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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年全市社会救助标...

      鄂府发〔2025〕2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5-06-09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鄂府发〔2025〕2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5〕86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市2025年社会救助标准进行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公布的救助标准   社会救助标准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标准见附件)。各旗区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做好保障标准提高后新申请城乡低保、特困对象的家庭收入测算和原有低保、特困对象补助标准的提高等工作,确保应保尽保。社会救助城乡统筹旗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低保标准城乡统筹和资金发放工作。   二、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发放   各旗区要结合开展“集中整治社会救助不到位问题”,认真抓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供养金、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资金。各旗区要强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救助资金投入力度,严格落实资金兜底保障责任。要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对资金发放、结转结余等情况开展监测、抽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   各旗区要扎实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特别是加大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力度。要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信息比对,加大监测预警力度,进一步落实“数据录入、分层管理、数据共享、监测预警、转办推送、结果反馈”的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建立一户(人)一条救助链,形成弱有众扶“一张幸福清单”。杭锦旗要加快推动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试点工作,建立统一监测、分类帮扶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附件:鄂尔多斯市2025年社会救助标准一览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6日   附件   鄂尔多斯市2025年社会救助标准一览表   地 区   城乡低保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   城市   (元/人·月)   农村牧区   (元/人·月)   城市   (元/人·月)   农村牧区   (元/人·月)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   (元/人·月)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   (元/人·月)   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对象   (元/人·月)   集中供养   (元/人·月)   分散供养   (元/人·月)   东胜区   1020   1020   2000   1700   1450   560   50   2775   2405   达拉特旗   1020   830   2000   1700   1450   560   50   2775   2405   准格尔旗   1020   830   2000   1700   1450   560   50   2775   2405   伊金霍洛旗   1020   830   2000   1700   1450   560   50   2775   2405   乌审旗   1020   830   2000   1700   1450   560   50   2775   2405   杭锦旗   1020   830   2000   1700   1450   560   50   2775   2405   鄂托克旗   1020   1020   2000   1700   1450   560   50   2775   2405   鄂托克前旗   1020   830   2000   1700   1450   560   50   2775   2405   康巴什区   1020   2000   1450   560   50   2775   2405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鄂府发〔2025〕1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5-05-15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鄂府发〔2025〕1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2日   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持续加强和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计提、使用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9年修订)、《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2019年修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20〕56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自然资规〔2019〕3号)和《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矿山、生产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未满暂时停产的矿山及有责任人的闭坑矿山。   采矿权人在井田范围内开展煤田采空区灾害治理、火区治理等露天剥挖治理项目涉及土地复垦,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质量负责,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下称基金)是指采矿权人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主体责任而提取的基金。基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该费用发生后,计入生产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五条 基金按照“企业所有、属地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原则管理,严格按照基金使用监管协议约定执行。   第六条 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边生产、边治理、边复垦、停产不停治”。   第七条 采矿权人在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过程中,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可以实施生态农业、旅游、养殖、矿山公园等开发式治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及当地经济和产业发展。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基金计提、使用和监管相关流程,提升服务效能。   第二章 基金计提   第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在约定银行设立基金账户,并从2019年12月5日起按规定计提基金,不再另行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土地复垦保证金与土地复垦费。   采矿权人原则上应当单独设立基金账户;集团公司统一设立的基金账户,应当单独反映每个矿山企业的基金计提和使用情况。   旗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具有多个矿山的集团公司,可在本旗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统筹使用治理基金。   第十条 对于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且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企业,原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连同利息一并由旗区人民政府公告后统筹用于辖区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   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区分情形按照基金计提计算公式计算基金提取额,分年度计提。   生产矿山应当按照计算公式计提基金提取额。联合试运转期间的煤矿应当根据上一年度实际产出矿石量计算本年度基金提取额。   矿山剩余服务年限不足三年(含三年)的,且原治理方案不适宜指导矿山进行闭坑治理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闭坑治理方案,比较闭坑治理方案估算治理费用和基金计提标准计算的提取额,按就高原则计提基金。   矿山闭坑通过验收后,应当留存充足的管护费用。   采矿权人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基金计提,并将计提凭证等相关资料报送旗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对基金计提不足的,旗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要求采矿权人限期补足。   第十二条 法院应与自然资源部门沟通建立基金冻结、扣划的沟通协作机制。   采矿权人因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基金的,应在限定的期限内补齐应缴数额的基金。采矿权人应补缴至旗区人民政府指定账户或者与关联公司、合作公司等协议约定建立的基金账户。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年度计提基金以及往年结余基金累计不足本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费用的,应以本年度实际所需费用进行补足。   因政策性原因退出和关闭的矿山,矿山企业应当完成关闭日前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后续治理恢复义务、基金处置以及政策性关闭补偿,由矿山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与采矿权人协商确定。明确仍由原采矿权人履行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其限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无法明确责任主体的,由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因产能置换退出或关闭的煤矿,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经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产能置换手续。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工作后,其基金账户金额达到年度部署的保护与土地复垦工程估算等费用的1.5倍以上,由采矿权人申请并经旗区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同意后,下一年度可缓提或不提基金。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变更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范围、开采矿种等影响基金提取额计算的,应当重新计提基金。   矿业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让。受让人承接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应当设立基金账户,按本办法计提基金。矿山企业兼并重组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十六条 基金使用范围:   (一)因矿业权人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等治理恢复、预防、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及矿区环境治理。   (二)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土地资源损毁复垦等。   (三)矿山污水、矿渣等污染治理(含疏干水),矸石、煤泥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林草植被重建、特色经济林建设等。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管护。   (五)矿山实施生态农业、旅游、养殖、矿山公园等开发式治理。   (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以及生态修复相关工程的勘查、设计、方案编制、竣工验收等。   (七)矿山工业广场、进矿道路、内部道路硬化绿化美化治理。   (八)矿区生态环境提标改造工程、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采煤沉陷区以及露天复垦区生态功能提升。   (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示范试验、技术推广等。   (十)矿山生产生活利用光伏、风电等新能源供暖项目;利用周边集中供热、余热供暖取代本矿山企业燃煤锅炉供暖项目。   (十一)受矿山建设、生产、运输等环节影响的矿区周边环境10千米范围内或受矿区影响的苏木乡镇辖区生态修复治理。   (十二)受矿山建设、生产、排水活动影响所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或水质污染所实施的10千米范围内或受矿区影响的苏木乡镇辖区民生供水保障与污水处理项目。   (十三)受矿山建设、生产、运输等环节影响的矿区周边环境10千米范围内或受矿区影响的苏木乡镇辖区乡村振兴项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中有关生态修复的费用。   (十四)绿色矿山建设和典型示范建设相关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   (十五)其它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生态修复相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与旗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银行共同签订基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基金支取使用的时间、数额比例、程序、条件、违约责任和关闭矿山后续管护费用等。   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年度治理计划,明确年度治理内容、范围、基金使用计划。采矿权人支取使用基金时,依据审核通过的年度基金使用计划,可以向旗区自然资源局申请预先提取不超过计划治理费用额度40%的基金开展治理工作,其余基金的支取应当根据基金使用监管协议和年度治理计划,向旗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申请,从银行基金账户中划转相应数额基金。   采矿权人、负责基金存储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每月底前向旗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报送基金情况统计表。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足额计提基金。基金计提后应当优先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及管护工程等。   基金使用纳入矿山企业财务预算,基金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购置新能源或智能网联重(矿)卡车、装载机、挖机、钩机、钻机、充电桩、加氢站及智能网联软硬件系统等生产运输设备以及配套基础设施的,购置当年可支取使用不超过基金年度计提额的20%购置费用;在矿区内地面建设皮带、管道或者筒仓进行物料仓储运输的,建设当年可支取使用不超过基金年度计提额的25%建设费用;井工煤矿采用充填式开采、井下洗选、保水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的,建设当年可支取使用不超过年度基金计提额的25%建设费用。   第二十条 矿区周边10千米范围内或受矿区影响的苏木乡镇辖区范围使用基金额最高不超过年度计提额的30%,在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经与企业协商一致,由企业自主或委托第三方治理和使用,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支配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鼓励相邻露天开采煤矿、地下开采煤矿的剥挖治理工程实施矿区环境集中连片治理。集中连片治理区内的矿山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可以共同制定实施方案,约定分担比例,统筹计提使用基金,实施联合治理。   第二十二条 因违法被吊销生产经营资质或因其它原因被终止采矿行为的采矿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所需资金从采矿权人已提取的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补齐,采矿权人无法补齐的,矿山企业破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当优先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支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能源、林草、农牧、水利和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监督管理。   (一)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审查、公告采矿权人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对基金计提及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验收,及时开展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门配合自然资源部门监督管理采矿权人的基金账户设立、基金计提、支出使用情况。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矿山建设、生产、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环境污染问题。负责监督检查与矿山有关的“三废”处置情况及污染物治理工程。   (四)能源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检查矿山初步设计,高标准规范露天煤矿排土场采坑和边坡设计,监督管理煤矿灭火工程和采空区灾害治理工程。   (五)林草部门负责指导矿山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   (六)农牧部门负责对矿区周边环境开展综合治理,结合乡村振兴工作,制定矿区周边地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推动落实。   (七)水利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矿山开采取水、水土流失防治、防洪安全和非常规水综合利用。   (八)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支出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基金按照行政区划属地管理。   跨旗区行政区划的非天然气矿山,按照采矿权日常监督管理权限,由相应旗区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负责管理。跨旗区行政区划的天然气矿山,由矿山注册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主导基金监督管理权限,其它旗区配合;或由矿山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协商基金监督管理权限。基金计提、分配使用按矿区占用所在旗区地域面积比例确定。   第二十五条 采矿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市、旗区自然资源局审查。   