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25〕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区域合作深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25〕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区域合作深化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1日 鄂尔多斯市区域合作深化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全力办好两件大事,持续实施“六个工程”,扎实开展“六个行动”,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区域合作深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5〕8号),按照市委五届九次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以“四个世界级产业”工作任务为重点,全力推进区域合作深化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以互助共进为基础创新市域合作 (一)统筹旗区协同发展。各旗区立足地区实际,差异化定位、多元化布局、特色化发展,引导旗区间共建产业链,共享招商资源。支持东胜区高新技术与现代服务业协同发展,支持康巴什区建设全域智能网联交通示范区,支持达拉特旗打造中德隐形冠军产业园,支持准格尔旗打造新质生产力示范区,支持乌审旗打造现代煤化工产业核心区,支持伊金霍洛旗建设新能源装备制造应用示范基地,支持杭锦旗依托新能源发展新材料产业和绿色高载能产业,支持鄂托克旗建设能化融合发展基地和阿尔巴斯绒山羊现代产业园,支持鄂托克前旗打造绿色化工基地和红色文旅产业链,支持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建设氢能装备制造应用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 (二)统筹工业园区间联动发展。各工业园区要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精准开展招商引资和项目布局,共建园区产业链。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国家一流高新技术园区,支持蒙苏经济开发区建成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高水平零碳产业园,支持苏里格经济开发区打造国家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核心区,支持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环乌海区域高端精细化工产业基地,支持达拉特经济开发区将中德隐形冠军产业园建设成为全市专精特新先行区,支持准格尔经济开发区打造煤基新材料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支持杭锦经济开发区打造自治区低碳园区和全市绿电消纳核心区,支持上海庙经济开发区打造西部重要的新型能源化工基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工业园区) (三)建立双向帮扶机制。推动准格尔旗和达拉特旗、伊金霍洛旗和杭锦旗分别建立互助合作关系,帮助引进50亿元以上重点项目2个。东胜区、康巴什区加强向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输出教育、医疗资源,助推全市公共服务均衡发展。推动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提升农副产品品质,支持在中心城区建设农副产品直销店、商品前置仓,服务中心城区生产生活需要。结合“百企帮百村”活动,推动中心城区大型企业“一对一”帮扶西部旗区落后村镇。鼓励支持各旗区自主开展产业、项目合作。(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四)协同优化基础设施。加快市域供水网统筹建设,推进乌审旗至伊金霍洛旗疏干水管线、杭锦旗至鄂托克旗排干水管线,尽快实现丰枯互济。立足“管网支撑”壮大绿氢供应渠道,连接重点化工园区、制氢基地,结合我市氢能产业发展情况稳步推进“环鄂尔多斯”氢能输配管网布局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市水利局) (五)加快推进东康阿一体化建设。规划研究东康阿中心城区环线,争取将G109、G210等城区路段改线至城外,缓解中心城区交通压力。推动教育、医疗、政务服务等公共服务协同发展,提升公共服务投入质效。推进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强化招商引资、人才吸引合作共赢,统筹住房一体发展。全力推进鄂尔多斯“能创谷”建设。(责任单位: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胜区、康巴什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二、以协作共赢为导向升级周边合作 (一)深度推进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贯彻落实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工作部署,全面推进四市在交通、能源、物流等14个领域的合作。加快推进内蒙古算力枢纽节点算力补充区建设。重点加快建设呼包鄂硅晶及光伏材料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协同打造“风光氢储车”全产业链发展,合作开发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新能源应用场景,稳步扩大新能源配套产业市场。培育呼包鄂乌低空经济发展圈,建设鄂尔多斯低空经济示范区。争取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获批。有序推动包鄂榆高铁手续办理进度,完成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将呼鄂高铁纳入《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责任单位: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合力建设呼包鄂榆城市群。以《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为指导,全面落实《推动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十四五”重点合作事项》,积极谋划“十五五”重点合作任务。合力打好黄河“几字弯”攻坚战,系统实施一批重点生态修复治理工程,共同构建统一的“三北”防护林系统,推进“三化”草原保护修复。合理推进高铁建设,全面融入包海大通道。用好“鄂榆两地交通互联互通补网强网工作推进机制”,积极协调榆林有关部门,按照“方案成熟优先实施、条件具备优先推进”的原则,加快打通阿小、乌横两条省际“瓶颈路”,研究推进乌审旗至榆林高速公路前期工作。推动构建榆鄂宁现代煤化工产业集群,提升区域煤化工产业整体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林业和草原局、市交通运输局,乌审旗人民政府) (三)持续推进鄂乌合作。加强与乌海市的合作,全面落实国家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规划布局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的政策要求,共同争取特高压外送通道,实现以大规模绿电外送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创新新能源发展模式,集中配置土地资源,统一争取新能源建设规模。突出现代煤化工、煤焦化工、氯碱化工、装备制造等产业基础优势,推进新能源发电区域内自发自用、联合消纳、联合保供;特色化工区域内绿电替代、低碳循环,新能源装备区域内制造配给、就近保障;推动技术耦合、路径耦合、工艺耦合,发展涤纶、锦纶、氨纶、聚氯乙烯、生物可降解材料等。推进环乌海周边工业园区协同发展,进一步明确产业发展定位,建立协同会商机制和重点任务清单,共同打造高端精细化工产业基地。共同开展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联防联控,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四)加强与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协作发展。总结我市对口帮扶兴安盟发展经验,创新帮扶方式,提升帮扶能级。立足我市“风光氢储车”等产业快速发展机遇,推动与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地区建立健全劳务协作机制,在就业促进行动上实现双向奔赴。推动我市在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地区的投资企业持续做大做强,帮助两盟市在我市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加强与两盟市文旅产业对接,提高文化旅游合作水平。加强科技、教育、卫生等领域合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以京蒙合作为核心拓展与京津冀合作 (一)拓展“暖品”进京。开设“暖城多味”品牌店或品牌专区专柜,参与京蒙消费帮扶集采推介活动,借助“832”“邮小乐”等网络平台,拓展农畜产品进京网上销售途径。(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二)全力引进“京资”。积极参与“京蒙百企情”产业对接活动,围绕新型储能、绿氢绿氨、绿色算力、低空经济、新能源装备制造、煤基新材料、生物医药、防沙治沙、现代农牧业等领域承接北京产业转移。依托鄂尔多斯(北京)人才科创中心,深度加强与驻京央企合作关系,建立常态化互动机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农牧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 (三)争取引进“京技”。推动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中关村建立全面合作关系,在产业协同、项目孵化、科技创新、人才引育、金融合作等领域常态化开展业务对接,共建鄂尔多斯(北京)科创园。建设具有鄂尔多斯特色的“类中关村”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特别是中关村的政策体系和创业孵化模式,承接中关村的产业转移和项目合作。发挥中关村科技园区生物医药产业优势,与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作建设生物医药专业园区,形成研发孵化在中关村、成果转化在鄂尔多斯的合作机制。以“蒙科聚”创新驱动平台为载体,推进建设鄂尔多斯(北京)人才科创中心、技术转移机构、概念验证中心等,畅通技术交易渠道,常态化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筛选契合我市的科技成果落地转化,联合共建大科学装置及省部级以上研发创新平台。(责任单位: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科学技术局) (四)大力引进“京师”。与北京市海淀区开展教研员队伍培养合作项目,选派教师脱岗进修、联合打造名师工作室等,加强青少年体育协作。协调海淀区K12教育集团与伊金霍洛旗市一中教育集团开展集团化办学合作,共同深化课程建设、强化教师培养、推进教学改革、培养拔尖人才。推动与师范类名校合作,共建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专升本”项目,重点围绕人才培养、定向招聘、师资培训、专业共建、平台共享等方面开展合作。深化拓展我市与陕西省、上海市、东三省、长三角等地区教育合作交流。(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五)多维引进“京医”。支持市中心医院与北京相关医院建立合作关系,共建“国家肝胆精益化诊疗分中心”,共同申报建设“专科区域医疗中心”。推进建设名老中医工作室鄂尔多斯中医医院分站,深化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合作。推动市第二人民医院与北京相关医院开展“鄂尔多斯地区过敏性鼻炎流行病学调查及防治技术研发”“揭榜挂帅”项目,协助我市建立过敏性疾病防治新模式。持续推进北京各医院与我市各旗区建立对口帮扶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六)全面走进雄安。共同建立长期稳定共赢的能源供应体系,促请国家加快建设蒙西至京津冀的直流特高压通道。共同建立人才合作、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协同搭建人才交流、项目合作、品牌推荐和供需对接平台。共同深化校地之间、校企之间、院校之间合作,联合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建立常态化的人才交流合作机制。(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 (七)持续开展京蒙协作“六个倍增计划”和“四项行动”。深化区域教育、医疗、科技、农畜产品销售、旅游、产业合作,不断提升特色产业提升行动、产业集群打造行动、消费帮扶行动、劳务协作提升行动。(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四、以双招双引为目标融入发达地区发展 (一)强化招商引资。聚焦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和东三省、成渝等地区合作,精准有效实施产业链招商、场景招商、基金招商、现有项目扩规招商,为发达地区科研成果转化提供丰富的应有场景,不断打造“链”上暖城鄂尔多斯品牌,展示我市发展潜力和投资机会,吸引更多优秀企业和资源落户我市。根据自治区重点产业布局,结合我市实际,逐一制定招商方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学技术局,各产业链牵头部门) (二)强化招才引智。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运作好北京、上海、深圳、雄安科创飞地,引进入驻科技企业、科创团队及高层次人才,实现研发在飞地、生产在鄂尔多斯。实施千名博士集聚行动,加大对企业在站博士后科研项目支持力度。支持职业院校、园区、重点企业、社会化培训机构等建立产教融合联盟。(责任部门: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三)强化招客引流。推动共同开发跨省域旅游精品线路,开展形式多样的旅游推介活动。在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发达地区布局“暖城之窗”,集中展示鄂尔多斯文旅资源,打造外挂式文旅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四)强化“飞地经济”。利用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人才优势、产业优势、制度优势,打造鄂尔多斯“深圳飞地”“上海飞地”等,将我市作为“深圳飞地”“上海飞地”科研技术成果落地的中试基地和产业化生产基地。(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五)强化与江苏等经济大省合作。共同推动内蒙古沙漠基地送电京津冀、上海、江苏、华东工程纳入“十五五”跨省区输电通道项目清单,输送清洁能源,积极引进相关产业在我市落地。支持浙江、安徽、上海、山东等经济大省能源类企业在我市投资实施火电灵活性改造、绿色矿山建设工程,开拓源网荷储、氢能产业、绿电交易、综合能源管理、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等新兴业务,争取实现能源产业发展同频共振、联动共享。以现有能源化工类产业为支点,构建利益共享新机制,推动化工企业加快实现上下游联动、全链条谋划、全产业布局。大力发展现代化工产业,携手发展煤制油、煤基可降解材料、高端聚烯烃、高碳醇等项目。以绿电合作为依托,以蒙苏园区(零碳产业园)为平台,加速江苏省产业转移与技术引进。加强化工园区间合作,积极推动化工产业“飞地”示范,共同打造化工新材料产业示范区。争取与南京市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在秦淮区建设高原农牧优品长三角营销中心,共同推动“南京知青在草原”活动。(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牧局、蒙苏经济开发区、鄂尔多斯学研究会) (六)强化绿电合作。推动“沙戈荒”基地建设。加快建设绿电外输内育体系,推进库布其至京津冀、上海、江苏、华东4条新能源电力通道建设,推动与绿电受端方的绿电合作,打造绿色能源供应基地,积极承接好受端方绿电偏好型产业转移。(责任单位:市能源局) 五、以走向世界为航标布局国际合作 (一)融入中蒙俄经济走廊。组织参加进口博览会、消费品博览会、向北开放经贸洽谈会、内蒙古绿色农畜产品博览会等展洽活动,全年进出口总额增长20%以上。用好双边交流机制,面向俄蒙等国家和地区,开展增进国际友城友好关系各类活动。强化与蒙古国、俄罗斯在科研等领域合作,通过策克口岸向蒙西地区输入焦炭,建立资源接续体系。(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商务局、市农牧局、市科学技术局、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 (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运营好中欧班列平台公司,扩容提质中欧班列,争取中欧班列计划。抓紧规划建设具备国际班列运营条件的集铁路枢纽、多式联运、海关口岸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国际陆港。积极融入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推动鄂尔多斯联动创新区建设,综合保税区力争进入全国B类保税区。(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鄂能投资集团、鄂尔多斯海关、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 (三)强化与德国等国合作。积极打造更多类似APT(西门子)公司的合作渠道,推动我市企业、行业协会等与德中文化经贸促进总会、德国中小企业协会、隐形冠军协会、西蒙顾和管理咨询公司等建立合作关系,搭建桥梁和纽带,组织交流合作活动,从人文交流、经济协作、科技互促等方面丰富合作形式和合作内容,提升对外开放合作能级。支持达拉特旗加速打造“中德产业园”,有效承接德国精细化工、铝深加工等产业转移。聚焦德国“隐形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靶向并购优质资产,实现产业、技术、人才等兼收并蓄。(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协同联动。市商务局负责按月统筹调度相关工作,监督各旗区、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工作迟缓的及时提醒和催办,并纳入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推动落实。
