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市人民政府同意《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企业股权或合伙份额等财产权转让及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税收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3日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企业股权或合伙份额等
财产权转让及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税收管理的意见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市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营业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加强煤炭企业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管理
鉴于煤炭资源采矿权和探矿权不同于一般的企业财产权,它是建立在国有矿产资源上的使用权,在性质上属于特许物权,是基于国家行政许可而获得的权利,购买一个企业股权,其股权仅仅是形式,采矿权才是收购的目的所在,矿山企业通过股权或合伙份额等财产权的方式事实上导致了采矿权份额的转让,所以其实质是采矿权的转让,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精神,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1号)规定征收营业税。以股权或合伙份额等财产权方式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的,营业税计税金额应以股权或合伙份额等财产权价款中包含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价格为准,如不能准确划分,则应以市场评估价格为准。
二、加强煤炭企业股权或合伙份额等财产权及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管理
(一)凡在本地区注册登记且账务健全的企业,对其转让煤矿探矿权、采矿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和以股权或合伙份额等财产权方式转让煤矿探矿权、采矿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查账据实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外地注册企业转让煤矿探矿权、采矿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和以股权或合伙份额等财产权方式转让煤矿探矿权、采矿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尔多斯市煤矿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鄂府发〔2011〕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有关规定,按转让价款总额的1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其它账务不健全、无法查账征收的企业(或个人)转让煤矿探矿权、采矿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和以股权或合伙份额等财产权方式转让煤矿探矿权、采矿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按照转让价款的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三、本意见下发日前已经转让且税款已结清的转让行为,按原规定政策执行,不再追缴和调整;本意见下发日之前转让但税款尚未结清的或本意见下发后的转让行为,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各级各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强税收管理,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或合伙份额等财产权协议并完成股权或合伙份额等财产权交易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或合伙份额等财产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无税务机关完税凭证或不征税证明的,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变更股权登记。
五、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尔多斯市煤矿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鄂府发〔2011〕10号)第四条第(二)项“以销售不动产方式转让煤矿的,按照规定税率征收相关税、费、附加及基金。所得税征收率为4.4%(纳税人为企业、单位的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征收个人所得税,下同)”之规定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3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