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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申报第七届“法...

      鄂府办发〔2025〕8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

    2025-02-05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申报第七届“法治政府奖”工作专班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5〕8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第七届“法治政府奖”申报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成立申报第七届“法治政府奖”工作专班(下称工作专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专班组成人员   组 长:张爱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霍晓媛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成 员:刘振海 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   何艳春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银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徐海东 市司法局副局长   乔锦丽 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副局长   王东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调研员   贺 伟 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室主任   张 伟 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副主任   折海军 市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特日格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科长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对接工作。   二、工作职责   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统筹做好第七届“法治政府奖”申报工作。   (一)市委政法委员会。负责准备近年来我市在强化基层治理体系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材料,充分展示我市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基层和谐发展的有效举措与显著成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筑牢坚实基础。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梳理近年来涉府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件数量、类型、处理结果等,为评估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提供数据支撑。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整体协调和对接联络工作,确保各成员单位间信息通畅、工作协同有序,及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建立跨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发改体改〔2024〕1742号)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展现我市在响应国家政策、推动市场一体化建设方面的具体行动与成效。   (五)市司法局。负责准备近年来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诚信建设工程、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等相关材料,突出我市在依法行政水平提升等方面的成果。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完善我市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规定,准备相关档案资料,体现我市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市场监管法治建设方面的工作实绩。   (七)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做好现场观摩准备工作,合理规划观摩路线,提前准备讲解内容,展现我市在数字政务与法治融合方面的亮点工作。   (八)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现场观摩准备工作,准备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材料和典型经验等,展示我市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法治保障与创新举措。   (九)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制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和其它相关宣传材料,通过生动的影像资料和广泛的宣传渠道,提升我市法治建设成果的传播度与影响力。   除完成上述工作外,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结合工作推进实际,认真落实其它创建工作任务。第七届“法治政府奖”申报工作结束后,工作专班自行撤销,不另文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此次申报工作对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把申报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形成高效有序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强化沟通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交流工作心得,形成工作合力。在涉及多部门协同的工作事项上,要主动对接、相互配合,避免出现信息不畅、工作脱节等情况。   (三)及时总结推广。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法治政府奖”申报过程中的经验,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全方位展示我市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成果与亮点,为成功申报“法治政府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升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5日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地质灾害应...

      鄂府办发〔2025〕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5-01-20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5〕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9日   鄂尔多斯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高效有序做好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24〕第25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4年版)》(内政办发〔2024〕30号)、《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府发〔2023〕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由于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五)风险分析   鄂尔多斯高原地处我国西南和东南季风共同影响的边缘带,是典型的环境退化敏感地带,区域内地质灾害种类较多,主要有地面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据统计,截至2023年底,全市共发育地质灾害隐患点582处,按地质灾害类型划分:崩塌312处、占总数53.61%;滑坡59处、占总数10.13%;泥石流5处、占总数0.86%;地面塌陷206处、占总数35.4%。全市地质灾害主要以崩塌和地面塌陷为主,其次为滑坡和泥石流。   除康巴什区外,地质灾害隐患点在我市其它旗区均有分布。准格尔旗地质灾害隐患点共185个,占全市总数31.79%;鄂托克旗地质灾害隐患点共156个,占全市总数26.8%;东胜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共107个,占全市总数18.38%;伊金霍洛旗地质灾害隐患点共68个,占全市总数11.68%;乌审旗地质灾害隐患点共22个,占全市总数3.78%;杭锦旗地质灾害隐患点共21个,占全市总数3.61%;达拉特旗地质灾害隐患点共14个,占全市总数2.41%;鄂托克前旗地质灾害隐患点共9个,占全市总数1.55%。   我市的地质构造、地层特征及矿业开发活动对地质灾害发生有重要影响。黄河以东鄂托克旗西部地区和黄河以西准格尔旗东部地区构造相对发育,地形切割强烈,出露地层多为古生界石炭系和二叠系地层;东胜区地处鄂尔多斯地台向斜北部的伊陕斜坡上,北邻乌兰格尔隆起,境内地质构造简单,主要褶皱构造有巴龙图沟背斜、酸刺沟背斜、阿桂沟向斜等,断裂构造不发育,规模较小。中部地质构造相对不发育,大多为高原丘陵区,地势相对平缓,出露的地层主要为中生界的三叠系、侏罗系和白垩系以及新生界的第三系和第四系沉积物。地质构造与强烈的矿业开发活动,使我市在特定条件下易发生各类地质灾害。   二、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一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二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三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四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三、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二)指挥机构及职责   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市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对口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市地震局、市气象局、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市通信管理办公室、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鄂尔多斯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全市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审定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旗区开展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工作;指导旗区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按程序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   各旗区人民政府参照市指挥部组成和职责,结合本旗区实际,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适时启动应急会商机制,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提出具体应急措施建议;贯彻市指挥部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旗区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间的应急处置工作,并督促落实;会同市委宣传部组织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市应急指挥平台以及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等互联互通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气象和地震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   各级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机构,要广泛收集、整理和分析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及相关信息(包括气象雨情信息、江河湖库水情信息、地震活动信息、人类工程活动信息、地质灾害隐患变形监测数据等),开展地质灾害短期和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并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部门,依据市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旗区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于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制定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2.确定地质灾害重点防控目标   建立地质灾害重点防护防治管理台账,将旗区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重点防护对象进行管理。   3.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管理   (1)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和地段,应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并设置公示牌予以标识、公告,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2)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它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4.地质灾害险情排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险情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每年冰雪消融期、汛期前,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基层组织以及防灾单位,排查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汛中、汛后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检查。各旗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作用,加强监测和防范地质灾害重点地区,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地质灾害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到居民手中。   6.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旗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将预报预警结果报告旗区人民政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以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要求,做好防灾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报险报灾   (1)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逐级上报。   (2)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   2.接报处置   (1)地质灾害事发地旗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警信息后,要迅速处置,初步核实险情灾情,及时分析评估。当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堤防、桥梁、隧道、铁路、公路等重要设施安全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沟通灾情信息。当接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须逐级速报旗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事态紧急可直接速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直相关部门。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中型(含)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报。   (2)地质灾害事发地旗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旗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并抄报市直相关部门。   3.速报的内容。地质灾害速报主要内容: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灾害后果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有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不同险情灾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一)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一级)   1.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地质灾害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救灾工作。同时,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地质灾害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迅速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3.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市、旗区两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先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二级)   1.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2.地质灾害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迅速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4.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三)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三级)   1.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地质灾害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迅速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2.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地质灾害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旗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3.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将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认为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地质灾害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由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事发地相关部门应采取监测预警、搬迁避让或勘察治理等措施,预防险情灾情再次发生。   六、部门职责   (一)紧急抢险救灾   1.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稳定性、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诱发因素;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险情灾情变化随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情况;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调用与分配。   2.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以及市内各专业救援力量、社会团体和志愿者救援力量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并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鄂尔多斯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4.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做好旅游景点游客的疏散工作。   5.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做好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   (二)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   2.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监测预警。   3.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监测预测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   4.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监测预报地质灾害事发地的气象情况。   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发布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   (三)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1.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等紧急调用。   2.市红十字会负责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3.市农牧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切实采取紧急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消毒灭源等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四)治安、交通和通讯   1.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铁路和空运调度工作。   3.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五)基本生活保障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2.市民政局负责保障灾民过渡期后的基本生活保障。   3.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4.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负责督促商业保险公司及时做好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赔工作。   5.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安排协调灾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   (六)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根据市指挥部要求,指导全市各级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七)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准备   1.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和应急队伍,配备专用车辆和相关设施,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序、高效运转。   2.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检验预案、锻炼队伍、完善机制,提高应对地质灾害的实战能力。   3.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旗区实际建立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必须将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与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4.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资金使用与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1.市应急管理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2.市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要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   (四)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开展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照新闻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督导和检查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编制修订备案   1.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程序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同时,每年组织1次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宣传和综合演练活动。   2.其它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编制本单位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有关规定报批备案。   (二)应急预案日常管理   1.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后的预案需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地质灾害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调整。   (3)地质灾害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其它应当修订的情形。   九、责任与奖惩   (一)表彰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奖励。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保持不变。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24〕第25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附则   (一)名词术语   1.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3.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4.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它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1〕13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政策解读:《鄂尔多斯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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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准格尔旗大路片区等三个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4-2025年)的批复,   鄂府发〔2024〕81号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报批<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片区等三个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4-2025年)>的请示》(准政字〔2024〕212号)悉。经组织市直相关部门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旗编制的《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片区等三个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4-2025年)》(下称《方案》)。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你旗要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要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建设活动,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市自然资源局要监督检查《方案》实施情况以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确保得到有效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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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准格尔旗薛家湾北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3-2025年)的批复,   鄂府发〔2024〕80号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报批〈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北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3-2025年)〉的请示》(准政字〔2024〕211号)悉。经研究,原则同意方案调整事宜,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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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30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4〕12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8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11月10日修订版)>的通知》(内政数领办〔2024〕124号)文件精神,我市对《鄂尔多斯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鄂府发〔2022〕146号)进行了修订,经研究,现将《鄂尔多斯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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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7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4〕12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5日   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防汛抗旱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科学、有序、高效防御水旱灾害,实现防御和抢险救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最大限度降低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鄂尔多斯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24〕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2016〕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2016〕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主席令〔2016〕第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国家主席令〔2022〕第1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52号)、《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2005〕第436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4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8〕第698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8〕第6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第36号)、《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2022〕第286号)、《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88〕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办函〔2022〕48 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政发〔2021〕11 号)、《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4〕36号)、《防洪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4〕第545号)、《干旱灾害等级》(GBT 34306-2017)、《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2017)、《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 754-2017)、《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府发〔2023〕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凌汛灾害、山洪灾害、城市内涝、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四)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旗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   2.