矿山开采方式、矿区范围、生产规模、主要开采矿种发生变更的,矿山实际开采及治理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方案超过适用期或者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市、旗区自然资源局审查。   第二十六条 采矿权人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后,应当向市、旗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工程验收。   剩余服务年限在五年以上的矿山,每五年或者方案适用到期前,采矿权人应当申请阶段验收。   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土地复垦验收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土地复垦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天然气、煤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阶段验收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关闭或者闭坑验收经旗区自然资源局初验后,报市自然资源局进行终验。   其它非煤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地质环境治理阶段验收、关闭或者闭坑验收由旗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第二十八条 旗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林草部门对基金计提、使用及治理恢复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动态监督检查,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采矿权人和旗区自然资源局可委托资金审计单位或有关机构对基金提取、支取情况进行审计核算,确保资金使用到位。   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人应建立基金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基金管理档案台账,规范基金管理,明确基金支取和使用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三十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实施信息公示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治理计划书,包括上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执行情况、基金计提使用情况和本年度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并向矿山所在地旗区自然资源局报备。   采矿权人的基金计提、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第三十一条 旗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分别定期向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报送季度、半年度、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基金的计提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计划、基金的支取使用计划,由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汇总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第三十二条 未按规定计提、使用基金的采矿权人,由旗区或者市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限期治理使用,逾期不计提与不治理使用的采矿权人依法依规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   第三十三条 对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的采矿权人,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由旗区自然资源局或市自然资源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其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延期、变更、注销申请,不得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申请。   第三十四条 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采矿权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其违法违规信息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   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采矿权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就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对其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十五条 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或履行不到位且拒不整改的,由旗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社会公告,并委托第三方进行治理恢复,该费用从采矿权人存储的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该采矿权人补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两年。《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基金计提计算方法   附件   基金计提计算方法   年度基金提取额=矿类计提基数×露天开采影响系数(或地下开采影响系数)×土地复垦难度影响系数×地区影响系数×煤矿价格影响系数(开采矿种为煤的时候增加该系数)×上一年度生产矿石量。   注:计提基金不能低于本矿山企业实际所需费用。   一、基金计提的影响系数见下表   表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基数(元/吨)   矿类   固体能源   非固体能源及矿泉水(含地热)   金属   建材非金属   其他非金属   计提标准   5.5   1.0   3.0   2.0   2.5   表2 露天开采影响系数   开拓方式   固体能源矿产   金属、非金属矿产   自上而下水平分层   其他采矿法   露天开采深度(或高度)≤30m   露天开采深度(或高度)>30m   影响系数   2.0   2.5   2.0   2.5   表3 地下开采影响系数   采矿方法   能源   金属、非金属   非固体能源及矿泉水(含地热)采矿   充填法   不允许塌陷   允许塌陷   充填法   不允许塌陷   允许塌陷   影响系数   0.5   0.8   1.2   0.5   0.8   1.2   1.0   表4 土地复垦难度影响系数   土地类型   耕地   林地   草地   其他   影响系数   1.4   1.2   1.0   0.8   表5 地区影响系数   地区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   鄂尔多斯市其他地区   影响系数   0.9   1.1   表6 煤矿价格影响系数   价格   销售价格<300元/吨   300元/吨≤销售价格<500元/吨   500元/吨≤销售价格<800元/吨   销售价格≥800元/吨   影响系数   1.0   1.1   1.2   1.3   说明:煤矿价格影响系数是指基金计算针对固体能源矿产中煤矿额外增加的价格影响系数,采用基金计提时的煤矿坑口价格。   土地复垦难度影响系数应根据采矿影响范围内损毁土地类型占比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得出。   二、计算方法事例   例如: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某煤矿可采资源总矿石量为6000万吨,坑口价格400元,2018年度产出矿石量为120万吨,开采方式为露天自上而下水平分层采矿法,损毁土地面积5km2,损毁土地(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所述已损毁和拟损毁面积的和)类型分别为草地2.5km2,林地1.5km2,耕地1km2。   2019年度提取基金额度计算方法为:5.5元/吨(固体能源矿类计提基数)×2.0(自上而下水平分层)×[(2.5(草地)/5)×1.0+(1.5(林地)/5)×1.2+(1(耕地)/5)×1.4]×1.1(准格尔旗地区影响系数)×1.1(煤价影响系数)×120万吨(上一年度生产矿石量)=1820.8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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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办发〔2025〕4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2025-06-03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5〕4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4号),市司法局编制了《2025年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落实责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并在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报告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情况。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30日   2025年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承办单位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   鄂尔多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东胜区殡葬延伸服务及公墓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鄂尔多斯市属高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市教育体育局   5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内蒙古师范大学合作共建人工智能学院   市教育体育局   6   鄂尔多斯市教育强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   市教育体育局   7   鄂尔多斯市“十五五”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   市教育体育局   8   鄂尔多斯市“十五五”科技创新规划   市科学技术局   9   鄂尔多斯市关于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放开城乡落户限制   市公安局   10   鄂尔多斯市“十五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市民政局   11   鄂尔多斯市“十五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生态环境局   12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   鄂尔多斯市“十五五”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   鄂尔多斯市2025年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市水利局   15   鄂尔多斯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市水利局   16   鄂尔多斯市“十五五”商务口岸发展规划   市商务局   17   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规划(2025—2027)   市文化和旅游局   18   健康鄂尔多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9   申请回购鄂尔多斯东胜医院并划拨市第四人民医院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   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东胜部)院区改造提升项目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1   鄂尔多斯市“十五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2   鄂尔多斯市“十五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市应急管理局   23   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4   鄂尔多斯市“十五五”能源发展规划   市能源局   25   鄂尔多斯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市医疗保障局   26   鄂尔多斯市“十五五”数字鄂尔多斯发展规划   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7   鄂尔多斯市关于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8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合作...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鄂尔多斯市合作...

    2025-04-28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合作共建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鄂尔多斯市合作共建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6日   鄂尔多斯市合作共建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作共建科研机构的建设管理,提升科研机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能力,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根据科学技术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实施科技“突围”工程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府发〔2024〕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共建科研机构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主导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共建的创新平台,是在鄂尔多斯市注册的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主要开展应用型技术研究、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端人才引进培养、创新型企业培育孵化、科技决策咨询服务和高等教育质量提升等工作,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培育新质生产力,支撑引领鄂尔多斯和内蒙古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科技强国贡献力量。   第四条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重点与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国科学院等国家级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强的知名高校和科研单位合作共建科研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签署共建协议并明确由市财政支持的合作共建科研机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的举办单位负责提出合作共建科研机构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合作共建科研机构提供开办资金等必要保障,监督合作共建科研机构按章程开展活动,支持科研机构良性发展。   第七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的主管单位牵头负责合作共建科研机构的引进建设、预算编制、绩效评估、管理监督,确保合作共建科研机构按照协议目标有序推进。主管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支持合作共建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活动和创新平台建设,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监督。   第九条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推动市属高校与合作共建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科研攻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合作共建科研机构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国有资产监管及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   第十一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合作共建科研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监督其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   第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统筹落实人才政策,指导合作共建科研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党组织建设等。   第十三条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为合作共建科研机构搭建人才引进、合作交流平台,指导监督劳动关系、工资福利及社保缴纳等。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合作共建科研机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符合条件的合作共建科研机构税收优惠管理和纳税申报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合作共建科研机构组建基层党组织,指导党建工作。   第十七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园管理委员会结合实际对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建设、运行和发展给予全方位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 合作共建   第十八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建设流程如下:   (一)制定方案。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由意向共建单位制定建设方案,建设方案明确合作共建科研机构的功能定位、建设目标、建设内容、体制机制、组织架构、运营团队、资源投入、进度安排、总体绩效目标及分年度考核指标等内容。   (二)论证评估。市科学技术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科研机构建设方案开展论证评估,重点论证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意见出具合作共建科研机构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审核意见。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三)协议拟订。合作共建协议要经双方充分沟通协商确定,协议内容应包括合作共建目的、建设目标、研发内容、运行管理机制、各方权利义务、绩效评价考核、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建设目标、研发内容、绩效考核等指标性内容应具体明确,实现可量化、可评价、可考核。   (四)协议签约。协议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共建单位及相关单位共同签署。科研机构建设方案作为合作共建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后,举办单位协助办理机构登记注册,相关部门协助做好场所、资金落实等支持保障工作。