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鄂尔多斯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市委、市人民政府在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过程中,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落实发展惠民政策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圆满成功,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生态优先、功能完善”的原则,按照“七城联创”、“一核、一圈、一带”、“中心带动”、“宜居宜业”的城市建设与发展战略,以创促建、创建结合,力争于2012年申报国家园林城市,2013年创建成功。同时,指导和带动旗区创建国家园林县城,全面提高全市园林绿化和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为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奠定基础。
二、任务分配
(一)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否定项指标
1.申报时限
积极协调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力争于2012年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6月底前。
2.建成区绿地率
加大绿地建设,提高建成区绿地率。贯彻落实缺建绿地补偿机制,完成异地建设任务。规划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具体确定建成区及建成区绿地范围,且应与《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和遥感基础数据一致。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6月底前。
3.独立的专业管理机构
成立园林绿化管理局,核定编制,完善机构设置,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责任单位: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6月底前。
4.绿地系统规划
继续完善《鄂尔多斯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各旗区要专题研究,确保本旗区绿地系统规划与《鄂尔多斯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一致,并严格按规划建设、改造和管理。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6月底前。
5.绿线
规划部门会同园林主管部门尽快划定绿线,在至少两种以上公开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严格遵照执行。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6月底前。
6.供热计量改造
立即开展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推广工作,由市房产事业管理局牵头,各部门联动,解决安装、收费、仪表鉴定、验收、资金等问题,力争2012年我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比例达到25%以上,2014年达到35%以上。
责任单位:市房产事业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6月底前。
7.污水处理率、垃圾处理率
继续加大污水和垃圾处理厂(场)站和管网建设,收缴处理费用,提高处理比率,加大园林绿化利用中水的力度。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6月底前。
8.保障房建设
加大保障房建设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达到100%,住房保障率大于80%。强化保障性住房安全、质量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房产事业管理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各旗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2年6月底前。
9.毁绿等重大恶性事件
确保不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生态环境、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
责任单位:市城市公共事务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10.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增加的否定项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还增加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林荫路推广率等3项指标。各旗区在城市建设、旧城改造过程中,一定要统筹兼顾,提早谋划,加大公园绿地建设,提高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按林荫路进行道路绿化设计和建设。
(二)国家园林城市各项指标
1.综合管理
(1)加大园林绿化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切实保障园林绿化日常维修养护及相关人员的经费,并逐年增加。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年底前。
(2)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科研能力。增强园林科研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实用性,责任单位上报近三年园林科研项目在实际应用中得到大力推广的总结报告。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林业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年底前。
(3)加大城市水体管理力度。划定城市蓝线,且严格按《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规定管理。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公共事务管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年底前。
(4)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制度。由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出台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制度。
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年底前。
(5)提高园林绿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实施动态监管,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各旗区要对主要公园广场实施动态监管。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年底前。
(6)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原则。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2012年6月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采取问卷调查形式进行自评自测,并根据测评结果,制定整改方案,逐项改进。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年底前。
2.绿地建设
(1)加大绿地建设力度。各级政府要结合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切实加大绿地建设力度,增加绿地面积,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和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同时,高度注重园林绿化建设的均衡性,确保城区绿地率最低值>2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5.00㎡/人。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年底前。