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防为主、防减救相结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防汛抗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不发生群死群伤事件作为基本标准。突出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突出固本强基、提质强能,从防、减、救全链条发力,以实际行动和成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城乡统筹、务实管用。深刻汲取其它省(区、市)特大暴雨洪涝灾害教训,对标国务院有关要求,针对全市防汛救灾工作存在的短板弱项,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科学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切实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态、生产用水需求。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称市指挥部)在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统筹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调度全市水旱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1.市指挥部组织机构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分管水利和住建工作的副市长、鄂尔多斯军分区副司令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对口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由鄂尔多斯市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   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建议。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能源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分中心、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鄂尔多斯供电公司、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市指挥部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称自治区指挥部)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在防汛抗旱工作中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能。负责研究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防汛抗旱政策法规。负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旗区党委、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负责组织指挥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负责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协调联络自治区指挥部。   3.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设主任2名,分别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1名,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3名,分别由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的落实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各旗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完成防汛抗旱相关预案备案工作;负责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指导、监督全市重大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队伍建设、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负责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彰工作;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4.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工作。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防汛抗旱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市本级水库除险加固、主要防洪河道整治、防汛通讯、水文测报基础设施和抗旱设施、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储备等工程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根据鄂尔多斯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组织实施鄂尔多斯市救灾物资的收储和日常管理。负责落实有关救灾物资动用计划和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组织应对灾害所需工业产品生产和保障供给,协调督促工业企业参与属地人民政府组织的防汛抗旱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有关经费保障工作。负责配合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向自治区财政厅和有关厅局申请防汛抗旱补助经费。负责相关防汛抗旱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5)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因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的调查监测、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工程治理等工作。负责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的技术支撑。负责协同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协助水利部门做好干旱期应急找水工作。制定地质灾害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工作,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道路客运、城市公交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公路畅通。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因强降雨等灾害引起的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协调桥梁建设管理单位按防凌抗洪工作要求拆除浮桥、清除有关行凌障碍物。负责组织所属辖区铁路防洪保安工程的建设和维护。负责管理所辖铁路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责成建设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负责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负责督导各民用机场及设施的防洪(防凌)安全。负责协调运力,保障防汛防凌抗旱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为紧急抢险和危险地区人员救助及时提供所需航空运输保障。负责协调防凌期间凌情侦查直升机飞行保障工作。负责督导辖区民航单位、铁路单位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7)市农牧局。负责指导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调度农牧业灾情,提出农牧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牧业生产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指导旗区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负责指导渔业安全生产、渔业抗灾和恢复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牧业灾情信息。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8)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督导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旅游度假区落实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团队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全市各级文旅部门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9)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派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参与救治伤员,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和流行。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10)市能源局。负责协调防汛抢险期间能源的供应管理。负责能源企业的防汛工作,统一协调防汛、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督促能源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涉河涉水项目防洪影响评价、修编防洪抢险应急预案。负责组织能源企业参与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11)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救灾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负责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负责制定雨天道路交通疏导预案,进行雨天道路交通管控,实时播报道路交通信息。负责做好抢险救灾现场及路线的交通应急保障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12)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负责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应急物资的调拨。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对救灾款物使用进行监督。负责组织开展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汛期加强对矿山、尾矿坝及其它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13)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编制重要防洪工程预案,组织制定水库、蓄滞洪区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负责水情旱情汛情监测预报预警及发布、水工程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境内黄河干流、水工程的防洪预案、蓄滞洪区运用预案和黄河滩区群众迁安救护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水工程管理单位开展汛期巡查,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抢护措施并报告市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在预报发生大洪水、特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开展防洪会商。负责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和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负责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凌期负责指导水工程管理单位开展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利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指导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建设与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做好相关工程的调度运用工作。负责做好清除河道、湖泊、蓄滞洪区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1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负责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城市供水工程等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指导城市排水防涝抢险及应急供水工作。负责指导建筑企业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做好城市排水防涝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15)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预警信息的制作和统一发布工作。负责提供农牧业旱涝信息和旱情监测信息,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信息支撑。负责统筹规划并指导监督全区气象监测预警设施建设。负责暴雨灾害气象风险预测、分析、评估,为防洪抢险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负责汛期、凌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进行滚动预报,并向自治区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16)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根据汛情需要,负责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现场通信。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及市指挥部要求,负责协调全市通信企业发送防汛抗旱预警信息。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17)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分中心。负责市内大江大河和水库的雨情、水情、凌情、汛情的收集、传输和水文情报预报,并向市指挥部和防凌前线指挥部提供水文情报预报信息。负责开展洪水调查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18)鄂尔多斯军分区。负责组织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防汛抢险救援、防凌破冰炸冰行动。根据汛情凌情需要,负责协助市人民政府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洪救灾及执行重大抗洪抢险任务。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19)武警鄂尔多斯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防汛抢险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负责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和物资。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20)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汛情旱情需要,担负全市防汛抗洪抢险和应急救援任务。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21)市森林消防中队。负责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根据预案内容,结合汛情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力量进行防汛前置备勤并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22)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负责协调、安排所辖水电站的运行管理。负责具体实施市指挥部防洪调度命令。负责保障防汛抗旱应急工作以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23)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所属供水工程、水源地和杭锦淖尔、蒲圪卜、昭君坟三个蓄滞洪区防凌防汛安全。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以防为主,救早救小,从源头上防范化解水旱灾害重大风险。其它部门单位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认真履行防汛抗旱相关职能职责。市指挥部组成人员的调整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以市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汛抗旱工作。   5.市指挥部防汛抗旱工作专班职责   为确保全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全面提高应对极端天气事件及突发灾害的防汛抗旱应急能力,在启动防汛一、二级应急响应时或紧急抗旱期,市指挥部视情组建防汛抗旱工作专班并集中办公,工作专班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牧局、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分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督查、调度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6.市指挥部前方指挥部职责   在启动防汛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时,当发生重大以上险情灾情时,市指挥部视情况组织成立由成员单位组成的防汛前方指挥部赴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实施洪涝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前方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事发地党委、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根据需要可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后勤保障、医疗救援、新闻宣传、灾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组,保障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7.市防凌前线指挥部职责   为适应防凌工作需要,每年在黄河开河期间组建市防凌前线指挥部,隶属于市指挥部。市防凌前线指挥部要靠前指挥,行使市指挥部在防凌前线的指挥权,主要负责黄河开河期间全市防凌工作的指挥、调度、协调,以及抢险人员、物资、机械的调用。   (二)旗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旗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下称指挥部),在市指挥部和旗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旗区防汛抗旱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建立旗区领导包苏木乡镇(街道)的工作责任制。各旗区指挥部应下设防汛抗旱常设机构,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三)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苏木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由苏木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属地防汛抗旱工作,在上级党委、人民政府和旗区指挥部领导指挥下,建立苏木乡镇(街道)领导包嘎查村(社区)、嘎查村(社区)干部包户到人的工作责任制,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减灾工作。   基层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水利、农牧、市政工程管理单位、各类施工企业、有关工矿企业等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旱组织,按照职责负责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大中型企业和有关管理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各嘎查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明确防汛抗旱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防汛抗旱应对措施。   三、应急准备   (一)压实责任   旗区指挥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凌汛前、汛前落实本行政区域防凌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并报市指挥部备案;市、旗区指挥部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落实水库、堤防、水闸、泵站、水电站、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等责任人,按管理权限于每年凌汛前、汛前报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本级指挥部备案。   市、旗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它负有防汛抗旱职责任务的部门单位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明确本部门、本单位防汛抗旱责任人,每年凌汛前、汛前公布重点水利工程、主要河流堤防、水库、淤地坝、重点防洪城市、重要防守对象等防汛责任人,并按管理权限每年凌汛前、汛前报送本级指挥部备案。   (二)思想准备   通过多种媒介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自我保护、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意识。汛前由市指挥部组织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通报气象、水情信息,宣传动员,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三)预案准备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备案。各旗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旗区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级有关部门单位。   市、旗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它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将防汛抗旱内容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审批印发,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本级有关部门单位。   旗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当对应市级预案组织指挥体系和预案框架内容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根据辖区内洪涝干旱灾害特点,合理确定响应启动条件,落实责任和措施,重点明确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隐患排查、会商研判、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人员转移、巡查防守、队伍物资调度、信息报送等环节,针对极端暴雨、超标准洪水或罕见干旱等情形,进一步细化应急处置流程,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应当针对本地洪涝干旱特点,制定简便易行、实用管用、面向实战需求的防汛抗旱应急方案预案。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防汛抗旱应急方案预案应重点在责任人落实、预警信息接收反馈、风险隐患排查、联防联控、转移避险、力量组织、应急处置、现场管控、自救互救、信息报送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可采用图表等简易明了的形式。尤其要针对群众转移避险明晰责任,明确转移对象、转移时机、转移路线、避险安置点、转移人员管理等。苏木乡镇(街道)应急方案预案报旗区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旗区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旗区有关部门。嘎查村(社区)应急方案预案报苏木乡镇(街道)备案。   (四)工程准备   水利、农牧、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设施、交通设施、农牧业设施、避护场所等防御暴雨、洪水、干旱等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能力。   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幼儿园、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市政设施、园林、电力、通信、交通、供水、广播电视、石油、燃气、化工、钢铁、危化品储运等建筑设施及其它公共安全设施设备的抗灾能力。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从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层面提高防洪标准,提升变电站、输配电网防灾能力,划定关键地区和设施,提升电力保障能力。   住建、水利、自然资源、农牧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山洪、地质灾害等高风险区域内居民住宅和其它项目加强监管,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所辖病险工程、设施等修复和除险加固工作。   境内有黄河滩区、蓄滞洪区、山洪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有紧急避险安置任务的旗区人民政府按照专项规划和预案,做好安全建设和运用准备工作。   (五)督导检查   市指挥部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督导检查组,采取实地调研、检查和指导等方式,检查、督促和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市指挥部督导检查一般分为汛前检查和应急督导检查。汛前检查一般是在每年汛前,由市指挥部组织开展全市防汛抗旱专项检查。应急督导检查一般为应对当前灾害防御,由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到相关地区督导检查。   市指挥部主要督导检查防汛抗旱责任制、应急预案、值班值守、监测预警、物资队伍等落实情况,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情况等。必要时,督导检查组可以列席旗区指挥部应急会商会、抢险救灾现场会等,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督导检查组及时将督导检查情况向市指挥部反馈、汇报。对于需要整改的问题,旗区指挥部应当责令相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市、旗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其它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检查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通信设备设施、应急预案等,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明确责任人和防范应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报本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六)队伍准备   1.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抢险力量。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有专(兼)职防洪抢险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工程抗洪抢险装备器材,承担巡堤查险、设施设备启闭及风险隐患排查处理、险情先期处置等任务。   2.基层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力量。苏木乡镇(街道)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行政村要结合民兵队伍建设,建立民兵应急救援力量。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组建或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3.旗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力量。各旗区组织防汛抗旱突击队伍,制定调度方案,承担辖区抗洪抢险、应急送水和防汛抗旱救灾任务,由各旗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4.消防救援力量。组建市级突击队2支(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各1支),旗区级攻坚组18支。   5.部队防汛突击力量。按照军地协调联动机制,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积极响应防汛抢险救援救灾任务。   6.社会防汛抢险力量。鼓励引导矿山救护队、工程施工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救援队伍积极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由市、旗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7.抗旱服务组织力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深入旱情严重的地区,积极为灾区群众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提供流动灌溉、维修抗旱机具、租赁抗旱设备、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技术咨询、推广抗旱新技术、承担应急供水等。   8.专家力量。由市、旗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专家库专家、相关科研院所专家等组成,在发生水旱灾害时,市、旗区指挥部和相关单位应根据灾害种类和特点,选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技术人才,组成专家队伍,为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七)物资准备   市、旗区指挥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水旱灾害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和必要的抗旱物资。   全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确定储备防汛和救灾物资的品种和数量,制定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每年凌汛前、汛前开展物资清查,建立完善物资调运联动机制,提高物资保障能力。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防汛物资一般包括气垫船、冲锋舟、无人机、橡皮船、救生衣、救生圈、编织袋、块石、铅丝、土工布、照明灯、发电机组、喊话器、救生绳、帐篷、棉被、棉衣、棉大衣、睡袋、雨衣、折叠床、应急包、手电筒、拖车式抽水泵站、应急排水单元以及防汛指挥车、交通保障车、技术保障车、排涝车等。   抗旱物资一般包括水泵、储水罐、喷灌机、净水设备、电缆、打井机、找水物探设备、洗井设备、拉水车等。   防汛物资调拨应按照就近调拨原则进行调拨,旗区指挥部在本旗区物资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向市指挥部申请调用自治区级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抗旱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   (八)避险转移安置准备   市、旗区指挥部和相关单位要制定应急避险预案,落实应急避险场所,明确避险工作流程、避险路线、集中安置点和各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对蓄滞洪区、黄河滩区、小流域洪水高危区、山洪和地质灾害高危区、涉山涉水景区景点、危旧房、低洼易涝区等危险区域,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登记造册并建立档案,每年凌汛前、汛前更新并报市指挥部备案。