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小组)决策制和院长(主任)负责制,建立由理事会(领导小组)、学术委员会、院(室)务会组成的治理架构。   第二十一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及合作协议制定章程,章程应明确理事会(领导小组)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领导小组组长)和理事(领导小组成员)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分配机制等。   第二十二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按照章程和协议组建理事会(领导小组)。理事会(领导小组)是合作共建科研机构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机构章程、发展规划、重点工作计划、重要人事安排、重大财产处置、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立项、薪酬制度和考核评价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在国内科技界或产业界有影响的行业专家组成,其中共建单位人员不超过1/4,负责对合作共建科研机构的研发方向和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技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第二十四条 院(室)务会由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院(室)务会负责审议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经费预决算、重要规章制度以及机构设置、职能、人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部署重要工作等。合作共建科研机构要制定院(室)务会制度,明确议事规则等。   第二十五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合作共建科研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及时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由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批准设立。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领导小组)是合作共建科研机构的监督机构。理事会(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合作共建科研机构重要事项实施监督机制,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以检查、审计等方式对重大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决策和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要按职能职责监督合作共建科研机构。   第二十八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合规性审查、廉洁从业等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内部控制。实行信息披露和年度报告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事项和年度报告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应强化风险防控,加强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才聘任、大额资金使用等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实行报告制度,视情况向理事会(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举办单位及有关业务主管单位,以会议、文件等方式报告重点工作、重要人事安排、专项资金使用、重大财产处置等重要事项,及时通报合作共建科研机构科研进展、重大活动、重点工作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听取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资产财务报告,审议科研机构重大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要建立健全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应加强科技保密管理,健全科技保密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应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对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技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加强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应按要求参加统计调查,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设院长(主任)一名,负责科研机构的日常运营管理与科研业务工作,执行理事会(领导小组)决议,对理事会(领导小组)负责。院长(主任)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备较强专业素养、组织领导能力及良好品行修养。院长(主任)由共建单位商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人选,经理事会(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相关机构任命。领取职务薪酬的院长(主任)在鄂尔多斯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   第三十六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设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开展工作。副院长(副主任)由院长(主任)提名,经理事会(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聘任。市人民政府可向院长(主任)推荐一名副院长人选。领取职务薪酬的副院长(副主任)每年在鄂尔多斯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根据全职职工总数,配备副院长(副主任)。   第三十七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应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不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模式,坚持公平公正,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开放、探索、创新和发展。   第三十八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三十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以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为重点,综合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由主管单位牵头,联合市委组织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组织实施。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可结合科研机构院(室)领导内部考核工作开展。年度考核结果报告理事会(领导小组),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建议予以降职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十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领导班子成员聘用合同应明确任期主要工作任务和目标,任期结束后进行考核评估,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第四十一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聘任制度,管理类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不高于15%。   第四十二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应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市场化薪酬制度,探索中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四十三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对副院长(副主任)、首席科学家、总工程师、成果转化执行首席可通过“一人一策”进行引进,其他人员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公开招聘,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应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位能上能下、薪酬能增能减”的用人制度,按每两年累计不低于6%的比例进行人员解聘更新。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市财政按合作共建协议、有关政策保障支持资金,由主管单位代为编制经费预算。   第四十六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年度预算经理事会(领导小组)审议批准,报主管单位备案后,按程序拨付。为保障合作共建科研机构正常运行,可提前预拨部分建设运行经费。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加强预算编制科学性、精准性,强化预算执行管理,结余资金用于以后年度科研活动。   第四十七条 市财政支持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建设运行经费用于科研条件建设、设备采购、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创新投资、机构运营等,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由主管单位牵头制定,根据施行情况进行调整。建设运行经费使用作出另外合法有效约定的优先适用约定。   第四十八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可按照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建设运行经费以及投资性收益等财政性资金。   第四十九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按有关规定使用各级各类政策性和竞争性资助、奖补资金。   第五十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可按照规定自主决定和使用服务收入等非财政性资金。   第五十一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应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建设运行经费支持的项目实施全周期跟踪问效。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建设运行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主管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对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建设运行经费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机构具体情况制定财务、采购、工资等管理制度,明确决策审批流程。   第五十三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应制定各项费用标准,可参照国家、自治区以及市有关财经规定和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包括专家咨询费)等费用标准。院长(主任)和首席科学家国内差旅费可参照司局级标准执行。两院院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购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前须按要求查重评议,避免重复浪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应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设备使用效率。   第五十五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主管单位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   第五十六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应建立经费使用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财政经费预算、收支等相关情况,加强内部监督。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合作共建科研机构的固定人员、流动人员利用合作共建科研机构的物质技术条件、名义、经费,或固定人员执行本单位任务,或合作共建科研机构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五十八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应强化成果管理,对形成的科技成果及时进行登记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十九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按约定和投入确定权属,并严格管理。   第六十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与共建单位或其它单位合作产生的专利、论文、著作和奖项等科技成果,合作共建科研机构要共同署名、共享成果。   第六十一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要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由市财政资金支持取得的科技成果优先在鄂尔多斯市落地转化,重大科技成果在鄂尔多斯市外转化须报理事会(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章 考核评价   第六十二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和阶段性评价,由主管单位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   第六十三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年度考核依据年初理事会(领导小组)通过的年度任务目标进行考核。阶段性评价体系由主管单位牵头制定,根据施行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十四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评价结果向理事会(领导小组)报告。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财政支持资金的重要依据,阶段性评价作为继续合作的重要参考。   第九章 支持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有人才管理、岗位设置、薪酬待遇自主权,有权根据管理权限按规定联合自主开展职称评定。   第六十六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可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落实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   第六十七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可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合作共建科研机构负责监管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并向理事会(领导小组)报告运行情况。   第六十八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可单列管理,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对合作共建科研机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及独资公司的控股公司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形成的国有股权,探索按时间周期、类型、阶段进行整体考核。   第六十九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可采取“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使用,加快成果转化。   第七十条 鼓励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建立灵活自主的运营管理机制,对仪器设备、实验室场地等进行开放运营,资产运营收益由机构自主安排用于建设发展。   第七十一条 支持合作共建科研机构高层次人才及其高水平创新团队成员申报国家、自治区、市各类人才计划。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我市人才政策有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住房安居、医疗保健、子女入学和配偶安置等服务保障待遇。支持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赴境外开展交流合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七十二条 支持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和自治区级平台,申报国家、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政策予以奖补和支持。   第七十三条 鼓励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多渠道引进优质项目和企业在我市孵化和落地。   第七十四条 鼓励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建设高水平产业科技创新智库,围绕国家、自治区战略和鄂尔多斯需求,开展产业科技创新战略和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研究。   第七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发改、科技、工信、能源、应急等部门在制定产业科技创新规划和重大政策过程中,根据需要听取合作共建科研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委托合作共建科研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第七十六条 支持旗区、园区与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对接合作,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合作建设科研中试基地、联合实验室等,共同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十七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合作共建科研机构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建设,优化项目用地规划、环保安全、建设运营等环节审批程序,保障项目用地、用能等要素支撑。   第七十八条 对于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技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要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按照规定免除其决策责任。   第七十九条 应合理区分合作共建科研机构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及其共建单位、主管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条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已过合作共建协议有效期或超过协议约定的支持政策时效期的,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各合作共建科研机构理事会(领导小组)议定。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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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动...

