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25〕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5日
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
为全面规范我市各行业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做到为企业减负,制定以下六条工作措施。
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行政检查主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没有公告的不得进行行政检查。
二、规范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全市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要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全面梳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不得超出权责清单范围,因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及时报请政数管理部门更新权责清单。全面梳理行政检查要点,制定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三、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涉企行政检查分为计划类行政检查和触发类行政检查。全市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要于当年1月底前,制定本年度计划类行政检查计划,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检查主体备案,备案后需要调整的要重新备案。计划要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方式等内容,并确定可以开展跨部门或市、旗区联合检查的内容。司法行政部门要自收到备案信息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批复后,全市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要将行政检查计划于当年2月上旬向社会公布。触发类行政检查为因投诉举报、转(交)办案件查处、突发事件等线索发起的涉企行政检查,全市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要根据本领域情况,明确触发式行政检查的启动条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推行“综合查一次”。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批复备案时,要统筹行政检查计划和次数,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要合并一次进行;不同行政检查主体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要跨部门或市、旗区联合检查。全市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对达到触发条件的行政检查,可与行政检查计划一并实施的,要合并开展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要提升行政检查质效,在严控行政检查频次的同时,积极主动对企业开展合规指导帮扶,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五、探索评级监管模式。建立风险评级监管机制,常态化分析研判企业风险隐患和整改情况,动态划分企业监管风险等级。对风险等级较低的企业,可通过视频监控、自动巡查、智能预警等方式开展非现场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精准开展现场检查,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
六、加大行政检查监督力度。建立入企扫码制度,实时查询历次受检及执法处罚等情况。强化行政检查全流程备案监督,发现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的情况和不落实检查计划的行为,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