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任字〔2022〕1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山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鄂府任字〔2022〕1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2022年7月21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决定: 金山任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郑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陈旭辉任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主任,免去市投资促进中心主任职务; 张勇任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伟任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邱伟任市水利局副局长; 张平任市商务局副局长; 高碧任市商务局副局长; 高宇任市信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韦向东任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阿乌宁其任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武喜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孵化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市投资促进中心副主任职务; 李广荣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林伯军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苏雅拉吉日嘎拉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王炳钤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冯翰翔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人才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郭海军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王福义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装备制造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杨晓宇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装备制造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訾军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呼格吉勒图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史占军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轻纺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屈平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轻纺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郝永华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苏晓华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黄永光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障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柴银燕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障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会军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孵化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杜红梅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孵化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郭军任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鹏任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锐任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富生任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张富春任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杨勇任蒙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薛振宇任蒙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徐建刚任蒙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武永宁任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石君任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贾向兵任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乌兰巴特尔任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折海军任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王华市水利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全宇娆市农牧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格日勒图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李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副局长职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8日
鄂府发〔2022〕12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补充意见, 鄂府发〔2022〕12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8月12日提出新增三条内容,鉴于协议将于8月14日在西安签署,已无法及时召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重新审议,且新增内容对市人民政府作为协议甲方履行协议的权利和义务无实质性改变,在协议乙方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已同意和已通过合法性审查、征求市人民政府班子各成员意见的前提下,市人民政府决定在第15次常务会议议定精神的基础上,采纳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三条内容,作为第15次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补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3日
鄂府发〔2022〕12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违法用地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22〕12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鄂尔多斯市违法违规用地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9日 鄂尔多斯市违法违规用地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违法用地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方案》(内自然资字〔2022〕355号)要求,结合全市正在开展的土地违法问题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对历史遗留的存量违法用地问题、新增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大起底”“大清理”和“大整治”。通过专项行动,对我市2017年以来历史遗留的所有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全面“大起底”,摸清底数;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大清理”,推进整改处置,全面实现清仓见底;采取非常规的手段和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违法占用土地和随意侵占耕地多发势头;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建章立制,全面推进土地综合“大整治”,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从严处置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加强源头管控遏制新增违法用地问题;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以“零容忍”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坚决扛起耕地保护的重大政治责任,推动全市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持续向好。 二、清理整治范围 此次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共3481个违法违规问题。 (一)5年来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2017—2021年卫片执法发现的1939个违法用地问题。其中,2017年卫片执法问题89个,2018年卫片执法问题85个,2019年卫片执法问题168个,2020年卫片执法问题534个,2021年卫片执法问题1063个。 (二)违法用地专项清理整治未完成整改的问题。2021年违法用地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未整改到位的130个违法用地问题,均属黄河流域问题。 (三)历年例行督察未整改到位的违法用地问题。2016年—2020年以来土地例行督察反馈未完成整改的779个问题,其中,2016年例行督察33个问题,2017年例行督察83个问题,2018年例行督察325个问题,2019年耕地保护督察208个问题,2020年例行督察130个问题。 (四)2021年耕地保护督察发现的违法用地问题。2021年耕地保护共下发我市四大类613个问题。其中,卫片执法类394个,基础设施项目等非农设施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类120个,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类57个,绿化造林和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类42个。 (五)其它途径发现的未完成整改问题。