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波先生:
您于2020年5月14日对准格尔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出的《准格尔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周小波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准退役军人发〔2020〕31号)提出复查申请,我们于2020年5月14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出复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要求享受高原兵补贴。
经复查,您的2009年、2010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分别于2010年1月6日发放7155元、2010年12月16日发放7945元,您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已经按时足额发放到位。您于2008年参军入伍,2010年退役,在您服役期间没有相关发放高原兵补贴政策。
二、关于要求安排工作。
经复查,您于2008年参军入伍,农村户籍,根据1987年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农村籍退伍义务兵返乡参加生产。故您提出要求享受高原兵补贴和安排工作的诉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决定维持《准格尔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周小波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准退役军人发〔2020〕31号)。
如不服本复查意见,可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自接到该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或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核,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鄂尔多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