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24〕6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鄂尔多斯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24〕6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鄂尔多斯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 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鄂尔多斯 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健全‘双碳’标准,构建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推动能源‘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的重要论述精神,充分发挥计量基础支撑保障作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部署安排,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统筹发展和安全,调动各方资源,立足内蒙产业、服务国内企业、面向全球市场,打造全国一流碳计量实验室,构建碳计量管理、技术、服务、资源共享四个高水平支撑体系,形成标准规范、科研、能力、人才四类高质量建设成果,实现碳计量审查、碳核算、碳核查、碳足迹评价、碳认证五项高品质服务供给,率先建成全国碳计量高地,为内蒙古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闯新路、进中游”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系统谋划,统筹推进。聚焦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碳达峰碳中和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充分发挥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对煤化工、羊绒及其制品产业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支撑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完善量传溯源体系,科学谋划、分步推进,积极构建统一协调、运行高效、资源共享的协同发展机制。 (二)科学规划,标杆引领。针对内蒙古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转型升级,聚焦绿色低碳领域,研制先进完善的计量标准能力,持续创新标准体系,发挥标准、计量标杆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各行业、各领域提升碳计量、标准能力和水平。 (三)需求牵引,技术突破。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的计量、标准需求,加强科技创新、技术研究和技术攻关,突破一批碳计量技术难题,制定一批碳计量先进标准,形成一批碳计量重大计量科研成果,发挥计量、标准先行带动和创新引领作用。 (四)开放融合、协同共享。充分发挥部门、地方、行业、企业作用,广泛链接国内一流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平台,深化产学研用结合,完善横向协同、纵向贯通的协调机制,促进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发展和综合应用。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标准计量体系框架基本建立,碳计量检验检定能力突破380项,完成不少于20项的碳计量标准规范制定,先行实施煤化工碳排放监测计量技术研究,研制高浓度CO2监测设备,填补国内技术空白,共性关键技术取得突破,标准、计量在全区碳达峰碳中和中的技术引领和支撑作用持续增强,碳排放数据质量稳步提高,为全国碳计量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到2030年,煤化工碳排放量计量体系基本形成,碳计量服务能力进入全国第一方阵,煤化工、羊绒及其制品领域碳排放因子、碳排放测量方法、碳足迹评价方法、碳排放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基本建立,完成不少于40项的碳计量标准规范制定,碳计量审查、碳核算、碳核查、碳足迹评价和碳认证能力显著提升,一批核心技术取得突破,一批先进成果得以转化,节能低碳标准的引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技术水平国内领先、管理体系高效完善、服务能力系统全面的先进计量标准体系有效建立,建成全国碳计量高地。 四、主要任务 聚焦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对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鄂尔多斯分中心(下称鄂尔多斯分中心)考核目标(附件1),立足内蒙古产业发展实际,重点围绕煤化工、羊绒及其制品领域,构建碳计量管理体系、碳计量技术体系、碳计量服务体系、碳计量资源共享体系“四大体系”,分年度高效落实14项重点工作、96个具体任务(附件2)。 (一)聚力构建碳计量管理体系 1.制定碳计量制度规则,系统规划工作布局。加强碳达峰碳中和计量政策法规、规划设计研究,精准编制煤化工、羊绒及其制品产业碳计量工作实施方案。依据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要求,分析行业碳排放特征规律,编制行业碳排放计量量值溯源体系和碳排放计量能力建设指南,指导行业领域提高碳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围绕碳计量技术、碳管理体系和碳排放数据质量等,联合鄂尔多斯实验室等市内科技创新平台,编制全国煤化工、羊绒及其制品行业碳排放计量能力现状和问题建议报告。 2.完善碳计量标准建设,稳步提升行业话语权。研究制定产业园区或企业低碳建设管理、运行管理、能耗碳排管理、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碳核算、信息报告、低碳评价管理指南等地方标准。聚焦煤化工、羊绒及其制品领域重点产品,制定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规范行业碳排放信息披露,推动行业降碳技术迭代升级,提升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3.编制碳计量技术规范,强化计量技术支撑。加快制定碳排放测量仪器校准方法、直接测量方法和碳监测与碳核算比对验证方法等计量技术规范,研究制定固定污染源温室气体连续监测系统、便携式傅里叶红外光谱监测仪、污染源环境参数监测仪等碳排放相关计量器具校准规范,推进不同区域、行业、企业碳排放测量。研究制定碳排放计量能力建设和碳核查工作计量指南、碳排放计量审查规范、产品碳足迹量化和数据质量评价方法等,为碳交易、碳核查等提供计量支撑。 (二)聚力构建碳计量技术体系 4.强化基础前沿碳计量技术研究,夯实碳排放测量水平。加强基于量子传感技术研究,开展在线、动态、远程量传溯源技术研究应用。开展碳排放精准计量技术研究,完善碳排放测量方法,提升碳排放测量能力和水平。探索复杂环境、复杂基体、多种组分碳计量标准物质研制,研究建立碳计量标准参考数据库。 5.强化共性关键碳计量技术研究,提升碳排放管理能力。加快绿色低碳相关计量技术研究,支撑煤化工、羊绒及其制品等领域低碳绿色发展。探索重点产品碳排放因子及数据质量评价,碳排放量在线监测与城市时空碳排放计量监测反演等关键计量技术研究。加强碳计量监测设备研制与应用,推动碳排放相关计量器具的智能化、数字化、网络化。 6.强化重点领域碳计量技术研究,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加强煤化工、羊绒及其制品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碳计量技术研究,推动重点行业碳排放相关计量器具科学配备和使用。开展碳排放数据质量验证与评价方法研究,提升碳排放数据准确性和一致性,探索推动重点领域由宏观“碳核算”向精准“碳计量”转变。 (三)聚力强化碳计量服务体系 7.加强碳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做好检定校准工作。聚焦化石能源计量、用能端计量、储能端计量等计量标准,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各行业领域计量标准建设,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碳排放计量能力建设指导目录(2024版)〉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70号),分层级、分项目提升量值传递能力,为全市重点产业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计量支撑。 8.抓好产品质量检验,加大检验检测供给。围绕煤化工、羊绒及其制品产业检验检测需求,系统梳理产业检测能力供给,从产品、项目、方法三维度全面梳理产业链各环节检测能力,加快实施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重点工程,构建检验检测能力清单,健全绿色低碳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立全产业链检测服务体系,为产业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检验检测支撑。 9.构建碳达峰碳中和认证体系,提供碳相关公正评定。围绕产业链低碳化转型要求,加快建立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体系。在组织层面逐步建立碳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制度,建立健全以碳排放核查为基础的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体系。在产品层面有序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探索建立产品碳足迹评价的方法学框架,制定煤化工、羊绒及其制品领域具体产品种类规则,逐步开展产品碳足迹等碳标识认证。 10.升级碳计量器具管理水平,助力能源计量监管工作。推动企业计量器具管理智能化、数字化,搭建碳计量器具管理平台,跟踪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结果,提升碳排放数据准确性,优化碳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提升工作效能,释放碳计量发展新动能。 11.推进碳计量数据平台建设,促进落实节能降碳要求。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推动能源计量数据与碳计量数据的有效衔接和利用,着力提升我市特色产业能源消耗与碳排放监控能力,采用大数据、物联网、碳排放计算模型等技术手段,构建智能监测指挥平台,实现全过程数据库建设的本地化、具体化和准确化,实时掌握重点行业碳排放数据。 (四)聚力搭建碳计量资源共享体系 12.强化碳计量资源联动共享,推动工作提质增效。紧扣国家、自治区“双碳”需求,加强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积极争取政策扶持、资源共享、项目支持,共同推进跨行业跨领域项目建设、技术研究、标准制定等工作。以煤化工为主攻方向,与鄂尔多斯实验室、鄂尔多斯碳中和研究院、北京大学鄂尔多斯能源研究院、内蒙古工业大学新能源学院、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鄂尔多斯职业学院、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等科技创新平台加强科技创新合作,推动各平台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推进成果转化,加强与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交流合作,在能力建设、标准制修订等方面取得持续成果,鄂尔多斯分中心积极发挥计量、检验检测等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作用,为其它平台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共同为鄂尔多斯实现“双碳”目标蓄势赋能。 13.组建碳计量专业人才队伍,加强事业发展支撑。加强与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专家智库共享共建,聘请“双碳+计量”领域知名专家和教授组建鄂尔多斯分中心专家技术委员会(附件3),引入行业带头人牵头组织机制性专家会议,形成与国内、国际良性交流机制,规划重点发展方向,论证重大研究项目,审议实施方案。全面提升鄂尔多斯分中心碳计量科技攻关和业务拓展能力,充分利用“人才新政2.0”等政策,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实施碳计量人才培养储备,建设复合型碳计量人才创新团队。 14.深化碳计量产教融合发展,持续增强竞争力。建立碳计量实训基地,通过联合项目研发、技术成果转化、实习实训等多种模式,促进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提升企业碳计量人才队伍素质和专业能力。积极申请创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人才激励模式,完善人才配套服务,培育学科带头人和科技领军人才,形成碳计量人才集聚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等多部门参与的工作专班(附件4),制定分中心建设时间表、路线图和施工图,推动鄂尔多斯分中心建设工作,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加强跨部门联动,努力把分中心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强化全市人才、专家和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联动协调共享合作,促进知识、技术和经验交流。2024年底前实现单位性质由公益一类向公益二类转变,更好地服务“双碳”工作。 (二)积极争取支持。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国家“双碳”政策,加大沟通对接力度,全力以赴谋项目、争资金,积极支持碳计量工作。着力争取特别国债推动实验室建设,积极争取将碳计量项目列入国家、自治区相关资金项目“盘子”。 (三)强化科研合作。加强与全国碳达峰碳中和计量技术委员会及各分技术委员会的合作交流,主动与中国计量大学、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内蒙古计量测试研究院等国家级、自治区级标准、计量科研机构在碳计量工作方面建立共建合作关系,保持碳计量技术研究水平超前性、引领性。聘请碳计量领域专家为课题组组长,带领鄂尔多斯分中心人才队伍进行科研攻关,培养壮大本土人才队伍。2025年,在世界新能源新材料大会、中国(鄂尔多斯)国际羊绒羊毛展览会等重要会议平台窗口适时发布煤化工、羊绒及其制品碳计量成果,加快提升分中心影响力。 (四)强化人才引育。落实全市“人才新政2.0版”,分阶段以“刚柔并济”方式引进煤化工、羊绒及其制品碳计量领域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附件5),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解决人才引育问题,培育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理念的应用型、复合型专家队伍。持续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五)完善设施建设。聚焦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碳计量中心建设要求,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原则,围绕重点行业和领域发展,加强与国家、自治区和市相关重点任务布局衔接,积极推进煤化工、羊绒及其制品碳计量实验室建设发展(附件6),为助力我市“闯新路、进前列”提供坚实基础。 (六)保障经费支持。碳计量工作作为基础性、长期性、前沿性的技术研究,需要结合产业基础、推动实践应用、加快产研融合,建设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预算安排,推进鄂尔多斯分中心建设,需在前期投入基础上,稳步按年度安排财政资金,确保分中心建设经费有效保障(附件7)。 附件:1.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鄂尔多斯分中心任务清单 2.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鄂尔多斯分中心年度任务分解表 3.拟组建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鄂尔多斯分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及拟聘任碳计量专家库 4.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鄂尔多斯分中心建设工作专班 5.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鄂尔多斯分中心人才拟引进计划 6.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鄂尔多斯分中心实验室建设计划 7.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鄂尔多斯分中心后续建设经费初步概算 附件1 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鄂尔多斯 分中心任务清单 一、制定相关技术规范 (一)煤化工行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二)煤化工行业碳排放计量审查规范; (三)煤化工行业碳排放计量能力建设指南; (四)煤化工行业碳核查工作计量指南; (五)煤化工行业相关碳排放计量器具(在线)比对验证方法;煤化工行业碳监测与碳核算比对验证方法; (六)煤化工行业碳核算数据不确定度评价方法; (七)煤化工行业重点产品碳足迹排放因子数据质量评价方法;煤化工行业重点产品(甲醇)碳足迹数据计量不确定度评价方法。 二、建设相关能力 (一)建立覆盖煤化工行业碳计量需求的量传溯源能力(标准装置、标准物质等); (二)建立煤化工行业碳排放计量数据平台(10家以上企业数据); (三)建立煤化工行业1个典型产品覆盖3个以上区域排放因子,建立基于计量数据的煤化工行业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质量实测验证能力。 三、开展相关试点 (一)开展煤化工行业碳监测与碳核查数据比对验证试点(3家以上); (二)开展煤化工行业碳核算数据不确定度评价试点(3家以上); (三)开展煤化工行业至少1类重点产品碳足迹数据计量不确定度评价试点(3家以上)。 四、形成相关研究报告 形成全国煤化工行业碳排放计量能力现状和问题建议报告。 附件2 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鄂尔多斯分中心年度任务分解表 年度 碳计量体系 工作任务清单(96个)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2024年 (24个) 碳计量管理体系 1.编制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鄂尔多斯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2.围绕科技、人才、品牌培育和信息化等方面,编制鄂尔多斯分中心发展规划系列制度文件; 3.编制煤化工碳计量工作实施方案; 4.煤化工生产企业碳排放计量量值溯源体系建设指南; 5.牵头和参与编制《工业企业碳流图绘制方法》《碳足迹数据质量控制通用要求》《煤化工企业碳排放核算指南:第1部分 煤制甲醇生产企业》《煤化工企业碳排放核算指南:第2部分 煤制油生产企业》《煤化工企业碳排放核算指南:第3部分 煤制烯烃生产企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6项标准; 6.牵头编制《气象五参数监测仪校准规范》《固定污染源温室气体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校准规范》《固定污染源氨气(NH3)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校准规范》《便携式傅里叶变换红外气体分析仪校准规范》《污染源烟气温压流湿监测仪校准规范》《煤化工生产企业碳计量器具配置与管理规范》等6项计量技术规范。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市生态环境局 碳计量技术体系 7.围绕煤化工、羊绒及其制品领域碳计量工作,支持、配合开展碳排放监测及计量技术研究和相关装置研发产出并转化专利及成果。 市科学技术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市财政局 市农牧局 市林业和草原局 碳计量服务体系 8.新建碳计量标准4项:电流互感器检定装置、电压互感器检定装置、三相组合互感器检定装置、箱式电阻炉校准装置; 9.新增检验检测参数42项。煤化工领域(22项):甲醇中色度、密度、沸程等参数11项;水煤浆中浓度、水分、灰分等参数5项;煤炭中可磨性指数、黏结指数、灰熔融性等参数6项。羊绒及其制品领域(20项):毛绒类中长度、直径、强度等15项;纺织品和服装类中纤维含量、尺寸变化率、色牢度等5项; 10.根据煤化工碳计量工作内容,完成《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修订及实施,做好碳计量实验室CNAS认可申报工作; 11.协助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完成实验室功能布局设计工作,配合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12.启动煤化工碳计量器具管理平台建设,编制完成《煤化工碳计量器具管理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13.编制碳核算和碳核查工作机制体系文件,加强人员培训,具备碳核查、碳核算工作能力; 14.开展企业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检定校准台件数不少于1000台; 15.开展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检测批次数不少于100批次; 16.开展煤化工企业碳核算和碳核查服务不少于3家; 17.累计完成碳计量设备购置103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市财政局 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市农牧局 市林业和草原局 碳计量资源共享体系 18.组建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专家智库; 19.申请市级碳计量人才创新团队; 20.累计完成高层次人才引进不少于15人; 21.累计完成碳计量能力提升培训不少于50人次; 22.组建运行碳计量科,专推碳计量工作; 23.组织技术人员参加认证审核员培训,考取资质证书; 24.组织技术人员参加注册计量师培训,考取注册计量师证书,持证上岗。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市委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 (22个) 碳计量管理体系 1.持续完善鄂尔多斯分中心发展规划系列制度文件; 2.启动编制羊绒及其制品碳计量工作实施方案; 3.牵头和参与编制《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评估技术规范 焦炉尾气制乙二醇》《现代煤化工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实施指南》《产品碳足迹 产品种类规则 乙二醇》《产品碳足迹 产品种类规则 聚丙烯》《产品碳足迹 产品种类规则 聚乙烯》《纺织品定量化学分析聚丙烯腈 预氧化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纺织品纱线疵点的分级与检验方法电容式》《纺织品昆虫 驱避剂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等8项标准; 4.牵头编制《煤化工产品碳足迹评价通则》《煤中水分测定仪校准规范》《煤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方法》《煤化工产品碳足迹量化和报告:甲醇》4项计量技术规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生态环境局 碳计量技术体系 5.围绕煤化工、羊绒及其制品领域碳计量工作,持续开展碳排放监测及计量技术研究和相关装置研发产出并转化专利及成果; 6.开展煤化工行业碳监测与碳核查数据比对验证试点(3家以上); 7.开展煤化工行业碳核算数据不确定度评价试点(3家以上); 8.开展煤化工行业至少1类重点产品碳足迹数据计量不确定度评价试点(3家以上)。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市科学技术局 碳计量服务体系 9.新建碳计量标准5项:工业分析仪检定装置、元素分析仪校准装置、露点仪检定装置、生物显微镜校准装置、CO2红外气体分析器检定装置; 10.新增检验检测参数177项。煤化工领域(47项):乙二醇中酸度、灰分、醛含量等参数17项;汽油中辛烷值、铅含量、蒸汽压等参数13项;柴油中脂肪酸甲酯含量、十六烷值、十六烷指数等参数8项;煤炭中砷、硒、汞等参数9项。羊绒及其制品领域(130项):毛绒类中短毛(绒)率、溶解度、疵点绒等40项;纺织品和服装类中外观质量、顶破强力和撕破强力等参数90项; 11.建成碳计量器具管理平台,争取10家煤化工企业碳计量器具全部纳入平台管理; 12.编制认证机构体系文件,积极准备认证机构申请材料,申报认证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13.开展煤化工产品碳足迹评价工作; 14.开展企业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检定校准台件数不少于1200台; 15.开展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检测批次数不少于120批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市财政局 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市农牧局 市林业和草原局 16.配合建设煤化工行业碳排放数据平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市财政局 市生态环境局 碳计量资源共享体系 17.组建鄂尔多斯分中心专家技术委员会; 18.与高校联合搭建产学研实践基地不少于1个; 19.计划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少于20人; 20.累计完成碳计量能力提升培训不少于50人次; 21.组织技术人员参加认证审核员培训,考取资质证书; 22.组织技术人员参加注册计量师培训,考取注册计量师证书,持证上岗。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市委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4个) 碳计量管理体系 1.编制全国煤化工行业碳排放计量能力现状和问题建议报告; 2.编制羊绒及其制品企业碳排放计量量值溯源体系建设指南; 3.牵头和参与编制《煤制乙二醇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煤制甲醇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煤化工行业碳排放计量能力建设指南》《煤化工行业相关碳排放计量器具(在线)比对验证方法》《温室气体排放测量方法 可移动差分吸收激光雷达法》《零碳产业园能源管控系统建设规范》等6项标准; 4.牵头和参与编制《固定污染源激光氧气监测仪校准规范》《煤化工行业碳排放计量审查规范》《煤化工行业碳监测与碳核算比对验证方法》《煤化工行业碳核算数据不确定度评价方法》4项计量技术规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市财政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农牧局 市林业和草原局 碳计量技术体系 5.围绕煤化工、羊绒及其制品领域碳计量工作,支持、配合开展碳排放监测及计量技术研究和相关装置研发产出并转化专利及成果。 市科学技术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 (市检验检测中心) 市财政局 市农牧局 市林业和草原局 碳计量服务体系 6.新建碳计量标准4项:液位计检定装置、温度变送器校准装置、紫外荧光测硫仪校准装置、廉金属热电偶校准规范; 7.启动新建检验检测参数83项。煤化工领域(30项):尿素中总氮、水分、缩二脲等参数5项;氨中氨含量、残留物含量、水分等参数5项;煤炭和焦炭铅、铜、锰等参数20项。羊绒及其制品领域(53项):纺织品和服装类总铅含量、烷基酚聚氧乙醚含量、烷基酚含量等参数33项;纱线类线密度、强力、含油脂率、甲醛等20项; 8.加强认证人员能力培养,争取具备开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能力; 9.开展企业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检定校准台件数不少于1500台; 10.开展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检测批次数不少于150批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 11.加强与能耗数据平台衔接,配合建设煤化工行业碳排放数据平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市财政局 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市生态环境局 碳计量资源共享体系 12.承办碳计量科技创新学术会议; 13.计划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少于5人; 14.累计完成碳计量能力提升培训不少于50人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市委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7年 (11个) 碳计量管理体系 1.编制羊绒及其制品行业碳排放计量能力现状和问题建议报告; 2.牵头和参与编制《低碳/零碳产业园运行管理技术规范》《煤化工生产企业检测实验室的数字化设计和管理要求》《羊绒及其制品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羊绒及其制品行业碳排放计量能力建设指南》4项标准; 3.牵头和参与编制《煤化工行业重点产品碳足迹排放因子数据质量评价方法》《羊绒及其制品行业碳排放计量审查规范》《羊绒及其制品产品碳足迹排放因子数据质量评价方法》3项计量技术规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市生态环境局 市农牧局 市林业和草原局 碳计量技术体系 4.围绕煤化工、羊绒及其制品领域碳计量工作,支持、配合开展碳排放监测及计量技术研究和相关装置研发产出并转化专利及成果。 市科学技术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 (市检验检测中心) 市财政局 市农牧局 市林业和草原局 碳计量服务体系 5.新建计量标准4项: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定装置、常用玻璃量器检定规程、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校准装置、在线气相色谱仪检定装置; 6.启动新建检验检测参数10项。煤化工领域(10项):焦化产品中酚含量、中性油及吡啶碱含量、蒽含量、苯酚水分等参数10项; 7.开展碳相关认证工作; 8.开展企业碳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检定校准台件数不少于2000台; 9.开展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检测批次数不少于200批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市财政局 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碳计量资源共享体系 10.深化市级碳计量人才创新团队建设,争取获得政策支持; 11.累计完成碳计量能力提升培训不少于100人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市委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8年 (9个) 碳计量管理体系 1.持续完善煤化工、羊绒及其制品领域碳计量标准、计量技术体系建设。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市生态环境局 碳计量技术体系 2.围绕煤化工、羊绒及其制品领域碳计量工作,支持、配合开展碳排放监测及计量技术研究和相关装置研发产出并转化专利及成果。 市科学技术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 (市检验检测中心) 市财政局 市农牧局 市林业和草原局 碳计量服务体系 3.启动新建碳计量标准3项:烟气含湿量仪校准装置、皮托管检定装置、可调谐激光光源检定装置; 4.启动新增检验检测参数10项。煤化工领域(10项):工业丙烷中不饱和烃含量、蒸汽压、铜片腐蚀(级)、总硫含量参数4项;1,3-丁二烯中水、过氧化合物、总炔含量等参数6项; 5.持续开展碳足迹等相关认证工作; 6.开展企业碳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检定校准台件数不少于2000台; 7.开展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检测批次数不少于300批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市财政局 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碳计量资源共享体系 8.组织碳计量人才交流会、研讨会1次; 9.累计完成碳计量能力提升培训不少于100人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市委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9年 (8个) 碳计量管理体系 1.持续完善煤化工、羊绒及其制品领域碳计量标准、计量技术体系建设。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市生态环境局 碳计量技术体系 2.围绕煤化工、羊绒及其制品领域碳计量工作,支持、配合开展碳排放监测及计量技术研究和相关装置研发产出并转化专利及成果。 市科学技术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 (市检验检测中心) 市财政局 市农牧局 市林业和草原局 碳计量服务体系 3.启动新建碳计量标准4项:热式气体质量流量计检定装置、涡街流量计检定装置、流量积算仪检定装置、标准表法科里奥利质量流量计在线校准装置; 4.持续开展碳足迹等相关认证工作; 5.开展企业碳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检定校准台件数不少于4000台; 6.开展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检测批次数不少于400批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市财政局 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市生态环境局 碳计量资源共享体系 7.深化市内产教融合,建立碳计量实训基地; 8.累计完成碳计量能力提升培训不少于100人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 2030年 (8个) 碳计量管理体系 1.持续完善煤化工、羊绒及其制品领域碳计量标准、计量技术体系建设。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市生态环境局 碳计量技术体系 2.围绕煤化工、羊绒及其制品领域碳计量工作,支持、配合开展碳排放监测及计量技术研究和相关装置研发产出并转化专利及成果。 市科学技术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 (市检验检测中心) 市财政局 市农牧局 市林业和草原局 碳计量服务体系 3.启动新建碳计量标准6项:超声流量计检定装置、差压式流量计检定装置、电磁流量计检定装置、速度-面积法流量装置检定装置、科里奥利质量流量计检定装置、涡轮流量计检定装置; 4.持续开展碳足迹等相关认证工作; 5.开展企业碳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检定校准台件数不少于5000台; 6.开展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检测批次数不少于500批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市生态环境局 市农牧局 碳计量资源共享体系 7.组织碳计量人才交流会、研讨会不少于2次; 8.累计完成碳计量能力提升培训不少于50人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 注:年度具体任务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附件3 拟组建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鄂尔多斯分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任委员:杨 平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副主任委员:孙 磐 内蒙古计量测试研究院院长 汪洪军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热工所所长 闫永升 鄂尔多斯市检验检测中心主任(兼任委员会秘书长) 委 员:张 琳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郭 波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吴孟辉 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周军红 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 陈海红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研究员 郭利军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级调研员 魏 飞 清华大学鄂尔多斯实验室主任 周 硕 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正高级工程师 杨玉峰 北京大学鄂尔多斯能源研究院 徐 鹏 内蒙古工业大学轻工与纺织学院副院长 李占元 内蒙古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副院长 岳远朋 内蒙古计量测试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 吴 珍 鄂尔多斯市应用技术学院化工系主任 拟聘任碳计量专家库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称/职务 专业 1 康重庆 清华大学 主任、首席科学家 电力领域 2 房 庆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研究员 计量与标准化 3 李君发 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 院长、正高级工程师 化工行业设计规划 4 胡迁林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副秘书长、教授 煤化工清洁高效转化 5 闫国春 国能集团煤制油化工公司 正高级工程师 煤制油化工管理 6 雷涯邻 北京化工大学 副校长、教授 资源和能源管理 7 刘振宇 北京化工大学 教授 煤化工及污染控制 8 尚建选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 正高级工程师 煤化工产业 9 刘艳军 中国化学碳中和研究院 院长、正高级工程师 煤化工绿色发展 10 张琳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碳计量 11 王辅臣 华东理工大学 教授 煤气化 12 蒋立翔 国家能源集团 正高级工程师 煤制油煤化工 13 房鼎业 华东理工大学 教授 化学工程与工艺 14 陈贵锋 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 院长、研究员 煤炭清洁转化利用 15 魏 飞 清华大学 教授、鄂尔多斯实验室主任 碳纳米管储能 16 骞伟中 清华大学 教授 化学工程 17 王铁峰 清华大学 教授 化学工程 18 赵劲松 清华大学 教授 化学工程 19 胡山鹰 清华大学 教授 化学工程 20 陈 彬 北京师范大学 中心主任、教授 生态环境管理 21 吕庆斌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高级工程师 碳计量 22 徐锭明 国家能源咨询委员会 主任、高级工程师 气候变化 23 贺永德 陕西省化工学会 正高级工程师 化工设计 24 于广锁 华东理工大学 所长、教授 煤炭气化与催化 25 周 硕 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正高级工程师 纤维纺织 26 徐 鹏 内蒙古工业大学 院长、副教授 纤维纺织 27 杨振琪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高级工程师 碳计量 28 沈上圯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高级工程师 碳计量 29 孙 扬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 正高级工程师 气候变化 30 林彬彬 中国天辰工程公司 正高级工程师 化工工程设计 31 白雪松 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 正高级工程师 煤化工产业布局咨询 32 白 颐 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 正高级工程师 化工园区规划 33 黄玉虎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所长、正高级工程师 环境监测 34 郭 炜 中节能天融科技有限公司 正高级工程师 环境工程 35 孙海林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主任、正高级工程师 环境监测 36 李松庚 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 主任、正高级工程师 清洁能源 37 汪洪军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所长、正高级工程师 碳计量 38 王红梅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研究员 大气污染及排放控制 39 顾伟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 副主任、研究员 数字经济 40 姚和军 北京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副主任、研究员 计量学 41 张国城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正高级工程师 环境计量 42 王利平 内蒙古工业大学 教授 纤维纺织 43 叶 皓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教授 煤化工产业 44 岳远朋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 正高级工程师 碳计量、能源计量 45 包玉敏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 高级工程师 碳计量、能源计量 46 刘慧庭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 高级工程师 能源计量 47 王一飞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 高级工程师 碳计量、计量管理 48 王巧敏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 高级工程师 碳计量、环境科学 49 吴 珍 鄂尔多斯市应用技术学院 主任、教授 生态环保 50 杨玉峰 北京大学鄂尔多斯能源研究院 研究员 环境科学与工程 附件4 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鄂尔多斯分中心建设工作专班 一、工作专班及办事机构 组 长:苗 程 玉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杨 继 强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韩 玉 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常务) 黄 伯 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苏雅拉图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边 东 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闫 永 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市检验检测中心主任 成 员:孟 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孟 德 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田 时 雨 市能源局副局长 黄 塔 娜 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副局长 黄 建 军 市农牧局副局长 李 海 光 市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张 建 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级调研员 工作专班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综合协调、煤化工碳计量工作、羊绒及其制品碳计量工作三个工作组,工作组的工作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列出事宜,根据分中心建设进度完成其它具体工作事项。 (一)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组长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市检验检测中心主任闫永升担任,副组长由市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薛彦伦担任。综合协调组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中心)全面负责、协调分中心建设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分中心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等碳计量重大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市科学技术局配合煤化工、羊绒及其制品领域碳计量技术研究和计量装置研发并转化专利及成果;市财政局配合做好分中心建设资金保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做好人才政策的宣传和引才工作,组建碳计量人才团队。市能源局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联系煤化工碳计量相关应用场景;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配合碳计量器具管理平台和煤化工行业碳排放数字平台建设立项和建设工作。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闫永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市检验检测中心主任 副组长:薛彦伦 市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 组 员:郝 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规划和科技信息科科长 贾瑞林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科科长 韩晓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科科长 李虎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检科科长 郝建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 杨 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科科长 柔 乐 市科学技术局农牧业与社会发展科技科长 高 峰 市财政局行政科科长 金 程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流动开发科科长 闫奕伦 市能源局综合规划科科长 阿其图 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数字政府管理科科长 (二)煤化工碳计量工作组 煤化工碳计量工作组由市检验检测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组长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市检验检测中心主任闫永升担任,副组长由市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薛彦伦担任。煤化工碳计量工作组中,市检验检测中心负责具体煤化工碳计量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支持分中心煤化工行业碳排放数字平台建设等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推进煤化工产品碳足迹核算相关标准制定;市生态环境局配合碳监测相关研究、制定碳相关标准。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闫永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市检验检测中心主任 副组长:薛彦伦 市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 组 员:胡跃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科长 布 和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科科长 图力古尔 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科科长 刘亚东 市检验检测中心长度与交通科科长 高世飞 市检验检测中心流量科科长 陆 军 市检验检测中心力学科科长 郝伟刚 市检验检测中心热电科科长 崔 鹏 市检验检测中心能源产品质量和材料检验科负责人 王柏辉 市检验检测中心碳计量科负责人 (三)羊绒及其制品碳计量组 羊绒及其制品碳计量组由市检验检测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组成,组长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市检验检测中心主任闫永升担任,副组长由市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薛彦伦担任。羊绒及其制品碳计量组中,市检验检测中心负责具体羊绒及其制品碳计量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推进羊绒及其制品碳足迹核算相关标准制定;市农牧局配合养殖过程中碳足迹相关研究工作;市林业和草原局配合林业碳汇、草原碳汇计量相关研究和核算。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闫永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市检验检测中心主任 副组长:薛彦伦 市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 组 员:布 和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科科长 刘高平 市农牧局畜牧科科长 贺振平 市林业和草原局总工程师 刘亚东 市检验检测中心长度与交通科科长 高世飞 市检验检测中心流量科科长 陆 军 市检验检测中心力学科科长 郝伟刚 市检验检测中心热电科科长 王柏辉 市检验检测中心碳计量科负责人 郭海霞 市检验检测中心纤维检验科科长 二、工作专班工作职责 工作专班按序推进鄂尔多斯分中心建设与运行,通过资源配置、协同配合、高效执行、定期报告等措施,切实做好实验室建设、人才引进、能力提升和科研项目落地等,为全区乃至全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供计量支撑。 (一)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市人民政府、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碳计量工作决策部署。 (二)研究制定《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鄂尔多斯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任务计划。研制鄂尔多斯分中心发展规划制度规则,完善分中心运行制度。 (三)指导围绕碳计量器具管理、碳核算、碳排放监测、计量器具校准方法、重点行业产品碳足迹核算和绿色低碳评价等方面起草碳计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碳计量标准体系。 (四)指导建设碳计量实验室,围绕煤化工、羊绒及其制品生产企业碳计量测试需求,编制碳排放计量量值溯源体系建设指南,分级分类建设量值传递溯源能力,扎实推进新建计量标准工作。围绕产业检验检测需求,构建检验检测能力清单,推进重点领域产业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五)指导建立以碳排放核查为基础的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体系,申请认证机构资质,逐步开展碳核查、碳核算和产品碳足迹认证,逐步完善碳认证领域服务能力。 (六)指导碳计量器具管理和碳计量数据平台建设,推动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 (七)研制关键计量技术项目清单,推进碳计量科创工作。 (八)研制碳计量高层次人才招引和培养计划,指导组建碳计量专家委员会。 (九)服务重点企业定期完成碳计量器具校准工作,推进实验室CNAS认可,切实提升碳排放核算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 (十)引导重点企业发挥带头引领作用,深入参与碳计量技术应用研究,积极申请碳监测与碳核查数据比对验证试点、碳核算数据不确定度评价试点和煤化工产品碳足迹数据计量不确定度评价试点工作。 (十一)工作专班及工作组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除市级领导外,其它成员变更由接任人员自行接替,该项工作结束后工作专班及工作组自行撤销。 附件5 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鄂尔多斯分中心人才拟引进计划 年度 人才类别 人数 工作内容 专业方向 2024年 博士 2 1.煤化工碳计量技术研究; 2.新建碳计量标准、新增产品质量检测参数和常规检测校准服务工作; 3.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 4.煤化工碳计量工作实施方案编制; 5.煤化工企业碳核算、碳核查工作、产品碳足迹评价工作; 6.加强与鄂绒集团等企业合作交流,在能力建设、资源共享、标准制订等方面持续取得成果。 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科学、生态学、建筑学、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精密仪器、自动化、化学工程与工艺、电气工程及自动化、工业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可再生能源工程、能源与动力工程 硕士 13 2025年 博士 3 1.煤化工和羊绒及其制品碳计量技术研究; 2.新建碳计量标准、新增产品质量检测参数和常规检测校准服务工作; 3.标准和技术规范起草工作; 4.煤化工企业碳核算、碳核查工作、产品碳足迹评价工作; 5.认证机构资质申报,并开展质量认证工作; 6.煤化工生产企业碳监测和碳核算交叉验证试点工作; 7.羊绒及其制品碳计量工作实施方案编制; 8.加强与鄂绒集团等企业合作交流,在能力建设、资源共享、标准制订等方面持续取得成果。 硕士 17 2026年 博士 1 1.煤化工和羊绒及其制品碳计量技术研究; 2.新建碳计量标准、新增产品质量检测参数和常规检测校准服务工作; 3.碳认证相关工作; 4.企业碳核算、碳核查工作、产品碳足迹评价工作; 5.加强与鄂绒集团等企业合作交流,在能力建设、资源共享、标准制订等方面持续取得成果。 硕士 4 合计 40 附件6 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鄂尔多斯分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实验室 建设时间 启用 时间 规划面积(m2) 实现功能 煤化工、羊绒及其制品碳计量室 2023年-2024年 2024年 12310 建成仪器碳计量室、煤炭和煤化工产品质检室、能源计量室、碳计量研发室、碳排放监测室和碳中和技术转化中心等实验室,具备开展煤炭、煤化工、羊绒及其制品产品碳排放计量有关的质量检验和电磁、流量、长度、力学等常规碳计量检定校准工作所需实验室环境条件。 风洞实验室 2025年-2026年 2027年 300 开展煤矿、气象用风速表检定工作。 液体流量检定室 2000 开展大量程液体流量计检定工作。 其它计量检定实验室 2000 根据未来事业发展,补充拓展流量、热电、压力等检定工作场地。 合计 16610 附件7 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鄂尔多斯分中心后续建设经费初步概算 年度 主项目 子项目 主要内容 数量 (个) 单价 (万元) 小计 (万元) 年度合计 (万元) 2025年 碳计量管理体系 管理制度规则 编制羊绒及其制品碳计量工作实施子方案。 1 20 20 6638.85 碳计量技术体系 计量技术研究 煤化工产品碳足迹评价软件开发。 1 90 90 鄂尔多斯市绒山羊养殖全生命周期碳足迹分析与检测技术创新研究。 1 50 50 碳计量服务体系 碳排放计量基础支撑能力 流量计密封性多功能试验装置 1 18.7 18.7 砝码磁化率检测仪器 1 90 90 一等玻璃量器组 1 26.8 26.8 电子天平(分度值0.001mg) 1 47.5 47.5 电子天平(分度值0.01mg) 1 4.4 4.4 热电偶热电阻温度计群控自动检定装置 1 98 98 一等铂电阻低温检定装置 1 64 64 多功能精密校准仪 1 15 15 绝缘电阻表检定装置 1 7 7 接地电阻表检定装置 1 2.2 2.2 在线气相色谱仪检定装置 1 8 8 紫外测硫仪校准装置 1 7 7 波长色散X 射线荧光光谱仪检定装置 1 7 7 X 射线荧光测硫仪校准装置 1 7 7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校准装置 1 6 6 产业质量检验检测 自动馏分燃料油氧化安定性测定器 1 3.5 3.5 碳化钙发气量测定装置 1 2.5 2.5 平板汽蒸压烫机(霍夫曼型) 1 6.8 6.8 AATCC折皱测试仪 1 5.8 5.8 脱毛量测试仪 1 3.85 3.85 防紫外线性能测试仪 1 8.8 8.8 超纯水机 1 24 24 PH全自动测试仪 1 35 35 碳达峰碳中和认证体系 碳核查、碳核算、碳足迹能力建设。 / / 30 平台建设 碳计量器具管理和碳排放监测平台。 1 300 300 碳计量资源共享体系 会议、专家费、人才培养等 / / / 60 实验室场地建设 碳计量实验室 风洞实验室、液体流量检定室、其他计量检定实验室场地土建和装修。 4300m2 1.3 5590 2026年 碳计量管理体系 管理制度规则 编制羊绒及其制品企业碳排放计量量值溯源体系建设指南。 1 10 10 1500 编制全国煤化工行业碳排放计量能力现状和问题建议报告。 1 10 10 标准体系 煤制乙二醇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煤制甲醇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煤化工行业碳排放计量能力建设指南;煤化工行业相关碳排放计量器具(在线)比对验证方法;温室气体排放测量方法;可移动差分吸收激光雷达法;零碳产业园能源管控系统建设规范。 6 10 60 计量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激光氧气监测仪校准规范;煤化工行业碳排放计量审查规范;煤化工行业碳监测与碳核算比对验证方法;煤化工行业碳核算数据不确定度评价方法。 4 10 40 碳计量技术体系 计量技术研究 矿用报警器远程溯源技术开发与应用。 1 20 20 基于深度学习技术的棉毛混纺面料或纱线的成分分析技术的开发设计。 1 50 50 碳计量服务体系 碳排放计量基础支撑能力 液体流量检定装置。 1 800 800 产业质量检验检测 信息化配气管理系统,氧气、氮气纯化器,气相色谱-质谱检测仪、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氦离子放电检测仪,气体水分仪等。 1 400 400 平台建设 运维费、新增数据接口。 / / 50 碳计量资源共享体系 会议、专家费、人才培养等 / / / 60 2027年 碳计量管理体系 管理制度规则 编制羊绒及其制品行业碳排放计量能力现状和问题建议报告。 1 10 10 300 标准体系 低碳/零碳产业园运行管理技术规范;煤化工生产企业检测实验室的数字化设计和管理要求;羊绒及其制品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羊绒及其制品行业碳排放计量能力建设指南。 4 10 40 计量技术规范 煤化工行业重点产品碳足迹排放因子数据质量评价方法;羊绒及其制品行业碳排放计量审查规范;羊绒及其制品产品碳足迹排放因子数据质量评价方法。 3 10 30 碳计量技术体系 计量技术研究 基于物联网技术的鄂尔多斯市绒山羊羊绒质量追溯体系构建。 1 70 70 碳计量服务体系 碳达峰碳中和认证体系 碳核查、碳核算、碳足迹能力建设。 / / 40 平台建设 运维费、新增数据接口。 / / 50 碳计量资源共享体系 会议、专家费、人才培养等 / / / 60 2028年 碳计量服务体系 碳达峰碳中和认证体系 碳核查、碳核算、碳足迹能力建设。 / / 40 150 平台建设 运维费、新增数据接口。 / / 50 碳计量资源共享体系 会议、专家费、人才培养等 / / / 60 2029年 碳计量服务体系 碳达峰碳中和认证体系 碳核查、碳核算、碳足迹能力建设。 / / 40 150 平台建设 运维费、新增数据接口。 / / 50 碳计量资源共享体系 会议、专家费、人才培养等 / / / 60 2030年 碳计量服务体系 平台建设 运维费、新增数据接口。 / / 50 100 碳计量资源共享体系 会议、专家费、人才培养等 / / / 50 总计 8838.85 相关链接:《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鄂尔多斯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鄂府发〔2024〕6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24〕6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8日 鄂尔多斯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区建设纲要》,大力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锚定“闯新路、进前列”目标任务,以“三个四”工作任务为抓手,聚焦办好“两件大事”,扎实推进“六个工程”,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着力提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着力增强产业和区域质量竞争力,着力培育壮大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等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新优势,为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鄂尔多斯新篇章提供质量支撑。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激发企业提升质量、创建品牌内生动力,以产品、工程、服务创新满足市场需求。 (二)坚持标准引领。建立健全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标准体系,提高标准供给能力和水平,推动主要标准由跟随者向创新者、领跑者转变,保障质量安全,推动质量提升,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三)坚持质量为本。始终把“质量第一”作为发展的价值取向和判断标准,大力推进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立足优质发展、质量为本,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树立以追求卓越为目标的质量文化。 (四)坚持改革创新。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健全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坚持补齐短板、跟踪发展、超前布局,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创新机制、数字赋能,提升科学技术的质量服务水平。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产业质量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产业体系加速转型。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稳步提升,品牌建设取得进展,有效注册商标总量增长7%,达到5.6万件以上,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夯实,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实体服务窗口增长100%,达到10个。创新能力持续提升,主导和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增长5%,达到100项,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不断显现。 到2026年,全市质量整体水平全面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升,以四个特色优势产业为主线的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规模以上工业非煤产业总产值不断提升。产业质量综合竞争力和区域质量协同能力不断提升,品牌培育体系不断完善,地理标志商标增长10%,达到11个,拥有国家级/自治区级质量检测中心达到2个以上,质量技术支撑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更加完备,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突出。 到2027年,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产业质量竞争力持续增强,高质量供给与高水平需求良性互动的统一大市场基本形成,全社会质量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不断完善。在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中作出表率。全市工业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50%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始终保持98%以上,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率始终保持100%,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达到全区领先水平,质量总体水平稳居全区第一梯队。 到“十五五”末,质量强市建设迈向新台阶,发展水平、综合竞争力大幅跃升,质量创新成果巩固拓展,标准创新能力、质量和品牌综合实力显著增强,质量基础设施更加现代高效,先进质量文化蔚然成风,质量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形成高质量发展的比较优势和新局面,质量强市建设达到全国地级市领先水平。 四、落实举措 聚焦发展目标,立足工作实际,提出开展经济质量效益提升行动等8大行动,明确28条工作举措,分年度细化成231个具体任务,确保工作落实。 (一)开展经济质量效益提升行动 1.增强质量发展创新动能。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全力实施科技“突围”工程,强化重点领域科技项目支持,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动“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快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申建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动内蒙古实验室建设,打造全国现代煤化工、新能源创新技术策源地。吸引优势地区创新资源在鄂尔多斯生根,推动质量创新成果高效率就地转化。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研发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围绕技术研发、标准制定等环节开展协同创新。(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树立质量发展绿色导向。统筹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强化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构建世界一流的综合能源生产基地、发挥质量标准引领作用,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推动《低碳产业园区建设导则》国家标准发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建设生态治理国家典范。提质增效做好河湖长制工作,全力打造美丽中国城市样板。推进绿色设计、绿色制造、绿色建造,鼓励参与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加快建设绿色供应链体系。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现矿区生态环境提质增效,加强矿区、园区和棋盘井、蒙西等重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新建燃煤火电机组“三同时”执行超低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满足超低排放标准。设立固废治理基金,建设“无废城市”,积极推进城市垃圾分类工作。倡导绿色低碳社会风尚,探索建立绿色产品消费促进制度,推广绿色生活方式。(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财政局) 3.强化质量发展惠民共享。开展质量惠民行动,增加高品质产品和服务供给,实施“放心消费行动”,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新兴消费,全力打造全国放心消费环境高地。夯实“能消费”基础、完善“敢消费”保障、打造“愿消费”场景,支持企业加快产品创新、服务升级、质量提升,以产业升级推动消费升级扩容。深入实施“暖商保”项目,提高保险保障的覆盖面和精准性,强化创业保障支持,激发创业活力。鼓励企业投保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相关保险,建立健全质量保证金制度。加快消费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组织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推行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建立健全与社会信用主体状况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强化监管信息报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 (二)开展重点产业和区域质量创新引领行动 1.提升支柱产业质量水平。大力构筑四个特色优势产业,集中要素资源推动能源、现代煤化工、新能源和羊绒四个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集成攻关、协同运用,突破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高水平创造。鼓励质量创新,推进质量强链,引导产业链企业推进质量管理体系升级,促进产业创新能力和质量竞争力协同发展,提升全产业链质量水平。推行“一链一策”,促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更多企业争创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运用新技术、数字化赋能传统产业,推动焦化、冶金、建材、陶瓷、绒纺、氯碱化工、农畜产品加工等传统产业工艺升级、产品升级、链条升级,打造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的传统产业“升级版”。加快培育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发展现代金融、旅游康养、文化娱乐、平台经济等新模式,以质量推动科技文化创意产业园发展,推进旅游业态扩容升级。以问题为导向推动服务质量改进升级,优化服务业市场环境,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2.夯实产业发展质量基础。开展产业链质量联动提升行动。聚焦产业基础质量短板,分行业实施产业基础质量提升工程,提高基础零部件、基础材料质量水平。优化对技术创新、标准研制、计量测试等产业技术基础能力建设的投入。推进生产工艺、质量管理、数字智能、网络技术深度融合,支持企业加快数字化车间和数字化工厂建设。将数字技术融入研发设计、物流供应、生产制造、消费服务等环节,促进产业线上线下循环。充分发挥标准引领、质量提升、品牌带动效能,助力实现“提质增效”“换道超车”。高质量建设鄂尔多斯实验室,推动煤基新材料实验室、工业互联创新实验室做大做强。引导重点实验室在学科目标上更加聚焦原始创新,在服务地方发展上转向应用基础研究。鼓励引导资金投向质量攻关、质量创新、质量管理方面,开展中小微企业质量提升“会诊”行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能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强化产业集群质量发展。聚焦关键领域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加快构筑多能互补、多业并进、多点支撑、多元发展的产业集群新格局。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程,建立产业发展体系,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医药健康、军民融合等新兴产业,积极培育品牌产品和龙头企业,形成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强化产业引导,加大惠企力度,实施工业技术改造,推动焦化、氯碱、钢铁、农畜产品加工等产业链向中下游延伸、产品向中高端迈进。推动新能源产业“风光氢储车”产业链发展,打造国际领先的氢化工基地。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大力推行产业数字化建设,引进一批互联网企业、重点数字产业链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能源局) 4.提升区域质量发展聚合力。以“三个四”工作任务为抓手,引入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推动城市战略创新、理念创新、模式创新,建立现代质量政策体系,创新质量治理机制,深入推进质量强企、质量强链、质量强县建设,将质量元素融入经济发展“主战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推动优势产业向园区集中、资源要素向产业链集聚,走高端化、特色化、品牌化、智慧化园区发展之路。加速构筑国家煤制油气战略基地。推动中欧班列增列提效,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培育外贸出口产业集群。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推动风电光伏、锂电池、石墨电极、氢储装备等产业化应用项目建设,支持新能源领域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着力构筑羊绒产业,加快构建“一基地三中心”产业格局,不断提升羊绒产业的整体影响力、品牌竞争力和国际话语权。推进与俄罗斯、蒙古国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质量领域的对接合作。积极融入呼包鄂榆城市群,推动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谋划实施一批标志性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园区与发达地区共建产业园区,与周边地区共建跨区域产业合作园区或合作联盟,进一步彰显区域比较优势。(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 (三)开展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 1.大力发展绿色优质农畜产品。推动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深入实施一产重塑行动,大力实施二产带动一产,工业反哺农业,推动农村牧区产业向宽领域、深层次、多业态拓展,因地制宜建设特色农畜产品产业带和农牧业产业集群。积极引领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推进农牧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增加绿色优质农畜产品供给,加大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培育认证力度,推动农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与发展。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优质高效转型。建设区域消费中心,大力发展农村牧区电子商务,提升农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效率。加快农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畅通鲜活农畜产品末端冷链微循环。全面加强粮食收储、流通能力建设,构建储备充足、调控有力、运转高效的安全供应保障体系。(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提升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水平。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持续加大全过程监管执法力度,全面提升全市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可量化的舆情机制,落实企业内部“吹哨人”制度。推进暖城阳光餐饮、食品加工园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等工程建设。全市在产食品生产企业自查率和自查报告率达100%。加强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严防严控药品安全风险,构建药品和疫苗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重点类别产品全过程可追溯。支持药品研发创新,加大生物药、现代中药(蒙药)研发力度,推动药品关键技术质量标准升级,建立健全中医药(蒙医药)标准体系。对婴幼儿和儿童化妆品等高风险品种进行抽检,强化对疫苗、血液制品、注射剂等高风险产品和纳入国家集中采购药品的监督检查,特殊药品年度检查覆盖率持续保持100%。(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牧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推动工业品质量迈向中高端。以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为契机,针对煤化工、焦化、氯碱化工、冶金、建材、羊绒等主导产业,聚焦产业升级和附加值提升,推动设备更新、质量提升、技术升级。鼓励企业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实现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大力实施工业企业技改,支持企业加快智能化技术改造。积极申请进行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促进重大技术装备质量提升,促进原创性技术和成套装备产业化。实施质量可靠性提升计划,提高机械、电子等产品及其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可靠性水平。推动新型电力系统、新能源装备、智能制造装备等重大装备研发、制造、配套能力提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 4.扩大优质消费品供给。开展消费品质量提升行动,强化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顺应消费升级新趋势,促进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持续推进“暖城乐购”行动。持续开展消费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推动消费品质量标准升级,开展消费品高端品质认证。开展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聚焦儿童口罩、玩具、服装和学生文具等重点产品,强化对“三无”等标识不规范行为整治以及校园周边及产业集聚区质量安全专项治理。注重高端消费品研发设计,支持纺织品、快速消费品、文创产品生产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高产品竞争力,加快消费品迭代创新。提升毛纺产业链制造水平,应用数字设计工具,发展人体工学设计,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围绕健康、医疗、养老、育幼、家居等民生需求,发展“互联网+消费品”模式,丰富消费品供给品类。全力培育新质生产力,积极推进设备更新、消费升级、循环再造、标准引领“四大行动”。推动汽车消费扩增、家电以旧换新、家居消费升级,培育发展银发经济。支持消费品生产企业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标准,推进消费品内外贸易“同线同标同质”。强化消费品质量监管,加大重要消费品监督抽查力度,定期发布不合格名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鄂尔多斯海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四)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攀登行动 1.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落实。突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压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追溯追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制、质量信息档案、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等制度,大力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落实,积极探索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持续加强重大工程建设和运行质量管理,推进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智慧升级。强化工程建设全链条质量监管,推动建立工程参建各方责任明晰的质量保证体系,构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全程监管联动模式,建立工程质量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招标评审范围,加强标后合同履约监管。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实施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严厉打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机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水利局) 2.提高建筑材料质量。严格按照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倡导建筑材料行业绿色低碳安全发展。健全绿色建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引导绿色产品消费,促进建材工业转型升级。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鼓励采用低碳环保技术建设绿色农房。持续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给予资金补助。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加快防腐、节能、防水、保温、环保、固碳等新型建材研发与应用,推进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和推广应用,建立绿色建材采信机制,鼓励采用获得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以及木制建材产品。落实建材生产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严格建材使用单位质量责任,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完善材料监督抽检制度。加大对生产、销售建筑材料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混凝土、外墙保温材料、电线电缆、建筑用钢筋等重点建筑材料质量检测、监督抽查工作,开展检测能力提升行动,实施缺陷建材响应处理和质量追溯。(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3.打造优质精品工程。积极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加快推动智能建造试点地区、试点项目落地。积极争创鲁班奖、大禹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李春奖、草原杯等荣誉,推动建设高品质星级建筑。培育一批优质建筑企业、设计企业。推动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对新开工的高速和一级公路加大“品质工程”推进力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开展服务品质升级行动 1.推动公共服务质效提升。加快培育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以质量创新促进服务场景再造、业务再造、管理再造。推动政务服务联动审批、一网通办、跨省通办,打响“蒙速办·鄂能办”政务服务品牌。持续增强教育、文化、就业、养老服务、基本医疗、知识产权等领域公共服务能力,构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加强公共服务质量监测评价结果应用。持续推进养老机构达标创优,深入实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隐患清零行动,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做好老年人防诈骗宣传工作,持续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行为,积极创建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推进一批以黄河、草原、红色文化、工业文明等为主题的特色文旅项目,推动乡村旅游与传统村落和民族特色村寨融合发展。大力发展普惠养老服务,加强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改善力度,构建线上线下阅读、数字化展示等服务体系,推广公共图书馆总分馆“马兰模式”,有序推进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各类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机制,提升传染病病原体、健康危害因素检测能力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员会、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打造高品质生活服务。以高品质需求牵引高质量供给,促进生活服务品质升级,推动专业服务质量认证,加强生活服务质量监管,强化服务业重点行业质量监测评价结果应用,保障人民群众享受高品质服务。积极配合自治区相关部门发布本市服务质量监测结果,发挥监测结果的“晴雨表”“测量仪”“指示器”作用。推动实施“老字号+互联网”工程。支持建立新型消费体验中心,推动大众餐饮提升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服务专业化发展,实施旅游品质提升攻坚行动,全面推进“跟着赛事去旅行”。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旅游市场执法监管力度。深化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健全日间照料、物业维修、特色家政等社区综合服务网络,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在社区中广泛开展科学健身服务指导。