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3〕10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农牧民收入倍增行动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3〕10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农牧民收入倍增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2日 鄂尔多斯市农牧民收入倍增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市委五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全市农牧民收入倍增行动,千方百计拓宽农牧民增收致富渠道,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内蒙古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增加农牧民收入作为“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以建设农牧业强市和促进共同富裕为目标,以缩小城乡差距、居民收入差距为着力点,以“二产带动一产、工业反哺农业”为特色发展路径,以实施“一产重塑”行动为主要抓手,千方百计拓宽农牧民增收致富渠道,全力构建农牧民收入持续增长长效机制,有力有效促进农牧民生活更加富足和美,加快建设共同富裕典范城市。 (二)工作目标。坚持以“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为目标,通过实施农牧民收入倍增行动,全面提高农牧民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努力在富民增收上闯出新路子。 到2025年,全市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以上,收入达到3.2万元以上,城乡居民收入倍差缩小到2.0。 到2030年,全市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城乡居民收入倍差缩小到1.8左右,农牧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持续增强。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率先将城乡居民收入倍差降至1.8以内;达拉特旗、杭锦旗在以产业带动农牧民增收方面取得新成效;乌审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在依托现代畜牧业发展带动农牧民增收方面取得新突破。 二、重点工作 (一)多点发力,有效提高农牧民经营性收入。大力实施“一产重塑”计划,加快重塑发展路径、产业结构、品牌优势、支撑动力和经营模式,做好“土特产”文章,依托农村牧区特色资源,向开发农牧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要效益,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要效益,强龙头、补链条、兴业态、树品牌,推动农牧业提质增效促增收。 1.做好“土特产”文章促增收。依托立地条件和资源禀赋,开发农牧业产业新功能、农村牧区生态新价值,大力发展生态旅游、民俗文化、休闲观光、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推动“农牧业+”融合发展。突出地域特点,聚焦高端化、特色化、品牌化,做大做深做精“独一份”“限量版”精品特色农牧业。延长农牧业产业链条,推进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保鲜储藏、运输销售等,做足“农头工尾”“粮头食尾”“畜头肉尾”“羊头绒尾”文章,真正把更多农畜产品增值收益留在农村牧区、留给农牧民。到2025年,全市建成重点产业链条5条,主要农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80%。(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2.提高组织化程度促增收。深入实施农牧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推动农牧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通过订单收购、保底分红、股份合作、吸纳就业等多种方式带动种养殖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抱团发展,密切农企利益联结机制,发展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组建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提高农牧业组织化程度。到2025年,培育市级以上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350家以上,全市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牧场发展到420家以上、市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发展到330家以上、市级以上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到70家以上,农企紧密型利益联结比例达到70%以上,带动农牧户15万户左右。(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3.强化社会化服务促增收。深入实施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促进行动,健全农牧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提供代耕代种、代管代养、统防统治、全程托管等社会化服务,推动农牧户节本增效,实现社农利益互惠共赢。到2025年,全市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稳定在1200家左右,社会化服务面积达到350万亩以上,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完善,辐射带动农牧民10万人左右。(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4.发展生态农牧业促增收。围绕把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得量大质优,从土地、科技、种源、节水、饲草等方面精准发力,加大对种质资源保护和育种创新、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地力保护、设施农牧业、区域品牌培育、科技研发等投入力度,持续优化农牧业产业布局和生产结构,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和设施畜牧业,重点提升农畜产品产量产值,促进粮食产量和牧业年度牲畜存栏量稳中有增,保障粮食和重要农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以高效种养促增收。到2025年,高标准农田达到350万亩以上,建成农业高效节水基地420万亩以上,设施农业规模达到5.2万亩以上,设施畜牧业比例达到78%以上。(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乡村振兴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5.深化消费帮扶促增收。采取企地合力、直播带货、农畜产品展洽、设立电商专区等多种形式,调动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资源力量,通过定向采购、定点销售、不定期签约等多种方式“以买代帮”,精心举办消费帮扶活动,增加农畜产品销售量,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依托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成果,深度发展村庄经营新业态,创建一批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支持农牧民发展农牧家乐、乡村民宿、农牧业体验等休闲体验业态,持续增加农牧民经营性收入。每年通过消费帮扶带动农畜产品销售额达到35亿元以上,实施“万企兴万村”重点帮扶项目50个以上。(责任单位:市包联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二)就业为先,持续提高农牧民工资性收入。深入实施“二产带动一产、工业反哺农业”,开展村企结对共建,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千方百计增加农牧民就业机会,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强化农牧民技能培训,以就地就近就业和外出务工提高工资性收入。 6.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促增收。全力打造粮食、羊绒、肉羊、肉牛、奶业5个百亿级产业,统筹发展瓜果蔬菜、杂粮杂豆等优势特色产业,大力发展比较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就业容量大的县域富民产业,着力推进产业强旗、产业强镇、产业园区、产业集群、产业基地建设,做大做强现代农牧业,以产业发展带动农牧民就业增收。每年扶持打造市级以上产业园区、产业强镇各5个以上,通过产业发展带动农牧民增收比例达到60%。(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7.实施“二产带动一产”促增收。实施“一企帮扶一村”村企共建行动,鼓励工矿能源企业援建村集体经济收入低于50万元的嘎查村,以项目共建、就业带动、消费拉动等方式,组建强村公司,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以集体经济带动农牧民就业增收。到2025年,实施“二产带动一产”示范重点项目50个以上,全市转型投资农牧业企业达100家,切实解决好农牧业做精问题。(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工商业联合会、市包联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8.大力推进以工代赈促增收。改进和完善以工代赈、筹资投劳、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机制,在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和农牧业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有效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鼓励引导农牧民广泛参与资源开发、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防沙治沙等工程项目建设,以参与项目建设和运维管护提高工资性收入。全市以工代赈项目中,防沙治沙项目资金比例不低于60%、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比例不低于10%、乡村振兴衔接项目资金不低于10%,交通、水利、生态、能源等领域项目资金比例执行自治区有关要求。(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市乡村振兴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9.推进乡村就业创业促增收。实施农牧民就业“121”计划,推进有劳动力、有本地就业意愿的家庭至少有1名劳动力在本地务工,收入达到2万元以上,带动家庭人均工资性收入增收1万元。围绕乡村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社会事业、社会治理等方面,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实施乡村创业就业行动,提升转移进城农牧民就业创业能力。到2025年,累计开发公益性岗位2500个以上,每年新安置400人以上的脱贫人口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乡村振兴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10.强化就业服务促增收。搭建农村牧区“线上+线下”智慧就业服务平台,定期摸排、及时发布用工信息,多措并举促进农牧民工稳岗就业。引导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群体自主创业,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作坊、创意农牧业、工艺品制作等乡村产业。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贷款、创业补贴等政策“打包办”“提速办”服务。优化农村牧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一批乡村创客空间、农牧民创业基地。到2025年,累计扶持创业农牧户1000户以上,带动周边农牧民就业5000人以上。深入实施农牧民素质提升工程,围绕农牧业职业技能、农牧业经营管理、农畜产品电子商务等开展技能培训。到2025年,开展农牧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1万人次以上,培育高素质农牧民1.4万人左右。(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各旗区人民政府) (三)深化改革,不断扩大农牧民财产性收入。围绕明晰集体产权归属,持续推动改革赋能促增收,全面深化农村牧区土地制度改革,扎实搞好确权,稳步推进赋权,有序实现活权,有效激活农村牧区自然资源、存量资产等要素资源,有力有效推进“三变改革”,全面推行“以统种统养统产促进共享共赢共富”新模式,赋予农牧民更多财产权益。 11.有效盘活要素资源促增收。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用益物权、集体资产股权、农田水利设施所有权等进行全面确权,全面落实农牧民集体资产股份继承、退出、抵押等权能,维护进城落户农牧民合法权益。深化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巩固提升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整合资源资产资金,通过入股或参股等多种形式,发展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到2025年,嘎查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全部超过30万元,其中收入超过50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的嘎查村占比分别达到50%、30%、10%以上。积极开展农村牧区住房、林权、土地和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抵押、质押贷款和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推进农业用水改革,探索建立农牧户富余水指标交易机制。(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能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各旗区人民政府) 12.创新经营模式促增收。坚持“以统种统养统产促进共享共赢共富”发展模式,按照“小田并大田”发展思路,全面推行“统种”模式,有效解决耕地碎片化、劳动力短缺、种地收益低等问题,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业质效,实现规模经营和“统种共富”。按照“大牧场制”发展思路,全面推行“统养”模式,有效破解畜牧业设施化成本高、规模化标准化程度低、草牧场资源利用不科学等问题,集聚畜牧业要素资源,实现合作共赢和“统养共富”。按照“二产带动一产、工业反哺农业”发展思路,全面推行“统产”模式,积极引导工矿能源企业参与农牧业生产经营,发展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带动三产互促发展,实现产业带动和“统产共富”。到2025年,“三统模式”推广比例达到40%以上,农牧户覆盖度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13.推进联村结对促增收。大力推广村村联姻、镇村联建、村企联营等“飞地抱团”发展模式,推进要素稀缺村镇统筹共建“强村综合体”。