苏木乡镇(街道)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鄂尔多斯市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在旗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营救和转移被困人员。   (九)资金准备   市财政局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洪涝干旱灾害的旗区;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行业管理要求申请中央、自治区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工程及设施的修复和建设;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工程的修复补助,用于遭受特大干旱灾害地区的应急水源工程、抗旱工程和设施的修复和建设。   (十)技术准备   水利、气象、住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电力、工信、能源、农牧等部门和水务公司等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技术支撑工作。市、旗区指挥部要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水情信息采集和洪水预报系统、旱情监测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完善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通信管理部门牵头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牵头做好各类防汛抗旱信息共享和安全保障,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等能力。   (十一)宣传培训演练   根据区域水旱灾害特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开展避险救援、减灾救灾、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应对洪涝灾害事件,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避险应对能力。   根据分级负责原则,全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防汛抗旱培训。市指挥部应当定期组织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防洪抢险骨干人员、成员单位技术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它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应结合实际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等多种组织形式。   全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练。市指挥部每2至3年举行一次多部门联合的防汛抢险综合演练。旗区指挥部和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气象、电力、工信等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开展演练,加强抢险救援队伍和相关技术支撑队伍集中训练。   四、监测、预报与预警   (一)监测预报   全市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汛期值班值守,适时组织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会商会议等,当我市发生水旱灾害或邻近盟市水旱灾害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时,相关监测预报单位应当加强监测预报预警。按照分类分级原则积极采取预防预警行动,及时向本级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降雨、洪水、内涝、干旱及其引发的山洪、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1.气象和水文信息   (1)全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水文、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会商和预报,对重大气象、水文形势和重大水旱灾害作出预判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暴雨和洪水灾害时,各旗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知有关区域防汛组织做好相应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利、水文部门应加密监测时段,及时上报监测结果。雨情、水情应在半小时内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为市指挥部适时启动应急响应、作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黄河凌汛期间,市气象局根据气温变化趋势定期制作凌汛专项气象服务信息,及时发布黄河鄂尔多斯段气温、降雨、降雪和风力等气象实况信息及未来3日天气预报,分析其对黄河凌情的影响,及时与应急管理、水利、水文部门交互信息,强化会商研判,为黄河防凌安全提供气象服务。   2.防洪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①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全市各级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的旗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工情和水情。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在险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有关旗区指挥部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第一现场。   ②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出现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遭受破坏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按照预案在第一时间向可能被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出预警,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同时向上级河道管理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   (2)水库、淤地坝工程信息   ①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水库报汛任务书要求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工程运行状况。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半小时内由所在旗区指挥部向市指挥部报告。   ②当水库、淤地坝出现险情时,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按照相关预案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便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③当水库、淤地坝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由水库、淤地坝管理单位按照相关预案提前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   3.城市内涝信息   全市各级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建立城市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按照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指令性预警信息,必要时报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采取停工、停业、停运、停学等强制管控措施,及时通知或组织低洼地区居民应急避险或避险转移。城镇发生严重内涝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将内涝相关信息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4.山洪、地质灾害信息   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密切监视可能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域,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各旗区指挥部接到山洪、地质灾害信息后,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全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与防汛有关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加密巡逻监测,发现危险征兆立即预警,报告属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做好周边群众快速转移工作。   5.凌情信息   凌汛期间,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分中心负责转发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宁蒙水文水资源中心关于黄河内蒙古段主河道水文站水情信息。开河期间,每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黄河鄂尔多斯段沿河水位观测数据。市水利局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封开河、凌情、冰情等信息。当黄河流域发生较重凌情时,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中心应当加密监测,依据预报方案进行水文凌情预报,并及时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6.旱情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市气象干旱信息。鄂尔多斯市水文水资源分中心负责提供监测范围内的降水量、主要江河水位流量、主要水库蓄水情况、土壤墒情等信息。市水利局负责监测主要取水口的取水量、水质状况及人畜饮水情况等信息。市农牧局负责监测并提供全市耕地、草牧场受旱等信息。   7.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和气象趋势,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当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市指挥部及市应急管理局,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上报洪涝灾情信息。   (二)防汛抗旱预警行动   1.预警分级   预警共划分为暴雨预警、黄河和中小河流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地质灾害预警、城市内涝预警和干旱预警六类,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2.预警发布   在汛期,暴雨预警由市气象局按程序发布、变更及解除。黄河、中小河流、市重点河道、水库洪水、山洪灾害预警和蓄滞洪区预警由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分中心和市水利局按程序发布、变更及解除。地质灾害预警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发布、变更及解除。城市内涝预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程序发布、变更及解除。干旱预警由市水利局和市气象局分别按程序发布、变更及解除。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将预警信息发送至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洪水预警信息要告知下游地区),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旗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自主发布、变更及解除预警信息。   (1)暴雨预警   市气象局及旗区气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预警级别确定及发布工作,并将暴雨预警发布、变更、解除等情况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旗区气象部门与同级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住建、能源、文旅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充分共享,加强部门联合暴雨预警会商研判和综合应对,研究确定应急联动阈值指标和防御指南,组织做好防范应对准备,大力推进暴雨预警的全社会动员。   (2)黄河、中小河流洪水预警   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监测和雨情水情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全市各级水利部门应加强与气象、水文部门会商,负责发布重点河道水库的洪水预警工作;水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蓄滞洪区运用预警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和蓄滞洪区运用预案发布分洪预警。   (3)山洪灾害预警   水利部门负责山洪灾害监测预警,联合气象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指标,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市水利局向旗区发布未来24小时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旗区向嘎查村发布未来3小时和6小时山洪灾害短临预警。山洪灾害易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降雨期间,要加密监测、加强巡逻。各苏木乡镇、嘎查村和相关单位要落实监测预警人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要立即预警、组织周边群众快速转移,并向本旗区指挥部报告。   (4)地质灾害预警   全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与防汛有关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降雨期间,要加密监测、加强巡逻。各苏木乡镇、嘎查村和相关单位要落实监测预警人员,发现危险征兆要立即预警,组织周边群众快速转移,并报本旗区指挥部。   (5)城市内涝灾害预警   全市各级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建立城市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指令性预警信息,必要时报同级党委、人民政府采取停工、停业、停运、停学等强制管控措施,及时通知或组织低洼地区居民应急避险或避险转移。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有关单位及时转移,同时注重加强城市内涝防御,做好城市重点部位排水排涝等各项准备工作。   (6)蓄滞洪区预警   需启用蓄滞洪区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水利部门立即启动预警系统,广泛发布,不留死角,按照安全转移方案尽快实施人员转移。   (7)干旱预警   全市各级气象、农牧、水文、水利部门加强对干旱灾害性天气、江河来水和工程蓄水、引水变化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报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全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掌握水情、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预测干旱发展趋势,判断干旱发生等级,由气象、水利部门及时向旱区发出干旱预警信号。各相关部门做好抗旱水量调度、节水限水及各种抗旱措施准备。   3.预警行动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它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积极采取预警预防行动。(防汛预警行动责任清单见附件1)   (1)汛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值班值守工作,非汛期出现水旱灾害时视情开展值班值守工作。   (2)市指挥部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相关预报预警信息进行会商研判,并根据会商结果向行业部门和可能受影响旗区指挥部发布防御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和旗区密切关注灾害发展态势,开展隐患排查,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准备,视情启动应急响应,落实防御措施。   (3)当发布暴雨、洪水、城市内涝、山洪地质灾害高级别预警时,预警发布部门要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同级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灾害影响区域基层党政负责人及防汛责任人。基层责任人接到预警信息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后及时反馈,确保既要“叫醒”也要“回应”。   (4)各旗区指挥部根据预警级别,落实防范应对措施,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采取“关、停”等刚性措施,主动转移避险。   (5)抢险救援力量做好队伍、设备、物资的预置和出动准备。   (三)防凌预警行动   依据以往黄河开河的一般规律和防凌工作的实战经验,将黄河鄂尔多斯段防凌工作划分为流凌期、封河期、开河期三个时段。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它负有防凌任务的单位应当结合凌汛不同时段特点积极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1.流凌期   (1)基本情况   在黄河流凌期,当河道流凌达到一定密度时,冰块易在狭窄、陡弯、浅滩河段相互冻结,同时由于河水中冰凌的存在,水流阻力加大,使流速剧减,通过相同流量必然要扩大过水断面,致使水位上涨,且在流凌过程中,极易对河道内的各种设施造成撞击破坏。   (2)预防预警行动   ①流凌期,各堤防管理段、各水位监测站应对冰情、凌情进行严格的测报,加强巡堤查险力度。   ②气象部门应及时提供气象预报和实测数据。   ③沿黄各旗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天气、水情、凌情发展变化,做好凌情分析预测,及时将重要凌情信息报告旗指挥部和市指挥部,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加强防范。   ④水利、交通运输以及有关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拆除河道内的浮桥以及阻碍冰凌下泄的障碍物,全部停止河道内没有防凌安全保障措施的各种施工作业和渡运活动。   ⑤市、旗两级指挥部要巡回检查流凌前堵复的穿堤涵洞及河道障碍物的清除情况,确保按照各项标准要求落实到位。   2.封河期   (1)基本情况   黄河封冻后,随着气温下降,冰层逐日增厚,冰下水内冰花急剧减少,过流能力逐渐得到恢复,河道从流凌封河期过渡为稳定封河期。稳定封河期内,封冻冰层较为稳定,冰下过流较为通畅,冰层与岸土、堤坡土结合严实,险段、险工、吃水堤坡不易受到顺堤行水冲淘,且在此期间上游来水较为平稳。   (2)预防预警行动   ①稳定封河期,各旗堤防管理段应按照工作制度做好“九九”测冰工作和凌汛期24小时值班工作,适时掌握辖区河段内的冰情、凌情、工情,并向上级部门及时汇报。   ②沿黄各旗各堤防管理段每日上午、下午两次派专人对辖区进行认真巡堤查险和冰情、水情观察,掌握辖区河段内的冰情、凌情、工情,特别是要对堤防吃水段和薄弱段以及穿堤涵洞仔细巡查,发现情况及时向旗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苏木乡镇负责人汇报。   ③沿黄各旗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派督查组深入堤防管理一线,督查各地堤防管理段的有关防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④沿黄各苏木乡镇要按照防汛部门的要求,做好抢险队伍组织、机械号定、物资号储工作,要在堤防险段、穿堤涵洞等关键点段专门号储物资,将农用机械号定在离防洪工程较近的地点。   3.开河期   (1)基本情况   气候水文条件决定了黄河上游流凌封冻时由下而上,而开河时则由上而下,但不排除非正常年份的特殊情况。凌汛期,由于上游水利枢纽对下泄流量严格控制,大多凌汛险情是由堆冰或卡冰导致水位迅速上涨引起的。在春季开河期,河槽蓄水与上游来水汇流而下,越向下游越多,迫使下游冰层水鼓冰裂,造成大量冰凌集中下泄,在河道窄处或弯道受阻而卡冰结坝,导致上游河段水位迅速上涨。因黄河开河界面进入我市河段后,开河速度较快,加之卡冰结坝后凌汛水位上涨速度高于畅流期洪水水位,河槽蓄水在短时间内集中释放,堤防不易防守,极易造成溃堤决口。   (2)预防预警行动   ①市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相关预报预警信息会商,并根据会商结果向行业职能部门和可能受影响旗区指挥部发布防御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和地区密切关注水情凌情发展态势,开展隐患排查,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准备,视情启动应急响应,落实防御措施。   ②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带班领导密切关注水情、凌情、工情和险情,在收到相关部门预警信息后,电话叫应相关旗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并报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副总指挥。协调旗人民政府做好紧急转移群众的安置和保障工作。   ③沿黄各旗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天气、水情、凌情发展变化,做好凌情分析预测,及时将重要凌情信息报告旗区指挥部和市指挥部,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加强防范。   ④水利、水文部门加密黄河干流水情、凌情分析研判,提出凌情发展态势与应对措施,根据预案开展分凌调度。   ⑤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状态,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做好队伍、设备、物资的预置和出动准备。各类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凌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⑥市防凌爆破队做好对卡冰段实施爆破除险的准备。   ⑦市指挥部根据水情凌情预测预警情况派出工作组。   ⑧沿黄相关旗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在各自指挥位置指挥,必要时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到达指定位置指挥。旗指挥部做好抗洪减灾和群众避险安置工作,采取措施减少次生灾害。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1.按灾害类型,应急响应分为防汛、防凌、抗旱3个类别。   2.全市各级指挥部、各类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均依次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   (二)应急响应启动   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需要启动应急响应时,一般情况下按照“先下级后上级、先部门后防指”的顺序启动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同步启动,具体启动程序由各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具体规定,市指挥部应急响应启动程序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根据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商研判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响应时,或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防汛抗旱综合情况研判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响应时,及时起草应急响应启动通知,明确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各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包含本级及以下所有级别的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内容),及时报送审签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四级应急响应启动通知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三级应急响应启动通知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二级应急响应启动通知由市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一级应急响应启动通知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总指挥)签发。如遇紧急情况,可电话请示后先行启动。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市指挥部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全市各级指挥部、行业主管部门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响应措施由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行业主管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具体规定,市指挥部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响应措施如下。   (三)四级应急响应   1.四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防汛四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①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且启动市级气象灾害(暴雨)四级应急响应。   ②水文预报或实测黄河干流石嘴山水文站流量达到2500立方米/秒。   ③水文预报或实测窟野河、无定河、皇甫川、十大孔兑有1条及以上发生5年一遇以上、10年一遇以下的洪水。   ④黄河干流鄂尔多斯段堤防出现险情,窟野河、无定河、皇甫川鄂尔多斯段等河道堤防出现一般险情,十大孔兑河道堤防出现一般险情,主城区河道发生一般险情,其它中小型河道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⑤大型水库出现险情,中型水库出现一般险情,其它小型水库(含淤地坝、治沟骨干坝工程)出现较大险情。   ⑥受持续强降雨或洪水影响,辖区内已经发生局部较重以上的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市内涝等灾情。   ⑦其它需要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抗旱四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①发生农牧业轻度干旱或城镇轻度干旱。   ②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1-2万人。   ③2个以上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供水危机,或东胜区发生供水危机,或康巴什区发生供水危机。   ④其它需要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3)防凌四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①根据气象或者水文预报,开河期可能发生“武开河”,经会商研判,有必要启动应急响应时。   ②出现堆冰现象,水位开始上涨,可能需要采取破冰手段时。   ③当凌水位距堤防顶垂直高度2米时。   ④干流鄂尔多斯段堤防出现险情或险工险段发生较大险情。   ⑤应急分洪区发生险情。   ⑥其它需要启动防凌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防汛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①市指挥部发布防御工作通知,督促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和旗区指挥部按照通知要求抓好防范应对,并将落实情况上报市指挥部。   ②市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水文、气象、住建、自然资源、农牧等相关部门联合会商,视频连线有关旗区指挥机构进行动员部署。   ③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做好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预置工作,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   ④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防御措施,开展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⑤电力、通信、水利、能源、林草、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料、木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应急指挥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成员单位防汛职责,视情启动部门、领域或行业防汛应急预案。   ⑥抢险救援力量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   ⑦新闻媒体及时向公众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⑧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市气象局每日报告雨情监测实况,同时滚动发布天气预报,其间分析研判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结论。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分中心每日报告水情信息。市水利局每日报告山洪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市自然资源局每日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市应急管理局每日报告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市指挥部其它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市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   ⑨发生洪涝灾害的旗区指挥部启动本级防汛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根据洪涝灾害发展和处置情况的研判,认为需要请求上级指挥部进行支援时,及时提请市指挥部指导洪涝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每日向市指挥部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随时报告。   ⑩发生洪涝灾害的旗区指挥部及时发布指令,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调动抢险力量物资开展抢险、排涝,并于每日向市指挥部报告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2)抗旱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①市指挥部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按照权限调度本辖区内的水量。有关旗区指挥部、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预案组织抗旱,并将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   ②市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抗旱形势会商,部署抗旱工作,视情派出工作,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旗区指挥部联动配合,共同应对。   ③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市指挥部的抗旱工作要求,协调跨旗区的水量分配。   ④气象部门每日滚动制作未来天气预报。其间分析研判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结论。根据土壤水分观测规范,气象部门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旱情监测信息;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分中心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⑤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各旗区人民政府切实做好灌溉和抗旱设施的维护管理。结合水毁工程修复,及时对灌溉渠道实施清淤、补漏和硬化,加强渠系管理,提高水的利用率。及时维修保养水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储水罐等抗旱设备,补充必要的抗旱设备,使其保持良好状况,确保在抗旱中能充分发挥作用。   ⑥受旱区水利、农牧部门采取节水措施,做好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的准备。持续规范取用水秩序,加强农田灌溉指导,防止跑冒滴漏和浪费水源现象,加强监督执法,查处各类违规取用水、破坏用水设施、扰乱用水秩序等违法行为。   ⑦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在受影响严重的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⑧新闻媒体等单位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3)防凌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①市指挥部发布防凌工作通知,督促相关旗委、旗人民政府和旗指挥部按照通知要求抓好防范应对,并将落实情况上报市指挥部。   ②市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应急、水利、水文、气象等部门联合会商,视频连线有关旗指挥部进行动员部署。   ③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市水利局等部门做好救援抢险力量及物资预置工作,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   ④各旗区分管防汛防凌的副旗区长和旗区指挥部的领导立即上岗到位。各分段负责领导按照旗区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全面负责本辖区的防凌工作,组织好抢险队伍,做好物资准备工作,进一步加强24小时巡堤查险和险工险段及穿堤涵洞防御工作。   ⑤旗水利局和旗应急管理局要密切关注水情和凌情变化,并根据凌汛的形势,按照分工加强对河势变化及各类险情的观测,组织技术人员提前制定抢险方案,做好工程抢护准备的技术指导工作,并及时向市防凌前线指挥部汇报。   ⑥各有关苏木乡镇要按照旗指挥部的部署,配合分段负责的旗领导,认真组织群众积极参加堤防、险工、险段的防守和巡查及穿堤涵洞防守的工作,有关河道管理段要切实做好一线的巡堤查险、重点地段防守的督促指导工作。   ⑦市气象局报告气温、风力等监测实况。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分中心报告黄河鄂尔多斯段沿河水位。市水利局报告封开河、工情、凌情、冰情等信息。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凌汛灾情信息。市指挥部其它有关成员单位、有关旗区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动态。   ⑧电力、通信、能源、林草、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油料、木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应急指挥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四)三级应急响应   1.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防汛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①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且启动市级气象灾害(暴雨)三级应急响应。   ②水文预报或实测黄河干流石嘴山水文站流量达到4000立方米/秒。   ③水文预报或实测窟野河、无定河、皇甫川、十大孔兑有1条以上发生10年一遇以上、20年一遇以下的洪水。   ④黄河干流鄂尔多斯段堤防出现一般险情,窟野河、无定河、皇甫川鄂尔多斯段等主要防洪河道堤防出现较大险情,十大孔兑河道堤防出现滑坡或较大范围渗漏等较大险情,主城区河道发生较大险情,其它中小型河道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⑤大型水库出现一般险情、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其它小型水库(含淤地坝、治沟骨干坝工程)发生重大险情。   ⑥受持续强降雨或洪水影响,辖区内已发生较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市内涝等灾情。   ⑦其它需要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抗旱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①发生农牧业中度干旱或城镇中度干旱。   ②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达2—5万人。   ③4个以上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供水危机。   ④其它需要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3)防凌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①当凌水位距堤防顶垂直高度1.5米时。   ②干流鄂尔多斯段堤防发生一般险情或险工险段发生严重险情。   ③应急分洪区发生一般险情。   ④其它需要启动防凌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防汛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①市指挥部发布加强防御工作的通知,全市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市指挥部。   ②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水文、气象、自然资源、住建、农牧、宣传等部门会商,滚动研判防汛形势,视频连线有关旗区指挥部,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③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在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坐镇指挥。   ④市指挥部派出前方指导组,指导事发地防汛抢险救援。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做好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预置工作,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同时,协助已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等工作。   ⑤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隐患巡查工作,强化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适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⑥电力、通信、水利、能源、林草、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料、木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应急指挥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防汛职责,视情启动部门、领域或行业防汛应急预案。   ⑦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受影响的旗区人民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等工作。   ⑧新闻媒体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⑨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市气象局每3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实况,同时滚动发布天气预报,其间分析研判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结论。鄂尔多斯市水文水资源分中心每3小时报告水情信息,根据降雨情况适时开展洪水预报。市自然资源局每日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市水利局每日报告山洪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市应急管理局每日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市指挥部其它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   ⑩发生洪涝灾害的旗区及时发布指令,调动各类抢险队伍,转移安置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迅速开展救援抢险排涝,必要时请求市指挥部和鄂尔多斯军分区和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支援。洪涝灾害影响旗区指挥部每日向市指挥部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应及时报告。   (2)抗旱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①市指挥部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按照权限调度本辖区内的水量。有关旗区指挥部、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预案组织抗旱,并将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   ②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抗旱形势会商,部署抗旱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旗区指挥部联动配合、共同应对。   ③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市指挥部的抗旱工作要求,协调跨旗区的水量分配。   ④市气象局每日滚动制作未来天气预报。其间分析研判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结论。根据土壤水分观测规范,市气象局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旱情监测信息,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分中心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⑤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抗旱重点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应对旱灾,优化配置供水水源,实行计划用水,合理安排用水次序,确保抗旱用水。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群众的饮水安全,防止因干旱引发水事纠纷。   大中型灌区根据水量争取将受益范围内的农田普灌一次;引黄灌区要加大引黄力度,并适当进行补源;井灌区要充分发动群众抗旱,努力扩大灌溉面积;抗旱服务组织全部出动抢灌,为群众搞好服务;推广应用抗旱化学试剂,提高植物的抗旱能力;各级抗旱服务组织全部投入抗旱一线,启动所有设备,在无水利设施区域开展流动抗旱服务,带动、指导群众抗旱,及时补充必需的抗旱设备,扩大抗旱灌溉面积,积极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帮助群众维修抗旱机具。   ⑥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⑦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在受影响严重的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⑧新闻媒体等单位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3)防凌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①市指挥部发布加强防凌工作通知,有关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和旗指挥部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市指挥部。   ②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分中心、市气象局等部门会商,滚动研判防凌形势,视频连线有关旗指挥部,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③市指挥部派出前方指导组,指导事发地防凌抢险救援。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市水利局等部门做好救援、抢险力量物资预置工作,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并协助已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等工作。   ④市指挥部调集市防凌爆破队对卡冰段实施爆破除险。   ⑤市水利局上报自治区申请启用蓄滞洪区,分流凌水。   ⑥由旗指挥部总指挥发布启动旗级防凌应急预案,成立以旗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为总指挥的防凌抢险前线指挥部,同时旗委、旗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坐阵指挥防凌抢险工作。   ⑦旗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要分段负责指挥抢险工作,调动常备的防凌队伍,立即将应急抢险物资运送上堤,储备到易出险的地段,抢险机械做好抢险的一切准备,随时准备投入抢险工作,并积极发动村民全力加固防御力量薄弱的堤段。组织人员昼夜巡堤查险,并增加专门看护人员24小时巡查险工险段和穿堤涵洞。   ⑧各有关苏木乡镇要按照旗防凌抢险前线指挥部的要求,及时组织群众投入到防凌一线,认真做好巡堤查险、重点地段涵洞的防守工作,按照责任制分工,尽最大能力安排人员巡查堤防、重点段落,每处穿堤涵洞要有专人负责把守,要明确责任和位置,发现险情及时处理上报。堤防管理段要切实做好各项防凌工作的督促指导工作,第一时间了解和上报凌汛险情。   ⑨做好信息报送和分析,持续开展会商研判。市气象局报告气温、风力等监测实况。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分中心报告黄河鄂尔多斯段沿河水位。市水利局报告封开河、工情、凌情、冰情等信息,蓄滞洪区当日分凌水量、累计分凌水量以及运行情况,发生工程险情应当在收到险情报告后1小时内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凌汛灾情信息。市指挥部其它有关成员单位、相关旗区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动态。   ⑩电力、通信、能源、林草、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油料、木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应急指挥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五)二级应急响应   1.二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防汛二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经联合会商研判启动市级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①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且启动市级气象灾害(暴雨)二级应急响应。   ②水文预报或实测黄河干流石嘴山水文站流量达到5000立方米/秒。   ③水文预报或实测窟野河、无定河、皇甫川、十大孔兑有1条及以上发生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洪水。   ④黄河干流鄂尔多斯段堤防出现较大险情,窟野河、无定河、皇甫川鄂尔多斯段等主要防洪河道堤防出现决口,十大孔兑河道堤防出现决口,主城区河道重要堤段发生漫溢或决口,其它中小型河道堤防出现特大险情。   ⑤大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达到设计水位,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1-2个小型水库(含淤地坝、治沟骨干坝工程)出现垮坝。   ⑥康巴什区或东胜区发生中度内涝。   ⑦受持续强降雨或洪水影响,辖区已经发生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或较大范围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⑧其它需要启动防汛二级响应的情况。   (2)抗旱二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经联合会商研判启动市级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①发生农牧业严重干旱或城镇严重干旱。   ②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达5-10万人。   ③6个以上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供水危机。   ④其它需要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3)防凌二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经联合会商研判启动市级防凌二级应急响应。   ①当凌水位距堤防顶垂直高度1米时。   ②干流鄂尔多斯段堤防发生较大险情或多处险工险段发生严重险情。   ③应急分洪区发生较大险情。   ④其它需要启动防凌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防汛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①市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或委托其他副总指挥向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集结,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专班集中驻场办公。   ②市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或委托其他副总指挥在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坐镇指挥,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分中心、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会商,滚动研判形势,视频连线有关旗区指挥部,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③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市指挥部派出前方指导组,赶赴抢险救援现场,指导督促旗区做好防汛抢险和救灾工作。   当发生河道、水库重大险情、严重山洪灾害或启用蓄滞洪区时,由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水利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自然资源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当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由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当发生工业企业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工业经济工作的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当发生煤矿企业的险情时,由分管能源工作的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能源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当发生非煤矿山、危化企业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应急管理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当其它重要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当发生多灾种洪涝重大灾害时,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④设立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带队的副市长任总指挥,旗区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常务副总指挥。   ⑤市指挥部发布进一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市指挥部。   ⑥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牧局等部门增调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及时赶赴灾区增援。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管理,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查灾核灾、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⑦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   电力部门统筹调集电力抢险队伍和应急发电装备,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保障。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受灾复电工作,保障城市生命线及防汛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工信部门协调组织各电信运营企业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开展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党委、政府、军区、指挥部和要害部门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和铁路民航部门组织应急运输工具,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组织做好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做好公交站、客运站防涝排水和公交车、出租车紧急避险。   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和警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车辆有序快速通行。   住建部门组织做好城镇涝水抽排、路面清障和供水、供气保障,协调渣土车等运输车辆做好砂石料等防汛物料运输保障。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暴雨、洪水以及抗灾的有关信息,根据市指挥部指令滚动发布指挥部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收集舆情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弘扬社会正气。   水利部门及时调度水库和启用蓄滞洪区,充分发挥水库拦洪削峰和蓄滞洪区滞蓄洪水作用,及时清理河道淤积物和行洪障碍物,畅通行洪通道。   文旅、体育等部门暂停或取消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关闭旅游景区,终止有组织的户外体育类活动。属地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地质灾害威胁区域、洪水威胁区域群众安全避险转移。住建、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迅速排查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在河谷、低洼处的人员撤离。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及时劝导疏散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滞留人员。铁路部门及时采取降速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住建部门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围墙、围挡、受损危房、危险建筑等,防止坠落、坍塌伤人。   能源、应急管理部门督导各矿山企业及时清理矿井周边山坡地带排水沟,在山坡地带堆砌沙袋、土堆,或及时对山体采取加固、加强措施。检查封闭不良的钻孔,地面裂缝、裂隙情况以及井下水仓、水泵等排水设施和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⑧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市气象局每3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实况,同时滚动发布天气预报,其间分析研判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结论。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分中心每3小时报告水情信息,根据降雨情况适时开展洪水预报。市自然资源局每日2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市水利局每日2次报告山洪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市应急管理局每日2次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市指挥部其它有关成员单位每日2次向市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受洪涝灾害影响的旗区指挥部每日2次向市指挥部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⑨强降雨区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按照转移避险应急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要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强降雨区的旗区指挥部及时发布指令,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必要时请求市指挥部和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支援。针对重点工程,旗区相关领导要上岗到位,靠前指挥。   强降雨区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措施,加强对地下商城、地下停车场、下沉式隧道、易涝点等部位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强降雨区的住建、公安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2)抗旱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①市指挥部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按照权限调度本辖区内的水量。有关旗区指挥部、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预案组织抗旱,并将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   ②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办公室主任组织抗旱形势会商,部署抗旱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旗区指挥部联动配合、共同应对。   ③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市指挥部的抗旱工作要求,协调跨旗区的水量分配。   ④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班值守。   ⑤气象部门每日滚动制作“未来10天逐日天气预报”和“未来20天区域天气预报”,每2天滚动制作延伸期气候预测和降水天气过程预测,其间分析研判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结论。根据土壤水分观测规范,每月逢3(3日、13日、23日)、逢8(8日、18日、28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旱情监测信息。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分中心每月旬初(1日、11日、21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⑥市指挥部协调优化配置和科学调度有限水量。受旱地区的抗旱水源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加强城乡节约用水的管理和监督。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抗旱重点部门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制定用水计划,统一调度,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优先保证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牧区人畜用水。   灌区、水库等供水工程根据水量供水,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充分发动群众,积极组织灌溉。   由市指挥部统一协调,开辟新的水源,实施紧急调水,必要时依法征调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全力投入抗旱。   缺水严重的城镇限量供水。除满足重要机关、企事业单位如发电、供水、天然气、医院和学校等用水外,暂停和压缩部分工矿企业生产用水。   农村牧区出现严重临时性饮水困难的地方,组织有关单位和社会力量以及各级抗旱服务队为群众送水,确保农村牧区饮水需要。   ⑦市农牧局会同各旗区人民政府大力推广应用抗旱剂、节水设备等科技产品。做好抗旱保畜和饲草料调剂调运工作。抓好粮食、高效农作物的抗旱保丰收工作。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玉米大豆套种工作,统筹利用好撂荒地促进农牧业生产发展。及时进行补种改种,扩大低水耗、耐旱作物的种植面积和规模。同步抓好虫情监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⑧市财政局会同各旗区人民政府及时安排下拨抗旱应急资金,重点用于应急抗旱饲草料补充和开展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安全等抗旱应急工作。   ⑨市气象局会同各旗区人民政府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科学调配力量,选准作业区域,备足作业物资装备,抢抓有利时机和云水条件,尽可能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充分开发空中水资源,最大限度缓解旱情。   ⑩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⑪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在受影响严重的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⑫新闻媒体等单位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3)防凌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①市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或委托其他副总指挥向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集结,市指挥部办公室集中驻场办公。   ②市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或委托其他副总指挥在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坐镇指挥,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分中心、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及专家会商,滚动研判形势,视频连线有关旗区指挥部,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③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市指挥部派出由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带队的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抢险救援现场,指导督促做好防凌抢险和救灾工作。市水利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组织做好通信保障。   ④市防凌前线指挥部进入备战状态,负责组织、调度、协调凌汛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⑤市指挥部发布进一步做好防凌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防凌抢险工作要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进行,相关旗委、旗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密切配合、协调作战,并将落实情况报市指挥部。   ⑥市指挥部调集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市水利局等部门增调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及时赶赴灾区增援。市指挥部可直接从出险段的邻近旗区调集抢险队伍、抢险机械、抢险物资增援防凌抢险救援。必要时请求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支援。   ⑦市水利局上报自治区申请启用蓄滞洪区,分流凌水。   ⑧有关旗全民动员,由旗武装部牵头带队,组织所有基干民兵和抢险群众上堤巡查守护,实行军民联防。   ⑨抢险队伍全力加固一道防线,同时要按技术标准加高培厚二道防线,尽可能缩小淹没范围,如果堤后渗漏加重,要尽快实施在迎水面防渗和背水面导渗处理。   ⑩当堆冰后水位迅速上涨,市防凌爆破队按照市指挥部的指令实施冰凌爆破作业,炸通卡塞河段,开通凌洪下泄通道。   ⑪市指挥部在接到有关旗的报告后,根据险情发展和抢护情况,适时请示自治区指挥部,请调空军支援等进行破冰,确保流凌畅通。   ⑫发生险情的旗防凌抢险前线指挥部要按照旗级防凌应急预案的部署,做好组织群众妥善撤离的准备。尚未完成移民安置的黄河滩区、蓄滞洪区要按照撤离方案做好随时撤离的准备。必要时,按照预案由相关责任人组织撤离。   ⑬加强信息报送和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市气象部门每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气温、风力等监测实况,同时滚动发布未来3日天气预报。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分中心每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鄂尔多斯段沿河水位,转发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宁蒙水文水资源中心关于黄河内蒙古段主河道水文站水情信息。市水利局每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封开河、工情、凌情、冰情等信息,蓄滞洪区当日分凌水量、累计分凌水量以及运行情况,发生工程险情应当在收到险情报告后1小时内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每日报告凌汛灾情信息。市指挥部其它有关成员单位、受凌灾影响的旗每日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⑭电力、通信、能源、林草、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油料、木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应急指挥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⑮各旗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卫生等部门,根据凌汛灾害发生在冬季的特殊情况,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生活及医疗卫生防治等工作。   (六)一级应急响应   1.