    2025-04-04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沙戈荒”大基地—库布齐沙漠至江苏、至华东输电通道及配套电源基地建设专门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动我市“沙戈荒”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进度,确保通道及配套电源项目如期建成并网,根据市人民政府统一要求,决定建立鄂尔多斯市“沙戈荒”大基地—库布齐沙漠至江苏、至华东输电通道及配套电源基地建设专门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机制成员   总牵头人:黄彦彰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牵头人:霍励平 市能源局局长   徐佳宇 大唐内蒙古公司鄂尔多斯大基地项目筹备处主任   董卫东 国电电力综合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董事长   成 员:郝 赟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仲平 杭锦旗旗长   苏智雄 鄂托克旗旗长   张银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何万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苏雅拉图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宋俊峰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陈德华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白剑刚 市商务局局长   李 芸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邱 伟 市水利局副局长   田 斌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总经理   郭向伟 内蒙古电力集团内蒙古超高压供电公司总经理   刘文清 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作机制下设综合协调、用地保障、前期手续推进、输电通道及配套电源基地推进、区域交流合作、企业服务6个工作组。   二、各工作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   组 长:郝 赟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欧阳慧珉 市能源局副局长(负责推进库布齐沙漠至江苏输电通道及配套电源基地建设)   刘成刚 市能源局副局长(负责推进库布齐沙漠至华东输电通道及配套电源基地建设)   赵 羽 大唐内蒙古公司鄂尔多斯大基地项目筹备处副主任   冯 喆 国电电力综合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主要职责:   综合协调组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能源局局长霍励平兼任。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办各工作组任务执行情况,制定并完善工作机制,定期调度并形成汇报;负责谋划“十五五”及中长期“沙戈荒”大基地的推进时序和目标,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处理工作机制日常事务,确保机构正常运转,传达各级领导要求并督办落实;负责库布齐沙漠至江苏、至华东输电通道及配套电源基地整体推进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负责与国家、自治区及受电端地区相关部门的对接协调工作,推动库布齐沙漠至江苏、至华东输电通道及配套电源基地获批,并加快前期手续办理及开工建设。   (二)用地保障组   组 长:邬建新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海光 市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成 员:王广平 杭锦旗副旗长   郭朝晖 鄂托克旗副旗长   赵 羽 大唐内蒙古公司鄂尔多斯大基地项目筹备处副主任   白羽飏 国电电力综合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发展总监   主要职责:负责新能源项目、煤电项目、输电通道的土地流转、收储、出让等工作,确保项目用地的合法性和及时性;负责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压覆矿、报批、出让、办证等手续;负责协调大基地项目与各类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及合理避让;负责保障库布齐沙漠至江苏、至华东通道配套新能源及煤电项目用地;结合项目建设时序,提前规划并纳入相应级别的国土空间规划。   (三)前期手续推进组   组 长:苏雅拉图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成 员:张扣成 杭锦旗副旗长   那顺德力格尔 鄂托克旗副旗长   乔世怀 市能源局副局长   刘成刚 市能源局副局长   欧阳慧珉 市能源局副局长   邬建新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海光 市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张青生 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支队长   奇 凤 市水利局副局长   秦 磊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赵 羽 大唐内蒙古公司鄂尔多斯大基地项目筹备处副主任   白羽飏 国电电力综合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发展总监   张永宏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郭向伟 内蒙古电力集团内蒙古超高压供电分公司副总经理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各行政审批单位推动项目立项前基本农田、生态红线、林草、文物等限制性因素排查,以及开工建设前立项、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节能审查、林草征占、环境影响评价、取水许可等手续办理;负责推动至江苏、至华东配套电源基地牵头主体及实施方案获批,并加快手续办理,力争在2025年12月底前新能源工程具备开工条件,推动至江苏、至华东配套煤电项目在2025年内完成纳规。   (四)输电工程及配套电源基地推进组   组 长:刘成刚 市能源局副局长(负责库布齐沙漠至江苏输电通道及配套电源基地)   欧阳慧珉 市能源局副局长(负责库布齐沙漠至华东输电通道及配套电源基地)   成 员:张扣成 杭锦旗副旗长   那顺德力格尔 鄂托克旗副旗长   张立波 大唐内蒙古公司鄂尔多斯大基地项目筹备处副主任   冯 喆 国电电力综合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永宏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郭向伟 内蒙古电力集团内蒙古超高压供电分公司副总经理   主要职责:负责对接大唐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及电网建设企业,调度并推进新能源项目以及煤电、电网项目的各项工作;联合前期手续推进组定期向综合协调组报送各基地项目的工作推进情况、存在问题;力争至江苏、至华东通道配套新能源基地在2026年初开工建设,力争输电通道及煤电项目在2026年内开工建设。负责协调自治区电网公司按序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建设,保障各项目顺利并网。   (五)区域合作交流组   组 长:荆慧敏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石 君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二级调研员   成 员:欧阳慧珉 市能源局副局长   李亚格 市商务局副局长   王所豪 市科学技术局三级调研员   主要职责:依托新能源外送通道建设,不断加强与受端地区江苏、安徽等省市的区域交流合作,加强在优势装备制造产业引进、先进科技成果的应用、高端人才培养和引入、前沿科研机构合作落地等方面的区域合作;负责协调受电端、输电通道沿线省市优势产业在我市落地;负责利用国际性展会平台开展精准招商,推动风电、光伏产业链延链补链,组织企业参与经贸活动,并推动项目落地;负责建立长期的交流对接机制和平台,推动先进技术在我市能源、工业领域及新能源大基地的应用,成立一批新能源创新示范中心、申报一批国家级重点科技项目。   (六)企业服务组   组 长:姚兆华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成 员:欧阳慧珉 市能源局副局长   张立波 大唐内蒙古公司鄂尔多斯大基地项目筹备处副主任   常 红 国电电力综合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主要职责:紧抓新能源大基地建设机遇,提前围绕大基地建设方案需求开展精准招商活动,对接大唐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开展联合招商,推动形成以新能源项目建设引领新能源全产业链发展的联动模式;市直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开展“我为企业找订单”活动,加大产销对接力度,引导大基地建设企业使用本地生产的新能源装备产品;相关旗区要紧密围绕大基地项目建设,积极组织辖区内装备企业与大基地建设企业结对合作,提升本地装备产品的就地产销率。   今后,除市领导外,其他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人员自行接替,不另文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日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繁荣文化和旅游...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

    2025-04-28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关于进一步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   鄂尔多斯市关于进一步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5〕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5〕2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8号)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大力提振消费和繁荣文化旅游消费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文旅消费,激发市场活力,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激发客源市场消费活力   本政策措施除线上旅游平台奖补措施外,其它政策措施补贴对象均为在我市注册、合法经营、恪守诚信、从事招徕和接待游客的旅行社;以下政策措施补贴按照资金和文旅消费券各占50%的形式予以补贴。   (一)巩固国内客源市场   1.国内团队游客。招徕国内团队游客在我市过夜累计500人(含)以上的,5月至10月按照住宿1晚、2晚、3晚及以上分别给予每人每晚30元、每人每晚50元、每人每晚70元奖励,其它月份按照以上标准上浮20%奖励。   2.国内旅游包机。通过旅游包机(含切位)组织国内游客到我市并在市域内旅游每班(架)次达到60人(含)以上奖励3万元、80人(含)以上奖励5万元、100人(含)以上奖励7万元。   3.旅游专列。一次性组织游客400人(含)以上乘专列到我市并在市域内旅游的,每列补贴8万元。   4.支持研学旅游和康养旅游。鼓励支持旅行社与学校、企业、养老机构等合作,组织市外学生或老年人在我市开展研学旅游、康养旅居等,全年组织人数在300人(含)以上,每次在我市停留时间3天(含)以上的,按照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补贴;5天(含)以上的,按照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鼓励支持旅行社与市内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合作,承接职工疗休养、商务、会展、培训等活动,全年组织人数在300人(含)以上的,参照上述标准奖励组织方。   5.促进线上旅游平台市场消费。引导和支持在线旅游经营平台在平台显著位置推介我市,通过平台订购方式,联动航空公司、酒店、景区等开展推广及促消费活动,引入国内来我市过夜游客达到100万人次、200万人次、300万人次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拓展入境客源市场   1.国际旅游包机。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到我市,单程飞行时间在4小时(含)以内,且每班(架)次达到100人(含)以上,补贴10万元;单程飞行时间在4小时以上,且每班次达到100人(含)以上,补贴20万元;按照对应原则,达到200人(含)以上,300人(含)以上的分别按照2个班(架)次、3个班(架)次补贴。经国内机场中转以我市为入境旅游目的地,参照以上奖励标准予以补贴。对旅行社全年组织入境包机游客累计达到10000人(含)以上、20000人(含)以上的,再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2.入境团队旅游奖励。对组织招徕境外非包机团队游客(含港、澳、台)来我市旅游或未达到以上包机旅游补贴标准的,按照每人每晚100元奖励。   二、释放文化旅游消费潜力   (三)支持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鼓励支持政企联动配合,持续打造“暖城七点半”夜间文旅消费品牌,对文旅企业在城镇核心区、重点旅游景区等场所增加夜间特色消费项目,开发推出沉浸式游览、情景演艺、“水上夜游”等夜间文旅消费产品或举办夜间主题文旅消费活动,根据实施效果,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成本的2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继续发行鄂尔多斯旅游一卡通年卡。每年以财政每张卡补贴100元,游客自付100元的方式,通过“云游鄂尔多斯”平台分批次面向全国游客发售,发售过程中及时评估一卡通使用效果,适时调整发放数量和发放规模。鼓励支持基层工会使用会费为会员购买鄂尔多斯旅游一卡通和景区年票。鼓励景区结合实际,实施一人一票多次多日使用制,更好满足游客多样化需求。   (五)发放鄂尔多斯旅游消费券。每年安排财政资金1000万元,利用“云游鄂尔多斯”等平台,用于文旅市场、自驾旅游、航空旅游等领域开展惠民消费补贴活动,及时评估审计消费券发放效果,适时调整发放数量。   (六)支持重大活动和文旅商体融合发展。持续打造“跟着演出去旅行”“跟着赛事去旅行”等品牌,鼓励市场主体承接、引进大型商演活动,承办一批顶流演唱会、音乐节,对单场售票5000人(含)以上的,按照售票收入的20%奖励;单场售票1万人(含)以上的,按照售票收入的25%奖励;单场售票2万人(含)以上的,按照售票收入的30%奖励;单场演出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支持市场化举办精品体育赛事活动,其中国际级、洲际级赛事按照赛事活动投资成本的30%奖励;国家级赛事按照赛事活动投资成本的25%奖励;自治区级赛事且规模超过1000人,或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赛事活动投资成本的20%奖励;单场赛事活动奖励不超过600万元。鼓励支持文旅企业通过参与“暖城消消乐”“暖城转转卡”等方式,与本地区演艺、赛事、展会等大型文旅商体活动联动,推出专属优惠消费措施,按照参加活动人员每人50元标准予以补贴。   三、支持新媒体宣传推广   (一)扩大品牌宣传正效应。每年安排财政资金1000万元,对在抖音、微信视频号、小红书、B站等单个平台粉丝量达到300万以上或全网粉丝达到1000万以上的网络达人、知名博主等,制作并发布鄂尔多斯文旅原创作品,互动量(点赞+收藏+转发)达到60万以上且传播量达到1000万以上的,根据宣传效果给予组织方或自媒体创作者20万元至80万元补贴。   (二)丰富自媒体内容创作传播。支持充分运用新媒体开展鄂尔多斯文旅宣传推广,对在抖音、微信视频号、小红书、B站等平台制作并发布鄂尔多斯文旅原创作品,单个作品点赞量达到5万以上的,给予原创作者1万元奖励;单个作品点赞量达到“10万+”的,给予原创作者1.8万元奖励。同一作品在同一平台或多个平台多次传播的,以最高点赞量作为奖励标准,不重复奖励,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本措施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教育体育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符合本政策措施的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符合自治区和我市其它相关奖补政策可叠加享受,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关于进一步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少儿...