近五年来各级巡视、审计、信访举报等“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中未整改到位的20个违法用地问题。其中,国家审计署交办的17个问题,开发区以案促改3个问题。 三、工作目标 (一)年底全部清仓见底。本次违法用地专项清理整治从2022年6月开始,为期半年。对纳入清理整治范围的存量违法用地问题到2022年12月31日,实现“清零”目标。 (二)加强源头严管严控。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新增违法用地问题,以“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杜绝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问题。 (三)补齐短板,建立长效机制。在抓好集中整改的同时,举一反三,深刻总结,聚焦管理粗放、基础薄弱、政府主体责任不落实、查处不力等短板弱项,找准体制机制上的“症结”,健全完善机制,确保实现长治长效。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开展再排查,补充完善问题台账。各旗区要对照 2017—2021年卫片执法违法用地台账、2021年违法用地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问题整改台账、历年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台账、2021年耕地保护督察发现的违法用地清单,对照自治区下发的问题台账进行全面再排查,对未纳入台账的问题补充纳入,建立总台账。 (二)严格依法查处,确保违法用地查处到位。各旗区自然资源部门对排查发现违反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函告各旗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各乡镇综合执法部门;各综合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执法改革确定的职能职责,及时立案查处,严格时限、统一标准、确保履职到位,查处到位。该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必须要坚决拆除,该退还土地的要尽快退还、该没收违法建筑物的要坚决没收、该罚款的要罚款、该移送相关部门的要移送、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要追究责任,案件办结后要及时立卷归档;对排查发现涉及生态环境、水利、农牧、林草等部门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移交并做好记录;相关部门在查处到位后要及时形成规范的举证材料,汇交至各旗区自然资源部门统一审核、汇总、销号。 (三)分类处置,确保问题整改到位。依据排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分类施测,推进处置。一是属于2020年7月3日之前发生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要统一纳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补充摸排台账,待国家出台整治措施后依法整治;二是“符合补办用地手续条件”的问题,在依法依规查处到位的前提下,加快完善用地手续,消除违法状态;三是对“不符合补办用地手续条件”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该没收违法建筑物的要依法没收,该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要依法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四是对属于新增违法问题的,坚决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五是完善“10日立案工作制度”,对违法用地符合立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原则上3个月内完成整改,消除违法状态。各旗区违法项目用地报批指标,均使用以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配置的计划指标。 五、成立组织机构 为确保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人民政府成立违法用地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小组。 组 长:孔繁飞 副市长 副组长:尹占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 亮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郃忠平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学凯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席富忠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邬建新 市自然资源局副总督察 张银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秦挨昌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宋日升 市水利局副局长 黄建军 市农牧局副局长 刘成刚 市能源局副局长 玛喜毕力格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乌云其其格 市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马二喜担任,负责“回头看”工作的日常调度、督促检查、组织落实等具体工作。 主 任: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主任:席富忠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邬建新 市自然资源局副总督察 成 员:魏红霞 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 孟和巴图 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边晓燕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 常玉君 市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队负责人 哈斯图娜拉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牧区经济科副科长 周 兴 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科科长 万小刚 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科科长 杨景超 市农牧局发展规划科科长 曹和平 市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负责人 梁祝松 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科长 宋宪磊 市林业和草原局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 六、工作要求 (一)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清理整治党政同责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回头看”工作的组织落实,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细化各项整改要求,按月制定整改完成目标,及时完成各项清理整治任务。 (二)各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根据整治要求督促指导各旗区做好本领域的违法用地问题查处整治工作。 一是市自然资源局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负责“回头看”行动的问题摸排,列出整改问题清单下发各旗区;对发现的问题组织研判,找出症结、分类制定整改措施;督促落实工作小组议定事项,向工作小组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督查督办、挂牌督办;总结“回头看”工作经验,建立长效机制。 二是市交通、水利、能源、农牧、住建、林草等部门要对纳入清理整治时间范围内本行业领域的违法用地进行再梳理、再排查,紧盯整改问题和紧盯重点项目、重大工程整改进度;落实行业部门整改责任,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快组件,推进项目用地审批,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三是市、旗区两级发改、林草、农牧、环保、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评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建立“专项整治绿色审批通道”,主动提前介入,及时受理、及时审批;负责对接自治区相应厅局,盯办相关审批手续。 七、时间安排 (一)部署排查阶段(2022年8月25日前)。按照自治区政府统一安排和工作要求,制定下发《鄂尔多斯市违法用地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统一思想、落实责任。组织各旗区开展全面排查,认真梳理汇总,补充完善问题台账,制定具体问题处置方案,做到“一案一策”,于8月30日前将问题台账及处置方案报市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11月底前)。各旗区要按照制定的工作实施方案和处置措施,开展问题查处整治工作。能立行立改的立即整改,有整改时限的要限期完成整改;整改一宗、举证一宗、审核一宗、销号一宗,切实做到“及时整改、及时销号”,确保所有问题按时“清零”。各旗区在认真总结工作完成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报告,于11月25日前,报市工作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各旗区整治完成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实地督导指导,进一步推动整治工作;并向自治区专题汇报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三)总结建制阶段(2022年12月底前)。工作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旗区整治成果进行全面梳理汇总,针对违法用地管理中发现的薄弱环节,总结经验,完善审批监管流程,推动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制度体系。 八、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各旗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回头看”工作,各旗区要严格属地管理,压实属地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解决“回头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按期实现“清零”目标。 (二)完善机制,协调联动。自然资源部门要与交通、住建、发改、生态环境、水利、农牧、林草、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要进一步完善与纪委监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确保查处整治工作有效落实。 (三)严格标准,从严整治。整治标准参照《土地督察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指引》,对“已依法查处到位,并通过拆除复垦、恢复土地原状、完善用地手续等方式消除土地违法状态,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已追究到位的”,认定为整改到位。整治问题涉及其它专项行动另有要求的,按照具体要求执行。各旗区、各部门要把清理整治作为“回头看”的重点任务,扎实推进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整治标准进行整治。