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立足惠民利民,为保障百姓征地拆迁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在全程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准格尔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为5年。这一《办法》是在准格尔旗原来出台42、45、15、33、4号文件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办法》有哪些变化?百姓关心的征地补偿、费用问题,在《办法》中如何体现?《办法》中有诸多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明晰部门职责
征收土地是一项法律政策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系统工作,涉及政府财政、社会保障、民生就业、住房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方方面面,厘清部门职责有利于更好地开展征收工作。新《办法》对涉及征收土地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将以前的由多家单位参与征收调整为以一家单位为主体,由原来的乡镇牵头,旗直部门配合,企业参与变为乡镇主导,组织旗自然资源局干部、基层村社干部参与,企业配合的高效征地机制。提高征地工作的效率,加快土地征收的进度。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管理和监督、征地补偿安置等相关政策解释,土地征收过程中相关公告及补偿方案的起草、报送,征收土地协议书、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搬迁补偿协议书的签订及补偿费的支付。苏木乡镇街道具体实施征地工作以及地上附着物丈量、清点及登记补偿;对宅基地使用情况及搬迁安置人员资格进行审核、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及监督等工作。
亮点二: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机制
考虑到农村村民住宅涉及农民切身利益,但缺乏法律规范,为了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新办法作出规定,统一了征地过程中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确认、补偿安置内容拟定、协议签订、补偿费用测算和拆迁等工作;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统一制定。
亮点三:土地现状调查引入公证程序
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是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参与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的土地现状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实践中,有部分人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为了确保调查程序公平公正,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新《办法》作出专门规定,对于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拟征收土地应当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通过引入公证程序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征地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减少和预防可能产生的矛盾。
亮点四:细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制度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办法》对于如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主体、时间、程序、内容等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
明确了决定的主要内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与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补偿安置的标准、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补偿决定的依据以及理由,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内容。
亮点五:新增内容变多
取消了分类地价。由之前的分类地价调整为现在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的优点是在地类认定过程中不存在争议,群众普遍可以接受,提高征收土地效率。即Ⅰ类区62160元/亩,Ⅱ类区47875元/亩,Ⅲ类区36652元/亩。Ⅰ类区和Ⅱ类区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均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区片最高标准执行,Ⅲ类区在原有综合地价标准基础上增加了3332元。
林木补偿由过去唯一的单株计数清点调整为以亩计数进行补偿,细化地上林木等附着物的补偿方式为:(1)除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外,其他林木、育苗、青苗、网围栏等地上附着物一律不再进行清点,按照每亩35000元的补偿;(2)除房屋及附属设施外,林木、网围栏等地上附着物据实清点补偿。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村民自由选择其中一种。
新增完全失地农民配合奖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承包的土地被全部征收并积极配合项目顺利开工建设,给予承包户内现有人口每人100000元奖励。
亮点六:构建相关费用保障制度
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新《办法》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费用保障的规定进行细化。在批准征地、实施征地、内部分配三个关键节点精准把关,环环相扣,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保费用能够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新《办法》规定,旗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亮点七:强化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没有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除了要给予他们公平、合理的补偿费用外,还要用社会保障制度来兜底,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新《办法》从强化政府责任、强化资金筹集、强化补贴落实三个方面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全方位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是强化政府责任。被征收土地农民失去耕地比例达到60%以上,可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储备资金由项目用地单位和个人共同担负,专款专用。具体方式按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的相关政策执行。
二是强化资金筹资。在征收土地时,项目用地单位将企业应承担的部分一次性缴纳至准格尔旗被征地农民储备资金账户,应缴纳数按被征地农户现有人口计算。
三是强化就业指导。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培训、指导工作,项目用地单位要积极创造就业条件,拓宽就业渠道,帮助被征地人员解决就业困难,促进其加快就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征地农民。
亮点八:规范临时用地补偿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使用土地的,二年之内的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的20%补偿,超过二年的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的30%补偿。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据实清点,标准按照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亮点九:织密责任追究法网
为了避免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法定权限或者程序,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新《办法》对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一是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违反法定权限或者程序进行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有违法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情形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被征收人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情形,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接受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