鄂府办发〔2025〕1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2025年度学法计划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5〕1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2025年度学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0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2025年度学法计划 一、学法内容 (一)会前学法 1.党内法规 (1)《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 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责任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5)《信访工作条例》 责任部门:市信访局 (6)《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 责任部门:市农牧局 (7)《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2.国家法律法规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责任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责任部门:市农牧局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责任部门:市科学技术局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责任部门:市林业和草原局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责任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责任部门:市审计局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责任部门:市水利局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责任部门:市教育体育局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责任部门:市委保密机要局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3)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24)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5)国务院《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责任部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6)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责任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7)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责任部门:市医疗保障局 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地方性法规 (28)《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29)《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30)《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责任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专题讲座学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责任部门:市能源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责任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责任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5.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责任部门: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 二、相关要求 (一)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工作,邀请权威专家做好授课,结合我市贯彻落实情况,精心制作讲课提纲,经市司法局审核把关后报送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学法时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与市司法局会商后确定。如遇国家、自治区公布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新增学法内容。 (三)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和新法新规实施情况制定年度学法计划,认真抓好学法活动的组织和落实,切实提升各级各部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鄂府办发〔2025〕1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5〕1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8日 鄂尔多斯市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进一步完善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应对重大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24〕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7号)、《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12年8月28日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2024年版)》(内政办发〔2024〕31号)、《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7〕10号)、《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府发〔2023〕29号)、《内蒙古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内震指办〔2024〕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或与相邻省、区、市(盟)交界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和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认真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积极防控地震灾害风险,做好应对突发地震准备,最大程度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统筹调度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不断完善部门间、行业间的协作机制,强化旗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和基层组织第一责任,形成抗震救灾整体合力。 3.多级联动、广泛参与 充分发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作用,突出多层级联动响应,优化整合应急资源,发挥专家和技术队伍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地震灾害。 (五)风险分析 我市大地构造位置属于鄂尔多斯块体北缘,鄂尔多斯块体本身稳定而完整,受外力冲击影响较小,在地质构造上,是一个最为稳定而完整的次级构造单元。但鄂尔多斯块体周缘边界断裂带变形强烈,中强震频繁发生,我市北部地区属于鄂尔多斯块体北缘河套断陷系,由呼包凹陷、白彦花凹陷及临河凹陷组成。 近年来,鄂尔多斯地区发生了一些中等强度的地震,这些表明鄂尔多斯地区在历史上确实存在地震活动,尽管大多数地震震级较小,但仍然需要关注和防范地震可能带来的影响。我市企业数量多、特别是煤矿企业多,形成人员密集区多、空采区多等现状,在地震灾害发生后,造成人员疏散量大、安置人员增多,增加了抗震救灾难度。空采区可能发生坍塌等衍生事故,增加了抗震救灾工作量。 二、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 (一)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度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其它地区发生7.5级以上地震。 2.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到6.9级地震,或其它地区发生6.5到7.4级地震。 3.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到5.9级地震,或其它地区发生5.5到6.4级地震。 4.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到4.9级地震,或其它地区发生4.5到5.4级地震。 (二)应对分级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当地震灾害超出市人民政府、旗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涉及跨盟市、旗区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必要时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响应支援。 (三)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市地震应急响应分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级别。 1.一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市级地震一级应急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 (2)中心城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或其它旗发生6.5级以上地震。 (3)发生社会关注度高、危害大的地震。 一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报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2.二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市级地震二级应急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 (2)中心城区发生5.0到5.9级地震,或其它旗发生5.5到6.4级地震。 (3)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较大的地震。 二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启动,同时向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三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市级地震三级应急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地震。 (2)中心城区发生4.5到4.9级地震,或其它旗发生4.5到5.4级地震。 (3)发生产生一定危害的地震。 三级响应由旗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灾情,综合研判是否启动响应,并确定响应级别。各旗区可结合历史经验和工作要求,科学设置本级响应级别和启动条件,原则上应当满足逐级提升响应、分级承担任务的要求。 (四)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如发现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宣布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主要职责 (一)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二)鄂尔多斯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总指挥1名,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副总指挥4名,由市人民政府对口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在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统筹下,日常负责统一指导、组织和协调防震减灾工作,震时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主要职责: (1)协调推动各旗区、各成员单位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 (2)研究、审议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各旗区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体制机制建设; (3)协调各旗区、各部门间涉及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的重大事项; (4)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受灾地区按照本预案开展紧急救援救助; (5)协调辖区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6)通报重要震情、防震减灾、抗震救灾等工作情况; (7)完成各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设副主任2名,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和市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地震局主要负责日常统一指导、组织和协调防震减灾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震时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均可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制发文件。 市应急管理局职责: (1)协调推动各旗区、各成员单位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 (2)根据地震震情、灾情情况,统筹协调落实指挥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救助的部署,做好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的服务保障; (3)指导、协调、推进各旗区、各有关部门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4)负责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关于抗震救灾的指挥部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5)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市地震局职责: (1)协调推动各旗区、各成员单位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 (2)承办关于防震减灾的指挥部工作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3)根据地震震情、灾情情况,提出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建议;组织开展会商,分析研判全市地震趋势,研究提出应急防范工作方案和有关意见、建议; (4)指导、协调、推进各旗区、各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统筹协调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地震灾害风险防治等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地震灾害风险防治工作体系并组织实施;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旗区开展地震灾害防治能力建设; (5)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工作检查,督促各旗区、各部门和单位加强震前、震中、震后各环节工作;承担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地震应急防范指导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准备检查;汇总各成员单位、各旗区年度工作情况,起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6)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3.