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破解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痛点、难点、堵点。紧盯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口袋”政策、“抽屉”政策、“乱收费乱摊派”“事难办”“设门槛”等问题以及背后的责任、腐败和作风问题,充分发挥统战部、工商联联系服务企业便利优势和桥梁纽带作用,深化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作,及时将反映、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打折扣、搞变通的行为,坚决查处在推进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吃拿卡要、欺压百姓等违纪违法问题,同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统战部、工商联和民营企业反馈,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通报曝光。坚决以最鲜明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最果断的行动,倒逼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履职尽责、转变作风,全心全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三、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始终把“亲”“清”政商关系作为优化政治生态、经济生态的重要内容,正确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放开手脚、轻装上阵,专心致志搞发展。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和引导公职人员准确把握“亲”“清”原则,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积极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做到遵纪守法、敬业奉献。各级统战部、工商联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和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教育和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商会正确认识政商交往边界,做到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洁身自好走正道,遵纪守法搞经营,积极投身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统战部、工商联等部门的协同配合,聚焦审批、执法、服务事项集中的重点领域、行业部门,持续整治“亲而不清、亲而乱为”“清而不亲、清而不为”等突出问题,积极选取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深化以案促改和以案促治,推动各地各部门夯实“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基础,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畅通民营企业沟通渠道。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大局,积极建立涉及民营企业信访举报分类快速处置机制,开通民营企业线索处置“绿色通道”,对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吃拿卡要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时反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适当增加特约监察员中工商界人士、民营企业代表数量,积极邀请民营企业和工商界人士代表参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的学习、调研等活动,积极听取相关工作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五、审慎妥善处置涉企案件。立足纪检监察机关政治属性,持续推进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部署落细落实,保持与市委支持民营企业的政策举措同频共振,坚持法治思维,准确把握政策法律,掌握好执纪执法的力度与温度。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要注意严格区分一般违纪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被索贿、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与拉拢腐蚀干部,企业中个人违法犯罪与民营企业单位犯罪,主动讲清问题与不配合协助调查等“四个界限”,充分运用宽严相济政策,对于具备从轻从宽情节的,依规依纪依法从轻从宽处置。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政策界限不清晰的,要加强请示报告,注意听取统战部、工商联及其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意见,确保政策把握精准。
六、慎用审查调查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时,要把是否严重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作为重要标准进行评估并作出应对处理,坚决避免“查办一起案件,垮掉一个企业,失业一批员工”的现象。要慎重采取留置等措施,对积极配合调查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一般不采取留置、限制出境等措施;确需使用留置措施的,要坚持快查快办、快进快出,问题查清后及时解除留置措施。要审慎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等,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对于民营企业涉案人员正在承担企业上市、筹资、合作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在选择办案时机上予以充分考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同时在审查调查期间,要审慎稳妥发布涉企案件信息,不发布有损企业声誉的相关信息,做到政策策略、纪法情理融合,切实维护企业声誉和形象,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七、强化对行贿行为的联合惩戒。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行贿的重要职责,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震慑性,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危害一方政治生态的行贿行为,推动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民营企业行贿问题,在符合政策规定情况下,及时向统战部、工商联等部门进行通报。统战部、工商联积极发挥贴近民营企业优势,对于社会影响小、情节轻微的民营企业违纪违法行为,可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提前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在相关案件办结之后,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教育整改和回访教育。进一步建立健全对行贿行为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依托“行贿人信息库”,加强与司法机关、各行业领域行政执法机关以及统战部、工商联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对行贿人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的联合约束和惩戒,切实推动形成惩贿治腐的工作合力。
八、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党委(党组)要建立“亲”“清”政商关系交往“正负面清单”,让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与民营企业人员在交往中清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纪检监察机关要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予以容错。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把党员干部在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工作失误与个人腐败、缺乏经验与明知故犯、出于公心与以权谋私区分开来,对属于应该容错的大胆容错,对于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的从严从重惩处,旗帜鲜明地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服务民营企业的积极性。要健全澄清正名机制,对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反映失实的涉企信访举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了结,并按照管理联系权限,积极协调各级党委(党组)及统战部、工商联等部门在适当范围为有关党员干部和民营企业经营者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为干事者撑腰鼓劲,提振党员干部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敢于担当的精气神。
九、积极开展“清廉民企”建设行动。纪检监察机关、统战部、工商联等部门要围绕建设“清廉民企”,加强沟通协作。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助推“清廉民企”示范企业创建活动,重点在清廉企业评价标准设定、健全企业廉洁风险防范制度等方面发挥指导作用,推动民营企业和商会加强党建引领,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纪检机构和运行机制,促进企业将诚信廉洁、守法经营的发展理念融入经营管理。各级统战部、工商联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企业清廉文化建设,联合纪检监察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和纪法教育,全面夯实“清廉民企”建设成果。此外,各级统战部、工商联要积极调动优秀民营企业家在清廉企业文化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家坚守契约精神,在经营活动中不踩红线、不行贿、不欠薪、不逃税、不侵权、不逃废债,争做遵纪守法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