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5-06215
  • 发文字号
  • 鄂府发〔2015〕115号
  • 成文日期
  • 2015-07-07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通知  鄂府发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 有效性 废止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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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3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行政决策行为。

第三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程序。

(二)市人民政府人事任免。

(三)市人民政府制定内部事务管理措施。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长依法领导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并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权,市人民政府各分管领导依法协助市长决策。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一般为: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各类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及重大专项规划。

(二)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安排、重要公共资源配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三)制定全市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安全生产、公共交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四)研究确定惠民政策、民生工程、社会治安、民族宗教等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五)其它须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提出途径。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市人民政府各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直各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五)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须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由市直各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八条 经市长同意列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确定决策承办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两个(含)以上部门职责的,应明确牵头承办部门。

第九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重大行政决策调查研究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和问题。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决策事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其它需要调查研究的内容。

第十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订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形成后,决策承办部门应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门户网站、鄂尔多斯日报、鄂尔多斯广播电视台等在我市具有普遍影响力的公共媒体进行公示,公开接受意见反馈的邮箱、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方便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0日,法律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可不予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且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如有必要还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民意调查,受委托机构应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部门负责梳理汇总征求到的公众意见,并提交征求意见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与的基本情况。

(二)公众意见的整体概述(包括第三方的调查结果),必须真实反映公众意见建议。

(三)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四)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较广泛公众切身利益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听证的。

第十五条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决策承办部门应在听证会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说明,并接受听证参加人的询问。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门户网站或鄂尔多斯日报、鄂尔多斯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听证通告,向社会公布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的名额及报名办法和条件等内容,并可通过其它媒体广泛宣传,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决策承办部门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依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在符合报名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中遴选听证参加人,并向社会公布。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优先遴选为听证参加人。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参加听证会。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起草说明及其它相关材料在听证会举行前5日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条 听证会应制作听证笔录,决策承办部门应根据听证笔录形成听证报告。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予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向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以召开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部门应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 决策方案应根据公众意见和听证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决策承办部门法制机构审核、部门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形成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群众参与情况报告等,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研究。

第二十三条 须依法应征求意见、听证而未征求意见或进行听证的决策事项,不得作出行政决策。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二十四条 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部门应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或咨询专家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重大决策专家库,聘请若干专家提供常年决策咨询,为科学决策提供信息和智力支持。

第二十六条 专家论证视情况可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书面咨询等方式,完成后形成书面意见。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时,决策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出席听取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决策承办部门应向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或专业机构反馈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它市直各有关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职能的,决策承办部门还应征求相关市直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相关市直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的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二十九条 市直各部门之间和下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决策事项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协调,达成统一意见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未能达成统一意见的,要一并注明相关市直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和主张。

第三十条 须进行专家论证而未进行论证的决策事项,不得作出行政决策。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和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重点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公共安全和民生保障等方面可能造成的风险。

第三十二条 风险评估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明确实施主体。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负责实施。

(二)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三)充分听取意见。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四)全面分析论证。组织市直各有关部门和专家综合分析研究收集的相关资料,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

(五)确定风险等级。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

(六)形成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作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化解处置预案。

第三十三条  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低等风险的事项,可以作出决策;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中等风险的事项,可以作出决策,但应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再执行;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等风险的事项,不得作出决策,或应调整方案、降低风险后再进行决策。

第三十四条  须进行风险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决策事项,不得作出行政决策。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根据征求到的意见、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结果,修改、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并将下列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

(一)提请审议的请示。

(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

(三)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七条 决策承办部门在完成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后,应将决策方;提交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文。

(二)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

(三)方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决策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它内容。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承办部门补充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作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方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一)建议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二)建议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但需修改完善草案部分内容。

(三)决策草案超越市人民政府法定权限、草案内容或起草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议暂不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的决策草案,不得作出行政决策。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决策承办部门在完成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拟定决策的详细方案和说明,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初审决策提出部门报送的方案和说明,符合规定的,依次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审议议题。

第四十四条  经确定的议题,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根据集体讨论结果,应对决策方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搁置的明确决定。

第四十六条  决策方案搁置期间,决策承办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提请市人民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市长决定。被搁置超过一年的决策方案,不再审议。

                                  第八章  决策监督、评估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报告制度。凡涉及我市发展全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事前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四十八条  依照法律规定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应经其审议通过后再颁布执行。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中要主动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

第四十九条  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通过正当方式向社会全部公开。特别是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向社会公开通报市级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根据情况,可通过新闻发布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鄂尔多斯日报社、鄂尔多斯广播电视台、市人民政府政务微博微信等媒体,向社会通报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内容。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市人民政府公报、门户网站应及时刊登,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五十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市人民政府可指定决策承办部门、决策执行部门或其它市直各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实施部门应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行政决策和应纳入决策程序而未纳入的重大行政决策,造成决策失误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决策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终身责任。决策人对决策责任负终身责任,不因决策人调离、升职、退休等因素而终止。对违反本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等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责任倒查并给予相应处分。对依法应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从2015年7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市人民政府以前印发的与本规定不符的,执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