(2)加大公园绿地建设和管理力度。我市公园绿地面积总量较大,但分布不均匀,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任创锏SPAN>70%。规划部门和各旗区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测算和研究,对达不到指标要求的区域逐块研究解决方案,想方设法增加公园绿地,重点建设各类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街旁绿地等,加大各类主题公园建设,使公园绿地分布合理、大小相宜、类型多样、功能齐全。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年底前。
(3)提高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单位庭院绿地达标率。规划部门要严格把关,新建的居住区绿地率应大于30%,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率应大于25%。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全程参与新建居住区的规划、核准、验收,严格把关,确保新建一个、达标一个。各旗区要加大已建成居住区园林绿化改建力度,政府投入一定资金,引导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加强绿地建设,使居住区绿地达标率大于95%。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是居住区绿化的行业主管部门,社区主要负责人是居民居住区绿化的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庭院园林绿化达标的责任人。严禁将居住区绿地改为停车场。居住区和单位庭院绿化均要建立详细的档案。不达标的居住区和单位庭院要按照《鄂尔多斯市缺建绿地补偿办法》缴纳缺建绿地补偿费用,用于异地集中建设绿地。继续大力开展绿化先进单位、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的评选表彰活动。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房产事业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年底前。
(4)强化道路绿化。园林主管部门立即全面普查行道树,适时补植,确保年内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100%,道路绿地率达标率大于80%,林荫停车场推广率大于60%。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年底前。
(5)加大城市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建设,提升河道绿化水平。加大全民义务植树力度,提高尽责率,高质量建设百万亩防护林工程。高度重视生产绿地建设,生产绿地面积占建成区比例达到2%,制定激励机制,提高苗木自给率。河道绿化普及率大于80%。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水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年底前。
3.建设管控
(1)提升公园管理水平。全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强化公园管理,每个公园都要实现规范化管理,要有制度、有机构、有专业人员、有措施、有效果。完善公园绿地的应急避险功能,实施率达到70%。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年底前。
(2)加大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保护力度。统一对全市古树名木及重点树木建档立卡,进行挂牌、围挡、保护,并定期复查。大力保护风景名胜区、旅游区,保护城市历史风貌。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旅游局、文化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年底前。
(3)大力推广节约型园林。以节地、节水、节约资金为主攻方向,加大节约型园林建设,节约型绿地建设率大于60%。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年底前。
(4)推广立体绿化,制定推广鼓励政策、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水体岸线自然化率大于80%。生物防治推广率大于50%。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水务局、林业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年底前。
4.生态环境
(1)加大本地木本植物应用。严格控制引进外来树种,科学培育本地树种,加大本地木本植物应用力度。市内各生产绿地要重点培育本土优良植物。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年底前。
(2)保护城市湿地资源。各旗区完成湿地资源普查,对“三川”、乌兰木伦河、红海子湿地等资源要精心保护,科学保护湿地资源和各类水资源。各旗区完成生物物种资源普查,制定保护生物多样性规划和实施措施。
责任任唬菏谢肪潮;ぞ帧⒘忠稻帧⑺窬帧⒆》亢统窍缃ㄉ栉被幔髌烨嗣裾蛋褪残虑芾砦被帷/SPAN>
完成时限:2012年年底前。
(3)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要大于240天,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大于50%,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56.00dB(A),城市热岛效应小于3.0℃。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年底前。
5.节能减排
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比例大于25%,节能建筑比例大于35%。
责任单位:市房产事业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6月底前。
6.市政建设
(1)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大于35km/h,尤其是东胜区要多措并举,解决城市道路拥挤问题。大力提倡绿色交通,鼓励步行、自行车、公交车上下班,开展无车日活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年底前。
(2)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城市地下管网、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监管到位,城市安全运行得到保障。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产事业管理局、城市公共事务管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年底前。
7.人居环境
(1)加大社区配套设施建设。社区教育、医疗、体育、文化、便民服务、公厕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民政局、文化局、体育局、卫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年底前。
(2)加大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力度。东胜区、阿勒腾席热镇要加快已拆迁项目的建设步伐。
责任单位:市房产事业管理局、规划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年底前。
(3)着力建设林荫路。道路绿化从规划到建设过程大力推广林荫路,着重选择乡土树种和树冠大的高大落叶乔木。不得破坏既有林荫路。林荫路推广率大于70%。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年底前。
8.社会保障
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且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责任单位:市残疾人联合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年底前。
(三)国家园林城市相关资料整理
1.遥感基础资料
各责任单位务必于2012年6月底前将下述基础资料报送到市推进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城市地形图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