一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防汛一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经联合会商研判启动市级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①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且启动市级气象灾害(暴雨)一级应急响应。   ②水文预报或实测黄河干流石嘴山水文站流量达到6000立方米/秒。   ③水文预报或实测窟野河、无定河、皇甫川、十大孔兑有1条以上发生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   ④黄河干流鄂尔多斯段河道堤防发生决口、窟野河、无定河、皇甫川鄂尔多斯段等主要防洪河道堤防发生多处决口,十大孔兑河道堤防发生多处决口,主城区河道重要堤段发生多处漫溢或决口,其它中小型河道堤防发生多处决口。   ⑤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达到校核水位,中型水库发生垮坝。3个及以上小型水库(含淤地坝、治沟骨干坝工程)出现垮坝或串坝。   ⑥康巴什区或东胜区发生重度内涝,或者3个以上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发生重度内涝。   ⑦受持续强降雨或洪水影响,辖区已经发生流域性严重洪涝灾害或大范围特重洪涝灾害。   ⑧其它需要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抗旱一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经联合会商研判启动市级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①发生农牧业特大干旱或城镇特大干旱。   ②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超过10万人。   ③8个以上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供水危机。   ④其它需要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3)防凌一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经联合会商研判启动市级防凌一级应急响应。   ①当凌水位距堤防顶垂直高度达到0.5米时。   ②干流鄂尔多斯段河道堤防发生决口或多处出现严重险情。   ③应急分洪区围堤发生决口。   ④其它需要启动防凌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防汛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①市指挥部总指挥和常务副总指挥在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集结。市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市指挥部全体成员和专家会商,滚动研判形势,视频连线各旗区指挥部,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②根据需要并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有关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关闭所有沿街门店,关停公交车、出租车,人员就近避险。   ③市指挥部发布全力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或总指挥令,督促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旗区指挥部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市指挥部。   ④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其指定的副总指挥在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专班24小时集中驻场办公。   ⑤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市指挥部派出前方指导组,赶赴抢险救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当发生河道、水库重大险情和严重山洪灾害,或启用蓄滞洪区时,由分管水利的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水利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自然资源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当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由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工作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当发生工业企业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工业经济工作的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当发生煤矿企业的重大险情时,由分管能源工作的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能源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当发生非煤矿山、危化企业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应急管理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当其它重要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当发生多灾种洪涝重大灾害时,由指定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⑥设立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带队的副市长任总指挥,旗区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常务副总指挥。   ⑦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调动一切力量全面支援灾害发生地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⑧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   电力部门统筹调集电力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保障。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受灾地区复电工作,保障城市生命线及防汛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工信部门协调组织各电信运营企业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开展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党委、政府、军区、防汛指挥部和要害部门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和铁路民航部门组织应急运输工具,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组织做好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做好公交站、客运站防涝排水和公交车、出租车紧急避险。   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车辆有序快速通行。   住建部门组织做好城市涝水抽排、路面清障和供水、供气保障。   ⑨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暴雨、洪水及抗灾的有关信息,根据市指挥部指令滚动发布指挥部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收集舆情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弘扬社会正气。   ⑩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市气象局每2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实况,同时滚动发布天气预报,其间分析研判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鄂尔多斯市水文水资源分中心每2小时报告水情信息,根据降雨情况适时开展洪水预报。市水利局每日3次报告山洪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市自然资源局每日3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市应急管理局每日3次时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市指挥部其它有关成员单位每日3次向市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洪涝灾害影响地旗区指挥部每日3次向市指挥部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⑪强降雨区和启用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党委、人民政府按照转移避险应急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要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⑫强降雨区旗区指挥部及时发布指令,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必要时按照程序请求市指挥部和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支援。针对重点工程,旗区相关领导要上岗到位,靠前指挥。   强降雨区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措施。全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工业园区、生产基地、工厂、作坊等全面停止生产,并指导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住建、交通等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落实在建工地施工人员及其他户外工作人员停止作业,到安全场所躲避。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类市场、商场、商业步行街、大型超市、餐饮场所、会展等全面停止营业。教体部门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公安交管和交通部门督促所有道路车辆(抢险和指挥车辆除外)停止行驶,正在行驶中的车辆如立即停驶无法保障安全的,就近寻找安全位置后停驶并做好紧急避险。公交、客运、货运等道路运输企业应及时采取停运措施和发布相关公告。   水利部门及时调度水库和启用蓄滞洪区,充分发挥水库拦洪削峰和蓄滞洪区滞蓄洪水作用,及时清理河道淤积物和行洪障碍物,畅通行洪通道。   强降雨区城市管理、公安交管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文旅、体育等部门暂停或取消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关闭旅游景区和公园,终止有组织的户外体育类活动。   属地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地质灾害威胁区域、洪水威胁区域群众安全避险转移。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迅速排查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在河谷、低洼处的人员撤离。公安、交通、商务等部门及时劝导疏散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滞留人员。铁路部门及时采取降速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住建部门要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围墙、围挡、受损危房、危险建筑等,防止坠落、坍塌伤人。   ⑬向自治区指挥部报告,申请调动自治区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帮助救援,请求自治区指挥部协调调动驻自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2)抗旱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①市指挥部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按照权限调度本辖区内的水量。有关旗区指挥部、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预案组织抗旱,并将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的副市长和市指挥部。   ②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其他副总指挥组织抗旱防御形势会商,部署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旗区指挥部联动配合、共同抗灾。   ③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及时传达市指挥部的抗旱工作要求,进一步协调跨旗区水量分配。   ④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班值守。   ⑤气象部门每日滚动制作“未来10天逐日天气预报”“未来30天区域天气预报”。每日滚动制作延伸期气候预测和降水天气过程预测。其间分析研判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结论。根据土壤水分观测规范,每月逢3(3日、13日、13日)、逢8(8日、18日、28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旱情监测信息。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分中心每月旬初(1日、11日、21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⑥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抗旱重点部门单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应对旱灾,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等水源实施统一调度、采取水系联网、多源互补的方式,优化配置供水水源。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合理安排用水次序,优先保证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牧区人畜用水。一方面要动员广大群众节约用水,另一方面要限制或关停部分高耗水服务行业、一般企业用水,实行分时分段供水,保证基本生活用水,严格限制非生活用水。紧急动用后备水源,使有限水资源发挥最大效益。   灌区、水库等供水工程应根据水量供水,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由市指挥部统一协调,开辟新的水源,实施紧急调水。拦截地面水,挖掘地下水,修建临时河坝,在河道、渠道及水库旁修建临时泵站,抽水灌溉。在地下水位浅的区域发动群众打中、浅井,挖掘水源潜力,利用地下水进行灌溉。各地要通过打抗旱井、修建二级提水、架设临时提水泵站、修建临时截流工程、修建固定储水罐、依法启用企业自备井、动用城市备用水源等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依法征调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全力投入抗旱。   缺水严重的城镇限量供水。除发电、供水、天然气、医院和学校等重要机关、企事业单位保证供水外,采取限量供水、定时供水等紧急时期的限水措施,暂停和压缩部分工矿企业生产用水,必要时关闭洗浴、洗车等高水耗行业。   农村牧区出现严重临时性饮水困难的地方,组织有关单位和社会力量及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特别是要动员企事业单位、部队、消防车辆为群众送水,确保农村牧区饮水需要。   ⑦市财政局会同各旗区人民政府紧急安排下拨抗旱应急和救灾安置资金。   ⑧市气象局会同各旗区人民政府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抢抓有利时机和云水条件,尽可能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提高作业效果,最大限度开发空中水资源。   ⑨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⑩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⑪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在受影响严重的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⑫新闻媒体等单位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3)防凌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①市指挥部总指挥和常务副总指挥在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集结。市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水文水资源分中心、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和专家会商,滚动研判形势,视频连线相关旗指挥部,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②根据需要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有关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紧急防汛期是指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和险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为了进行社会动员,有效地组织、调度各类资源,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门应立即采取应急的非常措施,进行抗洪抢险而确定的一段时间),同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指挥部。   ③市指挥部发布全力做好防凌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或总指挥令,督促相关旗委、旗人民政府和旗指挥部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市指挥部。   ④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其指定的副总指挥在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市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集中驻场办公。   ⑤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市指挥部派出由分管水利的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抢险救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做好防凌抢险救灾工作。市水利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组织做好通信保障。   ⑥市防凌前线指挥部进入备战状态,负责组织、调度、协调凌汛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⑦市指挥部调集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市水利局等部门及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增调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及时赶赴灾区增援。市指挥部可直接从出险段或溃口的邻近旗区调集抢险队伍、抢险机械、抢险物资增援抗凌抢险。必要时请求自治区指挥部协调调动驻自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⑧市水利局上报自治区申请启用蓄滞洪区,分流凌水。   ⑨当堆冰后水位迅速上涨,市防凌爆破队按照市指挥部的指令实施冰凌爆破作业,炸通卡塞河段,开通凌洪下泄通道。   ⑩市指挥部根据险情发展和抢护情况,适时请示自治区指挥部,请调空军支援等进行破冰,确保流凌畅通。   ⑪如果经抢险无效漫顶决口,防凌抢险前线指挥部要将抢险人员、抢险机械安全撤离。   ⑫发生决口或严重险情旗或尚未完成移民安置的黄河滩区所在旗,防凌抢险前线指挥部要按照旗级防凌应急预案的部署,由相关责任人组织群众按照预案编制的撤离路线安全、妥善地撤离,并将其安置到预案中的安置地点,确保群众的人身安全。   ⑬启用蓄滞洪区所在地的旗委、旗人民政府按照转移避险应急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要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⑭市指挥部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消防救援队伍等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⑮协调其他队伍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⑯组织通信技术力量,采取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潜水队等力量参与救援。   ⑰加强加密信息报送和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市气象部门每日报告气温、风力等监测实况,同时滚动发布未来3日天气预报。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分中心每日2次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鄂尔多斯段沿河水位,转发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宁蒙水文水资源中心关于黄河内蒙古段主河道水文站水情信息。市水利局每日2次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封开河、工情、凌情、冰情等信息,蓄滞洪区当日分凌水量、累计分凌水量以及运行情况,发生工程险情应当在收到险情报告后1小时内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每日2次报告凌汛灾情信息,重大灾情在在灾害发生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上报,并做好滚动续报。市指挥部其它有关成员单位、受凌灾影响的旗每日2次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⑱电力、通信、水利、能源、林草、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料、木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应急指挥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⑲沿黄各旗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卫生等部门,根据凌汛灾害发生在冬季的特殊情况,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生活及医疗卫生防治等工作。   (七)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市指挥部根据水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当出现下列条件时,市指挥部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大范围降雨趋停,市气象局解除暴雨预警或预报未来没有强降雨过程。   2.工程险情基本控制,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控制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凌情得到控制或消除。   4.工程险情基本控制,黄河鄂尔多斯段凌水位回落至距堤防顶垂直高度2米以上。   5.主要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基本结束。   6.当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   7.灾情基本稳定,群众生产生活基本恢复。   六、信息报送及发布   (一)信息报送   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的《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国汛〔2020〕7号)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灾情管理杜绝信息迟报瞒报问题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4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灾害事故信息报告规范》(内安委办〔2022〕8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下发<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内汛〔2020〕8号)要求,做好险情、灾情信息报送工作。全市各级指挥部要加强与水利、应急管理、气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能源、工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及时报告工程设施险情和人员伤亡等灾情信息。   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要立即处置险情灾情,同时半小时内报告市指挥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它方式直接报告,并按规定和要求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相关情况。后续根据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和应急处置情况,及时进行续报,直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可能导致水库垮坝、重要堤防决口、重大人员伤亡的重大险情灾情要一事一报、及时报告,杜绝在其它信息中一并上报。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不全时,应先报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等概要情况,待核实或完成信息比对后再补报,不得以身份信息不全、需进一步核实等理由迟报瞒报。   各旗区指挥部负责归口报送各类防汛抗旱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对于险情重大或有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相关旗区可越级上报自治区指挥部,同时上报市指挥部。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水灾害,或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成员单位在1日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3日内将工作总结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二)信息发布   防汛抗旱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凌情、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涉及洪涝干旱灾情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旗区信息发布包括重点凌区、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凌情汛情旱情区域,其凌情、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旗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送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七、抢险救援   (一)基本要求   1.坚持属地为主。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旗区指挥部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2.部门协调联动。行业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快速开展应急处置,按照预案抓好落实。   3.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地参加社会救援队伍,全力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旱工作。   (二)救援力量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骨干力量,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危险地区群众的疏散转移。   2.驻市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突击力量,由旗区级以上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申请调用,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专业抢险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补充力量,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或者市指挥部的指令,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市抢险救援专家组根据灾害类型从市防汛抗旱专家库及各有关单位中选取并组建,必要时也可聘请外地专家,负责研究、处理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三)救援开展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市指挥部组织、协调市级抢险救援力量和专家组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情况,超出行业主管部门或发生地指挥部的处置能力时。   2.灾害发生旗区指挥部向市指挥部请求支援时。   3.其它需要采取应急抢险救援的情况。   (四)救援实施   抢险救援实行统一指挥、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序联动的应急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1.抢险救援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突发情况时,主管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本行业专家和抢险队伍,现场制定工程抢险、人员救援等方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当超出本行业抢修救援能力或需要协调其它行业进行抢修或救援时,提请市指挥部组织指挥。   (2)市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人员进行会商,根据事态发展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统筹、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调度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进行应急抢险救援。   (3)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向灾害发生地调派队伍和装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5)市指挥部视情况组织社会救援队伍,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旗区指挥部应根据事态发展和市指挥部的指令,派出当地抢险救援力量,协同参与处置。   (7)市水利局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市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本行业内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   2.应急支援   (1)当接到灾情发生地旗区指挥部支援请求时,市指挥部应全面了解当地应急抢险救援开展情况,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灾害发生地旗区指挥部成员进行会商,分析当前形势和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应急支援方案。   (2)根据会商成果,市指挥部派出督导检查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灾害发生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况派出专家组,支援当地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3)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启用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支援当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尽快帮助旗区人民政府恢复群众生活生产秩序。必要时向灾害发生地增派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   (五)情景构建   当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或者由此引发了严重的次生、衍生灾害时,市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水旱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和出险情况,相关部门负责组建专家组,组织行业专家、技术人员进驻市指挥部,研究制定抢险方案,提供技术支撑。   市指挥部落实相关重点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市指挥部的部署负责落实本部门相关工作。   1.防汛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1)水利工程出险   ①情景描述   洪水造成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垮塌、决口、失稳及其它险情,危及到群众生命财产和重要公共设施安全。   ②工作重点   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视情况设立市现场指挥部或者现场联合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市水利局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市指挥部,做好技术支撑工作。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抢险。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调配抢险物资装备。协调可能受影响的旗区人民政府、旗区指挥部以及基层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协调其它队伍参与人员转移救援。