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地震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驻鄂尔多斯市无线电管理处、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组成。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是市防震减灾救灾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防震减灾救灾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类新闻媒体做好防震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发布地震灾害预警信息、灾情动态和救灾情况;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防震减灾救灾新闻报道及时准确、导向正确;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按程序将防震减灾救灾相关工作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相关部门编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灾害防治能力建设项目立项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地方预算投资,支持综合防震减灾能力建设项目。做好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按照市应急管理局的调拨通知组织出库。 (3)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将防震减灾救灾知识纳入学生、学前幼儿安全教育内容,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编制灾害事故预案或处置方案,开展灾害避险常识普及和应急演练;指导学校、幼儿园做好房屋设施加固、灾害风险防范、避难场所建设等工作;指导协调灾区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幼儿园师生员工、在园幼儿的转移安置等工作;指导做好学校、幼儿园灾后恢复正常教育秩序及灾后重建等工作。 (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驻鄂尔多斯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无线电应急通信频率的分配管理;排查救灾指挥专用频率干扰,保障无线电通信指挥频率使用安全。 (5)市公安局。负责指导依法打击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处突工作,对灾区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重点单位实施警戒,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交通疏导、管制等工作,确保人员转移和救灾物资运输道路安全畅通;组织调派警力紧急疏散转移群众,解救被困人员,保障受灾人员安全;协调调取警用装备参与执行灾情勘查研判、投送救灾物资和解救被困人员等任务。 (6)市民政局。负责拟定出台慈善事业发展政策;依法对防震减灾救援类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引导动员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救灾工作;指导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救助活动;督促指导灾区将应急期、过渡期救助后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及时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灾区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地方防震减灾救灾资金的申请、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级抗震救灾资金的筹措和拨付等工作。 (8)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地震重点危险区地质灾害早期识别、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地震安全审核;指导各旗区自然资源及相关单位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规划地震观测设施用地;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指导各旗区在大型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等项目规划时增加应急避难场所;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工程治理工作;做好应急测绘保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参与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监督实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超高层抗震设防审查;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抗震防灾等工作;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防震减灾救灾等工作,完善道路运力储备与调运机制,监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落实防震减灾要求,加强防震减灾源头管理;灾害发生时,优先抢通受灾群众疏散、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通行路线,开通减灾救灾“绿色”通道;做好灾后道路交通设施设备的修复建设,确保主要交通干线及灾区进出口交通通畅;协调抗震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交通工具,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组织协调保障抗震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航空紧急运送工作;组织指导铁路、航空经营单位防震减灾救灾工作;指导恢复震后损毁的铁路、民航空港及有关设施。 (11)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地震灾害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救援;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防治、卫生监督、心理援助等工作,指导属地预防控制好因灾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流行;统筹调度医疗卫生资源,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疾病防控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地震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协调抗震救灾等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协调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的调查评估。 (13)市地震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日常防震减灾工作;组织指导防震减灾公共服务,组织指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防震减灾;地震监测预报预警、震情跟踪与分析研判,实时共享震情信息,提出地震应急响应初步等级建议和震情研判意见;协助开展地震灾情收集和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参与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1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指导技术机构做好救灾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的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15)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做好防震减灾救灾有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相关通信部门做好灾区应急通信服务。 (16)鄂尔多斯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并协调驻守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灾区政府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17)武警鄂尔多斯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8)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负责加强综合性救援能力建设,迅速响应地震灾害综合救援任务。 (19)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负责运维范围内输配电设施及输电通道地震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震后组织抢险队伍赶赴灾区,抢修受损设备设施,做好抗震救灾电力供应保障。 (20)地震灾害发生后,除上述成员单位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气象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能源局、市融媒体中心、市红十字会、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等市直部门、单位,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任务。 各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指挥部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4.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视情成立综合协调、技术保障、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灾害监测防治、社会治安、灾害损失评估、外事协调、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组的设立。受灾旗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各工作组并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各工作组组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编成及职责见附件) 5.旗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旗区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旗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武警中队、综合救援队伍和民兵组织等,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四、监测报告 (一)地震监测预报及预警 1.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或预警信息,组织预报区加强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2.市地震局负责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建立地震监测台网,并与自治区地震监测台网联网,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及时综合分析研判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第一时间向市应急管理局共享震情和预警信息。 (二)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地震,市地震局要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确定,速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自治区地震局,同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全市及邻近地区4.0级以上的地震。 2.各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人口较密集的重点危险区3.0级以上的地震。 3.市内人口密集地区的有感地震。 (三)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旗区要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时,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文化和旅游局以及市地震局。 五、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各有关旗区和部门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一)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调或协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综合救援队伍、地震、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压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到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二)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1.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野外流动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要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的医疗器械和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伤、病)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2.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监测消毒灾区水源,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饮用水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以及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有针对性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 (三)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在受灾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要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以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受灾群众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开展自救,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四)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五)加强现场监测 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研判震区震情形势。