市人民政府组织专班严格审核、把关旗区的举证材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问题再次发生。 (四)加强监督,严肃问责。市工作小组将建立日调度,周通报、定期会商和挂牌督办工作机制,按期统计整改进展情况,对未完成整改目标、整治过程中工作推进不到位、整改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市人民政府将约谈各旗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工作中存在敷衍整改、虚假整改、失职渎职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违法违规用地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鄂府发〔2022〕12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河干流及重点支流入河排口综合整治的通知, 鄂府发〔2022〕12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黄河干流鄂尔多斯段及重点支流入河排口综合整治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任务 针对国家黄河干流及乌兰木伦河入河排口三级排查认定的全市473个排口(其中东胜区10个、康巴什区24个、达拉特旗41个、准格尔旗190个、伊金霍洛旗64个、杭锦旗139个、鄂托克旗5个),坚持以旗区为治理主体,通过扎实开展综合整治,进一步切准排口底数、强化责任落实、制定科学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推进解决旗区重视不到位、排查不细致、整治不积极以及部分旗区农业退水口存疑等问题。 二、职责分工 (一)各旗区人民政府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要求,切实承担起辖区内排口综合整治的主体责任,并以发挥“河长制”管理优势为抓手,扎实推动各项工作举措落地见效。同时,要根据工作实际,组织所辖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落实工作到位。 (二)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统筹负责全市工业排口的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各旗区制定实施方案,统一工业排口整治标准,定期督导、调度、通报整治工作,会同各旗区人民政府及时开展整治验收。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负责全市雨洪径流排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口的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各旗区制定实施方案,统一雨洪径流排口整治标准,定期督导、调度、通报整治工作,会同各旗区人民政府及时开展整治验收。 (四)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统筹负责全市码头排口的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各旗区制定实施方案,统一码头排口整治标准,定期督导、调度、通报整治工作,会同各旗区人民政府及时开展整治验收。 (五)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统筹负责全市溪流、沟渠、河港等整治工作,指导各旗区制定实施方案,统一溪流、沟渠、河港等整治标准,定期督导、调度、通报整治工作,会同各旗区人民政府及时开展整治验收。 (六)市农牧局 市农牧局统筹负责全市农业农村排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旗区制定实施方案,统一农业农村排口整治标准,定期督导、调度、通报整治工作,会同各旗区人民政府及时开展整治验收。 三、整治措施 各旗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生态环境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计划》(环办执法函〔2021〕134号)、水利部《入河排污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现阶段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环发〔2021〕13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生态环境空间信息服务平台”录入工作,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一)规范建立台账。各旗区要参照《黄河干流及乌兰木伦河入河排口确认清单》(下称《清单》),规范建立排口台账,并按照排查整治分类工作有关技术规范,对所有入河排口分类登记,实行“一口一档”管理。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重新对最终核实的入河排口统一命名、编码,实现对入河排口的“户籍化”规范管理。 (二)实施溯源分析。各旗区对国家移交的入河排口开展再排查、再核实工作和溯源分析工作,并详细查清入河排口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放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确保精确排口类型,按有关要求准确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一是再排查再核实上,对国家移交的入河排口进行再核实,如发现属于七类非排口(户用散排口、单独地块散排口、小区域路面排水设施口、过水设施口、取水设施口、未联入河网小型排口、自然地表小型径流)或系统内重复填报点位的情况,按照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技术要求,提供能够支撑证明的现场照片、现场视频和文字说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申请核销,经市、自治区、生态环境部三级审核通过后,不再列入排污口总数。同时,对生态环境部推送的入河排污口信息数据进行再次确认。二是在责任主体明确上,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整治”原则,逐一明确排口责任主体,配套建立完善责任清单。对难以界定主体责任的排口,由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口对应的排放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对经溯源后仍无法界定主体责任的排口,由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担任责任主体,或由其协调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承担排口的源头治理、综合整治、规范化建设、日常维护管理等职责。三是在排口确认处置上,对核定确认的排口,按照工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农业、其他4种类型逐一建档管理、加强整治(整治要求详见附件2),并通过检查入河排口登记、审批等执行情况(包括入河排口设置同意、所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证等),进一步细化完善排口台账及相关统计工作。 (三)全面开展监测。加快组织开展入河排口的水质、水量监测,准确掌握入河污染物排放及其特点、规律等情况,重点要加强汛期前、大雨后的监测,识别排放量较大、排放水质较差、环境影响较大的入河排口及主要排放问题,确保做到精准施治、过程科学。监测指标包括流量、水质2项指标,其中,水质指标主要包括pH值、全盐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氟化物等,对行业特征明显的入河排口,可按照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加测特征指标。开展排口监测时,应根据排口情况确定监测频次,原则上每个排口至少监测一次以上,要重点选取丰水期排水量大的时段进行监测;对雨污混排口等间歇排放的排口,监测结果应充分反映晴、雨天气时的不同排放情况,并查清污水混入状况。 (四)编制整治方案。编制入河排口综合整治方案,于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排口整治任务。一是在编制方案方面,要按照“一口一策”原则,逐项明确对入河排口排污问题以及环境风险的整治要求、具体措施、整治目标、完成时限等内容,并根据监测溯源结果精准施治,坚决防止出现“扩大化”“一刀切”现象。对监测、溯源中发现排放问题突出或环境风险大的入河排口作为整治重点,科学分析成因,明确整治措施,纳入年度生态环境治理任务调度推进。二是在推进实施方面,要综合考虑排口类型、合法性、排入水体环境质量、日常监管等因素,通过开展整治,将入河排口科学划分为“取缔类”“整治类”“规范类”处置,形成依法保留的最终排口清单,并认真落实常态化管理举措。三是在保障落实方面,各旗区要充分发挥“河长制”管理优势,积极组织所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旗本级生态环境、住建、水利、交通、农牧等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做到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确保入河排口综合整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五)坚持分类处置。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实行“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确保整治完成一个、及时销号一个。一是依法取缔方面,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的工业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口、农业排口等违法设置的入河排口,依法责令拆除、关闭或停用。二是清理合并方面,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逐步清理合并,并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最大限度推进开发区、园区及园内企业现有排口清理合并工作,实现园内污水全部经由截污纳管输送至园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各开发区、园区企业及工矿类企业,每家原则上只允许保留1个排口,已设多个排口的要加快清理合并,确因客观条件受限需要保留2个以上的,应向本旗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备案,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并设置唯一排口。三是规范整治方面,对存在借道排放等情况的排口,要及时清理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确保一个排口只对应一个排放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放单位共用一个排口的,要督促相关排放单位相互协调、厘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口和排放管线,要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口位置和排放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同时,排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六)强化日常监管。进一步推动入河排口属地主体和部门监管责任落细落实。