组织通信技术力量,采取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潜水队等力量参与救援。   (2)山洪、地质灾害   ①情景描述   强降雨引发山区溪沟洪水暴涨,或者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冲毁房屋、田地、道路和桥梁,造成大范围人身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   ②工作重点   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视情况设立市现场指挥部或者现场联合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市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技术支撑工作。市气象局、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分中心提供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地区的降水实况和预报。协调可能受影响的旗区人民政府、旗区指挥部以及基层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组织通信技术力量,采取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力量参与。   (3)城镇严重内涝   ①情景描述   城镇发生强降雨或者连续性降水,超过城镇排水能力,致使城市低洼地区积水,地下空间遭淹浸,社会秩序严重受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②工作重点   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联系旗区指挥部掌握现场情况。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市政排水行业专家组进驻市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技术支撑工作。市水利局视情增派专家组。调动排水抢险车开展抽排水。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疏导。协调供电部门及各用电单位加强其产权或管辖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漏电事故。协调冲锋舟、消防救援力量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4)人员受困   ①情景描述   堤防保护区、泄洪河道、低洼区等危险区人员未及时撤离,遭洪水围困。   ②工作重点   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联系旗区指挥部掌握现场情况。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派出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协调其他救援队伍参与人员转移救援。督促属地应急部门启用应急避护场所安置受灾群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协调调拨和供应生活必需品及应急物资。   2.抗旱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1)人畜饮水供给困难   ①情景描述   由于降水量少、水库蓄水不足、地下水位降低,现有调水、饮水工程无法满足区域人畜饮水需要,出现人畜饮水供给困难。   ②工作重点   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调整用水结构,优先保障人畜饮水。组织实施人工降雨。协调上下游水库、水工程和取用水单位优化水资源分配。组织采取打井取水等其它取水方式。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开展送水工作。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2)灌溉用水短缺   ①情景描述   由于降水量少、江河来水偏枯、水库蓄水不足,灌溉工程供水能力不足,农业灌溉用水短缺,严重影响作物收成。   ②工作重点   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协调上游水库优化水资源分配。调整水库用水计划,减少发电用水。组织实施人工降雨。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六)救援结束   当突发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者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市指挥部适时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八、综合保障   (一)通信保障   1.全市各级指挥部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雨情、水情、汛情、墒情、工情、灾情、视频监控、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储备、应急行动等防汛抗旱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值班电话、传真以及相关人员联系方式。   2.按照“安全、统一、高效、共享”的原则,以多运营商公共通信网络为主、卫星通信网络为辅,逐步健全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络,构建完善的移动信息化指挥体系。   3.市通信管理办公室指导通信企业规划覆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通信基站和配套设施,并支持通信企业进行建设,配置应急通信设备,保障指挥部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电信企业间的协调。   4.在紧急情况下,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基础电信企业现场部署应急通信车,调用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备,供受灾通信中断地区抢险救灾使用。   (二)安全防护保障   1.社会治安保障   抗灾救灾期间,市公安局应督促和指导受灾旗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控,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破坏抗灾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2.公共区域安全防护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清除(清拆)河道内影响行洪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清除(清拆)影响防汛抗旱安全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等。电力部门负责组织切断危险电源,划定警戒区,设置警示标牌,防止公众进入。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排水井盖等排水设施的安全,及时在低洼内涝区域设置警示牌。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所辖社会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   3.应急避护场所保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建设工作。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工作,设立标志,明确责任人,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城乡应急空间、应急避护场所规划,建立管辖范围内应急避护场所台账,一旦发生灾情立即启用,妥善安置灾民或者需临时接受庇护的群众。   应急避护场所可设在救助站、敬老院、机关、学校等公共设施内,但必须符合选址合理、布点科学、建筑安全等要求,能够满足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条件,同时具备供水、供电、住宿、网络通信等基本生活保障设施。   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辖区内应急避护场所的数量、位置、容量、路线、开放情况等信息。   4.抢险救援人员安全防护保障   全市各级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相关专家应当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   5.社会弱势群体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困难群众、流浪人员等弱势群体的转移、疏散和妥善安置,并提供必要的社会安全保障。   (三)交通保障   1.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援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方案,为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输运及临险人员转移提供交通工具保障。必要时,民航和铁路部门(单位)参与。   2.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为抢险救援提供交通秩序和线路保障,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放行、快速通行。   (四)油料保障   1.石油供应单位应当建立油料预置机制,指定应急保障供油联络人对接用油保障事宜。当应急响应启动或重大灾害气象、水文预警信号发布后,提前向可能受灾地区优先调运油料。   2.抗灾救灾期间,石油供应单位应当设立应急加油通道,对抢险救灾车辆及设备优先安排加油。   3.紧急情况下,石油供应单位应当及时安排运输工具,向急需用油但距加油站较远的受灾地区运送油料。   4.当油料供应不畅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旗区指挥部报告,由旗区指挥部协调解决。   (五)供电保障   1.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确保指挥部、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重要水工程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电力供应,必要时提供临时电力供应。   2.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应当按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满足长时间停电情况下的电力供应需求。   3.供电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早恢复电力供应。   (六)供水保障   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单目录,优先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供水管理部门(供水企业)及时抢修受损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七)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所需药品、器械等的应急保障工作。负责组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受灾地区,指导、协助当地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九、善后工作   (一)善后处理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水旱灾害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洪涝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灾害发生地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具体按照《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2〕76号)执行。   (二)社会捐赠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灾害保险   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农牧业灾害类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保险。   保险公司积极加强与政府合作,按规定开展理赔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巨灾保险的推广运用。   (四)恢复与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水旱灾害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政府要及时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气象、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建设标准。抗旱结束后,应及时拆除河道、渠道临时拦水建筑物,恢复河道、渠道等原有功能。督促各地及时回收临时抗旱机械,加强养护和管理,以备下次干旱时使用。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为受灾旗区提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协调周边盟市、组织其它旗区提供支援。市直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水旱灾害损失情况,出台支持受灾地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五)调查与评估   水旱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水利、住建、交通运输、农牧、气象等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调查评估,调查洪涝灾害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损失,分析原因,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提出防范、治理、改进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调查与评估情况报市委和上级指挥部。   十、预案管理   (一)责任与奖惩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抢险救援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预案修订   (1)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每3年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至少进行1次评估,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适时进行修订完善和报批备案。   (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须根据本预案编制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方案),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批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它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2〕169号)、《黄河鄂尔多斯段防凌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2〕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鄂尔多斯市防汛预警行动责任清单   2.鄂尔多斯市主要河流设计洪水成果   3.干旱等级划分   4.黄河干流洪水传播时间   附件1   鄂尔多斯市防汛预警行动责任清单   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暴雨、黄河、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城市内涝、干旱预警信息级别、发展势态及危害程度,启动对应的预警响应措施,并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一、蓝色、黄色预警响应   当发布暴雨蓝色或黄色预警、黄河洪水蓝色或黄色预警、中小河流洪水蓝色或黄色预警、山洪灾害蓝色或黄色预警、地质灾害蓝色或黄色预警、城镇内涝蓝色或黄色预警、干旱蓝色或黄色预警,启动以下响应措施。   (一)市指挥部采取的预警行动   市直各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汛情、险情、旱情、预警发布情况及各部门工作动态,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处级领导带班值守,密切关注水情、汛情、工情、险情和旱情,及时报送动态信息。   市水利局、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分中心加强重点水库、主要防洪河道的水情监测和汛期研判,科学实施洪水调度,提前腾库容,严格执行汛期水库调度运用规程,确保水库在汛限水位以下运行;加强水利工程巡堤查险、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加强对山洪灾害易发区监测预警;做好旱情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加强旱区地下水源的勘查工作,加强抗旱水源工程及灌溉设施建设;做好水利工程水量的统一管理、计划调度和有效保护,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多蓄水,为抗旱储备尽可能多的水源;采取各种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措施和技术,最大限度地降低用水指标;做好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各种形式的抗旱服务组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各旗区,加强市政管网(供水管网、排水管网、燃气管网、热力管网)、桥梁、综合管廊、排水明沟等重点基础设施巡查,清理淤积雨水口、雨水管渠,开展地下道路、桥涵等重点区域排涝泵站试运行,对易积水区域提前预置抽排水设施,及时排除地面塌陷、明沟堵塞、管网泄漏等问题;指导各旗区园林管理部门及时督促责任单位加强绿化带、行道树的巡视看管工作,及时清理倒树、断枝、落叶,消除对道路交通与雨水口的影响;指导督促各旗区对辖区内有地下空间的物业服务小区的排水泵站开展试运行,备足备齐防汛沙袋、防水挡板、抽排水设备;组织指导市属在建建筑工地落实度汛措施,确保度汛安全;做好人防工程的防倒灌工作,加强隐患排查,备足备齐防汛沙袋、防水挡板,防止雨水倒灌。   市气象局要加密会商,不定时加密发布天气预报和相关服务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及时督促相关运营单位调整交通线路运营计划,必要时增加运力,妥善疏散滞留旅客;通过部门管理的道路电子显示屏及公交车站显示屏发布汛期预警信息。   市公安局及时疏导积滞水点交通,做好过水路面管控,必要时采取断路、绕行等管制措施。   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地质灾害风险点监测,发现隐患及时排除;组织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市文化和旅游局视情关闭所管辖景区,疏导游客,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减少户外旅游活动,做好旅行社的管理工作,配合各旗区防汛指挥部做好民俗户的管理工作。   市能源局做好矿区险情监测,发现隐患及时排除,督促矿山企业和矿山救援力量做好采矿区巡查和抢险准备。   市林业和草原局做好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人员防御山洪地质灾害安全避险措施。   市委宣传部加强汛情旱情和应对措施等动态信息的播报,主动引导舆情,加强正面信息的宣传报道。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督促指导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基站维护等通信服务保障,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企业及时发送防汛预警提示信息。   市农牧局及时指导农牧区做好防汛备灾,做好实施农田积水抽排的准备;指导本系统做好洪涝灾害应对工作;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提出科学抗旱减灾对策;引导牧户加大牲畜出栏,做好牲畜饲草料储备调运,加强饲养管理和疫病防控;做好抗旱机具的购置储备及维修保养;指导群众开展适应性种植,加强田间管理,大力推广农业节水、保墒技术。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做好机闸、泵站等重点防汛设施及重点部位外围电网供电保障工作;负责做好抗旱用电的保障工作,当供电发生紧张情况时应优先保证抗旱用电需要。机闸、泵站等重点防汛设施及重点部位管辖单位做好内部用电设备设施管理和用电安全保障工作。   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做好参加防汛抢险的准备。   各社会单位检查本单位排水防涝设施,做好防范和处置工作。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用水储备。   (二)旗区指挥部采取的预警行动   相关旗区指挥部副总指挥(旗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在各自指挥位置指挥。各旗区指挥部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重点地区的巡查抢险以及山洪易发区、泥石流易发区、采矿区、低洼地区、危旧房屋的险情处置与群众避险转移和安置准备工作;负责所辖区内矿区、景区、山洪泥石流沟道、地质灾害隐患点人员疏导与管控;采取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实施交通管制等临时性措施。苏木乡镇、嘎查村根据防汛预案和上级指令,做好辖区风险区域人员应急撤离、受灾救助等应急准备工作,各基层抢险突击队至少半数以上人员要在岗在位,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二、橙色、红色预警响应   当发布或变更为暴雨橙色或红色预警、黄河洪水橙色或红色预警、中小河流洪水橙色或红色预警、山洪灾害橙色或红色预警、地质灾害橙色或红色预警、城市内涝橙色或红色预警、干旱橙色或红色预警,在执行黄色预警行动基础上启动以下响应措施。   (一)市指挥部采取的预警行动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指挥部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紧急部署,要求全市军民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准备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处级带班领导密切关注水情、汛情、工情、险情和旱情,在收到相关部门预警信息后,电话叫应相关旗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并报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副总指挥。协调旗区人民政府做好紧急转移群众的安置和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分中心加密重点水库、主要防洪河道的预报、汛情分析研判,提出洪水发展态势与应对措施,根据预案开展洪水调度;持续加大对山洪灾害和河道洪水的监测预警;水利工程抢险队预置力量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加密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做好启动远距离调水等应急供水方案,采取提外水、打深井、车载送水等多种手段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牲畜饮水的准备;加强宣传,市供水公司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或者阶段性停止农业灌溉供水。   市气象局加密会商,加密滚动发布天气监测和预报信息。当发布橙色或红色干旱预警时,气象部门应做好实施人工增雨各项准备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增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协调各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管理职责全力做好城镇的积水排除工作;在建建筑工地采取停止施工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做好机场、车站等地的滞留旅客疏散工作;必要时采取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灾物资车辆通行。   市自然资源局加大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协助各旗区指挥部开展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的避险转移和应急抢险工作,并提供技术保障。   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关闭所管辖的所有山区景区及非山区景区中的普通涉水类景区,疏导游客,协调相关部门取消一切户外旅游活动。   市农牧部门指导协调各旗区做好辖区的农田排水工作;组织本系统做好洪涝灾害应对;做好牲畜保畜和饲草料调剂调运工作;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群众的饮水安全;指导各旗区通过改种和补种等方式扩大低水耗、耐旱作物的种植面积和规模;推广应用抗旱剂、节水设备等科技产品。   市公安局做好社会治安维稳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暴雨防范工作,保障在校学生安全,视情采取停课措施。   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状态,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根据市指挥部指令,机动至抢险救灾位置,各类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相关单位可暂停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各社会单位可视情况安排错峰上下班。   市委宣传部组织各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协调新闻单位滚动播报汛情和预警信息、安全提示,主动引导舆情,加强正面信息的宣传报道。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工作。   (二)旗区防汛指挥部采取的预警行动   相关旗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在各自指挥位置指挥,必要时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到达指定位置指挥。旗区指挥部做好抗洪减灾和群众避险安置工作,采取措施减少次生灾害。相关旗区派专人管控山洪和地质灾害易发区,配合属地做好群众转移安置,随时准备开展灾害处置工作。各旗区、苏木乡镇、嘎查村(社区)三级抢险突击队全员在岗在位,嘎查村(社区)安全劝导员开展安全劝导工作。   附件2   鄂尔多斯市主要河流设计洪水成果   部分河流主要控制断面设计洪水成果 单位:立方米/秒   河流名称   控制断面   洪峰均值   CV   CS/CV   P=1%   P=2%   P=3.3%   P=5%   P=10%   P=20%   黄 河   石嘴山   龙刘联调后   6150   6000   5850   5630   5410   巴彦高勒   龙刘联调后   5660   5550   5390   5190   4990   三河湖口   龙刘联调后   6040   5900   5730   5510   5290   昭君坟   龙刘联调后   6020   5830   5700   5450   5200   头道拐   龙刘联调后   5930   5810   5620   5430   5240   皇甫川(纳林川)   沙圪堵   1890   1.18   2.5   10900   8900   7470   6360   4540   2850   罕台川   响沙湾   700   1.16   2.5   3960   3240   2730   2330   1670   1060   西柳沟   龙头拐   744   1.9   2.5   7150   5410   4210   3310   1940   879   毛不浪沟   图格日格   590   1.95   2.5   5830   4390   3390   2650   1530   678   数据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附件3   干旱等级划分   干旱指标和等级划分参考标准如表所示。   评价指标   轻度干旱四   中度干旱三   严重干旱二   特大干旱一   气象干旱   连续无雨日(日)   春秋两季   15~25   26~45   46~70   ≥70   夏季   10~20   21~30   31~45   ≥45   冬季   15~30   31~50   51~80   ≥80   降雨距平值(%)   夏季一个月   -20~-40   -40~-60   -60~-80   ≤-80   春秋二个月   -30~-50   -50~-65   -65~-75   ≤-75   冬季三个月   -25~-35   -35~-45   -45~-55   ≤-55   农牧业   干旱   10~20厘米深度的平均土壤相对湿度(%)   60~50   50~40   40~30   ≤30   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   10~30   30~50   50~80   ≥80   牧草地上生物量占牧草正常返青和正常发育年份的比例(%)   80~90   60~80   40~60   ≤40   因旱饮水困难牲畜占总头数比例(%)   2~5   5~10   10~15   ≥15   人饮困难   因旱饮水困难人口(万人)   1~2   2~5   5~10   ≥10   城镇干旱   城镇缺水率(%)   5~10   10~20   20~30   ≥30   城镇人口用水困难率(%)   <5   5~10   10~20   ≥20   其他干旱指标   水库蓄水量(河道来水量)距平值(%)   -10~-30   (-10~-20)   -30~-50   (-20~-35)   -50~-80   (-35~-50)   ≤-80   (≤-50)   注:日降雨量小于5mm作为无效降雨,超过此值时作为降雨日。城镇缺水率是指城镇缺水数量占城镇用水需求总量的比率。城镇人口用水困难率是指城镇用水困难人口数量占城镇用水总人口的比率。   附件4   黄河干流洪水传播时间   单位:小时   站名   刘家峡—兰州   兰州—青铜峡   青铜峡—石嘴山   石嘴山—巴彦高勒   巴彦高勒—三湖河   三湖河—昭君坟   昭君坟—头道拐   河段长(km)   99   485.4   194.6   158.1   204.4   125.9   173.8   畅流期洪水流量   m3/s   3000   54   32   18   34   38   33   2000   57   34   22   32   31   30   1000   62   42   28   39   33   29   ≤500   70   50   35   50   49   32   冰期   28   131   57   51   70   60   50   祥光链接:政策解读:《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