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受灾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监测空气、水源、土壤污染,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六)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以及供电、供气等设施受损情况,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七)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八)开展社会动员 受灾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必要时,协调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开展对口支援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工作。 (九)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十)发布信息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旗区指挥部根据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较大地震和一般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十一)灾害调查与评估 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深入灾区调查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十二)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 六、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一)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1.市交通运输局采取必要的交通、航行措施,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优先保证抗震救灾队伍和物资快速到达灾区,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2.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组织运营企业按照有关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3.受灾旗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发动本地干部群众开展灾情收集和自救互救工作,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对交通干道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征集调配救援救灾物资,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二)一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行动 经研判需要启动一级响应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报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向社会公布。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技术保障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组、灾害监测防治组、社会治安组、灾害损失评估组、外事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等现场工作组,指定各工作组负责人。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如下: (1)派遣抢险救援组、技术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等各类专业队伍,协调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旗区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震情趋势判断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派出现场工作队伍,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等。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0)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旗区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2)其它重要事项。 2.旗区应急行动 (1)地震发生地旗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类专业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2)地震发生地旗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三)二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行动 市地震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意见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如下: (1)根据需要派遣抢险救援组、技术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等各类专业队伍。必要时,协调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派出现场工作队伍,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等。 (5)协调非灾区旗区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其它重要事项。 2.旗区应急行动 (1)灾区旗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类专业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2)灾区旗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四)三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经研判需要启动三级响应时,事发地旗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出启动应急救援请求,或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向社会公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旗区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旗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五)其它情况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当市内城市、大中型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震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地震局要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并通报市直各有关部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震情确定是否启动市地震应急三级响应。有关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启动本旗区地震应急预案,派出现场工作组赴震区了解灾情及影响范围,同时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七、恢复重建 (一)调查评估 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及灾区旗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自治区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形成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二)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三)恢复重建实施 市人民政府、各旗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实施灾区恢复重建规划。 八、应急保障 (一)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本部门应急工作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并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二)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旗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订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推进政府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备案和检查工作。 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编制修订本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当在活动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和工作手册。 鼓励有条件的市级部门单位、旗区开展精细化地震灾害预评估、地震灾害情景构建等工作,为地震应急预案检验、应急处置提供更加科学、客观、精准的决策依据。市地震局负责联系自治区地震局提供技术支持。 (三)技术支撑 旗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完善应急指挥系统。有条件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理委员会也可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系统,并与旗区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旗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处理方法,建立应急通信网络体系,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应急通信设施设备,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体系。 (四)应急队伍保障 1.市直各有关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负责加强自身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各旗区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2.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烈度考察、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等提供人才保障。 3.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共青团组织以及社会基层组织,可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 4.苏木乡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基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5.全市各级各类抢险救援力量要在受灾旗区人民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五)群众安全保障 受灾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群众疏散撤离具体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划定安全隐患位置和范围,确保所有人员远离安全隐患。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负责配合受灾旗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的保障工作。 (六)物资与资金保障 1.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2.各旗区人民政府要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市财政局要对启动市级灾害应急响应、受灾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旗区给予支持。 (七)基础设施保障 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电视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建立健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八)指挥平台保障 在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部署下,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指挥技术系统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做到与各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时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信息(含音、视频)畅通、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九)避难场所保障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防寒保暖等设备设施。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十)交通后勤保障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交通、后勤保障机制,按照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原则,合理调集运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和伤员转运。组织队伍抢修灾区受损的道路、桥梁、隧道或机场,保证灾区运输线通畅。市公安局、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交通秩序,确保灾区运输线通畅。 (十一)宣传保障 1.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公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宣传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自强精神,加强舆情收集处置,正面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救灾氛围,促进地震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2.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要积极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所在旗区人民政府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要将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居民开展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九、其它地震事件应急 (一)地震谣言事件应急 当我市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要加强与公安、通讯运营商等部门单位配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迅速澄清,同时将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并协助市人民政府督导谣言发生的旗区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迅速平息谣言。 (二)应对毗邻震灾 周边省、区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毗邻盟(市)发生6.0级以上地震并对我市产生严重社会影响和灾害时,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根据震级大小、灾情严重程度,向市人民政府和受影响的旗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市人民政府确定响应级别,并按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三)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我市行政区域内人口密集区、大型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较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地震局应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市有关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十、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奖励。