南康区建立产业合作联盟,鄂尔多斯市木材协会和赣州市木材协会建立行业合作联盟,实现两地产业紧密合作紧密联盟关系,在中欧班列联程、木材家具上下游、销售网络及政策联动等方面开展合作。(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业联合会、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七)共建研究机构,提升产品研发能力。与国家木材与木制品性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合作,建设鄂尔多斯木材家具研究院,加强木材及家具加工全流程质量检测,重点开展木材及其制品先进制造技术和相关材料学等研究,提升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为产业发展注入人才科技等硬活力。(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八)加强产业招商,精准构建产业链条。整合全市招商资源,发挥已出台的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优势,围绕建链、补连、延链、强链精准招商,聚焦木材加工产业链关键、缺失、薄弱环节,瞄准东部沿海地区特别是粤港澳大湾区和长三角产业转移机会,盯紧行业龙头企业动向,通过“联合招商、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等方式,吸引相关加工企业入驻发展,形成完整产业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   (九)强化品牌建设,提升产品竞争力。打造鄂尔多斯木材及家具公共品牌,加强产品的对外宣传工作,鼓励企业申报中国质量奖。实施标准化提升工程,推进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力争创建“鄂尔多斯木材”区域公共品牌,打造具有国际知名度的鄂尔多斯木材产业新名片。(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   (十)坚持生态低碳,推进绿色项目建设。坚持以“低碳科技,打造生态智能家具”为发展方向,加强与相关研究院所科技合作,开展低碳、物联网、光线感应科技成果引进和推广,支持木材加工产业低碳科技研发,推动产品绿色升级,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鄂尔多斯碳中和研究院)   三、实施计划   (一)市场调研阶段(2022年4月25日前)   组织国务院木材节约发展中心、江西南康家具研究院、赣州市南康区木材协会、鄂尔多斯建材协会、俄罗斯木材加工进口企业专题调研我市及周边地区木材和家具加工市场,形成市场调研分析报告。   (二)基础建设阶段(2022年5月至2023年8月)   依托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及中欧班列,规划建设鄂尔多斯木材加工产业园,完成木材加工仓储加工厂房及研发设计基地、木材及家具质量检测中心、家具营销网络线下交易中心、人才培养和企业孵化中心基础设施建设。   (三)招商引资阶段(2022年4月--2024年12月)   瞄准本土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依托行业协会及各类招商机构,采取培育与引进相结合的模式,引进木材及家具研发、制造、销售、运输、零部件配套相关企业,开展全产业链招商。   (四)投产运营阶段(2023年8月--2024年12月)   启动运营鄂尔多斯木材加工产业园,通过举办行业峰会、博览会等形式提升产业园知名度,拓展市场。持续开展招商引资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断提升园区生产规模和运营水平,最终实现产业集聚高质量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推进木材加工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推进木材加工产业发展工作属市综合经济领导小组专项工作,组长由市综合经济领导小组组长杜汇良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各副市长担任,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旗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统筹推进木材加工产业发展各项工作,协调推进重大项目落地建设,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制定政策措施。   (二)提高思想认识。加快发展木材加工产业是关乎地区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循环经济产业,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和站位,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把发展木材加工循环经济产业放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落实。工作牵头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成员单位要全力配合。   (三)强化政策扶持。发挥鄂尔多斯市木材加工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作用,坚持木材加工产业园建设由政府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多方参与共同开发建设原则,研究出台加快木材加工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围绕发展目标着重扶持产业中缺失、薄弱、关键的产业链和供应链环节,扶持配套产业,补齐产业短板。落实和用好中欧班列、税收、通关的各项已有优惠政策。   (四)健全工作机制。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例会,研究解决木材加工产业推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工作推进措施。要建立成员单位信息沟通机制,按季度收集和通报工作进度等信息。   (五)优化营商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持续深化“放管服”,加快构建更加亲商安商富商的政商关系,强化木材加工承载园区配套服务,各部门要把服务工作前移,建立全程代办和跟踪服务机制,主动对接跟进项目,主动服务和指导企业。   附件:鄂尔多斯市推进木材加工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鄂尔多斯市推进木材加工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杜汇良 市长   副组长:苏翠芳 市委常委、副市长   刘晓峰 市委常委、副市长   王心宇 副市长   高闻何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孔繁飞 副市长   苗程玉 副市长   额登毕力格 副市长   刘凤云 副市长   成 员:张众志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刘 郑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尹占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 勇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周永强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喜荣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 墩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爱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韩 涛 东胜区区长   王雪峰 康巴什区区长   王小平 达拉特旗旗长    准格尔旗旗长   吴 云 伊金霍洛旗旗长   希 尼 乌审旗旗长   张仲平 杭锦旗旗长   王国泉 鄂托克旗旗长   杨颖新 鄂托克前旗旗长   黄伯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边 东 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张 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邬建勋 市财政局局长   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余永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水云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贾玉宝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张 涛 市商务局局长、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党工委书记   韩玉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苏雅拉图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李 斌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崔永忠 市铁路民航中心主任   张建钧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聂永胜 市工商业联合会主席   张 磊 市税务局局长   刘 晔 鄂尔多斯海关关长   巴 图 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行长   张建军 鄂尔多斯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炳浩 鄂尔多斯碳中和研究院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局长张涛兼任,办公室设在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推进木材加工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