(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 3.促进生产服务专业化发展。加快农业生产服务一体化发展,提高生产服务专业化水平,提升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质量咨询等科技服务水平。围绕产业链布局服务业链,着力引进培育研发设计、信息软件、运维服务、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打造一批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建设一批大数据、互联网应用、现代供应链管理等先导型服务业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批新能源数字陆港智慧物流基地,全面建设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加大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升级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推进冷链物流发展和交通强国特色冷链物流试点建设。完善民航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推动航空服务提质升级。推进节能环保服务专业化发展。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大煤炭能源供应和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支持力度,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系。规范发展网上销售、直播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提高商务服务与信息服务能力,充分利用数据资源,推动“云”服务,为中小微企业赋能。开展金融“贷”动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引导金融机构加强绿色项目储备,不断提升绿色金融服务效能,加强线上融资平台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市邮政管理局) (六)开展企业质量创新和品牌制胜行动 1.提升企业质量创新能力。聚焦四个特色优势产业,着眼产业链、供应链质量整体提升,围绕冶金、化工、农畜产品加工的转型升级,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整合创新资源,支持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实施关键共性技术联合攻关。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创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新产品开发和质量技术创新,改进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扩大新材料应用范围,加快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种更新换代。鼓励企业运用先进适用的质量管理工具和质量工程技术,提升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鼓励引导企业实施更高标准、提供更好服务、自愿做出承诺。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测量测试方法等关键技术攻关,配合自治区做好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推动中小微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质量改进、品牌建设。开展质量标杆活动,提高各类经营主体质量管理和品牌培育能力,推动质量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标准项目按规定给予奖励,实现产业化应用。(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提升全面质量管理水平。鼓励企业制定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促进企业质量安全、质量发展、质量创新和品牌建设全面提升,加快质量管理成熟度跃升。确定一批“百企千户万家”高质量发展市场主体,集中力量开展帮扶,实现引领带动。实施数字化质量管理赋能,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构建数字化、智能化质量管控模式。推动更多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参加质量标杆经验交流等活动。在更多领域设立企业首席质量官、标准总监、标准化专员等,带动全员质量意识和质量能力提升。积极培育各类组织申报中国质量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自治区专利奖等。(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提升鄂尔多斯品牌影响力。培育发展更多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强的区域公共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构建品牌梯度培育体系,建立“区域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发展矩阵,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开展百年品牌企业培育,积极推广“暖城鄂尔多斯”城市品牌形象,在主流新闻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加大宣传营销力度,持续推进“1+9+N”品牌体系建设,提升鄂尔多斯品牌影响力。布局建设商标品牌指导站,加强老字号原址保护。打造一批文化特色浓、品牌信誉高、有市场竞争力的本土品牌,推动更多优质农畜产品走向全国、走向世界。实施区域商标推进工程和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加大商标和地理标志品牌培育、申报、运用和保护等工作。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引导企业贯彻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标准。围绕“奶罐、肉库、粮仓、绒都”等优势产业和优势产品,以“蒙”字标为支撑,叫响“暖城多味”,构建并完善鄂尔多斯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体系。探索构建企业自我保护、政府依法保护和司法维权三位一体的品牌保护机制。(责任单位: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牧局、市公安局) (七)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升级增效行动 1.优化质量基础设施管理机制。加强计量、检测技术、检验装备研发等基础能力建设,有效提升检验检测技术服务质量。推进计量校准、测试、验证等技术服务市场化运作,加强公益性机构功能性定位、专业化建设,推进经营性机构集约化运营、产业化发展。创新推进“标准化+全域”赋能新模式,鼓励各领域龙头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增加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比重,全面实施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强化清洁能源利用,加快氢能全产业链标准供给,完善新型储能标准体系。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等相关认证研究和能力建设。规范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计量违法行为。按要求做好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规范从业行为。深入推进“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 2.提升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持续加大质量强市推进力度,不断突破制约产业链发展的质量瓶颈,推动产业链补链强链。在产业集聚区、重点园区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有效发挥其支持产业发展的质量技术研究功能。加大计量检定校准、标准研制与实施、检验检测认证等无形资产投资,推进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设备更新改造。突出标准对产业链现代化和绿色低碳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探索把我市荒漠化治理经验转化为标准,做好民营经济标准创新工作。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在食品、药品、煤炭、纺织、校准等领域部分项目及参数取得CNAS认可,推进国家羊绒制品质量检验中心建设。(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林业和草原局) 3.增强质量基础设施服务能力。聚焦产业链供应链重大质量瓶颈问题,加强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为企业发展提供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服务。加快市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暖城e检通”平台建设,形成以线上“两个平台”为基础,线下“N个实体服务窗口”为支撑的“2+N”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体系。推动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与产业链深度融合,为产业园区、产业链质量升级提供“一站式”服务,不断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实现服务站点县区全覆盖。推动质量基础设施要素集成融合,通过市场化机制和信息化手段,推进仪器、设备等资源开放共享。聚焦重点产业共性的计量、标准和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需求,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计量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撑能力,加强与区内外专业技术机构合作,通过引入技术机构、设立服务分站等方式,强化质量支撑能力。高质量建设、高水平运行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鄂尔多斯分中心,助力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争创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结构优化、高效实用的质量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 (八)开展质量治理能力提升行动 1.健全质量政策制度。完善质量执法机制,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安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行为,推动跨行业、跨区域监管执法合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积极推动各类组织、个人争创中国质量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质量改进、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等活动的信贷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优化质量监管效能。在产品、工程、服务等领域,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优化数字化监管平台,强化科技支撑,加快提升质量监管效能。通过智能化监管与实地巡查检查指导等有机结合,不断创新监管模式。强化网络平台销售商品质量监管,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强化工业产品质量差异化监管,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对工业产品实施分类差异化管理,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金融安全、意识形态安全,以及可能存在系统性、行业性质量安全风险的工业品实施重点监管。依托自治区产品伤害监测体系,强化伤害信息采集,及时报送产品伤害监测数据,实时监测产品安全状况,依法提出干预措施。提升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3.加强质量信用建设。持续夯实信用根基,深化信用治理,创新信用应用,推广信用合规建设,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完善守信激励措施,开展信用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工作。健全质量信用信息库,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银行信贷等方面的应用。全面提高数据质量,夯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管理信息的数据基础,引导经营主体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 4.推动质量社会共治。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法制保障的质量治理模式。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全方位推动质量升级。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联合会作用,推进行业质量诚信自律。加强绿色健康安全消费宣传,引导消费者参与质量促进、社会监督。集中开展社会化质量宣传、质量帮扶和各领域质量专项执法,提升全民知晓度和覆盖面,厚植质量文化,增强质量意识,营造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围绕呼包鄂榆城市群、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合作,积极开展质量工作交流与借鉴,深化质量合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融媒体中心) 5.夯实质量发展人才基础。充分释放人才驱动效能,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培养急需的质量人才。加强质量相关领域顶尖人才和高层次紧缺人才招引,依托人才科创服务平台提供优质服务。统筹推进质量管理人才队伍建设,选拔培养执法专业人才并建立综合执法人才库,举办职业技能大赛等群众性质量活动,在检验检测、评估审查、检查核查、质量技术等重点专业领域,培养引进一批“高精尖缺”质量人才,培育一批“暖城工匠”。加快推进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把质量强市建设摆上重要位置,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强市战略要求,把质量发展目标纳入本级本部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质量政策引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定期总结工作进展情况,有序推进工作落地。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部门应加大在质量基础设施、检验检测能力等方面的投入力度,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参与,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投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按规定设立质量发展奖补资金。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工作举措和时间进度,持续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建立质量督查机制,适时组织开展阶段性工作总结和评估,坚持问题导向,发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导向作用,督促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附件:《鄂尔多斯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年度任务分解表
鄂府办发〔2024〕10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4年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4〕10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4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3次常务会议暨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7日 鄂尔多斯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4年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方针,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忧患意识,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害风险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全面提升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9〕120号)、《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1年版)》(内政办发〔2021〕96号)、《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府发〔2023〕29号)、《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2〕76号)、《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2年版)》(鄂府办发〔2022〕16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农牧业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暴雪、霜冻、高温、大雾等气象灾害。 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污染天气等衍生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防范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责分工,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对气象灾害实行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指挥机构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市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下称市人影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分析研判和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 总 指 挥:市气象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鄂尔多斯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能源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气象局、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分中心、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消防救援局、鄂尔多斯供电公司、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2指挥机构职责 2.2.1市人影指挥部职责 负责执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调度指令,贯彻落实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部署;负责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供气象灾害预警或提出启动(解除)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调度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负责承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及交办的其它事项。 2.2.2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在广播电视等市级主流媒体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等信息;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争取国家灾害恢复重建项目。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科学技术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技术研究,支持相关科研方向和技术攻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在制定工业规划、谋划产业布局和推进工业项目建设工作中考虑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灾害的影响。 市公安局:负责保障气象灾害发生或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稳定和交通道路畅通,协助受灾人员安全快捷转移。 市民政局:负责将经应急期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群众经认定后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范围;指导慈善捐赠。 市司法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司法宣传和司法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救灾及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分析气象灾害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风险性及发展趋势,提出预防措施;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图;指导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监测等信息,与气象局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制度,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重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发生时,组织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并提出规避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受灾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损害程度进行评估;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全市公共交通运力;当因气象灾害造成公共交通遭破坏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保障公路畅通,协助调度应急运输车辆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受困人员疏散的运输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区域内河流、水域、水库分布信息;负责提供旱涝灾害等灾情影响分布信息;当气象灾害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河流、水库等防汛防洪工程设施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能源局:负责煤炭矿山、新能源等企业的防汛减灾工作,督促煤炭矿山、新能源等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气候影响评价,修编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农牧局:负责提供农牧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组织农牧业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帮助指导农牧民恢复灾后生产。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提醒游客注意生命财产安全,指导景区主管单位做好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发生地或影响区域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及卫生防疫相关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及旗区应急管理工作;统筹全市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及救灾工作;储备救灾物资并建立健全分配调用制度;对突发气象灾害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及时通报相关信息;组织核查灾情,及时通报灾情。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供林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发展动态信息;提供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育进度、危害程度信息;组织林业气象灾害、森林火灾防御、扑救和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区的森林(草原)恢复和灾后生产工作,协助分析气象因子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关系。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的制作和统一发布,及时提供气象信息;为市人影指挥部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的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做好气象信息的收集、分析、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市人影指挥部职责。 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分中心:负责洪水的监测,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信息。 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负责组织参加抢险救灾,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做好有关保卫工作。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参加抢险救灾相关工作。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负责维护电网的正常供电,保障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工作的电力供应。 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负责快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保障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发布通信线路畅通。 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空运保障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市人影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2.3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各成员单位确定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市人影指挥部负责联络员的日常联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气象灾害应急服务工作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服务的需求,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充实专家咨询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各成员单位如有人员变动,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市人影指挥部。 市以下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参照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2.3应急指挥场所 在市气象局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气象部门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4专家组及其职责 市人影指挥部组织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建立健全相关咨询、研判机制,为气象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成员由市人影指挥部根据具体灾情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专家中抽调。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及处置工作提出建议和提供技术指导;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和技术咨询;承担市人影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应急准备措施 3.1.1风险管理 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组织气象灾害风险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健全气象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工作,做好气象灾害风险信息报告、采集、汇总和分析研判。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前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 3.1.2应急避难场所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并设立场所及路线标志,制定完善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确保气象灾害发生时,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及时安全躲避。 3.1.3信息共享 气象、教育、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牧、文旅、卫健、应急管理、林草、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通过建立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信息数据库,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与信息共享平台。 气象灾害发生后,承担应急响应职责的相关部门接收到应急响应命令后,及时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多种途径收集气象灾害的有关信息,并及时上报市人影指挥部。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共享范围仅限气象灾害预警的信息本身,不包括反馈和回执。 3.2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3.2.1气象灾害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市人影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利用各部门现代化监测设备为气象灾害防御提供高时空分辨率的监测信息。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通过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测预报和预警。获取的最新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要及时报告市人影指挥部。 3.2.2预警支持系统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天气预报预警分析制作、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3.3预警发布与传播 3.3.1分级标准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及发展态势,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风险进行预警。根据不同类型气象灾害的特征、影响情况及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类型的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将气象灾害预警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红色为最高级。预警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8.2。 3.3.2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人影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各成员单位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预估,及时制作发布Ⅳ到Ⅰ级气象灾害预警。其中Ⅱ和Ⅰ级气象灾害预警要在第一时间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Ⅳ级和Ⅲ级气象灾害预警要在第一时间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3.3.3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命令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类别、气象灾害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等信息。预警发布后,预警内容或级别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信息。解除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命令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气象灾害事件的类别、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3.3.4传播途径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建设。广播、电视、网站等公共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面向社会公众及时广泛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级通信管理和运营部门要建立快速发布绿色通道,针对暴雨、暴雪、大风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者经过会商研判可能引起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面向公众手机短信的全网发布。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微信、微博、手机APP等公共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覆盖范围,加大播出频次。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市气象局及时发布并向市人影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并与相关气象灾害应对联动部门实现灾情、险情信息实时共享。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市人影指挥部报告。 4.2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达到本预案规定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标准(见附则8.2)。 (2)自治区启动相应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涉及我市的。 (3)气象灾害已经对经济社会、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并将持续。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结合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综合研判启动应急响应。 4.3启动流程 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市人影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并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命令由总指挥签发,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副总指挥签发。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符合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时,按照最高响应启动标准的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4分级应急响应 4.4.1Ⅳ级响应 市人影指挥部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它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指导和督促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的旗区灾害防御工作,各成员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市人影指挥部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根据本地区灾害防御方案,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灾害预警的信息,充分发挥基层相关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的作用,及时接收预警信息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 4.4.2Ⅲ级响应 市人影指挥部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它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并视情况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各成员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市人影指挥部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各部门负责人上岗到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灾害防御方案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可能影响区域的旗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落实防御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抢险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充分发挥基层相关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的作用,及时接收预警信息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组织人员转移。 4.4.3Ⅱ级响应 市人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分管负责人坚守一线组织指挥与协调。人影指挥部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估,综合部署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视情况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 市人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相关负责人要赴分管的责任区督查防灾减灾工作。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点,加强监测,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造成更大损失。市人影指挥部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应上岗到位,根据情况组织当地官方媒体,多渠道、快速向公众传播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避险措施。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可能严重影响区域的旗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落实防御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抢险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相关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的作用,及时接收预警信息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组织人员转移。 4.4.4Ⅰ级响应 市人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坚守一线组织指挥与协调。人影指挥部召开各成员单位参加的灾害防御会议,组织联防联控,加强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的研判,综合部署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的旗区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 市人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到分管的责任区督查防灾减灾工作。