一是主体责任方面,各旗区人民政府是落实本旗区排口监管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常态化机制,认真做好日常监管、排查整治等工作,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督促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和旗直部门、苏木乡镇加强各自管理责任落实,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要建立入河排口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入河排口基本信息、视频监控、自动监测等数据,实现信息化动态管理;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和执法监管,配套水质在线监控设施,实施水质实时连续监测,确保达标排放;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统一在最终确认的排口现场设置二维码标志牌,公示排口名称、编码、类别、责任主体、监管单位和监督电话等内容,便于现场监测、监督检查、社会监督。二是统筹监管方面,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履行全市入河排口污染排放的行政执法职责,并指导各旗区生态环境分局规范和加强入河排口监管执法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积极组织或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做好联合执法、协同监管等工作,并定期不定期对各旗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查、抽查。 (七)严格审核门槛。对确需设置入河排放口的单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现阶段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环发〔2021〕130号)有关要求落实审批权限。现阶段重点做好工业废水排口、生活污水排口,以及农业农村排口中畜禽养殖排口和水产养殖排口的设置审核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旗区要深刻认识做好入河排口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把整治入河排口当作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务实有效之举,加快健全组织领导机构,配齐业务力量,层层压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整治质效,不断提升入河排口管理水平。 (二)全面深入排查。各旗区参照国家移交的入河排口整治程序,做好自治区排查的入河排口“再排查、监测、溯源、整治方案编制”工作,将基本信息录入“内蒙古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系统”。同时,参照国家黄河干流及重点支流入河排口现场一、二、三级排查文件要求,对国家、自治区未排查的黄河重点支流(如无定河、十大孔兑等)进行排查,要求按时完成年度排查任务并加强日常监管。 (三)注重工作实效。各旗区要全力推进入河排口综合整治各项工作,认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按时上报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市污染防治攻坚工作领导小组要把入河排口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日常调度范围,对措施不实、工作滞后的旗区,要及时在全市范围通报。 五、工作时限 各旗区要及时、认真做好排口“排查、监测、溯源和整治方案编制”工作,按以下时间截点报送至市污染防治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邮箱787160654@qq.com。 (一)于2022年8月底前报送监测工作总结。 (二)于2022年9月底前报送溯源分析工作总结。 (三)于2022年9月底前将综合整治方案报送至市污染防治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上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国家生态环境部逐级审核,经最终审核通过后按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推进实施综合整治。 (四)于2022年11月底前对国家、自治区未排查的黄河重点支流(如无定河、十大孔兑等)进行排查形成全口径排口清单,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1.各旗区黄河干流及乌兰木伦河入河排口确认清单 2.入河排口分类整治要求 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现阶段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环发〔2021〕130号) 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扎实推进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函》(内环函〔2022〕404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6日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河干流及重点支流入河排口综合整治的通知》
鄂府发〔2022〕11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22〕11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鄂尔多斯市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3日 鄂尔多斯市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党发〔2022〕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21号)精神和要求,加快推进各项政策落地实施,见到实效,结合鄂尔多斯市土地管理和开发利用现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通过土地综合整治,有效激活存量,促进存量土地再开发,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开展多元化土地供应模式,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结构和时序,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促进产业转型和优化升级;挖掘开发城镇低效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提升园区用地效率,实现以“亩产论英雄”推动标准地出让;加大土地违法整改和源头防控,有效遏制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实现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原则。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提供有力支撑。坚持系统谋划、科学规划,坚持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切实把土地资源优势转化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优势。 ——规划引领原则。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根据各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明确详细规划重点区域,编制与存量用地再开发相适应、与提升土地资源价值相匹配的详细规划,推动城乡协同发展。 ——政府主导原则。政府主导,部门落实,各旗区人民政府要保障土地资源资产价值化相关工作经费,完善土地资源资产价值化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激活市场主体活力,吸引社会资金多元投入;提高土地储备的资产管理水平,增强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 ——节约集约原则。广泛宣传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资产价值提升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向“土地存量”要“发展增量”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模式。 三、工作任务、措施及完成时限 (一)开展问题调查大起底,全面掌握全市基本情况。 1.结合“三调”公布成果、“三区三线”初步划定成果及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等数据成果,全面摸清全市耕地后备资源和未利用地等情况;结合村庄分类和规划编制工作,摸清撤乡并镇、生态移民、矿区移民、扶贫搬迁等腾退出的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等分布、面积等情况;结合历年土地审批和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全面摸清城镇批而未供、未供即用、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基本情况和形成原因;摸清开发区“僵尸”企业、产出低等低效用地情况;结合历年卫片执法检查和土地例行督察、国家审计、黄河流域执法检查等专项核查工作,全面摸清全市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和矿山企业建设用地、临时用地审批和复垦情况。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农牧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10月中旬完成基本情况调查;10月底形成初步调查报告。 2.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和研究。学习借鉴山东、河南、河北等省份和包头市、兴安盟、乌兰察布市等地成功经验做法,按照自治区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12月底至少出台2—3项政策。 (二)编制相关规划,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1.完成市本级、旗区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成果发布实施;完成全市所有村庄规划编制并发布实施;完成“三区三线” 最终划定成果,明确耕地保护目标、确定生态保护红线,锁定城镇开发边界,控制城镇无序蔓延;持续推进全市及各旗区详细规划编制;同步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建设,实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三区三线”及各类专项规划统筹上图入库,为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强化规划实施监督提供依据和支撑。 责任单位: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之前完成各类规划编制,发布成果实施;12月底之前,完成整合上图入库工作。 2.全面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回头看”和存量土地大起底及源头防范违法用地“百日行动”专项工作。一是要完成813个历年土地例行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列出清单,分类制定整改措施;二是要对2017—2021年以来所有土地违法问题进行全面梳理,补充完善问题台账,强化整改措施,压实压紧整改责任,以坚决的态度,非常规的手段推进整改,实现历史违法问题彻底清仓见底;三是要对2009年以来批而未供、未供即用和闲置土地进行大起底,摸清底数,分析成因,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推进处置,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四是要以“长牙齿”的硬措施、“零容忍”的硬手段,坚决遏制新增违法问题,实现全市土地有序利用。