鼓励各苏木乡镇、嘎查村立足自身资源优势,组建跨嘎查村、跨苏木乡镇、跨旗区的强村富民公司或产业联合体,通过规划统筹、资金整合、建设集中、经营集合、管理统一的模式,实现区域合作抱团发展。实施覆盖所有薄弱嘎查村的集体经济发展项目,促进嘎查村集体经济均衡发展,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实施“百强带百村”行动,选择100个村集体收入百强村与100个村集体收入薄弱村进行“一对一”结对,通过技术支持、项目共建等方式,实现薄弱村乡村产业、集体经济联动发展。开展“百企兴百村”活动,动员组织100家以上民营企业结对100个集体经济薄弱嘎查村,通过组织村企联建、人才联育、产业联促、资源联营等方式发展集体经济,持续增强薄弱嘎查村自我造血功能,拓宽农牧民有效增收途径。(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包联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牧局、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乡村振兴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投入,稳步增加农牧民转移性收入。持续加大财政支持和政策保障力度,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落实金融扶持、惠农惠牧补贴等政策,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农村牧区基本养老、医疗等保险应保尽保,稳步提高农村牧区低保、困难人员救助标准,增加农牧民转移性收入。 14.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促增收。持续把农牧业农村牧区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确保强农惠农富农投入逐年稳中有升。加强各类涉农资金优化整合,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考核机制,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富民产业发展的“刀刃上”,以高质量的产业发展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确保市本级财政“三农三牧”年度预算资金投入不低于上一年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15.落实惠农惠牧补贴政策促增收。探索建立普惠性农牧民补贴增长长效工作机制,按时足额兑付各类奖励补贴资金,增加农牧民补贴类收入。发挥财政支撑撬动作用,设立农牧业基金,加大农牧业贷款财政贴息力度,切实降低农牧民贷款融资成本。扩大政策性保险范围,开展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加大政策性保险补贴力度,实现“愿保尽保、应保尽保”,提升农牧业应对灾害风险能力。创新开展“金融与美丽乡村建设升级互促共进”示范点建设,探索发放“和美乡村富民卡”,解决农牧民贷款难、担保难问题。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渠道。推进移风易俗,避免铺张浪费,树立文明新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各旗区人民政府) 16.加强农村牧区社会保障促增收。稳步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持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现城乡统筹、市域统筹。稳步提升农牧民养老金水平,不断缩小城乡养老差距。大力发展健康养老产业,鼓励扶持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打造一流医养健康产业园区,全力保障低收入人群和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兜住农村牧区民生底线,为富民增收夯基固本。(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增加农牧民收入作为“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压实工作责任,注重工作实效。各旗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推动农牧民持续增收工作。 (二)加强统筹调度。将农牧民收入倍增行动纳入重点工作调度内容,制定时间表、任务书、路线图,各责任单位要强化工作调度,市农牧局要牵头抓总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同时,认真开展统计“进农村牧区、进园区、进社区”行动。 (三)强化政策供给。持续加大“三农三牧”投入力度,制定惠农惠牧补贴政策,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全面完善产业发展政策,强化人才和科技支撑,抓实重点改革任务,多措并举强化政策供给促增收。 (四)加强考核问效。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将农牧民增收纳入“五位一体”综合考核和乡村振兴考核内容,进一步增加考核分值权重,持续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定期通报全市农牧民收入倍增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五)广泛宣传动员。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促进农牧民增收的政策措施和典型案例,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助力集体经济和农牧民持续增收。积极培树典型,全面总结经验,合力营造建设共同富裕典范城市浓厚氛围。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农牧民收入倍增行动方案》解读
鄂府办发〔2023〕10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3〕10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7日 鄂尔多斯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 体系建设行动计划 (2023—2025年)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打造“暖城颐养”养老服务品牌,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法〔2022〕28号)和《鄂尔多斯市委关于落实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任务的决定》(鄂党发〔202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由政府直接提供或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到2025年,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持续完善,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保障、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三)工作原则 1.基础性原则。立足市情实际,统筹考虑必要性和可能性,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2.普惠性原则。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 3.共担性原则。在赡养人、扶养人切实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基础上,通过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分担供养、照料方面的负担。 4.系统性原则。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强化各相关领域体制改革配套衔接,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发布行动 制定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制定发布市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后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动态调整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旗区政府基本养老服务覆盖范围和标准高于市级的,可单独制定发布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行动 1.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依据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将老年人能力评估项目列为旗区财政事权,由各旗区组织实施。2023年底前,完成经济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加强评估结果运用,以优先满足失能失智等刚需老年群体需求为导向,把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标准和优先顺序与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结果相挂钩。2024年开始,申请政府养老服务补贴(含购买服务项目)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必须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其他老年群体依据其意愿逐步评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2.规范培育老年人综合评估机构。培育发展一批综合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探索将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免费健康体检等服务有机结合。2023年底前,各旗区培育2家以上的老年人综合评估组织,从事综合评估的机构须有专职老年人能力评估师3人以上。到2025年,每旗区保有3家以上老年人综合评估组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提升行动 1.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统计工作。2024年底前,建立老年人状况和基本养老服务统计调查发布制度。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每年定期发布老年人状况和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2.建立困难老年人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智慧养老监督调度系统,推进困难老年人基础信息采集和跨部门数据共享。到2025年,建立起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主动纳入保障和服务范围,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大数据中心) 3.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做好困难残疾老年人基本生活和养老服务保障工作。到2025年,实现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改造建设、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资源整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4.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通过上门走访、通讯探访、结对帮扶、邻里互助等方式,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进行定期探访,及时了解老年人基本生活、安全风险、家庭赡养、关爱保护等情况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扶和救助措施。支持专业社会组织、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开展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残疾人联合会) 5.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老年人基础信息,提高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等信息化场景应用,推动智慧养老服务监督调度系统与智慧城市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信息无障碍建设,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软硬件产品深度应用,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依托“96111”为老服务热线和我市“5112349”为老服务专线,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预约服务等便民养老服务,切实解决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问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大数据中心) (四)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提升行动 1.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2023年底前,市、旗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吸纳同级民政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旗区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各旗区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在2024年底前编制完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方式供应。对基层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调整后腾出的各类闲置用房,适合开展养老服务的,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加快补齐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各旗区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和“四同步”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模较小的新建居住区可与周边居住地块统筹配建达标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政府投入资源或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保持每个旗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确保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推动公办养老机构全面达到《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要求。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接收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4.拓展基本养老服务设施供给渠道。