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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18 16:49:00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市文旅局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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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特别是针对当前全市文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持续完善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机制,统筹提升全市文物保护传承利用水平。在广泛征求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意见,并进行了合法性审核,经多次修改完善后,于2024年8月13日提交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 

  二、政策文件出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 

  三、主要内容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11项具体任务和责任部门主要包括:“强化责任落实,完善保护体系”“深化执法监督,健全监管机制”“摸清文物家底,严禁未批先建”“实施平安工程,确保文物安全”“夯实保护基础,加强数字应用”“等内容突出了以下重点工作。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明确阐述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纳入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全市党员干部每年接受文物安全教育。提高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 

  2.强化责任落实,完善保护体系落实文物保护地方政府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按照文物保护“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文物工作格局。 

  3.深化执法监督,健全监管机制。落实文物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合执法、巡查检查机制。完善文物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机制。加大对中央和自治区文物保护决策部署落实和旗区文物保护履责情况的监督力度。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联动,在打击文物犯罪、整治安全隐患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文物执法、公安、司法等部门建立例会制度。 

  4.摸清文物家底,严禁未批先建。结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到2026年6月,全面摸清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家底。持续推进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建设工作。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全面落实文物保护区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将历史文化遗产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落实“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建设用地文物前置审批工作制度。 

  5.实施平安工程根据文物类别和保护级别,分类制定保护措施。逐年推进,到2027年底,实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点古文化遗址、石窟寺安防设施覆盖,重点古建筑消防设施覆盖重点革命文物安消防设施覆盖 

  6.挖掘文物价值,推动文旅融合加强文物的保护利用工作,强化文物资源活化利用,推出系列北疆文化主题展览,助力北疆文化建设推出优秀文化创意产品,增加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加强红色培训教育基地、红色文化小镇等资源的展示利用工作。打造一批历史文化旅游目的地。                                                                                           

  7.强化组织实施。主要从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资金保障、强化人才支撑、加强宣传教育等个方面,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及职能责任提出要求,全面推动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鄂尔多斯市文物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注重统筹兼顾,突出指导性、可操作性,对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工作,促进文物合理保护利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不断开拓文物事业发展新境界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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