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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31 00:00:00      作者:      来源:4087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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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府发〔2023〕3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做好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352号要求,现将我市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进行公布(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公布标准 

  新标准从20231月起执行,各旗区要确保于2023年6月10日前按照新的标准将上半年资金补发完毕2023年7月开始按新标准发放退出救助保障范围的不再补发。 

  二、做好社会救助城乡统筹试点工作 

  2023年,自治区将我市东胜区、鄂托克旗确定为全区旗县级社会救助城乡统筹试点,试点旗区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低保标准城乡统筹和资金发放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三、强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旗区要认真执行《民政部 财政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民发2019139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民发20229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社20221109号)等相关规定,强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附件:鄂尔多斯市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一览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0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doc
鄂府发38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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