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自然资源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中心区土地供应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0〕71号)、《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府发〔2011〕114号)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2〕91号)等文件要求,我市中心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已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为了规范全市土地资源交易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全市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含地下土地使用权)。
(一)城市中心辖区包括东胜区和康巴什区(以下简称城市中心区);
(二)各旗辖区包括达拉特旗、准格尔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乌审旗、伊金霍洛旗所辖范围;
二、实施程序及职责分工
(一)编制、公布供地计划
各旗自然资源局和各直属分局按照土地开发计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供地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二)编制、确定出让方案,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1.城市中心区自然资源局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计划、城市规划条件等,提出拟出让地块申请(明确地块位置、用途、规划条件、建议价格等内容),经城市中心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收集整理所需供地资料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有底价出让的按照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同出让方案一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2.其他旗自然资源局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条件等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同出让方案一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供地。
(三)签订出让合同并公布出让结果
1.城市中心区出让地块由市自然资源局与竞得人、中标人按照《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的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自然资源局整理出让资料并按规定归档。
市自然资源局在完成供应后及时将任务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分配至宗地属地的直属分局,由分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6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等规定及时完成动态巡查工作。
2.其他旗出让地块由所在旗自然资源局与竞得人、中标人按照《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的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各旗自然资源局整理出让资料并按规定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