(2)城市建成区范围图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3)建成区面积、人口说明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统计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
(4)城市总体规划(文本、说明书及附图集)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5)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及附图集)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6)建成区内各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图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7)建成区内公园绿地(5000平方米以上)分布图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8)建成区内历史文化街区位置及分布范围图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文化局。
(9)建成区内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公园绿地(1000平方米以上)分布图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文化局。
(10)建成区内2002年(含)以后新建、改建居住区(小区)位置及分布范围图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11)建成区内公共设施位置及分布范围图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12)建成区内规划防护绿地位置及分布范围图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3)建成区内主干道位置分布图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14)城市统计年鉴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2.其它资料
(1)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及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2年6月底前。
(2)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情况、城市环境状况等)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2年年底前。
(3)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说明、城市绿线图及媒体公示说明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完成时限:2012年6月底前。
(4)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标(Ⅱ级或以上)自评材料,包括: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表(详见附件1)和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自评的综述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各旗区、康巴什新区、市直各部门配合。
完成时限:2012年年底前。
(5)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附件资料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各旗区、康巴什新区、市直各部门配合。
完成时限:2012年底前。
(6)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文字材料及时长不超过12分钟的DVD音像片)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委宣传部、鄂尔多斯广播电视台。
完成时限:2012年底前。
三、精心组织
(一)材料审查
我市提交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申请后,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我市需认真配合,确保申报材料和遥感测试基础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各旗区、康巴什新区、市直各部门配合。
完成时限:创建全过程。
(二)遥感测试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申报材料审查通过后,将委托遥感机构进行遥感测试。我市需配合完成遥感测试。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各旗区、康巴什新区、市直各部门配合。
完成时限: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至遥感测试通过。
(三)实地考查
遥感测试达标后,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将组织专家实地考查。我市需至少在专家考查组抵达两天前,在市内两种以上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考查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考查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实地考查采取既定线路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主要针对遥感测试结果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专家组组长确定,我市在考查线路安排等方面给予全力配合。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各旗区、市直各部门配合。
完成时限:实地考查时段。
(四)综合评审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将组织召开国家园林城市综合评审会,从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中抽取评审委员,对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委员通过查看申报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材料、国家园林城市创建申报材料,观看创建工作技术报告DVD音像片,听取实地考查评估意见和综合评议等评审程序,对申报城市进行投票和打分,形成综合评审意见。我市需做好学习借鉴,加强与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联系,邀请其到实地考察、指导,提出意见,并及时整改。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各旗区、市直各部门配合。
完成时限:实地考查之后至创建成功。
四、强化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推进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鄂府办函〔2011〕110号)精神,综合协调组、7个专项工作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各负其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综合协调组和各专项工作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并向领导小组汇报。要排出工作进度表,监督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建立运转有效、沟通顺畅的工作机制。各旗区、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协调机构,推进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和旗区创建国家园林县城、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县城工作。市委宣传部,市规划局、房产事业管理局、林业局、水务局,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康巴什新区党政办公室要选派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到市推进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需要全市动员、全民参与。各级政府、市直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深入宣传活动,推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有计划、有组织地搞好宣传活动,及时跟踪报道创建情况,要制作专题宣传片和反映城市园林绿化成果为主的宣传画册,开辟宣传专栏,组织好宣传工作,营造舆论氛围,强化市民绿化意识。鄂尔多斯日报社、广播电视台要制定专门宣传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