      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

    2025-04-25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少儿乒乓球锦标赛预赛第一站(女子)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5年全国少儿乒乓球锦标赛预赛第一站(女子)组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4日   2025年全国少儿乒乓球锦标赛预赛第一站(女子)组织实施方案   2025年全国少儿乒乓球锦标赛预赛第一站(女子)由中国乒乓球协会、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主办,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承办,将于4月27日至30日在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体育馆举行,规模约470人。为保障全国少儿乒乓球锦标赛预赛第一站(女子)顺利举办,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工作组   组 长:张秀玲 副市长   副组长:郝 赟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万世斌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委 员:乔智平 市委社会工作部副部长、市人民政   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陈 曦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尚二平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何万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余永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 芸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白剑刚 市商务局局长   马保荣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韩玉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颖超 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书记   张 斌 市融媒体中心主任   石 磊 市气象局局长   赵 瑞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朱 君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树伟 康巴什区委常委、副区长   陈小军 伊金霍洛旗副旗长、旗公安局局长   张连勇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田 斌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总经理   专项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竞赛工作组、新闻宣传组、安全保障组、医疗保障组、后勤保障组6个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   组 长:郝 赟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万世斌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副组长:阎红梅 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高 碧 市商务局副局长   刘玉飞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丁云岗 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市乌   兰牧骑队长   联络员:解远峰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1335477812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审定赛事组织实施方案,综合协调、统筹安排专项工作组工作。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起草文字材料、归集档案合同等;负责组织召开筹备会议并做好记录;负责制定开幕式工作流程;负责邀请出席开幕式和颁奖仪式有关领导;做好比赛期间现场指挥调度工作,跟踪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情况。市商务局负责推出赛事期间促进消费代金券,并组织发放。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推出“跟着赛事去旅行”精品旅游线路,发放旅游消费券,组织相关旅行社进驻运动员和裁判员驻地,推介我市旅游相关产品。   (二)竞赛工作组   组 长:万世斌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副组长:阎红梅 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张作宇 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副书记   联络员:赵小龙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联系电话:18647788810)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联络中国乒乓球协会,做好竞赛组织整体协调、调度、管理、联调工作,完善《竞赛规程》及《补充通知》并发布,编印参赛手册、秩序册、赛事竞赛日程、成绩册;做好赛事裁判团队、仲裁选派培训工作;保障比赛场馆基础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做好竞赛设备器材的配置、开幕式的统筹调度、场地布置、氛围营造及赛场区域划分、转换和检查工作等相关工作;做好颁奖仪式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负责设计制作、发放相关人员以及车辆等证件;负责协调酒店做好代表队食宿费用收取及补助经费的收取、管理和支出工作;负责做好各代表队、竞赛官员、裁判员、志愿者赛时综合管理和接待工作;负责做好裁判员、竞赛官员、各代表队、志愿者接送站和赛时交通摆渡工作;负责做好裁判员劳务费和相关人员补助发放工作;做好竞赛物资配备工作。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做好志愿者工作计划以及志愿者的招募管理及培训工作,4所高校配合。   (三)新闻宣传组   组 长:陈 曦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副组长:张 斌 市融媒体中心主任   王永杰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联络员:李外姓 市委宣传部新闻科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13847736807)   杨天惠 市教育体育局宣传科科长   (联系电话:18547708699)   市委宣传部负责审核完善主办方拟定的宣传工作方案和舆情应急预案,提出宣传报道的重点任务和具体要求,并指导实施;负责媒体记者的邀请、协调、联络等工作;与主办方共同负责新闻宣传稿等文字信息的审核;负责媒体安全风险管控及新闻宣传工作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活动期间网络舆情的监控、研判、处置、引导及突发事件的新闻应急处置工作。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拟定宣传工作方案和舆情应急预案;负责提供活动新闻通稿,并协同市委宣传部共同负责好媒体记者的邀请、协调、联络等工作。市融媒体中心利用电视、广播、微博、微信等平台,广泛开展宣传报道,营造浓厚氛围;负责赛事活动全程影像、图片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安全保障组   组 长:朱 君 市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郝晓军 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副支队长   奇钨乐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利民 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郝继中 康巴什区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   陈小军 伊金霍洛旗副旗长、旗公安局局长   联络员:王跃超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防控大队队长   (联系电话:13384886185)   市公安局和康巴什区公安分局、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负责赛事活动场地、酒店(运动员在伊金霍洛旗双满福源酒店食宿、裁判员在康巴什区希尔顿花园酒店食宿)及相关区域的安全保卫监管工作、人员疏散及突发事件处置;负责比赛场馆停车区域划分及交通疏导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做好综合协调应对衔接等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比赛场馆的消防安全及应急处置工作,比赛场馆安排消防车。   (五)医疗保障组   组 长:张建平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郝晓军 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副支队长   联络员:黄海森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应急科科长   (联系电话:18647779569)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赛事活动医疗保障工作,处理赛事期间所发生的医疗紧急事故,市公安局保障道路畅通;负责保障赛事活动医疗救治所必备的专业人员、物资,配备救护车1辆(停放于比赛场地运动员入口处),每辆车安排1名医生、1名护士、1名司机和急救药品等;负责在运动员酒店配备1名医生、1名护士,准备便携式氧气瓶;负责安排定点救治医院,提供绿色救援通道等便利条件;负责对赛事医护人员进行医疗急救培训。   (六)后勤保障组   组 长:郝 赟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万世斌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副组长: 张垸帼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袁 娜 市气象局副局长   杨树伟 康巴什区委常委、副区长   齐永军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联络员:苏 浩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四科干部   (联系电话:18647730007)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保障裁判员和运动员入住酒店的食品卫生安全,并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市气象局负责提供赛前一周及比赛期间气象预报。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负责保障比赛场馆用电。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全国少儿乒乓球锦标赛预赛第一站(女子)是我市承办的国家级重要赛事。办好该项赛事,对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城市知名度、树立“暖城”品牌产生积极影响。各成员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举办该项赛事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抓紧抓好各项组织筹备工作,切实把赛事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办出影响。   (二)积极谋划,周密部署。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建立科学的组织管理运行体系,尽快制定相应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层层压实责任、高效落实任务。各工作组要及时下沉比赛场馆,督促指导做好相关工作。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宣传部门要统筹各类新闻媒体和社会资源,全方位做好赛事前期预热工作,全流程做好赛事宣传报道,全力提升赛事知名度和影响力,努力营造浓厚的比赛氛围。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提升外贸发...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

    2025-04-28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提升外贸发展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全面提升外贸发展水平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5日   鄂尔多斯市全面提升外贸发展水平工作方案   为加快构建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开放型经济新体系,打造外贸发展新高地,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大力弘扬蒙古马精神,充分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主动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立足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战略定位,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深度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促进全市外贸实现快速提升,为服务和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   对标先进,锚定强外贸目标任务,加快推动产业集聚和市场主体培育,大力提升开放平台运营发展水平,更大范围拓展国际市场、着力畅通国际贸易物流通道,通过稳存量引增量实现外贸快速提升。2025-2027年,力争全市外贸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20%以上,外贸主体实力明显增强,规模快速壮大,结构不断优化,培育进出口额超100亿元企业1家、超10亿元企业5家、超1亿元企业不少于20家,新引进有外贸进出口实绩的企业不少于100家。2025年全市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140亿元以上,2026年达到170亿元以上,2027年达到200亿元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产业集聚和市场主体培育   1.打造一批外贸产业集群。加快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国际化,打造装备、新能源、精细化工和加工贸易产业集群外贸新高地。