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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2024-11-07 00:00:00 4087

  鄂府发〔2024〕62号

  为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结合市级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以下40个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执法主体(37个) 

  (一)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尔多斯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鄂尔多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鄂尔多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 

  (二)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 

  (三)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四)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六)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七)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八)鄂尔多斯市司法局 

  (九)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十)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一)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十二)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十三)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四)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十五)鄂尔多斯市水利局 

  (十六)鄂尔多斯市农牧局(鄂尔多斯市乡村振兴局) 

  (十七)鄂尔多斯市商务局(鄂尔多斯市口岸管理办公室) 

  (十八)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鄂尔多斯市文物局) 

  (十九)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鄂尔多斯市中医药管理局、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二十)鄂尔多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十一)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二十二)鄂尔多斯市审计局 

  (二十三)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 

  (二十四)鄂尔多斯市统计局 

  (二十五)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二十六)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二十七)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二十八)鄂尔多斯市档案局 

  (二十九)鄂尔多斯市国家保密局  

  (三十)鄂尔多斯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三十一)鄂尔多斯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三十二)鄂尔多斯市宗教事务局 

  (三十三)鄂尔多斯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三十四)鄂尔多斯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十五)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三十六)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 

  (三十七)鄂尔多斯市邮政管理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3个) 

  (一)鄂尔多斯市气象局 

  (二)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 

  (三)国家统计局鄂尔多斯调查队 

  三、有关要求 

  (一)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同时在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网站和鄂尔多斯市司法局网站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自行向社会公布其所属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报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备案。 

  (二)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委工作机关挂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限在委托机关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于委托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备案。 

  (四)本通告发出后,凡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及时报鄂尔多斯市司法局重新审核、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鄂府发〔2019〕74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鄂府发〔2021〕32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鄂府发〔2022〕80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