(三)加大投入力度
各旗区、各开发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国家园林城市各项建设工程的经费投入,逐年增加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资金。逐年加大市级园林绿化专项投入。市、旗区两级财政要在政府财政预算中单列 “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 标准不低于5元/平方米),建立园林绿化维护经费良性增长机制。各级发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将绿化资金列入工程总投资。单位附属绿地建设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居住区绿地建设资金由所有权单位或开发商负责解决,各级政府拿出一定资金进行引导和奖励。
(四)强化责任意识
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强对国家园林城市各项建设任务的督促检查。对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和领导小组督查机构要切实履行督查职能,对各旗区、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附件:1.城市园林绿化遥感测试基础资料内容与要求
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3.《评价内容的评价要求、范围、程序和时效》
附件1:
城市园林绿化遥感测试
基础资料内容与要求
序号 |
基础资料内容 |
要求 |
1 |
城市地形图 |
① 包括DLG(数字线划图)和DEM(数字高程模型)数据 ② 图件格式:dwg格式 ③ 图件比例尺:大于或等于 1:10000 ④ 地形图范围大于城市建成区范围 |
2 |
城市建成区范围图 |
① 城市现状建成区界线的划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能突破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范围,以自然地形、地貌边界(如自然山体、水体)或基层行政单位的管理界线(如行政村的边界)为界 ② 建成区范围图纸一式两份,直辖市由市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其它城市须同时由市人民政府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③ 图件格式:dwg格式 ④ 图件比例尺:1:10000 ⑤ 图件底图:总体规划图 |
3 |
建成区面积、人口说明 |
① 城市各城区的建成区面积,以及各城区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数量纸质说明材料 ② 一式两份,直辖市由市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其它城市须同时由市人民政府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
4 |
城市总体规划(文本、说明书及附图集) |
① 图件格式:dwg格式(或JPEG格式)和纸制格式 ② 须包括城市规划图和城市用地现状图 ③ 应为经审批正在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 |
5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及附图集) |
图件格式:dwg格式(或JPEG格式)和纸制格式 |
6 |
建成区内各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图 |
① 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 ② 图件比例尺:1:10000 ③ 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 |
7 |
建成区内公园绿地(5000平方米以上)分布图 |
① 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 ② 图件比例尺:1:10000 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 |
8 |
建成区内历史文化街区位置及分布范围图 |
① 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 ② 图件比例尺:1:10000 ③ 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 |
9 |
建成区内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公园绿地(1000平方米以上)分布图 |
① 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 ② 图件比例尺:1:10000 ③ 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 |
10 |
建成区内2002年以后(含2002年)新建、改建居住区(小区)位置及分布范围图 |
① 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 ② 图件比例尺:1:10000 ③ 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 |
11 |
建成区内公共设施位置及分布范围图 |
① 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 ② 图件比例尺:1:10000 ③ 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 |
12 |
建成区内规划防护绿地位置及分布范围图 |
① 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 ② 图件比例尺:1:10000 ③ 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 |
13 |
建成区内主干道位置分布图 |
① 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 ② 图件比例尺:1:10000 ③ 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 |
14 |
城市统计年鉴 |
申报前一年的城市统计年鉴 |
注:1.凡无特殊要求的,提交资料一律一式一份;
2.本表中涉及《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中的内容,均应与
申报前一年《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相一致。
附件2: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类型 |
序号 |
指 标 |
备注 |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
||
基本项 |
提升项 |
|||||
1 综合 管理 |
1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
* |
①按照各级政府职能分工的要求,设立独立的专业管理机构;②依照法律法规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
- |
|
2 |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维护专项资金 |
* |
①近三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②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切实保障园林绿化日常维修养护及相关人员经费,并逐年增加。 |
- |
||
3 |
城市园林绿化科研能力 |
* |
①具有以城市园林绿化研究、成果推广和科普宣传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研究机构;②近三年(含申报年)有园林科研项目在实际应用中得到推广。 |
- |
||
4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