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围绕汽车、羊绒、液晶面板等主导产业引进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培育进出口额100亿元级外贸产业集群;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围绕综合保税业务集中引进大型加工贸易、保税物流企业,实施综合保税区提级晋位行动,重点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仓储、跨境电商等业态,对标综合保税区考核指标体系,加快引进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加工贸易项目,集中打造进出口额50亿元级加工贸易产业集群;准格尔经济开发区、达拉特经济开发区、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里格经济开发区重点围绕化工产业,完善产业链配套,扩大硅铁、PVA、PVC、聚乙烯烃、黄原胶等化工产品出口,推进烯烃、丁辛醇、煤制油等化工项目延链补链,打造4个出口额10亿元级化工产业集群;蒙苏经济开发区围绕新能源装备产业,推动新能源“风光氢储车”全产业链发展,打造出口额10亿元级新能源产业集群。到2027年,培育进出口额百亿元级产业集群1个,进出口额50亿元级加工贸易产业集群1个,出口额10亿元级产业集群5个。(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伊金霍洛旗、准格尔旗、达拉特旗、鄂托克旗、乌审旗人民政府)   2.加快运营跨境电商产业园。推动东胜区、伊金霍洛旗加快运营跨境电商产业园,争取引进知名跨境电商运营企业,采用委托运营或合作运营模式运营跨境电商产业园,开发大宗产品跨境电商平台,引导传统外贸企业数字化转型,持续开展跨境电商专项对接和出海活动。开展跨境电商系列培训,每年组织跨境电商专题培训不少于2场次,举办跨境电商论坛、交流、研讨、考察等活动不少于12场次,培训跨境电商相关从业人员不少于200人次。支持东胜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与相关进出口协会等机构合作,在霍尔果斯、天津港等口岸监管仓设置鄂尔多斯商品仓,推动我市特色优势产品出口,同时拓展符合消费升级方向的中高端消费品进口,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全面推广空港跨境电商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模式,在全市各旗区商业中心开设跨境直营店或在大型商超设置跨境电商商品专区,借助融媒体、短视频、电视台等媒体,多渠道广泛宣传,全面推广扩大高端优质消费品销售规模,逐步辐射包头、乌海、榆林等周边地区,争取2025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5亿元,2026年达到8亿元,2027年达到13亿元。(市商务局、鄂尔多斯海关、市外汇管理局,伊金霍洛旗、东胜区人民政府)   3.培育一批龙头外贸企业。突出扶优扶强,实施外贸领军企业培育行动,通过外经贸专项资金项目,集中优势资源支持企业做大外贸规模,加快对接引进大型外贸项目落地,全力支持有条件的外贸企业加快上市步伐,支持企业通过海外并购等方式提升技术水平,带动外贸发展,通过培优引强,逐步壮大外贸主体队伍,形成外贸龙头矩阵。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到2027年,培育进出口额超100亿元企业1家、超10亿元企业5家、超1亿元企业20家,10家企业进入全区外贸进出口50强。(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旗区人民政府)   4.孵化一批中小微外贸企业。深入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建立梯度培育机制,全面落实小微企业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全覆盖政策,在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外贸集中地,建设3个中小微外贸企业创新孵化基地,分别由属地提供办公、培训、实践等配套服务,每个基地每年孵化中小微企业不少于30家。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支持力度,招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分(子)公司或与我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合作,为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海关注册登记、代理报关、出口退税、金融结算等服务。各旗区结合区位和产业特点,明确中小微企业市场主体培育目标,定期调度通报,争取到2027年全市通过海关注册登记中小微外贸企业达到300家,其中60%以上有实际外贸业务。(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旗区人民政府)   5.强化外贸企业招引。将外贸企业招引纳入全市招商引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市级每年开展外贸专题招商活动不低于4场次,各旗区每年组织外贸专题招商对接活动不少于12场次,每个旗区每年引进外贸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当年有进出口业绩的占比不低于30%。全市外贸集中地区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鄂托克螺旋藻产业园分别组建外贸招商队伍,明确招商目标任务,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招引汽车、新能源装备、羊绒产业链外贸企业,年招引外贸企业不少于5家,综合保税区重点招引加工贸易企业、保税物流和保税仓储企业,年招引外贸企业不少于10家,鄂托克螺旋藻产业园重点招引生物工程企业,年招引外贸企业不少于1家,全市年招引外贸企业不少于100家,引进当年有进出口业绩的不少于30家。(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各旗区人民政府)   (二)提升开放平台运营发展水平   1.加快推动综合保税区提级晋位。研究制定综合保税区提级晋位工作方案,加快提升综合保税区运营水平。全面清理存量问题,开展问题大排查,彻底清退违法违规和高风险企业,推动存量问题清零,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与各行业监管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加快推进园区铁路专用线项目建设,多渠道解决开发建设资金,推动项目尽早开工,打通综保区铁路货运通道。加快已开工的羊绒加工、电子加工厂房建设,推动已签约项目尽快落地投产;组建综合保税区招商平台公司,派小分队分别常驻长三角、珠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外贸发达地区开展招商对接活动,明确招商任务和激励措施,定期调度统筹推进,确保每年引进“两头在外”(原料进口、产品出口)加工贸易项目2个、贸易项目10个;深化与天津港等海港联动,探索“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区港联动”模式,同时与中欧班列平台公司合作,开展“保税+中欧班列”业务,组建园区短驳运输服务公司,解决入区短倒运输问题,为锂电池、汽车等大宗产品在综合保税区出口创造便利条件;与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蒙苏园区等开发区联动,实现科技创新等成果共享。通过锻长板补短板,稳存量扩增量,力争2025年综合保税区贸易额达到60亿元以上,进入全国B类综合保税区序列,到2026年综合保税区贸易额达到80亿元以上、在全国B类综合保税区排名前进10位,到2027年综合保税区实现进出口额达到100亿元以上、进入全国B类综合保税区中游序列。(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海关,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高效运营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发挥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装备制造基地、现代羊绒产业园两个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鄂托克旗螺旋藻产业园自治区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外贸转型带动作用,按照“一平台一方案”要求,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鄂托克旗分别制定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提级晋位工作方案,明确晋位目标,定期调度工作进度,确保目标实现。做大做强汽车、电子、新能源装备、羊绒、螺旋藻产业,着力引进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知名羊绒品牌和大型生物化工企业,不断提升转型升级基地产业支撑和品牌孵化能力。争取通过三年时间,到2027年三个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进出口总额突破100亿元。(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3.加快运营航空口岸指定监管场地。健全支持航空货运发展措施,推进航空口岸进境水果、食用水生动物和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运营,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对接水果、食用水生动物和冰鲜水产品进口企业,采取合作或委托运营方式,开展水果、食用水生动物和冰鲜水产品进口业务,坚持腹舱货运和全货机进口同步发展,选择优势产品做大做强,辐射呼和浩特、包头、榆林、乌海、巴彦淖尔、银川等周边地区,力争通过三年培育发展,到2027年,水果、食用水生动物和冰鲜水产品年进口量达到300吨以上。(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市商务局、鄂尔多斯海关,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三)更大范围开拓国际市场   1.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借力区域全面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贸易协定,用好关税减免、通关简化、贸易投资便利化等制度红利,引导外贸企业保稳扩量,采取转口贸易等措施,最大限度规避贸易制裁,拓展在中东、南美新型市场产业链上下游环节贸易投资,助力企业降低贸易成本。加强国内区域协作互动,合力开拓共建“一带一路”市场,积极推进自贸区联动创新区申建工作,探索开展新型易货贸易,解决部分出口目标国无法结算问题,深化对俄蒙开放,积极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增强与俄蒙产业互补和资源共享,发挥农牧业、能源等产业优势,推动汽车、化工、农副产品等出口。(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鄂尔多斯市委员会、鄂尔多斯海关)   2.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搭建对外展洽交流平台,办好中国·内蒙古新能源新材料大会、国际羊绒羊毛展览会等特色展会,积极参与中蒙博览会、中俄蒙工商论坛等区域性展洽会,用好进口博览会、消费品博览会、广交会、西洽会等国内国际展洽平台,引导传统行业开拓新兴市场,提升欧洲、南美、东盟、中东等市场占比,推广“交易会+自办展”“线上+线下”融合模式,多元化拓展新市场,引导企业借助国际贸易网络平台开拓市场,推进外贸“上线”,创新鄂尔多斯特色产品网上交易模式,开展精准对接洽谈。发挥外事、贸促等部门和行业协会职能作用,组织企业境外办展、参展,推动全市对外贸易从传统市场向多元化市场转变。(市商务局、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鄂尔多斯市委员会)   3.提升品牌国际影响力。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工程,推动制造业龙头企业、行业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品牌建设。围绕电子、精细化工、机电设备、羊绒等优势产业,鼓励企业强化自主创新,延伸产业链、完善供应链,打造国际知名品牌。支持企业取得AEO海关高级认证,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培育外贸自主品牌。树立跨境电商品牌意识,全面提升跨境电商品牌在终端市场的占有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外贸企业积极申请境外专利、商标注册和产品认证,提高国际竞争力。(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海关)   (四)畅通国际贸易物流通道   1.加快推进陆海通道建设。积极融入西部大开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抢抓西部陆海新通道、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机遇,加大对外贸配套物流基础设施投入,全方位畅通运输网络。加强“通江达海”非煤通道建设,挖掘国家能源集团运输潜力,发挥国能专用线、呼鄂线等铁路运力,提升东向通道运输能力,提高连接天津港、唐山港等主要出海港口铁路运输能力。构建一批铁路物流集散基地,加快推动鄂尔多斯铁路物流中心、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等铁路专用线建设,全流程发展多式联运,推进“一单制”,实现一站托运、一次收费、一单到底的联运体系,同时加强与周边各类物流平台对接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提升中欧班列通道功能。加快发运场站建设,东胜区、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尽快与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推动鄂尔多斯铁路物流基地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在铁路物流基地规划设置笼车班列、集装箱班列作业站台,满足我市主要“白货”品类发运作业。市鄂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接班列发运重点关联单位,合力争取班列运力计划,最大限度满足出口企业发运需求,同时与粮食、油料等进口企业对接,回程运输进口原料,推动班列去回程双向发运。参考乌兰察布、呼和浩特等地中欧班列政策,研究制定我市支持中欧班列开行具体措施,保障中欧班列稳定发运。(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鄂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东胜区人民政府)   3.加快发展国际航空运输。研究支持航空货运发展具体措施,开通至韩国、新加坡等地国际航线,保障外贸企业产品运输和人员往来,逐步拓展欧洲、东南亚、北美国际航线。发挥鄂尔多斯国际机场进境水果、冰鲜水产品、食用水生动物等指定监管场地平台功能,发展水果、食用水生动物和冰鲜水产品等高附加值产品进口业务。力争通过三年培育,到2027年开通国际全货机航线2条,年国际货邮吞吐量达到2000吨以上。(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五)强化外贸发展要素供给   1.强化配套政策支持。聚焦外贸提级晋位行动,用好外经贸专项资金,研究制定支持外贸、跨境电商、中欧班列、国际航空运输具体措施,重点加大对外贸企业培育、外贸平台建设等开放型经济支持力度,加大对重大外贸项目投资支持力度,保障外贸项目投资资金充沛。(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2.强化外贸人才引育。建立外贸人才导师制,开展外贸实操传帮带,东胜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分别设立外贸企业实训基地,每年组织外贸业务培训2场次。搭建“政校企”三方合作平台,支持院校开设国际贸易专业,保障各旗区(园区)引进专业外贸人才。从市直部门抽调精干力量集中培训后,充实到相关部门负责外贸业务,强化行政部门外贸人才供给。