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和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预案管理 1.预案编制修订备案 (1)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备案。 (2)旗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地震应急预案,按程序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同时,每年组织1次地震应急预案宣传和综合演练活动。 (3)其它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编制本单位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有关规定报批备案。 2.应急预案日常管理 (1)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后的预案要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订地震预案: ①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调整。 ③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④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⑤其它应当修订的情形。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实施中遇有问题,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0〕88号)同时废止。 附件:鄂尔多斯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编成及职责 附件 鄂尔多斯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工作组编成及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地震局、鄂尔多斯军分区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抗震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抗震救灾工作的信息收集、数据统计、灾情发布等事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直各有关部门和旗区人民政府的统筹协调工作,会同市地震局负责灾害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处理和报送工作;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收集统计抗震救灾工作数据等;评估救灾需求,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承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会议、活动。 鄂尔多斯军分区负责协调来自市外救灾支援军事力量间的协调工作。 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对口协调前来市内支援的市外抢险救援力量,并协同开展搜救工作。同时,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及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二、抢险救援组 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力量,迅速开展生命搜救工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提出抢险救援力量使用建议;根据灾情和受灾旗区需求,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援,并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立即组织市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安全生产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协助受灾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组织抢险救援队伍,抢险处置各类次生衍生灾害。 三、群众生活保障组 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协助受灾旗区人民政府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并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遇难人员善后工作;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资金的接收和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公布和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标准和政策,帮助受灾旗区尽快临时(过渡)安置受灾人员,协助灾区及周边旗区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协助灾区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开展恢复生产工作和临时(过渡)安置点的教学工作,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协调有关企业组织货源,保障灾区的生活物资供应,协调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助受灾旗区人民政府做好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受灾地旗区人民政府做好临时(过渡)和永久安置点的建设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及时帮助受灾旗区疏散、引导受灾群众,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 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相关事宜。同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规范地震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事宜。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负责接收、下拨中央和自治区救灾款物,协助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国内捐赠、国际援助,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等工作。 四、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开展受伤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红十字会根据需要组织医学救援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开展灾区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负责协调全市医疗机构危重伤员接诊,协调上级医学救援队伍增援申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调度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工作所需药品、耗材等物资,保障药品和耗材质量安全。 五、基础设施保障组 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薛家湾供电分公司、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灾区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通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赶赴灾区,帮助旗区组织协调运力,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道路交通保障工作;组织开展道路抢通抢修;协调保障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做好受灾群众的转运和应急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以及灾区公路抢通保通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铁路和机场抢险保通工作,抢修和维护抗震救灾工作使用的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保障灾区队伍调动、物资调运、伤员运送的运输线路通畅。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运营企业抢修受损通信设备设施,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并尽快恢复通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赶赴灾区,抢修受损设备设施,维护灾区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确保各项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六、灾害监测防治组 灾害监测防治组由市地震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能源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地震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与防范工作;协调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协调开展灾情会商研判,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做好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并先期处置灾害。 市地震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开展震情会商研判,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指导有关旗区和部门做好余震防范。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震后应急测绘工作,及时获取震区卫星遥感影像及中低空航空影像,提供震区卫星定位导航观测数据,为灾情研判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测量数据;协助受灾旗区做好监测预警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组织队伍先期处置灾(险)情。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的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加强检查高坝水库,监测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及时发布预警通报水患发展趋势,组织队伍先期抢护险情,组织开展灾区饮用水源的检查、监测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城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和抗震加固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加强检查、监测可能造成或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煤矿、危化品设施、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的力度,防控严重次生灾害发生。 七、社会治安组 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预防和打击犯罪,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工作;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市公安局、武警鄂尔多斯支队负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强制戒毒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灾区人民生活环境的基本安全。 八、灾害损失评估组 灾害损失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地震灾害损失的评估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地震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信息支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负责抽样调查和核实受灾情况,编制地震烈度图并及时发布、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及时向中央和自治区申请地震灾害援助和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 九、外事协调组 外事协调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与抗震救灾工作相关的涉外事务。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外事务。 十、宣传报道组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地震局、市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新闻报道、科普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新闻报道及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协调做好灾情和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开展舆情监测研判,正面引导舆论,加强舆情管控;协助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工作,并组织做好现场新闻发布会工作。 市地震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提示灾区群众防震减灾、卫生防疫、地质灾害防范等领域的科普宣传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恢复灾区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应急广播站,让灾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后应对及自救互救知识。 十一、技术保障组 由市地震局牵头,市科学技术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和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地震趋势研判工作;协调各方资源开展震后数据服务支撑工作;组织、协调专家队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指导;协调市内外有关监测研判工作队伍。 市地震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专家队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协调市内外有关监测研判工作队伍。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趋势研判工作;协调各方资源开展震后数据服务支撑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积极引导科研院所、高校等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防震减灾等领域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已有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为灾情研判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测量数据和支撑。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地震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并对受污染的水源进行应急监测,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利用大数据、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模式,整合挖掘各部门单位政府数据、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等支持抗震救灾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灾区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工作;及时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相关链接:政策解读:《鄂尔多斯市地震应急预案》
