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2012年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保障和改善全市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圆满完成2012年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现就2012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任务
2012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及改造棚户区住房23396套(户),具体安排如下。
(一)东胜区4557套(户)。廉租住房192套、经济适用住房362套、公共租赁住房2000套,改造城市棚户区2000户、国有垦区危房3户。
(二)达拉特旗1211套(户)。公共租赁住房110套,改造城市棚户区1100户、国有林区棚户区1户。
(三)准格尔旗1200套(户)。廉租住房200套、经济适用住房300套、公共租赁住房200套,改造城市棚户区500户。
(四)伊金霍洛旗6136套(户)。经济适用住房1000套、公共租赁住房1636套,改造城市棚户区3500户。
(五)乌审旗588套(户)。经济适用住房361套、公共租赁住房50套,改造城市棚户区50户、国有垦区危房127户。
(六)杭锦旗700套。廉租住房400套、公共租赁住房300套。
(七)鄂托克旗250套。廉租住房50套、公共租赁住房200套。
(八)鄂托克前旗678套(户)。廉租住房306套、公共租赁住房250套,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72户、国有垦区危房50户。
(九)康巴什新区850套。公共租赁住房450套、限价房400套。
(十)市城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7226套(全部为公共租赁住房)。
二、工作要求
(一)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
根据《鄂尔多斯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2011-2015)和2012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规划,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保证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及时、足额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未落实的,不得报批新增用地计划。
(二)认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内政发〔2010〕43号)和国家财政部《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税费优惠政策,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实施。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
各旗区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着力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1.切实加大政府投入力度,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放在财政预算的优先位置,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项目资本金足额及时到位。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3.严格执行提取土地出让成交收益5%-7%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公共预算安排不足的旗区,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重。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旗区,一律不得新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4.协调各金融部门和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搭建地方投融资平台。
5.不断拓宽社会融资渠道。要充分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努力形成政府投入为主导、各方面资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
6.市、旗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分解下达各级补助资金。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要将补助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到位,保证工程项目尽早开工、按期完工。
(四)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
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内容,合理安排布局,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水、电、气、暖等生活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要符合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方便群众、安全可靠、整洁宜居等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鼓励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等方式优选户型设计方案在全市推广。
(五)积极组织开展回购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在符合国家政策、法律的前提下,各旗区可把部分保障性住房由建设改为回购,回购市场上符合区位、户型、价格等条件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进一步拓展保障性住房房源,保障全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六)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它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推广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项目备案制度
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备案制度,各旗区要尽快将所有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手续报市房产事业管理局,市房产事业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备案。
(八)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房管、建设、财政、国土、发改、林业、农牧业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洁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按照目标任务要求,抓紧办理项目的土地、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证等基本建设手续,要明确各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建设任务按计划顺利实施。在确保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2012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在5月底前全部开工,10月底前完成任务量的60%。
(九)加强队伍和制度建设,强化工作力量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各旗区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完善保障性住房各项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十)加强监督检查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旗区的督查力度,每季度对各旗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并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旗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情节严重的,将由市委组织部会同领导小组对主要领导约谈和问责。
(十一)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管理机制
1.规范准入审核。进一步完善申请、审核、轮候、公示、发贴、配售等管理流程,全面实行“三级审核、三级公示、一级备案”的制度(街道、旗区和市级审核、公示,省级备案),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让保障房资源惠及更多的困难家庭。
2.加强动态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保障性住房受益家庭相关信息的变动情况。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保障性住房和改变保障性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3.健全退出机制。要针对不同的住房保障类型,探索建立长效化、规范化的住房保障违规处理模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它住房,不再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它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要逐步完善清退模式,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要区分情况,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处置。
(十二)确保完成历年续建项目
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要求,前一年度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在次年6月底前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因此各旗区必须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2010年前所有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续建项目并交付使用,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续建项目年底前交付使用。
(十三)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竣工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内容。各级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工程进度、建筑质量、分配过程、运营管理等情况,在大力宣传好经验、塑造好典型的同时,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建设和住房分配等环节出现的问题,为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4月28日印发
共印30份