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全面落实《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增加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地方政府引导作用,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五)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优化行动 1.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整合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智能安防设施改造等项目,以失能老年人家庭为重点,2023年试点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到2025年全市建设家庭养老床位2000张以上。逐步探索推行政府购买“喘息服务”,为长期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为照护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照护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打造“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紧急援救等基本养老服务。在当前全市每个街道建成1所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点服务覆盖率100%的基础上,逐步拓展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范围,加强标准化建设,到2025年全面完成“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建设。支持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医疗机构、家政公司、物业企业等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优化县域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构建以旗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为中心、苏木乡镇敬老院为辐射、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为补充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2023年,建设乡镇养老服务中心9个、嘎查村养老站200个,苏木乡镇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到2025年,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100%。依托党群服务中心、敬老院、互助幸福院等设施建设养老服务中心(站),引入社会力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上门服务,并为其他老年人提供价格可及的普惠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牧局) 4.增加医养融合服务供给。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优先发展专业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持续提高护理型床位和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比例,到2025年底,全市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以上。深入推进医养融合,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绿色通道,提升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和药事管理能力,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落实老年人基本公共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老年人医疗照护、家庭病床、居家护理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 5.加强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优先纳入分散特困供养及城乡低保、低边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逐步实施普惠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居家适老化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积极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6.提升基本养老政务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认证工作。依托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完善养老服务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强化养老服务“好差评”结果运用。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大数据中心) (六)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培育行动 1.培育优质供给主体。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支持培育一批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企业,每年重点培育1—2家品牌养老机构。大力培育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支持以旗区为单位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供应商库,不区分营利性质、注册地、经营规模,引导鼓励各类养老服务主体入库,按照服务评价结果定期动态更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大力加强健康养老产业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双招双引”工作。建立市级养老产业项目库,谋划一批带动作用强、技术含量高、市场效益好的项目,在项目审批、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积极组织、举办、参加各类健康养老产业“双招双引”推介会。依托我市生态、文旅和中蒙医药康养优势资源,打造全国重点休闲康养基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养老服务行业管理水平提升行动 1.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改革,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提升职业素养,依法依规惩处欺老虐老等行为。加强涉老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养老服务机构建筑、消防、燃气、食品、公共卫生等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监测预警和宣传教育,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行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2.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探索完善包括养老服务基础通用标准、服务技能标准、服务机构管理标准、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社区养老服务标准、老年产品用品标准等在内的养老服务地方标准体系。通过培训、论坛、讲座、展览等多种形式,加大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力度和已发布标准的宣贯力度,力争使养老服务标准落实到行业管理和经营服务的各个环节,提高全行业实施标准的自觉性。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服务监管、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补贴的重要参考。到2025年底,全市80%以上的苏木乡镇敬老院等级评定达到一级或二级,80%以上的旗区级公办养老机构达到二级或三级;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参与等级评定,对达到一定等级的机构按规定给予补贴。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参与质量认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提高老年人及行业抗风险能力。继续实施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合理调整保险方案,提升风险保障水平。继续实施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制度,对投保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按政策规定给予补贴。探索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综合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2025年底前,建立养老服务事故鉴定和纠纷协调机构,依法依规保障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权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促进呼包鄂乌养老协同发展。落实《推进呼包鄂乌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合作框架协议》,推动养老服务规划对接,增加养老服务多元化供给,推进养老服务同城化发展,加强市际间沟通协作和对话交流,努力推动形成养老服务对象、功能、标准、监管等方面的一体化管理运行体系,促进呼包鄂乌区域养老服务一体化、均衡化、规模化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八)养老服务发展要素强化行动 1.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依托职业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等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出台入职补贴、特岗津贴等激励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稳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举办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选树“最美护理员”,不断提升养老护理职业荣誉感。(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探索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研究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3.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在自治区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健全市、旗区两级分担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做好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土地、税费、金融等方面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有机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优化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支持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运营补贴政策,探索建立社会办养老机构和服务场所购买使用康复辅助器具补贴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市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等要切实发挥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 (二)加大资金支持。市、旗区财政要加强对养老服务领域的资金投入,重点向专业照护服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等领域倾斜。优化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及床位运营补贴政策,对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给予建设、运营补贴,旗区可结合养老服务设施规模、服务项目、服务人次、服务质量评价等因素,在市级补贴基础上自行确定补贴标准。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民政局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把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各旗区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注重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技术支撑作用,积极引导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 (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鄂尔多斯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 年)》的政策解读
鄂府任字〔2023〕1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周永强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鄂府任字〔2023〕1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周永强任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贾利民任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沈火武任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免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张弓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荆慧敏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治峰任市财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靳尚武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局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职务; 张垸帼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职务; 宋卫红任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谷子科任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主任(试用期一年); 那日苏任成吉思汗陵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罗青山任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宁振鹏任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张玉兰市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6日