鄂府发〔2025〕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鄂府发〔2025〕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2025年鄂尔多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鄂尔多斯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下达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6日 2025年鄂尔多斯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025年是“十四五”的收官之年,也是谋划做好“十五五”各项工作的关键之年,做好全年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十一届九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市委五届九次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全力办好两件大事,接续实施“六个工程”,扎实开展“六个行动”,深入落实“三个四”工作任务,推动政策向稳增长聚焦、服务向稳增长发力,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打牢基础。 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结合国家、自治区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定位和要求,根据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研判分析,提出2025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左右;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6.5%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以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口径增长2%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5%以上;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节能减排指标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 一、持续推进“五大任务”,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 (一)生态安全屏障方面。持续推进“三北”工程六期第一批21个重点项目,争取“三北”工程六期第二批重点项目尽快获批实施。推进“十大孔兑”综合治理,全面完成罕台川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加快推进拦沙换水二期工程建设。完成沙化土地治理500万亩、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1000万亩。高质量完成黄河流域(鄂尔多斯段)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新建成自治区级以上绿色矿山20个。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强与周边地区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加快推进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持续开展库布其沙漠“光伏长城”治沙带建设,力争获批新能源项目早开工、早并网。加快推进自治区级荒漠化防治技术创新中心批复建设,建设恩格贝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推广“草光互补”“以工代赈、先建后补”模式,完善运营保障机制,促进生态富民。 (二)安全稳定屏障方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广和应用“三分吸附法”,深化“多多评+接诉即办+媒体监督”基层治理模式,推动解决居民急难愁盼问题。深入开展“净网”“护网”专项行动,加快推动“暖城·数智警务”、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应用等项目建设。持续完善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和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全力处置金融风险。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稳妥有序推进现房销售试点工作。紧盯安全生产治本攻坚十个“百分百”任务目标,坚决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规划实施一批基层应急管理能力提升工程,落细落实防灾减灾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能源和战略基地方面。统筹煤炭产能稳定接续和有序开发利用,争取神东、万利、高头窑、准格尔4处矿区总规获批,加快蒙能准大、中煤乌审等存量火电项目建设进度,力争汇能长滩火电项目建成。继续推动苏里格、大牛地、东胜等气田增储上产,天然气产量超过310亿立方米,能源综合生产能力达到7.6亿吨标煤。大力推进第二批准格尔旗400万千瓦新能源大基地、蒙西托克托外送二期150万千瓦光伏治沙等重点项目建设,按期投产第二、第三批大型风光基地配套汇集工程,力争全市新能源装机规模突破3000万千瓦,清洁能源装机占全部装机比重达44.1%,清洁能源发电占全部发电比重达到14.2%。加快推进库布其沙漠至京津冀、上海、江苏外送通道和配套电源及送出工程建设。 (四)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方面。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建设高标准农田19万亩,开展盐碱地综合治理5万亩。落实好国家新一轮粮食产能提升行动,粮食单产水平力争跻身全区前列,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500万亩以上,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45亿斤以上。推动羊绒、肉羊、肉牛、奶业等重点产业链建设,加快提升绒山羊资源保护与创新联合实验室建设水平,绒山羊存栏稳定在680万只以上、羊绒产量稳定在3500吨以上、肉羊存栏保持在1300万只以上、肉牛存栏达到60万头、肉类总产量稳定在25万吨、奶牛存栏达到13万头、奶类总产量稳定在65万吨。打造西部高端肉牛全产业链基地、国家中西部饲草种子繁育核心区。积极培育产业化联合体,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稳定在340万亩以上。强化科技支撑,因地制宜推进科技小院建设。 (五)向北开放桥头堡方面。扩大向北开放,深化对俄蒙开放,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全面启动中欧班列西线运行,广泛拓展国际合作网络。充分发挥综保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二手车出口业务试点等平台载体带动作用,提升综合保税区发展格局,力争进入全国B类综保区中游水平。聚焦汽车、新能源装备制造、能源化工、羊绒等优势产业领域,组织重点企业“走出去”,开辟国际市场,提升出口份额,力争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20%以上。重点推进自贸区联动创建工程,与自治区自贸试验区实现“空间接应、产业接续、政策接力”,全力推进鄂尔多斯纳入首批联动创新区。 二、扩大需求提振信心,全力稳定经济增长 (一)深入推进政策落地工程。坚持“交账意识、交卷意识、成果意识”,以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下称《意见》)和重大项目为工作重点,推进各项重点任务高质高效完成。深入落实西部大开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三北”工程攻坚战等国家重大战略,用好用活《意见》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自治区经济工作会明确的政策,突出政策落实效果导向,让政策红利落到每家每户、每个企业,争取上级资金300亿元以上。 (二)聚力推进重大项目谋划行动。全力推动重大项目建设提速提质,加大要素保障和全流程服务,年内实施的433个市级重大项目完成投资1700亿元以上,制造业投资增长15%。密切跟踪宏观政策走向,扎实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和前期论证,用足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谋划启动一批衔接“十四五”和“十五五”发展的重大投资项目,争取一批战略性项目纳入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储备项目总投资额达到3万亿元以上,更好发挥重大项目的牵引带动作用。健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体制机制,加大项目推介力度,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建设。聚焦提升招商精准度和拓展招商新途径,精准制定“一链一策”,建立招商引资首谈报备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场景招商、绿电赋能招商、基金招商、扩资并购招商、飞地招商、会展招商等多种招商引资新方式,全力引进一批有潜力、成长性高的头部企业和标志性项目,引进到位资金1000亿元以上。 (三)精准落实助企行动。通过政策支持与环境优化为企业营造公开透明、稳定高效的发展空间,全面激发经济活力。创新“政策计算器”服务,实现政策“即申即得”“免申直享”,最大限度缩短政策传递路径,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严格执行负面清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涉企执法清单,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加强科技监管手段应用,通过非接触式检查和“四不两直”模式减少对企业运营的干扰。集中整治涉企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确保执法行为公平公正。深入落实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8条实施意见,优化科技创新税收抵扣等优惠政策,推动普惠金融政策有效落实。 (四)巩固提升消费市场热度。把握国家加力扩围实施“两新”政策、更大力度支持“两重”项目的政策机遇,统筹好供给和需求、消费和投资、内需和外需。擦亮“暖城乐购”品牌,持续推出消费促进政策方案,紧扣季节性消费特点和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促消费活动。继续开展汽车、家电、家居等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创造消费新需求,将东胜区、康巴什区打造成为“双新”消费中心城区。探索培育“夜经济、烟火气、文体经济、资源循环、商业业态升级”等五大消费场景,持续招引各类首店、旗舰店品牌入驻。促进旅游与文化、体育等加速融合,打造“跟着赛事去旅行”“跟着演出去旅行”品牌,培育演唱会经济,扩大入境游市场。加强政策引导,持续擦亮“暖城七点半”“暖城消消乐”等消费品牌,激发文旅消费活力。打造云游鄂尔多斯2.0版本,实现用户数突破240万,线上交易额突破1.5亿元。 三、加速推动产业转型,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一)做强做优特色产业。坚持煤化工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发展路径,加强产业延链补链强链,重点推进国能300万吨煤制油、中石化80万吨煤制烯烃、卓正甲醇醋酸等35个项目建设,全力打造国家级现代煤化工先进制造业集群。抢抓发展机遇,重点布局高效晶硅电池、固态储能等先进产能,加快补齐光伏玻璃,储能、储氢装备等产业链断点短板,加快推动晶澳、通威、远景二期、宝丰等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华景二期、镕锂一期项目投产,保持新能源装备制造业高速增长态势,非煤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25%左右。发展化工新材料、硅材料产品,全力推动美恩正和38万吨电子化学品材料、嘉洋科技电子级硅烷等新材料项目投产达效。依托全国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和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试点建设,支持高新区打造绿色汽车制造中心,全力培育招引智能网联、汽车电子电气部件等为代表的汽车零部件产业。积极争取国家电解铝及硅铝合金冶炼指标,重点推动蒙泰200万吨/年高铝粉煤灰制备铝硅氧化物(氧化铝)及多联产项目、汇能20万吨/年煤矸石粉煤灰固废资源化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建设。 (二)加速布局未来产业。实施“10+N”未来产业培育工程,立足现有产业基础,重点布局碳基新材料、化工新材料、氢能、新型储能、算力产业、低空经济、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机器人、绿色产业、人工智能产业10个领域,积极关注细胞和基因技术、合成生物、量子科技、元宇宙、第三代半导体、先进核能等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探索构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场景应用示范—产业集群发展”的未来产业生态。加强低空经济的系统谋划和总体布局,推动建设鄂尔多斯低空经济产业示范区。大力发展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打造集研发、制造、应用为一体的“无人驾驶”产业集群。推动已建数据中心向绿色融合算力中心升级,重点发展边缘数据中心,加速向“绿电+储能+智算”模式更新。 (三)提质发展现代服务业。深入实施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支持传统服务行业改造升级,大力培育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积极发展银发经济、会展经济、首发经济、冰雪经济,补齐服务业发展短板。聚焦现代商贸、现代物流、文化旅游、数字经济等服务业支柱行业,丰富中高端供给,加快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深入落实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提高物流组织化程度和效率,促进物流与产业融合创新,统筹推动全社会物流成本有效下降。推动实施万达二期、铜锣湾广场等一批重点服务业项目,积极发挥项目集聚带动作用,打造具有一流竞争力的现代服务业发展高地。 四、全力以赴科技“突围”,不断集聚发展新动能 (一)打造创新平台。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深化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持续提升北京大学鄂尔多斯能源研究院、鄂尔多斯实验室、中国矿业大学内蒙古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能力,推动深部煤层气勘探、镍氢电池、零碳机场、智慧矿山、二氧化碳制芳烃、绿色航煤、工业热储能等一批“硬成果”加快产出。持续申建大科学装置,谋划争取知名高校院所拟建大科学装置在我市布局,打造原始创新策源地。培育鄂尔多斯现代煤化工变革性技术创新中心、地下资源工程技术创新中心。推动龙头企业打造行业创新平台,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推动蒙苏经济开发区和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申建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加强研发转化。统筹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采用“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将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上。精准开展科技招商,深化企业家与科学家“握手”行动。建强蒙科聚鄂尔多斯分中心,高质量打造鄂尔多斯“能创谷”和乌审旗现代煤化工创新技术中试基地,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全面提升鄂尔多斯、北京、深圳、上海、雄安人才创新飞地孵化服务水平。高质量举办“鄂尔多斯杯”全国创新创业大赛,集聚科技创新资源。 (三)强化人才支撑。深化对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整建制引进策略,支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带土移植”或在本土组建团队,增强引进人才团队的稳定性,提供更便利的研究条件,提升科研效率。优化整合科研机构和科技领军企业力量,推动龙头企业牵头、新型研发机构与关联企业参与,共同组建创新联合体。启动高校科研创新“三清零四提升”行动、高校数字化三年行动计划。 