      鄂府办发〔2024〕11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2024-12-04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4〕11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0次常务会议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第4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日   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高效、有序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4〕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8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13〕591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〇一号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4〕11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贸行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15号)、《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应急字〔2021〕49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23〕29号)、《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4〕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管辖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发生的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旗区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市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城镇燃气运营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燃气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废弃处置过程中的事故;民用爆炸物品以及烟花爆竹公共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不适用于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切实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最大程度防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作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作用,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事故分级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当事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全市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等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4.坚持高效有序、综合应对。建立健全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地方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坚持“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置原则,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科技支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法制化、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6.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与相邻盟市的协同,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生产安全事故联防联控。   (五)预案体系   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旗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地方应急预案,化工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市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1.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先期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相关旗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辖区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市级处置能力的,报请自治区指挥部协调指挥,市应急指挥部配合组织应急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跨旗区行政区域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 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对口副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鄂尔多斯军分区分管副司令员、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消防救援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总工会、市融媒体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气象局、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市消防救援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鄂尔多斯供电公司,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增加成员单位,新增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它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见附件1,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本级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   (3)负责指挥本市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导协调或协助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开展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协调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和市消防救援局、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及社会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5)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0477-8589622、858031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承担应急值守工作。   (2)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3)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建议。   (4)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5)负责市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6)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二)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1.现场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旗区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整或设立。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2.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专业处置、社会面管控、综合保障、医疗救护、环境气象、通信保障、新闻发布、现场专家、善后处置10个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由市相关部门牵头,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和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现场实际,应急工作组设置可适当调整,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由现场指挥长指定。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组织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向各工作组传达指挥部指令;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调运应急物资和专业救援队伍;统计、核实事故损失,做好事故信息报送相关工作。   (2)专业处置组。由市消防救援局牵头,成员包括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以及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处置力量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企业专职、志愿消防队及社会救援力量,并安排相关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对失踪人员的搜救;组织事故情况侦察,并参考现场专家组意见,划定警戒区域;会同事发单位进行工艺处置等,控制危险源。   (3)社会面管控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包括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保护、警戒事故现场,维持现场抢险救援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4)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成员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鄂尔多斯供电公司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场所;为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调配车辆运输应急物资;协调事故现场的电力保障等。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故现场,救治和转移伤员;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6)环境气象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分别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监测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开展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实况资料、预报和预警信息。   (7)通信保障组:由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牵头,成员包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负责保障政务专网通信通畅;协调有关单位,保障事故现场与市应急指挥部、市直各有关部门及相关旗区之间的联系。   (8)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包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融媒体中心、市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告;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接待记者,适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9)现场专家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包括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负责选调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协助专业处置组研究制定处置方案,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10)善后处置组。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和受灾人员的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三)旗区应急指挥机构   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其组织体系和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园区、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园区管理委员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应急力量建设。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事故的第一响应机构,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三、预防预警   (一)风险预防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对化工园区(集中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存在可能因一起事故引发连锁反应导致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着力化解存量风险,落实管控措施,强化化工园区(集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重大危险源监控能力等建设,推进应急救援能力提升。   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分析、评估重大风险,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和警示信息。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报属地人民政府,并通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监测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建立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单位普查、登记、评估等管理制度和监测制度,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建设,配备专业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监测,对重大风险源和隐患点位实施全天候监测,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持续进行跟踪。   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预警机制,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渠道收集信息;气象、地震、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当持续监测重点部位和危险源,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与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三)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1.预警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预警发布   各级主管部门根据监测信息的分析情况,做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的预判和把握,核实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报送。市本级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由市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达到蓝色预警级别时,由市应急管理局、旗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发布预警信息,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将要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时,发布单位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突发事件威胁已经消除,应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建议或强制性防范措施以及其它需要发布的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方式主要包括: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   3.预警行动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事故险情严重,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1)蓝色预警响应:进入蓝色预警期后,相关成员单位、可能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从业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研判事态,并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按规定启动预警响应,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可能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分析评估事态,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基础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力量研判事态,提出相应措施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赴现场研判事态发展,提出现场处置建议;市消防救援局、专业救援队伍做好赶赴现场准备,并派遣先遣小组赴现场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临时避险场所,确保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预警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随时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基础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4.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迅速通过“110、119、120”等特服电话以及政府部门公布的专线电话、应急管理局24小时值班电话(0477-8589622、8580311),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情况,并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相关规定时限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地旗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相关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向旗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所在地旗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园区管理委员会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疏散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并报请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协调指挥。   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送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接报后立即核实,在做好处置工作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事故类型;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事故涉及的危险材料性质、数量;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的事宜;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络方式。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当及时补报。根据事态发展实际需要,及时续报信息,在首报基础上,重点准确报告事故性质和伤亡损失情况、处置进展、形势分析、舆情反映、对策措施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结束后,应当全面总结报告事故情况,一般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概况、应对工作情况、事发原因、经验教训、整改措施和相关建议等。   (二)先期处置   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处置主体,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它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队伍引导;同时向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报告。   事发地园区管理委员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第一时间组织转移疏散受影响的群众,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引导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进展情况。   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程序进行处置,旗区公安、交管、消防、卫健、应急、宣传等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同时调派相应专业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相关领域专家等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期间,受事故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立即转移疏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救援抢险部门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三)分级响应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响应、三级响应、二级响应、一级响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做好升级应急响应准备,一旦事态失控,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响应程序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   1.四级响应   (1)响应条件   ①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②造成3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2)响应程序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启动响应,调动属地公安、交管、消防、卫健、应急、宣传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市有关事故处置牵头部门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旗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   2.三级响应   (1)响应条件   ①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②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③超出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④市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它情形。   (2)响应程序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启动三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及有关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②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挥调度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   ③成立现场指挥部,接管指挥权,开展会商,分析研判生产安全事故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指挥各工作组有序开展救援行动。   ④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⑤加强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⑥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⑦组织开展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⑧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⑨及时、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⑩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救援现场传达。   3.二级响应   (1)响应条件   ①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②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③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④自治区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它情形。   (2)响应程序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协助和配合   4.一级响应   (1)响应条件   ①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②造成30人(含)以上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③国家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它情形。   (2)响应程序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协助和配合。   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故情况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四)现场指挥与协调   1.现场指挥部组建   根据分级响应情况,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旗区牵头设立,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长,各应急工作组组长为成员。   现场指挥部要确定相对固定的指挥场所,设置在事故上风向位置,与事故现场保持安全距离。根据情况设置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等,统一现场指挥部和人员标识。配备必要的指挥设备及通信手段,搭建现场指挥平台,并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现场指挥部掌握事故处置进展,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2.现场应急指挥责任主体及指挥权交接   事发单位是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对单位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指挥权、处置权。在紧急情况下,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采取可能的控制措施后,立即下达停产撤离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先期成立本单位现场指挥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隔离区,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升级后,在市、旗区相关负责同志赶到现场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市、旗区级现场指挥部正式移交应急指挥权,并汇报事故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和问题。调动本单位所有应急资源,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全过程的保障工作。   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旗区级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旗区级现场指挥部继续统一领导旗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国家、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在本市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本市派出工作组时,市级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3.现场指挥协调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开展应急处置,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时,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现场协同联动   现场指挥部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事故、快速评估,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事故特性及事故类型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根据事故处置需要调集应急物资、专业处置队伍等,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同时维护好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做好事故处置、交通保障、伤员救治、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据事故的级别和种类,适时组建由相关领域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相关科研力量、企业人员等组成的现场专家组,共同参与事故处置工作。现场专家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专业处置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下达指令,及时撤离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处置方案,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协调调度其它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必要时按照有关程序向社会发出预警。根据需要,可采取协调调用企业应急装备物资,请求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应急力量支持等措施。   现场指挥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它必要措施。   (五)防护救护、处置措施及处置要点   1.防护救护措施   (1)应急人员防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急指挥人员等应处于事故上风向位置,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数量。   (2)遇险人员救护   应急救援人员携带救生器材和装备迅速进入现场,将遇险受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对救出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登记后,移交专业医疗卫生机构救护。   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撤离时要选择正确方向和路线。   (3)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用毛巾、湿布、口罩等物品,采用简易有效措施自救互救。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2.处置措施   各级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1)制定方案。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类型,收集现场信息,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调集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处置专家。   (3)搜救、疏散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它措施保护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4)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5)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   (6)医疗救护。调度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7)环境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现场救援工作建议。   (8)现场安全防护。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事故类别以及应急人员职责,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危险区域的人员应配备基本个人防护装备;消防、救援和侦检等进入危险区域的人员应配备隔离型密闭防毒面罩、适用的化学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备。   (9)后勤保障。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3.处置要点   (1)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①现场侦查。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对现场被困人员情况,以及着火部位、蔓延方向、火势范围、毗邻威胁程度、生产装置、控制路线、建(构)筑物损坏程度、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等进行初步侦查。   ②实施警戒。根据侦查结果研判火灾爆炸发生位置、危险化学品性质,以及火势扩大或二次爆炸的可能性,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及可能对周边的影响,确定警戒范围。将警戒范围划分为重危区、中危区、轻危区和安全区,并设立警戒标志,在安全区外视情况设立隔离带。对警戒区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警戒区内实施停电、停火措施,并立即将警戒区内无关人员有序疏散至安全区域。   ③制定救援方案。现场指挥部根据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周围物品危险性及火势蔓延途径等影响因素,选取合适的灭火剂和灭火方式,制定救援方案。   ④实施救援。在做好充分的救援准备及安全防护后,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采取正确的救助方式,将所有遇险人员转移至上风或侧上风方向空气无污染地区,对救出的中毒窒息人员、高温液体烫伤人员、化学烧伤人员等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现场急救,伤情较重者及时送往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制止泄漏,切断泄漏源,当不能有效堵漏时,可采取倒罐输转、放空点燃、惰性气体置换等方式进行泄漏处理。根据需要采取转移可燃物料、切断与装置及管线设施的连通等措施,利用消防水炮或消防水栓对着火罐、设备进行冷却。对周围受火灾威胁设施及时采取冷却、退料、泄压,采用沙袋或其它材料筑堤拦截飘散流淌的易燃液体或挖沟导流将物料导向安全地点,采用毛毡、沙袋等堵住下水井、窖井口等保护措施,防止火焰蔓延并对火场进行控制,当达到灭火条件时实施灭火作业。   ⑤现场监测。实时监测事故现场气象扩散和易燃易爆气体浓度,监测泄漏物质和消防废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根据现场气体浓度及爆炸源的情况确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险,确定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   ⑥火灾扑救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根据危险区的危害因素和火灾发展趋势进行动态评估,及时提出灭火指导意见,调整救援方案,并将现场救援情况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   (2)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处置要点   ①现场侦查。