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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5-05-13 17:30:00      作者:      来源: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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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备案的,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 

  二、设置区域 

  (一)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空气流通、日照保障、交通方便、排水通畅、场地平整干燥、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环境适宜、邻近绿化带、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 

  (二)应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避开加油站、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三)不得与公共娱乐场所、集市、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建筑物及场所毗邻。应远离医院、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各种污染源,远离城市交通主干道或高速公路等,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四)3个班级及以上的全日制、半日制托育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园区或商务楼宇开办的托育机构宜独立设置。 

  (五)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 

  三、基本设施 

  (一)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 

  (二)托育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360m2(只招收本单位、本社区适龄幼儿且人数不超过25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m2),且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m2。户外场地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机构,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m2 

   (三)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 

  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当设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母婴室、配乳区等。 

  (四)托育机构应当有适宜婴幼儿运动、游戏和活动需要的室外活动场地,其中软质地和绿地面积不少于人均2m2,并配有符合婴幼儿的大型玩具和体育活动设施,户外场地不足的也可在室内设置,并配有一定的大型玩具和体育活动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托育机构的室外场地及设施设备需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有关标准。 

  (五)托育机构要有婴幼儿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活动室人均活动面积不得低于3㎡/人。活动室采光充足、通风良好,地面平整并防滑,宜铺设木地板或柔软、有弹性的材料。墙面要有安全防护,要有敞开式玩具柜,有充足的玩具和图书,必要的教具和设备,玩教具数量不能少于一次满足10 名婴幼儿同时操作的需要。临近婴幼儿活动室,应设有规范化盥洗室,有流水洗手及防滑设备,厕所应有专供婴幼儿使用的便器。配备符合标准的冷热水的饮水设备。 

  (六)托育机构要有供婴幼儿及家长集体活动的多功能专用教室,使用面积不少于90㎡,室内配有音响和音像设备、钢琴、电视机、多媒体等。 

  (七)如婴幼儿活动室和多功能教室合用,要合理划分区域,安装隔音设备,尽量满足各区域隔音要求,避免相互干扰。 

  (八)托育机构要设立行政办公室、备课室、设施齐全的卫生保健室、家长休息区等。卫生保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2㎡,供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和治疗。家长休息区应配有家长或看护人存储物品的储物(柜),以方便家长放置个人物品。 

  (九)配备的活动器械和玩教具应遵循婴幼儿的身心发育特点,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提供给幼儿的玩具应符合GB 6675 “《玩具安全》系列国家标准”。 

  (十)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卫生消毒设施,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玩教具以及婴幼儿活动的场所、接触的物品按规定进行消毒并做好记录;定期接受疾控部门的消毒质量检测。 

  (十一)配有防暑保暖设备,保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十二)配有相应的安保设施和消防设施。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行业质量标准。 

  (十三)整体规划功能合理,朝向适宜,装修材料环保安全,室内空气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环境、空气和物体表面等经检测应符合《托幼机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卫生要求及检测方法》(DB31/8)的有关标准要求 

  四、设置要求 

  (一)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收托的婴幼儿不宜超过150人。 

  (二)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小托班(12-24个月,15人以下)、大托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 

  每个班的生活用房应当为独立使用的单元。 

  (三)合理配备托育人员和保育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乳儿班1:3,小托班1:5,大托班1:7。每个班至少有1名托育人员。 

  (四)收托50人以下的托育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50-100人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01-140人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五)参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合理配备保健员、炊事员。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 

  (六)招收的幼儿应保证每个幼儿有一张床位。不得设双层(多层)床,床位侧面不应紧靠外墙布置。区域内宜设置收纳空间或配备收纳盒,保证每个幼儿有衣物存放处。 

  五、人员配置 

  (一)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建立并组织执行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指导,检查和评估保育人员、保健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二)保育人员负责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安排游戏活动,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指导家长科学育儿。 

  (三)保健人员负责婴幼儿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定婴幼儿一日生活安排和体格锻炼计划,进行巡视、观察和监督;负责制定各月龄段婴幼儿的食谱,指导调配婴幼儿膳食,检查食品和饮水卫生;指导婴幼儿的喂养;负责晨检、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定期组织婴幼儿健康检查,做好婴幼儿健康档案管理;做好婴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监测和评价;负责卫生与消毒的检查和指导,婴幼儿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与控制;负责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建立联系,协助做好疾病防控和预防接种等工作。 

  健康管理

  (一)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需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托育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须重新进行健康捡查。 

  (二)托育机构要定期健康检查: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规范”要求,婴幼儿满3、6、8、12、18、24、30、36月龄的,在所在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三)托幼机构要婴幼儿在托期间的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日巡视2次,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婴幼儿应当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并追访诊治结果。 

  (四)托育机构要进行健康体格锻炼。1岁内婴儿以各种方式进行身体活动,尤其鼓励地板上的玩耍互动,让清醒时的婴幼儿每天趴卧至少30分钟,可分次进行。1~2岁幼儿每天至少有3小时各种强度的身体活动。2~3岁幼儿每天至少有3小时各种强度的身体活动,其中至少1小时为中高强度活动。 

  活动中注意婴幼儿精神状态、出汗量和对身体活动的反应;活动后及时更衣,注意观察其精神、食欲、睡眠等状况。     

  (五)托育机构要根据不同季节、疾病流行等情况,制定全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托育机构要开展健康教育内容包括婴幼儿营养、回应性照护、早期发展促进、交流与玩耍、心理卫生、疾病预防、婴幼儿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等。 

  (七)托育机构建立与家长的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帮助家长了解照护内容和方法。 

  、安全保障

  (一)托育机构开展的各项活动应当以婴幼儿的安全为前提,建立定期机构内部安全排查制度、接送管理制度、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等,落实预防婴幼儿伤害的各项措施。 

  (二)婴幼儿睡眠时头部和脸部不宜遮盖,避免引起窒息,不宜把婴儿单独留在澡盆或没有围栏的小床,以防呛水、溺水、跌落等意外伤害。 

  (三)喂奶后将婴儿竖抱拍嗝、侧卧,预防乳汁吸入导致窒息。婴幼儿生活活动场所不宜放置轻薄的塑料布或塑料袋。 

  (四)热水壶、暖瓶、药品、清洁消毒用品等均放置于婴幼儿不可触及的专用地方,插座、电线等有专门防护,避免烫伤、烧伤、触电、中毒等事故。紫外线杀菌灯的控制装置应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防误开措施。 

  (五)托育机构任何活动项目均要有工作人员关注婴幼儿的安全,避免误咽、误吸各种小物件,或发生误伤等行为发生。 

  八、功能职责 

  (一)托育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月龄婴幼儿的生长发育特点,提供专业规范、安全健康的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 

  (二)托育机构应当设置适宜的生活环境和条件,向婴幼儿提供符合生理心理需求、生长发育特点的活动、膳食、睡眠、清洁卫生等服务,做好婴幼儿每日生活安排。 

  (三)托育机构应当遵循不同月龄婴幼儿的生理、心理和认知发展规律,以游戏为主要形式安排活动,充分尊重个体差异,寓教于乐。 

  (四)托育机构应当对婴幼儿进行全日饮食、睡眠等生活健康观察,做好日常照护记录,必要时向监护人反馈。 

  (五)托育机构应当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婴幼儿健康管理等工作。 

  (六)托育机构要利用家长访谈、婴幼儿活动观察等机会,了解每个婴幼儿的生活作息、行为习惯、兴趣爱好和性格特征,制订个性化的照护方案。 

  (七)托育机构可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庭和社区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托育机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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