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监督单位: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督察专项整改工作办公室、全市土地例行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底违法问题全部清零,新增违法“零增长”;存量问题逐年按下达任务量消化,“十四五”末全部清零。 (三)强化土地收储功能,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1.强化全市土地收储机构职能职责,建立存量土地政府收储机制;实现占补平衡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旗区内、自治区内交易;条件成熟后积极争取实现跨省交易政策。 责任单位: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2.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细则。结合补充耕地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自治区统筹管理实施细则,完善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土地资源信息储备工作实施细则;对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探索开展修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构建“1+1+N”的政策体系。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 完成时限: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 (四)分类精准施策,推进重点工作。 1.加强农村土地整治。一是加大占补平衡和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建设力度,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十四五”期间5万亩占补平衡和3575亩增减挂钩建设任务。其中,2022年确保新增占补平衡指标1.5万亩,新增增减挂钩指标1000亩;二是加快建立多元组合的用地模式,探索点状供地政策,实现乡村土地资源高效配置。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农牧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处置任务。 2.盘活城镇存量用地。加快推进存量用地处置,将实际供地率作为今后安排各旗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用地规模的重要依据。一是加快闲置土地的认定、公示和处置,严格执行依法收回闲置土地或征收闲置费的规定;二是加快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攻坚力度,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十四五”期间,处置盘活批而未供土地8.68万亩、闲置土地4.97万亩的处置任务。其中,2022年分别盘活1.45万亩和0.99万亩。2022年底前,完成市本级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设,各旗区于2023年7月底前完成旗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设;健全和完善交易规则,推进低效用地再利用。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处置任务。 3.提升园区用地效率。实现区域评估成果互认共享,按照自治区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市级“标准地”实施细则在2022年8月底前出台实施;9月底之前,各旗区、开发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制定;推动“标准地”出让并逐步扩大其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的占比。年底前,每个开发区至少完成1宗标准地出让;2023年各开发区标准地出让要达到30%以上;2024年达到50%以上,2025年起全部实现标准地出让;完成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低效劣质项目用地腾退制度,提高园区土地产出效益。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鄂尔多斯市工业园区“区域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2022年底前,各开发区完成1宗标准地出让。 4.转变土地出让方式。一是积极推动风电光伏发电新能源项目、煤炭和油气等能源项目、输变电工程项目全面有偿供应土地;二是积极探索并调整完善灵活多样、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土地供应方式,实现产业用地多种方式供应,落实新产业新业态用地支持政策;三是积极探索开展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提供土地,最大限度发挥土地资源价值。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出台至少2—3项供地政策。 5.提升低效用地价值。鼓励大型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推进“上风下光”等新能源项目复合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鼓励指导各旗区人民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以租赁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精神,开展建设用地指标滚动使用,释放产权关联权益,推动工矿用地高效利用。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局、财政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完成1宗矿山建设用地指标滚动使用。 6.强化土地价格调控。各旗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每2—3年调整更新一次基准地价;充分发挥地价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严禁违反最低价标准相关政策出让工业用地。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旗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7.创新土地储备方式。建立土地资源信息储备平台,将占补平衡指标、增减挂钩指标纳入信息储备平台;市本级和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土地储备资金投入,扩大土地储备规模,增强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局 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市级土地资源储备信息平台建成并投入试运行;2023年6月底,各旗区完成本地区土地资源储备信息平台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全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属于市综合经济领导小组专项工作,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综合经济领导小组组长杜汇良担任。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旗区、各部门加快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马二喜兼任,负责牵头抓总,督促落实,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其他成员部门强化协同配合,按照本办法职责认真履职尽责,确保各项任务顺利推进。 (二)强化制度保障。各部门要加强与自治区上级有关部门的对接沟通,全力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各旗区政府要落实工作经费,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技术培训,为高质高效开展工作提供支撑;市政府督查室加大任务目标考核力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三)广泛开展宣传。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扩大宣传的知晓度;引导广大企业积极投资、参与,发挥出政策实施的最大效应。 联 系 人:王惠 联系电话:15247777881 附件:1.鄂尔多斯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全市“十四五”期间补充耕地建设任务分解表 3.全市“十四五”期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建设任务分解表 4.全市“十四五”期间批而未供土地消化目标任务分解表 5.全市“十四五”期间闲置土地处置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1 鄂尔多斯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杜汇良 市长 副组长:孔繁飞 副市长 成 员:张众志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尹占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千敖云达赖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黄伯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边 东 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张 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辛宏亮 市民政局局长 邬建勋 市财政局局长 苏雅拉图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余永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周桂荣 市农牧局局长 杨 庚 市审计局局长 陈德华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霍励平 市能源局局长 贾玉宝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马振平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局长 张 磊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局长 张建钧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附件2 全市“十四五”期间补充耕地建设任务分解表 旗区 2022年建设任务 2023年建设任务 2024年建设任务 2025年建设任务 “十四五” 建设任务总量 杭锦旗 0.3万亩 1.2万亩 0.3万亩 0.2万亩 2万亩 乌审旗 1.2万亩 0.5万亩 0.5万亩 0.3万亩 2.5万亩 伊金霍洛旗 0.3万亩 0.1万亩 0.1万亩 0.5万亩 合计 1.5万亩 2万亩 0.9万亩 0.6万亩 5万亩 注:未列入目标任务的旗区可根据相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条件积极开展补充耕地建设工作。 附件3 全市“十四五”期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建设任务分解表 单位:亩 旗区 “十四五”建设任务 2022年 建设任务 2023年 建设任务 2024年 建设任务 2025年 建设任务 备注 东 胜 区 0 0 0 0 0 康巴什区 0 0 0 0 0 达拉特旗 6000 1000 1000 2000 2000 准格尔旗 500 0 500 0 0 伊金霍洛旗 1100 500 200 200 200 乌 审 旗 0 0 0 0 0 杭 锦 旗 0 0 0 0 0 鄂托克旗 500 0 500 0 0 鄂托克前旗 0 0 0 0 0 全市 8100 1500 2200 2200 2200 备注:自治区下达我市“十四五”期间建设任务3573亩,2022年建设任务1000亩 。 