五、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全域推进资源集约化 (一)全面落实节水行动。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节水优先战略,以严格管理、高效利用、强化节约为核心,推动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控制在42.45立方米以下。建立健全用水总量与强度双控、用水定额、计划用水、取水许可、节水评价等管理体系,完善智慧水利监管平台,加快用水权改革步伐,积极参与推进跨盟市水权交易,推动拦沙换水工程实施和8个地下水超采区采补平衡。着力提升农业、工业、城乡节水水平,实施“五节”措施,推广高效节水技术和滴灌、微灌等节水模式,确保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63以上,新增节水0.4亿立方米。推动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行动,新建工业项目水效达到先进值,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17.18立方米以下。加快废水资源化利用,深化再生水循环利用,确保非常规水利用率达到90%以上,为区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 (二)全力推动资源集约节约。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动能、水、粮、地、矿、材等各类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全面节约,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深化土地综合整治,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推动市域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统筹管理,加强土地整备与再开发,确保土地资源高效配置。通过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空心村”土地,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积极建设国家“无废城市”,打造100个“无废细胞”示范区。推动固体废物、废水、废气等循环利用,推动新型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注重矿产资源的集约化开采,推动资源开采绿色化、低碳化,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材料资源循环利用和再生利用,促进钢铁、铝等关键材料回收再加工,推动建设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 (三)深入实施节能降碳。以“双碳”为引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推动生态环境治理由污染防治为主向全域美丽建设提档升级。衔接“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政策变化,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目标任务,拓宽“十五五”碳排放空间。以建设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建设为契机,做好能耗指标统筹调度,开展碳排放预算管理制度研究,提升能耗精细化管理水平。依托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鄂尔多斯分中心,在碳计量标准体系建设、碳计量前沿技术研究等方面积极探索。开展减污降碳协同治理路径研究,形成可推广的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技术清单。 六、纵深推动改革开放,持续拓展发展新空间 (一)着力推进区域合作深化行动。抢抓国家推动区域协调发展重大机遇,深化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发达地区务实合作,提升北京、上海、深圳、雄安人才科创中心能级,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利用蒙苏园区产业优势,加速江苏省产业转移与技术引进。深化与陕西省在能源、科技、产业等多领域深度协作,释放区域合作潜力。深入落实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合作协议,聚焦能源共保、科技创新资源共享、物流降本增效等方面,打造区域产业链协同发展新高地。推动各旗区积极与周边城市开展多维度合作,激发市场新需求,增强产业联动性,吸引更多创新资源与人才汇聚,推动区域经济深度融合与高效运行。 (二)有序推动重点领域改革。聚焦深化改革重点任务落实,推动国家级改革试点示范建设任务取得新成果。持续推进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增强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广农村牧区“三变”改革典型模式,力争“三变”改革嘎查村达到160个。继续推进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消化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电力市场绿色电力交易,吸纳市场主体积极参与,逐步扩大交易规模。搭建全市用水权交易平台,不断完善水权交易机制。全面试行零基预算改革,逐步完善支出标准体系。积极探索低空空域改革。 (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标准迭代、措施迭代、服务迭代,因地制宜推出优化营商环境6.0版方案,进一步打响“暖城·五心”营商环境品牌。持续提升“一网通办”支撑能力,大力推进“无证明城市”创建。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持续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向园区延伸。常态化开展“营商环境体验官”“我为企业找订单”等活动,主动回应市场主体诉求与期盼。持续深化降本减负,强化财税、金融、产业、消费等政策协同落实,加强对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稳岗政策支持,稳定市场主体生产经营。 (四)接续推进诚信建设工程。完善诚信履约机制,健全政府拖欠和解决民营企业账款报备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完善经营主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覆盖招投标“黑名单”公布力度。实施诚信维权体系建设工程,深入推进消费维权服务体系建设。扩域提级推进“信用+”应用场景,为经济发展正向赋能。 七、稳步优化空间布局,开拓城乡统筹新局面 (一)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修编)工作。持续推进城市更新,力争2005年前老旧小区全部完成改造,加装电梯150部以上,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3600套。适度超前建设城市公共充电桩,积极争取资金,加快推进城市排水防涝项目建设。推进CSPON(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CIM(城市信息模型)二期基础平台、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建设。大力推进公园城市建设,新建口袋公园,新增改造绿道,开展城市公园绿地开放共享试点,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二)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持续强化产业和就业帮扶,保持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达到65%以上,嘎查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超过30万元。深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深入实施“千院和美”工程,建设美丽庭院标准户,新建农村牧区户厕2660个,公厕152个,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76%以上。率先试点开展乡村运营,择优遴选10个嘎查村启动试点工作。 (三)补齐基础设施短板。续建S26纳日松至龙口高速公路项目,争取呼鄂高速、G512十二连城至吉格斯太公路、G18高新互通、S24昭君互通、石圪台大桥及连接线工程年内开工,推进乌横、阿小等省际“断头路”建设,加快兰敖高速、柴图公路等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新改建农村公路300公里。积极推进东台铁路前期工作,加快建设海勒斯壕铁路专用线,加快推动包鄂榆高铁、S27呼鄂高速,开工建设杭锦旗通用机场。推动水网连通建设,构建“两横三纵、周水济腹、三水补充、多源共济”的水网体系,打通黄河水、疏干水、排干水主干管网,建立覆盖全市重点区域的跨旗区供水网络,逐步实现联调联供。 (四)提标落实温暖工程。有序推进万人以上重点城镇温暖工程建设,不断提升暖城善治效能。实施燃气等四类管网更新改造200公里以上,启动城镇燃气安全监测预警平台二期建设,实现174家燃气经营企业线上监管。实施一批供热、供电、燃气智能化改造升级项目。以县域为单位,全面推进农村牧区供水保障提档升级,实施农村牧区供水工程14处,提升农牧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八、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建设全龄友好型社会 (一)全力推进就业促进行动。持续强化政策支持,研究出台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若干措施,新增城镇就业2.2万人以上。扎实推进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牧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抓好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加快服务“新市民”0477系列政策措施落实。积极拓宽就业渠道,瞄准装备制造、数字经济等新增长点,创造更多高质量的就业机会,助推本地高校毕业生本土就业。持续开展“企业招聘月”活动,及时向社会推送招聘求职信息。分类别、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加快建设人才友好型城市,常态化开展“暖城之邀”系列引才活动。 (二)不断提升社会保障水平。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完善多部门数据比对机制,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强化“一老一小”服务保障,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持续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的覆盖面和服务质量。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服务,鼓励将闲置学位多的幼儿园转型为托育机构,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占比达到40%以上,城市社区托育服务率达到90%以上,每千人口拥有三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增长5%。扎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聚焦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及老年人群体居住需求,持续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供给,积极探索构建应对老龄化的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三)打造普惠公平优质教育。持续推进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示范县、国家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创建工作,完善强校带弱校、城乡对口“组团式”支援机制,实现旗区城镇学校与农村牧区小规模学校结对帮扶全覆盖。推行有效作业,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启动全市第一轮课堂教学改革。加大与区外名校合作办学力度,支持伊金霍洛旗与北大附中,准格尔旗与西交大附中合作办学。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推动民族语言授课学校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支持特殊教育向学前、高中以上两端延伸,建设1所特殊教育学校。提升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发展能级,逐步扩大中高职、中高企贯通培养规模,积极争取一体化贯通培养试点,力争在校生规模达到3万人。 (四)构建高效便捷医疗服务体系。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达标建设,推动7个旗县域医共体全部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实施国家肝胆精益化诊疗分中心、天津市肿瘤医院区域肿瘤医学中心等共建项目。实施振兴中医药(蒙医药)行动,申报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全面推进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提升互联网医院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依托市级医学影像云平台,建设鄂尔多斯医保数据中心。建立健全多点触发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提升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响应能力。建立市、旗区、苏木乡镇三级联动的全生命周期慢病管理服务体系,提升慢病治疗率、控制率。大力推动医养结合,实现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保障老年人就医需求。 (五)深入开展北疆文化建设提升行动。深度研究阐释“北疆文化”内涵,讲好暖城鄂尔多斯故事。持续推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建设,建设一批新型公共文化空间。打造书法、美术系列文化活动品牌,深化书香鄂尔多斯建设,提升城市文化辨识度。用心用情办好“草原村排”活动,助推文化繁荣、乡村振兴。实施文化数字化三年行动,完成市博物院、市图书馆部分珍贵文物和古籍的高精度数字化采集。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编制《乌兰木伦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乌兰木伦遗址考古公园规划》。结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全面摸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家底。持续推进安防提升、保护修缮及文物本体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力度,不断夯实文物保护基础。
