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个人信用天骄分评价管理...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9-05225
  • 发文字号
  • 鄂发改信用发〔2019〕43号
  • 成文日期
  • 2019-03-15
  • 发文机关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为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全区个人信用产品应用示范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个人信用天骄分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作者: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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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全区个人信用产品应用示范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让诚信成为每一位市民的自觉意识,进而实现“信用惠民”。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 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和《鄂尔多斯市建设全区个人信用产品应用示范区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由我委制定了《鄂尔多斯市个人信用(天骄分)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过征求各单位、社会公众相关意见,专家评审论证,目前已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协同推进天骄分基础数据的归集并不断拓展天骄分的应用场景。

原《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个人信用天骄分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发改函〔2019〕18 号)文件作废。

 

鄂尔多斯市个人信用天骄分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升个人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 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和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人口。

第三条 个人信用天骄分(以下简称“天骄分”)是以全市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为依据,通过计算标准和模型,由系统生成,定时更新。评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科学、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天骄分管理工作,鄂尔多斯市社会信用管理中心负责天骄分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是全市个人信用信息收集和披露的统一平台。各部门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与《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鄂尔多斯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信用信息。个人也可登录“信用鄂尔多斯”手机APP主动填报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章 天骄分信息构成

第六条 天骄分信息由基础信息、金融消费信息、公共生活信息、司法信用信息、公益与荣誉信息及用信行为信息组成。

(一)基础信息。是反映个人基础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婚姻状况等)、个人工作情况(职业、职业资格等)和个人教育情况等信息; 

(二)金融消费信息。是反映个人在金融消费领域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在日常行为中与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因信贷、担保关系而形成的信息;

(三)公共生活信息。是反映个人在公共生活领域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个人与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发生费用关系而形成的缴费信息、图书馆借还图书信息、市民卡持有和使用信息以及个人在交通、税务等领域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公共记录信息; 

(四)司法信用信息。是反映个人在行政、司法领域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因违约、违规、违法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法院、检察院记录在案的不良信息;

(五)公益与荣誉信息。是个人在公益活动和荣誉表彰中能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个人获得荣誉奖励、从事志愿活动、进行慈善捐赠等方面的信息;

(六)用信行为。是反映个人用信行为中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个人使用“信易+”系列产品过程中形成的守信与失信信息。

第七条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数据归集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 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遵循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在提供信息主体不良信息记录时,予以核实;证据不足、当事人有异议且未作出行政决定或法院未作出终审判决的,不予提供。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归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不得违规披露、泄露或者使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违法获取、公布、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侵犯信息主体信誉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储存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手段,确保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四章 天骄分评价规则

第十一条 天骄分按照“基础信用分+附加信用分(具体见附件)”的评价模型计算,最高为1000分,计算方法为指标权重加减法。

(一)基础信用分为600分,是个人拥有的初始信用分值;

(二)附加信用分根据个人良好信用信息和失信信息,进行加分或者减分。指标权重加分最高为400分。

第十二条 天骄分评价结果从高到低依次为:诚信模范(850分及以上)、诚信优秀(800-849分)、诚信较优秀(750-799分)、诚信良好(700-749分)、诚信较好(650-699分)、诚信(600-649分)、轻微失信(550-599分)、诚信较差(550分以下)。

第十三条 天骄分评价包括指标权重得分或直接调整两种方式。指标权重得分是按照天骄分评价标准予以加分、减分;直接调整是依据重大失信情况将天骄分直接调整为550分以下(即诚信较差)。

第十四条 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天骄分评价结果直接调整为诚信较差:

1.受到刑事判决的;

2.被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3.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十五条 天骄分评价结果直接调整为“诚信较差”的,在不良行为未改正或处于持续状态的,信用加分信息只作记录,不对其天骄分和信用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第五章 天骄分查询与应用

第十六条 本人可通过“信用鄂尔多斯”APP、市民卡查询天骄分和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也可持居民身份证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信用服务窗口查询。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评先选优、办理行政许可、提供公共服务和安排财政资金过程中,应制定相关政策,对天骄分评价结果较高的群体落实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免交押金、折扣优惠等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各社会机构基于天骄分开发“信易贷”“信易游”“信易借”“信易租”等多元化的信用服务产品,促进信用信息的广泛应用,实现惠民便企。

第六章 信息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 若本人对自身天骄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鄂尔多斯”APP或设立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信用服务窗口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受理核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申请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 个人对影响其天骄分评价结果的评价指标项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评价指标项信息来源单位提出异议申请,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个人发生失信行为,鼓励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主动纠正自身失信行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信用修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工作要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应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

天骄分评价标准(加分部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