鄂府任字〔2023〕1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王国泉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鄂府任字〔2023〕1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王国泉任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免去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柳天云任市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李锐任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免去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张志雄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钱淑琴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副院长职务; 免去折海军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8日
鄂府任字〔2023〕1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康俊莲等试用期满任职的通知, 鄂府任字〔2023〕1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康俊莲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主任; 石一磊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副主任、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 阎红梅任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苏云高娃任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段新国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衣丽杰任市司法局副局长; 孟德志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布仁德力根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晓燕任市水利局副局长; 张振国任市农牧局副局长; 李春梅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张雨春任市审计局副局长; 李冬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宇栋任市统计局副局长; 李海光任市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彭军任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副局长; 马建军任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副主任; 宝孟克那顺任市造林总场副场长。 以上人员任职时间从2022年9月算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8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工改办各成员单位: 根据《鄂尔...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工改办各成员单位: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9〕72号)相关要求,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审批事项(材料)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审批事项告知承诺是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报建流程,前置审批事项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或者后续审批环节中申请办理,其他相关部门行政审批不以该审批结果为前置条件,同步开展后续审批的方式。 各有关部门应及时编制告知承诺事项办事指南,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要求,做好办事指南公开发布及格式文本提供下载工作,指导好事项办理。 附件: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审批事项清单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可通过告知承诺 办理的事项名称 行政审批部门 及行使层级 承诺内容 适用范围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发展改革 行政主管部门 (市、旗、区) 1.承诺项目符合区域节能评估的结论和要求; 2.承诺项目节能审查应在项目开工前完成。 对已实施区域节能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该区域节能评估结果适用条件的,相应审批事项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 (市、旗、区) 建设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和相关法定规划的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项目地点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在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符合区域评估结论和要求;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城的项目除外 ) 1.《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9〕72号)中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工程。具体行业名单在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2.属于区城评估范围内,符合区城评估结论和要求的项目。具体行业名单具体行业范围名单在办事指南中子以明确。 3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自然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 (市、旗、区) 建设单位承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全市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利 行政主管部门 (市、旗、区) 建设项目符合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编制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专家意见客观、真实;按规定的时限、数额向水利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在 0.5 公顷以上5 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1 千立方米以上 5 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 开发区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经批准后,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征占地面积不足 0.5 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5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自然保护区建设初审或审批 林业和草原 行政主管部门 (市、旗、区) 于提交要件材料之日作出承诺,10 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材料. 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或需在林草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6 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审批 住建 行政主管部门 (市、旗、区) 1、承诺资金已落实; 2、承诺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承诺未取得施工许可无擅自施工行为。 全市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鄂府办发〔2023〕9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3〕9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鄂尔多斯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 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稳妥解决企业破产处置相关问题,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 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内发改财金字〔2021〕977号),紧盯“建设全国营商环境优秀城市”目标要求,建立常态化、规范化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建立政府各部门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协调配合、协同处置”的常态化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的费用保障、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务处理、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档案保管等问题,全面提升破产处置能力,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企业破产专项资金保障制度。将破产援助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由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确保专款专用,保障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的履职费用和基本报酬,解决破产企业无资金启动等难题。(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统筹解决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指导破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就业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落实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对因破产清算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及时进行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落实各项培训就业帮扶政策;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欠费缴费、工资及社保待遇拖欠、经济补偿金支付等问题,切实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各旗区人民政府) (三)妥善处理破产企业涉税事务。落实国家针对破产企业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依法调整破产企业征税方式。税务机关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税收债权。协调税收债权优先性冲突问题,统一执法尺度。解决企业破产程序中发票领用、税务注销、税收滞纳金核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重整企业税收信用修复等问题。允许管理人办理解除税务非正常户手续。将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协调做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牵头配门:市税务局;配合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依法及时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有关单位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按规定及时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安机关应按规定允许管理人依法处理机动车交通违法和解封解押手续。非法集资类破产案件审理中,法院应与侦查、检察机关沟通协商,研究解决解除不属于刑事案件处理财产的刑事查封、冻结措施等相关问题,并做好解除刑事查封、冻结措施后破产财产的接收、管理和处分事务。(牵头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配合部门: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 (五)强化破产财产处置工作。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招募中适合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的资源资产,可利用招商引资资源和市场,有针对性开展推荐,并给予相应政策支持。盘活整合利用闲置资产,解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难、重整投资人招募难问题。对破产案件中,依法降低处置价格仍有处置难度的资产,在三次流拍后,政府应支持国资公司依法依规进行兜底收购,依法清偿企业职工及特殊主体债权,防止引发社会风险。(牵头部门:市商务局;配合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 (六)积极解决破产企业遗留问题。依法简化破产企业遗留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程序,对破产企业的“烂尾楼”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它申请主体在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和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前提下,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落实相关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作为申请竣工备案和消防验收的依据。允许按规定适当调整、放宽原批准的规划指标以实现产权登记,为破产企业不动产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加快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为破产企业涉及续建的项目环评审批提供便利。