*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具有相关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政府批准实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之相协调。 |
- |
||
5 |
城市绿线管理 |
* |
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
- |
||
6 |
城市蓝线管理 |
* |
划定城市蓝线,蓝线的管理和实施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的规定。 |
- |
||
7 |
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
* |
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公示制度及控制大树移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义务植树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
- |
||
8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
* |
①已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实施动态监管;③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
- |
||
9 |
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
* |
≥80% |
≥90% |
||
2 绿地 建设 |
1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 |
≥36% |
≥40% |
|
2 |
建成区绿地率(%) |
* |
≥31% |
≥35% |
||
3 |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
人均建设用地小于80㎡的城市 |
* |
≥7.50㎡/人 |
≥9.50㎡/人 |
|
人均建设用地80~100㎡的城市 |
≥8.00㎡/人 |
≥10.00㎡/人 |
||||
人均建设用地大于100㎡的城市 |
≥9.00㎡/人 |
≥11.00㎡/人 |
||||
4 |
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 |
* |
≥60% |
≥70% |
||
5 |
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 |
* |
≥25% |
- |
||
6 |
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 |
* |
≥5.00㎡/人 |
- |
||
7 |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
* |
≥70% |
≥90% |
||
8 |
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 |
* |
≥0.06 |
≥0.07 |
||
9 |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 |
* |
≥95% |
100% |
||
10 |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
* |
≥95% |
100% |
||
11 |
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 |
* |
≥95% |
- |
||
12 |
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 |
* |
≥80% |
≥90% |
||
13 |
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 |
* |
≥2% |
- |
||
14 |
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 |
* |
≥80% |
- |
||
15 |
大于40hm2 的植物园数量 |
* |
≥1.00 |
- |
||
16 |
林荫停车场推广率(%) |
* |
≥60% |
- |
||
17 |
河道绿化普及率(%) |
* |
≥80% |
- |
||
18 |
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 |
* |
≥80% |
- |
||
3 建设 管控 |
1 |
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 |
* |
≥8.00 |
≥9.00 |
|
2 |
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 |
* |
≥8.00 |
≥9.00 |
||
3 |
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 |
* |
≥8.00 |
≥9.00 |
||
4 |
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 |
* |
≥8.00 |
≥9.00 |
||
5 |
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 |
* |
≥8.00 |
≥9.00 |
||
6 |
公园管理规范化率(%) |
* |
≥90% |
≥95% |
||
7 |
古树名木保护率(%) |
* |
≥95% |
100% |
||
8 |
节约型绿地建设率(%) |
* |
≥60% |
≥80% |
||
9 |
立体绿化推广 |
* |
已制定立体绿化推广的鼓励政策、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且实施效果明显。 |
- |
||
10 |
城市“其他绿地”控制 |
* |
①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建立城乡一体的绿地系统;②城市郊野公园、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其他绿地”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
- |
||
11 |
生物防治推广率(%) |
* |
≥50% |
|||
12 |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 |
* |
≥70% |
- |
||
13 |
水体岸线自然化率(%) |
* |
≥80% |
- |
||
14 |
城市历史风貌保护 |
* |
①已划定城市紫线,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经过审批,实施效果良好;②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得到有效保护。 |
- |
||
15 |
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 |
*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 |
- |
||
4 生态环境 |
1 |
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 |
* |
≥240天 |
≥300天 |
|
2 |
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
* |
≥50% |
地表水达标率100%,且市区内无IV类以下水体 |
||
3 |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
* |
≤56.00dB(A) |
≤54.00dB(A) |
||
4 |
城市热岛效应强度 |
* |
≤3.0℃ |
≤2.5℃ |
||
5 |
本地木本植物指数 |
* |
≥0.80 |
≥0.90 |
||
6 |
生物多样性保护 |
* |
①已完成不小于城市市域范围的生物物种资源普查;②已制定《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
- |
||
7 |
城市湿地资源保护 |
* |
①已完成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普查;②已制定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
- |
||
5 节能减排 |
1 |
北方采暖地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比例(%) |
≥25% |
≥35% |
||
2 |
节能建筑比例(%) |
严寒及寒冷地区≥40% 夏热冬冷地区≥35% 夏热冬暖地区≥30% |
严寒及寒冷地区≥50%夏热冬冷地区≥45% 夏热冬暖地区≥40% |
|||
3 |