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点,加强监测,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造成更大的损失。市人影指挥部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当地官方媒体,多渠道、快速向公众传播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避险措施,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可能严重影响区域的旗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落实防御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抢险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相关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的作用,及时接收预警信息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组织人员转移。 4.5分部门响应 因气象灾害引发各类突发事件时,由有关预案牵头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相应的应急流程。 发改、工信、应急、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水利、水文、商务、电力等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文旅、教育、住建等部门或单位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消防、机场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气象部门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项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6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工作。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市人影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专家组对重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应急处置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应组织各方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旗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8应急响应升级与终止 经评估认为灾害性天气影响程度进一步扩大或加重,市人影指挥部按照响应程序及时签发命令升级应急响应级别。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市人影指挥部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权限和程序签发降低或解除应急响应状态命令,并在24小时内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自治区气象局报告。 4.9应急响应信息发布 各旗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市人影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气象灾害信息发布要统一口径,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及我市相关规定执行。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后期处置 5.1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旗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灾害,市人民政府组织动员更广泛的力量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旗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多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调查评估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进行调查评估,针对气象灾害损失情况、造成灾害的原因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气象灾害的成功经验与不足,提出改进措施。调查评估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将调查评估情况报送上一级党委和政府。Ⅱ和Ⅰ级气象灾害调查评估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 5.3灾情核定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气象灾害情况调查及灾情核定工作。灾情评估结果可作为灾害救助的依据。 5.4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解除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灾后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理赔、灾后重建等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的基本生产生活。 5.5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而无法归还的,实施征用的旗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6灾害保险 鼓励公众积极参加气象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应急保障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需要,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人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及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及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在应对工作中可根据需要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应急救援队伍,对气象灾害进行处置。 6.2资金保障 市、旗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政能力,适当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6.3物资保障 市、旗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农牧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和饲草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牧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应急储备基地。 6.4医疗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疫情应急预案,做好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调拔动用。出现灾情后,应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与疾病预防控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5通信保障 市、旗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公共通信网络为主体,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应急指挥设备、应急通信系统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的通信线路和设施,保障气象信息的应急传播。 6.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民航、公安等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等调配方案及飞机地面运输保障方案,做好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快速放行,保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7治安保障 气象灾害发生后,由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灾害发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 6.8技术保障 市、旗两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成立专家技术组,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市、旗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投入,加强调查研究,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通过科研项目设立、专项业务建设等途径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撑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天气预报预警分析制作、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6.9生活安全保障 市人影指挥部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服务等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各级指挥部应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预案演练应立足于实战,强化应急责任,熟悉应急程序,检验应急机制,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响应水平,并为修订和完善预案提供依据。 7.2宣传培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及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建立完善应急队伍培训机制,使指挥部成员单位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熟练掌握气象灾害应急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3责任与奖惩 7.3.1奖励 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 7.3.2责任追究 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对于玩忽职守、谎报灾情、知情不报、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或阻碍及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不作为或作为不当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责任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7.4预案管理 7.4.1监督与检查 市人影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对全市落实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7.4.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人影指挥部会同各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 各旗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预案制订和修订本行政区域的相应预案。 7.4.3预案执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0〕97号)同时废止。 8.附则 8.1名词术语 农牧业干旱:某时段内,因外界因素造成农牧业生产对象水分亏缺,影响其正常生长发育,进而导致减产或失收的现象。 暴雨:24小时降雨量大于或等于50毫米,或12小时降雨量大于或等于30毫米。 暴雪:24小时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或12小时降雪量大于或等于6毫米。 霜冻:生长季节里因气温降到0℃或0℃以下而使植物受害的一种农业气象灾害,不管是否有霜出现。 寒潮:高纬度的冷空气大规模地向中、低纬度侵袭,造成剧烈降温的天气活动。 大风:短时阵风大于或等于8级(大于或等于17.2米/秒)的风。 沙尘暴: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天气现象。 高温: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5℃的天气现象。 大雾:悬浮在贴近地面的大气中的大量微细水滴(或冰晶)的可见集合体,使水平能见度降低到1000米以下的天气现象。 8.2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灾 种 分 级 农牧业干 旱 暴 雨 暴 雪 霜 冻 寒 潮 大 风 沙 尘 暴 高 温 大 雾 Ⅰ级 √ √ √ √ Ⅱ级 √ √ √ √ √ √ √ Ⅲ级 √ √ √ √ √ √ √ √ √ Ⅳ级 √ √ √ √ √ √ √ √ 8.2.1农牧业干旱预警 (1)Ⅲ级:农牧业干旱达到重旱以上等级,干旱受灾面积达到农牧业总面积的30%—40%,且预计未来一周干旱将呈现出持续或加重态势。 (2)Ⅱ级:农牧业干旱达到重旱以上等级,干旱受灾面积达到农牧业总面积的40%—50%,且预计未来一周干旱将呈现出持续或加重态势。 (3)Ⅰ级:农牧业干旱达到特旱以上等级,干旱受灾面积达到农牧业总面积的50%以上,且预计未来一周干旱将呈现出持续或加重态势。 8.2.2暴雨预警 (1)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40%的区域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全市30%的气象监测站点已经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降雨仍将持续,范围仍在扩大。 (2)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50%的区域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全市40%的气象监测站点已经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降雨仍将持续,范围仍在扩大。 (3)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40%的区域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或全市30%的气象监测站点已经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降雨仍将持续,范围仍在扩大。 (4)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50%的区域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或全市40%的气象监测站点已经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降雨仍将持续,范围仍在扩大。 8.2.3暴雪预警 (1)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40%的区域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或全市30%的气象监测站点已经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降雪仍将持续,范围仍在扩大。 (2)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50%的区域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或全市40%的气象监测站点已经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降雪仍将持续,范围仍在扩大。 (3)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40%的区域将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或全市30%的气象监测站点已经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降雪仍将持续,范围仍在扩大。 (4)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50%的区域将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或全市40%的气象监测站点已经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降雪仍将持续,范围仍在扩大。 8.2.4霜冻预警 (1)Ⅳ级:春季霜冻(4月中旬-5月下旬),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60%的区域地面最低温度下降到零下3℃以下,出现霜冻天气,并可能持续3天以上。 秋季霜冻(8月下旬-9月中旬),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60%的区域地面最低温度下降到零下3℃以下,出现霜冻天气,并可能持续3天以上。 (2)Ⅲ级:春季霜冻(4月中旬-5月下旬),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80%的区域地面最低温度下降到零下5℃以下,出现霜冻天气,并可能持续3天以上。 秋季霜冻(8月下旬-9月中旬),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80%的区域地面最低温度下降到零下5℃以下,出现霜冻天气,并可能持续3天以上。 8.2.5寒潮预警 (1)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60%的区域最低气温下降14℃,陆地平均风力6级以上,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2)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70%的区域最低气温下降16℃,陆地平均风力6级以上,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3)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80%的区域最低气温下降18℃,陆地平均风力6级以上,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8.2.6大风预警 (1)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60%的区域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或者已经出现上述情况并可能持续。 (2)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70%的区域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出现上述情况并可能持续。 (3)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80%的区域平均风力11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或者已经出现上述情况并可能持续。 (4)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90%的区域平均风力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出现上述情况并可能持续。 8.2.7沙尘暴预警 (1)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50%的区域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或者全市50%的区域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且上述地区仍将持续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 (2)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60%的区域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全市60%的区域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且上述地区仍将持续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 (3)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70%的区域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特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全市70%的区域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特强沙尘暴天气,且上述地区仍将持续能见度小于50米的特强沙尘暴天气。 8.2.8高温预警 (1)Ⅳ级:全市60%的区域连续3天最高气温已达35℃及以上,预计未来3天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5℃及以上高温天气。 (2)Ⅲ级:全市60%的区域连续5天最高气温已达37℃及以上,预计未来3天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 (3)Ⅱ级:全市60%的区域最高气温已达40℃及以上,预计未来3天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40℃及以上高温天气。 8.2.9大雾预警 (1)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60%的区域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全市60%的区域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并将持续,且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2)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60%的区域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全市60%的区域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且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附件:鄂尔多斯市气象灾害应急体系框架图 附件 鄂尔多斯市气象灾害应急体系框架图
鄂府发〔2024〕6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24〕6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鄂尔多斯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4〕17号)精神,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全面推进美丽“暖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分区管理,准格尔旗、达拉特旗、棋盘井蒙西地区为重点区域。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保持在22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9.9%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以内;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较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棋盘井产业园细PM2.5、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25微克/立方米、81微克/立方米以下,重度污染天数比率不高于0.3%,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4.1%以上;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蒙西产业园PM2.5、PM10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33微克/立方米、75微克/立方米以下,重度污染天数比率不高于0.3%,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5.9%以上。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目标体系 序号 指标 目标值 1 全市PM2.5年均浓度 22微克/立方米以下 2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89.9%以上 3 全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 0% 4 全市氮氧化物排放总量 较2020年下降10%以上 5 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 较2020年下降10%以上 6 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棋盘井产业园PM2.5年均浓度 25微克/立方米以下 7 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棋盘井产业园PM10年均浓度 81微克/立方米以下 8 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棋盘井产业园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84.1%以上 9 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棋盘井产业园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 不高于0.3% 10 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蒙西产业园 PM2.5年均浓度 33微克/立方米以下 11 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蒙西产业园 PM10年均浓度 75微克/立方米以下 12 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蒙西产业园 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85.9%以上 13 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蒙西产业园 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 不高于0.3% 二、加快推进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绿色生产空间,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三线一单”空间管控机制,合理布局工业集聚区,构建聚焦主业、错位竞争、分布集中的产业发展格局。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产能置换、碳达峰等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禁止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的要求,及时分解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下达我市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推动焦化产业链向下游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品延伸。除电力和热力生产供应行业以外,其它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落实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能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旗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健全绿色低碳产业体系。聚焦构筑世界级现代煤化工产业,促进煤化工产业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发展,建成产业门类最全、产业链条最长、产业体系最完整、产业技术最先进、产业规模最大的世界级现代煤化工产业集聚区。培育绿色创新发展动能,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加快形成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打造“中国典范、世界标杆”的零碳产业园,推动零碳标准体系尽快上升为国家标准。推进重点行业绿色化升级,加快实施化工、电力、建材、钢铁等行业绿色化改造。推动传统产业生态化发展,支持传统产业工艺升级、产品升级、链条升级,推动传统产业向高端化、绿色化发展。加快推进鄂托克低碳示范园区建设,率先探索走出一条高载能产业低碳发展新路子。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 (三)实施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严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关,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控制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对现有使用企业制定实施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和胶粘剂。(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三、大力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一)调整能源结构。围绕构筑世界级新能源产业,推进“风光氢储车”五大产业全链条发展,加快建成世界最大的光伏产业基地、最大的储能产业基地、最大的氢能产业基地、最大的新能源重卡基地。统筹煤炭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科学释放优质煤炭产能,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推进生产生活用能清洁低碳化,提升清洁能源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加快推进城乡燃气管网建设,拓展天然气安全应用范围。到2025年,新能源装机规模大幅度增加,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牵头单位:市能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旗区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它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加快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燃煤供热锅炉关停整合。2025年底前,中心城区(东胜区、康巴什区)淘汰现役35蒸吨/小时(不含)以下燃煤锅炉。(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围绕钢铁、化工、有色冶金、建材等重点领域,加大余热、余压、余气回收利用,能源管控中心、能量系统梯级优化等高效节能技术改造力度。淘汰并禁止新建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推进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充分利用工业余热、电厂热力、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煤层气、脱硫后焦炉煤气等清洁低碳能源替代。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工作,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城市和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里格经济开发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园区建设。鼓励园区、企业、矿区绿电替代燃煤,开展煤化工与绿电制氢、制氧深度耦合示范,加大工业余热利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能源局) (四)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积极争取北方地区冬季清洁供暖项目试点城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清洁取暖改造,确保群众安全温暖过冬。全面实施城中村、城边村燃煤散烧综合治理三年攻坚行动,到2025年底前,达拉特旗、准格尔旗、棋盘井蒙西地区等重点区域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散煤基本清零;东胜区、康巴什区、伊金霍洛旗、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分三年完成改造任务,其中2025年前完成总任务量的30%以上、2026年前完成总任务量的60%以上、2027年前完成全部任务。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稳步推进达拉特旗、伊金霍洛旗、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农村牧区清洁取暖项目。各旗区要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防止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督与管理。(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建设绿色交通运输体系 (一)优化货物运输结构。加快构建煤炭物流“多式联运”体系,继续提升浩吉铁路运量。加强全市铁路配套设施建设和宣传力度,进一步优化装车点布局,鼓励煤矿新建坑口铁路,改进装车条件,加强集装箱运输设备建设,优化运输组织。加快培育一批多式联运“一单制”企业,推动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散改集”。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到2025年,全市铁路运货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运距500公里以上跨省(区、市)外运的煤炭和焦炭采用铁路运输比率力争达到90%。 鼓励各地结合道路货运行业发展实际、区域应用场景和充换电站、加氢站规划布局,通过培育壮大现代交通物流领军企业,推动新能源营运货车在城市物流配送、厂矿封闭区域、口岸监管区、干线物流等场景的应用。探索推行“新能源重卡+数字陆港+散改集”运输模式和“车电分离”的商业模式。依托矿产资源口岸跨境运输场景,推广应用自动驾驶编组运输、自动导引运输、无人驾驶集卡等新技术新模式。(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市能源局、市铁路民航中心、市自然资源局) (二)加大老旧车辆淘汰更新。强化柴油货车监督管理,加大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重型牵引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及“油改气”老旧营运燃气车辆的淘汰力度,限制外省(区、市)燃料种类为汽油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汽车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国四以下排放标准的汽车转入我市,严格控制不合规的车辆过户、年检、营运,力争2025年前实现国三柴油老旧重卡全面退出,国四柴油老旧重卡淘汰率达到40%以上。(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有序推广清洁能源运输工具。加快推动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城市和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和政策措施,鼓励新增或更新车辆使用新能源重卡。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和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促进汽车更新消费,加快新能源乘用车的推广应用。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优化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结构,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常态化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抽测,各旗区尾气排放年度抽检抽测比例不低于20%。到2025年,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 (五)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依法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油品的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进行问题线索溯源并严厉追究相关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 五、全面提升面源精细化管理水平 (一)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强化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整体水平,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各类施工场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开展裸地排查和扬尘防控,加大城市主干道、城乡结合部等重点路段机械化清扫力度。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中心城区(东胜区、康巴什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左右,各旗人民政府所在地达到70%左右。(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建设生态矿区绿色矿山。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和产能结构,在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一律不得新设不符合差别化管控要求的矿业权,不符合要求的已设矿业权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深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抓好无主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推进黄河重点生态区(鄂尔多斯段)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基本实现全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问题图斑“清零”任务目标。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构建绿色矿山发展长效机制,用好用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到2030年底,持证在产的全部大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 (三)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理。健全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大力发展和推广先进技术,有效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90%。各旗区结合实际划分秸秆禁烧范围并向社会公示。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日常和重点时段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焚烧行为。(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气象局) 六、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一)强化挥发性有机物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持续开展低效失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大力推行先进生产工艺和高效治污设施。推进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单独收集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密闭收集处理。化工、化纤、油品仓储等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化工企业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强化油品储运销全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管,每年至少开展1次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到2025年底前,达拉特旗、准格尔旗、棋盘井蒙西地区等重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严格执行特别控制要求。(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二)全面完成重点行业提标改造。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它物料。棋盘井蒙西地区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除长期停产和在建企业外,2025年底前,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排放限值参照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在用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燃烧改造;钢铁、焦化行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铁合金行业企业以及达拉特旗、准格尔旗所有工业企业完成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28年底前,水泥行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开展餐饮油烟和恶臭异味专项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开展露天烧烤专项整治,重点检查烧烤车以及各餐饮商户油烟净化设备安装、使用和清洗情况,有力整治市场、取缔非法摊点,防止治理效果反弹。