(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七)协调做好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处置。加大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等资产处置的支持力度,按规定解决不动产处置中的过户办证问题。对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房产,经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批准,允许分割转让,切实简化破产财产过户手续。探索对破产案件中土地使用权用途和规划变更调整,以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为破产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应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破产申请受理前企业结欠的水、电、燃气费,由债权人依法及时申报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后发生的水、电、燃气费,属于破产费用,由管理人以破产企业财产随时予以清偿。(牵头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配合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 (九)建立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及便利账户管理机制。依法依规积极为破产重整、和解企业开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协调征信、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开展对重整、和解企业的欠贷、纳税信用、惩戒等不良征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实现企业信用重建。配合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账户,依法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司法冻结状态等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征信信息查询等业务,优化账户展期手续办理流程,允许重整企业在撤销原有基本账户后按规定重新开立基本户。(牵头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市税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加大政策及金融支持。简化重整程序中银行债权人减免破产企业债务所需履行手续。支持各大银行、各类基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法参与企业破产重整。涉及破产重整企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按规定予以支持。涉及上市公司破产的,积极协调证监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成功率。(牵头部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配合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十一)协同打击逃废债行为及企业破产中的违法行为。支持和协助做好破产债权核查及破产企业流失资产追查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妨害清算等侵害破产企业及债权人利益犯罪、虚假破产犯罪的立案侦查及打击力度。对非法占有破产企业资产、非法挪用破产企业资金的,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管理人追回。对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相关机关应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破产管理人查找转移、隐藏的破产财产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牵头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配合部门: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 (十二)简化破产企业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支持破产管理人通过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持破产终结裁定书直接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对因擅自停业或无故停业6个月以上等原因导致吊销营业执照的重整企业,简化相关撤销程序,破产管理人可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属地登记机关按规定协助恢复至可登记状态并予以公示。破产重整中涉及包括股权变更在内的相关登记事项,破产管理人可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行政许可的,按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办理。(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十三)妥善解决煤矿企业破产问题。对煤矿破产企业兼并重组方案报送、采矿权等相关手续办理方面给予相应时间宽限。解决煤矿兼并重组、转型升级过程中的办证问题,对符合独立法人条件的煤矿简化办理程序。及时处理煤矿破产后遗留的地质灾害、环境恢复治理问题。及时处理煤矿破产中涉及的行政罚款问题。(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十四)推动破产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破产程序中的数据共享、业务协调,切实为跨行业跨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各相关利益主体信息知晓便利度。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在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示的同时,将企业破产信息、管理人信息等共享至属地登记机关,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相关信息向属地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并予以公示。(牵头部门:市大数据中心;配合部门:各成员单位) (十五)加强破产企业矛盾化解和维稳工作力度。积极做好破产企业财产接管、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风险评估、维稳预案和秩序管理工作,扎实做好信访人员政策解释等相关工作,协调做好舆情跟踪工作,及时出警处置涉及破产企业相关人员的抢控财产、人身伤害、散布谣言等事件。认真做好破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牵头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各旗区人民政府) (十六)妥善做好破产企业档案保管。建立企业破产档案管理和处置工作责任制度,管理人要同步做好涉及破产企业档案建立管理相关工作,结合实际或按其隶属关系,向原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辖区内的档案馆移交。档案管理部门要指导、协调涉及破产企业档案的接收、整理、归档、查阅等工作。探索解决非国有破产企业的档案保管问题。(牵头部门:市档案史志馆;配合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旗区人民政府)。 (十七)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各有关单位应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法定职责。具备条件的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管理人通过在线平台查询破产企业的相关财产信息。(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配合部门:各成员单位) (十八)加强破产管理人监督管理。建立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加强规范管理,实现管理人队伍良性发展。加强对管理人的履职管理,对管理人履职情况进行个案评价并建立履职档案。(牵头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十九)加强破产普法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强对破产和破产保护理念的宣传力度,扩大正面效应,积极引导企业寻求破产保护、社会各界正确理解企业破产现象,为破产审判营造良好的舆论基础和外部环境。(牵头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配合部门:各成员单位) 三、工作机制 (一)会议机制。建立鄂尔多斯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长杜汇良担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委常委、副市长苏翠芳、姜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苏利军担任联席会议副总召集人,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实行双主任制,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周永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何艳春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集召开有关会议,形成和印发有关会议纪要,衔接、协调、传达和执行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安排,协调解决在破产案件办理中产生的问题和有关工作事项以及需联席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 (二)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可召开联席会议及专题会议。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委托副总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承办,负责统筹安排府院联动相关工作,听取成员单位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汇报、通报破产工作情况,分析研判企业运营和社会矛盾防控问题,研究解决在破产审判中遇到的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涉众、涉稳类破产案件。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议题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研究解决企业破产案件处置具体问题。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视情况形成会议纪要,由各相关单位具体落实,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跟踪督促落实。 (三)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涉及破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及时互通全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情况,汇总、编发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有效经验和做法,并研判和部署下阶段工作方向与重点。 (四)重点案件专班机制。对部分社会影响重大的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与属地人民政府联合成立工作专班,协调配合,专项推进解决。 (五)风险预警机制。重大破产案件受理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向联席会议专题报告,由联席会议协调相关单位,综合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或突发情况,及时制定工作预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完善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对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认真落实联席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要明确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压实责任,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落实,全力支持配合做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旗区实际,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法治化、常态化、市场化、信息化。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成员单位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注重工作衔接,健全日常信息共享,协同做好破产案件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责任,及时处理涉及企业破产相关问题,具体案件处理协调情况原则上要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 (三)注重政策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围绕企业破产处置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相应的解决措施,并抓好落实。要创新工作方法,注重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效处理破产处置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 (四)加强监督检查。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确定的事项,对各成员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协调、动态跟踪确定事项的落实,逐步建立完善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对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发现的职能部门怠于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查处。 