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
- |
≥10% |
|||
4 |
单位GDP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千克/万元) |
- |
≤25 |
|||
5 |
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 |
≥80% |
|||
6 |
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
- |
≥30% |
|||
6 市政 设施 |
1 |
城市容貌评价值 |
* |
≥8.00 |
≥9.00 |
|
2 |
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
* |
≥99% |
100% |
||
3 |
城市污水处理率(%) |
* |
≥8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
≥9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
||
4 |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
≥8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
≥9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
||
5 |
城市道路完好率(%) |
* |
≥95% |
≥98% |
||
6 |
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 |
* |
≥35.00km/h |
≥40.00km/h |
||
7 |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
城市地下管网、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监管到位,城市安全运行得到保障。 |
- |
|||
8 |
城市排水 |
- |
城市建成区实施雨污分流,雨水收集、排放系统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规定的高限建设;有专门的排水设施管理机构和专项维护资金保障。 |
|||
9 |
城市景观照明控制 |
- |
除体育场、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照明严格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进行设计,被照对象照度、亮度、照明均匀度、照明功率密度(LPD)及限制光污染指标等均达到规范要求。 |
|||
7 人居环境 |
1 |
社区配套设施建设 |
社区教育、医疗、体育、文化、便民服务、公厕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 |
- |
||
2 |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
建成区内基本消除棚户区,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实施物业管理。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并按规划实施。 |
- |
|||
3 |
林荫路推广率(%) |
≥70% |
≥85% |
|||
4 |
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 |
- |
≥70% |
|||
5 |
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 |
- |
制定专项规划,并经批准实施,建成较为完善的步行、自行车专用道和公用自行车租用系统。 |
|||
8 社会保障 |
1 |
住房保障率(%) |
≥80% |
≥85% |
||
2 |
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 |
≥100% |
- |
|||
3 |
无障碍设施建设 |
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 等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其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
- |
|||
4 |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 |
- |
≥90% |
|||
5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
- |
最低生活保障线高于本省(自治区)同类城市平均水平,实现应保尽保,正常发放。 |
注:1.国家园林城市须满足全部基本项的要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须同时满足所有基本项和提升项的要求。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表示该指标来自《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均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一致。
附件3:
评价内容的评价要求、范围、程序和时效
1.综合管理评价的评价要求、范围、程序和时效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要求 |
评价范围 |
评价程序 |
评价时效 |
1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
1)应按照各级政府职能分工的要求,设立相应的机构; 2)应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
城市管理 机构 |
核查上报资料 |
评价期适时评价 |
2 |
城市园林绿化科研能力 |
应满足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1)具有以城市园林绿化的研究、成果推广和科普宣传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科研机构; 2)近三年(含评价期当年度)具有在实际应用中得到推广的园林科研项目 |
城市科研机构或科研项目 |
||
3 |
城市园林维护专项资金 |
城市园林绿化维护专项资金投入应满足城市各类绿地的正常维护 |
城市维护 资金 |
以评价期上一年度末的统计数据为准 |
|
4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
<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由具有相关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政府批准实施; 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之相协调; 3)当《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划期限低于评价期,应视为没有满足本项评价 |
城市规划 |
评价期适时评价 |
|
5 |
城市绿线管理 |
应按要求划定绿线、绿线的管理和实施应符合《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
城市规划区 |
查阅相关文件 |
|
6 |
城市蓝线管理 |
应按要求划定蓝线,蓝线的管理和实施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的规定 |
|||
7 |
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
1)应制定城市园林绿化各项制度; 2)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应包括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园林绿化公示制度以及控制大树移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义务植树等工程和技术管理制度 |
城市管理制度 |
||
8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
应满足以下任意两项要求: 1)应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 2)应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 3)应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息化监管体系 |
城市管理信息技术 |
核查上报资料并实地调研 |
评价期适时评价 |
9 |
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
1)按照调查表进行满意度调查和满意度总分计算; 2)被抽查的公众应不少于建成区人口的千分之一 |