附件4 全市“十四五”期间批而未供土地消化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万亩 旗区 2009—2019年审批土地批而未供面积 2022年 消化目标 2023年 消化目标 2024年 消化目标 2025年 消化目标 “十四五”末期剩余批而未供面积 东胜区 1.74 0.27 0.44 0.48 0.56 0 准格尔旗 1.73 0.4 0.43 0.48 0.42 0 伊金霍洛旗 1.42 0.17 0.35 0.39 0.5 0 康巴什区 1.05 0.17 0.26 0.29 0.34 0 达拉特旗 0.92 0.16 0.23 0.25 0.27 0 乌审旗 0.9 0.1 0.23 0.25 0.33 0 杭锦旗 0.47 0.1 0.12 0.13 0.12 0 鄂托克前旗 0.24 0.04 0.06 0.07 0.07 0 鄂托克旗 0.2 0.04 0.05 0.05 0.06 0 全市 8.68 1.45 2.17 2.39 2.68 0 备注:2022年消化目标与自治区预分解下达的2022年“增存挂钩”任务保持一致(待国家和自治区下达任务后更新); 2022—2025年消化目标分别按自治区下发总量按比例分解核算。 附件5 全市“十四五”期间闲置土地处置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万亩 旗区 目前闲置土地面积 2022年处置目标 2023年处置目标 2024年处置目标 2025年处置目标 “十四五”末期剩余闲置土地面积 伊金霍洛旗 1.62 0.32 0.39 0.44 0.47 0 东胜区 1.15 0.23 0.28 0.31 0.33 0 乌审旗 1.03 0.21 0.25 0.28 0.30 0 准格尔旗 0.60 0.12 0.14 0.16 0.17 0 康巴什区 0.21 0.04 0.05 0.06 0.06 0 鄂托克前旗 0.18 0.04 0.04 0.05 0.05 0 鄂托克旗 0.10 0.02 0.02 0.03 0.03 0 杭锦旗 0.07 0.01 0.02 0.02 0.02 0 达拉特旗 0.008 0.002 0.002 0.002 0.002 0 全市 4.97 0.99 1.19 1.34 1.44 0 备注:2022—2025年闲置土地处置目标分别按闲置土地总量的20%、24%、27%、29%核算(待国家和自治区下达任务后更新。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解读
鄂府发〔2022〕116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 《鄂尔...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直属教育体育系统招聘引进优秀教学教研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22〕116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 《鄂尔多斯市直属教育体育系统招聘引进优秀教学教研人才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7日 鄂尔多斯市直属教育体育系统招聘引进优秀教学教研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构筑教育体育人才高地,建设国家西部教育强市、体育强市和技能强市,进一步加强市直属教育体育系统优秀教学教研人才队伍建设,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发〔2018〕18号)、《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21〕22号)、《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人社〔2021〕216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体育局牵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做好优秀人才招聘引进计划的制定和报批、优秀人才资质条件的审核把关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招聘引进优秀人才相关资料,并办理入职、调动等相关手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引进人才编制使用、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为招聘引进的优秀人才按时拨付安家补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做好招聘引进优秀人才申请安家补贴资格审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直属教育体育系统教研部门和公办学校招聘引进的优秀应届毕业生、优秀教师、优秀教研员和优秀教练员。 第四条 招聘引进优秀教学教研人才,原则上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在没有空编的情况下,用编单位可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申请预借事业编制,出现空编后收回。 第五条 招聘引进的优秀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决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忠诚和热爱党的教育体育事业;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行修养,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事业心和责任感强,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 (四)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教学教研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立德树人基本理念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质量观; (五)符合招聘、引进人才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资格、能力等条件。 (六)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无违法违纪行为,无师德师风不良记录,工作期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及以上。 第六条 招聘引进的优秀人才范围及程序 (一)招聘优秀应届毕业生。教育部最新公布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含教育部6所直属师范类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应届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归国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毕业生,经市教育体育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招聘引进的其他教育体育人才。 (二)引进优秀教师。工作单位在鄂尔多斯市外,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获得地市级以上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或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三)引进优秀教研员。工作单位在鄂尔多斯市外,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有9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具有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社科类国家核心期刊发表相关教育类论文,获得省级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的,或作为骨干成员主持参加过省级及以上研究课题并已结题。 (四)引进优秀教练员(体育)。工作单位在鄂尔多斯市外,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从事体育运动项目教练工作不少于3年,获得“国家级健将”“国家一级运动员”等荣誉称号,带队参加国家、省级教育体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大型赛事,取得至少3枚金牌;或带队参加国家级各类大型赛事,取得至少1枚金牌或2枚银牌。 (五)招聘引进工作程序。开通招聘引进优秀人才绿色通道,招聘的优秀应届毕业生,综合素质考察和体检合格者,签订三方协议录用;引进的优秀教师、优秀教研员、优秀教练员(体育),综合素质考察和体检合格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引进手续。 第七条 对招聘引进的优秀人才给予安家补贴 (一)教育部最新公布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含教育部6所直属师范类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归国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毕业生,经市教育体育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招聘引进的其他教育体育人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35万元、40万元安家补贴(税前); (二)引进的优秀教师、优秀教研员、优秀教练员分别给予35万元、40万元、35万元安家补贴(税前); (三)招聘引进的优秀人才服务期不少于6年,服务期内不准脱产考研、不得离开教育一线、辞职或调离市直属教育体育系统,否则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安家补贴。 (四)招聘引进的优秀人才试用期满后,可申请安家补贴用于购买自住房,首次可申请30%的安家补贴用于购房支出,剩余70%在服务期内逐年等额发放,服务期满全部发放完毕; (五)招聘引进的优秀人才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解决配偶两地分居等方面按照《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实施办法》执行;招聘引进的优秀人才在子女入学教育方面按照《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服务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第八条 安家补贴申请程序 (一)申请。招聘引进的优秀人才通过所在单位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教育体育局提交安家补贴申请相关材料。安家补贴申请材料包括: 1.招聘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由所在单位开具的市直属教育体育系统工作情况证明; 5.出具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经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期房、现房网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存量房的,出具所购房屋须人房一致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个人所购住房五年内不进行交易的承诺书; 7.已婚的申请人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市教育体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提出拟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 (三)公示。