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政府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指导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鄂尔多斯市政府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指导目录
(2012年)
简 要 说 明
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除外)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目录在严格执行自治区对政府核准、备案项目权限规定的同时,对自治区规定的由盟市、旗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项目的权限进行了明确划分。
本项目为2012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牧水
(一)核准权限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水利: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余水库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其它水事工程: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跨盟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以及其它造成跨盟市影响的水事工程,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备案权限
除核准项目外,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旗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二、煤炭
(一)核准权限
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授权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备案权限
选煤厂项目实行备案制,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三、电力
火电站: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太阳能电站: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网跨盟市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四、煤制油、煤制气及天然气开发
煤制油: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煤制天然气: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天然气液化: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输气管道: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加气站建设: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五、工业
(一)核准权限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它铁矿开发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它矿山开发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化工: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年产50万吨以上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新建精对苯二甲酸(英文缩写PTA)、对二甲苯(英文缩写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氯酸酯(英文缩写MDI)、甲苯二异氯酸酯(英文缩写TDI)项目,年产100万吨以上煤制甲醇项目、年产20万吨以上煤制乙二醇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它磷、钾矿肥项目由旗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
建材: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平板玻璃项目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执行。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机械电子信息产品制造:汽车项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轻工: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变性燃料乙醇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制盐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日处理3000吨及以上制糖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它糖料项目禁止建设。乳制品项目按照《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执行。
(二)备案权限
除核准项目外,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1亿元以下项目由旗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六、交通运输
(一)核准权限
铁路: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余项目中,经营性公路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它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余经营性的桥梁、隧道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它桥梁、隧道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民航: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机场扩建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二)备案权限
集装站:涉及铁路及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其它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汽车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七、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余城市供水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污水垃圾: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其它城建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1亿元以下由旗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
八、房地产
房地产企业一次性开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及保障性住房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5万平方米及以下项目由旗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
九、经贸流通
物流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总投资3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旗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商贸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总投资1亿元以下由旗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十、社会事业
大学城、医学城及其它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F1赛车场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其余社会事业项目全部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十一、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中,除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的项目,以及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之外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石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购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交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项目信息报告;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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