城市公众满意度调查 |
核查上报统计资料 |
以不早于评价期一年之内的满意度调查结果为准 |
2.绿地建设评价的评价要求、范围、程序和时效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要求 |
评价范围 |
评价程序 |
评价时效 |
1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1)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应包括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还应包括屋顶绿化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以及零星树木的垂直投影面积; 2)乔木树冠下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 |
城市建成区 |
核查上报统计资料及卫星或航空遥感影像数据 |
以评价期上一年度末的统计数据和以不早于评价期一年内的卫星或航空遥感影像数据 |
2 |
建成区绿地率 |
1)历史文化街区面积超过建成区面积50%以上的城市,评价时绿地率评价标准可下调2个百分点; 2)纳入绿地率统计的“其他绿地”应在城市建成区内并且与城市建设用地毗邻; 3)纳入绿地率统计的“其他绿地”的面积不应超过建设用地内各类城市绿地总面积的20%; 4)建设用地外的河流、湖泊等水体面积不应记入绿地面积 |
|||
3 |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
1)建成区内历史文化街区面积占建成区<积50%以上的城市,评价时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标准可下调0.5平方米/人; 2)公园绿地中被纳入建设用地的水面面积应计入公园绿地面积统计; 3)建设用地外的河流、湖泊不应计入公园绿地面积 |
|||
4 |
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 |
1)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应包括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还应包括屋顶绿化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及零星树木的垂直投影面积; 2)乔木树冠下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 3)对于处于高原高寒植被区域的城市,本项评价无论数值多少均可视为满足评价要求 |
|||
5 |
城市各城区绿地最低值 |
1)未设区城市应按建成区绿地率进行评价; 2)历史文化街区可不计入各城区面积和各城区绿地面积统计范围; 3)历史文化街区面积超过所在城区面积50%以上的城区可不纳入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评价 |
城市建成区 |
核查上报统计资料及卫星或航空遥感影像数据 |
以评价期上一年度末的统计数据和以不早于评价期一年内的卫星或航空遥感影像数据 |
6 |
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 |
1)未设区城市应按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评价; 2)历史文化街区面积超过所在城区面积50%以上的城区可不纳入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评价 |
|||
7 |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
1)公园绿地服务半径应以公园各边界算起; 2)建成区内的非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应采用大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城市公园绿地按照500米的服务半径覆盖居住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进行评价 3)建成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应采用大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城市公园绿地按照300米的服务半径覆盖居住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进行评价 |
|||
8 |
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 |
1)纳入统计的综合公园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中的规定 2)人口数量统计应与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的人口数量统计一致 |
城市建成区 |
核查上报统计资料 |
以评价期上一年末统计数据为准 |
9 |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 |
1)道路红线外的行道树不应计入统计 2)历史文化街区内的道路可不计入统计 |
核查上报统计资料及卫星或航空遥感影像数据 |
以评价期上一年度末的统计数据和以不早于评价期一年内的卫星或航空遥感影像数据 |
|
10 |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
纳入绿地达标统计的新建、改建居住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z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绿地率的规定 |
城市建成区 |
||
11 |
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 |
纳入绿地达标统计的公共设施用地应符合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关于公共设施用地绿地率的规定 |
|||
12 |
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 |
1)防护绿地规划总面积应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的现状建成区内的防护绿地面积为准 2)已建成防护绿地面积应以现状建成区内的防护绿地面积为准 |
|||
13 |
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 |
在建成区之外但在城市规划区之内的生产绿地可纳入生产绿地的面积统计 |
城市规划区 |
||
14 |
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 |
1)纳入绿地达标统计的城市道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地率的规定; 2)道路红线宽度小于12米的城市道路(支路)和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可不计入评价统计 |
城市建成区 |
核查上报统计资料 |
以评价期上一年末统计数据为准 |
15 |
大于40公顷的植物园数量 |
纳入统计的植物园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中的规定 |
|||
16 |
林荫停车场推广率 |
1)纳入统计的停车场应包括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内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 2)室内停车场、地下停车场、机械停车场不应计入统计 |
|||
17 |
河道绿化普及率 |
1)纳入统计的河道应包括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或与之毗邻、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被列入E水域的河道; 2)滨河绿带长度应为河道堤岸两侧绿带的总长度,河道岸线长度应为河道两侧岸线的总长度; 3)宽度小于12米的河道和具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水巷可不计入评价 |
城市规划区 |
核查上报统计资料及卫星或航空遥感影像数据 |
以评价期上一年度末的统计数据和以不早于评价期一年内的卫星或航空遥感影像数据 |
18 |
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 |
纳入统计的受损弃置地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中E类的范围规定 |
城市规划区 |
核查上报统计资料及卫星或航空遥感影像数据 |
以评价期上一年度末的统计数据和以不早于评价期一年内的卫星或航空遥感影像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