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管理的实施意见...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01730
  • 发文字号
  • 鄂自然资发〔2022〕202号
  • 成文日期
  • 2022-04-29
  • 发文机关
  • 市自然资源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自然资源局、直属分局、局属各相关科室、二级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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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自然资源局、直属分局、局属各相关科室、二级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强化矿业权人信用约束,遏制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就做好我市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抽查核查等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做好年度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
  以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为依托,全力推进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扩大社会监督。各旗区自然资源局督促本辖区矿业权人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并公示,截至公示期结束,全市公示率不低于98%;各旗区自然资源局要按照应公示尽公示的原则,认真核对本旗区范围内公示矿业权底数,如因政策性关闭、资源整合等原因需调整底数的于本年度3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属自治区管理权限的,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进行调整;各旗区自然资源局要及时提醒、督促矿业权人在公示系统中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填写《本年度矿山动用储量估算表》或《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小型及以下的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
  二、扎实开展实地抽查核查工作
  实地抽查核查是强化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的重要手段。各旗区自然资源局、局属各相关科室务必高度重视,加大实地核查工作力度,切实将实地核查工作做实做细。
  (一)实地核查范围
  市自然资源局核查范围:在完成厅下达的随机抽查任务的基础上,按总矿山数10%比例随机确定市一级抽查名单;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矿山、服务年限即将结束的资源枯竭矿山、日常监管发现的违法违规矿山及群众举报的相关问题的矿山进行重点核查,确定专项抽查名单。
  旗区自然资源局核查范围:各旗区自然资源局根据本期区实际确定随机抽查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本旗区矿山总数的15%。
  同一年度各级实地核查矿山名单原则上不得重复,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实地核查全覆盖。
  (二)实地核查内容
  依据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试用)》(自然资办函〔2021〕1000号)文件规定要求,重点对矿业权人是否在批准范围内勘查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情况、勘查投入及开发利用情况、费金缴纳情况、矿山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核查。
  (三)实地核查方法
  市一级实地核查工作由矿保科牵头组织,矿业权、生态修复、政策法规、综合执法等内设管理机构在实地核查过程中,按照“权责一致”“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共同参与,依职责对相应的核查事项严格把关。其中,矿保科负责公示信息填报和矿山储量、出让收益方面的核查事项;矿业权科负责勘查和矿山开发利用方面的核查事项;生态修复科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情况方面的核查事项;法规科负责矿山涉法涉诉情况的核查事项;综合执法局负责矿山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方面的核查事项。
  按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办函〔2021〕1000号文件规定,考量核查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因素,采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具体的实地核查工作,由市局组织各相关科室公开采购符合条件专业机构,开展实地核查的机构具备核查专业业务水平、设备要求以及地质、采矿、测绘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核查组成员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派出3名专家(地质、采矿、测绘)与矿保科、矿权科、生态修复科、法规科、执法支队各派1名工作人员组成。核查组进入矿山后通过资料查阅、凭证比对、调查询问、现场查看等方式开展核查工作。对资源储量存疑、资源接近枯竭、群众举报有超层越界线索的重点监管矿山应进行实测,充分利用无人机等先进的测绘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实测矿山比例不低于实地核查生产矿山总数的50%。
  核查完成后,核查组根据检查情况填写《年度公示信息现场核查记录表》,并向矿业权人通报核查情况,沟通核查发现的问题,由核查组成员和矿山企业法人共同签字确认。作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管理的依据。
  旗区一级的实地核查工作由各旗区自然资源局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三.进一步加强异常名录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厅长专题会议纪要〔2020〕12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切实规范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移入移出程序。
  (一)异常名录管理权限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自治区、盟市、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属本级登记权限的矿业权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移入、移出工作。
  (二)异常名录移入
  经实地核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矿业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提醒矿业权人履行整改义务。
  1.截至年度信息填报结束之日,矿业权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年度信息的。
  2.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
  根据矿业权管理权限,对拟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逐级将核查结果(核查表),报送到具有管辖权限的管理机关录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进行整改并公示信息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异常名录监督管理
  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异常名录矿山的监管主体,应督促矿业权人及时整改,履行义务。对列入异常名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1次;对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2次。
  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在自然资源专项资金审批、自然资源领域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矿业权申请审批、绿色矿山申报、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结果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应依法予以限制,对矿业权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应依法予以禁入。
  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异常名录移出
  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符合下列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移出异常名录。
  1.因“矿业权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年度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已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信息并公示。
  2.因“矿业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异常名录,已更正并公示。
  3.因“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被列入异常名录,已按规定履行义务并公示。
  属厅管理权限的矿业权异常名录的移出,由矿业权人向属地旗区自然资源局提出移出申请,经旗区局审核后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及相关科室组成核查组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组成员共同签字确认,认为整改到位,符合移出条件的,提交局长办公室会议研究通过后,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移出。
  属市级管理权限的异常名录的移出,其实地核查工作委托属地旗区自然资源局开展,经旗区自然资源局核实整改到位、符合移出条件的矿业权,由旗区自然资源局上报市局,经市局相关科室审核通过,并履行会签程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按照法定时限作出移出决定,并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属旗区级管理权限的异常名录的移出,由各旗区自然资源局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本旗区实际确定移出程序。
  四、其他要求
  各旗区自然资源局、各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精心部署,安排专人负责,配足、配强人员队伍。旗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保障实地核查工作经费。
  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市、旗区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各类检查,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原则,既要做到检查全面到位,又要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的频次。
  实地核查组入企检查要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将核查事项查清查到位,将存在的问题查正查实,要严守核查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徇私舞弊行为。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