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构建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切实解决普惠托育有效供给。根据《内蒙古自治 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内党发〔2022〕12 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 16 部门《关于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的若干措施》(内卫规范(2022]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社区托育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引导各地充分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资源,综合考虑场所面积、服务人数、逗留情况等因素,因地制宜建设不同规模、特色鲜明的社区托育服务机构。
(二)坚持普惠优先。社区托育服务试点工作坚持公益性服务方向、加强统筹规划、宣传推广、投入保障和综合监管,不断 完善社区托育服务功能,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坚持多元供给。支持社会组织、国有企业、公立幼儿园、示范性托育机构等通过项目合作、购买服务、委托经营等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社区托育服务,推动实现连锁化、规模化发展。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整合利用,依托社区综合服务场所,在社区层面建设嵌入式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等设施共建共享,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惠托育服务的需求,努力增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区环境。到 2023 年底,全市建设完成 15 家示范试点,每个旗区至少建设完成 1 家示范型社区托育服务试点,并保持逐年增加,各旗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适当扩大试点范围;到 2025年底,各旗区每乡镇(街道)至少有 1 家示范型的社区托育服务试点。
三、建设标准
社区托育的建设应综合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既可单独设置,也可嵌入于社区综合设施、大型小区物业管理设施、居委活动中心等综合设置。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统一命名为XX 社区“萌宝驿站”,使用统一的标牌与标识。场地建设、设施配备、日常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示范型社区托育服务试点应具有辐射带动作用。
(一)机构建设
1.社区托育应当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材料堆场和加油站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首选社区一层,不得设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确有困难的可选二、三层,也可与社区儿童之家并用,要有适当的室外活动场地。
2.社区托育周边环境应当有利于婴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铁路,高速路、集贸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与医院传染病房、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站等各类污染源的距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疫、防护标准的要求;距离通讯发射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 50米以上。
3.社区托育机构室内生活用房面积宜人均5㎡,生活用房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其中乳儿班睡眠区≥25㎡、活动区≥15㎡,托小班和托大班的睡眠区和活动区可合用,且面积托小班≥50㎡,托大班 ≥70㎡。
4.社区托育试点机构可根据当的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托位 数,原则上建设托位规模在 50个以内为宜,可相应设置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等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也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 18人。
5.托育机构应配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心健康,热爱儿童,热爱保育工作的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 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
6.托育机构应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托大班 1:7,托小班 1:5,乳儿班 1:3,混合班 1: 6。
(二)设施设备
1.适合婴幼儿的玩具、绘本和游戏材料若干,要有敞开式玩具柜,有充足的玩具和图书,必要的教具和设备,玩教具 数量不能少于一次满足 10 名婴幼儿同时操作的需要,安全性需符合 GB6675《玩具安全》系列国家标准。
2.要设有独立规范化的盥洗室,有流水洗手及防滑设备,厕所应有专供婴幼儿使用卫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在 0.25m 以下,配备符合标准的冷热水的饮水设备。
3.多媒体播放设备,《婴幼儿喂养健康教育核心信息》、《0-3 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家长手册》等养育照护知识宣传资料若干。
4.设置视频安防监控,配备手提式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1 套; 要配备基本医疗物资和紫外线杀菌消毒设备等。
(三)日常管理
1.市及各旗区对建成的社区托育机构实地验收,符合建设标 准的纳入规范管理范围。
2.制订工作人员职责、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疏散 示意图等管理运行制度,活动开展有特色,工作台账规范;
3.室内陈设、色调按照标准设置,XX 社区“萌宝驿站”标识、婴幼儿养育照护宣教内容上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社区托育服务试点工作,将其作为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的重要渠道,协调落实土地、 用水、用电等优惠政策,确保社区托育服务试点机构尽快投入使用。要加大精准服务和综合监管力度,提高社区托育服务水平。鼓励各旗区根据实际情况,扩大社区托育服务试点范围,发挥福射带动作用。
(二)拓宽筹资渠道。市卫健委给予社区托育服务试点一定的资金支持,主要用于“萌宝驿站”设备购置、能力提升等工作。各旗区也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配套经费支持,保证“萌宝驿站” 持续长期运行发展。要以社区托育服务试点建设为支点,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托育服务领域,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三)做好联动融合。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社区托育服务试点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加强婴幼儿卫生保健指导服务,各旗区要利用社区优质资源,有序组织社区托育服务试点机构开设公益课堂,积极引导家长到托育机构参与公益培训和亲子活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也可利用儿童预防接种留观时间,开展健康宣教、亲子互动及育儿分享,提 升家庭照护服务能力,鼓励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机构服务管 理,组织有利于婴幼儿健康成长的各类活动。
(四)强化督导考核。各旗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本旗区
内社区托育服务试点的现场核验,加强对社区托育服务机构工作指导,建立联合检查、督导考核等制度,将社区托育服务试点工 作开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做好各类经费的绩效管理工作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推动长效运营。要积极探索长效服务模式,鼓励社区利用公共服务设施、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第 三方机构建设运营托育服务,努力增加普惠托育供给,满足婴幼儿家庭对普惠托位的需求。
附件:社区托育服务试点机构标识
附件
社区托育服务试点机构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