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5〕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9日
鄂尔多斯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高效有序做好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24〕第25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4年版)》(内政办发〔2024〕30号)、《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府发〔2023〕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由于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五)风险分析
鄂尔多斯高原地处我国西南和东南季风共同影响的边缘带,是典型的环境退化敏感地带,区域内地质灾害种类较多,主要有地面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据统计,截至2023年底,全市共发育地质灾害隐患点582处,按地质灾害类型划分:崩塌312处、占总数53.61%;滑坡59处、占总数10.13%;泥石流5处、占总数0.86%;地面塌陷206处、占总数35.4%。全市地质灾害主要以崩塌和地面塌陷为主,其次为滑坡和泥石流。
除康巴什区外,地质灾害隐患点在我市其它旗区均有分布。准格尔旗地质灾害隐患点共185个,占全市总数31.79%;鄂托克旗地质灾害隐患点共156个,占全市总数26.8%;东胜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共107个,占全市总数18.38%;伊金霍洛旗地质灾害隐患点共68个,占全市总数11.68%;乌审旗地质灾害隐患点共22个,占全市总数3.78%;杭锦旗地质灾害隐患点共21个,占全市总数3.61%;达拉特旗地质灾害隐患点共14个,占全市总数2.41%;鄂托克前旗地质灾害隐患点共9个,占全市总数1.55%。
我市的地质构造、地层特征及矿业开发活动对地质灾害发生有重要影响。黄河以东鄂托克旗西部地区和黄河以西准格尔旗东部地区构造相对发育,地形切割强烈,出露地层多为古生界石炭系和二叠系地层;东胜区地处鄂尔多斯地台向斜北部的伊陕斜坡上,北邻乌兰格尔隆起,境内地质构造简单,主要褶皱构造有巴龙图沟背斜、酸刺沟背斜、阿桂沟向斜等,断裂构造不发育,规模较小。中部地质构造相对不发育,大多为高原丘陵区,地势相对平缓,出露的地层主要为中生界的三叠系、侏罗系和白垩系以及新生界的第三系和第四系沉积物。地质构造与强烈的矿业开发活动,使我市在特定条件下易发生各类地质灾害。
二、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一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二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三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四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三、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二)指挥机构及职责
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市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对口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市地震局、市气象局、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市通信管理办公室、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鄂尔多斯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全市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审定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旗区开展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工作;指导旗区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按程序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
各旗区人民政府参照市指挥部组成和职责,结合本旗区实际,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适时启动应急会商机制,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提出具体应急措施建议;贯彻市指挥部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旗区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间的应急处置工作,并督促落实;会同市委宣传部组织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市应急指挥平台以及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等互联互通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气象和地震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
各级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机构,要广泛收集、整理和分析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及相关信息(包括气象雨情信息、江河湖库水情信息、地震活动信息、人类工程活动信息、地质灾害隐患变形监测数据等),开展地质灾害短期和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并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部门,依据市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旗区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于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制定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2.确定地质灾害重点防控目标
建立地质灾害重点防护防治管理台账,将旗区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重点防护对象进行管理。
3.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管理
(1)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和地段,应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并设置公示牌予以标识、公告,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2)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它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4.地质灾害险情排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险情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每年冰雪消融期、汛期前,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基层组织以及防灾单位,排查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汛中、汛后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检查。各旗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作用,加强监测和防范地质灾害重点地区,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地质灾害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到居民手中。
6.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旗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将预报预警结果报告旗区人民政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以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要求,做好防灾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报险报灾
(1)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逐级上报。
(2)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
2.接报处置
(1)地质灾害事发地旗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警信息后,要迅速处置,初步核实险情灾情,及时分析评估。当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堤防、桥梁、隧道、铁路、公路等重要设施安全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沟通灾情信息。当接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须逐级速报旗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事态紧急可直接速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直相关部门。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中型(含)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报。
(2)地质灾害事发地旗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旗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并抄报市直相关部门。
3.速报的内容。地质灾害速报主要内容: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灾害后果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有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不同险情灾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一)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一级)
1.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地质灾害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救灾工作。同时,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地质灾害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迅速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3.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市、旗区两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先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二级)
1.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2.地质灾害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迅速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4.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三)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三级)
1.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地质灾害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迅速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2.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地质灾害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旗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3.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将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认为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地质灾害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由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事发地相关部门应采取监测预警、搬迁避让或勘察治理等措施,预防险情灾情再次发生。
六、部门职责
(一)紧急抢险救灾
1.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稳定性、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诱发因素;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险情灾情变化随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情况;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调用与分配。
2.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以及市内各专业救援力量、社会团体和志愿者救援力量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并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鄂尔多斯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4.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做好旅游景点游客的疏散工作。
5.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做好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
(二)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
2.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监测预警。
3.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监测预测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
4.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监测预报地质灾害事发地的气象情况。
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发布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
(三)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1.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等紧急调用。
2.市红十字会负责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3.市农牧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切实采取紧急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消毒灭源等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四)治安、交通和通讯
1.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铁路和空运调度工作。
3.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五)基本生活保障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2.市民政局负责保障灾民过渡期后的基本生活保障。
3.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4.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负责督促商业保险公司及时做好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赔工作。
5.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安排协调灾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
(六)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根据市指挥部要求,指导全市各级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七)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准备
1.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和应急队伍,配备专用车辆和相关设施,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序、高效运转。
2.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检验预案、锻炼队伍、完善机制,提高应对地质灾害的实战能力。
3.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旗区实际建立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必须将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与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4.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资金使用与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1.市应急管理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2.市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要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
(四)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开展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照新闻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督导和检查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编制修订备案
1.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程序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同时,每年组织1次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宣传和综合演练活动。
2.其它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编制本单位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有关规定报批备案。
(二)应急预案日常管理
1.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后的预案需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地质灾害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调整。
(3)地质灾害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其它应当修订的情形。
九、责任与奖惩
(一)表彰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奖励。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保持不变。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24〕第25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附则
(一)名词术语
1.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3.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4.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它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