鄂府发〔2025〕7号 当前,我市已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命令, 鄂府发〔2025〕7号 当前,我市已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建设成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和防灭火戒严管制期:全市防火期为当年9月15日至翌年6月15日;防灭火戒严管制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 二、明确防灭火戒严管制区:全市国有、集体、个体林(草牧)场,风景名胜旅游区,林业重点工程区,草原生态保护工程区,地方生态工程区,人工针叶林区,城郊绿化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公路两侧绿化带,生态集中恢复区,煤矿灭火工程项目区周边,运煤线路和输配电设施周边及沿线,林农、林牧结合地及各旗区划定的管制区。 三、严禁在防灭火戒严管制区内上坟烧纸、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烤火、焚烧牧草、野炊等;严禁在林草边缘、林(草)农结合部烧荒、烧茬、焚烧垃圾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户外。确需野外施工用火或进行爆破等活动,须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四级以上风力的天气条件下进行任何野外用火行为。 四、防灭火戒严管制区实行设卡管理,在重点林区、森林草原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旅游景区出入口设立临时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防灭火戒严管制区,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灭火相关规定。 五、防灭火戒严管制区内各类生产作业点、旅游景区(景点)及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农牧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排查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配足扑火机具,安排经过培训的扑火队员。凡不符合《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的,一律整改。各旗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当地生态环境、能源、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彻底清除公路两侧、输配电设施和线路周边及沿线积累的煤渣、杂草等可燃物,生态环境、农牧等部门要加大烧茬、烧秸秆、点烧田(埂)、烧灰积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防火期内全市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综合执法、公路收费站、邮政、物流、快递、煤炭等经营管理单位对过往或管理的车辆人员要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和管控措施,严禁丢弃烟蒂、火煤等火种,严禁因超载、包裹不严而将煤渣落于矿区之外区域。驾驶员、随车管理员为防灭火责任人。民政部门要大力倡导敬献鲜花、植树等绿色祭祀,做好公墓、零散坟茔祭祀用火管理。 七、防火期内全市各类扑火队伍要时刻保持战备状态,一旦发现火情,集中兵力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八、因不履行防灭火责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未批准擅自进入防灭火戒严管制区用火,过失或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等,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野外违规用火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并及时结案。 九、检查发现辖区存在防灭火责任制不落实、火源管理不严格、火灾隐患不整改、防火措施不完善、组织扑救不得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内政发〔2015〕66号)等规定,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各有关单位领导责任。 十、对违反防灭火规定、拒不服从管理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的,一律进行曝光并通报其所在单位,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都应及时向当地防灭火指挥部或市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警电话:12119)。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
鄂府发〔2025〕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鄂府发〔2025〕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5日 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 为全面规范我市各行业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做到为企业减负,制定以下六条工作措施。 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行政检查主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没有公告的不得进行行政检查。 二、规范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全市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要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全面梳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不得超出权责清单范围,因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及时报请政数管理部门更新权责清单。全面梳理行政检查要点,制定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三、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涉企行政检查分为计划类行政检查和触发类行政检查。全市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要于当年1月底前,制定本年度计划类行政检查计划,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检查主体备案,备案后需要调整的要重新备案。计划要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方式等内容,并确定可以开展跨部门或市、旗区联合检查的内容。司法行政部门要自收到备案信息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批复后,全市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要将行政检查计划于当年2月上旬向社会公布。触发类行政检查为因投诉举报、转(交)办案件查处、突发事件等线索发起的涉企行政检查,全市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要根据本领域情况,明确触发式行政检查的启动条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推行“综合查一次”。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批复备案时,要统筹行政检查计划和次数,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要合并一次进行;不同行政检查主体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要跨部门或市、旗区联合检查。全市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对达到触发条件的行政检查,可与行政检查计划一并实施的,要合并开展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要提升行政检查质效,在严控行政检查频次的同时,积极主动对企业开展合规指导帮扶,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五、探索评级监管模式。建立风险评级监管机制,常态化分析研判企业风险隐患和整改情况,动态划分企业监管风险等级。对风险等级较低的企业,可通过视频监控、自动巡查、智能预警等方式开展非现场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精准开展现场检查,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 六、加大行政检查监督力度。建立入企扫码制度,实时查询历次受检及执法处罚等情况。强化行政检查全流程备案监督,发现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的情况和不落实检查计划的行为,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鄂府办发〔2025〕8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申报第七届“法治政府奖”工作专班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5〕8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第七届“法治政府奖”申报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成立申报第七届“法治政府奖”工作专班(下称工作专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专班组成人员 组 长:张爱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霍晓媛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成 员:刘振海 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 何艳春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银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徐海东 市司法局副局长 乔锦丽 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副局长 王东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调研员 贺 伟 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室主任 张 伟 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副主任 折海军 市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特日格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科长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对接工作。 二、工作职责 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统筹做好第七届“法治政府奖”申报工作。 (一)市委政法委员会。负责准备近年来我市在强化基层治理体系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材料,充分展示我市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基层和谐发展的有效举措与显著成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筑牢坚实基础。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梳理近年来涉府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件数量、类型、处理结果等,为评估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提供数据支撑。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整体协调和对接联络工作,确保各成员单位间信息通畅、工作协同有序,及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建立跨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发改体改〔2024〕1742号)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展现我市在响应国家政策、推动市场一体化建设方面的具体行动与成效。 (五)市司法局。负责准备近年来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诚信建设工程、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等相关材料,突出我市在依法行政水平提升等方面的成果。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完善我市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规定,准备相关档案资料,体现我市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市场监管法治建设方面的工作实绩。 (七)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做好现场观摩准备工作,合理规划观摩路线,提前准备讲解内容,展现我市在数字政务与法治融合方面的亮点工作。 (八)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现场观摩准备工作,准备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材料和典型经验等,展示我市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法治保障与创新举措。 (九)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制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和其它相关宣传材料,通过生动的影像资料和广泛的宣传渠道,提升我市法治建设成果的传播度与影响力。 除完成上述工作外,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结合工作推进实际,认真落实其它创建工作任务。第七届“法治政府奖”申报工作结束后,工作专班自行撤销,不另文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此次申报工作对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把申报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形成高效有序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强化沟通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交流工作心得,形成工作合力。在涉及多部门协同的工作事项上,要主动对接、相互配合,避免出现信息不畅、工作脱节等情况。 (三)及时总结推广。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法治政府奖”申报过程中的经验,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全方位展示我市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成果与亮点,为成功申报“法治政府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升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5日
鄂府发〔2024〕81号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准格...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准格尔旗大路片区等三个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4-2025年)的批复, 鄂府发〔2024〕81号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报批<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片区等三个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4-2025年)>的请示》(准政字〔2024〕212号)悉。经组织市直相关部门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旗编制的《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片区等三个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4-2025年)》(下称《方案》)。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你旗要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要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建设活动,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市自然资源局要监督检查《方案》实施情况以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确保得到有效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鄂府发〔2024〕80号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准格...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准格尔旗薛家湾北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3-2025年)的批复, 鄂府发〔2024〕80号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报批〈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北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3-2025年)〉的请示》(准政字〔2024〕211号)悉。经研究,原则同意方案调整事宜,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鄂府办发〔2024〕12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4〕12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8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11月10日修订版)>的通知》(内政数领办〔2024〕124号)文件精神,我市对《鄂尔多斯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鄂府发〔2022〕146号)进行了修订,经研究,现将《鄂尔多斯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