2025-2027年,每年培训外贸人才200人次以上,引进外贸人才30人左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商务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鄂尔多斯市委员会)   3.加大金融保险支撑。发挥金融机构的主力军作用,强化对外贸产业的金融支持,持续加大对跨境电商、装备制造、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外贸品牌建设等新业态、新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市财政和资本市场服务中心协调解决相关企业融资问题,对接相关金融机构解决对俄贸易结算问题,支持东胜区、伊金霍洛旗、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有条件旗区(园区)设立外贸企业融资担保资金,为企业提供融资贴息资金支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加大汇率避险产品推广力度,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企业开展汇率避险增信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信保融资规模,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金融产品创新。(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   4.完善第三方服务体系。对接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引导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利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在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东胜区跨境电商孵化基地,为企业提供平台对接业务指导服务;对接引进跨境电商科技企业,为企业开展直播代理、跨境营销赋能,提升企业国际营销能力;对接引进知名国际物流企业,为外贸企业提供国际运输代理服务;对接引进跨境电商金融机构,为跨境电商、大宗贸易等企业提供跨境金融结算服务;根据外贸企业需求,精准对接天津、杭州、深圳等地大型外贸综合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为外贸企业提供报关、退税、许可证申领等外贸综合服务。(市商务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鄂尔多斯市委员会、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胜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提升外贸水平工作组,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各旗区(园区)要把外贸提档升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步研究制定外贸提档升级工作举措,并成立工作组,科学统筹配置各类要素、政策资源,强化外贸项目招引,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加快形成合力,紧盯目标任务,对标对表落地落实。   (二)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提高通关效率和货物流通效率,降低物流通关成本,提高退税效率,充分学习杭州、宁波、台州等地,打造一流外贸营商环境,吸引周边地区进出口业务向我市聚集,打造对外贸易新高地。   (三)强化督导落实。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重点工作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进一步优化考评体系,突出过程管控和结果导向,形成“月通报、季点评、年考核”工作考评机制,提高外贸指标在全市“五位一体”考核中的权重占比,强化督查考核结果应用。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全面提升外贸发展水平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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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鄂尔多斯市人...

    2025-05-01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2025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5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立法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立法工作,及时解决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注重提高立法的针对性、精准度、实效性。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二、进一步规范立法程序。起草、审查部门要认真履行调研、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立法程序,按照规定做好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相关前置审核工作。要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其它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协商。要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贯彻到立法各环节。要加强与市司法局的沟通,按时按要求报送、修改送审稿或调研报告。   三、进一步强化统筹指导。市司法局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审核把关,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开展审查、协调、修改工作,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按照立法程序审定,确保立法工作计划高质量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5年规章立法   工作计划   审议项目(2项)   序号   立法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市政府常务会议   审议时间   1   鄂尔多斯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8月   2   鄂尔多斯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2025年10月   预备审议项目(4项)   序号   立法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市政府常务会议   审议时间   1   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管理办法   市应急管理局   适时   2   鄂尔多斯市工贸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市应急管理局   适时   3   鄂尔多斯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市应急管理局   适时   4   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办法   市应急管理局   适时   调研项目(1项)   序号   立法项目名称   牵头单位   完成时间   1   鄂尔多斯市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5年规章立法工作   计划审议项目制定时间表   一、《鄂尔多斯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制定时间表   完成时间   进度任务   责任单位   4月5日至10日   起草团队研阅材料、整理编录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市交通   运输局   4月10日至20日   开展市内调研,收集问题、做法和经验,形成调研报告   4月20至25日   梳理调研成果,研究确定草案框架   形成初稿   5月1日前   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介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同步征求各旗区人民政府及市直部门意见   5月3日至10日   赴市外调研   市交通   运输局   5月12日至18日   根据调研收集的意见建议修改草案,形成第2稿   召集相关范围的座谈会或发函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也可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5月19日至25日   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草案,形成第3稿,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审查   5月26日至30日   将《办法(草案送审稿)》发送专家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市司法局   6月5日至30日   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7月12日前   根据专家论证会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上会材料   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   7月18日前   市司法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   7月30日前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鄂尔多斯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时间表   完成时间   进度任务   责任单位   5月5日至10日   起草团队研阅材料、整理编录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市公安局   5月10日至20日   开展市内调研,收集问题、做法和经验,形成调研报告   5月20至25日   梳理调研成果,研究确定草案框架   形成初稿   6月1日前   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介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同步征求各旗区人民政府及市直部门意见   6月3日至12日   赴市外调研   市公安局   6月12日至18日   根据调研收集的意见建议修改草案,形成第2稿   召集相关范围的座谈会或发函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也可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6月19日至25日   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草案,形成第3稿,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审查   6月26日至30日   将《办法(草案送审稿)》发送专家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市公安局   7月5日至30日   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8月12日前   根据专家论证会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上会材料   市司法局、市公安局   8月18日前   市司法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   8月30日前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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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1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提质晋位三年(2025—2027)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提质晋位三年(2025—2027)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提质晋位三年(2025—2027)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运行监管,稳步拓展保税业务,根据海关总署《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署贸函〔2024〕8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推动内蒙古自治区综合保税区提级晋位提质增效实施意见》(内商口岸字〔2025〕153号)精神,结合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与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立足建设我国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战略定位,充分发挥综合保税区开放平台功能,围绕服务“四个世界级”产业,着力完善产业体系,补齐政策短板,畅通贸易通道,提升监管和服务能力,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推动综合保税区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新产品协同发展,持续完善保税加工、国际贸易、现代物流、跨境电商等产业链条,将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建设成为自治区对外贸易重要增长极、外向型经济发展集聚区和国家向北开放的关键节点。到2025年底,实现进出口额60亿元,同比增长28.6%,在全国绩效评估中前进10个位次,进入全国B类水平。到2026年底,实现进出口额80亿元,同比增长33.3%,在全国绩效评估中再前进10个位次,保持全国B类水平。到2027年底,实现进出口额100亿元,同比增长25%,在全国绩效评估中再前进20个位次,力争进入全国综合保税区百强,达到全国B类中游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问题整改   1.开展警示教育。针对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中暴露出的问题和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园区干部和入区企业两个层面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责任单位: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   2.清退违法违规及进入各类“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高风险企业。对综合保税区内出现的违法违规及高风险企业依法依规清退出区,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后续处置工作。(牵头单位: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责任单位: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鄂尔多斯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鄂尔多斯市分局)   (二)强化基础配套   1.