附件:鄂尔多斯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联席会议人员名单 附件 鄂尔多斯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 联席会议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杜汇良 市长 副总召集人:苏翠芳 市委常委、副市长 姜 波 市委常委、副市长 苏利军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成 员:贾玉宝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金 山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周永强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爱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韩 涛 东胜区区长 王雪峰 康巴什区区长 王小平 达拉特旗旗长 准格尔旗旗长 吴 云 伊金霍洛旗旗长 希 尼 乌审旗旗长 张仲平 杭锦旗旗长 王国泉 鄂托克旗旗长 杨颖新 鄂托克前旗旗长 尚二平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黄伯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 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力平 市财政局局长 高 峰 市司法局局长 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苏雅拉图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余永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水云 市商务局局长 武占宽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霍励平 市能源局局长 韩玉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高 飞 市民政局局长 陈德华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江 源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陈旭辉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局长 何艳春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郃忠平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 飞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 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王冠中 市档案史志馆馆长 苏智雄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兰 天 市大数据中心主任 张 磊 市税务局局长 巴 图 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行长 武志军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局长 根据工作需要,由总召集人委托副总召集人召开的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视情况由各旗区或部门分管领导参加会议。今后,除市领导外,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职务的人员自行接替,不另文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工改办各成员单位: ...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制”(试行)》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工改办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项目落地开工,现制定印发《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制”(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制”(试 行)》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 2023年7月1日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制” (试行) 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打造全国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2〕167号)建立并推行 “用地清单制”的工作要求,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制定《鄂尔多斯市市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制” (试行)》。 一、“用地清单”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策划生成中,以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为基础,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区域评估成果及部门审批管理职责提出相应管控意见及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形成 “用地清单”。在地块供应后,将“用地清单”一并交付土地使用权人。同时,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委员会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及地下管线进行现状普查,制定年度评估普查事项开展计划并落实。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执行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三、实施程序 (一) 项目录入发起策划 项目发起单位通过鄂尔多斯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录入并发起项目策划生成流程,推送至各审批部门征求审核意见(依据项目类型,参与策划生成的审批部门存在差异)。 录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依据、建设责任主体、项目位置、投资类型、拟用地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联系人等信息。已有选址意向的项目要求提供该项目空间范围信息(矢量数据为SHP格式,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二)联合审查,提出“用地清单”意见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在 10个工作日内,依职能提出各自管理意见(要求)和技术要点。 (三) 完成项目策划生成,形成“用地清单” 项目发起单位汇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用地管理意见(要求)以及各类评估评价成果,形成拟供应地块的“用地清单”,对于通过的项目将进入实施库进行管理。 各审批部门在“用地清单”中需核实和明确的内容包括: 发改委提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意见。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自然资源局提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压覆矿产资源意见,合规性审查的相关意见。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住建局提出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对市政公用服务提出技术指导意见。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对地下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保护工作提出要求、出具意见,提出是否符合文物保护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意见。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生态环境局对规划环评审查出具意见,提出涉及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意见,是否完成土壤污染环境调查及管控意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区域评估联动的意见,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水利局提出地块对应建设项目用水意见、水土保持意见;地块范围内是否涉及水源地及供水相关设施、河道管理范围等意见;结合区域评估成果提出水资源论证相关意见。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应急管理局对建设工程是否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出具意见, 拟供应地块(区域)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林草局提出涉及林业用地、草原用地以及自然保护地等的意见。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气象局提出区域气候可行性分析评估意见,是否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等意见。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民航内蒙古监管局出具航空净空审核意见。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核实并确定项目是否需要征求民航内蒙古监管局的意见。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其他涉及项目建设相关部门根据职能核实是否符合本部门规划及政策。 (四)交付“用地清单” “用地清单”作为土地供应附件,一并交付土地使用权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后续审批、验收等环节,不得擅自增加清单外的要求。避免企业拿地后重复论证。 四、保障措施 (一)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照本规定协同推进项目策划生成工作。 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储备入库和协调管理工作,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实现 “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与项目储备库和实施库系统联通和数据共享。 自然资源局:负责“一张蓝图”数据的管理、更新工作,辅助项目发起部门进行智慧选址和合规性检查;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策划生成机制的推进实施。 住建局:鄂尔多斯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作为一个功能模块集成在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住建部门负责平台的管理、改进、优化、维护等工作,确保平台稳定运行。 其他部门:各审批部门在项目生成阶段对项目发起单位推送的项目,结合本部门职能,在策划生成平台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供项目符合性的原则意见。 (二)建立“用地清单”信息模块 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中增加“用地清单管理”功能,为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管理意见(要求)和技术要点、信息上传提供支撑。 (三)建立专人联络机制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1名联络员,专职负责项目策划生成、“用地清单”生成和管理意见上传、信息填报等工作。各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明确1名联络员,有序衔接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等工作。各园区确定1名联络员,对接各行业管理部门。 (四)加强业务指导部门协作 用地清单事项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实施办法及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指引或操作规范,指导各园区有序推进工作。 (五)强化督导落实 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调度,对工作推进慢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确保改革事项有序推进。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清单”一览表 用地清单征求意见表 规划条件编号 权属 出让地块位置 范围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需审批事项(提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意见。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1.提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意见 □2.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意见: 签 字(盖 章): 时 间: 年 月 日 自然资源局需审批事项(提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压覆矿产资源意见,合规性审查的相关意见。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3.合规性审查的相关意见 □4.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意见: 签 字(盖 章): 时 间: 年 月 日 住建局需审批事项(提出是否符合海绵城市要求。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1.提出是否符合海绵城市要求 2. 对以下项目是否可以落实接线位置提出意见,可附图说明。 □供水、□燃气、□热力、□排水、□广电、□电力、□通信 □3.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意见: 签 字(盖 章): 时 间: 年 月 日 水利局需审批事项(提出地块对应建设项目用水意见、水土保持意见;地块范围内是否涉及水源地及供水相关设施、河道管理范围等意见;结合区域评估成果提出水资源论证相关意见。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1.地块对应建设项目用水意见、水资源论证 □2.水土保持意见 □3.洪水影响评价 □4.提出地块范围内是否涉及水源地及供水相关设施、河道管理范围等意见 □5.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意见: 签 字(盖 章): 时 间: 年 月 日 文化和旅游局需审批事项(对地下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保护工作提出要求、出具意见,提出是否符合文物保护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意见。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1.文物保护评估 □2.提出是否符合文物保护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意见 □3.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意见: 签 字(盖 章): 时 间: 年 月 日 生态环境局需审批事项(提出涉及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意见,是否完成土壤污染环境调查及管控意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区域评估联动的意见,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1.