拟补贴对象名单在有关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核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引进人才安家补贴核准文件。 (五)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核准文件将安家补贴按规定发放给申请人。 第九条 加强招聘引进优秀人才的监督管理 招聘引进的优秀应届毕业生、优秀教师、优秀教研员和优秀教练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招聘引进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所发放的安家补贴全额退还用人单位: (一)招聘的应届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1年内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 (二)发现招聘引进的优秀人才同时与本市其它旗区签订聘用合同的; (三)发现相应的荣誉及资格证书造假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家补贴资格的; (五)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条 压实招聘引进优秀人才的工作责任 市教育体育局要根据优秀人才紧缺程度和教师结构提出年度招聘引进计划,并监督市教研室和直属学校有效实施。市教研室和直属学校要切实担负起招聘引进优秀人才的主体责任,及早谋划,主动争取,确保年度招聘引进任务保质保量高效完成。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体育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关于《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引发鄂尔多斯市直属教育体育系统招聘引进优秀教学教研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图解:鄂尔多斯市直属教育体育系统招聘引进优秀教学教研人才实施办法
鄂府发〔2022〕11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鄂府发〔2022〕11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鄂尔多斯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6日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1-2025年)政策解读
鄂府发〔2022〕11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稳定煤炭价格政策规范煤炭市场价格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22〕11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2022年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稳定煤炭价格政策规范煤炭市场价格秩序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8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稳定煤炭价格政策规范煤炭市场价格秩序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煤炭保供稳价一系列政策要求,尽快把煤炭价格稳定在合理区间,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煤炭价格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煤炭市场环境,切实保障民生需求和经济平稳运行。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监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强化行政指导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强煤炭价格监管、有效维护煤炭市场秩序。 (二)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坚决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发〔2022〕60号)等政策性文件,确保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 (三)切实履行各方责任。密切关注煤炭市场动态,综合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更好发挥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作用,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督促指导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四)确保取得实际实效。全面加强煤炭市场监管,及时查处煤炭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煤炭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健全煤炭生产流通调查制度和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引导煤炭价格尽快回归到合理区间。 三、组织机构 稳定煤炭价格、规范煤炭市场秩序工作在全市煤炭增产保供稳价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杜汇良 市长 副组长:苏翠芳 市委常委、副市长 姜 波 市委常委、副市长 张众志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成 员:周永强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爱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韩 涛 东胜区区长 王雪峰 康巴什区区长 王小平 达拉特旗旗长 苏日嘎拉图 准格尔旗旗长 吴 云 伊金霍洛旗旗长 希 尼 乌审旗旗长 张仲平 杭锦旗旗长 王国泉 鄂托克旗旗长 杨颖新 鄂托克前旗旗长 黄伯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 飞 市公安局副局长 邬建勋 市财政局局长 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苏雅拉图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王 帅 市水利局局长 韩玉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力平 市统计局局长 霍励平 市能源局局长 李 斌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马振平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局长 张 磊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局长 武志军 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局长 田 斌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总经理 冯 德 薛家湾供电局总经理 四、主要措施 (一)迅速行动有力部署,统筹协调抓好落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各旗区迅速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主要领导亲自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尽快形成市和旗区两级上下联动,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多措并举、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旗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等部门配合,8月下旬前完成、长期坚持) (二)持续加强政策解读,科学合理引导价格。严格落实国家煤炭保供稳价政策要求,有力引导煤炭企业规范价格行为。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4号)要求,密切关注煤炭生产、需求、库存、销售等情况,定期召开煤炭价格政策解读会,对煤炭价格超出合理区间的企业,及时采取提醒、约谈、调查、曝光等手段和措施,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8月下旬前开始、长期坚持) (三)扎实开展自查上报,如实作出经营承诺。各旗区督促各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如实上报生产成本、价格销量、关联企业等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关于稳定煤炭价格相关政策要求以及签订的中长期合同,作出生产经营承诺,确保忠实履行中长期合同,严格控制煤炭销售价格,强化关联贸易商监管。(由各旗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配合,8月下旬前完成、长期坚持) (四)明码标价生产经营,诚信公开动态价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在煤炭企业相关网站、办公机构和煤炭销售环节醒目位置,主动公示当日或当期销售煤炭的煤种、规格、价格以及各类服务项目费用、计价单位等信息,如有调整及时公开,让煤炭生产经营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全社会监督。(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配合,8月下旬前完成、长期坚持) (五)强化长协合同监管,督促企业按约履行。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加强煤炭中长期合同兑现情况监管,严格落实“月度不低于80%、年度不低于90%”中长期合同履约要求。定期通报各旗区、各能源保供企业履约兑现率,对不达标的旗区和企业要采取提醒警示等措施,无充分理由拒不整改到位的,依法依规剔除保供名单、解约更换中长期合同。(由市能源局牵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统计局配合,8月下旬完成1—7月份通报,长期坚持) (六)强化关联企业价格监管,全力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各旗区、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依法依规对属地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联的贸易商和终端用户开展拉网式排查,精准掌握产出、收入和缴税等信息,严厉查处关联企业煤炭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变相规避窗口指导价的行为,特别是倒卖提煤单和在外地注册销售公司“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等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获得非法暴利行为,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促进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行为。(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公安局、市能源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市统计局配合,9月底前完成、长期坚持) (七)从严打击违法行为,集中曝光典型案例。