加强开发建设。一是分步推进剩余土地开发。根据项目引进落地需求,采取市场化融资、争取专项债券和上级支持等方式,2025年完成47亩土地开发,2026—2027年,根据资金争取情况和企业发展需求,适时启动剩余219亩土地开发。二是提升生产与仓储设施保障能力。投资1.5亿元,加快新能源动力电池及分散式光伏建设、羊绒分梳加工、电子加工制造3个在建厂房一期项目建设,于2025年8月底建成投用;投资0.4亿元,建设冷链仓储一期项目,于2025年10月底前建成投用;投资0.38亿元,建设进出口汽车停车区,于2025年5月底前建成投用。(责任单位: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   2.建设综合保税区智慧监管服务平台。按照智慧化监管、协同化运作、管家式服务标准和数据统领、可视调度、AI预警、线上服务要求,投资300—500万元,于2025年7月底前建成集线上服务、数据交换、风险预警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技术赋能、流程再造和标准统一,实现风险预警智能化、数据汇总可视化、信息来源可溯化、报表统计自动化、提醒待办实时化。(牵头单位: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鄂尔多斯市分局)   3.完善生产要素供给举措。与辖内金融机构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综合保税区设立分支机构,持续加大对综合保税区外贸企业、跨境电商、装备制造等新业态、新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接各类具备贸易结算资质的金融机构解决外贸企业贸易结算问题。对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加大对综合保税区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加大汇率避险产品推广力度。提升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服务质量,再引进1—2家报关公司,梳理并解决报关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帮助企业实现通关便利化。(牵头单位: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鄂尔多斯市分局)   4.打造陆海空新通道。推动发展“保税+中欧班列”业务,打通综合保税区与西安等地往来通道,降低企业入区物流成本,争取增加中欧班列运力计划和入区次数,实现中欧班列在综合保税区集拼,提升内销进口货值。深化与天津、河北等地海港、伊金霍洛国际机场等航空口岸、二连浩特等陆路口岸的联动,探索“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区港联动”新模式,打造集港口服务、物流运输、报关、企业注册、仓储服务等于一体的外贸综合服务体系,为出口PVC、尿素、黄原胶、螺旋藻等产品提供一站式外贸服务。联动鄂尔多斯进境水果、食用水生动物和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扩大全货运航班运行,开展榴莲等水果、活虾等食用水生动物、三文鱼等冰鲜水产品进口业务。组建短驳运输服务公司,平均每年投入4000万元,推行“车能路云一体化”短驳服务新模式,为汽车制造、新能源电池制造、化工等出口企业提供零碳运输服务,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降低企业运输成本,年承运能力达到5万辆汽车、3GWh电池、2.3万吨黄原胶,实现综合保税区与市内各旗区、开发区联动发展。(牵头单位: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鄂尔多斯市鄂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它各相关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鄂尔多斯海关)   (三)促进业务提升   1.完善产业发展规划。修编完善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规划,锚定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核心业务,依托区域资源优势,以整车出口为突破点,重点培育整车、特种车、二手车出口保税物流产业;以新能源电池出口为突破点,发展壮大“新三样”产品、新能源装备、电子信息、羊绒等外贸业务;大力推进“保税+”业态创新,推动传统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延伸;聚焦保税研发、检测维修等新型业态,推动加工贸易企业向“制造+服务”转型,加速建成销售服务、检测维修、物流分拨、加工制造、研发设计“五大中心”。(牵头单位: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   2.抓实招商引资工作。全面推行“管委会+公司”招商模式,综合运用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和委托招商等形式,开展以产业、场景、科技为主的“3+N”招商行动;拓宽招商渠道,聚集新业态、新场景和专精特新、延链补链强链、绿色载能等领域,实行“全年招商、全域招商、全员招商”,精准招引中高端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项目;提高招商质效,认真研究政策,主动敲门招商,强化与中氢新能装备制造、汇源、傲得科技、芜湖中科、杭州遥望、义乌海创、伊盟克稀、盈天下、宝舜泰、中翔达、爱喜猫、中海宝泽峰等市内外外贸企业对接,靠前服务,解决落地需求,每年开展综合保税区专题招商会不少于4次,对接企业不少于20家,落地企业不少于12家,促进综合保税区厂房设施全部高效利用。(牵头单位: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做大保税产业规模。支持锂电池、氢能装备等新能源产品和镁基合金、黄原胶及相关新材料进入综合保税区保税仓储出口。积极承接东南沿海梯度转移项目,支持电子加工、粮食加工、羊绒加工等项目落地投产、转型升级、扩大规模。到2027年,力争形成进出口额50亿元规模的加工贸易产业集群。(牵头单位: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鄂尔多斯蒙苏经济开发区)   4.集聚市内及周边外贸企业入区。发展壮大已入区企业,重点推动上隆二手车、蒙凯、鄂绒、拉米羊绒、帕兰蒂羊绒等31家企业启动并扩大外贸业务量。集全市力量,推动市内及榆林等周边地区重点外贸企业,在综合保税区注册子(分)公司开展外贸业务,重点对接奇瑞汽车、道融建设、君正、鄂尔多斯集团、中轩生化、正能化工、久泰化工等企业。力争综合保税区外贸量占全市外贸总量比重在2025年达到45%,2026年达到50%,2027年达到55%。市内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外贸业务或新增注册子(分)公司的进出口额、财政贡献等指标数据,纳入该公司(或其母公司)所在旗区统计、核算。(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鄂尔多斯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鄂尔多斯市分局)   5.促进新兴业态发展。培育保税研发产业,支持综合保税区建设相关领域重大科研平台;推动鄂尔多斯新能源研究院、国家氢能关键装备检测实证基地等市内高水平研发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业务。积极引入保税维修与检测业务,协助入区企业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册,并配合海关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牵头单位: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海关)   6.做大零碳低碳服务贸易规模。以零碳服务贸易十大体系建设为抓手,大力发展零碳检测、零碳仓储、零碳认证、零碳咨询、零碳包装以及碳排放监测、碳资产管理、碳汇交易等零碳业务,建设零碳特色综合保税区。(牵头单位: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   7.培育并发展壮大跨境电商。推动“前店后仓+快配”模式运营和碧丽斯展示中心建设,积极拓展跨境电商海外仓、国内口岸仓等,引进淘宝、菜鸟、拼多多等国内外知名电商平台和企业,推动鄂尔多斯特色优势产品出口,扩大符合消费升级方向的中高端消费品进口。加强与义乌进出口协会合作,推动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杭州飞地孵化中心建设运营,服务鄂尔多斯大宗产品等传统生产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持续扩大空港跨境电商直营店业务规模,支持跨境电商平台搭建和运营,在铜锣湾、万达等商圈布局跨境电商体验店,深化跨境电商“保税+新零售”模式应用,力争拓展1个公共海外仓、1个国内口岸仓,跨境电商年贸易额达1亿元,空港跨境电商直营店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牵头单位: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鄂尔多斯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鄂尔多斯市分局,其它各相关旗区人民政府)   8.提升创新发展能力。加强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定性指标分析,积极与外汇管理部门、海关等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创新监管举措。积极引入创新能力强、发明专利多、申报国家级奖项的企业在综合保税区注册。探索发展除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定量指标中四类新型业态外的其他新型保税业务。在综合保税区建设至少1个中小微外贸企业创新孵化基地。强化人才引育,设立外贸企业实训基地,每年组织业务培训不少于2场,切实提高创新能力。(牵头单位: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深化区域合作联动。积极融入自贸区鄂尔多斯联动创新区创建,每年至少复制推广3项典型经验。与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胜区、康巴什区等地建立合作机制,挖掘区域发展潜力,实现优势互补,外贸产业共建。引导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贸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开展业务,使用综合保税区关区代码(0716)报关,实现进出口平台共建共享。加强区校联动,支持自治区及地市级党校(行政学院)、经管干部学院在综合保税区设立现场教学点和实训基地,推动综合保税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联络合作机制,打造产教研融合平台。(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责任单位: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鄂尔多斯海关,各旗区人民政府)   (四)健全完善管理运行机制   1.建立会商、协调和联合监管机制。建立综合保税区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每月研究调度综合保税区有关工作,解决存在问题。每月25日通报综合保税区运行情况,并对风险隐患进行预警、研判、会商。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在推动综合保税区提质晋位等方面给予支持,合力推动综合保税区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鄂尔多斯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鄂尔多斯分局)   2.强化政策支持。依法依规制定出台支持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聚焦贸易发展、平台载体建设、创新引领、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法治化、市场化支持。(牵头单位: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市商务局;责任单位: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鄂尔多斯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鄂尔多斯分局)   3.建立综合保税区入区和退出机制。建立入区企业联合审查制度,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入区协议时要明确约定退出情形。依法依规及依据协议约定,针对已发出高风险预警和出现违法违规的企业,启动退区程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配合变更或注销涉及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牵头单位: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鄂尔多斯分局)   4.建立部门赋能机制。推动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综合保税区)铁路专用线建设;建立入区绿色通道,提升物流效率;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研发企业迁址入区和违法违规企业迁移效率;积极协调自治区商务部门,对旗区外贸发展考核进行优化;参照发达地区综合保税区运营管理经验,优化企业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资金收付服务。(牵头单位: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鄂尔多斯分局、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   5.建立财政激励保障机制。2025—2027年,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亿元专项资金,伊金霍洛旗整合资金0.5亿元,保障综合保税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零碳服务贸易体系打造、跨境电商发展、陆海空新通道建设、公共服务平台配套、人才引进配套服务、金融创新、“车能路云一体化”及短驳运输服务等新业态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企业投资与增资、创新平台建设、产业链搭建、对外贸易及新模式发展等。(牵头单位: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要领导要主动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按照推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职责及任务分工,统筹联动,形成合力,协同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   (二)深化要素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综合保税区在政策支持、资金保障、金融赋能、综合服务、环境优化、人才支撑等方面的服务保障。要强化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及时总结和推广综合保税区提质晋位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三)加强督查考核。把综合保税区提质晋位作为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市直部门工作任务督查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综合保税区提质晋位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