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扶贫办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3276
  • 发文字号
  • 鄂扶办发〔2020〕19号
  • 成文日期
  • 2021-09-14
  • 发文机关
  • 市信访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 有效性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扶贫办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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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扶办发〔202019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扶贫办依法

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

 

各旗区扶贫办、康巴什区统筹办:

根据《信访条例》《自治区扶贫办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内扶办字〔200213号)精神,修订完善了《鄂尔多斯市扶贫办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鄂尔多斯市扶贫办依法分类

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为进一步规范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法规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特制定本清单。

一、信访诉求来源

本清单信访诉求指国务院扶贫办交办、自治区扶贫办交办、自治区12317扶贫监督举报平台受理转办、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网上信访留言、领导信箱接收、相关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

二、依法分类依据

(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诉求分离,分类处理;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公开、公平、公正、有序、便民、规范。

三、信访诉求分类

依照法定途径,将信访诉求分为信息公开、投诉求决、意见建议、揭发控告。

(一)信息公开类

主要诉求:咨询脱贫攻坚规划、政策、资金、项目等内容;扶贫部门政府信息。

法定途径:鄂尔多斯市扶贫办办理、12317扶贫监督举报平台答复,鄂尔多斯市扶贫办依申请程序办理,或转送有关行政机关回复。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下同)、《内蒙古自治区扶贫系统信访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脱贫攻坚相关政策等。

(二)投诉求决类

主要诉求:反映“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

法定途径:扶贫部门作出处理意见,或转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相关依据:《信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扶贫系统信访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以及脱贫攻坚相关政策文件。

(三)意见建议类

主要诉求:反映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建议。

法定途径:扶贫部门作出处理意见,或转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相关依据:《信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扶贫系统信访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以及脱贫攻坚相关政策文件。

(四)揭发控告类

主要诉求:举报扶贫部门干部、基层扶贫干部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法定途径:扶贫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意见,或移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相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扶贫领域问题线索移送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扶贫系统信访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四、办理基本流程

(一)依法分类。按照清单判定法定途径,依法分类办理。

(二)受理告知。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及受理期限,通过书面、电话、手机短信等形式告知信访人。凡在规定期限的重复信访,向信访人告知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三)实地核查。根据属地原则,承办部门组织实地核查,按照“事前告知——表明身份——听取陈述——实地调查——制作笔录”的步骤组织开展实地调查,依规作出处理,及时化解诉求。承办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办结信访事项,情况复杂可申请延期。网民留言类,涉及咨询政策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涉及其他事项的在8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处理反馈。在规定时限内,承办部门向信访人反馈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信访人签收《处理意见书》。信访人不认同《处理意见书》,依规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组织复查复核。

(五)审核督办。鄂尔多斯市扶贫办对核查报告进行审核,定期开展抽样回访。并对自治区扶贫办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事项,由督导组进行督办。

五、不予受理信访事项

(一)依法应由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信访事项,及已经、正在或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鄂尔多斯市扶贫办依规告知不予受理,或引导向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提出。

(二)不属于扶贫办法定职责范围,鄂尔多斯市扶贫办依规告知不予受理,或引导向相关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依法应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处罚等途径处理的。

(三)信访事项已经下级扶贫部门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又向上级扶贫部门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四)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有异议的,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五)信访人超过法定申请期限30日后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

 

 

 

 

 

 

 

 

 

 

 

 

 

 

 

 

 

 

 

 

鄂尔多斯市扶贫办受理信访诉求主渠道

 

一、热线电话

鄂尔多斯市扶贫办监督举报热线:0477—8588469

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时。

二、网上信访

鄂尔多斯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门户网站

http://fpb.ordos.gov.cn)——领导信箱。

三、通讯地址

鄂尔多斯市国泰商务广场塔5楼鄂尔多斯市扶贫开发办公室1602室(邮编017000)

 

 

 

 

 

 

 

抄送: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扶贫办纪检监察组

鄂尔多斯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