按照“旗区全面检查,市级重点督查”的方式,严肃查处打击一批煤炭领域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行为。重点查处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存储周期大量囤积煤炭,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煤炭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通过搭售、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变相提高煤炭价格,增加交易环节,层层加价哄抬价格,煤炭生产企业将煤炭销售给关联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加价销售,以及以化工煤名义高价销售动力煤等规避长协限价、推高价格等违法行为。分批分类、从严从快查办一批生产、流通经营企业典型案件,切实达到查办一批,警示一片的监管效果。(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市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配合,8月下旬完成首批查处、长期坚持) (八)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开展联合执法惩戒。各旗区和各有关部门加快建立稳定煤炭价格、规范市场秩序的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监管工作机制,对不执行上述要求、哄抬煤炭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联合起来在产能、用地、取水、供电、环评、金融、信用等方面予以联合惩戒,严厉查处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公开曝光,形成强大震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配合,9月底前完成、长期坚持) (九)强化线上线下监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全市煤炭价格监测平台,强化平台建设资金保障,督促指导各煤炭生产经营企通过平台按周填报煤炭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实现煤炭价格数据采集、分析处理、预警报告一体化运行,有效发挥平台预警作用。规范建立煤炭企业价格检查台账,做到一企一档,从2022年8月开始,各旗区要督促煤炭企业于每月月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当月煤炭销售情况台账(含销量、价格、成本等数据),实时掌握煤炭企业销售价格情况。对于煤炭价格超出合理区间或大幅上涨情况,要及时跟进检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能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10月中旬完成、长期坚持) 五、任务要求 (一)压紧压实旗区属地责任。各旗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稳定煤炭价格的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盯当前煤炭价格存在的突出问题,聚焦重点和关键环节,真抓实干、担当作为,切实把责任落实下去、把压力传导下去,全力构建上下联动、及时应对的工作格局。 (二)压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各部门要进一步树牢大局意识,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协同联动、形成监管合力,从严从实、举一反三,结合自身行业监管实际,抓紧细化实施细则,建立相应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煤炭领域生产经营企业要正确认识煤炭稳价工作的重大意义,严格落实煤炭稳价一系列政策,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依法合规生产经营,不断推动我市煤炭行业健康平稳运行。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稳定煤炭价格政策 规范煤炭市场价格秩序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鄂府发〔2022〕11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鄂府发〔2022〕11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1日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解读
鄂府办发〔2022〕12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冬季取暖用煤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2〕12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2022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市长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全市冬季取暖用煤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8日 全市冬季取暖用煤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22—2023年度城镇供热保障实施方案》(内政发〔2022〕22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保障有关工作的函》(内能煤运函〔2022〕1061号)要求及《贯彻落实孙绍骋书记关于保障群众安全温暖过冬有关指示批示的实地抽查报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关于保障农牧民冬季取暖的各项决策部署,妥善解决好全市生产生活用煤保障,确保广大农牧民冬季取暖有煤烧、买得起,让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民生优先。各旗区、部门要坚持民生优先的原则,适当调整化工、冶金企业煤炭供应计划,兼顾集中供暖和分散型农牧民采暖需求,完善政策措施,确保供暖季煤炭供应充足。 (二)坚持因地制宜。各旗区要认真研究辖区内供暖设施设备,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综合考量区域条件,积极推动电代煤、气代煤等清洁能源替代,确需煤炭兜底的,要认真统计需求,不可额外占用保供指标。 (三)坚持协调联动。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及时协调解决煤炭保供、稳定煤价等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维护市场稳定。 三、组织机构及相关职责 此项工作在鄂尔多斯市保障农牧民取暖用煤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市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煤炭保障集中供暖企业和农牧民取暖用煤供应工作,对接保障地区的取暖用煤需求,建立健全煤炭物资运输协调保障机制,抓严抓实疫情防控的各项举措,及时确定煤炭销售对象,切实维护煤炭市场平稳运行,坚决做到精准、高效的满足人民群众冬季取暖用煤需求。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能源局局长霍励平兼任。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负责协调沟通各旗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各项工作,负责动态掌握和收集汇总全市取暖用煤保供工作开展进度,统筹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旗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全力抓好属地煤炭供应工作。 四、具体措施 (一)摸清底数。由各旗区人民政府牵头,认真摸底分析2022年—2023年供暖季辖区内集中供热企业和农牧民取暖用煤缺口,制定保供目标清单。对辖区内集中供热企业及用煤量做到精准统计,科学预测用煤缺口,细致摸排农牧民散烧用煤量,并精准统计。因热电联产企业年初签订了年度中长期供煤合同,各旗区暂不考虑热电联产企业。 (二)制定方案。各旗区人民政府在接到通知后要尽快制定对应方案并于9月15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备案。要本着节约、实惠、适用的原则,及时摸清底数、确定煤矿、制定台账、明确目标,综合考虑煤源煤质、运输条件等因素,“点对点”分配保供煤源,引导供需双方签订供暖用煤中长期合同,承担供暖煤任务的煤矿要明确2023年上半年取暖用煤保供量,纳入2023年中长期合同总量,并接受履约监管。原则上产煤旗区要自行研究解决辖区内取暖用煤保障工作,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障的,要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无煤旗区由市级统筹研究解决,杭锦旗由达拉特旗负责解决,康巴什区由东胜区负责解决。 (三)规范价格。要充分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精神、严格执行煤炭限价的前提下,各旗区要根据自身实际,切实减轻供暖企业和农牧民用煤成本,坚决避免出现供暖企业因煤价原因出现供暖质量下降等问题。 (四)畅通运输。鼓励供需双方直接协商解决煤炭运输,减少流通环节或第三方损耗,避免出现“哄抬物价”“倒买倒卖”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实现“点对点”供应。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工作领导。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工作调度。从保障能源安全、民生福祉、社会稳定的高度看待人民群众供暖保障工作。要按照职责分工,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定要求,督促企业在认真履行已落实的保供任务基础上,扎实推进此次供暖煤保障各项工作,不折不扣完成保供任务。 (二)要强化工作措施,严格责任落实。要围绕各自职能职责,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全面压实主体责任,统筹做好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和增产保供的各项工作。要抽调专人,成立工作服务机构,主动联系对应保供对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供需双方结对子落实具体事项。 (三)要抓好安全生产,完善应急预案。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压实安全监管责任,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保供。进一步完善煤炭应急保障预案,针对雨雪冰冻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启动预案,做到早预警、早部署、早应对,确保煤炭供应持续稳定。 (四)要统筹疫情防控,优化检测程序。要强化科学精准的防控措施,同时要进一步优化检测程序、增加国省干道卡口、煤矿出入口的流动核酸检测服务站点,主动提供必要服务,保障交通道路畅通、运输车辆有序。 (五)要加强督查督导,全面压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群众取暖用煤保障工作纳入督查计划,加强对冬季供暖煤炭保供工作的日常检查和专项督导。各保供企业要压紧压实保供主体责任,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指导责任,全面压实各方责任,坚决打击倒买倒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确保保供工作有序推进。 相关链接:关于全市冬季取暖用煤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