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对现场被困人员情况,以及容器储量、泄漏量、泄漏部位、形式,设施、建(构)筑物险情及可能引发爆炸燃烧的各种危险源,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等进行初步侦查。   ②实施警戒。根据侦查结果研判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性质、泄漏源的位置及气象情况,确定警戒范围,将警戒范围划分为重危区、中危区、轻危区和安全区,并设立警戒标志,在安全区外视情况设立隔离带。对警戒区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警戒区内实施停电、停火措施,消除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源,并立即将警戒区内无关人员有序疏散至安全区域。   ③制定救援方案。现场指挥部根据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周围区域重大危险源的分布以及预测的事故现场泄漏扩散趋势等情况,确定主要的控制措施(如筑堤导流、堵漏、倒罐转移等),制定救援方案。   ④实施救援。根据救援方案,在充分做好救援准备及个人防护的基础上,进入事故现场。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采取正确的救助方式,将所有遇险人员移至上风或侧上风方向空气无污染地区,对救出的中毒窒息人员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现场急救,伤情较重者及时送医疗急救部门救治。根据现场泄漏情况,采取关阀断料、开阀导流、排料泄压、火炬放空、倒罐转移、应急堵漏、冷却防爆、注水排险、喷雾稀释、引火点燃等措施控制泄漏源,防止泄漏物进入下水道、地下室或受限空间。稀释泄漏物浓度,拦截、导流和蓄积泄漏物,防止泄漏物向重要目标或环境敏感区扩散。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物料外流。   ⑤泄漏物清理。当存在大量残液时,用防爆泵抽吸或使用无火花器具收集,集中处理;少量残液用稀释、吸附、固化、中和等方法处理。   ⑥现场监测。加强对现场水质、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的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泄漏物质进一步对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造成二次污染。   ⑦现场指挥部根据危险区的危害因素和泄漏物质浓度扩散趋势进行动态评估,及时提出指导意见,调整救援方案,并将现场救援情况及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   (3)危险化学品中毒窒息事故处置要点   ①现场侦查。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对现场被困人员情况,以及容器储量、泄漏量、泄漏部位、形式,设施、建(构)筑物险情及可能引发中毒窒息的各种危险源,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等进行初步侦查。   ②实施警戒。根据侦查结果研判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性质、泄漏源的位置及气象情况,确定警戒范围,将警戒范围划分为重危区、中危区、轻危区和安全区,并设立警戒标志,在安全区外视情况设立隔离带。对警戒区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并立即将警戒区内无关人员有序疏散至安全区域。   ③制定救援方案。现场指挥部根据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周围区域重大危险源的分布以及预测的事故现场泄漏扩散趋势等情况,确定主要的控制措施(如筑堤导流、堵漏、倒罐转移等),制定救援方案。   ④实施救援。根据救援方案,抢救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以前必须佩戴防毒面具、自救器等防护用品,并检查其气密性。以免抢救人员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组织人员撤离应根据中毒窒息原因和现场实际情况,合理有序地组织人员撤离,避免中毒者与救援人员产生二次伤害。在撤离过程中,应指导人员尽量逆风而行,避免吸入更多有毒气体。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采取正确的救助方式,将所有遇险人员移至上风或侧上风方向空气无污染地区,对救出的中毒窒息人员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现场急救,伤情较重者及时送医疗急救部门救治。根据现场泄漏情况,切断危险源,如果事故发生在涉及高压设备、化学品生产等场景,应迅速切断相关电源或关闭有毒气体阀门,防止事故扩大。   ⑤泄漏物清理。应在安全区域外的地方设立临时存储区或者隔离区,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有毒物质进行处理,以避免造成进一步危害。同时,在处理有毒物质的过程中也应注意燃爆风险和防范二次污染。   在确保现场安全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清理的过程中应采取防护措施,以避免接触到有害物质。   ⑥现场监测。加强对现场水质、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的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泄漏物质进一步对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造成二次污染。   ⑦现场指挥部根据危险区的危害因素和泄漏物质浓度扩散趋势进行动态评估,及时提出指导意见,调整救援方案,并将现场救援情况及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   其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置,综合参照上述处置要点,及时、科学、有效地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六)信息发布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在特殊地点、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委宣传部具体负责发布。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众号等快捷方式发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自治区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未经批准,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信息、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发展态势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主动进行回应和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七)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外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由市级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后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实际情况,制定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或成立市善后工作领导小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损失评估核定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污染物处置,协调相关部门或指派当地政府协助处理。交通、水利、住建、供电等部门组织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会同财政、发改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和发放等工作。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保险理赔,征用物资补偿,污染消除等事项。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督促辖区内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及时归还调用和征用的财产,财产被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疫病防治、事后恢复等工作。   (二)社会救助与抚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救援期间受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的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人社、退役军人、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抚慰和抚恤,对因公牺牲者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烈士评定工作。   (三)保险理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及旗区人民政府将损失情况及时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四)调查与评估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事故处置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开展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全面、客观分析和评估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并形成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   (五)责任与奖惩   市、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报送旗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掌握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二)应急专家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等开展研究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建立各类专业专家库,建立完善的专家信息库,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撑。根据需要调动专家现场应急指导。   (三)经费保障   市、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应急救援资金首先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装备物资保障   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企业和旗区人民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理清、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信息,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种类、风险和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设备及物资等,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各专业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负责组织、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装备。   各专业救援队伍和从业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   (五)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救护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物资和人员,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事故伤害类型,调集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药品进入救灾现场,对相关人员进行救治并对事故区域内的疾病进行预防控制;会同市场监管、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时检查、监测事故发生区域的食品、饮用水安全情况。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六)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应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和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依托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健全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   (七)通信与信息保障   由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牵头,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有关单位配合,建立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切实保障满足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紧急通信要求。   建立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的指挥要求;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健全完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完善应急指挥中心功能,实现与上级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满足生产安全事故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需要。   (八)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重要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人群,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七、预案管理   (一)宣传培训   1.宣传。市、旗区人民政府,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企业员工说明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预案的培训,提高整体应急能力,迅速有效地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事故损失。   (二)应急演练   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三)预案管理   本预案因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作出调整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适时修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它应当修订的情形。   (四)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2.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附件1   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序号   成员单位   联系电话   1   市委宣传部   0477-8588654   2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   委员会办公室   0477-8580802   3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477-8588066   4   市融媒体中心   0477-8592200   5   市公安局   0477-5118110   6   市应急管理局   0477-8589577   7   市司法局   0477-8586910   8   市民政局   0477-8588228   9   市财政局   0477-8581609、8581667   10   市生态环境局   0477-5111796   1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477-8580090   12   市交通运输局   0477-8586809   13   市水利局   0477-8580067   14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0477-8588135   15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0477-8588401   16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477-8114010   17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477-8582755   18   市教育体育局   0477-8598850   19   市能源局   0477-8599468   20   市农牧局   0477-8581900   21   市商务局   0477-8588181   22   市气象局   0477-8322651   23   市自然资源局   0477-8581811   24   市林业和草原局   0477-8580119   25   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   0477-8126005   26   市消防救援局   0477-8599637   27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0477-8331199   28   鄂尔多斯军分区   0477-3875023   29   武警鄂尔多斯支队   0477-3933141   30   市总工会   0477-8500079   31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   0477-8596044   32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0477-7621210   33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0477-2242206   34   乌审旗人民政府   0477-7582071   35   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0477-7552056   36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0477-8965013   37   蒙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0477-8969460   38   杭锦旗人民政府   0477-6910041   39   杭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0477-6887060   40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0477-5219272   41   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0477-5775995   42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0477-6212698   43   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0477-6486821   44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0477-4895000   45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0477-3971191   46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0477-8599962   47   东胜区人民政府   0477-8381660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0477-8589622、8580311   附件2   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序号   成员单位   应急职责   1   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事实澄清、舆论引导等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2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   办公室   负责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管控工作。   3   市司法局   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4   市融媒体   中心   负责在市内广播和网络视听媒体等平台加强事故应急救援新闻报道。   5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相关救灾抢险物资保障工作。   6   市教育体育局   负责组织协调各类学校实验室和校属企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7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组织、协调各类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工作。   8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协调和指挥道路交通运输应急救援;负责指挥事故状态下的公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障突发事故所需增援的交通运输工具;做好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路障清除等保障措施。   9   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为应对事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10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指导监督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1   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组织协调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关的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事发地区域地图资料和基础测绘数据,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负责做好事发地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评估。   12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和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组织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参与事故调查。   1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协调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负责协调和指导恢复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市政照明等公用设施运行,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14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5   市应急管理局   承担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及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存储和使用环节生产安全事故;指导、协调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存储和使用环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调配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物资、装备,依法指导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6   市水利局   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17   市农牧局   负责组织协调农药生产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8   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保障事故处置过程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9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相关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在其它危险化学品事故中,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提供抢救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20   市民政局   负责事故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和受事故影响群众的救助工作。   21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22   市能源局   负责组织协调煤炭油品天然气等应急物资的调拨,做好事发地附近煤矿、油气长输管道风险评估和预警。   23   市林业和草原局   负责指导事故区域内树木处置工作;做好事发地附近林场、草原以及国家公园为主体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等风险评估和预警。   24   鄂尔多斯军分区   会同公安机关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警戒,维护社会秩序。必要时,在市委的统一指挥下参加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25   武警鄂尔多斯支队   会同公安机关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警戒,维护社会秩序。必要时,在市委的统一指挥下参加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26   市消防救援局   组织做好事故的火灾扑救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应急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索、工程抢险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负责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火灾事故由消防部门负责调查原因。   27   市总工会   参加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配合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遇险、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配合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参与指挥和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8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9   市气象局   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30   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   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发生事故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31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   负责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32   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   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况;落实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要求;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配合市应急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配合做好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及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完成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附件3   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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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杭锦旗巴拉贡镇等5个苏木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鄂府发〔2024〕77号   杭锦旗人民政府:   《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审批杭锦旗巴拉贡镇等5个苏木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杭政报〔2024〕92号)悉。按照鄂尔多斯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精神,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旗巴拉贡镇、独贵塔拉镇、吉日嘎朗图镇、呼和木独镇、伊和乌素苏木5个苏木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你旗要认真指导各苏木镇组织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底线约束和重要管控指标;要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完善城乡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要维护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切实提升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逐级请示报告。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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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准格尔旗大路镇等9个苏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鄂府发〔2024〕76号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准格尔旗大路镇等9个苏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准政字〔2024〕195号)悉。按照鄂尔多斯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精神,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大路镇、准格尔召镇、纳日松镇、魏家峁镇、十二连城乡、沙圪堵镇、布尔陶亥苏木、暖水乡、龙口镇9个苏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你旗要认真指导各苏木乡镇组织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底线约束和重要管控指标;要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完善城乡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要维护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切实提升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逐级请示报告。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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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等6个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鄂府发〔2024〕75号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审批伊金霍洛旗乡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伊政字〔2024〕98号)悉。按照鄂尔多斯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精神,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乌兰木伦镇、纳林陶亥镇、伊金霍洛镇、札萨克镇、红庆河镇、苏布尔嘎镇6个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你旗要认真指导各镇组织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底线约束和重要管控指标;要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完善城乡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要维护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切实提升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逐级请示报告。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