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0〕7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落实自治区利用金融手段收购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0日
鄂尔多斯市落实自治区利用金融手段收购
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应收账款
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利用金融手段收购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试点工作,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确保按时完成清欠任务,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防范化解融资平台公司到期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0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金融手段收购鄂尔多斯市纳入财政部隐性债务监测平台管理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应收账款。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利用金融手段收购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试点工作,以不新增隐性债务为原则。在整体核算不超过原隐性债务总额的前提下,拟申报项目须报请同级规范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核对,出具书面核对说明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四条 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采取“资金+资产等”的方式清偿。地方国有企业按照不高于九三折与债权人签订协议,资金和资产等措施的配置比例原则上为折后各50%。市本级和各旗区可在总额内根据具体欠款情况适当调整。
第二章 工作流程和还款计划
第五条 工作流程: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收购相关旗区国有企业对应账款的债权。收购完成后,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相关企业或金融机构向银行贷款,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相关企业或金融机构申请使用资金,偿付相应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按照约定组织偿还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相关企业或金融机构资金。
第六条 相关旗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第一年为宽限期不偿还本金或偿还少量本金、第二年年初偿还贷款本金的20%、第三年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利息按季支付的方式偿还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运营管理公司收购的应收账款。
第三章 资产资金筹集
第七条 相关旗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清欠所需资产。
第八条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收购相关旗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需以资金清偿的债权人的部分应收账款,并根据归集的应收账款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相关企业或金融机构申请使用资金,签订相关协议。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相关企业或金融机构协调有关金融机构落实收购资金,收购资金综合成本不高于年化利率4.85%,期限三年。
第四章 还款保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和相关旗区人民政府出具还款保障相关支撑性文件,还款资金来源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债务化解计划,将未来三年偿还计划预算与当年预算合并安排。
第十条 相关旗区人民政府对旗区国有企业收购的应收账款履行偿还责任。市人民政府和旗区国有企业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运营管理公司收购的应收账款履行偿还责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使用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相关企业或金融机构资金履行偿还责任。
第十一条 相关旗区财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决议及债务化解计划,负责筹集资金,确保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协议按期足额归还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相关企业或金融机构资金。如各旗区人民政府不能履行偿还责任时,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负责还款。
第十二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相关企业或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担保措施。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利用金融手段收购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试点工作要求,履行职能职责,承担主体责任,按照约定完成收购、兑付、偿还等各环节工作。
第十四条 健全问责机制。对挪用收购资金、不按时足额归还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相关企业或金融机构应收账款等行为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问责。
第十五条 强化宣传舆论引导。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落实自治区利用金融手段收购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试点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和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止负面炒作,为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落实自治区利用金融手段收购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