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联动调整2023-2024年采暖季非居民用管道...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06200
  • 发文字号
  • 鄂发改价费发〔2023〕248号
  • 成文日期
  • 2023-10-30
  • 发文机关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东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康巴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城市燃气企业:   根据《内蒙古自...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联动调整2023-2024年采暖季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作者: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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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康巴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城市燃气企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气定价管理办法》(内发改价字〔2018〕36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706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部分天然气价格定价权限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3〕1016号),按照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向自治区发改委报送的《关于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2023—2024年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的报告》(气销蒙〔2023〕14号)中的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为保障东胜区、康巴什区采暖季高峰期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保证城镇燃气企业正常经营和非居民燃气用户用气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2023-2024年采暖季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将上游非居民用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上浮部分疏导至终端用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通过东胜区、康巴什区短途管道供应的非居民用天然气含税终端销售价格统一进行季节性上浮,调整后价格为每立方米3.118元(其中东胜区罕台镇每立方米3.308元)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保持不变。其他相关天然气价格政策按自治区规定执行。 

  二、东胜区、康巴什区各城燃企业要于每月5日前向市发改委报送上一月采购和销售的所有天然气价格信息,包括购气来源、购气结构、购气数量和采购价格,及天然气分类销售量、分类占比、用户数量、销售单价、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如无网站可在营业场所)公布购气来源、购气结构、购气数量和采购价格。信息要保证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对拒不公开、虚假公开及瞒报信息的,可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        

  三、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保障稳定供应,严格执行有关价格规定,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和价格调整平稳运行。 

  四、东胜区、康巴什区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天然气价格管理,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加大天然气价格监测力度,及时与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情况,查处天然气价格违法行为。 

  五、文件执行期间,上游供气企业如调整价格政策,我委将适时启动调价程序。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