加强部门联动,开展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稳步推进大气氨排放控制。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加强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废气排放口氨逃逸浓度原则上控制在8毫克/立方米以下。(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牧局) 七、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一)强化区域联防联控。配合开展乌海及周边、呼包鄂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棋盘井蒙西地区与乌海市、达拉特旗以及包头市、准格尔旗与呼和浩特市沟通协作,推动开展联防联控和跨区域、多部门联合交叉执法,切实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污染共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实施《鄂尔多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强化秋冬季颗粒物污染和夏季臭氧污染应对。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依法依规开展重点企业协议减排、错峰生产。各旗区于2025年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健全污染天气会商研判、预报预警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气象局) 八、持续加强支撑能力建设 (一)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监管体系。建立全要素“天地空”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完善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线监管平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气象局) (二)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加强执法监测监控联动,重点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旁路偷排、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优化执法方式,推行审慎包容差异化执法,强化正向激励和指导帮扶。探索推动生态环境执法纳入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健全旗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与苏木乡镇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构建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执法体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提高科技支撑能力。聚焦资源循环利用、减污降碳、多污染物协同治理等领域,加强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谋划并组织实施一批生态环境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科创型、研发型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关键领域技术创新。2025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并实现动态更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气象局) (四)建立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根据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开展《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呼包鄂乌协同立法项目)修订工作,与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协作机制,共同推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司法局) (五)充分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各项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多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投入力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健全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旗区人民政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强化通报、排名、调度、约谈、督查、考核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各旗区要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实施项目化、工程化、清单化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相应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指导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开展全民行动。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公民环境意识,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宣传活动,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典型宣传,发挥榜样示范和价值引领作用,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动员社会各界共同改善空气质量。(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鄂尔多斯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鄂府发〔2024〕6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推动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24〕6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推动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落实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 鄂尔多斯市推动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 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落实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内政发〔2024〕24号),充分承接好自治区安排的超长期特别国债切块资金,加力支持我市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结合《鄂尔多斯市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鄂府发〔2024〕36号),制定本方案。 一、加力支持设备更新 (一)落实扩范围支持政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最新政策要求,将大规模设备更新支持范围扩大到能源电力、老旧电梯等领域设备更新以及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和安全改造,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各旗区对照节能降碳、环保、安全、循环利用等领域标准,有序推动产业生态迭代升级,开展扩充领域摸底并建立项目储备清单,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本方案各项工作均需各旗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落实设备更新项目地方审核要求。履行大规模设备更新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资金地方审核职责,落实自治区各领域项目审核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审核流程以及项目评分标准,做好市级项目审核工作,合理编报投资计划,及时完成资金申报。(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 (三)落实交通和农牧领域设备更新补贴政策。按照自治区工作部署,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储备和申报。加强老旧营运货车、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和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等补贴政策标准的宣传贯彻,对照自治区交通、农牧领域设备更新补贴对象、范围、标准、申报条件、监督管理等方面要求,配套制定我市实施细则,高效发放企业和消费者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 (四)落实设备更新再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有效发挥再贷款政策工具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促进更多信贷资源流向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对符合《财政部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中央财政贴息从1个百分点提高到1.5个百分点,贴息期限2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二、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 (一)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以旧换新切块资金分配管理方案》要求,开展各领域补贴资金测算、分配、发放,做好资金监管和进度监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专项资金按要求落实到位、发放到位。(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 (二)落实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补贴政策。 按照自治区各领域补贴实施方案及新出台实施细则明确的资金补贴对象、范围、标准,突出资金支付快捷、顺畅,强化部门间协同审核,简化补贴审核流程,缩短审核时间,提高补贴发放效率,确保全市以旧换新新老政策的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各旗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对照国家“两新”政策要求和资金支持方向,创新方式方法,适当拓展支持范围,主动对接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将手机数码产品、公路治超设备、公路养护机械装备、公路工程质量监测设备等新增支持品类或领域纳入自治区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补贴范畴。(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 (三)做好“以旧换新”多渠道推广。统筹线上线下两种渠道,充分利用“鄂尔多斯市商务”微信公众号、“暖城乐购”抖音号、新能源车船补贴申报平台、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及其它所公示的公益性事业平台联接生产企业、聚集销售企业、面向广大消费者的优势,采取自治区、市两级补贴政策叠加措施,释放更大红利,更好引导消费者以旧换新,扩大政策覆盖面,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消费者满意度。鼓励银行机构充分运用金融工具,拓展汽车、高端家电等大宗消费金融服务。鼓励生产和销售企业提供产品优惠让利,形成“政府补贴+金融支持+企业让利”的叠加效应。积极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平台使用“暖城乐购”公益品牌,形成良好示范效应和规模效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 三、加大保障力度 (一)加强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借机涨价、非法翻新、以次充好出售旧家电、违规骗补等行为,确保资金使用合规、更新设备质量可靠。督促家电以旧换新参与企业将回收的废家电交由正规拆解企业规范化处理。强化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加大缺陷调查和召回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查处价格欺诈等行为,大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做好资金拨付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鄂尔多斯市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以旧换新切块资金分配管理细则》要求,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和专款专用,保障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拨付进度与全市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进度相匹配,避免出现资金沉淀、挤占、挪用等问题,切实推进全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开展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重大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政策落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加强工作调度,市财政局要做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农牧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我市各领域配套实施细则。各旗区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地区设备更新项目谋划、储备、申报和实施,创造性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同步做好统计入库工作。 (二)加强统筹推进。切实发挥全市“两新”工作推进机制作用,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堵点卡点问题,有效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各旗区、各有关部门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问题,要加强请示汇报,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策,并按照自治区部署,适时开展自评自查,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为争取更多后续资金支持奠定基础。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通过设置“两新”政策专栏、开通“两新”政策咨询热线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启动仪式,发布各领域补贴实施方案,其它有关部门要加强各自领域政策宣传、丰富宣传途径,增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主体对政策的知晓度,同时做好政策答疑以及舆情研判引导,切实联动协会、消费者和有关企业,营造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1.鄂尔多斯市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以旧换新切块资金分配管理细则 2.鄂尔多斯市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进度表
鄂府办发〔2024〕10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4〕10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8日 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防范事故风险,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快速、有序、高效开展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八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4〕第二十五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8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1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〇一号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灾害事故信息报告规范》(内安委办〔2022〕88号)、《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3〕15号)、《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府发〔2023〕29号)、《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4〕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工贸行业发生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旗区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市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始终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防控事故风险、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旗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工贸企业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责任主体,各旗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坚持“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置原则,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科技支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法制化、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4.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全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监督检查,使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到常备不懈,不断强化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五)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 (六)预案体系 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全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组成。本预案与《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3〕15号)、《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4〕17号)相衔接。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体系 1.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全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先期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对口副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能源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管理办公室、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总工会、市融媒体中心、鄂尔多斯供电公司、市铁路民航中心、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见附件3,应急指挥体系图见附件4。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等重大决策,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终止应急响应。 (3)协调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和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救援队、社会救援力量及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人员伤亡、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支援。 (5)负责指导、协调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担应急值守工作,起草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各项决策部署。 (2)督促协调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收集、汇总事故信息,并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4)组织分析研判,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建议。 (5)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6)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二)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1.现场指挥部 发生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设立应急工作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2.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专业处置、社会面管控、综合保障、医疗救护、环境气象、通信保障、新闻发布、现场专家9个应急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抢险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视情况增加或减少应急工作组以及调整工作组名称。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承担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事故现场救援及相关保障工作;负责重要信息上传下达和分析汇总;负责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统计、核实事故损失,做好事故信息报送相关工作;落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专业处置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及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配合。处置力量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社会救援力量,并安排相关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开展事故抢险救援;指导各类救援力量搜救失踪人员,抢救重要物资;指导各救援力量做好自身防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事故情况侦察,并参考现场专家组意见,划定警戒区域;会同事发单位进行工艺处置等,控制危险源。 (3)社会面管控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事发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做好事故现场、受灾群众安置点安全保卫等工作。 (4)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鄂尔多斯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等方面保障;调配车辆运输应急物资;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故现场,救治和转移伤员,根据需要协调全市医疗资源进行支援;组织开展事故现场防疫工作,做好伤亡信息统计等工作。 (6)环境气象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负责应急处置期间气象监测并提供相关气象资料信息;协助开展地质灾害风险监测,提出次生衍生灾害防范措施。 (7)通信保障组:由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等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保障政务专网通信通畅;协调有关单位,保障事故现场与市应急指挥部、市直各有关部门及相关旗区之间的联系;组织通信设备保障、线路维护以及紧急抢修等工作。 (8)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融媒体中心、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接待记者,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开展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引导和协调处置工作。 (9)现场专家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及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选调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协助专业处置组研究制定处置方案,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三)旗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旗区人民政府结合本旗区实际,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本旗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发生一般事故,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视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到事发现场督促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装备和物资等应急资源。各旗区指挥体系应参照市级指挥架构设置,确保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一般事故,以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先期处置;应当结合实际,明确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 (四)园区、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园区管理委员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生产安全应急力量建设,按照职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或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管理职责。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健全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管理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六)应急专家组 全市各级组织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成立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负责为现场应急指挥、会商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依据,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制定;分析事故原因、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为应急救援决策、事故防范和恢复生产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和灾损评估等工作。 三、监测和预警 (一)风险预防 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照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备案。 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全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落实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分析、评估重大风险,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对本辖区的危险源进行调查、登记、评估、检查和监管,完善辖区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和关键时段发布警示信息,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相应应急预案。 对可能引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报属地人民政府,并通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监测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建立本行业、本区域普查、登记、评估等管理制度和监测制度,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建设,配备专业监测人员,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点位实施全天候监测,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持续跟踪。 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预警机制,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渠道收集信息。同时,与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及共享机制。 (三)预警 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作业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事故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旗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预警工作,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1.预警级别 按照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一级):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橙色预警(二级):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它重大涉险事件。 黄色预警(三级):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它重大涉险事件。 蓝色预警(四级):可能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权限:旗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旗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出相应级别警报,发布预警公告,通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和企业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建议或强制性防范措施以及其它需要发布的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短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 3.预警行动 (1)蓝色预警响应:进入蓝色预警期后,相关成员单位、可能发生事故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研判事态,并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按规定启动预警响应,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可能发生事故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分析评估事态,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基础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力量研判事态,提出相应措施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赴现场研判事态发展,提出现场处置建议;市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救援队伍做好赶赴现场准备,并派专人或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和处置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组织各专业救援队伍或救援专家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临时避险场所,确保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预警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做好预测受影响区域的人员、财产疏散转移的准备工作;随时关闭或限制使用可能受到影响的公共场所和设施设备,以及采取其它预测应当采取防范和保护的措施。 (3)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基础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4.预警调整及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 研判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工贸行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事发地旗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向旗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发地旗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园区管理委员会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事故分级管理要求,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送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部门和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报后立即核实,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事故信息报告要执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信息首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根据事态发展实际需要,及时续报信息,在首报基础上,重点准确报告事故性质和伤亡损失情况、处置进展、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故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形势分析、舆情反映、对策措施等。事故结束后,要对事故处置过程及善后工作进行系统整理,进行信息终报。信息终报内容主要包括:事故概况、应对工作情况、事发原因、经验教训、整改措施和相关建议。 (二)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和避免次生事故前提下,迅速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全力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事发地园区管理委员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第一时间组织转移、疏散受影响的群众,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引导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及时向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进展情况。 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的同时,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适时启动旗区预案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依法征用调用应急资源、调度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及时报告事故调查和救援情况。 受事故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立即转移疏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和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三)分级响应 根据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将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三级响应、二级响应、一级响应。 1.三级响应 (1)响应条件 ①发生一般事故。 ②造成3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③市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它情形。 (2)响应程序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上报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需要市级部门进行指导、协助处置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启动三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专家以及物资装备,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旗区应急处置工作。 2.二级响应 (1)响应条件 ①发生较大事故。 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③超出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④涉及2个以上旗区管辖范围的事故。 ⑤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它情形。 (2)响应程序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启动二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要求全面开展事故应对工作,主要采取以下行动: ①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向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②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处置力量迅速赶赴现场,根据职责划分,开展协同应急处置工作。 ③视事故研判情况,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按照现场救援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组建应急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事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④迅速组织危险区和受威胁区域人员疏散撤离,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搜救失联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根据事故类型组织救援人员恢复被损坏的交通、通讯、电力等系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⑤加强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⑥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⑦组织开展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⑧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⑨及时、准确、统一发布事故情况及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⑩按照自治区相关部门指导意见,落实相关工作。 3.一级响应 (1)响应条件 ①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 ②造成10人以上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③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④涉及跨市管辖范围的事故。 ⑤涉及2个以上行业领域的事故。 ⑥市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它情形。 (2)响应程序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建议,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启动一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各方救援力量及应急资源,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请求支援。当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到达现场后,主动移交指挥权,服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在其指挥领导下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响应调整 当事故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上调响应级别。当事故危害已经减缓或消除时,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解除应急响应。 (四)应急处置 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现场指挥部统筹指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各应急工作组共同协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制定救援方案。综合协调组根据事故类型,召集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救援队伍赶赴现场。专业处置组会同现场专家组对事故现场进行研判分析,制定具有操作性、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方案,报现场指挥部确定。各应急救援队伍根据职责分工和处置内容制定细化方案,并结合实际处置情况及时调整。 2.组织现场救援。专业处置组根据事故类型,佩戴个人安全防护及救援所需装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并转移至安全区域。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时,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伤员现场紧急救治与送医治疗,组织开展人员核查、伤亡信息统计工作。 3.疏散安置群众。社会面管控组做好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协调抢险救援所需交通运输工具、恢复被毁交通路线等工作。 4.开展专业处置。专业处置组根据事故类别、危险特性、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等,采取控制火灾爆炸、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5.环境气象监测。环境气象组制定事故现场气象、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实时监测周边大气、水体等,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及时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处置建议,协调指导事故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同时整理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实况资料、预报和预警信息,为判断有毒有害气体扩散方向、范围提供技术支撑。 6.应急资源调度。根据事故处置需要,综合协调组负责持续协调调动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专家等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7.提供综合保障。综合保障组做好物资、装备、车辆、食品、供电、供水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保障安抚工作;为现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通信保障组做好通信设备保障、线路维护以及紧急抢修等工作。 8.开展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记录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五)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应严格执行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数量。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人员应处于事故上风向位置,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当遇到可能威胁人身安全的险情或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2.遇险人员救护 应急救援人员携带救生器材和装备迅速进入现场,将遇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对救出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登记后,移交专业医疗卫生机构救护。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撤离时要选择正确方向和路线。 3.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特点,现场指挥部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用毛巾、湿布、口罩等物品,采用简易有效措施进行自救互救。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发生继发性伤害。 (六)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一般事故的信息发布。较大事故或发生在特殊地点、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一般事故,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委宣传部负责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事故发生后应尽快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众号等快捷方式发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自治区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等部门,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及时公布工作进展情况,主动回应和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七)应急结束 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终止响应: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规定;遇险人员全部得救,完成对失踪人员的搜救工作;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全部清除,无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符合响应终止条件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启动机构宣布响应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市直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实际情况,制定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必要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市善后工作小组。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伤亡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等事项。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事故污染物的处置建议,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等部门组织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政府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和发放等工作。 (二)社会救助与抚慰 市应急管理局做好应急救援期间受事故影响的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抚慰和抚恤,对因公牺牲者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烈士评定工作。 (三)保险理赔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的保险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相关部门及旗区将损失情况及时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四)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八十八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工贸行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组织的事故调查,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 (五)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及各旗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及时总结应对处置工作,评估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指挥救援、应急处置措施执行、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总结并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 (六)责任与奖惩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事故防范应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事故应对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全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救援力量根据军地应急联动机制和事故救援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建立和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保证应急状态及时调用。涉及重大危险源或重大隐患的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二)经费保障 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一般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能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 市、旗区、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装备物资保障 旗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区域的工贸行业事故种类、风险和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设备设施等,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四)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伤员院前急救、转运、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根据需要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医护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的救治能力。 (五)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和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依托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资源,健全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 (六)通信与信息保障 由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牵头,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有关单位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并负责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需要;加强特殊通信联系与信息交流设备的储备,以满足在特殊应急状态下通信和信息交流的需要。 建立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满足复杂情况下事故处置的指挥要求;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健全完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旗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辖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成员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七)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和事发地辖区派出所及时赶往事发现场维持治安,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治安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秩序维护等工作。公安部门加强对重要单位、重要场所、重要人群、重要设施、设备和物资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现场群众。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八)技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本行业应急救援专家库,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面临的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七、附则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旗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企业可能发生的事故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培训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各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领导干部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 旗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通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并总结演练经验,为预案修订提供支撑。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演练频次有特殊要求的工贸企业按有关规定组织演练。 (二)预案管理 1.制定和备案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本预案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后实施,并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备案。 各旗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评估与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结合应急演练情况分析评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及时组织预案修订工作,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它情况。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4.各旗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应急管理部门通讯录 5.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图 6.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分级标准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规定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序号 成员单位 应急职责 1 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指导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事实澄清、舆论引导等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2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置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指导协调旗区人民政府配合开展事故救援;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4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市级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管理,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调配粮食、应急救援物资,做好应急处置相关物资保障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5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做好应急物资的生产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和事故救援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6 市公安局 负责事故现场的人员疏散、紧急撤离、安全警戒及周边地区的社会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协助配合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7 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协调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物资、装备的调配;负责联系行业应急救援专家组,为救援工作提供支持;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8 市司法局 指导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9 市民政局 负责事故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和受事故影响群众的救助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10 市财政局 负责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经费保障;做好事故处置应急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和专款专用;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11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界定环境影响区域范围,及时发出预警,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针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状况,协助专家组提出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并监督事故责任主体单位组织实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12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织协调企业和社会力量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设备;负责协调、指导因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市政照明等损毁设施的恢复运行,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13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所需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优先通行;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14 市水利局 负责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应急水资源调配;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15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卫生队伍做好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疾病防控、卫生防疫工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16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工贸行业特种设备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17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指导监督相关单位对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18 市能源局 负责组织协调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煤炭、油品、天然气等应急物资的调拨;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19 市商务局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保障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20 市气象局 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工贸行业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21 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做好事发地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评估;负责组织协调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关的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事发地区域地图资料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服务;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22 市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负责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协助开展事故调查资料收集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23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负责指挥、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恢复受损毁的通信、网络设施等通信保障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24 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 会同公安机关承担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警戒,维护社会秩序。必要时,在市委统一指挥下参加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25 市总工会 负责参与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中职工伤亡调查处理,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26 市融媒体中心 负责在市内广播和网络视听媒体等平台进行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27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 负责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28 市铁路民航中心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民航、铁路运输保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29 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 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发生事故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30 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收集与上报辖区内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配合事发单位开展事故先期处置工作;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附件3 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序号 成员单位 联系电话 1 市委宣传部 0477-8588654 2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0477-8580802 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0477-8589912 4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477-8588066 5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0477-8588135 6 市公安局 0477-5118110 7 市应急管理局 0477-8589577 8 市司法局 0477-8586910 9 市民政局 0477-8588228 10 市财政局 0477-8581609 11 市生态环境局 0477-5111796 12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477-8580090 13 市交通运输局 0477-8586809 14 市水利局 0477-8582224 15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0477-8588401 16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477-8114010 17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477-8582755 18 市能源局 0477-8599557 19 市商务局 0477-8588181 20 市气象局 0477-8322651 21 市自然资源局 0477-8581811 22 市消防救援支队 0477-8599637 23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0477-8331199 24 鄂尔多斯军分区 0477-3875023 25 武警鄂尔多斯支队 0477-3933141 26 市总工会 0477-8500079 27 市融媒体中心 0477-8592200 28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 0477-8596044 29 市铁路民航中心 0477-8589689 30 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 0477-8126005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0477-8589622 附件4 各旗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应急管理部门 通讯录 序号 旗区 政府总值班室电话 应急管理部门电话 1 东胜区 0477-8381660 0477-8575464 2 康巴什区 0477-8594001 0477-8595902 3 达拉特旗 0477-5219272 0477-5185700 4 准格尔旗 0477-4223244 0477-4891789 5 伊金霍洛旗 0477-8691090 0477-8965013 6 乌审旗 0477-7582071 0477-7581030 7 杭锦旗 0477-6910220 0477-6622491 8 鄂托克旗 0477-6212345 0477-6222060 9 鄂托克前旗 0477-7621210 0477-7626371 附件5 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指挥体系图 附件6 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响应流程图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鄂府发〔2024〕62号 为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鄂府发〔2024〕62号 为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结合市级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以下40个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执法主体(37个) (一)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尔多斯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鄂尔多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鄂尔多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 (二)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 (三)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四)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六)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七)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八)鄂尔多斯市司法局 (九)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十)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一)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十二)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十三)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四)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十五)鄂尔多斯市水利局 (十六)鄂尔多斯市农牧局(鄂尔多斯市乡村振兴局) (十七)鄂尔多斯市商务局(鄂尔多斯市口岸管理办公室) (十八)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鄂尔多斯市文物局) (十九)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鄂尔多斯市中医药管理局、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二十)鄂尔多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十一)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二十二)鄂尔多斯市审计局 (二十三)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 (二十四)鄂尔多斯市统计局 (二十五)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二十六)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二十七)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二十八)鄂尔多斯市档案局 (二十九)鄂尔多斯市国家保密局 (三十)鄂尔多斯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三十一)鄂尔多斯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三十二)鄂尔多斯市宗教事务局 (三十三)鄂尔多斯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三十四)鄂尔多斯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十五)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三十六)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 (三十七)鄂尔多斯市邮政管理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3个) (一)鄂尔多斯市气象局 (二)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 (三)国家统计局鄂尔多斯调查队 三、有关要求 (一)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同时在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网站和鄂尔多斯市司法局网站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自行向社会公布其所属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报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备案。 (二)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委工作机关挂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限在委托机关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于委托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备案。 (四)本通告发出后,凡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及时报鄂尔多斯市司法局重新审核、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鄂府发〔2019〕74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鄂府发〔2021〕32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鄂府发〔2022〕80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
鄂府办发〔2024〕10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4〕10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8日 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全面规范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响应、反应灵敏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防范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八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十八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矿安〔2023〕7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1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〇一号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灾害事故信息报告规范》(内安委办〔2022〕88号)、《矿山救援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24〕第16号)、《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3〕15号)、《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府发〔2023〕29号)、《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4〕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发生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旗区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市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努力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保障,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骨干作用。 2.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以属地人民政府为主,各旗区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第一响应者,各旗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坚持依靠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参考。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权威性、科学性、高效性和可操作性。 4.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应急救援与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化风险评估、预警预测和预防性安全检查。做好应对事故灾难的思想、物资、队伍和技术准备,加强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五)事故分级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3〕15号),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六)预案体系 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旗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本预案与《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3〕15号)、《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4〕17号)相衔接。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1.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对口副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能源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管理办公室、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总工会、市融媒体中心、鄂尔多斯供电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以及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 市委、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处置需要,调整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级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架构图见附件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4。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3)负责启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命令。 (4)负责向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及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5)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工作。 (6)开展事故应急处置调查,总结评估非煤矿山事故应对工作。 (7)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矿山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承担应急值守工作。 (2)制定、完善、调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方案,研究部署、协调解决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3)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4)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建议。 (5)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6)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二)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1.现场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处置需求和应急救援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旗区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整或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事发单位、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全面负责事故现场处置与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要确定相对固定的指挥场所,根据情况设置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等,统一现场指挥部和人员标识。配备必要的指挥设备及通信手段,搭建现场指挥平台,并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牵头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设立应急工作组,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事项。 2.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警戒疏散、综合保障、新闻发布、事故调查7个应急工作组。具体设立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可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增减,由市应急指挥部确定。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协调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负责向各应急工作组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负责联系和督促各应急工作组工作;调运应急物资和专业救援队伍;统计、核实事故损失,做好事故信息报送、会议组织、资料管理等相关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牵头,成员包括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旗区矿山救护队、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组织失踪人员搜救;负责组织事故情况侦察,并参考现场专家组意见,划定警戒区域;会同事发单位进行危险源控制等。 (3)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包括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做好事故现场、受灾群众安置点安全保卫等工作。 (4)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牵头,成员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市气象局、鄂尔多斯供电公司、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场所;事故抢险救援物资和车辆的协调、调配;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为救援人员提供食宿等后勤保障;做好救援资金、气象、环境监测、交通信息服务等保障工作;协调电力企业保证现场电力供应;协调通信企业负责救援现场通信保障。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成员包括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故现场,救治和转移伤员,根据需要协调全市医疗资源支援;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6)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包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融媒体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告;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接待记者,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等工作。 (7)现场专家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选调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协助抢险救援组研究制定处置方案,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三)旗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结合本旗区实际,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本地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发生一般事故,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视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到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各有关旗区组织指挥体系应参照市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确保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一般事故,以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先期处置;应当结合实际,对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予以细化明确。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事故的第一响应机构,加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时,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五)应急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为事故研判、应急救援与处置等提供技术支持。应急专家组可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三、预防预警 (一)风险预防 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管控重大风险,及时整治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档案,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旗区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监控和分析可能引发事故的重大风险,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建立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各有关旗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及时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类型及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各有关旗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重要时间节点、气候变化、市场形势、重要生产工艺等主客观条件,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隐患,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要求非煤矿山企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 (二)监测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建立本行业、本区域普查、登记、评估等管理制度和监测制度,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建设,配备专业监测人员,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对重大危险源和隐患点位实施全天候监测,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持续跟踪。 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预警机制,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渠道收集信息;气象、地震、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当持续监测重点部位和危险源,有针对性开展预防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与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市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 (三)预警 非煤矿山企业发现生产设施及生产作业场所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属地旗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各有关旗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预警工作,经研判可能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采取预警措施;当可能影响邻近区域时,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各有关旗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1.预警级别 按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权限:旗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可能性增大时,由旗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权限和程序,发出相应级别警报,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当事故威胁已经消除,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建议或强制性防范措施以及其它需要发布的信息。预警解除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等。 预警信息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地区。 3.预警行动 (1)蓝色预警响应:进入蓝色预警期后,相关成员单位、可能发生事故的旗区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研判事态,并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按规定启动预警响应,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可能发生事故的旗区人民政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分析评估事态,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基础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力量研判事态,提出相应措施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赴现场研判事态发展,提出现场处置建议;市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救援队伍做好赶赴现场准备,并派专人或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和处置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组织各专业救援队伍或救援专家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临时避险场所,确保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预警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做好预测受影响区域的人员、财产疏散转移的准备工作;随时关闭或限制使用可能受到影响的公共场所和设施设备,以及采取其它预测应当采取防范和保护的措施。 (3)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非煤矿山发生事故后(包括涉险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书面报告事发地旗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事发地旗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向旗区人民政府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可直接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报告,但必须同时报告越过的部门和单位。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所在地旗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和旗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事故分级管理要求,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送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及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和相关部门接报后立即核实,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必要时可以越级报送。 事故信息报告要执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信息首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根据事态发展实际需要,及时续报信息,在首报基础上,重点准确报告事故性质和伤亡损失情况、处置进展、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故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形势分析、舆情反映、对策措施等。事故结束后,要对事故处置过程及善后工作进行系统整理,进行信息终报。信息终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概况、应对工作情况、事发原因、经验教训、整改措施和相关建议等。 (二)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非煤矿山企业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响应程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管控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明确并落实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所属旗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适时启动旗区预案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按预案规定,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履行本级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救援请求后,应当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救援。 受事故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伤员救护、群众疏散、现场控制等抢险救援行动,维护社会秩序。 (三)分级响应 根据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权限和能力,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三级响应、二级响应、一级响应。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见附件3。 1.三级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处置与救援。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上报事故信息和处置进展,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根据研判结果,需要市级部门进行指导、协助处置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启动三级响应,市级层面调派处置队伍、专家、物资装备等资源,支援事发地应急救援工作,并视情况派出应急工作组指导、监督事发地应急救援工作。 2.二级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非煤矿山事故或发生超出旗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市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救援行动的一般非煤矿山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处置与救援。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启动二级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启用相关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可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指导、协助处置。 3.一级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时,在自治区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处置与救援。市应急指挥部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启动一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领导赶赴现场,按照二级响应的要求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立即报告自治区有关部门。当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机构应移交指挥权,各有关单位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保障工作。 4.响应调整 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故情况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四)应急处置 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现场指挥部统筹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确定处置方案。由抢险救援组会同专家组拟定现场处置方案,并报现场指挥部确定。当救援难度较大、持续时间较长时,各应急救援队伍根据职责分工和处置内容分别制定细化方案,并结合处置实际及时调整。 2.组织现场救援。根据事故情况,应急救援人员佩戴个人防护及救援所需装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将其转移至安全区域。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时,120等急救力量立即赶赴现场,在安全区域对搜救出的伤员实施急救与转院,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故现场,救治和转移伤员,核实伤亡人员数量,做好后续保障工作。 3.疏散安置群众。社会稳定组及时疏散安置周边受影响的群众。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安排专人进行值守,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维持现场抢险救援秩序及周边社会治安。根据需要,在事故现场周边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4.应急资源调度。根据事故处置需要,综合协调组持续协调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提供综合保障。综合保障组协调调配车辆及应急物资,根据需要组织转运事故现场的危险物品;做好现场气象、环境监测、交通等保障;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保障安抚工作;为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 6.新闻发布。新闻发布组及时、准确、统一发布事故情况及救援信息,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7.开展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记录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五)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在特殊地点、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委宣传部具体负责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的形式包括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众号等快捷方式发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自治区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未经批准,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信息、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发展态势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等部门,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主动进行回应和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六)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全部救出,受影响人员得到妥善安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经市应急指挥部现场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外宣布结束应急状态,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市直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实际情况,制定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必要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市善后工作小组。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伤亡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等事项。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事故污染物的处置建议,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等部门组织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政府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和发放等工作。 (二)社会救助与抚慰 市应急管理局做好应急救援期间受事故影响的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抚慰和抚恤,对因公牺牲者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烈士评定工作。 (三)保险理赔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的保险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相关部门及旗区将损失情况及时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四)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八十八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矿安〔2023〕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非煤矿山领域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组织的事故调查,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 (五)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及各旗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及时总结应对处置工作,评估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指挥救援、应急处置措施执行、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总结并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30日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六)责任与奖惩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事故应对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并定期组织训练。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非煤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非煤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有关旗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推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分布及自然灾害情况,建立本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本地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经费保障 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将应急救援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装备物资保障 有关旗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储备应对各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所需物资,配备应对各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装备,保障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必要时,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征用社会物资,事后按损失情况给予补偿。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本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特点和应急预案管理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装备等日常储备。 (四)医疗卫生保障 事发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协调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保障专用药品和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实施医疗救治。必要时,协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力量支援。 (五)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和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依托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资源,健全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 (六)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配置和完善应急通信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现场通讯畅通。参与应急救援单位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有关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各级政府、有关成员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七)社会治安保障 事发地公安机关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组织力量做好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人群。 (八)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有关旗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和设备设施资源,建立本级应急救援专家组,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九)环境与气象保障 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大气、水、土壤生态环境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做好现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事故发生地气象部门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所需气象资料和技术支持。必要时,组织相关气象部门开展现场监测,提供现场观测数据和气象信息。 七、附则 (一)宣传培训 1.宣传。有关旗区人民政府、非煤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非煤矿山企业可能发生的事故及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非煤矿山企业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市直各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有关应急预案和预警规定,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宣传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技能和应急知识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 2.培训。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员工和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市、有关旗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对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市、有关旗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调任、交流到新岗位的领导干部,要学习、掌握本预案,切实提高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二)应急演练 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每2年至少组织1次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属旗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三)预案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它情况。 (四)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架构图 3.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4.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5.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6.各旗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通讯录 附件1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受困人数在30人以上)的,造成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二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受困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三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受困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四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或可能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受困人数在1人以上3人以下)的,造成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或一般社会影响等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架构图 附件3 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附件4 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序号 成员单位 应急职责 1 市委宣传部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事实澄清、舆论引导等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2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导协调旗区政府配合开展事故救援;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4 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相关应急救灾物资保障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5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协助协调调集相关工业企业生产的救援物资及设备;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6 市公安局 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区交通管制、现场警戒、人员疏散和临时安置区治安管理工作;负责协助搜救事故现场失踪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与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的爆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7 市应急管理局 (市矿山安全监管局) 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动全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实施抢险救援;邀请相关专家赶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参与指导事故救援;协调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发放受灾群众生活救灾物资,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市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衔接消防、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8 市司法局 指导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9 市民政局 负责配合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区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负责死亡人员丧葬等有关事宜,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10 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应急救援专项经费和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经费,及时支付应急预案编制、评审、修订、演练专项费用;指导旗区人民政府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预算和矿山救护队日常经费的保障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11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指导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提供事故现场生态环境相关数据信息;根据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情况,提出生态环境治理措施,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实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对事故形成的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置;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12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对受损市政道路、设施设备及时进行抢修恢复和对受损建(构)筑物进行评估、鉴定、处置的技术性工作,组织协调企业和社会力量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他设备;负责协调和指导恢复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市政照明等公用设施运行,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13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对被破坏公路进行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通畅;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14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协调指导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负责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15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工作;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提供技术支持保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16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区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支付和受灾人员就业保障工作;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伤残等级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17 市能源局 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煤炭、油品、天然气等应急物资的调拨;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18 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保障事故处置过程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19 市气象局 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20 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指导提供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资料;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相关的监测手段支持,当地质灾害有可能引起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组织相关专家为事故救援现场及周边地质环境安全制定防范措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21 市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调动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22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负责指挥、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23 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 