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23〕3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3〕52号)要求,现将我市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进行公布(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公布标准
新标准从2023年1月起执行,各旗区要确保于2023年6月10日前按照新的标准将上半年资金补发完毕,2023年7月开始按新标准发放,退出救助保障范围的不再补发。
二、做好社会救助城乡统筹试点工作
2023年,自治区将我市东胜区、鄂托克旗确定为全区旗县级社会救助城乡统筹试点,试点旗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低保标准城乡统筹和资金发放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三、强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各旗区要认真执行《民政部 财政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民发〔2019〕139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民发〔2022〕9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社〔2022〕1109号)等相关规定,强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附件:鄂尔多斯市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一览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