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区域评估联动的意见 □2.提出涉及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意见 □3.是否完成土壤污染环境调查及管控意见 □4.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意见: 签 字(盖 章): 时 间: 年 月 日 气象局需审批事项(提出区域气候可行性分析评估意见,是否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等意见。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1.气候可行性 □2.提出是否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等意见 □3.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意见: 签 字(盖 章): 时 间: 年 月 日 应急管理局需审批事项(对建设工程是否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出具意见, 拟供应地块(区域)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1.地震安全性评价 □2.拟供应地块(区域)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3.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意见: 签 字(盖 章): 时 间: 年 月 日 林草局需审批事项(提出涉及林业用地、草原用地以及自然保护地等的意见。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1.提出涉及林业用地、草原用地以及自然保护地等的意见 □2.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意见: 签 字(盖 章): 时 间: 年 月 日 民航内蒙古监管局需审批事项(出具航空净空审核意见。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1.出具航空净空审核意见 □2.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意见: 签 字(盖 章): 时 间: 年 月 日 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核实并确定项目是否需要征求民航内蒙古监管局的意见。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1.核实并确定项目是否需要征求民航内蒙古监管局的意见 □2.其他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意见及需要明确的要求 意见: 签 字(盖 章): 时 间: 年 月 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工改办各...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工改办各成员单位,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各测绘资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文件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内政字〔2019〕43号)、《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联合测绘”的实施意见的函》(内工改办〔2019〕32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9〕72号)等文件要求,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 施意见》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测绘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联合测绘”的实施意见的函》(内工改办[2019]32号)以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9]72号)等文件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提质、增效、降成本为目标,精减测绘事项,优化办事流程,健全管理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以信息化为手段,提高测绘成果共享利用效率,避免重复测绘,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二、“多测合一”实施范围 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测绘服务。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项目除外。 三、改革内容 “多测合一”,是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的原则,分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的规划、土地、房产、交通、绿化、人防、消防等测绘测量事项,分别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事项,原则上委托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实现“多测合一”,强化成果共享。 (一)整合测绘服务事项 整合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测绘服务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1、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将原选址宗地测绘、土地勘测定界、地籍调查、拨地测量等测绘事项整合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综合测绘,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不动产登记的依据,土地出让后受让主体不再委托测绘单位开展宗地测绘,不动产登记部门复核利用收储时的宗地测绘成果直接办理土地换证登记手续; 2、将工程建设许可与施工许可阶段现状地形图测绘、不动产权籍预调查(房产预测绘)、人防面积预测绘、定位测量、建(构)筑物放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正负零检测等事项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事项,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房屋预售许可审批以及规划监管的依据; 3、在竣工验收阶段,将原规划条件核实和土地核验测量(机动车停车场(库)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绿地测量、规划核实测量、人防测量)、房产测绘、地籍测绘等测绘事项合并成一个综合测绘事项,作为规划条件核实和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测绘和投入,涉密涉敏数据应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 (二)统一系统平台,推动成果共享互认 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的“多测合一”业务委托、受理、审核、成果确认、评价等,均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网上办事大厅(http://117.161.154.135:16125/portal/home,以下简称“多测合一”平台)中运行,严格落实“全流程、网上办”。同时,依托“项目赋码”,基于“多测合一”平台,打通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实现测绘成果数据和报告在部门间的共享互认。 项目申报和审批均在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中进行,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机构完成测绘事项后,必须在“多测合一”平台完成测绘成果的核验、上传以及推送,通过“项目赋码”被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调用后方可进行业务申报和流转。 (三)统一技术标准体系 “多测合一”项目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技术标准统一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 (四)测绘服务机构 拟开展“多测合一”的测绘机构须入驻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网上办事大厅测绘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名录库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双向动态管理。名录库内的测绘机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设备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在“多测合一”业务办理平台申请变更。 测绘机构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在接受“多测合一”服务委托后,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测绘,不得将测绘项目违规转包、分包。 测绘机构以自愿为原则,在“多测合一”平台申请入驻,由市自然资源局核验以下资料: 1.测绘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简介、单位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2.测绘机构资质信息,包括资质类型、资质等级、资质证书号、业务范围等; 3.测绘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包括姓名、人员类别、学历、专业等; 4.测绘机构信用信息情况,包括不良记录及良好记录等情况。 具备以下条件的测绘机构,经核验申请资料后即可完成入驻,并纳入名录库: 1.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2.具备工程测量及界线与不动产测绘资质; 3.一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测绘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需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多测合一”项目: 1.测绘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或虚假材料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的; 2.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3.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测绘项目情形的; 4.超过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和作业限制范围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 5.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不符合该单位资质等级,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6.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和人员安全事故的; 7.因弄虚作假、不实测绘等行为导致测绘成果不合格的; 8.一年内因测绘活动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9.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测绘机构应严格按照测绘规范、标准组织测绘生产,坚决落实测绘成果“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多测合一”实施程序 建设单位可根据测绘项目规模和要求,通过“多测合一”平台查询名录库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测绘机构,自行选择并委托测绘机构开展测绘活动。 测绘机构应严格按照测绘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和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多测合一”项目。 建设单位在“多测合一”平台委托测绘机构后,应及时签订测绘服务合同。测绘服务合同应明确具体委托的测绘项目类型、完成时限、测绘的内容细项、计费标准等。 受委托的测绘机构可登录“多测合一”平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并获取项目测绘所需的基础数据。 测绘机构应按照合同规定组织开展测绘作业,测绘成果由测绘机构按规定完成质检并通过验收后,通过“多测合一”平台提交相应测绘成果,对于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测绘成果,测绘机构须及时进行修测、补测、重测。 “多测合一”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参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等,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协商确定,避免因恶意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差,影响项目建设质量。后续各阶段测绘应直接利用前阶段测绘成果,发生变化的进行补充测绘。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多测合一”项目,市自然资源局应加强质量监管。 “多测合一”项目在数据申请、数据获取、成果提交、成果审查等环节中,涉及的数据、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测绘服务机构伪造、篡改测绘成果。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导致测绘成果不合格或产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鼓励测绘机构采用先进的测绘科学技术和设备,高质高效开展“多测合一”业务。 (六)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监督 市自然资源局应会同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局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组织对名录库中的单位开展资格复查,加大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对伪造篡改成果、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服务机构,按照规定记入严重不良信息,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移出名录;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测绘机构应严格按照测绘相关技术标准生产成果数据并出具成果报告,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测绘成果应由测绘机构质检合格后交由建设单位进行确认或验收。建设单位对测绘成果有异议的,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进行验收。成果经确认或验收后(其中房产测绘成果须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完成成果备案)才能用于后续的业务办理。 