负责事故现场应急物资、要害部位和重要目标的外围警戒,必要时负责调动指挥所属部(分)队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24 市总工会 协助做好事故遇险和遇难人员的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25 市融媒体中心 负责在市内广播和网络视听媒体等平台进行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26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 负责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27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发生事故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28 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 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况;落实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要求;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配合市应急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配合做好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及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完成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附件5 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序号 成员单位 联系电话 1 市委宣传部 0477-8588654 2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 委员会办公室 0477-8580802 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0477-8589912 4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477-8588066 5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0477-8588135 6 市公安局 0477-5118110 7 市应急管理局 (市矿山安全监管局) 0477-8589577 8 市司法局 0477-8586910 9 市民政局 0477-8588228 10 市财政局 0477-8581609 0477-8581667 11 市生态环境局 0477-5111796 12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477-8580090 13 市交通运输局 0477-8586809 14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0477-8588401 15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477-8114010 16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477-8582755 17 市能源局 0477-8599557 18 市商务局 0477-8588181 19 市气象局 0477-8322651 20 市自然资源局 0477-8581811 21 市消防救援支队 0477-8599637 22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0477-8331199 23 鄂尔多斯军分区 0477-3875023 24 武警鄂尔多斯支队 0477-3933141 25 市总工会 0477-8500079 26 市融媒体中心 0477-8592200 27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 0477-8596044 28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0477-8126005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0477-8589622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鄂府任字〔2024〕1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杨继强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鄂府任字〔2024〕1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杨继强同志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兰天同志任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免去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大数据中心)主任职务; 崔永平同志任蒙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佳官同志任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訾军同志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局副局长,免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屈平同志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局副局长,免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轻纺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史占军同志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副局长,免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轻纺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杨晓宇同志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副局长,免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装备制造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王福义同志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免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装备制造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于贵忠同志任鄂尔多斯市矿山安全监管局局长; 哈达同志任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副院长,任职时间从2023年6月算起; 唐达来同志任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副院长,任职时间从2023年6月算起; 刘慧彬同志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主任,任职时间从2023年8月算起; 康平同志任恩格贝生态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任职时间从2023年8月算起; 刘飞同志任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任职时间从2023年8月算起; 杜亮同志任恩格贝生态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任职时间从2023年8月算起; 杜国华同志任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任职时间从2023年8月算起; 武兆坤同志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付雄义同志任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卢彦军同志任鄂尔多斯市信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苗平同志任杭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波同志任杭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巴图孟克同志任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郭占明同志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袁新华同志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赵晓虎同志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张平同志鄂尔多斯市商务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高宇同志鄂尔多斯市信访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康宁同志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职务; 免去何万智同志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装备制造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杨光耀同志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轻纺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吕耀峰同志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呼格吉勒图同志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鄂府发〔2024〕5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24〕5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鄂尔多斯市减污降碳协同 创新试点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综合〔2022〕42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内环办〔2022〕276号),根据《关于印送第一批城市和产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名单的函》(环办综合函〔2023〕432号)等文件要求,高质量推进我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立足“煤炭+”资源禀赋和能源化工主导产业特点,通过创新实施路径、技术措施、政策机制、管理体系等,探索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模式,加快催生基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新质生产力,助力形成绿色低碳转型高质量发展格局,为全面建设美丽“暖城”,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协同增效,源头防控。坚持系统观念,紧盯污染物与碳排放主要源头,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关键环节,强化资源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加快形成有利于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 科技引领,创新驱动。牢牢把握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方向,加强重点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先进技术研发与应用,积极探索推广新技术、构建新机制,以技术创新、要素创新锻造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的新质生产力,打造多层级标杆示范。 统筹融合,系统优化。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要求,突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优化治理目标、治理工艺和技术路线,强化部门协作和上下联动,建立完善协同治理体系,一体推进减污降碳。 (三)主要目标 立足“煤炭+”资源禀赋和能源化工产业等特点,聚焦能源、工业、交通、生态建设等重点领域,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实践。通过三年试点建设,污染物和碳排放核算和监测基础能力显著提升,探索形成污染物和碳排放协同管理的工作模式,充分激发企业自主持续推进减污降碳协同的主动性,碳排放强度下降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协同推进取得显著进展,探索形成能源、煤化工和交通等重点领域以及企业、园区和城市等不同层面协同创新模式。煤炭消费比重下降至87%以下,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替代燃煤发电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1亿吨,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相较2020年下降17.5%以上,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2微克/立方米以内,全市NOx、VOCs排放总量相较2023年分别下降923吨、553吨以上,重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效率提高10%以上,成为能源资源型城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示范。 2024年,减污降碳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重点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全面展开,建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项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制定鄂尔多斯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激励办法,推动重点企业、重点园区积极打造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标杆。重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效率相较2023年提高3%以上,当年全市NOx、VOCs排放总量分别下降200吨、100吨以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稳步下降。 2025年,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试点任务全面落地实施,出台鄂尔多斯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激励办法,全市减污降碳协同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打造10个以上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标杆企业或标杆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重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效率相较2023年提高6%以上,当年全市NOx、VOCs排放总量分别下降300吨、200吨以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相较2020年下降16.5%。 2026年,减污降碳协同能力显著提升,建立以重点企业信息台账为基础的污染物和碳排放协同管理机制,重点领域形成减污降碳协同技术清单和一批典型案例,减污降碳协同度有效提升,充分体现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对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促进作用。打造10个以上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标杆企业或标杆项目,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重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效率相较2023年提高10%以上,当年全市NOx、VOCs排放总量分别下降423吨、253吨以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相较2020年下降17.5%以上。 表1 创新试点核心指标目标体系 序号 指标 2026年目标值 1 NOx、VOCs排放总量 相较2023年下降923吨和553吨以上 2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 相较2020年下降17.5%以上 3 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 5000万千瓦以上 4 煤炭消费比重 35% 6 6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 20个 11 减污降碳协同创新管理政策 2项以上 12 重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效率 相较2023年提高1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打造“可再生能源发电协同生态治理+绿电大规模消纳+煤电耦合”源头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路径 1.大力推进“生态+可再生能源”模式。推进大规模“光伏+生态治理”建设,深入实施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推进库布其沙漠防沙治沙“光伏长城”建设,结合采煤沉陷区、复垦区、露天矿排土场等,加快建设大规模、集中式风能和太阳能发电基地,率先打造库布其沙漠“光伏+生态治理”基地、毛乌素沙地风电基地。到2026年,全市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牵头单位:市能源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业园区) 2.全方位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能力。推动实施市场化新能源项目,依托绿电资源,全力发展绿电偏好型产业,不断壮大绿电消纳规模。实施绿电进园区,推动多能互补的可再生能源系统为园区工业生产供能、为电动重卡供电。实施绿电进农村牧区,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供给农村牧区冬季取暖。实施绿电进矿区,开发露天排土场和采煤沉陷区等生态治理区配置用于矿用重卡等新增矿区用电、在运燃煤电厂用电等应用场景。新建新能源电站通过合理配置储能结合风光氢储一体化、火电灵活性改造,布局就近消纳新能源发电项目。推动规模化绿电制氢,科学合理安排风电、光伏+储能制氢建设规模,探索直接太阳能光热电驱动大规模制氢制氧技术,通过利用错峰上网的富余电力制氢,优先在大型工业企业聚集地区及氢能应用示范区推广谷电制氢示范项目。以绿电制氢替代煤制气,降低工业用煤量,“以氢换煤”助力煤化工脱碳。到2025年,绿氢产能力争达到20万吨/年。到2026年,全市新能源电量占比大于35%以上。(牵头单位:市能源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业园区) 3.形成煤电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路径。加快退出不具备供热改造条件、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10万千瓦级及以下纯凝煤电机组和单机20万千瓦级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的纯凝煤电机组。推进煤电机组节能降耗、供热和灵活性“三改联动”,具备条件的30万千瓦级超临界及以下纯凝机组优先开展供热改造,其它机组开展汽轮机通流部分改造。积极推进智能电厂建设。推进新建智能电厂示范工程,实现电厂的智能控制与优化运行、降本增效与价值提升。到2026年,力争完成1224万千瓦燃煤机组节能降耗改造,火电60万千瓦以上机组平均供电煤耗小于290克标准煤/千瓦时。(牵头单位:市能源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业园区) (二)推进工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创新 1.打造“现代煤化工延链补链+绿氢耦合+高效碳捕集利用”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路径。实施“煤化工+绿氢/绿氧”耦合工程,重点在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煤制合成氨等煤化工产品生产过程中补入氢气,推动氢能替代多元化试点示范,推动降低现代煤化工单位产品能耗和排放。统筹推进煤化工与绿电、绿氢等产业耦合发展,依托乌审旗绿氢制甲醇项目,开展“风光发电—电解水制氢—二氧化碳捕集”制甲醇、航空煤油等示范。推动绿氢制氨、绿氢精细化工发展,进一步延伸甲基叔丁基醚、甲醛、醋酸等产品生产,延伸绿色化工产业链。对标能效标杆水平和碳排放限额,引导存量煤化工项目开展工艺设备、公辅设施更新和生产智能化改造,优化企业热能供需匹配,实现能量梯级利用,实现生产过程减排。推广新型、高效、低碳的节能节水工艺,大力实施煤化工项目节水改造,鼓励企业采用水冷转空冷、污水处理回用等节水工艺和设备,支持重大现代煤化工项目使用中水、再生水、疏干水。充分挖掘新质生产力要素赋能煤化工行业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发展转型潜力,锻造基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新质生产力。到2025年,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全部达到基准水平以上,达到国家标杆水平产能节能改造项目不低于行业产能的30%。(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市科学技术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业园区) 2.推动焦化等其它重点工业行业减污降碳协同。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完善能耗“双控”相关工作要求,严控“两高一低”项目新增产能。精准聚焦焦化、电石、铁合金等重点行业,实施节水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推广应用高效冷却、无水清洗、循环用水、废水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工艺,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加快应用先进节能低碳技术、装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推进能效基准值水平以下产能进行技改升级。在建材等行业全面加强炉窑余热、余压回收利用,推广工业循环水余压能量闭环回收利用技术,推广工业燃煤机组烟气低品位余热回收利用技术;在冶金行业推广锅炉烟气深度冷却技术、烟气废热锅炉及发电装置,窑炉烟气辐射预热器和废气热交换器改造;化工行业实施余热利用、电石炉尾气利用、铁合金尾气利用改造。加快水泥行业非碳酸盐原料替代,在保障水泥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引导电石渣、钢渣等含钙资源替代石灰石。到202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0%,纯碱领域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比例达到50%,烧碱领域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比例达到40%,电石、焦化、铁合金、电解铝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比例达到30%,到2025年底前,焦化企业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业园区) 3.推动工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进终端用能领域以电代煤、以电代油,在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里格经济开发区、杭锦经济开发区、蒙苏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工业园区推进工业电密炉、热泵、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应用,推动新增热负荷电能替代。统一建设供热管网和供电线路及设施,进行热电一体化设计、建设和输送,降低企业用电和用热成本。支持蒙苏经济开发区建设“样板型”零碳产业园,形成布局结构合理、功能要素齐全、上下游产业配套、产业技术领先的零碳园区。在棋盘井产业园、蒙西产业园、大路工业园区等产业门类较齐全的园区开展系统性节能技改,充分利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能源品位,实现高温散料与液态熔渣余热、含尘废气余热、低品位余能的循环、互补利用,提升园区整体能源利用水平。加强园区污水收集处理、集中供热等减污降碳协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鼓励有工业蒸汽需求的园区建设集中供汽动力岛。督促指导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里格经济开发区开展减污降碳协同试点工作,定期调度重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指导建立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评价方法,推动出台园区减污降碳协同管理政策,引导重点企业积极参与创新试点工作。引导其它园区开展减污降碳协同潜力评估,鼓励打造标杆项目和企业,积极探索符合园区特点的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模式。到2025年,新增绿色制造示范单位不少于5家,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低碳产业园新能源消纳比例达到50%,蒙苏经济开发区鄂尔多斯零碳产业园新能源消纳比例达到80%,园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或余热采暖。(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业园区) (三)推进交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创新 1.加快形成“散改集+公转铁+智慧物流”的绿色低碳运输方式。持续推进铁路进矿区、园区项目建设,大力推动煤炭、焦炭、矿石、高岭土、尿素等大宗货物“公转铁”,实施煤炭等大宗货物集装箱运输。推动煤基大宗物料通过全封闭的管带机输送至厂区各车间,提高运输效率、有效避免扬尘污染。提高运输车辆数字化调度水平,实现集中高效调配,降低集装箱空重换装时间。到2025年,大宗货物公路运输量转向铁路的比例达到5%左右,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铁路专用线接入及覆盖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矿区、工业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比例达到85%。(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铁路民航中心,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业园区) 2.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加快推进煤炭开采运输领域新能源重卡及专用车辆的推广应用,实施新能源重卡、矿卡替代工程,推进“数字陆港”新能源重型卡车示范应用。优先在矿区煤炭短倒运输环节替换氢燃料电池重卡,开展可再生能源制氢协同氢能矿用重卡应用的综合示范。构建“车企+矿企+村集体+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盘活土地、资本等资源要素,推动矿卡短途倒运电动化模式创新示范。加快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全市充电桩、换电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扩大绿电在新能源汽车中的应用。到2026年,氢燃料电池重卡保有量达210辆,力争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期间新能源重卡达到10000辆。(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业园区) (四)推进农村牧区减污降碳协同 1.推动农村牧区能源消费清洁低碳化。加强农村牧区电网建设,提升电气化水平。采取“公司+项目+村民入股”的模式发展农光互补、牧光互补、渔光互补项目,将光伏与现代农牧业、养殖业、清洁供暖等进行有机结合,探索建设一批“零碳嘎查”“零碳苏木”示范项目。全面推行农村牧区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取暖工程,优先利用绿电、地热、生物质、太阳能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有条件的发展天然气供暖,适当推动集中供暖延伸覆盖。到2025年完成城中村和城边村燃煤散烧改造任务的60%以上,到2026年全部完成改造任务。(牵头单位:市农牧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2.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建设生态循环农牧业体系,结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推广“生态养殖+绿色种植”“养殖场(户)+第三方处理机构+种植基地(农户)”等模式。以集中进行粪污处理、资源化利用的全量化能源利用模式,以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和沼气利用并重的厌氧发酵技术路线为重点,健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市场机制。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5%以上。(牵头单位:市农牧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五)推进生态建设领域减污降碳协同 1.协同开展矿山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系统实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推进准格尔旗黄天绵图地区、达拉特旗高头窑地区、东胜区潮脑梁地区等相邻矿山企业实施矿区环境集中连片修复治理。在修复方案设计中,鼓励将能耗、物耗、温室气体排放等纳入方案比选指标体系,在注重经济可行基础上突出资源能源节约高效利用导向,优化工艺设计,优先选择以原位修复、生物修复、自然恢复为主的管控修复技术,增强应对极端气候事件和灾害等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最大程度降低排放、减少能耗、提升质效。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完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积极推动持证在产的大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持证在产的小型矿山和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符合绿色开采基本要求。(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业园区) 2.形成荒漠化综合治理新模式。通过工程固沙、种植灌木林、种草改良等方式,推进荒漠化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草原生态修复。全力打好黄河“几字弯”攻坚战,以毛乌素沙地、库布其沙漠等为重点,全面实施区域性系统治理项目,加快沙化土地治理。库布其沙漠重点抓好“一段三带两区”建设,毛乌素沙地重点抓好“一廊两带三区”建设。到2026年,实现库布其沙漠和毛乌素沙地治理率持续“双提高”,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面积持续“双缩减”,库布其沙漠新能源治沙面积达50万亩以上,完成毛乌素沙地治理,全市风沙危害与水土流失基本得到控制。提高生态系统自净能力和碳汇能力,打造国家生态治理典范。(牵头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六)推进环境治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1.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协同控制。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设备节能降耗,提高设备自动化智能化运行水平。统筹推进水泥、焦化、钢铁行业及煤化工动力等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与节能降碳。针对已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督促其提升节能降耗管理水平;针对计划或正在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协同推进节能降碳改造。推进烃蒸汽回收利用、作业密闭化改造、安全氧化燃烧等一体化控制技术在天然气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应用,有效减少或消除设备泄漏和工艺排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与甲烷协同控制。推动煤化工、焦化、电石等行业重点企业优化环境治理工艺,提升环保设施运行效率。到2026年,全市NOx、VOCs排放总量相较2023年分别下降923吨、553吨以上,重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效率提高10%以上。(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业园区) 2.水环境治理协同。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推动矿井水绿色节能脱盐,推进高矿化度矿井水分级绿色处理,推动矿井利用周边电厂、煤化工项目的蒸汽余热或与太阳能等新能源开发相结合,探索采用低温多效蒸发等热法脱盐,推动绿色节能脱盐,并将结晶盐作为化工原料资源化利用或统一安全处置。推动构建“点源—污水处理厂—湿地—再生水用户”的整体递进式再生水循环利用模式,推进建设杭锦旗、鄂托克前旗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人工湿地项目。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实施污水收集管网外水入渗入流、倒灌排查治理,提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推进污水处理厂高效低能耗设备应用。鼓励污水处理厂建设太阳能发电设施,充分利用生物池、调节池、二沉池、初沉池、滤池等池顶以及鼓风机房、脱水机房、综合楼、综合处理车间等建筑物屋顶安装光伏组件。到2026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78%、非常规水利用率达到9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业园区) 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协同。集合产废企业、利废企业及政府等各方力量,在准格尔旗、乌审旗、鄂托克旗差异化打造煤矸石、粉煤灰、气化渣、冶金渣等固废资源化综合利用基地,支持达拉特旗开展渣盐资源化利用示范。推动煤矸石在矿山采坑回填、井下充填等规模化利用,扩大在路基材料、土壤改良、农田改造等方面的应用。推广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技术路线,探索同步利用粉煤灰成分中含量最高的铝、硅两大元素制备铝硅合金。合理地分级分选气化渣成分,制造水泥、陶瓷等建筑材料,制造化肥作为土壤改良剂等多种产品,实现气化渣综合利用。推动垃圾填埋场沼气发电项目顺利运行。到2026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70%以上,新增煤矸石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气化渣利用率达到50%以上,综合利用重点项目数量共计超过20个。(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业园区) (七)强化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支撑保障 1.创新减污降碳协同管理制度。制定《鄂尔多斯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激励办法》,针对旗区、工业园区、企业等不同层面,通过明确激励目标、方式和方案,激励全社会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示范。推动工业园区建立完善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导向的产业准入制度,建立煤电、煤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和碳排放管理台账,探索建立面向重点企业的污碳总量预期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城市、园区、企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年度评价。(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业园区) 2.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依托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院士工作站等创新载体,推动污染物和碳排放控制前沿技术攻关,率先应用绿电低碳先进技术。在煤炭开发中全面应用绿色充填开采、保水开采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开展高参数二次再热超超临界燃煤发电、600MW等级超超临界循环流化床、整体煤气化燃料电池复合发电的示范应用。在苏里格经济开发区高标准建设煤化工创新技术中试基地,构建从技术研发、应用研发(小试)、放大示范(中试)到工业示范的煤化工技术推进体系,发挥全国煤化工创新技术中试基地平台效能,推进煤化工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技术创新及示范应用,推动一批原创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实施全流程规模化CCUS(碳铺集、利用与封存)、二氧化碳先进高效捕集、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及固碳等示范应用。深入推进荒漠化防治科技创新,推广应用防沙治沙新技术、新装备,推动治沙技术由传统低效向现代高效转变。在能源、煤化工等重点领域形成减污降碳协同技术清单。(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业园区) 3.强化减污降碳财政金融政策。推动建立减污降碳协同项目库,设立市级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基金,通过“以奖代补”等资金支持方式,有效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加大对节能改造、综合能效提升、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等减污降碳协同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充分激发企业自主持续推进减污降碳协同的主动性。推进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减污降碳协同创新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实施减污降碳协同创新领跑者计划,设立减污降碳协同创新示范奖,对领跑者企业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业园区) 4.加强减污降碳基础能力建设。依托重点企业污染物和碳排放台账等相关统计基础,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数字化管理,实现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和碳排放协同统计、分析、评估和监管功能。在碳排放监测试点和污染物在线监测工作基础上,探索火电、煤化工行业开展碳排放和污染物协同监测。(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里格经济开发区) 5.打造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标杆。围绕能源、工业、交通、生态建设等重点领域,聚焦可再生能源发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绿色低碳运输、荒漠化防治等,打造一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标杆企业和项目。(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里格经济开发区)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强化部门联动。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凝聚工作合力,主要领导作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工作第一责任人,将试点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宣传教育。借助新媒体等大众传播渠道,系统宣传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理念和重要意义,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和支持减污降碳协同创新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政策解读,激发重点企业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宣传引导,分级、分类选树减污降碳先进典型,强化榜样示范和价值引领作用。 (三)加强培训交流。通过专家授课、交流研讨等多种途径,组织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理论与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各级领导干部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创新的能力和水平。组织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业管理人员赴先进地区和企业开展现场观摩,促进互学互鉴、共同提升。 (四)加强监督考核。加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评价结果运用,分年度开展试点成效评估。将试点任务推进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美丽“暖城”建设考核体系,逐步形成体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要求的生态环境考核体系。 附件:1.鄂尔多斯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工作任务清单 2.鄂尔多斯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重点项目清单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鄂尔多斯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