市自然资源局应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多测合一”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征集信用数据,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四、职责分工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多测合一”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市自然资源局是本市“多测合一”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负责“多测合一”测绘机构资质及信用监管、质量监督检查、地理信息成果安全等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负责运行维护“多测合一”平台,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培训、数据保密及作业安全教育工作。市住建局、市发改委等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多测合一”相关管理工作,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做好宣传贯彻、业务指导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以及市委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部署安排,也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内容之,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探索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内容落地并见到实效。 (二)强化监督实施。各旗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多测合一”推行力度,加强对“多测合一”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在提交测绘成果中存在弄虛作假、质量不合格的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管理办法责令整改,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和法律责任。 (三)强化保密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涉密测绘成果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加强保密工作管理,完善保密工作制度,履行保密工作义务,因失密、泄密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经启动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后续审批中涉及“多测合一”的,可以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实施后新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操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工改办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优...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水电气暖信排”接入外线工程行政审批程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工改办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排水接入外线工程行政审批效率,市工改办编制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水电气暖信排”接入外线工程行政审批程序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若有相关工作修改意见,请以正式文件形式反馈至我小组。 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水电气暖信排”接入外线工程行政审批程序的实施办法》 邮箱: erdosggb@163.com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24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水电气暖信排”接入外线工程行政审批程序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排水接入外线工程行政审批效率,持续提升企业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参照先进地区的做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一般工程建设类项目全面实行并联审批制,3 个工作日内办结,具备现场确定的可进一步压缩至 2 个工作日;依托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智慧监管系统,实行用户网上申请、资料线上传递、行政部门线上审批的全流程网上联动报装模式,实现在线审批、统一出件的并联办理全流程“跑零次”。 二、审批范围、事项及各部门职责 (一)审批范围 除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排水接入外线工程实行并联审批,分为项目受理、现场勘查、决定 3 个环节。 (二)审批事项 此方案中的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包含: 园林涉及事项:1.砍伐城市树木;2.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市政涉及事项:1.占用城市道路审批;2.挖掘城市道路审批;3.规划类审批。 (三)部门职责 1.各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相关二级事业单位)、自然资源局、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负责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规划类审批。 2.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线下、线上办件受理、办件、分发、办结文书送达;负责各部门网上并联办理的运行对接。 3.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督促协调各审批部门按时完成联合审批工作,协调解决遇到的相关问题。 三、简化审批程序 除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排水接入外线工程实行并联审批,分为项目受理、现场勘查、决定等3个环节。 1. 受理(1 个工作日) (1)线上申报。项目建设单位登录登录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服务专栏跳转至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平台”)进行申报,按照实际选择审批事项填写。 (2)项目受理。窗口或平台收到申请人现场或网上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理由。 (3)项目流转。窗口或平台受理后及时将办件的申请材料同步转送或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公安交警等审批部门。 (4)材料补正。各审批部门出具材料补正意见后,转交至窗口,由窗口发放《材料补正通知》至建设单位,或各审批部门直接将补正意见推送至平台。 (5)项目审查。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向窗口或平台反馈审查意见和是否需要现场勘查的意见。 2. 现场勘查(1 个工作日) 审批部门负责通知各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现场勘查,参加联合现场勘查的部门将反馈勘查意见交至审批部门进行整理汇总。 3. 决定(1 个工作日) 各审批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分别出具办理结果,交至窗口或平台,窗口通知建设单位一次性领取办理结果。 现场情况简单,无需开展勘察、勘测等相关现场作业的将现场勘察、决定合并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并联审批制度。对不可实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接入外线工程免审批告知承诺备案制的,全面推行一表申请、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对切实需要挖掘道路、迁移苗木等破坏市政设施、绿化苗木、环卫设施的,需签订市政设施建设类原样恢复承诺书。如申请单位未能将工程安全质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的,监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破坏市政设施、绿化苗木等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三)精简审批事项。不得将项目本体工程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事项作为企业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排水的前置事项,将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的规划、施工手续纳入本体工程一并办理。 (四)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采用先进技术手段、人工巡查等方式加强施工现场监管。发现不符合审批要求、未承诺挖掘(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砍伐树木恢复质量不合格等情况的,要采取责令整改、撤销原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措施,并进行失信约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各旗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 1.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排水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流程图 2.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排水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服务指南 3.市政设施类建设施工恢复原状承诺书 附件1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排水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流程图 (3个工作日) 附件 2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排水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事项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二、事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 《城市绿化条例》 三、审批范围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排水接入外线工程涉及的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 四、办结时限 3 个工作日(不含补件、会议审查等特殊程序时限)。 五、申报方式 1. 现场申报:各旗区政服务网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中心)。 2. 线上申报:登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服务平台。 3.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 15:00 — 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申报材料 1.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排水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申请表 2. 设计文件或施工图 3. 关于实施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排水接入外线工程承诺书 七、办理流程 受理→现场勘查→决定。 附件3 市政设施类建设施工恢复原状承诺书 现将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申请资料送审批并就该市政工程施工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管理规定》以及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范围和有关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如存在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处罚。 二、承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在施工现场悬挂施工许可证,并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交通导向标志,夜间设置安全警示灯,保证车辆及行人安全。承担在施工期间因安全防护措施不足而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 三、施工材料、机具摆放不得超出施工围蔽范围,临时占道施工现场不得设置与施工无关的生活配套设施。大型施工现场确需设置仓库、临时办公室等临时设施,应在不影响交通和行人的前提下临时设置。 四、承诺对损毁的道路及附属设施按照不低于原设计的标准进行修复及修复保质期(一年)后的维护费。因施工造成其他设施损坏的.无条件按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五、 以上各条施工措施,承诺做到每天自检并自觉接受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承诺人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选址规划等手续安全施工,不得大面积开挖、最长开挖不得超过50米且就地恢复后再进行下一处开挖,小面积的开挖就地恢复。盲道的恢复不能用其他材料替代。如有违反,除迅速纠正外,还应接受执法部门按有关法规规章的处罚。因施工作业措施不当或管理责任不到位致使通行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由承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涉及到原路面的油面及环保砖,两年内若出现破损、坍塌等质量问题,需承诺人负责维修。承诺人不按时维修市政主管部门委托他人维修产生的费用,由承诺人承担。 七、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期限进行施工,如若在施工期限之内未完工,需立即回填,并恢复原状;工程施工完毕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保证工完场清、有序退场。 七、因建设单位违规施工,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建设承担。 特此承诺。 建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字): 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